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形式结构对内容要素的决定性(论文文献综述)
孙亚杰[1](2021)在《亚里士多德辩证法研究》文中指出辩证法(διαλεκτικη)是古希腊哲学家——尤其是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基本的哲学探究方法,是他们特定的推理风格。其中,亚里士多德作为集大成者,不仅对辩证法予以全面、丰实、细致的种种刻画和论述,而且广泛地运用于其百科全书式的诸多研究领域。不过,亚里士多德关于辩证法诸种不同的理论性阐明以及他那主题宏富、形式多样的哲学探究过程,也为后世学界对其辩证法的基本内涵、活动领域、主要功能、哲学地位等议题的理解带来巨大挑战。这些挑战不仅成为亚里士多德辩证法时至今日仍然令人着迷并引发连绵争论的深层原因,也构成了对辩证法展开一项尽可能系统、详尽的勘察和研究之必要性和意义所在。申言之,首先,对亚里士多德辩证法提供一种相对完整、有序的图景,一方面可以解释或消融那些看起来不一致的困境,另一方面也能够为更合理地理解和评估这种辩证法的价值与功能,奠定更为牢靠的基础。其次,有鉴于亚里士多德辩证法同苏格拉底、柏拉图的源流关系,本项研究对于澄清亚里士多德同苏格拉底、柏拉图哲学之间诸种关联,也可以提供一个重要的认知角度。再次,由于辩证法涉及哲学活动的开展同一定意义上的理性共同体、思想共同体的复杂关系,涉及某种跨学科探究的特征和能力,本项研究也有助于为我们今天的哲学活动乃至正在进行中的学科交叉与融合这一重要事业,贡献某些可能的启发与教益。基于上述背景和动因,本项研究以亚里士多德主要哲学性作品或具有哲学意义的着述,即《工具论》《物理学》《论天》《动物志》《论动物的部分》《论灵魂》《尼各马可伦理学》《欧德谟伦理学》《形而上学》等为基本范围,以辩证法为核心对象,深入探究这种辩证法的思想源泉、基本结构、运用方式、与第一原理的关系等重要难题。研究主要包括四大部分。第一部分围绕亚里士多德辩证法的思想源泉展开,包含第一章、第二章。在第一章,相对于国际学界三种主要观点,我们既不赞成亚里士多德辩证法是对苏格拉底反诘法(the Socratic elenchus)的完全挪用或重述——无论这种重述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也不认为二者之间全无干系,而是论证一个新的解释方案:备受争议的苏格拉底反诘性哲学活动,确为亚里士多德辩证法的重要源泉,但是,有鉴于苏格拉底反诘性的辩证程序同其哲学目标之间的张力,亚里士多德辩证法既包含着对苏格拉底反诘法程序的某些描述和揭示,也自觉地、有目的地进行了进一步富有成效的重大补充、修正和发展。这种修正和发展不仅是哲学方法论反思的结果,同时也深深渗透着亚里士多德总体上对哲学活动一般结构——包括哲学活动的起点、领域和对象等方面——的独特理解。第二章聚焦于亚里士多德与柏拉图辩证法的复杂关联。我们并不否认评论者们大力揭示的前后承继关系,但是更希望阐明亚里士多德尤其是其前期作品《工具论》对柏拉图辩证法所作的重要革新。质言之,作为一切严肃的哲学活动之基本展开方式,柏拉图的辩证法不单纯是一种哲学方法论,更是方法论、存在论和认识论的统一,是理念论形而上学框架中的辩证法,而《工具论》在避免承诺理念论形而上学的前提下,仍然坚守哲学活动或哲学性科学探究中辩证法在方法论上的主导地位,不过,这种意义上的辩证法,在辩证活动的范围、始点、程序等方面,对柏拉图辩证法都进行了重要革新和发展。第二部分集中探析亚里士多德辩证法的基本结构,包含第三章、第四章。其中,第三章着重探究作为亚里士多德辩证法起点的现象(φαινóμενα)概念两种含义之间关系。对于学界既有的两种立场,我们更加支持相似论主张,即感知经验和有声望的意见(ενδοξα)之间具有同一化的基础和可能,但是,我们认为,多数相似论者对于这一主张的论证未能深入到根本缘由,因此尝试以一种新的思路,即通过考察亚里士多德的实在论立场和人类认识结构方面的观点,重新论证他将两种含义共同作为现象的深层原因和根据,并由此对不同领域中现象的使用方式提供一种连贯性解释。第四章以《论题篇》《辩谬篇》等为主要依据,详尽厘析辩证法的具体运作程序,并将其总结为如下步骤:(1)选择论题。辩证法考察的论题必须是与相关的有声望意见和多数人意见有别,或者有声望的意见各自之间也存在分歧,只有这样的论题才具有探究价值。(2)选取或建构辩证命题(dialectical proposition)。对论题的考察有立论和驳论两条路径,驳论的起点是论题之下各种有声望意见中能够产生困惑的命题,立论则需要自己通过感知到归纳(επαγωγη)的过程建构命题。(3)对上述辩证命题从语义和四要素(即定义、种、特性、偶性)方面展开考察和辩驳(πειραστικοι),并以经过考察的命题为前提(πρóτασιζ)建构三段论式推理。(4)针对建构起来的推理论证进行批判、分析和疏解(λνσιζ),即发现、揭示三段论推理中前提上或推理过程上的不合理之处,并分别以相应方式予以修正和解决。另外,在辩证程序的诸多运用中,我们认为,《物理学》和《形而上学》中有关四因说的两次探究,相对来说对辩证法的呈现完整而又典型,因为它既有驳论过程,也有立论路径。所以,本章还通过对四因说探究过程的详细阐释,具体例示辩证法的一般程序结构。第三部分探讨辩证法在不同学科领域的具体运用,包括第五章、第六章。第五章主要论证两个核心主张,即《尼各马可伦理学》第七卷提出的拯救现象法(saving the phenomena)三个步骤,亦即摆出现象、讨论难题、最大限度保留有声望的意见,是辩证法驳论路径的表述;辩证法构成了伦理学探究的主导性方法。这两项论证都以第四章确立的辩证法基本程序为依据。尤其是在第二个主张的论证方面,我们通过具体分析并揭示《尼各马可伦理学》对于幸福定义的整个探究过程——提出命题“幸福是合乎(最完满)德性的灵魂活动,并且是因其自身被追求的、自足的”,对其进行四要素方面的辨析与确立,最终得到定义“幸福是沉思活动”——与辩证法程序中立论路径相一致,并逐一反驳学界相关反对理由,最终表明,辩证法在亚里士多德整个伦理学探究中具有关键作用和主导性地位。第六章考察辩证法在亚里士多德自然科学探究领域——尤其是学界重点关注的动物学和天体学探究领域——的功能与地位。在动物学探究领域中,我们反对现有的流行主张,即动物学探究方法单纯是《后分析篇》中的证明性科学方法,而仍然坚持辩证法在其中的重要作用。对于天体学探究领域中争议巨大的合理论证(ενλóγοζ)问题,我们也不同意新近学者的判断,而是重新揭示了它与辩证法的一致性关联。第四部分探讨亚里士多德辩证法与第一原理的关系问题。在这一部分,相对于这一问题关涉的诸多立场,我们首先对第一原理(πρωτη αρχη)的种类和层次进行明确区分,继而分别从具体科学第一原理和形而上学第一原理两个角度展开分析。第七章探究辩证法与具体科学第一原理的关系。根据对《论题篇》《后分析篇》等内容的综合性分析,我们将亚里士多德具体科学探究过程的基本图景描述为:(1)具有感官知觉的人对具体事物进行感知和记忆并形成经验;(2)对不同经验进行整理或对比,以发现其中的差别和相似;(3)进行归纳,形成一个假定性的辩证命题,或在有声望意见中选取具有考察价值的命题;(4)根据辩证法规则对命题进行考察(41,2,…n),修正和完善命题,不断提高命题确定性;(5)获得真命题(51,2,…n),并反复前述步骤,获得多个真命题;(6)把握解释力最高的命题作为第一原理;(7)从第一原理向下推理得到科学知识。基于对理知(voνζ)两种层次的能力的判定,(5)(6)两步的完成都需要理知的参与。如此,辩证法在赢获具体科学第一原理过程中的角色任务就一目了然,亦即,虽然(5)(6)两步体现了理知的重要性,但是,从第一原理的整体探究过程来看,辩证法的贡献和地位是不可或缺、无可取代的:正是基于辩证法依照各种细致规则对命题繁复细节的勤恳考察,我们才能逐步靠近具体科学第一原理。第八章考察形而上学探究中的辩证法角色。由于形而上学第一原理或公理是从事具体科学研究都需要知晓或预设的普遍原理,对它们的探究就相对统一,甚至可以说,探究这些原理正是形而上学这门学科的任务——尽管《工具论》区分了十个范畴并否认一门普遍科学的可能性,那么,对于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第一原理之关系的研判,就可以通过对辩证法在形而上学探究中角色地位的考察来实现。我们在这一章论证了一个明确观点,即辩证法作为形而上学探究方法的不二之选,乃是获取形而上学第一原理的主要方法。这一主张通过理论依据和实践依据两部分得到论证。理论依据在于,亚里士多德在《形而上学》中承认一门普遍科学的可能性之际,也在多处文本中表明或暗示了将要使用辩证法探究这门科学的想法和决心;实践依据则在于《形而上学》中辩证法的多次实际运用。其中,尤为重要的是,第七卷着眼于“依其自身之存在”(τò ǒν τò καθ’ ανττο)的实体(ονσια)探究就采取了一种辩证性的探究方法,并且,在此探究中,亚里士多德提出了一个新的关键性问题,即“如此这个或那个的质料如何成为某种个体性事物”——第八卷、第九卷正是对这一问题的具体展开和回应。这样一来,从辩证方法论的角度来看,长期困扰学界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即《形而上学》核心卷次中“依其自身之存在”(perse being)的探究类型和“潜能/现实之存在”(potential/actual being)的探究类型之间真实关系问题,也可以获得一个新的合理解释:既不能笼统认为后者不过是对前者“一以贯之”乃至“自然而然”的补充,也不能直接将后者看作是完全独立于乃至对抗于前者的另一种“全新”进路,毋宁说,后者是对前者有所承继又有转换和更新的发展与完善。另外,我们也认为,第四卷第四章关于不矛盾律(principle of non-contradiction)的论证也确实属于一种辩驳性论证,不过,我们尝试采用一种不同于厄文、博尔顿等学者的新思路,重新阐述不矛盾律的确立和辩护策略,进而更为深入地揭明这种策略的辩证法特征,以及形而上学各种第一原理——主要就是不矛盾律、范畴上的实体性形式(substantial form)原理、潜能/现实原理——之间的基本关系。
伏佩宣[2](2021)在《警务体系能力研究 ——“技术-制度”互构视角下N市公安局“警务大脑”的经验分析》文中研究表明现代警务模式下,运用信息技术提升警务效能,开展智慧警务建设已成为警务治理领域发展的普遍共识。起初,公安机关沉浸于新技术所带来的“美好想象”,但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行却发现:改革并未达到预期目标,甚至陷入“中等信息化陷阱”。面对这样一个高度复杂和迅速变化的新兴领域,客观冷静的思考和系统深入的研究尤为重要。究其本质而言警务体系能力在智慧警务建设过程中未能充分发挥。较为遗憾的是,目前还未有学者以警务体系能力的研究视角对这一现实警务运行困境展开深入分析。警务体系能力是公安机关整体效能的创新型表述,它是各警种相互联结、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整体效能,而不是各警种单项效能的简单相加,其核心聚焦于公安机关整体效能的最大化释放。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基本形态,警务体系能力早在警务组织成立之初就已初具雏形,并随着警务模式的演进而不断发展变化。按照警务模式从传统向现代的演进规律,警务体系能力的基本形态可以划分为基于科层制背景下的警务体系能力(也可称之为“既有警务体系能力)和基于信息系统的警务体系能力两个阶段。其中,基于信息系统的警务体系能力是在尝试消除科层制“反攻能”的基础上演化而成的,并随着信息技术扎根警务组织的时间序列展现出不同的阶段性特征,其最终目标是实现警务体系能力的现代化。作为全国首批科技强警示范单位,N市公安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警务大脑”建设的先行试点,在这长达三年的“先行先试”过程,信息技术扎根警务组织的阶段性特征展现得非常充分,为分析者更好地洞察警务体系能力提供了绝佳的分析“窗口”。有基于此,笔者以“技术—制度”为理论视角,基于技术执行的分析框架对N市公安局“警务大脑”建设过程进行经验分析,旨在探讨“警务体系能力现代化何以可能?”这一核心命题。既有警务体系能力是基于科层制背景下产生的,其容易受到科层制背景下警种协同的动力不足及共识机制的缺失、警务在综合治理中的封闭和内敛趋向等“反功能”因素影响,而无法实现公安机关整体效能的最大化释放。N市公安局“警务大脑”作为消除既有警务体系能力“反功能”的新尝试被技术执行者们赋予“美好想象”,但就实际效果而言,其陷入了警务治理“困境”。技术执行者们愈加认识到:信息技术在“警务大脑”中的简单嫁接只是单纯地构建了一种基于技术理念的警务体系能力,其仍处于警务体系能力现代化的初级阶段。从N市“警务大脑”的实际应用效果来看,信息技术只是起到技术支撑作用,优化和再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才是根本。有基于此,N市公安局在“警务大脑”建设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引入合成警务机制,通过相应的制度匹配实现信息资源、组织结构和警务要素的整合及警务流程的优化再造。最终,在信息技术与合成警务机制的有机结合下实现了警务体系能力的现代化。总之,警务体系能力现代化是技术与制度相互作用的结果。一方面,信息技术本身暗含着一种网络化逻辑,其在被运用于特定的组织时,提供了一种解决组织联结问题的空前弹性,为警务体系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技术支撑,其通过技术赋能,以信息化驱动;通过技术赋权,推动公安战斗生产模式转变。另一方面,合成警务机制从宏观层面上构建一体化的警务模式;从中观层面上推动警务组织结构变革;从微观层面上重构行动者理念和行为;其为警务体系能力现代化提供了相应的制度形塑空间。最终,在“技术—制度”的互构作用下,各警种作战能力达到了有机融合,实现了警务效能的最大化释放。
郭大磊[3](2020)在《刑法解释的立场、范式与方法》文中认为本文从刑法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立场的激烈交锋入手,对刑法解释立场之争中的若干争议问题进行了正本清源,并从哲学根基的角度,对刑法形式与实质解释立场之争背后蕴含的法哲学及语言哲学对立进行了阐释说明,在此基础上,笔者对刑法形式与实质解释立场之争进行了扬弃,创造性的提出了刑法整合解释立场的观点,主张任何一个完整、合理、科学的刑法解释都是形式与实质解释共同发挥作用的结果。基于该立场,笔者对刑法解释的思维范式进行了考察研究,对“刑法禁止类推”的经典命题提出了质疑,明确提出刑法解释是一个类推的过程,并总结概括了刑法类推的具体步骤。概而言之,刑法上的类推可以分为三步:第一步是以“可能的字义”为标准区分解释性类推与续造性类推,划定可允许的类推与禁止的类推范围,确保案件首先在刑法条文可能文义的界限内方可进行解释性类推。第二步是识别或确认一个标准性或权威性的基点或案例。第三步是比较所选的标准案例或基点与当前待解释案件在客观事实上有无相似性以及该相似性从某一价值角度判断是否具有等值性,也即二者是否在“重要关系”上有“可为比较的相似性”。在对刑法整合解释立场的思维范式进行研究后,笔者对指引、规制思维范式运作的刑法解释方法进行了探讨,提出了对刑法解释方法的分类意见,对各种解释方法进行了考察,并阐释分析了各种解释方法之间的位阶关系。论文写作过程中,笔者始终注重围绕刑法的实践运用展开,结合案例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着力体现理论的生命力和价值。本文首先对形式与实质解释立场的学派分野进行了考察分析,对形式与实质解释立场的论争概况、分歧争点及典型案件处理等基本内容进行了梳理和总结,为接下来对刑法解释立场与方法的深入考察铺下基础。笔者指出,形式与实质解释立场的理论对峙最早源于何处已无从考察,但能确定的是在世界范围内都存在这一理论对峙形式。在我国,最早论述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是阮齐林教授。在经过了十余年的论争后,陈兴良教授与张明楷教授于2010年发表在《中国法学》上的两篇阐述各自解释论立场的针锋相对的论文以及刘艳红教授与邓子滨教授的《实质刑法观》与《中国实质刑法观批判》两部着作的问世,将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推向了高潮。随后,笔者从实质判断位阶之先后、刑法规范性质之理解、解释方法偏好之选择、刑法机能关系之处理四个方面概括了形式与实质解释立场的争议焦点。形式解释立场强调在进行刑法解释时形式判断应先于实质判断,刑法规范首先是行为规范,并更为看重语义解释,倾向于先通过语义解释确定语词的含义和范围。此外,形式解释论者还明确强调刑法人权保障机能应当优于社会保护机能。而实质解释论则认为,是处罚必要性而非可能的语义决定着解释的限度和边界,刑法规范首先是裁判规范,并更为重视目的解释,对刑法机能关系采取的是调和论的主张。接着,笔者对刑法形式与实质解释立场进行了实证考察,选取了能够充分体现双方观点交锋的典型案例,包括对“冒充”的理解、对“毁坏”的阐释,从实证层面上对这场论争进行更为直观的考察。在对形式与实质解释立场的学派分野进行了考察分析后,笔者对我国刑法解释立场之争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正本清源,对形式(实质)解释相关的概念进行了阐释辨析并对形式与实质解释立场之间的曲解与误读进行了回应澄清,在此基础上对形式与实质解释立场的内涵进行了界定。笔者首先对形式(实质)解释相关概念进行了辨析,阐释并厘清了形式(实质)解释与形式(实质)构成要件、形式(实质)判断、形式(实质)刑法之间的关系,为对后续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立场之争展开论述奠定了基础。此外,笔者对形式与实质解释论之间的曲解与误读进行了回应与澄清。这些曲解与误读包括,形式解释论反对对构成要件进行实质判断,形式解释论只强调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侧面,形式解释论会将无处罚必要性的行为入罪,形式解释论会导致恶法之治,形式解释论主张单纯强调限制处罚范围;实质解释论将欠缺形式规定的行为入罪,实质解释论持后现代的解构法治的立场,实质解释论具有目的的超实证化与方法的反逻辑性缺陷。在此基础上,笔者就不同学者对形式及实质解释论的定义进行辨析并对形式解释论、实质解释论的内涵进行了界定和廓清。由于当前对刑法形式与实质解释立场的研究中,学者多只将问题局限在刑法学的层面,未见有从哲学基础层面对形式与实质解释的立场对立进行的论述,这极大限制了论争向纵深开展。因此,笔者从哲学根基的角度,对刑法形式与实质解释论之争背后蕴含的法哲学及语言哲学的对立进行了阐释说明,力图从更深层的角度分析形式与实质解释论对立的根源。笔者首先对我国刑法解释立场之争背后的法哲学对立进行了说明。笔者指出,形式解释论者主张在判断案件是否属于刑法条文的涵射范围时,应当坚持形式判断先于实质判断的规则,而不能因为对案件事实的实质判断影响对构成要件的形式解释。实质解释论则重视目的解释,不把法律解释过程视为单纯三段论的逻辑推演而是通过不断地在规范与事实间眼光的顾盼往返达至规范与事实的对应。笔者认为,形式与实质解释论的这种对立背后反映出的是对实然与应然关系认识这一法哲学重大课题上的分歧与对立。形式解释论背后的哲学基础是实然与应然的二元论,与之对应的法哲学派系是实证主义法学。实质解释论背后的哲学基础则是实然与应然等值、对立统一的观点,认为“法作为实然与应然的对应”,与之对应的法哲学派系包括诠释法学等。实证主义法学致力于客观的法律概念、价值标准、涵射的结构形式以及相对封闭的体系理念,而诠释法学则立基于对上述内容的反对之上,认为“应然”与“实然”并非两个截然分隔的个别领域,反之,在规范“制定”之前,两者已相互联结,彼此相关,思考时两者须相互“适应”。诠释法学者不同于实证主义法学者将文本意义与主体间的理解割裂开来,因为实证主义法学者想只依据一般的语义学规则,去决定文本的意义。反观诠释法学者,则认为理解是主观与客观并存,理解不仅是消极的从认知中形成,而是需积极地创设,换言之,在运用三段论进行涵射时,并非仅将事实置于法律之下,完全不顾事实过程,而必须将法律或事实置于人与人相互间或人与事实间的关系中去理解。所以,“个案裁判者的眼光必须往返于(透过规范方案及规范领域而研拟出来的)法规范以及(个别化之后的)案件事实之间”。张明楷教授的观点与上述诠释法学派的观点如出一辙,这也说明实质解释论者与诠释法学者在法哲学观点上的亲缘性。接下来,笔者对我国刑法解释立场之争背后的语言哲学对立进行了阐释。笔者认为,要进一步看清刑法中形式与实质解释论立场对立的真相,非追本溯源至其背后的语言哲学不可。通过前文对形式与实质解释论主要争点的考察和总结以及对二者法哲学立场对立的分析,可以将二者的语言哲学立场作归类,一是以语言分析哲学(以维特根斯坦为代表)为基础的形式解释论立场,另一方则是以语言诠释学(以伽达默尔为代表)为基础的实质解释论立场。语言分析哲学认为,我们能说的话应该是那些可以用经验来辨识真假的范畴,即语言被限制在对世界可验证的描述上。为了解决语言问题,应该从我们一般人日常生活所使用的语言着手,探究其中的奥义。语言分析哲学与实证主义法学有着密切的关连。前期维特根斯坦认为语言或命题必须是可验证的,对于实证主义法学中部分学者所提出法与道德分离的命题提供了强有力的佐证。其次,分析法学者哈特从维特根斯坦关于“游戏”的讨论得到启发,即一般性的术语或是相信某个用语所指涉的案例必然具有相同本质,经常是造成混乱的根源,因此,他是从“法律”这个用语在日常语言之中的使用情形出发,思考“法律的概念”究竟是什么。此外,语言分析哲学对于法律逻辑学的发展也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对实证主义法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语言诠释学对于诠释法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前理解”、“视域融合”、“诠释学循环”共同构筑了语言诠释学的主要内容。语言诠释学指出,对于文本的解释要来自于实际生活,要受前理解的影响。理解借着视域融合而总在扩展当中,这也说明了法律规范中的语词含义如何得以不断被重新理解,不断扩展与丰富它的内容,抽象的法律与实际的生活之间的“间隙”如何得以填满。最后,依照语言诠释学者的观点,对于文本的理解应当超脱于作者本人,因此诠释法学者主张在解释法律时也应当不拘泥于立法者的意图,而是应去探求符合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的客观的、目的解释。另外,还可以很清楚地看到,诠释法学者并不认为通过纯粹的逻辑推理就能获致对问题的妥当的解决,也不认为存在一种理想的方法指引去获取最佳的解释结论,这也反映了语言诠释学影响下的诠释法学者与实证主义法学者的显着不同。在廓清了形式与实质解释立场的内涵究竟为何,并对形式与实质解释立场之争背后的法哲学与语言哲学上的对立进行了较为细致的分析阐释后,笔者进一步通过对形式和实质解释立场的缺陷与不足进行考察,提出了刑法整合解释的立场,并就刑法整合解释立场的解释向度以及与整合解释立场相关的两个基本问题进行了分析。笔者首先对刑法形式与实质解释立场进行了省察与反思,在此基础上详细阐释分析了刑法整合解释立场提出的意义以及整合解释立场的内涵。笔者指出,形式解释论的最大优点即在于确保法律的确定性、客观性以及可预测性,而实质解释论的优势则在于结论的实质妥当性、合目的性,两种理论针锋相对、各具特色。然而,毋庸讳言,两种理论无论从解释立场抑或是具体解释方法层面也都有值得反思的方面,包括在解释立场上偏重一端导致机能失衡,解释方法模糊不清不利于实践操作等。由于单纯主张形式解释论或实质解释论都存在不足与缺陷,因此,更妥当的观点应该是将二者的立场相整合,既糅合二者的优势与长处,又能避免偏执一端而可能导致的不妥与失衡。采取整合论的立场是对我国传统法文化忽视成文法权威的“纠偏”的需要,也是回应我国当前刑事法治所面临的任务的要求。基于此,笔者提出了刑法整合解释的立场。刑法整合解释立场主张,刑法解释过程中需要实质解释提供方向指引和判断标准,然而实践中,在对实质解释进行运用、对法律意义进行推演的过程中,往往会使解释的边界不断向外扩张,此时就必须要通过形式解释的制约来保障刑法解释始终处于法治的轨道。进而,任何一个完整、合理、科学的刑法解释都是形式与实质解释共同发挥作用的结果,二者缺一不可。刑法整合解释立场下,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共同运用可能会导向不同的解释结论,此时,应将解释结论朝向何方引导,如何对解释结论进行取舍选择便涉及整合解释立场下的解释向度问题。一般而言,刑法解释的向度有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两个不同的面向,对于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的选择涉及的不仅是一个单纯方法选择的问题,更是一个对制定法价值理解的问题,是一个对司法者与立法者、正义与法律安定性关系的理解问题。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的论争在19世纪后半叶的德国即已产生。在当时,主观解释占据支配地位,但在今日,主观说已是少数说。在我国,学界关于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尚未见有深入系统的研究。主观解释的立论基础主要包括法安定性、立法原意和权力分立原则。客观解释的立论基础包括黑格尔的客观精神理论;作者与作品的分离;法律漏洞的存在。主观解释的缺点在于立法原意寻找困难、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人治观念以及无法与社会发展相契合。客观解释的缺点在于法律确定性的减损和受法律约束性的松动。在法律制定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反映、体现立法者的主观想法、意志或目标;同样不可避免的,还包括立法者在制定法律当时囿于各方面因素而无法准确认识的客观事物及其发展变化的规律。如果要对法律有正确的认识,必须要把握上述主观和客观的因素。在对刑法整合解释立场的解释向度进行研究后,笔者对与刑法整合解释立场紧密关联的两个问题进行了分析。首先是对整合解释立场下解释结论的正解判别问题,即整合解释立场下的刑法解释是否有“唯一正解”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笔者从对两种对立观点的分析入手,给出了赞同否定说观点的理由。首先,规范性领域的认识并不显现出像数学化自然科学那样的可信度,通常也不存在唯一正确的决定。其次,从“不可通约性”的视角入手,指出如果司法推理包括两种不可通约的价值,那么就无法断定一个判决优于所有可供选择的潜在判决。最后,从法律规范语词概念的特点这一角度,指出法律规范语词的概念可以分为描述性概念及规范性概念两大类,即使是纯粹的描述性概念,其边缘地带也是规范性的。换言之,所有的构成要件要素都具有规范的性质,都需要进行价值判断;又由于对于价值判断不能以科学的方法来审查,因其仅是判断者个人确信的表达,不能以观察及实验的方法来证明,因此,该价值判断就既非普遍亦非必然。所以,我们可以得出法律解释不会有“唯一正解”的结论。接着,笔者论证了在法律解释不会有“唯一正解”的情况下,仍然需要确立刑法解释方法的必要性。笔者指出,解释方法存在的最重要价值是能够提供方向上的协助,可以审查思考过程中是否遗漏重要的观点,可以强制解释者说明解释过程。通过这样的方式,刑法学上的考量按照不同的根据被分解,并被纳入理性的衡量模式,这就为批判性的论辩提供了基础。所以,方法论在处理案件时必不可少。在提出刑法整合解释立场的观点并对整合解释立场的解释向度以及与整合解释立场相关的两个基本问题进行分析后,笔者接着讨论了刑法整合解释立场下法律判断形成的思维范式问题。以往,对刑法解释应用层面的研究基本局限在刑法解释方法上,然而,刑法解释的思维范式是刑法解释方法运用更为基础和前提性的问题,刑法解释方法的作用是用来解决刑法解释思维范式中若干因素的具体判断问题,刑法解释方法的运用依附于刑法解释的思维范式,没有对刑法解释思维范式的研究,刑法解释方法的运用必然是片段化的,也必然缺乏系统性、可靠性。笔者首先对整合解释立场下的刑法推论、解释、诠释、论证等思维工具进行了介绍。刑法推论是对刑法语句概念、逻辑与三段论的运用,处理的是语句间的真值关系而非语句的内容,解决的是形式正确性问题。刑法解释解决的是内容的正确性问题。刑法解释的过程是结合事实确定法律规范语词含义的过程。可以将刑法解释看作刑法推论过程中的一个步骤,发生在小前提是否可“涵射”于大前提的问题之前。因此,解释是涵射或推论的前提。而解释的过程则是目光不断往返于大前提与小前提的过程。从诠释学的发展历程及谱系中分析,刑法解释学与刑法诠释学是处于诠释学发展中的两个不同阶段,有着各自不同的实质内涵。刑法解释学归于认识论范畴,而刑法诠释学为本体论的。在法律论证理论视角下,法律论证主要涉及对法律判断的证成,这种证成可以区分为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两个层面。在外部证成中,最重要的就是法律解释。所以,法律解释方法或形式只是法律论证中用以证立判决的根据因素之一。经典法律解释学认为,法律判断的形成是一个形式逻辑或称司法三段论的思维过程。然而,随着法律解释学的深入发展,对法律判断形成过程的上述认识正遭到挑战,许多学者指出,仅从形式逻辑或司法三段论的角度来认识法律判断的形成过程是不全面的,从根本上看,解释是一个类推的过程。在刑法领域,提出并确认解释是一个类推的过程有特别的意义。因为当前,绝大多数国家的刑法都以罪刑法定原则为基本原则,而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禁止类推。所以,一方面说“解释是一个类推的过程”,另一方面又说刑法“禁止类推”,究竟孰是孰非,又当如何把握?笔者通过对刑法整合解释立场的类推思维范式进行分析阐释以解决上述问题,提出刑法解释是一个类推的思维过程并非是要去推翻类推禁止原则,而是为了真正能达成刑法之保障功能。概而言之,刑法上的类推可以分为三步:第一步是以“可能的字义”为标准区分解释性类推与续造性类推,划定可允许的类推与禁止的类推范围,确保案件首先在刑法条文可能文义的界限内方可进行解释性类推。第二步是识别或确认一个标准性或权威性的基点或案例。第三步是比较所选的标准案例或基点与当前待解释案件在客观事实上有无相似性以及该相似性从某一价值角度判断是否具有等值性,也即二者是否在“重要关系”上有“可为比较的相似性”。要确保案件首先在刑法条文可能文义的界限内方可进行类推,这主要涉及刑法解释边界的问题。在德国,刑法解释界限的通说是“可能字义”说。此外,还有一些学者主张“以大多数民众的语感”或“自然的字义”作为解释的界限,也有学者不赞同“可能字义”作为解释界限,并提出,在解释时使用类推方式所应该遵守的界限就应该是“法条意义”或“不法类型”。日本关于刑法解释界限的学说明显受到德国学者的影响,在其关于刑法解释界限的五种主要学说中,都可以看到继受德国学者观点的影子。我国学者对于解释界限的观点基本也是继受德国通说的观点。在英美法系国家,有所谓“通常意义规则”,即在解释刑法时原则上要依据语言文字的通常意义来理解,而不允许利用类推的方式将法律适用于法条明白文字所不能掌握的案例。由于解释本身就是一个类推的过程,进而,笼统地说刑法禁止类推也不再是一个准确的命题。基于此,笔者认为,为了要使刑法上类推禁止原则更清楚呈现,应区分两个类推概念:一个是传统类推禁止原则所禁止的类推,也就是,超出法律可能文义之外,创造新规范,把法条适用到一个法条本身所不能包含的事实上。另一种类推就是在解释之时使用法学方法论上的“类推式论理的方式”。前者可称为续造性的类推,后者则可被称为解释性的类推。进而,刑法中的类推禁止原则所禁止的只是续造性的类推,而不是解释性的类推。需要注意的是,从罪刑法定原则的规范意旨及历史渊源来看,并不排斥对行为人有利的类推适用,因此,可以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续造性类推或类推适用。概而言之,在适用解释性类推方法时,由于所从式的解释在可能字义范围内,那么我们就不能因为这种解释是使用类推方法,而轻率的用“类推禁止原则”而认为违法。因此,即使使行为人入罪,也就是“非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也是受允许。而在类推适用的情形则必须考虑刑法上“类推禁止原则”,只有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适用受允许。关于如何识别或确认一个标准性的基点,笔者认为可以通过运用语义学知识确定语词通常、核心含义方式加以解决。笔者引入了语义学上的“模糊性”理论,并指出语义系统的模糊性事实上开放了一个我们使用语言的“活动空间”。对于该活动空间,有两种语义学上的构筑模型。一种是二区域模型。该模型中,“模糊性”是由核心概念与边缘概念组成文字意义上外延不确定的空间概念。另一种是三区域模型。该模型将字词的使用区分成三个范围:肯定对象、否定对象、中立对象。根据国外学者的研究,法律规范中语词通常意义的获取,实践中一般有三种方法:一是法官自己的语感或自己的语言学知识;二是通过查询词典;三是在通过上述两种方法获得的核心范围存在争议时则通过语料库工具加以进一步确定。其中,法官自己的语感只是起点,由于蕴含着较强的主观性,故而需要通过第二、三个方法加以客观的评估、判断。如果通过刑法类推的前两个步骤所确定的语词意义的核心范围无法涵盖系争事实或行为,并得出系争事实或行为处于语词意义的模糊区域,那么接下来就必须进行第三个步骤。换而言之,刑法类推的第三个步骤主要解决的是确定处在模糊区域的行为与居于核心区域的行为是否具有类推适用所需要的条件:即在“重要关系”上有“可为比较的相似性”。所谓“重要关系”就是考夫曼所称的“比较点”,而“比较点”的选择是一个“目的性程序”,因为起作用的不是法律规定的死的文字,而是法律意义、法律精神。在美国,判断刑法条文是否模糊并达到因不明确须被宣告无效的程度以及对刑法条文进行解释是两类性质不同但又相互联系的行为,二者适用统一的规则。即,首先判断模糊的或待解释的刑法条文是否违反了正当程序的要求,没有向国民提供适当的预告,并因此可能导致司法擅权和法律上的区别对待。如果模糊的或待解释的刑法条文确实存在上述风险,那么就要进入一个比较权衡的过程,即适用该模糊的刑法条文或对待解释的刑法条文作相应的解释是否是实现该刑法条文的目的所必须以及如此适用或解释是否会产生抑制正当行为实施的结果,即必要性判断和抑制性判断,并将二者进行比较,看究竟应以何种考虑为先,这一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立法上的价值衡量与判断的过程。通过对美国刑法中“不明确即无效原则”的运用及刑法解释规则的阐释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英美法系国家刑法解释的过程也是一个类推的过程,这一过程是一个目的性的过程,重点在于对各种不同价值之间的权衡取舍。所以,使用类推,而不是逻辑,才是法院在决定案件时运用的主要方法。在对刑法整合解释立场的思维范式进行研究后,笔者对指引、规制思维范式运作的刑法解释方法进行了探讨,提出了对刑法解释方法的分类意见,对各种解释方法进行了考察,并阐释分析了各种解释方法之间的位阶关系。笔者指出,在《唐律》中,即采用了文义解释、类推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等多种解释方法。当前,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一般将刑法解释方法分为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大陆法系国家法律解释的基本方法,由德国学者萨维尼首先提出,包括语法要素、逻辑要素、历史要素、体系要素。此后,大陆法系学者们提出的解释方法都以萨维尼的解释方法为基础加以取舍或修正。英美刑法上的解释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文义解释;二是目的解释(又称“黄金规则”)。在对刑法解释方法的分类上,笔者认为可将解释方法分为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合宪性解释四种。接下来,笔者重点就各种解释方法的基本含义及功用作个别考察。文义解释是所有解释的首要的出发点,是任何刑法解释的必要环节。从功能作用上看,文义解释划出了刑法解释活动之可能的最大回旋余地,在此显现出它的范围性功能。在运用体系解释时,要注意体系解释的四个要求:无矛盾的要求;不赘言的要求;完整性的要求;体系秩序的要求。目的解释是探寻法条背后意涵的解释方法。限缩解释与扩张解释是目的解释的下位概念,属法律解释的范畴;而目的性限缩与目的性扩张已属于填补法律漏洞的法律补充方法,与类推适用属同一层次。刑法中的合宪性解释要求应将刑法置于宪法之下的法律体系中进行解释。在刑法解释方法位阶的有无之争中,笔者反对否定说的观点,不认为凭借司法实践运作及刑法解释方法的具体性、复杂性可以彻底否认理论抽象和定型的可能性,而是主张刑法解释方法间能够确立一定的位阶关系。对刑法解释方法的运用顺序而言,大多数学者,无论是肯定说还是否定说学者,都予以认可,且多数均认同应采取先文理解释后论理解释的顺序。立足于前文中笔者对刑法解释方法的分类,笔者认为刑法解释方法之间应遵循“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合宪性解释”的适用顺序。在关于刑法解释方法效力等级的不同观点中,可以依是否将客观目的解释作为最高效力等级而区分两类不同观点,即文义、体系、主观目的解释优位和客观目的解释优位。笔者认为,无论是文义、体系、主观目的解释优位还是客观目的解释优位都不足以完整概括说明解释方法的效力等级问题,事实上,刑法中每种解释方法均有其不同的作用,各种解释方法在自己的领域内发生效力,笼统地说文义优先或目的优先都不全面,应当对各种解释方法逐一进行考察说明。
于宝山[4](2020)在《早期胡塞尔数学进路中的现象学起源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论文旨在解决胡塞尔早期数学思想和现象学之间的发生关系。主要通过分析胡塞尔在《算术哲学》中的思想裂变与《逻辑研究》里的重心问题以及二者之间的连续性结构,从而解决现象学发端中由数概念的起源分析所导致的一般算术的符号转向与纯粹逻辑学的公理化构建问题。在此进路中,胡塞尔正是运用纯粹逻辑学之流形论中意义转化的形式化原则解决了由数概念的起源解释所引起的算术化与符号化问题。而对纯粹逻辑学之基本概念的起源解释和明证性辩护又使他转向了意向性结构和范畴直观的现象学方法,最终实现了从纯粹逻辑到纯粹意识的现象学突破。论文的第一章主要梳理胡塞尔与其老师魏尔斯特拉斯之间的思想关系,目的是解决胡塞尔从数学转向现象学的切入点问题。由于第一次数学危机形成的几何表征数的进路无法解决19世纪数系扩张所引起的虚构数问题与数学分析的基础问题,魏尔斯特拉斯主导的算术分析的严密化运动最终将分析基础奠定在实数系的逻辑结构和对整数概念的构造和解释上,以此解决了第二次数学危机。在其算术和整数理论的基本工作上,胡塞尔最终将数概念的起源问题发展成为了现象学的认识论问题。论文的第二、三章主要阐明胡塞尔在《算术哲学》中如何运用布伦塔诺的心理学的方法解决魏尔斯特拉斯关于整数概念的起源问题。胡塞尔将数表征为本真数和符号数,通过表象行为和集合联结完成了对本真数的定义,而在从本真数向非本真数扩展的进程中,他遭遇了虚数和算法问题,放弃了魏尔斯特拉斯的算术进路,从一般算术概念转向了符号逻辑。同时也区分了胡塞尔期间所涉及的直观概念、代数符号、运算记号之间的层次和差异。在此基础上,该章节从横向比较了胡塞尔在现象学上澄清的本真数与弗雷格在逻辑上构造的概念数,并分析了两人针对胡塞尔早期的心理主义问题所展开的相互批评和各自辩护。论文的第四章主要通过考察胡塞尔在对传统逻辑工艺论、逻辑心理主义以及规范科学各种的批判中如何建立作为理论科学的纯粹逻辑学,比较了康德和胡塞尔的纯粹逻辑学观点,并且着重分析了《逻辑学讲座:1986》这个直接决定《导引》的关键文本,进一步指明了胡塞尔从算术基础到逻辑形式的定向转变。论文的第五章从胡塞尔所规定的纯粹逻辑学的三重逻辑学任务出发,讨论了处于其下的含义系统和对象系统及其自身的结构问题,运用流形论中的形式化操作对胡塞尔早期算术哲学中的算术化和代数化问题进行了解决。本章最后对流形论的完备性和一致性进行了初步论证。论文的第六章旨在解决《逻辑研究》中心理学、纯粹逻辑学与现象学之间的关系结构和重心问题。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一是《导引》中逻辑学与心理学所在的重心问题;二是纯粹逻辑学和六项研究间联结和过渡问题。尤其反驳了对此问题的断裂解释和心理学循环解释,认为《逻辑研究》有一个统一的逻辑结构,重申了胡塞尔前期的正确主张:《逻辑研究》中的现象学旨在通过纯粹意识分析来澄清纯粹逻辑学的基本概念的来源及其明证性,并对现象学的起源问题进行了阐明。
徐文越[5](2020)在《论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的唯物史观境域》文中提出政治经济学批判是马克思一生从事的主要理论工作,其主要成果就是耗费几十年心血的恢宏巨着《资本论》,当然这一工作并未能完成。恩格斯准确概括了马克思一生的两大理论发现,正是通过政治经济学批判才揭示了现代社会的经济运动规律,其中剩余价值的发现又是关键,与之并列的另一个发现就是作为历史科学的唯物史观。对于政治经济学批判与唯物史观的关系,在传统的解读中似乎并不存在太大争议,但二者内在统一的机制与环节并未得以完全展现。而在后来的其他解读路径中,二者关系却日益呈现为“并列”,甚至是走向“对立”,并处于实质的分离之中。由此对于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性质的解读也逐渐脱离开唯物史观境域,成为局限于现代学科内部对于既定事实的或实证化或观念论的批判,在根本上又囿于现代性范畴之内,使得政治经济学批判不再具有超越性和客观历史性。尽管这些解读路径可以导向激进的政治实践,并看似更符合现代资产阶级社会的经验事实,但在脱离开唯物史观的前提和基础后,也就歪曲了政治经济学批判的实质和目的,使其停留于外在批判而难以深入到社会有机总体的内在关系之中,并失去揭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内在矛盾的根本力度。这不仅危及对于马克思整体思想的正确理解,也往往影响到对于社会实践的指导,这也决定着对于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的唯物史观境域的阐释不仅具有理论意义,同样包含着实践价值。本文主要的阐释路径就是深入到文本之中,依据文本考察证实政治经济学批判与唯物史观共生共长、互为推进的内在关系,呈现政治经济学批判与唯物史观的生成和发展过程,以恢复政治经济学批判的唯物史观境域,保障其正确的批判性质。政治经济学批判在唯物史观基础上得以深入推进,同时政治经济学批判又构成唯物史观发展中的必然环节。政治经济学批判是对资产阶级社会内在结构的整体批判,在根本上也是对于政治经济学的唯物史观批判,而不是其他意义上的人本主义批判或实证学科内的技术批判。虽然唯物史观着眼于人类社会,但其作为典型解析的依然是资产阶级社会,也并不存在脱离开政治经济学批判的纯粹唯物史观着作。唯物史观不仅在最深层为政治经济学批判奠定理论根基,更在最高处为其指引着人类解放的方向,并提供更为具体的方法论基础。作为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之前奏的法哲学批判,可谓是马克思自身经历的一个独特阶段,不同于未经此阶段而直接进入经济批判并确立共产主义立场的赫斯等人。马克思看似“迟缓”的这一步却是意义重大,其不仅系统清理了自身之前的理性自由观念,对遭遇到的物质利益困惑问题作出了理论反思,开出了政治批判维度;而且在引向市民社会批判的同时确立了人类解放的主题,并揭示了政治解放的限度,在理论上发现了无产阶级概念。这一切都使得马克思在思想上与当时看似同行的青年黑格尔派有了实质性差别,也决定着马克思在随后开启的经济批判在性质上并不同于包括赫斯在内的青年黑格尔派的人本主义批判。马克思在巴黎时期对于政治经济学批判的开启,是站在之前已确立的人类解放立场上对国民经济学根本前提的本质审视,通过分析阐明了异化劳动与私有财产的内在关联,并且借助这两个因素引出了国民经济学批判的总线索。这根本上又在于马克思对于黑格尔辩证法的创造性转化,从其精神生产史中收获了劳动辩证法,并通过感性活动原则奠定了政治经济学批判的存在论基础。对于马克思此时以异化劳动为核心展开的经济批判并不能仅仅从认识论层面或人本主义视角予以解读,而应从经济事实出发深入到本体论层面,否则便与青年黑格尔派的批判路径相混同起来。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以自发分工为核心,阐明了生产力与交往形式等方面的关系,草创了关于人类历史的科学即唯物史观,超越了一切市民社会科学或知性科学,从此马克思手中有了最为彻底也最为有力的批判武器,对于还未真正展开的政治经济学批判有着深层理论奠基意义。这也在于唯物史观本身就是一种深层理论,并不是一种简单历时性的历史记叙,而是对于历史发展结构和内在矛盾运动的真正洞悉,根本揭示了社会生产方式的运动规律。政治经济学并非永恒的科学,其不过是对于特定社会历史发展阶段经济关系的理论反映,本身具有历史性和暂时性,对其批判并不能脱离开唯物史观所阐明的理论地基。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深刻揭示了经济范畴不过是生产的社会关系的抽象表达,集中批判了那种脱离社会关系而单纯对经济范畴进行的理性设计和改造。这不仅针对略显肤浅的蒲鲁东,也同样针对自认为处于科学水平的政治经济学家,因其已预先将资产阶级社会关系设定为天然的存在,这也在根本上与唯物史观原则相背离。这些都通过对于蒲鲁东《贫困的哲学》的批判而得以阐明,并包含了政治经济学批判方法论的第一次科学阐释。马克思到达伦敦后在经历最为集中的一次经济学研究和批判后,终于形成了其计划中的理论巨着即政治经济学批判的第一个手稿,这其中包含着远大于后来《资本论》的理论框架,也更有利于辨析其中的理论构想。特别是其中的《导言》实际上是整个政治经济学批判的主旨概说,同时也是对于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体系的对应性批判,并阐明了政治经济学批判的科学方法。马克思此时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已生成了以社会关系为本质维度的科学的概念范畴体系,体现为包含物质内容与社会形式的“二重性”特质,这也就从内部更为深入地批判了整个政治经济学。《资本论》是对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与经济运动规律的科学解析,面对的是资产阶级社会的有机总体,在叙述方式上有着一种类似先验的结构形式。但同时我们却不能将《资本论》中的范畴形式完全从黑格尔意义上进行解读,包括对于越来越受到关注的价值形式概念以及资本逻辑的解析,在根本上还是要能回溯到唯物史观那里,而不能归为某种精神统摄。唯物史观在《资本论》中始终是在场的,并有着自身的呈现方式,也并不存在资本逻辑与生产逻辑的相互分割和对立,最终对于资本逻辑统治的克服并不能脱离开物质生产活动以及由此生成的社会关系和内在矛盾的发展演进,这里展现的仍是唯物史观理论的根本意义。本文在文本考察的过程中又主要通过确立一个个思想路标,在比较研究中,辨清马克思思想上的根本超越之处。青年马克思曾与青年黑格尔派为伴,但在自身遭遇物质利益困惑并实现哲学上的变革后,又将这些曾经的思想伙伴一一超越,从中也更能辨清马克思思想的生成路径。马克思也曾与蒲鲁东交往密切,后又屡屡成为马克思的批判对象,正是在这种批判中更加澄清了唯物史观原理并坚定了科学社会主义道路。马克思又长期与政治经济学家的着作打交道,特别是对古典经济学多有吸取,但最终又在根本上超越了这些理论,并通过克服这些理论固有的内在矛盾而确立起自身的经济科学。而在马克思的整个思想生成和发展过程中,黑格尔的影响又是最为根本的,并贯穿始终。本文也试图将二者思想直接衔接,强调马克思通过实现对黑格尔思想理论的创造性转化,从而促成了自身的理论发现。本文也将唯物史观看作是从黑格尔体系中挣脱出来的伟大成就,而政治经济学批判正是以唯物史观为基石,同时又包含着对黑格尔辩证方法的创造性转化,实现了对政治经济学的根本批判和超越。当然这些根本启示并不妨碍马克思对于黑格尔哲学的彻底批判,二者在性质上有着严格差别,并不能将政治经济学批判看作是黑格尔《逻辑学》的翻版,这样也就完全混淆了批判的性质。本文进而还对唯物史观的性质和方法论内涵进行了重新阐释,以此来澄清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与唯物史观关系中存在的种种误读,并真正呈现政治经济学批判的唯物史观境域,阐明政治经济学批判在根本上是政治经济学的唯物史观批判的理论内涵和意义。
罗燊[6](2020)在《乡村生活空间网络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人地生克万世,关系塑造乾坤,网络联结彼此,生活之光永存。地理学以人地关系研究为重点,人地要素具有动态耦合性。随着后现代主义思想在西方地理学界的崛起,关系思维成为理解人地空间系统的重要理论。而中国的道家思想自古就关注人与自然之间相生相克的关系,当前中国地理学的系统思想之中也蕴含着关系精神。网络作为关系的一种空间结构表达,具有联结地域内外主体的开放性特征,正在成为流动地域之中的重要景观图示。生活是人类世代追求的理想,随着人类世的到来,地理学生活空间研究日益兴盛,中西方地理学生活空间产生了丰富的研究成果。全球化时代的乡村地域日益显现出混杂性特征,乡村正面临身份危机和发展危机,乡村生活空间结构问题日益受到关注。乡村生活空间网络研究就是在上述背景下展开的一次理论漫步。本文依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41671179),基于“乡村人地关系—乡村生活空间网络—乡村空间系统”的逻辑主线,沿着“背景和问题—理论和框架—网络和规律—治理和调控—思考和展望”的研究进路,提出乡村生活空间网络的理论体系和分析框架,基于地理学主体吸纳生态学、经济学、社会学理论,着重探究乡村生活空间网络的结构和组织,尝试聚焦地域生活导向下的乡村空间系统模式和治理,意图为实现乡村振兴、推动乡村生活空间网络化发展提供理论基础与实践思路。全文由七章组成:第1章为乡村生活空间网络的基础研究。认为乡村不是孤立均质的,其中充满多元异质关系。指出乡村生活空间网络是乡村地理学研究的新议题。其后,指明研究意义、拟定研究思路,一幅乡村生活空间网络研究的蓝图徐徐展开。第2章为乡村生活空间网络的理论研究。通过审视乡村生活空间网络及其关联理论,基于理论稀缺性提出乡村生活空间网络研究的地理学理论框架,进一步对其地理学内涵进行分析。第3章为乡村生活空间网络的结构研究。将结构看作描述空间的一种方法,从物质-经济-社会三维共构视角解析网络结构。空间需求塑造四种生活空间网络类型,基于活动需求和空间功能特征解析其内涵。建立地理学网络分析方法库,江汉平原的案例研究表明,网络视角能科学识别乡村地域生活要素关系,为科学布局地域生活要素提供支撑。第4章为乡村生活空间网络的组织研究。将组织看作解析空间的一种方法,提出网络组织的涌现创生-协同发展-超循环重构的非线性系统动力路径,形成网络组织的三阶段过程。江汉平原的案例研究表明,网络视角能系统认知影响乡村地域生活要素关系的因子和作用过程,为科学组织地域乡村生活结构提供支撑。第5章为乡村生活空间网络的模式研究。将模式看作把握空间的一种方法,提出形态-发生-动力三层递进的网络模式解析思路。认为空间供求塑造多元生活空间网络模式,动力学视角具有超越形式、内涵的统一性,提出五种乡村生活空间网络模式。基于生态、经济、社会三维度解析表明,网络视角能辩证理解乡村地域人地生活关系的矛盾性,为科学识别地域乡村生活模式提供支撑。第6章为乡村生活空间网络的治理研究。将治理看作塑造空间的一种过程,提出静态-动态结合的网络治理模型。基于治理主体、对象、单元、价值/目标四维框架,剖析了由治理情境塑造、治理联盟建立、治理规范运作、治理工具互动构成的网络治理作用框架,提出政策、规划、契约三种主要治理工具。以期产生物质环境演进效应、生活活动分工效应、社会文化共生效应。第7章为乡村生活空间网络的研究总结。基于人文地理学学科视角,尝试从乡村人地关系地域系统出发,介入乡村生活空间研究,基本构建了乡村生活空间网络的理论框架,搭建了网络分析的方法库;在劳动空间分工基础上提出空间边际效用导向的生活空间组织分析思路;提出基于主体-对象-单元-价值/目标为一体的治理架构和天平模型。同时,从关系维度的生活理论转向、人地维度的人/非人地位认知、地域维度的地方/流动活动视野、系统维度的公平/效率价值取向四个方面提出研究反思和展望。
陆帅文[7](2020)在《正义原则的理性之维 ——原初状态中的建构与证成》文中提出政治哲学要解决的一个基本问题是社会整合何以可能?其背后的根源在于道德原则适用的普遍性与该原则的道德基础之间的裂隙。为了弥合二者之间的裂隙,罗尔斯采用了康德的实践理性进路,通过建构主义的方法在原初状态的实验条件下建构出正义原则,因而原初状态其实质是建构实践理性的程序,其呈现出来的价值取向是纯粹接受方导向的,导向的是每一个人的道德能力的平等。道德能力就是实践理性,内容表现为理性与合理性两种形式,结构体现为理性限制合理性。实践理性的内容和结构分别通过对人的要求和实验条件的要求两个维度展现出来。在对人的要求方面主要表现为三个高阶利益以及正义感能力和合理性能力,在实验条件方面主要是通过无知之幕建构人的二阶面向,正义原则只是在人的第一阶面向中进行建构,与第二阶面向无关;除此之外,最大最小值、慎思的理性、反思的平衡分别支持了无知之幕下各方所需要的条件。从实践理性的两个维度要求中,其最终可以被归纳为产生公共因子的能力、推测的能力和反思的能力三大内涵。实践理性的三个内涵贯穿于《正义论》与《政治自由主义》,分别在相互冷淡的个人和民主社会的公民的一阶面向中发挥建构正义原则的作用。在原初状态中建构的正义原则尽管能够从人的道德能力推演出来,并使各方达成深度认同,但是批评者们都以现实为基础,对罗尔斯的理想理论提出了许多质疑,概括起来为三个形式的怀疑论:形式怀疑论、对道德效力来源怀疑论、对人的概念的怀疑论。但是实践理性的存在不是为了验证理想的政治制度与现实的正义制度之间不存在差异这一事实,而是为了验证达成的可能性,更明确地说是以现实可能存在的或将会存在的要素去建构一个可能达成的理想制度。从这一意义上说,罗尔斯对康德实践理性在当代的复兴为后世思考人性与社会制度相通开辟了新道路。探究罗尔斯的康德式理性进路的理论意义在于: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体系实际上是对制度伦理的一种哲学论证。从规范意义上来看,社会制度的公共性决定了其必须保障每一个成员的利益,因此其最高理想是个人利益与个人的集合的利益总和的同质性。如果制度只关心作为一个集合中的个体的利益,却将个体利益平等扩张到所有人的任务交给利益的妥协而自己却“坐视不理”,那么平等扩张和利益妥协的过程中就会产生部分群体,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利益损耗,正义原则和社会制度的初衷就会落空。因此,社会制度应当以每一个成员的平等和自由为使命,不应当因为高标准的难以达到就下降妥协为以某个人的“自以为是”的自由平等的底线为使命。
谭诗民[8](2019)在《中国当代文学理论审美范式研究》文中指出20世纪中国当代文学理论研究中存在社会政治、审美和文化研究三种主导型的理论范式,它们共同构成了中国当代文学理论知识生产的思想根基和知识讲述的基本模式。三种范式的独立存在、相互连接或理论转型反映了中国当代文学理论发展整体的理论景观,折射出中国文化发展和社会变迁总体的时代风貌。无论是从理论的完备程度,逻辑的严密程度,还是影响的范围广度,以及研究者对理论的热衷态度,中国当代文学理论审美范式都占有显着的位置,具有突出的优势。因而也是当下文学理论研究回溯和反思的热点话题和关键论域。新时期以来,一大批学者就文学审美问题或文学审美论进行了研究和探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和业绩,但从范式研究的角度对中国当代文学理论审美范式作本体研究和系统阐释的成果还相对略显单薄和滞后。本文选取“中国当代文学理论审美范式”作为研究对象,试图分析此一文学理论范式的基本内涵、历史形成、理论类型和实践范例。文章认为,中国当代文学理论审美范式主要是指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成熟于80年代中后期,于90年代在消费社会建立和大众文化崛起中被文化研究所替代的一种文学理论研究模式和话语模型。它主张从文学审美特性角度切入阐释文学活动,构建文学理论知识系统,突出文学活动与美或审美的深刻关联与内在贯通,将文学理论的知识讲述限定在文学审美特性的具体阐释和理论说明上。审美范式肯定文学艺术的本质是审美,审美性是文学艺术区别于其他人类精神产品的重要特征和关键因素。文学的审美特性主要体现在文学自身的情感特性、语言特性、形式构造和符号创造等方面。其中,文学的情感性是审美范式的关键性特征。文学的是表现情感的,以情感人是文学艺术的根本属性,对文学艺术的审美评价就是情感评价,即中国当代文学审美范式是一种主情的文学理论范式。基于文献的梳理和理论的思考,文章具体开展了以下几个方面的研究:第一章主要阐释中国当代文学理论审美范式的基本内涵。主要对“范式”“文学理论范式”与“文学理论审美范式”概念的梳理和阐释。“范式”是“一个科学集体所共有的全部规定”,是特定集体成员所共同的理论信仰、公认的价值规范和固定的技术路线的总和。它是某一时期内人们普遍认同的某种自明性的“精神景观”类型,是人们进行某种思想和理论活动不自觉的深层预设。它规定了人们活动的深度、宽度和范围,也是特定的话语系统产生的理论模型。“范式”次一级的意义是指“范例”,即科学共同体在研究中所处理的具体谜题及其解答所形成的具体实例。“审美范式”是一定时期内作为艺术整体所呈现出来的共同遵循的普遍审美价值取向的原则。在某种审美范式之下,共同体成员会一再反复地遵循相同的美学价值取向和一再重复使用相同的美学概念,人们的审美观念和审美表达是在某种自明性的预设和前提的控制下完成的。第二章分析中国当代文学理论审美范式的历史形成。中国当代文学理论审美范式的兴起是建立在反思文学理论社会政治范式的基础上的。“为文艺正名”重新审视了文学与政治的关系问题,确定了文学的独立性地位,为审美范式的建立提供了理论前提;人道主义讨论使人的主体性得到伸张,文学的情感性得以突出,为审美范式的建立提供了哲学基础;而20世纪80年代的“美学热”无论是从思想上,还是在方法上都为审美范式的建立提供了思想支持和学科参照。第三章概括中国当代文学理论审美范式的理论类型。中国当代文学理论审美范式存在三种主要的理论类型,即意识形态的文学审美观、语言形式论的文学审美观和内在超越论的文学审美观。意识形态论的文学审美观包括文学“审美反映论”和“审美意识形态论”,是中国当代文学理论研究者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前提下,总结中国现代文学理论进程正反两方面经验,根据文学艺术发展实际的理论创新,是中国当代文学理论审美范式的主导理论形态。语言形式论的文学观念受西方“语言论”转向大潮下形成的形式主义、“新批评”研究以及结构主义影响,主要关注文学的语言结构、形式特征和符号创造等问题,可分为语言本体的文学审美观、形式本体的文学审美观和符号本体的文学审美观。内在超越论的文学审美观是在马克思主义实践哲学的基础上,吸收西方存在主义哲学和生命哲学研究成果而提出的一种文学审美观。它主要关注文学在超越现实生活、构建理想王国、实现个人自由和体现终极关怀方面的价值和作用。超越论文学审美观更加注重文学在人的精神层面所具有的价值和意义,是对文学审美观念的更进一步的发展,客观上也造成了文学审美与现实生活的分离,文学审美逐渐走向极端,成为新兴的文化研究对文学审美论反驳和攻击的主要突破口。第四章分析中国当代文学理论审美范式的实践范例。本章认为,童庆炳先生为代表的文学“审美派”所开创的“文学审美特征论”是中国当代文学理论审美范式的典型范例。它以其理论的完备性、解释的有效性、操作的实用性和传播的广泛性为中国当代文学理论的审美建构和文学作品的审美阐释提供了具体的分析方法和操作案例。“文学审美特征论”将文学审美放在人类特有的生活活动进程中定位,认为审美是人类特有的一种精神活动,是人类掌握世界的一种独有方式,文学审美贯穿人类活动始终。审美本质上是文学各个部分相互综合联系整体生成的一种“格式塔质”。在此理论认识的基础上,“文学审美特征论”系统地分析了文学作品的审美结构和文学接受的审美过程。将文学观念构成中的审美意识形态论、语言形式论和内在超越论统一于“文学活动审美特征论”。结语主要反思了中国当代文学理论审美范式的理论局限,进而希望在文学理论审美范式的多元建构与中国当代文学理论建设的关系探索中,找到一条以审美阐释为核心构建中国当代文学理论话语模式的思路。即在坚持审美阐释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既坚持文学理论的思辨性,又发展文学批评的有效性;既坚持文学理论的知识讲授性,又发展文学审美的价值创造性。
李泊潭[9](2019)在《形式·力·情感 ——书法形式与情感表现论》文中研究指明书法形式与书家情感在书法理论和创作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本文主要运用格式塔心理学和情绪心理学的相关成果,来解释书法形式为什么可以表达书家情感,书家情感如何影响书法形式生成的根本原因。全文第一章梳理对于书法抒情思想具有重要影响的传统观念。第二章逐层论述书法形式表达情感的原理。首先辨析传统书法抒情理论的局限以及格式塔心理学在解释形式与情感关系上的优越性。其次抽绎出形式可以表达情感的核心因素是:具有倾向性的力。再次,论证格式塔心理学在书法领域中的适用性问题。最后论证书法形式因素(笔法、字法、章法、墨法)中都包含有可以表达情感的核心要素:具有倾向的力。该结论作为后文讨论形式与情感关系的依据。第三章从创作角度,运用情绪心理学相关理论,结合传统哲学和美学中有关于情感的认识,提出书法创作情感启动的两种基本模式。辨析创作理论中“心”和“手”的主要内容,情感打破心手隔阂的两种方式:忘情和激情,并辨析两者特点与异同。第四章从欣赏角度,论述五种书体的形式因素表达情感状态的异同,探究狂草中情感改变形式的现象。最后以实例说明不同的形式因素对于风格的影响。第五章以情感的不同状态为依据,将书法创作模式分为四种。四种创作模式是情感状态和形式表现的统一。
程守华[10](2019)在《量子场论的实在论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量子场论的实在论研究在国内属于空白领域。国际上近十年,量子场论的哲学研究逐渐如火如荼,集中在实在论和反实在论在微扰论的重正化技巧的哲学解释上,解决发散困难的多种理论构造上的竞争关系,定域性和非定域性的关系上。本文就以上几方面撰写了量子场论的发展简史、概念体系和数学形式以及实在论和反实在论的历史传统带来的哲学见解,进而构筑语境实在论的量子场论哲学。并创新性的提出模态实在和结构实在融合基础上的跨语境共享共生实在论。论文运用了逻辑方法、实验证实方法和语境方法。绪论介绍了国际上量子场论实在论的研究状况。主要就关系实在论、要素实在论、实体实在论、结构实在论和语义研究的特征进行综述。并简介了数学和经验之间的多样化层次性的冲突。第一章就发散困难引起的非充分决定性论题进行语境实在论的解释,指出次论题的本质是数学和经验的关系问题。第三章,继续第二章的数学和经验之间的表征关系指出,定域性难题,数学表征物理研究对象的表征是根本难题。第四章,运用模态逻辑和模糊模态逻辑指出物理世界的动态性。第五章,指出量子拓扑场论是对定域性和非定域性难题的多样数学进路的统一,第六章给出跨语境的实在论解释。结束语提出跨语境共享共生实在论,为人机共生、人机交互技术和新材料的研发提供了哲学理论解释。为实在论提出一元论的辩护。本文的理论创新是,首次提出跨语境共享共生实在论,给出物质和意识统一的数学统一和逻辑统一表述。方法论创新:全面移植语境方法论到量子场论的实在论研究中。社会科学技术应用价值创新:为当今的量子计算机的设计新材料的量子计算的数学计算指出新的出路。
二、论形式结构对内容要素的决定性(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形式结构对内容要素的决定性(论文提纲范文)
(1)亚里士多德辩证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主题与背景 |
第二节 研究历史与文献 |
第三节 研究框架与思路 |
第一章 亚里士多德与苏格拉底的反诘法 |
第一节 苏格拉底的反诘法: 反驳、伦理教育与定义性知识 |
第二节 从反诘法到亚里士多德的辩驳法 |
第三节 回答者的任务、辩证命题的四要素与定义性知识 |
第四节 辩证法与哲学活动的一般结构 |
第二章 亚里士多德对柏拉图辩证法的革新与发展 |
第一节 柏拉图理念论形而上学框架中的辩证法 |
第二节 《工具论》中的辩证法 |
第三节 亚里士多德对柏拉图辩证法的革新及其动因 |
第三章 作为辩证法之起点的现象: 感知经验和有声望的意见 |
第一节 现象: “观察到的事实”和“看起来如此的事物” |
第二节 两种解释方案: 相似论和差异论 |
第三节 通向相似论解释的一种新思路 |
第四节 不同探究领域中现象概念的进一步说明 |
第四章 辩证法的一般程序 |
第一节 选取或建构辩证命题、考察命题与疏解难题 |
第二节 一个实例: 四因说的两次辩证性探究 |
第三节 辩驳法与好辩或诡辩 |
第五章 伦理学探究中的辩证法 |
第一节 拯救现象法作为辩证法的一种运用形式 |
第二节 辩证法在伦理学探究中的普遍适用性 |
第六章 自然科学探究中辩证法的功能与地位 |
第一节 动物学与天体学中的探究过程 |
第二节 作为科学探究主要任务目标的两种类型原因 |
第三节 探究两种类型原因的方法进路 |
第四节 对自然科学中辩证法之使用的进一步阐明 |
第七章 通向具体科学第一原理过程中的辩证法 |
第一节 《后分析篇》中的第一原理 |
第二节 具体科学第一原理与归纳、理知(vο(?)ζ) |
第三节 辩证法与定义 |
第四节 通向第一原理过程中辩证法之作用的内在根据 |
第八章 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第一原理 |
第一节 作为普遍科学的形而上学 |
第二节 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第七卷的实体(ο(?)σ(?)α)探究 |
第三节 辩证法与不矛盾律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发表情况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2)警务体系能力研究 ——“技术-制度”互构视角下N市公安局“警务大脑”的经验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研究意义 |
1.2 相关研究综述 |
1.2.1 技术与组织的关系研究 |
1.2.2 基于信息系统的体系作战能力研究 |
1.2.3 警务效能研究 |
1.2.4 已有研究评价 |
1.3 研究方法与个案选取 |
1.3.1 个案研究 |
1.3.2 N市公安局图景 |
1.3.3 个案进入 |
1.4 研究思路 |
1.5 研究的创新与难点 |
1.5.1 研究的创新 |
1.5.2 研究的难点 |
2 理解警务体系能力:核心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警务体系能力的概念解读 |
2.1.1 体系 |
2.1.2 警务体系 |
2.1.3 体系能力 |
2.1.4 “警务体系能力”的释义 |
2.2 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
2.2.1 理论基础:“技术—制度”的互构论 |
2.2.2 分析框架:技术执行 |
3 既有警务体系能力的“反功能” |
3.1 在分割中协同:动力不足与共识机制的缺失 |
3.1.1 警种协同的动力不足 |
3.1.2 警种分工过细导致共识机制的缺失 |
3.2 警务在综合治理中的两面性:在开放与封闭间徘徊 |
3.2.1 社会安全形势变化与综合治理的基本取向 |
3.2.2 警务在综合治理的显性取向:开放与整合 |
3.2.3 一种“暗存”的反向运动:封闭和内敛趋向 |
3.3 小结:“集合式”警务的现实与无奈 |
4 “警务大脑”:消除既有警务体系能力“反功能”的新尝试 |
4.1 “警务大脑”初期架构及新技术之期望 |
4.1.1 “警务大脑”的初期架构 |
4.1.2 新技术之“美好想象” |
4.2 治理“乌托邦”:基于技术实体警务体系能力的现实困境 |
4.2.1 工作增负:技术的有效性困境 |
4.2.2 孤岛现象:警务治理的内卷化困境 |
4.2.3 虚拟的美丽:警务治理的“唯技术主义”困境 |
4.3 小结:组织表面秩序下隐藏着巨大的无序 |
5 制度匹配与新技术的“自我强化” |
5.1 制度匹配:合成警务机制的确立 |
5.1.1 信息资源整合:从分散走向共享 |
5.1.2 组织结构整合:综治警务一体化 |
5.1.3 警务要素整合:“情指行”一体化 |
5.2 新技术的“自我强化” |
5.2.1 技术制度调适:警务流程再造 |
5.2.2 新技术的“刚性外显”与组织运行 |
5.3 小结:技术扎根的深层基础 |
6 技术与制度的互构:警务体系能力现代化何以可能? |
6.1 信息技术:警务体系能力现代化的技术支撑 |
6.1.1 技术赋能:以信息化驱动现代化 |
6.1.2 技术赋权:推动公安战斗力生成模式转变 |
6.2 合成警务机制:警务体系能力现代化的制度形塑 |
6.2.1 宏观层面:构建一体化警务模式 |
6.2.2 中观层面:推动组织结构变革 |
6.2.3 微观层面:重构行动者理念和行为 |
6.3 小结:技术与制度的互构 |
7 结论与反思 |
7.1 研究结论 |
7.2 研究反思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3)刑法解释的立场、范式与方法(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刑法形式与实质解释立场的学派分野 |
第一节 刑法形式与实质解释立场的对峙概述 |
一、刑法形式与实质解释立场的发展脉络 |
二、刑法形式与实质解释立场的对峙意义 |
第二节 刑法形式与实质解释立场的分歧焦点 |
一、实质判断位阶之先后 |
二、刑法规范性质之理解 |
三、解释方法偏好之选择 |
四、刑法机能关系之处理 |
第三节 刑法形式与实质解释立场的实证考察 |
一、对“冒充”的理解 |
二、对“毁坏”的阐释 |
第二章 刑法形式与实质解释立场的正本清源 |
第一节 刑法形式(实质)解释与相关概念关系辨正 |
一、形式(实质)解释与形式(实质)构成要件 |
二、形式(实质)解释与形式(实质)判断 |
三、形式(实质)解释与形式(实质)刑法 |
第二节 刑法形式与实质解释立场间的曲解与误读 |
一、对形式解释立场的误解 |
二、对实质解释立场的扭曲 |
第三节 刑法形式与实质解释立场的内涵廓清 |
一、形式解释立场的定义阐释 |
二、实质解释立场的内涵界说 |
第三章 刑法形式与实质解释立场的哲学源流 |
第一节 刑法形式与实质解释立场的法哲学渊源 |
一、形式与实质解释立场的法哲学对立 |
二、形式解释立场与实证主义法学 |
三、实质解释立场与诠释法学 |
第二节 刑法形式与实质解释立场的语言哲学滥觞 |
一、形式与实质解释立场的语言哲学争持 |
二、形式解释论与语言分析哲学 |
三、实质解释论与语言诠释学 |
第四章 刑法形式与实质解释立场的有机整合 |
第一节 刑法整合解释立场的提出 |
一、形式与实质解释立场的省察与反思 |
二、整合解释立场的意义及内涵 |
第二节 刑法整合解释立场的解释向度 |
一、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的抵牾 |
二、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的立基 |
三、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的缺陷 |
四、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的整合 |
第三节 与刑法整合解释立场相关的两个问题 |
一、整合解释立场下解释结论的正解判别 |
二、整合解释立场下解释方法的存在价值 |
第五章 刑法整合解释立场的思维范式 |
第一节 刑法整合解释立场的思维工具 |
一、刑法推论 |
二、刑法解释 |
三、刑法诠释 |
四、刑法论证 |
第二节 刑法整合解释立场的类推思维范式 |
一、刑法解释与类推的区分困难 |
二、刑法解释是一个类推的过程 |
三、刑法类推的特征及优缺分析 |
四、刑法类推的具体步骤 |
第三节 刑法整合解释立场类推界限的确定 |
一、各国刑法解释界限学说考析 |
二、解释性类推与续造性类推的区分 |
第四节 刑法整合解释立场类推基点的确定 |
一、语义学上的两种语义空间模型 |
二、语义核心范围的获取方法 |
第五节 刑法整合解释立场案件相似性、等值性的确定 |
第六章 刑法整合解释立场的方法运用 |
第一节 刑法解释方法的分类研究 |
一、我国的刑法解释方法 |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解释方法 |
三、英美法系国家的刑法解释方法 |
四、刑法解释方法的分类 |
第二节 刑法解释方法的个别考察 |
一、文义解释 |
二、体系解释 |
三、目的解释 |
四、合宪性解释 |
第三节 刑法解释方法的位阶关系 |
一、刑法解释方法位阶的有无之争 |
二、刑法解释方法的运用顺序 |
三、刑法解释方法的效力等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早期胡塞尔数学进路中的现象学起源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19世纪数学的发展与现象学的开端 |
1.1 数系扩张与数概念的几何化解释 |
1.2 符号体系的兴起:算术的代数化 |
1.3 算术分析的严密化运动 |
1.3.1 第二次数学危机与魏尔斯特拉斯的解决方案 |
1.3.2 实数系的构造问题 |
1.4 从数学到现象学:早期胡塞尔的魏尔斯特拉斯之路 |
第2章 数的概念起源作为现象学的问题 |
2.1 数的概念的严格性定义问题 |
2.1.1 数的一般性定义 |
2.1.2 弗雷格的概念数及其外延困境 |
2.1.3 胡塞尔对严格性定义的批评 |
2.2 胡塞尔对本真数的构造 |
2.2.1 集合联结 |
2.2.2 “某物”与“一”的获得 |
2.2.3 从本真数到非本真数的扩展 |
第3章 符号转向与一般算术观念的形成 |
3.1 胡塞尔对非本真数的构造:虚数难题 |
3.2 胡塞尔的符号转向:魏尔斯特拉斯的算术化进路的失败 |
3.3 从算术概念到符号运算:一般算术观念的形成与考察 |
3.3.1 从概念系统到符号系统 |
3.3.2 对一般算术的逻辑考察 |
3.4 《逻辑学讲座:1896》中的纯粹逻辑学方案 |
3.5 数概念起源中的心理主义问题 |
3.5.1 弗雷格的批评 |
3.5.2 胡塞尔的解释与相关辩护 |
3.5.3 胡塞尔早期算术哲学的相关争议和总结 |
第4章 纯粹逻辑学的公理化构建与心理主义批判 |
4.1 对黑格尔逻辑学的反抗 |
4.1.1 波尔查诺的自在表象和命题 |
4.1.2 洛采的有效性观念 |
4.2 一般逻辑学的问题与批判 |
4.2.1 逻辑心理主义的问题与批判 |
4.2.2 经验逻辑主义的问题与批判 |
4.2.3 传统逻辑学及其工艺论的问题与批判 |
4.3 纯粹逻辑学的公理化构建 |
4.3.1 纯粹逻辑学作为规范科学 |
4.3.2 纯粹逻辑学作为理论科学 |
4.3.3 康德与胡塞尔对形式逻辑的划分和比较 |
第5章 纯粹流形论及其完备性问题 |
5.1 纯粹逻辑学的三层任务 |
5.2 纯粹逻辑学的含义系统和对象领域 |
5.2.1 形式含义系统 |
5.2.2 无意义与悖谬的两种形式 |
5.2.3 形式对象领域 |
5.3 流形论中的一般算术与形式数学的关系问题 |
5.3.1 流形论中算术化、符号化与形式化的层级关系 |
5.3.2 对流形论之完备性问题的论证 |
第6章 《逻辑研究》中的现象学起源:纯粹逻辑学与描述心理学的关系 |
6.1《导引》的重心问题 |
6.1.1 心理主义批判的双重意义 |
6.1.2 纯粹逻辑学的重心位置 |
6.2 纯粹逻辑学与六项研究之间的关系问题 |
6.2.1 心理主义的倒退与循环解释 |
6.2.2 对此批评的反驳 |
6.2.3 后期胡塞尔的解释及其相关辩护 |
6.2.4 现象学的起源:纯粹逻辑学的基本概念与范畴直观 |
总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论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的唯物史观境域(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言:问题与思路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现状分析 |
三、本文研究思路 |
四、创新与不足 |
第二章 政治经济学批判之前奏的法哲学批判 |
第一节 面对物质利益发表意见的难事 |
一、承接启蒙的理性自由观 |
二、遭遇物质利益的困惑 |
三、对黑格尔理性哲学的怀疑与动摇 |
第二节 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激进批判 |
一、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的复杂性 |
二、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与吸取 |
三、“克罗茨纳赫笔记”中政治批判维度 |
第三节 法哲学批判的成就展现与思想定位 |
一、《德法年鉴》中市民社会批判转向与无产阶级概念的产生 |
二、马克思的人类解放与人本主义的性质差别 |
三、经由政治批判进入政治经济学批判 |
第三章 对黑格尔哲学的创造性转化与经济批判的开启 |
第一节 费尔巴哈因素与国民经济学研究 |
一、马克思对于费尔巴哈的“高估” |
二、马克思对于国民经济学的初始研习 |
三、费尔巴哈与国民经济学都未在思想深层触动马克思 |
第二节 对黑格尔辩证法的创造性转化 |
一、黑格尔的绝对唯心体系与马克思的激烈批判 |
二、从精神生产史向劳动辩证法的创造性转化 |
三、感性活动的唯物史观定向 |
第三节 哲学批判基础上的经济批判 |
一、哲学批判成果与经济批判的路径 |
二、作为私有财产概念本质的异化劳动 |
三、通向唯物史观与重构国民经济学的线索 |
四、“穆勒笔记”中的交往异化与批判成就 |
第四章 唯物史观的创立与经济批判的深层奠基 |
第一节 作为历史科学的唯物史观 |
一、对一切观念史观的颠覆 |
二、对一切市民社会科学的批判与超越 |
三、唯物史观创立中的自发分工、生产力与交往形式 |
第二节 唯物史观的方法论内涵 |
一、作为总体性理论的唯物史观 |
二、唯物史观的历史性与否定性 |
三、唯物史观中概念的二重性 |
第三节 唯物史观对于经济批判的深层奠基 |
一、深层生产结构的辩证决定 |
二、社会形式的生成及其赋形作用 |
三、唯物史观中的主体问题 |
第五章 唯物史观与政治经济学批判的互为推进 |
第一节 读不懂“社会关系”的蒲鲁东 |
一、处处与唯物史观相对立的《贫困的哲学》 |
二、蒲鲁东“构成价值”的“科学发现” |
三、政治经济学的形而上学 |
第二节 经济范畴只不过是社会关系的抽象表达 |
一、作为唯物史观与政治经济学批判本质关联的社会关系 |
二、对蒲鲁东经济改造理论的批判 |
三、政治经济学批判方法论上的唯物史观澄清 |
第三节 唯物史观基础上对于政治经济学批判的推进 |
一、《雇佣劳动与资本》中对资产阶级社会经济关系的正面阐释 |
二、《共产党宣言》对资本主义的整体批判 |
第六章 政治经济学批判体系的成型及其结构解析 |
第一节 作为整个政治经济学批判的《导言》 |
一、“伦敦笔记”与《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的创作背景 |
二、“生产一般”与作为总体的生产 |
三、政治经济学方法:两种不同的“抽象” |
四、未完成的《导言》及其地位与意义 |
第二节 政治经济学批判起点的确定与结构调整 |
一、关乎整个批判的起点 |
二、作为起点的“商品” |
三、政治经济学批判结构体系中的唯物史观 |
第三节 政治经济学批判体系成型与唯物史观发展 |
一、劳动二重性的发现 |
二、剩余价值理论与资本关系的再生产 |
三、政治经济学批判的深入推进与唯物史观发展 |
第四节 古典经济学的批判与经济科学的确立 |
一、古典经济学的功绩与困境 |
二、《1861—1863年经济学手稿》中对于古典经济学的具体批判 |
三、经济科学的确立与唯物史观方法论基础 |
第七章 《资本论》的唯物史观呈现方式 |
第一节 《资本论》的形式分析与实质内容 |
一、《资本论》的结构与《逻辑学》的关联 |
二、形式分析的客观限度 |
三、唯物史观的在场性及其“上升”路线 |
第二节 价值形式与社会形式 |
一、价值形式与系统辩证法 |
二、价值形式的唯物史观回溯 |
三、实现逻辑与历史相统一 |
第三节 资本逻辑的唯物史观限度 |
一、资本逻辑的思辨解读 |
二、颠倒的世界及资本逻辑的限度 |
三、资本逻辑与生产逻辑的问题 |
第四节 《资本论》内在矛盾路径及对唯物史观的深化 |
一、资本在实现价值增殖过程中的危机与矛盾 |
二、《资本论》内在矛盾解析路径及其根本意义 |
第八章 结语:当代启示与意义 |
一、彰显马克思思想的整体性与经济批判的唯物史观属性 |
二、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奠定方法论基础 |
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中提供指导 |
四、坚定全面深化改革的沧桑正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及在校期间科研成果 |
(6)乡村生活空间网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乡村生括空间的回望 |
1.1 选题背景 |
1.1.1 实践背景:过去与现在的乡村生活空间 |
1.1.2 理论背景:生活空间网络与地理学研究 |
1.1.3 政策背景:全球乡村发展与中国乡村振兴实践 |
1.2 研究评述 |
1.2.1 乡村生活空间网络的国际研究 |
1.2.2 乡村生活空间网络研究的国内进展 |
1.2.3 乡村生活发展与网络研究的研究评述 |
1.3 研究意义 |
1.3.1 理论意义 |
1.3.2 实践价值 |
1.4 研究思路 |
1.4.1 明确研究目标 |
1.4.2 设计研究内容 |
1.4.3 选择研究方法 |
1.4.4 构建技术路线 |
1.4.5 探索科学理论 |
2 乡村生活空间网络理论 |
2.1 理论基础 |
2.1.1 概念辨析 |
2.1.2 理论来源 |
2.1.3 理论评述 |
2.2 理论框架 |
2.2.1 理论稀缺性 |
2.2.2 地理优势性 |
2.2.3 地理学框架 |
2.3 地理分析 |
2.3.1 乡村网络互动理论 |
2.3.2 乡村系统动力理论 |
2.3.3 乡村综合发展理论 |
2.4 本章小结 |
3 乡村生活空间网络结构 |
3.1 网络判别 |
3.1.1 结构内涵 |
3.1.2 网络结构 |
3.1.3 地理描述 |
3.2 网络类型 |
3.2.1 居住空间网络 |
3.2.2 就业空间网络 |
3.2.3 消费空间网络 |
3.2.4 休闲空间网络 |
3.3 空间分析 |
3.3.1 构网方法 |
3.3.2 分析方法 |
3.3.3 实证研究 |
3.4 本章小结 |
4 乡村生活空间网络组织 |
4.1 系统分析 |
4.1.1 组织内涵 |
4.1.2 网络系统 |
4.1.3 组织特性 |
4.2 地理演化 |
4.2.1 演化动力分析 |
4.2.2 演化机制分析 |
4.2.3 演化过程分析 |
4.3 案例研究 |
4.3.1 京山乡村生活空间网络的演化阶段识别 |
4.3.2 京山乡村生活空间网络的演化动力刻画 |
4.3.3 京山乡村生活空间网络的演化机制分析 |
4.4 本章小结 |
5 乡村生活空间网络模式 |
5.1 模式识别 |
5.1.1 模式内涵 |
5.1.2 网络模式 |
5.1.3 地理逻辑 |
5.2 模式类型 |
5.2.1 形态学视角下的模式类别 |
5.2.2 发生学视角下的模式类别 |
5.2.3 动力学视角下的模式类别 |
5.3 地理透视 |
5.3.1 生态透视 |
5.3.2 经济透视 |
5.3.3 社会透视 |
5.4 本章小结 |
6 乡村生活空间网络治理 |
6.1 治理分析 |
6.1.1 治理内涵 |
6.1.2 治理框架 |
6.1.3 治理过程 |
6.2 治理工具 |
6.2.1 空间凝聚力政策 |
6.2.2 空间网络型规划 |
6.2.3 空间非正规契约 |
6.3 治理效应 |
6.3.1 物质环境演进效应 |
6.3.2 生活活动分工效应 |
6.3.3 社会文化共生效应 |
6.4 本章小结 |
7 乡村生活空间的未来 |
7.1 主要结论 |
7.2 研究创新 |
7.3 研究反思 |
7.3.1 地理学生活视野与网络知识谱系 |
7.3.2 超越人类关系的生活空间网络 |
7.3.3 网络化的空间与流动的生活 |
7.3.4 从差异vs大同到差异&大同 |
7.4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校期间发表的论文、科研成果等 |
致谢 |
(7)正义原则的理性之维 ——原初状态中的建构与证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社会整合如何成为可能? |
二、罗尔斯整合社会的工具—实践理性 |
三、兼具普遍性与现实性的实践理性 |
四、文献综述及本文写作思路 |
(一)文献综述 |
(二)本文写作思路 |
第一章 原初状态的价值取向及道德建构主义 |
一、原初状态概述 |
二、原初状态的道德标准——纯粹接受方导向(purely recipient-oriented) |
(一)结果论要素(consequentialism) |
(二)人本主义要素(humanism) |
(三)规范的个人主义要素(normative individualism) |
三、原初状态的实质——建构实践理性(practical reason)要素的程序 |
(一)康德语境中的实践理性 |
(二)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建构 |
(三)理性直觉主义与建构主义 |
第二章 实践理性能力在原初状态中的呈现 |
一、实践理性的人性基础 |
(一)道德人的本质--道德能力 |
(二)根本利益:目的抑或手段? |
(三)合理能力(rationality):一般性的假言命令 |
(四)正义感能力:自然情感的道德表达 |
二、理性的实验条件 |
(一)公共视角的框架——社会契约 |
(二)合理性要素的削弱——无知之幕 |
(三)推理的限定——最大最小值原则 |
(四)“理性限制合理”的慎思——慎思的合理性 |
(五)理性限制合理性的方法论尝试——反思的平衡 |
第三章 功能论视角的理性内涵的分析 |
一、产生“公共因子”的能力 |
(一)何谓公共性 |
(二)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同质性 |
(三)实践理性与高阶利益 |
二、推测的能力 |
(一)“承诺”的行为动机 |
(二)从“完全理性假设”向“有限理性假设”的转变 |
(三)理性与选择动机 |
三、反思的能力 |
(一)实践理性与民主社会的文化 |
(二)实践理性与反思 |
第四章 对各种怀疑论的回应 |
一、对形式怀疑论的回应 |
(一)形式怀疑论的论点 |
(二)形式怀疑论者存在的误区 |
(三)对形式怀疑论的回应 |
二、对道德效力来源怀疑论的回应 |
(一)休谟的道德效力渊源怀疑论 |
(二)休谟道德理论的缺陷 |
(三)对道德效力渊源怀疑论的回应 |
三、对人的概念的怀疑论的回应 |
(一)人的概念怀疑论的论点 |
(二)桑德尔批评的理论缺陷 |
(三)对人的概念的怀疑论的回应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中国当代文学理论审美范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论文选题的理由或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的现状及趋势 |
(一) 国内研究综述 |
(二) 国外研究概况 |
三、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和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内容及论文框架 |
(三)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
四、拟采取的研究方法、研究手段及创新 |
(一) 拟采取的研究方法、研究手段、技术路线 |
(二) 本论文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中国当代文学理论审美范式的基本内涵 |
第一节 “范式”与文学理论范式 |
一、“范式”概念及其理论内涵 |
二、文学理论范式的内涵与演变 |
三、范式创造是文学理论知识生产的核心 |
第二节 中国当代文学理论审美范式 |
一、中国当代文学理论审美范式的基本内涵 |
二、中国当代文学理论审美范式的理论渊源 |
第二章 中国当代文学理论审美范式的历史形成 |
第一节 为文艺正名:审美范式建立的理论前提 |
一、社会政治范式:理论来源、特征与局限 |
二、为文艺正名:文艺与政治关系的再审视 |
第二节 人道主义理论:审美范式建立的哲学基础 |
一、文学是人学:早期中国文学理论中的人学思想 |
二、《手稿》讨论:马克思主义的人道主义哲学基础 |
第三节 美学大讨论:审美范式建立的学科参照 |
一、20世纪中国美学讨论的基本问题和影响 |
二、美学讨论与文学审美主体性原则的建立 |
第三章 中国当代文学理论审美范式的理论类型 |
第一节 意识形态论的文学审美观 |
一、文学与意识形态关系的论争 |
二、“审美反映论”的文学观 |
三、“审美意识形态”论的文学观 |
第二节 语言形式论的文学审美观 |
一、形式本体论的文学审美观 |
二、语言本体论的文学审美观 |
三、符号本体论的文学审美观 |
第三节 内在超越论的文学审美观 |
一、超越论文学审美观的理论基础 |
二、审美超越与自由生存 |
三、审美超越与终极关怀 |
第四章 中国当代文学理论审美范式的实践范例 |
第一节 文学活动的审美本质 |
一、审美是人类特有的精神活动 |
二、审美和文学的审美本质 |
三、审美贯穿文学活动始终 |
第二节 文学作品的审美结构 |
一、文学的“格式塔质”和审美本质 |
二、内容与形式的相互征服:“美在于内容与形式的交涉部” |
第三节 文学接受的审美阐释 |
一、文学审美接受的心理机制 |
二、文学审美接受本质上是一种精神家园的复归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9)形式·力·情感 ——书法形式与情感表现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立论依据 |
三、研究现状 |
四、本文主要内容 |
五、研究目的和意义 |
六、研究方法和手段 |
第一章 传统情感观念及审美演变 |
第一节 儒家“节情”观 |
一、孔子对情的态度 |
二、孟子对情的态度 |
第二节 道家“无情”观 |
一、老子对情的态度 |
二、庄子对情的态度 |
第三节 屈骚“狂情”观 |
第四节 佛教“去情”观 |
第二章 书法形式与情感表现的中介:力 |
第一节 书法形式概念的内涵 |
一、梳辨书法“形式”概念的必要性 |
二、书法“形式”是不断变化的历时性范畴 |
三、代表性形式观念简述 |
第二节 传统书法情感理论特点及阐释空间 |
一、传统书法情感理论的特点 |
二、传统书法情感理论的阐释空间 |
第三节 书法形式表现情感的现代心理学阐释 |
一、代表性情感表现理论及其局限 |
二、格式塔心理学情感理论:“力”生“情” |
三、格式塔心理学在书法表情论中的适用性 |
第四节 书法形式因素中的力 |
一、笔法是力的作用 |
二、字法是力的架构关系 |
三、墨法体现轻重、引斥、进退诸力 |
四、章法是力群节奏化呈现 |
第三章 书法创作中情感影响形式生成 |
第一节 影响书法形式生成的四个维度 |
第二节 情感的定义、内涵与核心要素 |
一、西方情绪理论的发展与情绪的定义、核心内容 |
二、中国传统情感观念 |
第三节 书法情感生成原理与启动模式 |
一、书法情感生成基本原理 |
二、书法情感启动两种模式 |
第四节 书法情感在创作中的作用 |
一、创作论中“心”的含义 |
二、创作论中“手”的内容 |
三、心手关系 |
四、书法情感打破心手隔阂 |
第四章 书法欣赏中形式表现情感 |
第一节 五体书情感表现方式 |
一、笔法相异致五体书表情不同 |
二、字法相异致五体书表情不同 |
三、章法相异致五体书表情不同 |
四、墨法相异致五体书表情不同 |
第二节 形式表现情感的极致——狂草 |
一、狂草创作状态特点 |
二、狂草创作形式特点 |
三、狂草“形”省“情”存的视觉心理依据 |
四、狂草“情使形变”现象 |
第三节 书法形式与风格 |
一、传统书法风格理论的主体性与客体性 |
二、形式对于书法风格的影响 |
第五章 形式与情感的统一:书法创作模式举隅 |
第一节 “中和”式创作模式 |
一、“中和”观念渊源及内涵要求 |
二、“中和”创作模式的形式及情感特点 |
第二节 “狂狷”式创作模式 |
一、“狂狷”观念的审美内涵 |
二、“狂狷”创作模式的形式及情感特点 |
第三节 “以理御情”式创作模式 |
一、理学之“以理御情”创作模式 |
二、形式规律之“以理御情”创作模式 |
第四节 “无情”式创作模式 |
一、道家“无情”观对创作形式的影响 |
二、佛教“去情”观对创作形式的影响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校期间成果 |
致谢 |
(10)量子场论的实在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选题意义 |
2.国内外研究现状 |
3.国外研究现状 |
4.论文思路 |
5.应用价值 |
6.创新之处 |
第一章 量子场论发展简史、概念体系和数学形式体系 |
1.1 量子场论的发展历史 |
1.1.1 量子场论的发展脉络 |
1.1.2 量子场理论经验预言:粒子物理学的标准模型 |
1.1.3 量子场论的数学语言:拉格朗日函数 |
1.1.4 结语 |
1.2 三种数学形式 |
1.2.1 三种通往量子场论的数学途径 |
1.2.2 量子场论的数学竞争与走向 |
1.3 量子场论的概念体系 |
1.3.1 “场粒二象性” |
1.3.2 “一次量子化”与“场量子化” |
1.3.3 重整化 |
1.3.4 真空或基态 |
1.3.5 拓扑斯和量子拓扑 |
1.4 量子场论的实在论研究主要观点 |
1.4.1 实体实在论 |
1.4.2 多维度的量子场论实在论 |
1.4.3 自然主义的实在论 |
1.4.4 实践整体下的语境实在论 |
1.4.5 结语 |
第二章 重整化技巧的语境分析 |
2.1 重整化理论的历史和概念基础 |
2.1.1 临界现象中的物理洞见:重整化群方程的定点解 |
2.1.2 度规不变性和重整化群方法 |
2.2 重整化技巧的数学形式 |
2.2.1 重整化技巧及语境 |
2.2.2 不同结构的重整化语境 |
2.2.3 重整化群的构造及其语境 |
2.2.4 重整化技巧的经验性 |
2.2.5 小结 |
2.3 重整化与非充分决定性命题 |
2.3.1 量子场论语境下的非充分决定性论题的提出 |
2.3.2 量子场论的非充分决定性内涵 |
2.3.3 量子场论的非充分决定性症结 |
2.3.4 结构实在论的回应 |
2.3.5 小结 |
第三章 可能世界、模态及代数量子场论 |
3.1 量子场论的模态解释 |
3.1.1 Dieks的量子场论的模态解释 |
3.1.2 移植量子力学的模态解释 |
3.1.3 分离性和退相干的模态解释 |
3.2 Rob Clifton 的量子场论的模态解释 |
3.2.1 量子力学模态解释 |
3.2.2 模态解释的非原子版本和原子版本 |
3.2.3 联合概率解释 |
3.3 量子场论的模态解释的方法论特征 |
3.3.1 对量子力学模态解释的继承和发展 |
3.3.2 两种定域方法的局限性 |
3.3.3 模态解释的实在论特征 |
3.3.4 小结 |
第四章 非定域性论题的语境论分析 |
4.1 非定域性论题的起源 |
4.1.1 产生语境:非相对论量子力单个粒子系统的玻恩概率解释 |
4.1.2 解释语境:量子场论的模定域 |
4.1.3 非定域论题的本质 |
4.1.4 “真空极化”与拓扑分裂 |
4.1.5 非定域性论题的意义 |
4.2 模态逻辑与模糊概念分析的语境模型 |
4.2.1 语境模型 |
4.2.2 模态逻辑 |
4.2.3 总结 |
第五章 量子拓扑与量子逻辑和实在的跨语境追踪的表征 |
5.1 量子场论的数学统一:量子拓扑 |
5.1.1 意识的量子拓扑表征 |
5.1.2 量子场论中的拓扑量子计算 |
5.1.3“耗散脑”的热量子场论系统的余代数模型化拓扑形式 |
5.2 余代数和模态逻辑 |
5.2.1 余代数 |
5.2.2 余代数模态逻辑 |
5.2.3“自然计算”:量子场论的“量子拓扑”计算和“耗散脑”计算的统一 |
5.3 量子场论和量子场逻辑 |
5.3.1 拓扑斯与量子逻辑 |
5.3.2 量子拓扑学的基础结构 |
5.3.3 “局部引理”和自由格的构造 |
5.4 分形逻辑与量子逻辑的语境构造 |
第六章 量子场论的语境实在论构建 |
6.1 物理学的统一之路 |
6.1.1 物理数学和物理实验两个分支的历史走向和统一特征 |
6.1.2 语境实在的整体性和唯一性 |
6.2 代数背景中的量子场论是时空参量代数网格 |
6.2.1 定域协变态与全域几何性的模同构 |
6.2.2 大脑和意识 |
6.2.3 高维代数的拓扑量子理论与希尔伯特态语境 |
结束语:跨语境的共享共生实在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四、论形式结构对内容要素的决定性(论文参考文献)
- [1]亚里士多德辩证法研究[D]. 孙亚杰. 山东大学, 2021(11)
- [2]警务体系能力研究 ——“技术-制度”互构视角下N市公安局“警务大脑”的经验分析[D]. 伏佩宣.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1(12)
- [3]刑法解释的立场、范式与方法[D]. 郭大磊.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4]早期胡塞尔数学进路中的现象学起源问题研究[D]. 于宝山. 西北师范大学, 2020(12)
- [5]论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的唯物史观境域[D]. 徐文越. 上海财经大学, 2020(04)
- [6]乡村生活空间网络研究[D]. 罗燊. 华中师范大学, 2020
- [7]正义原则的理性之维 ——原初状态中的建构与证成[D]. 陆帅文.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8]中国当代文学理论审美范式研究[D]. 谭诗民. 陕西师范大学, 2019(01)
- [9]形式·力·情感 ——书法形式与情感表现论[D]. 李泊潭. 南京艺术学院, 2019(01)
- [10]量子场论的实在论研究[D]. 程守华. 山西大学, 2019(01)
标签: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论文; 黑格尔辩证法论文; 哲学基本问题论文; 哲学研究论文; 刑法理论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