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FFA 对眼球钝挫伤的法医学鉴定(论文文献综述)
周智露,夏文涛[1](2021)在《眼球结构改变与视觉功能相关性研究进展》文中研究指明眼外伤可以导致眼球结构的改变,甚而影响伤眼的视觉功能,且其功能损害的轻重往往直接与人体损伤程度和残疾等级相关。因此,法医临床鉴定中,鉴定人经常需要对伤眼的视觉功能进行评估。通过精细的检查准确了解伤眼眼球结构的变化,有助于鉴别有无伪盲及伪装视力降低,准确评定其视觉功能。实践中,还经常会面对原有自身疾病的眼球在遭受外伤后视觉功能损害较伤前加重,此时,客观评估外伤对最终损害后果的实际影响,就显得更为困难。通过回顾近年来白内障、青光眼、高度近视、视神经病变等常见眼病及外伤致眼球结构改变与视觉功能障碍之间相关性的文献,对眼外伤的法医临床鉴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王元兴,姚博,刘健,徐进宝,陈智会[2](2020)在《外伤性玻璃体积血的法医学鉴定》文中认为目的探讨外伤性玻璃体积血的特点及法医学鉴定要点。方法选择2013年6月—2018年6月期间,某省级眼科医院76例(共76眼)有明确眼外伤史的玻璃体积血案例资料进行回顾性研究,所有案例均常规行全面的视力、屈光度、裂隙灯、眼压、眼B超、VEP、ERG、彩色眼底照相、OCT、视野、FFA、UBM、眼部CT(或MRI)等眼科检查。结果玻璃体积血的多少,依据玻璃体混浊程度分为四级,在眼B超图像上分为少量、中量及大量积血;积血有自行吸收的可能,积血量的多少以及有无并发症直接影响视力的恢复情况;视力下降通常可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据此确定的损伤程度可为轻伤二级、轻伤一级、重伤二级。结论外伤性玻璃体积血具有一定特征性,由玻璃体积血引起的视力下降可以影响鉴定结果,鉴定时限为3~6月,可依具体伤情延长至满6个月,眼B型超声诊断是重要的检查手段。
郝晓艳,潘涵英,王鲜,谷浩[3](2019)在《和血明目片联合西药治疗视网膜挫伤的临床观察》文中指出目的:观察评价和血明目片联合西药治疗视网膜挫伤的临床疗效。方法:选取148例(172眼)视网膜挫伤患者,随机分为对照组和治疗组,每组74例(86眼)。对照组口服地塞米松、维生素C治疗,治疗组在对照组治疗的基础上口服和血明目片治疗。15 d为1个疗程,根据病情可连续用药2~4个疗程。比较两组患者的临床疗效。结果:治疗后,两组患者视力均优于治疗前(P<0.05),且治疗组视力明显优于对照组(P<0.05);治疗组治疗15 d、1个月、两个月后总有效率明显优于对照组(P<0.05)。结论:和血明目片联合西药对视网膜挫伤恢复疗效显着,可明显缩短治疗时间,是一种有效的治疗方法。
王元兴,徐进宝,刘健,陈智会[4](2018)在《外伤性黄斑裂孔的法医学鉴定》文中认为目的探讨外伤性黄斑裂孔的特点及法医学鉴定要点。方法选择2014年1月2016年12月期间,一所省级眼科医院33例(共33只眼睛)有确切眼外伤史的黄斑裂孔的案例资料进行回顾性研究,所有案例均行详细的常规视力、屈光度、VEP、ERG、裂隙灯、彩色眼底照相、视野、眼压、FFA、OCT等眼科检查。结果黄斑裂孔依据损伤程度可将其分为全层裂孔和板层裂孔,出现裂孔的时间不一,裂孔有自愈的可能,视力下降有可能恢复提高,损伤程度可为轻伤二级、轻伤一级、重伤二级。结论外伤性黄斑裂孔具有一定特征性,由裂孔引起的视力下降可以影响鉴定结论,鉴定时限为36月,部分案例可依具体情况延长至满6个月,OCT是检查的重要手段。
王元兴,王茂静,刘健[5](2016)在《UBM在眼外伤法医临床学鉴定中的应用》文中指出眼外伤常伴有眼部组织的多处损伤,其中前房积血、晶体混浊、晶体脱位、虹膜根部离断、房角后退、睫状体脱离等眼前节的损伤,临床表现多种多样。裂隙灯、房角镜和普通的眼B超等检查不易观察伴有屈光间质混浊的眼部结构及一些细小的变化。分辨率比较高的CT和MRI,有时也不能达到眼科临床检查的要求。UBM的出现,是眼科影像诊断技术发展史上一个新的里程碑,在眼外伤的检查中有着极其广泛的应用价值,对眼外伤尤其是眼前节结构损伤的法医临床学鉴定也具有重要的应用意义。
王红健[6](2015)在《浅议房角后退及其法医学鉴定要点及难点》文中研究说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4.4 a)中房角后退系新增条款。以往鉴定中从未涉及过房角后退,临床诊断中也较少见,容易被漏诊。眼钝挫伤后房角后退发生率30%-85%。现从房角后退的概念、病因、机制、分型、后果及鉴定要点、难点予以简单阐述,以引起法医鉴定工作者对此条款的重视。1对房角后退的认识1.1概念房角后退由Collins于1892年首先报道,指因钝性暴力作用于眼部,使睫状肌的纵行纤维与内
宁娟[7](2015)在《眼外伤司法鉴定医学检查技术应用及鉴定标准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通过文献研究、对比分析以及总结归纳的研究方法,结合临床眼科医学和法医学,对我国眼外伤司法鉴定现状、医学检查技术应用以及相关鉴定标准进行了研究,论述了各种医学检查技术在法医学领域的应用价值,对应用于眼外伤损伤程度及伤残鉴定的技术标准进行了论证分析,得出鉴定标准尚需完善部分条款的研究结果,并提出具体修改建议。在整个研究过程中,论文完成的研究工作主要包括以下:(1)对我国眼外伤司法鉴定质量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和论述。目前,我国眼外伤司法鉴定检案总体质量较低,存在司法鉴定人的主观因素、鉴定机构以及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客观因素。司法鉴定是鉴定人基于客观事实所进行的逻辑推理和判断,与鉴定人自身的专业素养、知识技能、个人认知以及个体心理因素相关,因此司法鉴定虽是科学实证活动但又具有主观性,鉴定人的主观因素对鉴定结论的形成具有直接的影响,这种影响因素包括鉴定人采用的鉴定方法,所选择的医学检查仪器以及个人学识和经验都会导致不同鉴定意见的形成。目前,我国从事眼外伤鉴定的司法鉴定人过于依赖从医疗机构所获得的资料进行法医学鉴定。存在这种情况的原因是,由于眼科医学的特殊性和专业性,鉴定人未经过相关专业培训,缺乏眼科医学专业知识和技能,在眼外伤鉴定技术层面无法占据主动地位,通常是被动接纳临床资料和信息,无法加以分析评判作为鉴定依据。做为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的场所,司法鉴定机构存在的客观因素也不容忽视。由于目前我国司法鉴定机构多元化的设立格局,鉴定机构为了自身的生存和追逐利益最大化,存在为赚取鉴定费而迎合代理人或当事人要求的情况,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相比较人体其他部位的活体法医学鉴定,眼外伤鉴定更需医学检查仪器和设备来获得眼部损伤的证据,眼球位于人体颜面部,通过一些专业检查设备可对损伤眼球组织进行直接的观察,各种医学检查技术在眼外伤鉴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目前从事眼外伤法医学检案的鉴定机构普遍缺乏仪器设备的配置以及相关实验室的建立,在鉴定人主观因素和司法鉴定机构客观因素的共同影响下,眼外伤司法鉴定检案长期处于不能高质量开展的局面。同时,司法鉴定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在制度层面应对司法鉴定具有科学合理的规范。应细化法医临床类鉴定人的资质要求,进行眼外伤检案的鉴定人应具备临床眼科医学学习以及相关专业培训经历,对鉴定人执业的继续教育培训应有具体的审查和要求。对于眼外伤司法鉴定检案质量的提高,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起到相辅相成的关系,只有在共同的重视和努力下,我国眼外伤司法鉴定质量才会得到实质性提高。(2)在眼外伤司法鉴定中,医学检查技术在眼外伤检案中处于重要地位。应用于眼科的医学检查设备种类繁多,但并非全部适用于人身损害的法医学鉴定。本文从法医学实践应用为视角,对眼外伤相关检查技术进行探讨,对眼部医学检查技术的法医学价值进行论证。在不同的视力检查方法中,普通箱式对数视力表操作简单,价格低廉,广泛应用于眼科门诊及病房对病人视力的评估,但这种视力检查方法主要依靠的是被检查者的配合,在法医学检案中不能单独作为评定视力损害的依据。视力表投影仪可自动、快速和准确地投射出各种形式的视标和单个视标,对于鉴别伪盲和伪低视力具有应用价值。电脑验光仪和检影验光属于客观视力检查法,不需要被检查者指认视标进行视力检查。但电脑验光仪对于所测球镜屈光值有偏高的趋势,视力检查结果不够精确,睫状肌麻痹后进行电脑验光可提高视力值的精确度。检影验光是一种客观视力检查方法,主要是依靠检查者的检影验光技术,检查者通过发射镜反射入被检眼瞳孔内的光线映光的动向、形态、速度和亮度,对被检查者的屈光状态进行检查,所得视力值较为客观和准确。但对检查者有较高的技术要求,应用于眼外伤司法鉴定受限于检影验光专业人才的缺乏。视觉电生理检查能够提供视神经和视网膜损伤的客观证据,是鉴别伪盲和伪低视力公认的客观检查手段,在实际检案中,一些鉴定人甚至将视觉电生理检查做为视力受损的绝对依据。本文对此种医学检查技术存在的影响因素以及有限性进行了论述,提出依据视觉电生理检查结果作为鉴定依据时应注意事项。可将视网膜电图和视觉诱发电位检查技术联合应用,通过两种检查手段所获得的诊断信息,比单独应用视觉诱发电位排除伪盲和伪低视力更加客观可靠。相对性瞳孔传入阻滞(RAPD)是评价外伤性视神经病变的另一个重要的检查方法,通常不被法医学鉴定人熟知和应用。此检查方法的原理是,视网膜损伤、外伤性视神经病变会使光刺激信号传入受到阻碍,不能正常传至瞳孔运动中枢,导致瞳孔对光反应的速度降低、幅度下降或继发散大,使得患眼瞳孔收缩障碍而健眼正常或双眼瞳孔障碍程度表现不对等。在检查过程中,当光照射患眼后,双侧瞳孔散大不能回缩至正常状态,而再次光照健眼,健眼瞳孔回缩至正常。RAPD可应用于法医学鉴定的价值在于,当视神经和视网膜受到严重损伤时会出现RAPD,但因眼部慢性疾病如黄斑病变或屈光介质混浊时则不会出现RAPD。外伤后出现的视觉功能障碍包括中心视力损害和周边视野缺损,在视觉功能评价中,视野缺损与视力损害同等重要,可使伤者丧失辨认周围环境、物体方位及物体移动的能力,严重影响伤者的生活质量。世界卫生组织规定视野小于10°者,即使中心视力正常也属于盲。本文论述了视野检查技术的最新进展和视野检查中所存在的影响因素,提出了适用于眼外伤司法鉴定视野检查的见解,以及司法鉴定人在分析视野检查结果时的注意事项。OCTOPUS 101视野计中的GKP模块,可提供法医学鉴定所需要的90°动态全视野检查,可获得用于视野缺损计算所需的等视线图。此视野计中的检查程序还包括BG程序,为德国使用的司法视功能鉴定程序。以及FG程序,为德国驾驶执照检查程序。笔者认为在诸多的计算机全自动视野计中,OCTOPUS 101自动视野计中的检查程序更适用于眼外伤司法鉴定。医学影像学检查可提供组织结构损伤的直观形态学表现,为眼外伤司法鉴定提供客观的证据。本文对医学影像学检查在眼外伤鉴定中的法医学价值进行了探讨,为司法鉴定人在进行眼外伤检案选择影像学检查提供指导。眼部B型超声对于外伤性玻璃体积血、视网膜脱离和脉络膜脱离、视盘水肿和视神经萎缩独具价值,并可根据不同的形态学表现对新鲜性损伤或陈旧性损伤进行鉴别。B型超声可诊断后巩膜葡萄肿(高度近视的病理改变),可帮助鉴别损伤和疾病的关系,提供被鉴定人伤前即存在屈光不正的客观证据。超声生物显微镜对于眼外伤常见的睫状体脱离和分离具有不可替代性,是唯一能在活体状态下了解后房和睫状体的医学检查技术,可明确是否存在睫状体房角漏,为眼部组织结构损伤和继发性损害如白内障、黄斑变性以及眼球萎缩等提供技术依据和支持。光学相干断层扫描(OCT)是应用于眼部检查的一种较新技术,OCT对于视网膜挫伤检查具有独特价值,可呈现视网膜神经感觉层和色素上皮层层间损伤图像,对视网膜挫伤导致的神经感觉层脱离、外伤性黄斑裂孔、视网膜内出血、神经感觉层变薄以及神经感觉层的层间水肿提供客观的影像学证据。计算机体层成像(CT)是临床眼外伤急诊首选的影像学检查方法,对于诊断眶骨骨折和眼内异物存留具有独特的优势,对于晶状体损伤、前房积血、眼外肌损伤以及视神经挫伤等都可获得满意的影像学表现。磁共振成像(MRI)是一种不使用放射线无辐射的临床影像学检查技术。高分辨MRI能够提供从脑干至眼外肌的颅神经通路的重要影像学信息,对于评价视神经撕裂、视神经鞘膜血肿、局部缺血性改变、视交叉、神经束、膝状体、视辐射和枕叶的病理改变独具价值。应用于眼科的医学检查仪器设备更新较快,最能够体现科学技术发展得到应用的学科领域。高效、安全、非侵入性、分辨率高以及从宏观趋向微观是眼科医学检查技术的发展趋势。临床种类繁多的医学检查设备和技术,应用在眼外伤司法鉴定中各有其独特的价值亦存在不足,从事眼外伤鉴定的司法鉴定人应能够针对不同的检查目的,选择性或联合应用,综合分析评判。(3)在眼损伤程度司法鉴定中,结合临床医学理论和法医学应用对眼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行了论证,对《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的眼外伤条款进行了具体分析并提出完善建议。对机械性眼外伤的分类以及术语进行了探讨,建议与国际以及国内临床眼科医学的分类标准和术语进行衔接和统一。机械性眼外伤占据眼外伤鉴定案件的重要比例。目前我国不同版本的眼科学教材对机械性眼外伤的分类及术语规定均与国际接轨,采用的是1996年美国阿拉巴马州伯明翰大学F.Kuhu等研究者所创立的伯明翰眼外伤术语(BETT)。此眼外伤术语历时三年对19个国家的眼外伤专家进行问卷调查、意见征询以及回顾性分析研究,对机械性眼外伤分类及术语进行了统一规范。BETT基于眼球壁的完整性将机械性眼外伤分为闭合性眼球伤和开放性眼球伤两大类。眼球壁是区分这两大类损伤的关键,尽管眼球壁在解剖学上分为三层,最外层为纤维膜,中间层为葡萄膜,内层为视网膜,但此分类法仅仅将最外层的纤维膜加上前部角膜定义为眼球壁,将眼球壁严格限制为巩膜和角膜,以此定义下的眼球壁的完整性来区分闭合性眼球伤和开放性眼球伤,以整体眼球作为参照物,当眼球壁有全层伤口时为开放性眼球伤,眼球壁没有全层损伤时则为闭合性眼球伤。对于机械性眼外伤进行科学的分类,临床是为了治疗方案的选择和评估预后,对眼外伤进行特征性评价可更好的预测眼损伤的视力结果,而法医学鉴定则是为了准确评判损伤程度。本文通过对比分析发现,目前我国法医学领域对于机械性眼外伤分类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如《临床法医学》教材中,机械性眼损伤包括擦伤,挫伤,穿孔伤,异物伤,其他伤。其中挫伤包括了单纯挫伤和挫伤破裂,穿孔伤包括了贯通伤和穿通伤(角膜、巩膜和角巩膜穿通伤),在其他类中包括了眶骨骨折、枪弹、爆炸伤等。与BETT对机械性眼外伤的分类标准对比,笔者认为这样的分类过于繁杂,语义模糊,如挫伤包括了单纯挫伤和挫伤破裂,何为挫伤破裂,破裂伤的致伤原因是钝性打击物所致,挫伤破裂的概念过于狭隘而无必要。再如穿孔伤包括了贯通伤和穿通伤,而穿孔伤与穿通伤的概念应是等同的。穿孔伤是眼球壁只有入口没有出口的损伤,通常由锐器致伤物引起。在临床眼科教材中未见穿孔伤的表述,而是统一称为穿通伤,穿孔伤与穿通伤只是汉语中或英文翻译的不同表达,应属于同义词。笔者认为“穿通伤”的损伤描述更为贴切与准确。贯通伤则为同一个物体在眼球上造成的两个损伤口,而眶骨骨折、枪弹、爆炸伤本身就分属于挫伤、穿通伤、贯通伤以及眼异物伤之内,并无单独列出的必要。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4.4a条款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中使用了穿通伤的概念,第5.4.4a条款规定:“眼球穿通伤或者眼球破裂伤”可在损伤当时直接鉴定为轻伤二级,认为眼球穿通伤或破裂伤均造成眼球开放。此条款的规定及释义与BETT分类系统中所阐述的概念相同,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对上述条款的解释为:“眼球壁非全层损伤,如角膜浅层裂伤、球结膜裂伤等,不属于本条款规定的范畴。”笔者认为这种对损伤概念的定义仍是模糊和不全面的,作为新修订后实施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条款释义,该书中未对闭合性眼球伤和开放性眼球伤进行阐明,未对眼球壁进行明确界定,在组织解剖学上未对眼球壁的非全层裂伤进行定义。这些不足会使眼外伤术语产生歧义,导致鉴定人对鉴定标准的不同理解,为眼外伤司法鉴定争议埋下伏笔。《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自2014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我国司法鉴定领域的人身损害伤情级别鉴定起到了积极进步的意义。本文在对眼外伤鉴定标准的研究过程中发现,眼外伤相关标准的设置和规定,仍存在条款规定不严谨、上下伤情规定不平衡以及语义含糊等缺陷,部分条款规定值得进一步商榷及完善。以下举例说明。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将眼睑中度外翻规定为“睑结膜和睑板结膜外翻”,此规定混淆了医学术语。在组织学上睑结膜是紧密贴附在睑板上的透明薄膜,在临床医学中并无“睑板结膜”的概念,在标准中规定的“睑结膜”和“睑板结膜”都是同一部位的薄膜组织,将同一组织规定成两个独立的医学概念缺乏依据并不规范,与眼科医学中的组织解剖概念不相符合。轻伤二级中的“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条款规定存在语义含糊。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可以被解读为瞳孔的全部覆盖,也可以是非全部覆盖。依据重伤二级中“一侧上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和轻伤一级中“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1/2”的规定,笔者建议将轻伤二级中的“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修改为“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上缘”,则更为科学和严谨。在轻伤二级中设置了一侧眼睑闭合不全的条款,当出现双侧眼睑闭合不全时该如何评判伤情,未给出标准。笔者建议在轻伤一级中增加“双侧眼睑闭合不全”的条款规定。外伤导致的瞳孔变形或瞳孔散大条款被设置在轻伤二级中,“瞳孔扩约肌损伤致瞳孔显着变形或者瞳孔散大(直径0.6cm以上)”。此条款规定,笔者认为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外伤性瞳孔变形的原因并非单独为瞳孔括约肌损伤所致,虹膜组织的神经纤维受损、虹膜机械性撕裂以及虹膜根部离断都可导致瞳孔变形,只将瞳孔括约肌损伤作为瞳孔变形的限定条件显然并不妥当;二是“瞳孔显着变形”的规定,“显着”同旧版损伤程度系列标准中广受批评的“完全”、“部分”、“大部”、“明显”、“严重”等词语都属于不确定性限定词,容易产生歧义与争议,不同的鉴定人会有不同的解读,不应当运用在鉴定标准中。笔者建议将轻伤二级中“瞳孔扩约肌损伤致瞳孔显着变形或者瞳孔散大(直径0.6cm以上)”修改为“瞳孔变形或者瞳孔散大(直径0.6cm以上)”,删除条款中对瞳孔变形损伤原因的规定以及不确定性限定词的表述,则更为合理与严谨。除了上述所探讨的鉴定标准,笔者还对《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的眼睑缺失和缺损、眼睑外翻、眼睑内翻、泪器损伤、眶骨骨折、视器视力损伤以及容貌毁损中与眼部损伤相关条款设置和规定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并提出了具体的完善建议。(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主要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赔偿、相关民事诉讼以及保险理赔等,同时也适用于其他情况人身损害的残疾级别的鉴定。此标准体系将伤残等级从Ⅰ级到Ⅹ进行划分,最轻为Ⅹ级最重为Ⅰ级,在每一个伤残级别中按照从上至下的解剖结构进行分类体系的划分: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头面部损伤,脊柱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盆部损伤,会阴部损伤,肢体损伤,全身体表损伤。本文通过研究发现,这种标准体系划分在眼外伤条款设置中存在的问题是,如颅脑损伤可能会导致视觉功能障碍,头面部损伤也可能会导致视觉功能障碍,会出现条款设置的片面与重复。例如,在Ⅱ级伤残中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双眼盲目5级”的条款规定,与同位于Ⅱ级伤残头面部损伤致“双眼盲目5级”的条款规定存在重复,这显然是不科学的。又如在Ⅹ级伤残中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功能障碍”的条款规定,颅脑损伤导致的眼球运动神经损伤可致斜视、复视的发生,外伤直接导致的眼外肌损伤亦可致斜视和复视的发生,仅仅将上述损伤结果规定在颅脑损伤中是片面的。此外,在Ⅹ级伤残“视错觉”的条款规定,存在概念上的错误。视错觉是指当人眼观察目标物时,由于客观因素的干扰或自身心理因素的支配所形成的错误的感知和判断。视错觉是一种生理现象而非病理改变,在我们生活中普遍存在,如不同颜色会带给我们视错觉,白色的物体给人以扩张感觉显得较大,蓝色物体则有收缩感觉显得较小,同时目标物的不同形状、线条会呈现出面积大小、方向不一致、平行线弯曲等视错觉,与视物者的经验或目标物的不当参照相关。视错觉并非是一种眼部损伤结果,与临床眼科学中的“视物变形”分属两种概念。当视网膜黄斑部变性、水肿以及视神经损伤可出现视物变形,用Amsler方格进行测试性诊断,注视者可将方格某处的线条视为不规则或弯曲、方格变形或缺失。“视错觉”不属于视觉器官的损害后果,建议将此条款规定删除或修改为“视物变形”。鉴定标准中的附录部分一般是用来阐述、解释条款的划分依据,指导鉴定标准应用,是正文标准部分的有效补充,是鉴定标准的重要的组成部分,不可缺少,对于鉴定人正确理解、适用标准具有关键性的作用。在此部标准的附录部分没有眼外伤条款设置的技术依据和相关规定,如盲及低视力损害的具体范围,是否为参照世界卫生组织的盲及低视力分级进行视力损害条款的设置,未将视野缺损计算方法放入附录内容,缺乏技术操作指导。笔者认为,作为一部国家标准,如果在附录中没有正文条款的进一步辅助说明和技术指导要件,整个类别的标准体系都是不完整的,在实际应用中会导致鉴定人的操作困难,引发鉴定争议。除上述问题之外,本文的研究工作还包括对此标准体系中的眼球缺失伴视力障碍、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以及视力损伤系列条款内容进行了分析和论证,提出尚需完善之处及建议。(5)《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按照发布的年限标准代号分别为:GB/T 16180-1996、GB/T 16180-2006、GB/T 16180-2014,其中GB/T16180-2014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为此标准修订的最新版本。此标准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遭受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及人身损害赔偿而设立。除了适用于劳动者人身损害残疾程度鉴定,在实践中也应用于其它类型的人身损害残疾程度鉴定,是目前司法鉴定领域中法医学鉴定人应用最多的标准之一。本文对劳动能力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区别以及司法鉴定机构能否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进行了论述,对劳动能力鉴定与普通人身伤害赔偿体系进行了比较,以这三个版本中的眼外伤鉴定标准为内容,对眼外伤鉴定标准的两次修订思路进行梳理及对比分析,对其中的视力受损、外伤性青光眼、眼睑缺损、外伤性白内障人工晶状体植入等眼外伤条款规定进行研究和探讨,对该鉴定标准体系中与眼外伤相关的鉴定条款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尚需改善之处。
朱红艳[8](2015)在《论眼外伤的法医学鉴定》文中提出近年来,在法医学鉴定实践中,眼外伤的鉴定比率不断攀升,其具有发生率高、损伤后果严重、容易引起争议等特点,根据数据统计,眼外伤的鉴定约占总鉴定量的10%-15%左右,虽然近年来眼科学已有飞速发展,各种诊断方法和设备层出不穷,但在眼外伤法医学鉴定领域仍然有许多问题有待解决,加之视力损伤程度受到被鉴定主观意志的控制性较强,在实践中,常常会出现被鉴定人夸大自己的损伤程度,以获取更高的赔偿,这给鉴定工作增添了人为的干扰。本文将眼外伤划分为眼附属器损伤、屈光系统损伤、视觉传导系统损伤三大类型加以阐述,对每一种眼外伤的法医学鉴定加以详细论证,从临床表现、致伤原因、伤病关系、以及检查的方法和注意事项几个方面入手,总结分析不同类型眼外伤的法医学鉴定。在眼外伤的法医学鉴定中,视功能损伤程度评定是重点和难点问题,因为其直接关系到眼外伤的损伤等级评定。传统的视功能损伤检查方法受被鉴定人的主观因素影响较大,而视觉电生理检查方法弥补了传统方法的不足,以一种客观的、无损的方式对视功能损程度作出评估,并能对眼部病变定位检测。通过对闪光诱发电位(F-VEP)、图像视诱发电位(P-VEP)、图像翻转视诱发电位(PRVEP)、视网膜图(ERG)在眼外伤鉴定中应用的优势和缺点进行比较研究,更为准确的测定了视功能损伤程度,并且运用视觉诱发电位客观鉴定被鉴定人是否为伪盲,从而为准确、客观地鉴定眼外伤提供了依据。
齐林嵩,姚璐,安晶,张磊,张作明[9](2015)在《视觉诱发电位和多焦点视网膜电图在眼钝挫伤功能评估中的作用》文中研究说明目的探讨视觉诱发电位(visual evoked potential,VEP)和多焦点视网膜电图(multifocal electroretinogram,mf ERG)两种检测项目联合分析在评估眼钝挫伤视觉功能中的价值。方法对2012年11月至2013年7月期间来我院就诊的44例单侧眼挫伤患者进行视网膜电图(ERG)、视觉诱发电位(VEP)、多焦点视网膜电图(mf ERG)检查,并与自身健侧眼为对照眼比较。同时分析图形VEP(P-VEP)和mf ERG在诊断眼钝挫伤上的一致性,以及与受伤天数和视力的相关性。结果与健侧眼比较视觉电生理各指标,结果显示损伤眼表现为P-VEP P100的峰时值显着延长和幅值显着降低(P<0.05),F-VEP P1的幅值显着降低(P<0.05)和mf ERG的中心反应幅值显着降低(P<0.05)。P-VEP和mf ERG两种方法对44例患者的诊断阳性率差异不显着,但是两种诊断结果的一致性极低,说明两种检查方法可以从两个方面对眼球钝挫伤进行诊断。受伤天数与P-VEP潜伏期和幅值、mf ERG中心反应没有明显相关性。视力与P100峰时值具有相关性。结论眼外伤导致视神经受损的同时也可能伴有黄斑功能的下降,并且VEP和mf ERG两种方法联合应用对眼外伤早期诊断,提高阳性率及后续的治疗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夏文涛,彭书雅,刘瑞珏,王萌,陈捷敏,俞晓英,周姝,刘冬梅[10](2014)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理解与适用——视力视器损伤》文中提出视觉功能是眼的主要功能,包括光觉、形觉及色觉等,作用在于感知光的强弱,识别物体的形状、颜色,确定物体以及自身在外界的方位。临床医学及法医学鉴定实践中主要通过视力、视野、双眼视和色觉等检查,评估视觉功能状态。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总则对损伤程度鉴定原则的规定,视觉功能障碍的法医学鉴定应运用临床眼科学、视觉科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结合司法鉴定实践,在客观检验的基
二、FFA 对眼球钝挫伤的法医学鉴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FFA 对眼球钝挫伤的法医学鉴定(论文提纲范文)
(1)眼球结构改变与视觉功能相关性研究进展(论文提纲范文)
1 视觉及其视觉功能的评价标准 |
2 视觉功能客观评定 |
2.1 眼外伤后视觉功能客观评定现状 |
2.2 伤病关系在视觉功能客观评定的意义 |
3 引起视觉功能改变的主要疾病及常见眼外伤 |
3.1 白内障 |
3.2 青光眼 |
3.3 高度近视 |
3.4 视神经萎缩 |
4 眼病与眼外伤鉴别要点 |
5 展望 |
(2)外伤性玻璃体积血的法医学鉴定(论文提纲范文)
1 资料与方法 |
1.1 资料 |
1.2 标准 |
1.3 方法 |
2 结果 |
2.1 玻璃体混浊程度 |
2.2 玻璃体积血量 |
2.3 玻璃体积血的吸收情况 |
2.4 玻璃体积血的并发症 |
2.5 矫正视力的变化情况 |
2.6 损伤程度的法医学鉴定 |
3 讨论 |
3.1 外伤性玻璃体积血的损伤特点 |
3.1.1 玻璃体积血在眼B超图像上的分类与表现 |
3.1.2 玻璃体积血的预后 |
3.1.3 玻璃体积血的并发症 |
3.1.4 玻璃体积血与视力 |
3.2 外伤性玻璃体积血的法医学鉴定 |
3.2.1 鉴定标准 |
3.2.2 鉴定要点 |
(3)和血明目片联合西药治疗视网膜挫伤的临床观察(论文提纲范文)
1 临床资料 |
1.1 一般资料 |
1.2 纳入标准 |
1.3 排除标准 |
2 治疗方法 |
2.1 对照组 |
2.2 治疗组 |
3 疗效观察 |
3.1 观察指标 |
3.2 疗效评价标准 |
3.3 统计学方法 |
3.4 结果 |
(1) 视力比较 |
(2) 视网膜病变疗效比较 |
4 讨论 |
(4)外伤性黄斑裂孔的法医学鉴定(论文提纲范文)
1 资料与方法 |
1.1 临床资料 |
1.2 选择标准 |
1.3 检查方法 |
2 结果 |
2.1 眼部损伤情况 |
2.2 黄斑裂孔的缺损程度 |
2.3 黄斑裂孔的形成时间 |
2.4 黄斑裂孔的愈合 |
2.5 视力变化情况 |
2.6 损伤程度的法医学鉴定 |
3 讨论 |
3.1 外伤性黄斑裂孔的发生机制 |
3.2 外伤性黄斑裂孔的损伤特点 |
3.2.1 黄斑裂孔在OCT图像上的分类与表现 |
3.2.2 黄斑裂孔的愈合 |
3.2.3 黄斑裂孔与视力 |
3.3 外伤性黄斑裂孔的法医学鉴定 |
3.3.1 鉴定标准 |
3.3.2 鉴定要点 |
(5)UBM在眼外伤法医临床学鉴定中的应用(论文提纲范文)
1 UBM用途及检查方法 |
2 UBM图像特征 |
2.1 正常UBM图像特征 |
角膜 |
巩膜 |
前房和前房角 |
虹膜 |
睫状体 |
后房 |
晶状体 |
2.2 损伤后的UBM图像特征 |
前房积血 |
睫状体脱离 |
晶状体脱位 |
房角后退 |
虹膜根部离断 |
3 UBM与其他常规辅助检查的比较 |
3.1 常规辅助检查的局限性 |
3.2 UBM检查的优越性 |
3.3 UBM检查的局限性 |
4 UBM在法医临床学鉴定中的应用 |
(7)眼外伤司法鉴定医学检查技术应用及鉴定标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主要研究内容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我国眼外伤司法鉴定现状及存在问题 |
第一节 司法鉴定概述 |
一、司法鉴定的属性与功能 |
二、司法鉴定的学科体系及地位 |
第二节 我国眼外伤司法鉴定现状分析 |
一、司法鉴定人主观因素对鉴定质量的影响 |
二、司法鉴定机构客观因素对鉴定质量的影响 |
第三节 我国眼外伤鉴定标准存在的问题 |
一、人身伤害鉴定标准的多体系 |
二、鉴定标准的使用缺乏规制 |
三、眼外伤鉴定标准仍需完善 |
第二章 眼外伤司法鉴定视觉功能障碍检查 |
第一节 眼外伤司法鉴定视力检查手段应用 |
一、主觉视力检查和客观视力检查 |
二、排除伪盲和伪低视力检查技术应用 |
三、视觉电生理检查排除伪盲和伪低视力的价值 |
第二节 眼外伤司法鉴定视野检查技术应用 |
一、视野检查概述 |
二、适用于法医学检案的视野检查技术 |
三、法医学检案视野检查的影响因素 |
第三章 眼外伤司法鉴定医学影像学应用 |
第一节 眼外伤司法鉴定超声检查 |
一、眼外伤B型超声的法医学价值 |
二、眼外伤超声生物显微镜的法医学价值 |
三、B型超声和超声生物显微镜法医学应用区别 |
第二节 眼外伤司法鉴定光学相干断层扫描 |
一、光学相干断层扫描新技术 |
二、光学相干断层扫描对视网膜挫伤的价值 |
第三节 眼外伤司法鉴定计算机体层成像 |
一、计算机体层成像对眶骨骨折的价值 |
二、计算机体层成像对眼内异物存留的价值 |
第四节 眼外伤司法鉴定磁共振成像 |
一、磁共振成像的法医学价值 |
二、磁共振与计算机体层成像法医学应用区别 |
第四章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眼外伤鉴定标准 |
第一节 眼外伤分类及术语在损伤程度鉴定的应用 |
一、伯明翰眼外伤术语的法医学价值 |
二、国际与国内眼外伤分类标准对比分析 |
第二节 损伤程度眼外伤鉴定标准的不足和完善 |
一、眼附属器损伤影响容貌的条款设置 |
二、容貌毁损条款设置中的眼睑损伤 |
三、视器视力损伤的条款设置 |
四、结语 |
第五章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眼外伤鉴定标准 |
第一节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概述 |
一、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程序 |
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属性 |
第二节 道路交通事故眼外伤鉴定标准的不足和完善 |
一、评定与鉴定相关术语规定 |
二、标准体系划分存在的问题 |
三、眼外伤鉴定标准的条款设置 |
四、结语 |
第六章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眼外伤鉴定标准 |
第一节 劳动能力鉴定概述 |
一、劳动能力鉴定的定义 |
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
第二节 劳动能力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区别 |
一、鉴定的法律属性和科学技术性 |
二、劳动能力鉴定的两级终局制度 |
三、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性质 |
四、劳动能力鉴定与普通人身伤害赔偿体系 |
第三节 劳动能力眼外伤鉴定标准修订思路及完善 |
一、GB/T 16180-2006眼外伤鉴定标准 |
二、GB/T 16180-2014眼外伤鉴定标准 |
三、结语 |
第七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8)论眼外伤的法医学鉴定(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目录 |
引言 |
第一章 概述 |
第一节 研究的背景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概述 |
第二章 眼附属器损伤的鉴定 |
第一节 眼睑损伤 |
一、临床表现 |
二、致伤原因 |
三、伤病关系 |
四、检查方法 |
第二节 眼外肌损伤 |
一、临床表现 |
二、致伤原因 |
三、伤病关系 |
四、检查方法 |
第三节 眼眶骨折 |
一、临床表现 |
二、致伤原因 |
三、伤病关系 |
四、检查方法 |
第三章 眼屈光系统损伤的鉴定 |
第一节 角膜损伤 |
一、临床表现 |
二、发病机理 |
三、伤病关系 |
四、检查方法与损伤程度分级 |
第二节 巩膜损伤 |
一、临床表现 |
二、致伤原因 |
三、伤病关系 |
四、检查方法 |
第三节 虹膜损伤 |
一、临床表现 |
二、发病机理 |
三、伤病关系 |
四、检查方法及注意事项 |
第四节 睫状体损伤 |
一、临床表现 |
二、发病机理 |
三、伤病关系 |
四、检查方法及注意事项 |
第五节 晶状体损伤 |
一、临床表现 |
二、发病机理 |
三、伤病关系 |
四、检查方法及注意事项 |
第四章 视觉传导系统损伤的鉴定 |
第一节 视网膜震荡 |
一、临床表现 |
二、发病机理 |
三、伤病关系 |
四、检查方法及注意事项 |
五、伪盲的鉴定 |
第二节 损伤性黄斑裂孔 |
一、临床表现 |
二、致伤原因 |
三、伤病关系 |
四、检查方法和注意事项 |
五、伪盲的鉴定 |
第三节 损伤性视网膜脱离 |
一、临床表现 |
二、致伤原因 |
三、伤病关系 |
四、检查方法 |
五、伪盲鉴定 |
第四节 损伤性视网膜前膜 |
一、临床表现 |
二、发病机理 |
三、伤病关系 |
四、检查方法 |
第五节 损伤性视神经萎缩 |
一、临床表现 |
二、发病机理 |
三、伤病关系 |
四、检查方法 |
第五章 视觉电生理检查方法应用价值的比较研究 |
第一节 闪光视诱发电位F-VEP |
一、闪光VEP的优势和缺陷 |
二、闪光VEP应用价值 |
第二节 图形视诱发电位P-VEP |
一、图形VEP的优势和缺点 |
二、图形VEP的应用价值 |
第三节 图形翻转视诱发电位PRVEP |
第四节 视网膜电图ERG |
一、视网膜电图(ERG)的分类 |
二、视网膜电图(ERG)的应用价值 |
三、多焦视网膜电图 |
第五节 视觉电生理技术在鉴别伪盲中的应用 |
一、视网膜电流图ERG |
二、视觉诱发电位技术VEP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校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及着作情况 |
(9)视觉诱发电位和多焦点视网膜电图在眼钝挫伤功能评估中的作用(论文提纲范文)
1资料与方法 |
1. 1临床资料 |
1. 2方法 |
1. 3统计学方法 |
2结果 |
2. 1 44例患者ERG、VEP与mf ERG检测结果 |
2. 2 P-VEP与mf ERG诊断眼钝挫伤的比较 |
2. 3P-VEP P100峰时值和幅值与mf ERG中心反应的相关性分析 |
2. 4 P-VEP P100峰时值和幅值、mf ERG中心反应与受伤天数的相关性分析 |
2. 5 P-VEP P100峰时值和幅值、mf ERG中心反应与视力的相关性分析 |
2. 6典型病例 |
3讨论 |
(10)《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理解与适用——视力视器损伤(论文提纲范文)
【理解与适用】 |
【鉴定要点】 |
【理解与适用】 |
【鉴定要点】 |
【理解与适用】 |
【鉴定要点】 |
1. 眼球穿通伤或者眼球破裂伤 |
2. 眼前段损伤 |
3. 眼后段损伤 |
【理解与适用】 |
【鉴定要点】 |
四、FFA 对眼球钝挫伤的法医学鉴定(论文参考文献)
- [1]眼球结构改变与视觉功能相关性研究进展[J]. 周智露,夏文涛. 中国法医学杂志, 2021(06)
- [2]外伤性玻璃体积血的法医学鉴定[J]. 王元兴,姚博,刘健,徐进宝,陈智会. 中国司法鉴定, 2020(05)
- [3]和血明目片联合西药治疗视网膜挫伤的临床观察[J]. 郝晓艳,潘涵英,王鲜,谷浩. 中国民间疗法, 2019(14)
- [4]外伤性黄斑裂孔的法医学鉴定[J]. 王元兴,徐进宝,刘健,陈智会. 中国法医学杂志, 2018(04)
- [5]UBM在眼外伤法医临床学鉴定中的应用[J]. 王元兴,王茂静,刘健. 中国法医学杂志, 2016(05)
- [6]浅议房角后退及其法医学鉴定要点及难点[A]. 王红健. 法医临床学专业理论与实践——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八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2015
- [7]眼外伤司法鉴定医学检查技术应用及鉴定标准研究[D]. 宁娟. 华东政法大学, 2015(04)
- [8]论眼外伤的法医学鉴定[D]. 朱红艳. 甘肃政法学院, 2015(10)
- [9]视觉诱发电位和多焦点视网膜电图在眼钝挫伤功能评估中的作用[J]. 齐林嵩,姚璐,安晶,张磊,张作明. 第三军医大学学报, 2015(10)
- [10]《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理解与适用——视力视器损伤[J]. 夏文涛,彭书雅,刘瑞珏,王萌,陈捷敏,俞晓英,周姝,刘冬梅. 法医学杂志, 20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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