一、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两权“出现纠纷的处理办法(论文文献综述)
段程旭[1](2021)在《“三权分置”改革中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研究》文中认为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律意蕴是将宅基地上的“资格权”与“使用权”进行分离,以宅基地上权利结构分化的方式改变原有宅基地立法模式中公益性与私益性的冲突,从法律层面消除宅基地使用权在原有“两权分离”的立法模式下不能流转的局限性,使宅基地使用权从重视保障属性向重视财产属性转变。宅基地“三权分置”不仅是宅基地上权利结构重塑的立法指导,也是宅基地使用权放开转让的一种具体流转规则,在确定“资格权”和“使用权”为用益物权的前提下,构建“动静结合”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规则。在不破坏原有宅基地上所有权—用益物权立法结构的基础上,从立法上剥离原有“两权分离”中被身份性束缚的使用权,在保障农户享有宅基地使用权这项法定的用益物权不丧失的情况下,促进“三权分置”后的使用权转让,实现宅基地的收益权能,使集体组织外的其他社会主体能够获得宅基地上的使用权,实现宅基地上权利的三方主体共享,激发宅基地的经济价值以及宅基地使用权的财产价值,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益。
段佳伟[2](2021)在《宅基地“三权分置”中“使用权”之法律构造》文中提出我国目前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适时提出“要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慎重稳妥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强调“我国将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宅基地制度改革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在新宅基地法律制度的建立探讨中,在宏观上有两种选择。一种是在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这一基本宅基地权利架构下,直接修改原有的宅基地法律制度。另一种思路则是在法律上新设一种权利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的“使用权”。两相比较,第二种路径能够在激活闲置宅基地利用的同时保障农户的基本权益,是宅基地法律制度改革的较优路径。对于“使用权”应被构造为债权还是物权或是其他权利,学者们各抒己见,相较而言“用益物权说”更胜一筹。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宅基地法律制度构建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完成宅基地政策法律构造,首先需要选择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改革路径。其次,要明确在选择的改革路径之中“使用权”的法律属性。最后,则是完成“使用权”具体制度的构建。第二部分,两种宅基地政策转化路径的具体操作方式的阐述以及对其的评析。“两权分离”的框架下重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方式本质上是要让农户完全丧失宅基地使用权,清除宅基地上他物权的影子,然后形成集体宅基地所有权,与社会经营主体宅基地用益物权结构,以此达到利用农村土地的目标。“三权分置”的法律方式是让农户继续保留宅基地使用权的同时使农户手中的宅基地使用权能够衍生出新权,社会主体可以通过受让取得这一新权利从而参与宅基地利用。相较而言,第二种路径更为合理。第三部分,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属性辨析与定位。“债权说”认为宅基地政策法律转化不应大幅改动既存的法律制度,在保持原有宅基地法律制度主要内容不变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赋予社会主体债权性质的“使用权”实现利用闲置宅基地的政策意旨。对于债权自身具有的无法登记公示的缺陷,可以参照承包地“三权分置”中的的土地经营权制度对达到一定租赁期限的租赁权赋予登记能力。“新型不动产用益物权说”是将政策中“资格权”理解为农户在将房屋跨集体经济组织转让之后,可以再继受与宅基地限额内转让的面积相当的、没有固定期限限制且无须向集体缴纳使用费之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其主张以这种权利来保障农户的权益。而社会主体从农户手中获得的则是直接来源于集体所有权的新型不动产用益物权。“物权说”认为物权本身具有债权无法涵盖的权能,物权是支配权,能够排除任何第三人对其权利的干预,将“使用权”界定为物权能够保障“使用权”受让人的权益。在宅基地权利体系中集体与农户所享有的均是物权性质的权利。如仅将政策中的“使用权”构建为法律上的债权,则“使用权”人难以与集体和农户形成“三权分置”的权利格局。只有将其构建成物权,才能取得对抗第三人,乃至对抗所有人和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法律效力。若此项使用权被设计为物权,其必然是用益物权,即以使用和收益为内容的他物权。相较而言,“用益物权说”更具合理性。第四部分,宅基地“使用权”具体制度构建。“使用权”是国家政策上的表述,在法律上可将其命名为宅基地经营权。从宅基地经营权取得方式上来说,经营主体可以通过与农户签订合同获得宅基地经营权。并且可以取得宅基地经营权的主体范围不限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时为对获得宅基地经营权的主体充分赋权,保障其合法权益,宅基地经营权的内容应包括宅基地占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收益权、宅基地处分权、优先续期权。
祝洪章[3](2021)在《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绩效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农村土地流转问题本质上是一个农村生产要素市场化改革的问题,具有鲜明效率维度的价值追求和经济属性。立足中国特殊国情、农情,耕地流转问题不单纯是经济效率问题,也是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在自发演化力量和有意识构建的共同作用下,我国农地产权制度的变迁具有自身特定的演进规律。我国现行耕地“三权分置”改革就是考虑到耕地流转的多重属性,通过权利分层方式,兼顾耕地社会属性、意识形态属性和经济属性。这是理解当下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绩效问题的前提,是耕地经营权流转的制度环境。主流经济学推崇的简约理论模型的研究范式在我国农地产权制度研究上存在明显的缺陷。本文结合马克思主义制度理论和西方新制度经济理论研究方法,从历史演进规律、制度逻辑的宏观视角,顺推制约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绩效的制度环境因素;从制度目标、制度机制的应然预设与流转运行和流转制度经济影响绩效实然状态的差异,逆推权利结构设计和流转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最终,针对问题成因提出优化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绩效的对策建议。本文分析了建国至今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变迁历程和演化规律,提出农地产权制度存在制度价值复合化取向,呈现渐进、路径依赖式演化模式,具有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相结合,服务于国家城乡关系的国家意志等发展演进规律。“三权分置”改革以农户分化发展的社会现实为背景,遵循了我国农地产权制度演进的历史规律,依托多重制度逻辑框架,将“系统观念、底线思维”作为多重逻辑兼容的指引,通过“地权细分”为多重逻辑兼容共存提供载体,通过“走廊调控”方式为多重制度逻辑兼容提供机制,通过增量改革和绩效提升为多重逻辑兼容共存提供动力。经营权流转制度是以经济绩效为主导逻辑的农地产权交易制度,相关的政策制定和立法近年取得较大发展。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的目标主要是优化耕地资源配置、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同时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保障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实现以上预设功能,国家通过激励机制、约束机制、稳定机制三种制度机制综合推进流转改革。激励机制包括鼓励主体分流、客体强权赋权和完善流转交易市场体系等;约束机制包括设立农地集体所有的制度红线、流转用途红线、农民权利保护红线等;稳定机制包括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加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等。本文在系统梳理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规模、流转主体、流转方式、流转合约、流转价格、流转效力等发展状况的基础上,从宏观时空角度,运用LMDI法分析了耕地经营权流转的主要影响因素;从微观农户行为角度,基于农户流转规模决策模型,分析了影响农户流转决策行为的主要因素和农户耕地福利保障效应、农户耕地禀赋效应以及农户政策感知、预期与反馈效应等对流转决策的影响。对照流转制度功能目标定位,本文分别分析了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的耕地配置绩效、生产效率绩效、粮食安全保障绩效。研究发现,虽然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一定程度上提升了耕地配置效率,但面积和地块细碎化和耕地撂荒等问题依然存在;耕地流转制度提升了农业全要素生产率,但对流转双方、全国区域间影响存在较强的异质性;现有耕地流转制度对流转“非农化”“非粮化”抑制效果不佳,经济发达地区的流转“非农化”明显,非粮食主产区流转“非粮化”明显,粮食主产区也存在流转“非粮化”趋势。依循“制度环境-制度逻辑-制度功能-制度机制-制度绩效”分析脉络,本文得出了我国城乡融合发展进程和小农户与现代农业衔接进程的渐进性约束了流转制度绩效发挥的结论;根据“产权结构-行为激励与约束-制度绩效”分析脉络,本文得出了耕地“三权”赋权方案不确定性、立法内容与技术缺陷影响了流转制度绩效发挥的结论;根据“制度交易成本”分析,本文得出了农户政策认知弱、流转交易平台建设滞后、交易监管薄弱、交易信息化程度低等因素增加了制度交易成本,造成流转制度绩效损失的结论。针对制度环境,本文提出耕地经营权流转应与农业非农转移、城市及乡村非农产业吸纳能力、农业技术进步水平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等相适应发展,加快协同配套进程推进。针对赋权环节,本文建议应捋顺三权关系,采取“所有权-承包权(成员权)-经营权(用益物权)”的赋权路径,完善立法以减轻经营权非经济属性功能负荷;针对流转制度运行,本文提出从规模化思路、政策指导、主体培育、市场体系建设等方面持续降低经营权流转制度交易成本,提高流转制度效能。
周春爽[4](2021)在《宅基地“三权分置”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全国试点工作随即展开。但是宅基地“三权分置”始终是作为政策文本出现的,急需法律文本的确认,且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并未对宅基地“三权分置”作出立法回应,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律问题研究,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传统“两权分离”制度、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顶层设计、《民法典》对“三权分置”的法律规定引发了宅基地“三权分置”法律问题,只有准确定义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明确“三权分置”的法律关系,才能使宅基地“三权分置”获得法理正当性。从江西省余江县、云南省大理市、浙江省义乌市、湖南省浏阳市、四川省泸县的实践来看,宅基地“三权分置”实践取得了放宽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范围、提升宅基地经济价值、彰显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改革新期待的显着成效。但同时,宅基地“三权分置”也存在所有权虚化、资格权立法欠缺、“使用权”流转制度不完善的法律问题。要想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对宅基地“三权分置”进行法律完善。对“三权分置”进行立法明确,主要是宅基地所有权的立法强化、宅基地资格权的立法安排、宅基地”使用权“的立法表达;健全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主要是丰富流转方式、明确流转范围、完善取得退出机制;准确裁判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主要是注重交易习惯、规范转让合同样本、妥善认定表见代理。多管齐下,以此推动宅基地“三权分置”法治化进程加快,服务保障乡村振兴。
赵明[5](2020)在《“三权分置”模式下的农村土地经营权研究》文中指出我国耕地有限,但人口众多,平衡耕地与人口之间的需求问题,能够促进社会稳定,保障国家安全。随着城市与农村之间经济发展差距的日益增大,农民为了增加经济收入,转战城市寻求发展机遇,造成农地荒废无人耕种。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14年中央提出农地“三权分置”政策,盘活土地资源。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通过,土地经营权作为新增的权利被置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下。土地经营权由政策上升到法律,有利于解决农村土地荒废问题,促进农业规模化发展。但是这一法律规定,因为一方面要填补政策与法律表达之间的间隙,另一方面又要完成稳定与放活的政策目标1,所以造成了一些核心问题未获法律上的明确回答。比如:土地经营权与“三权分置”中另外两权有何关联;土地经营权的性质究竟是债权还是物权;土地经营权变动的具体内容等等。这些问题如果不明确,将会导致土地经营权在实践运行中困难重重。基于此,为了有效落实“三权分置”政策,必须详细研究土地经营权制度,分析土地经营权目前存在的困境,并提出建议。文章共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对土地经营权的历史演变、理论基础以及与其他两权之间的关系进行梳理,为土地经营权的概述奠定基石。第二部分为土地经营权概述,主要包括土地经营权的物权塑造和土地经营权的变动。土地经营权的用益物权属性证成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必要性分析、可能性分析以及法理基础分析。土地经营权的变动则是为了充实该权利的设立、行使、变更和终止。第三部分为土地经营权存在的问题,主要分析流转、登记存在的“真问题”和继承存在的法律问题。第四部分为分析两大法系几个典型国家的流转、登记和继承制度,为我国土地经营权制度建设提供经验;第五部分为土地经营权制度的完善,针对第三部分提出的问题,结合国外经验,提出合理且可行的对策。土地经营权制度与我国农地发展息息相关,完善土地经营权制度,就能够使农地“三权分置”改革有效落实,推动农业规模化、现代化发展。
邢伟[6](2020)在《“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当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普遍存在以下问题:集体资产股权流转过程中权利边界模糊、交叉,影响部分权能实现;所有权缺位、虚化、弱化,行使主体不明确,造成集体资产流失;部分权能流转范围受限,流转市场不完整,有偿退出难,抵押担保难;农村宅基地、承包地“三权分置”中权属杂糅,财产性权能流动性低,财产性权益难以充分实现,与改革目标相违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产权范围不明,行权主体缺位,管理机制不畅,导致合作制性质不明,股份制作用发挥不畅;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界定不明、权属缺失,公益性功能发挥不充分,存在管理空白。以上这些问题在不同地区不同程度普遍存在,严重制约着改革进程,阻碍着产权各要素权能的充分实现,影响着农村发展效果和治理效能。本文共分八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论,重点阐释本文选题背景与意义、理论综述、研究框架与内容、研究方法以及创新点与不足。第二部分“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以农村集体所有制为基础,论述农村所有权、承包权(资格权)、经营权(使用权)、经营性资源资产产权、公益性资源资产产权等相关概念,结合建国后各个时期农村产权制度过程进行深入剖析。第三部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依托河北省部分地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现状,结合全国各地改革情况,深入剖析产权制度改革中存在的现实困境与问题。第四部分“‘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设计”,探索建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分别负责行使农村承包地、宅基地、公益性资源资产和经营性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人权能。第五部分“‘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构建与新时代乡村治理模式相适应的“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第六部分“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用法经济学方法对“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进行全面剖析。第七部分“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以期实现细化各项权能、明晰产权归属、严格产权保护、顺畅产权流转目标。第八部分“结论”,回答了在导论部分提出的、本文致力于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本文在研究过程中,注重以土地为主要内容的农村所有资源资产进行了系统梳理,根据不同资源资产的形态、功能、使用方式以及产权构成、行权模式,将其划分为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和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四种类型。在坚持农村集体制度不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底线不变、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固定不变基础上,剥离土地承包权、宅基地资格权、经营性资源资产股东权、公益性资源资产管理权中所包含的身份性权能,在分权基础上将包含身份属性的权能(成员权)统一归位于所有权,形成所有权权利组织体,即“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根据不同资源资产性质及其权能构成,分别搭建由不同成员组成的“农村承包权人集体”“农村资格权人集体”“农村股东成员集体”和“农村全体农户集体”,分别行使农村承包地、宅基地、经营性资源资产和公益性资源资产的所有权权能和身份权权能。以此为基础,重新构建“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在农村集体所有权现行模式向“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转换过程中,严把“目标层+准则层+决策层”三大环节,统筹宏观设计与微观运行,找寻出一条可以最大限度明晰产权界限、充分发挥产权权能、实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运行体系,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提升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乡村治理效能。
元丹敏[7](2020)在《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法律制度构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为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2018年中央提出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目标在于盘活闲置宅基地,提高宅基地利用效率,充分发挥宅基地使用权的财产功能。宅基地三权分置尚处于政策和实践阶段,实现政策与法律的衔接,在立法上得以实现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律衔接过程需遵循政策初衷,衡平制度价值。我国“两权分离”时期宅基地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主要是社会保障,现阶段宅基地三权分置的价值取向是在原有偏重宅基地保障性价值的基础上,通过三权分置,突出宅基地的财产功能,兼顾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三权分置法律制度构建应注重价值的协调、合理配置权利关系、衡平宅基地制度价值,在宅基地居住保障利益的基础上发挥宅基地财产性功能,在公平理念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凸显其效率价值。宅基地三权分置法律衔接面临着法律困境与现实困境。首先是法律困境,第一是落实宅基地所有权的法律困境,主要体现在宅基地所有权主体地位虚化和宅基地所有权权能受限两个方面;第二是农户资格权的法律表达和法律性质问题;第三是宅基地使用权,主要是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以及宅基地使用权的放活程度与途径。其次是宅基地三权分置在实践中面临的现实困境,第一是宅基地确权困难问题,第二是宅基地退出机制不完善,第三是宅基地管理监督机制缺位。通过探究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目标与价值,分析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构建宅基地三权分置法律制度的思路。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律构建主要从三个方面入手,首先从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出发,明确宅基地所有权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赋予宅基地所有权完整的权能,建立宅基地所有权行使的程序机制;其次是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在立法上明确资格权的立法称谓和资格权的成员权属性,详尽资格权的内容;最后是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明确宅基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并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收益和使用权能进行调整,通过建立宅基地批租权实现宅基地使用权的适度自由流转。此外,在宅基地三权分置入法过程中,其他与之配套的制度也应该相应调整。
韩青[8](2020)在《我国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宅基地是农村集体土地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农民基本的居住权利。两权分置下的宅基地制度一直致力于实现宅基地的居住保障功能,在很大程度上保持了农村安稳的社会秩序,但随着工业生产活动逐步取得主导地位,且农业活动转化为非农业活动,原有的宅基地制度变成了社会发展的约束。呈现的现象主要有:首先是很多农村的人离开农村去城里找工作,甚至很大一部分已经定居于城市,但是农村的宅基地由于无偿取得致使宅基地只进不退,致使宅基地闲置浪费现象突出,空心村现象频现;其次是城市化的发展使宅基地的区位优劣显化,农户对宅基地的诉求发生了分化,宅基地承载的社会保障功能和经济价值功能间的冲突加剧。而随着宅基地保护进入到《物权法》,宅基地的私权保障力度不断增强,而国家也出台一系列政策对宅基地的经济功能进行探索,对宅基地财产潜力不断挖掘。出于建立契合客观社会条件变化的农村宅基地调整机制,党中央根据宅基地改革试点探索出的经验,于2018年确切的说到要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并把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作为乡村振兴的总要抓手。本文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尝试从法理学的角度解读宅基地三权分置试点实践中的经验和教训,剖析目前宅基地三权分置中的问题,然后试图结合政策国情找到解决的办法。本文总共分文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理阐释。通过对宅基地三权分置中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资格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的本质属性进行探索,得出宅基地三权分置是把宅基地所有权作为定盘星,以宅基地资格权为农村集体成员可持续发展的提供有限支撑,从而确保挖掘宅基地使用权的财产功能不引起社会利益冲突。去除了身份性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引入第三方主体,突破宅基地本集体组织流转的范围,以实现放活宅基地使用权的目标。通过对宅基地产权理论的透视为宅基地三权分置提供理论支持,用法治理念为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保驾护航。第二部分,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历史演进。本部分以历史演进都角度对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变化方式进行明细,论述宅基地制度从两权分置到三权分置变化的表现、方式等,为宅基地三权分置提供现实的依据,同时结合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的发展变化,得出基地三权分置未来发展的法定化趋势,对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实现的大背景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宅基地三权分置的问题研究。本文通过对浙江义乌、云南大理、江西余江的试点经验进行了解的基础上,对他们的做法进行评析,同时从宅基地试点实践中得出宅基地三权分置所面临的问题:区域发展不平衡带来的宅基地三权分置效果差异大,宅基地退出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居住保障和财产流转之间冲突激烈等。第四部分,宅基地三权分置问题的解决路径。本文针对宅基地三权分置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通过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资格权、宅基地使用权进行分类整合,从而在实现放活宅基地使用权的政策目标中选择最根本的健全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通过对宅基地资格权中资格标准的量化和内容的明确以及健全宅基地取得和退出机制来发挥宅基地资格权对农民权益的保障功能;通过把握宅基地所有权这个土地制度的中心以及对宅基地产权的公权界定来落实宅基地所有权。
莫桑如[9](2020)在《三权分置背景下宅基地资格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迅猛发展,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城乡之间的人口流动密度增大,农民选择向工业、服务业等非农业产业就业的情况增多,农民对土地的依附性有所降低。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采用的是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两权分置的权利构造,在此框架下的宅基地使用权权利主体固化,流转范围有限,空闲宅基地资源没有获得有效的利用。为适度调整宅基地使用权的利用效率,推动城乡之间人口、土地、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地流动,完善农村土地管理系统,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了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将宅基地上权利分置为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宅基地资格权,以期盘活农村空闲宅基地。其中,宅基地资格权为新提出的权利,是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逻辑关系和有效运行的关键纽带。目前宅基地资格权的具体概念、权利性质、权利主体、权利内容均不明确,展开宅基地资格权的法理研究成为有待解决的问题。文章首先对我国宅基地制度历史发展的梳理。通过文献研究法对我国宅基地制度变迁展开研究,通过挖掘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提出的背景和政策目标对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进行解读,中从发现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提出是基于我国宅基地制度在实践中陷入集体所有权主体虚置、经营主体不明确,宅基地使用权运行不良的困境,三权分置改革意图通过创新性地提出宅基地资格权这项新权利改善前述困境,在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框架下,宅基地资格权可以承载宅基地的保障功能,笔者结合对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的解读,认为宅基地资格权是一项农民集体成员基于其成员身份得以向集体主张宅基地分配请求权、宅基地获益权和宅基地事务管理权的权利,通过增设宅基地资格权将宅基地使用权的身份属性抽离,使之能够回归典型的用益物权状态。其次文章对宅基地资格权独立为实体权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展开分析。笔者认为宅基地资格权的提出,能够有效改善宅基地所有权主体虚置、经营主体不明确的问题,实现宅基地制度对农民集体组织成员的保障功能,理清宅基地利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且有助于平衡宅基地制度中的价值,将宅基地资格权独立为实体权利具有必要性。针对宅基地资格权独立为实体权利的可行性,笔者认为宅基地资格权与宅基地使用权之间存在分离的法理基础,且现行的法律中也具备了认定宅基地资格权为独立实体权利的条件。再次文章对宅基地资格权的法律属性进行研究。宅基地资格权为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中提出的权利,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宅基地资格权进行规定,学界针对宅基地资格权的法律属性还存在争议,对宅基地资格权主要形成“宅基地资格权否认说”、“宅基地资格权用益物权说”和“宅基地资格权成员权说”三种学说观点。通过比较三种观点,笔者认为,从宅基地资格权的来源的角度来看,宅基地资格权源于集体组织成员权,从权利构造的角度来看宅基地资格权符合成员权,从宅基地资格权入法的可行性来看,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存在将宅基地资格权认定为成员权的可行性,可以将宅基地资格权的权利性质认定为成员权。文章随后对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试点地区中的四个典型地区的做法进行研究,发现各试点地区的具体情况有所不同,部分地区能形成有效的宅基地资格权认定标准,建立宅基地退出机制,并结合基层自治组织形成一套相对成熟的宅基地管理制度,对构建宅基地资格权制度有很多值得借鉴的地方。最后文章提出对宅基地资格权的立法建议。笔者认为,宅基地资格权入法可以我国《民法总则》第126条的兜底条款为切入点,通过修改《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集体组织成员权,并通过对集体组织成员权进行细化规定,在其项下明确宅基地资格权的具体内容;宅基地资格权的权利主体宜定为集体成员个人;取得的标准可采用以户籍为主的复合标准,在丧失标准中区别宅基地资格权人的自愿退出资格权与被动丧失资格权两种情形,针对宅基地资格权的自愿退出宜选用以宅基地资格权人主动申请的审查方式,针对宅基地资格权的被动丧失可选择客观事实与集体表决的复合标准;在宅基地资格权的权利内容中,笔者认为宅基地资格权主要包含有宅基地分配请求权、宅基地获益权、宅基地事务参与权和宅基地退出权四项权利;在建立宅基地资格权的纠纷解决机制中,要建立非诉讼解决机制与司法程序协同发展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周舟[10](2020)在《基于利益相关者视角的集体林“三权”分置改革研究 ——以浙江、安徽两省为例》文中研究表明伴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国家层面提出集体林“三权”分置的概念并出台了一系列相应的政策指导文件。一项政策的出台并不是简单决策下的产物,涉及到现实需求和制度供给两方面的因素。质言之,本文从产权供需角度对集体林“三权”分置改革做出相关研究,分析改革的动因、路径和利益相关者的诉求,回答当下的产权供给是否满足产权需求的现实问题,以现实依据为基础提出对政策有针对性的改进建议。本文的研究路径为:首先通过文献梳理按照产权供需的角度分析建国以来的集体林产权制度变迁,并对当前阶段下的集体林“三权”分置的产权特征进行分析,论述改革动因。然后通过论述浙江、安徽两省集体林“三权”分置实施改革的具体内容,分析“三权”分置的实现路径并且以产权演变的角度论述“三权”分置的改革进展,总结实施改革的实现效果。最后通过利益相关者分析界定集体林“三权”改革的利益相关者,分类讨论各利益相关者对改革产权供给是否满足实际需求的认知,若不满足那对政策的利益诉求又是什么?通过博弈分析其利益诉求的可获得性,并根据分析结果提出政策改进建议。本文的研究结果为:集体林“三权”分置改革产生于流转加剧下传统流转方式不能满足对抵押权获取的需求与政府以期用放活经营权促进林地流转、实现规模经营的双重推动;林地经营权证作为林地经营权载体是实现“三权”分置改革产权供给的有效途径;“三权”分置的产权供给保障了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流转意愿,但是利益获取才是成功流转的决定性因素;林地经营权证的产权供给扩展了流转抵押融资的路径,但不能解决林权作为抵押品的固有缺陷;改革现阶段产权供给基本满足各利益主体需求,但改革还不够有效,需在各利益主体诉求博弈下得出有效改进路径。最后为改进路径提出政策建议为:健全林权流转法律法规体系;加快林地权属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强化配套改革;规范森林资产评估标准,完善林权价值评估机制;系统总结发展适合林业经营特色的融资方式,创新金融产品;进一步规范林权流转合同,加大林地流转对林地经营权发证力度。
二、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两权“出现纠纷的处理办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两权“出现纠纷的处理办法(论文提纲范文)
(1)“三权分置”改革中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一、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对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积极意义 |
(一)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对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立法的指引 |
1、我国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立法的局限 |
(1)《土地管理法》对于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禁止 |
(2)《物权法》颁布后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的确认不足 |
(3) 城镇化的发展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影响 |
2、三权分置”改革对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立法影响 |
(1)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为完善宅基地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的关系提供立法指引 |
(2)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为宅基地使用权的去身份化提供立法指引 |
(二)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对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纠纷裁判的积极影响 |
1、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纠纷的司法裁判现状 |
2、宅基地上房屋买卖纠纷的司法裁判现状 |
(1)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裁判与理由 |
(2)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裁判与理由 |
3、“三权分置”改革对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纠纷解决的积极影响 |
(1)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不能绝对性的认定为无效 |
(2)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认定有效具有正当性 |
(三)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为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制度完善提供了新思路 |
1、“三权分置”改革有利于协调宅基地使用权公益性与私益性的矛盾 |
2、宅基地“三权分置”为宅基地使用权中身份性与财产性区分奠定基础 |
(1)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将身份性从“使用权”中剥离出来 |
(2)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下资格权与使用权的区分 |
二、宅基地“三权分置”中资格权的确立 |
(一)宅基地使用权中身份限制向资格权的转化 |
1、资格权的法理基础 |
2、宅基地使用权的身份限制与向资格权保护的转化 |
(二)宅基地“三权分置”中资格权与使用权的分离 |
1、宅基地“三权分置”中资格权的法律内涵 |
2、宅基地“三权分置”中资格权的确立对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推动 |
(三)“三权分置”中“资格权”定性为成员权之立法难点 |
1、资格权与成员资格、成员权的关联 |
2、资格权与成员权的区分 |
(1)法律性质不同 |
(2)权利内容不同 |
(3)将农户资格权定性为成员权偏离了“三权分置”的立法目标 |
三、宅基地“三权分置”中使用权的确立 |
(一)宅基地“三权分置”中使用权的确立基础 |
1、宅基地“三权分置”中剥离资格权的使用权 |
2、“三权分置”中的使用权的用益物权属性 |
(二)宅基地“三权分置”中使用权的内容 |
1、“三权分置”中的使用权是一种利用权 |
2、“三权分置”中的使用权是具有收益性的权利 |
3、“三权分置”中的使用权是具有可转让性的权利 |
四、宅基地“三权分置”下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实现 |
(一)宅基地“三权分置”中使用权转让的基本原则 |
1、宅基地“三权分置”中使用权转让的原则 |
(1)宅基地“三权分置”后转让方不丧失资格权原则 |
(2)坚持与资格权分离后的使用权自由转让原则 |
2、“房地一体”原则下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实现 |
(二)宅基地“三权分置”中使用权转让的限制 |
1、使用权人再利用宅基地的规划限制 |
2、使用权转让期限的限制 |
3、使用权转让用途的限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宅基地“三权分置”中“使用权”之法律构造(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一) “两权分离”或“三权分置” |
(二) “使用权”的法律属性 |
(三) “使用权”的具体制度 |
二、新设“使用权”之必要性 |
(一)重塑路径的分析与评价 |
1.重塑路径在试点中的形态 |
2.理论上的对应 |
3.重塑路径在实践中缺乏基础前提 |
4.重塑路径在理论塑造上具有盲目性 |
(二) “三权分置”之必然选择 |
1.宅基地使用权权能超载 |
2.试点地区的有益经验需要法律依据 |
三、“使用权”法律属性辨析与定位 |
(一)前提讨论:“资格权”含义之厘清 |
(二)“使用权”之新型不动产用益物权说 |
1.新型不动产有益物权的产生缺乏现实基础 |
2.新型不动产用益物权与宅基地使用权在权能上的差异缺乏法理依据 |
(三)债权说 |
1.针对当事人的违约救济效力有限 |
2.针对第三人侵权的救济效力有限 |
3.抵押融资功能难以实现 |
(四)用益物权说 |
1.用益物权可分离出用益物权:所有权权能分离理论的类推适用 |
2.并存的两项用益物权不违反一物一权原则 |
3.用益物权客体的扩张 |
4.“双层用益物权”结构在立法上已有先例 |
四、宅基地“使用权”之具体制度构建 |
(一)“使用权”法律名称的选择:宅基地经营权 |
(二)宅基地经营权的取得与主体范围 |
1.宅基地经营权的取得 |
2.宅基地经营权的主体范围 |
(三)宅基地经营权的权利内容与存续期限 |
1.宅基地经营权的内容 |
2.宅基地经营权的期限 |
(四)宅基地经营权的抵押 |
1.抵押权的设立 |
2.抵押权的实现 |
(五)宅基地经营权的终止 |
1.宅基地经营权终止的情形 |
2.宅基地经营权的终止效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绩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述评 |
(一)关于我国农地产权制度的研究述评 |
(二)关于我国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的研究述评 |
(三)关于家庭承包耕地经营权及流转的研究述评 |
(四)关于农地制度绩效的研究述评 |
四、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五、创新与不足 |
(一)创新点 |
(二)不足 |
本章小结 |
第一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概念界定 |
一、耕地 |
二、耕地经营权及耕地经营权流转 |
三、制度及制度绩效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制度经济学理论 |
二、马克思主义制度理论 |
三、多重制度逻辑理论 |
四、小农经济与规模经济理论 |
五、土地用益物权理论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发展历程与“三权分置”改革制度逻辑 |
第一节 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发展历程与演进特征 |
一、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发展历程 |
二、我国农地产权制度演进特征 |
第二节 “三权分置”改革的多重制度逻辑 |
一、以“系统观念、底线思维”为制度逻辑兼容提供指引 |
二、通过“地权细分”为制度逻辑兼容提供载体 |
三、以“走廊调控”方式为制度逻辑兼容提供机制 |
四、以“增量改革”和“绩效提升”为制度逻辑兼容提供动力 |
五、“三条底线”与“放活经营权”的关系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功能定位与运行机制 |
第一节 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立法现状 |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相关规定 |
二、《民法典》物权编关于土地经营权及流转的相关规定 |
三、《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办法》关于经营权流转内容的相关规定 |
第二节 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功能定位 |
一、耕地配置优化功能 |
二、生产效率优化功能 |
三、粮食安全保障功能 |
第三节 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的运行机制 |
一、流转激励机制 |
二、流转约束机制 |
三、流转稳定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现状与影响因素 |
第一节 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现状 |
一、流转规模方面 |
二、流转主体方面 |
三、流转方式方面 |
四、流转合约方面 |
五、流转价格方面 |
六、流转效力方面 |
第二节 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时空特征与影响因素 |
一、LMDI法模型设计 |
二、变量解释 |
三、数据来源 |
四、结果与分析 |
第三节 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的微观决策与影响因素 |
一、农户耕地流转规模决策模型 |
二、农户耕地福利保障效应 |
三、农户耕地禀赋效应 |
四、农户政策感知、预期与反馈效应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的绩效评价 |
第一节 耕地配置方面的绩效评价 |
一、耕地经营权流转对“撂荒”的影响 |
二、耕地经营权流转与规模种植 |
第二节 生产效率方面的绩效评价 |
一、研究方法与模型设计 |
二、变量与数据 |
三、结果分析 |
第三节 粮食安全保障方面的绩效评价 |
一、耕地经营权流转对“非农化”的影响 |
二、耕地经营权流转对“非粮化”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制约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绩效的根源分析 |
第一节 制度环境发展进展约束 |
一、城乡融合发展水平约束 |
二、小农户与农业现代化衔接程度约束 |
第二节 三权赋权方案解读的不确定性 |
一、“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经营权(不动产租赁权)”赋权方案 |
二、“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经营权(用益物权)”赋权方案 |
第三节 立法内容与立法技术缺陷 |
一、现行法律对承包权的性质、内容没有明确规定 |
二、涉及经营权性质的部分表述容易引发歧义 |
三、法条对承包权受让与经营权受让的身份未区分 |
第四节 流转制度实施环节交易费用高 |
一、农户对流转制度认知度差 |
二、耕地流转市场交易平台建设滞后 |
三、耕地流转外部监管缺失 |
四、耕地经营权流转交易规范性差 |
五、耕地经营权流转交易信息化水平低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提升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绩效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持续引导农村人口有序转移 |
一、引导务农人口的城镇化转移 |
二、引导务农人口的农村非农产业转移 |
三、推进转移人口的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 |
第二节 推进生产规模化与服务规模化双轮驱动协调 |
一、推进流转规模化与服务规模化的互补与转化 |
二、科学设计流转规模化与服务规模化的优序与组合 |
第三节 采用“所有权-承包权(成员权)-经营权(用益物权)”的赋权方案 |
一、“所有权-承包权(成员权)-经营权(用益物权)”赋权方案架构 |
二、所有权-承包权(成员权)-经营权(用益物权)赋权方案优势 |
三、逐步实现承包权对承包经营权的替代 |
四、明确承包权成员权性质与内容 |
第四节 加强立法平等保护耕地经营权 |
一、明确经营权“分段”式用益物权权利期限细分模式 |
二、修改完善现有经营权权属性质法条内容 |
第五节 加强耕地经营权流转政策分类指导 |
一、根据城乡融合差异重点对规模化路径进行分类指导 |
二、根据农业现代化模式差异重点对适度规模标准进行分类指导 |
三、根据粮食安全功能差异重点对流转租金、租期进行分类指导 |
第六节 加快耕地流转市场体系建设 |
一、建立完善耕地流转公开交易平台 |
二、加强流转合同管理 |
三、优化耕地经营权流转抵押担保等配套服务 |
四、加强承包地流转及流转用途的监督管理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表附录 |
图附录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4)宅基地“三权分置”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目的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国内外研究述评 |
三、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 |
(一)主要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宅基地“三权分置”理论概述 |
第一节 宅基地“三权分置”法律问题的产生背景 |
一、传统“两权分离”制度 |
二、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顶层设计 |
三、《民法典》对“三权分置”的法律规定 |
第二节 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律内涵 |
一、所有权 |
二、资格权 |
三、使用权 |
第三节 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律关系 |
一、法律关系确定之必要 |
二、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内在构造 |
三、宅基地“三权分置”的逻辑关系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实践及存在问题 |
第一节 宅基地“三权分置”实践探索现状 |
一、宅基地收回模式:江西省余江县 |
二、宅基地使用权出租模式:云南省大理市银桥镇 |
三、土地性质转化模式:浙江省义乌市 |
四、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模式:湖南省浏阳市 |
五、宅基地使用权二次分离模式:四川省泸县 |
第二节 宅基地“三权分置”实践取得的成效 |
一、放宽了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范围 |
二、提升了宅基地经济价值 |
三、彰显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改革新期待 |
第三节 宅基地“三权分置”存在的法律问题 |
一、所有权虚化 |
二、资格权立法欠缺 |
三、“使用权”流转制度不完善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律完善 |
第一节 “三权分置”的立法明确 |
一、宅基地所有权的立法强化 |
二、宅基地资格权的立法安排 |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立法表达 |
第二节 健全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 |
一、丰富流转方式 |
二、明确流转范围 |
三、完善取得退出机制 |
第三节 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的司法建议 |
一、注重交易习惯 |
二、规范转让合同样本 |
三、妥善认定表见代理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三权分置”模式下的农村土地经营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5 创新点及难点 |
第二章 土地经营权的演变、理论基础及与其他两权的关系 |
2.1 土地经营权的演变 |
2.1.1 “三权分置”模式提出前的农村流转制度探索 |
2.1.2 “三权分置”模式下土地经营权的政策演进 |
2.2 土地经营权产生的理论基础 |
2.2.1 制度变迁理论 |
2.2.2 土地发展权理论 |
2.3 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 |
2.3.1 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所有权之间的关系 |
2.3.2 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的关系 |
第三章 土地经营权概述 |
3.1 土地经营权的物权塑造 |
3.1.1 土地经营权物权塑造的必要性分析 |
3.1.2 土地经营权物权塑造的可能性分析 |
3.1.3 土地经营权物权塑造的法理基础 |
3.2 土地经营权的变动 |
3.2.1 土地经营权的设立 |
3.2.2 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
3.2.3 土地经营权的变更 |
3.2.4 土地经营权的终止 |
第四章 土地经营权制度存在问题分析 |
4.1 土地经营权流转问题分析 |
4.1.1 土地经营权流转不规范 |
4.1.2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市场机制不健全 |
4.1.3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配套设施不完善 |
4.2 土地经营权登记问题分析 |
4.2.1 农地确权登记对土地经营权登记的影响 |
4.2.2 土地经营权登记的层级障碍 |
4.2.3 具体登记形式的适用障碍 |
4.3 土地经营权继承问题分析 |
4.3.1 土地经营权继承的理论争议 |
4.3.2 经营主体与继承主体不一致 |
第五章 两大法系农地制度分析 |
5.1 两大法系农地流转制度分析 |
5.1.1 大陆法系国家农地流转制度 |
5.1.2 英美法系国家农地流转制度 |
5.1.3 两大法系农地流转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5.2 两大法系农地登记制度 |
5.2.1 大陆法系国家农地登记制度 |
5.2.2 英美法系国家农地登记制度 |
5.2.3 两大法系农地登记对我国的启示 |
5.3 两大法系农地继承制度 |
5.3.1 大陆法系农地继承制度 |
5.3.2 英美法系农地继承制度 |
5.3.3 两大法系农地继承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第六章 土地经营权制度的完善 |
6.1 土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完善 |
6.1.1 健全流转登记制度 |
6.1.2 建立多样化的纠纷处理制度 |
6.1.3 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 |
6.2 土地经营权登记制度的完善 |
6.2.1 土地经营权登记可沿用现有工作成果的范围 |
6.2.2 土地经营权应作为土地使用权性质的权利登记 |
6.2.3 土地经营权设立适用首次登记 |
6.3 扩大土地经营权继承主体的范围 |
6.3.1 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土地经营权继承主体范围 |
6.3.2 土地流转方式决定继承主体之农民身份 |
第七章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作者在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
(6)“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理论综述 |
三、研究框架与内容 |
四、研究方法与重点、难点 |
五、主要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 |
第一节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相关理论 |
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
二、法与经济学视角下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构成 |
三、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权能分析 |
四、国外土地产权构成及权能分析 |
第二节 1949 年以来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概况 |
一、第一阶段(1949 年—1956 年):合作化运动时期 |
二、第二阶段(1956 年—1978 年):人民公社时期 |
三、第三阶段(1978 年—2012 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 |
四、第四阶段(2013 年至今):“三权分置”改革实施期 |
第三节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博弈分析 |
一、演化博弈理论与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 |
二、对各个阶段产权变革的演化博弈分析 |
第二章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以河北省部分地区产权制度改革实践为样本 |
第一节 河北省个别地区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情况 |
一、邢台市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现状 |
二、定州市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现状 |
第二节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存在的困境与问题 |
一、农村集体资产难核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难确定、集体资产股权难设定 |
二、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流转难、抵押担保难和有偿退出难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权能规则不完善 |
四、农村宅基地、承包地“三权分置”中权属杂糅 |
五、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界定不明、权属不清 |
六、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范围不明、改革不畅 |
第三节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
一、乡村治理机制不完善,影响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程 |
二、统分结合经营体制长期失衡,制约集体产权改革进程 |
三、法律法规不健全,影响集体产权改革进程 |
第三章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设计 |
第一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概念界定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内涵与外延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性质与特征 |
第二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治理作用 |
一、明晰产权结构、释放产权权能 |
二、实化农村所有权 |
三、推进乡村振兴 |
四、优化乡村治理机制 |
第三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治理路径 |
一、提升农村各治理主体间的协调性 |
二、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科学性 |
三、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保障性 |
四、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合法性 |
第四节 农村产权现行模式向“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转换路径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模型架构的静态设计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动态运行 |
第四章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 |
第一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四大行权主体 |
一、“农村承包权人集体”——承包地所有权 |
二、“农村资格权人集体”——宅基地所有权 |
三、“农村股东成员集体”——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所有权 |
四、“农村全体农户集体”——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所有权 |
第二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行权模式 |
第三节 “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架构 |
第四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的治理问题分析 |
第五章 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成本效益分析 |
第一节 科斯定理及成本—效益分析 |
第二节 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运行审视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决策事项与程序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科斯定理审视 |
第三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成本——效益分析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的前提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的关键 |
三、“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模型成本效益SWOT分析 |
第四节 经济绩效管理视角下的“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 |
一、绩效管理与“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 |
二、“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绩效管理剖析 |
第六章 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 |
第一节 产权归属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化 |
一、构建流程规范、账实清晰、公开公正的清产核资大格局 |
二、构建设置科学、动静结合、权能完整的股权管理模式 |
三、构建主体明确、范围清晰、分配合理、渠道科学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体系 |
第二节 产权流转与农村集体产权的市场化 |
一、基础——由“确权确地”向“确权确股不确地”转变 |
二、关键——由“政府干预”向“市场运作”转变 |
三、核心——由“单一形式”向“协调联动”转变 |
四、支撑——由“重流转轻保障”向“流转保障并重”转变 |
五、突破——由“权能杂糅”向“赋权明责”转变 |
第三节 产权保护与农村集体产权的法治化 |
一、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
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相关规定 |
三、成立独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构 |
第四节 智慧产权与农村集体产权的科技化 |
一、区块链技术作为关键支撑 |
二、构建“区块链+农村土地确权及流转”模型体系 |
第五节 信息披露与农村集体产权的公开化 |
一、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原则 |
二、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内容、标准与方式 |
三、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风险 |
四、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结果保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期间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7)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法律制度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关于农户资格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法律性质的研究 |
二、关于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分置路径及法律构造的研究 |
三、关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限制的研究 |
四、关于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实证研究 |
五、境外相关制度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价值取向 |
第一节 “两权分离”宅基地制度的价值取向 |
第二节 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价值目标 |
一、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政策来源 |
二、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政策目标 |
三、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价值协调 |
第三节 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目标取向的选择 |
一、合理配置权利关系 |
二、衡平宅基地制度价值 |
第三章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面临的法律与现实困境 |
第一节 宅基地三权分置面临的法律困境 |
一、落实宅基地所有权的法律困境 |
二、农户资格权的法律表达及法律性质争议 |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及其放活 |
第二节 宅基地三权分置面临的现实困境 |
一、宅基地确权困难 |
二、宅基地退出机制不完善 |
三、宅基地管理监督机制缺位 |
第四章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律制度构建思路 |
第一节 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律构建 |
一、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 |
二、保障农户资格权 |
三、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 |
第二节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的实现路径 |
一、完善宅基地统一登记制度 |
二、健全宅基地退出机制 |
三、完善宅基地管理监督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8)我国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概述 |
1.1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权利内涵 |
1.1.1 宅基地所有权 |
1.1.2 宅基地资格权 |
1.1.3 宅基地使用权 |
1.1.4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中三权的关系 |
1.2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意义 |
1.2.1 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
1.2.2 完善现有的农村集体土地制度 |
1.2.3 集约利用宅基地 |
1.2.4 盘活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
1.3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理论支撑 |
1.3.1 农村宅基地产权理论透视 |
1.3.2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法治理念贯彻 |
第二章 我国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历史变迁 |
2.1 从两权分置到三权分置的变化 |
2.1.1 权利主体的变化 |
2.1.2 权利内容的变化 |
2.1.3 权利分置背景的变化 |
2.2 我国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政策变迁 |
2.2.1 我国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内容演进 |
2.2.2 我国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法定化趋势 |
第三章 我国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问题 |
3.1 试点地区的典型实践 |
3.1.1 浙江义乌宅基地三权分置实践 |
3.1.2 云南省大理市宅基地三权分置实践 |
3.1.3 江西省余江宅基地三权分置实践 |
3.2 宅基地三权分置实施面临的问题 |
3.2.1 宅基地改革效果差异大 |
3.2.2 宅基地退出机制运行受阻 |
3.2.3 宅基地管理遇困境 |
3.2.4 宅基地资格权认定有阻碍 |
3.2.5 宅基地使用权存在流转困局 |
3.3 宅基地三权分置问题出现的原因 |
3.3.1 居住保障与财产流转之间的矛盾 |
3.3.2 宅基地退出机制不健全 |
3.3.3 宅基地资格权欠缺立法衔接 |
3.3.4 宅基地治理能力面临考验 |
第四章 我国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问题解决路径 |
4.1 落实宅基地所有权 |
4.1.1 保持集体所有的土地制度 |
4.1.2 宅基地产权的公权界定 |
4.1.3 宅基地所有权的实现 |
4.2 发挥宅基地资格权的保障功能 |
4.2.1 量化宅基地资格权的认定标准 |
4.2.2 明确宅基地资格权的内容 |
4.2.3 健全宅基地取得和退出机制 |
4.3 建立完善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机制 |
4.3.1 明确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范围 |
4.3.2 规范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 |
4.3.3 防控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风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三权分置背景下宅基地资格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课题来源及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1.研究思路 |
2.研究方法 |
(四)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一、我国宅基地制度的发展:从农民土地所有制到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 |
(一)我国宅基地制度的历史沿革 |
1.农民土地所有阶段 |
2.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两权分置阶段 |
(二)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增设宅基地资格权 |
1.三权分置改革增设的宅基地资格权 |
2.三权分置改革提出的背景:宅基地制度在实践中陷入困境 |
3.三权分置改革的目标:增设宅基地资格权以放活宅基地使用权 |
4.三权分置改革的适用范围:宅基地使用权跨集体流转的情形 |
二、宅基地资格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一)宅基地资格权独立为实体权利的必要性 |
1.设立宅基地资格权有助于改善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主体虚置的问题 |
2.设立宅基地资格权能够剥离宅基地使用权的身份属性维持宅基地制度的保障功能 |
3.设立宅基地资格权有助于厘清宅基地利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
4.设立宅基地资格权有助于实现宅基地制度的价值平衡 |
(二)宅基地资格权独立为实体权利的可行性 |
1.宅基地资格权具备与宅基地使用权分离的法理基础 |
2.现行的法律具备设立宅基地资格权的基础 |
三、宅基地资格权的法律属性:成员权 |
(一)学界关于宅基地资格权法律属性的争议 |
1.宅基地资格权的否认说 |
2.宅基地资格权的用益物权说 |
3.宅基地资格权的成员权说 |
(二)宅基地资格权认定为成员权的恰当性 |
1.宅基地资格权来源于集体组织成员权 |
2.宅基地资格权符合成员权的构成 |
3.宅基地资格权有被认定为成员权的可行性 |
四、宅基地资格权在典型试点地区的实践 |
(一)宅基地资格权改革典型试点案例 |
1.浙江省义乌市:明确宅基地资格权的取得与保障 |
2.山东省青岛平度市:颁发宅基地资格权证书将权利落实到户 |
3.云南省大理市银桥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认定资格权主体权 |
4.四川省泸州市泸县:明确宅基地资格权取得标准、实现形式和退出 |
(二)典型试点地区措施经验总结 |
1.宅基地资格权的取得条件得到明确 |
2.宅基地资格权的内容得以扩充 |
3.宅基地退出机制得以形成 |
4.宅基地资格权的管理制度得以构建 |
五、宅基地资格权的立法建议 |
(一)宅基地资格权的立法模式 |
(二)明确宅基地集体资格权的权利主体:成员个人 |
1.农户的概念难以界定 |
2.宅基地的受益主体是成员个人 |
3.农户作为宅基地资格权的权利主体难以兼顾成员的利益 |
4.在我国农户并非是唯一的土地权利分配主体 |
(三)明确宅基地资格权的取得与丧失标准 |
1.明确宅基地资格权的取得标准 |
2.宅基地资格权的丧失 |
(四)明确宅基地资格权的权利内容 |
1.宅基地分配请求权 |
2.宅基地获益权 |
3.宅基地事务参与权 |
4.宅基地资格退出权 |
(五)明确宅基地资格权的纠纷解决机制 |
1.发挥非诉讼程序在宅基地资格权纠纷中的作用 |
2.明确法院对宅基地资格权纠纷的受案范围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基于利益相关者视角的集体林“三权”分置改革研究 ——以浙江、安徽两省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前言 |
1.1 研究背景和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目标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研究综述 |
1.3.2 集体林“三权”分置改革研究综述 |
1.4 研究意义 |
1.5 研究方法和内容 |
1.5.1 研究方法 |
1.5.2 研究内容和技术路线 |
第二章 理论基础和文献梳理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三权”分置 |
2.1.2 集体林产权 |
2.2 理论基础梳理 |
2.2.1 制度与制度变迁的内涵 |
2.2.2 产权的内涵与功能 |
2.2.3 利益相关者理论 |
2.2.4 博弈理论 |
2.3 集体林产权制度的变迁—“三权”分置的改革动因 |
2.3.1 禁止流转期(1949-1980) |
2.3.2 改革探索期:“两权分离”的出现(1981-1987) |
2.3.3 改革过渡期(1988-2012) |
2.3.4 “三权”分置改革阶段(2013-至今) |
2.4 集体林“三权”分置的产权特征 |
2.4.1 各项权利的权能和定位 |
2.4.2 集体林产权结构细分界定 |
2.4.3 集体林产权细分下的抵押权 |
2.5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浙江、安徽两省集体林“三权”分置改革的内容及进展 |
3.1 研究区域概况 |
3.2 浙江、安徽两省集体林“三权”分置的改革内容 |
3.2.1 林地经营权证制度的实践 |
3.2.2 集体林产权流转的规范 |
3.2.3 金融产品的创新 |
3.3 浙江、安徽两省集体林“三权”分置改革进展 |
3.3.1 由“两权分离”走向“三权分置” |
3.3.2 林地经营权持有集中度再次走向集中 |
3.3.3 流转发林权证变为发林权证和林地经营权证并存 |
3.3.4 产权结构细分随产权需求变迁 |
3.4 浙江、安徽省集体林“三权”分置的改革效果 |
3.4.1 林地经营权证加强产权保护 |
3.4.2 拓展集体林权抵押贷款实现路径 |
3.4.3 促生公益林流转和质押贷款模式 |
3.4.4 改革存在的不足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利益相关者对“三权”分置改革的认知与诉求分析 |
4.1 利益相关者的界定 |
4.1.1 流转环节中的利益相关者 |
4.1.2 抵押贷款环节中的利益相关者 |
4.1.3 利益相关者分类 |
4.2 基于利益相关者的产权供需分析 |
4.2.1 林地所有者 |
4.2.2 林地承包者 |
4.2.3 林地经营者 |
4.2.4 金融机构 |
4.2.5 政府 |
4.3 基于利益相关者的政策需求分析 |
4.3.1 林地所有者:提升造林补贴等财政补贴扶持的诉求 |
4.3.2 林地承包者:进一步规范林权流转和财政补贴提升 |
4.3.3 林地经营者:林权抵押融资的困境扶持 |
4.3.4 金融机构:提供林权作为抵押物的评估、处置渠道扶持 |
4.3.5 政府:统一的法律法规体系和改革配套措施完善 |
4.4 利益相关者博弈分析:利益诉求的可满足性 |
4.4.1 林地承包者-林地经营者博弈:林地流转的成功路径 |
4.4.2 金融机构-林地经营者博弈:抵押贷款的成功路径 |
4.4.3 政府-其他利益相关者博弈:政府投入的约束性 |
4.5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5.1 研究结论 |
5.1.1 “三权”分置产生于林业实践需求 |
5.1.2 林地经营权证具有保障功能 |
5.1.3 “三权”分置对于流转的支持效应有待提升 |
5.1.4 “三权”分置无法改变林权抵押贷款的弱质性 |
5.1.5 利益相关方具有深化改革诉求 |
5.2 政策建议 |
5.2.1 健全林权流转法律法规体系 |
5.2.2 完善林地权属信息平台和加强配套改革 |
5.2.3 规范森林资产评估和完善评估机制 |
5.2.4 系统总结发展适合林业经营特色的融资方式,创新金融产品 |
5.2.5 规范林权流转合同和普及林地经营权证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参考文献 |
四、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两权“出现纠纷的处理办法(论文参考文献)
- [1]“三权分置”改革中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研究[D]. 段程旭. 内蒙古大学, 2021(12)
- [2]宅基地“三权分置”中“使用权”之法律构造[D]. 段佳伟. 海南大学, 2021(02)
- [3]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绩效研究[D]. 祝洪章.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4]宅基地“三权分置”法律问题研究[D]. 周春爽.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5]“三权分置”模式下的农村土地经营权研究[D]. 赵明. 江南大学, 2020(04)
- [6]“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D]. 邢伟.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7]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法律制度构建[D]. 元丹敏.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8]我国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问题研究[D]. 韩青. 河北大学, 2020(08)
- [9]三权分置背景下宅基地资格权研究[D]. 莫桑如. 广西师范大学, 2020(06)
- [10]基于利益相关者视角的集体林“三权”分置改革研究 ——以浙江、安徽两省为例[D]. 周舟. 南京林业大学, 20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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