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赔偿,还是侵权责任赔偿——江苏首例律师执业因车祸致残赔偿案引起社会关注(论文文献综述)
胡月荣[1](2021)在《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在医疗美容侵权纠纷中的司法适用研究》文中指出
黎敏儿[2](2021)在《人体冷冻胚胎的归属与处置问题研究 ——兼议处置问题引发的代孕困境》文中提出随着我国适龄产妇不孕不育患病率的大幅增长,不孕不育已经成为困扰公众、影响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重大社会性问题。作为20世纪后人类婚姻和家庭领域发生的最具影响力的进程之一,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诞生和发展给大多数不孕不育患者带来了福音,让他们可以通过辅助生殖的医疗手段实现自己的生育权。作为人工辅助生殖技术中关键的一环,冷冻胚胎技术是一项目前较为成熟的解决生育难题的技术。鉴于内外环境差异所导致的胚胎移植后的低成功率,又为了延长体外胚胎的存活期限和为随时移植做准备,实践中会一次性在女性体内取出多个卵子,并培育多个胚胎。但与此同时也有一系列法律问题接踵而至,比如冷冻胚胎的民事法律地位要如何认定,当出现夫妻双方离婚或一方死亡或双方死亡等情形时应如何确定冷冻胚胎的处置。笔者将试图并希望通过本文的论述,探究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和不同情形下的处置规则,并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合理认定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是解决冷冻胚胎纠纷的基础与前提,本文第一部分将着重分析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首先,本文将从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切入明确冷冻胚胎在生物学上的具体内涵和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并抛出研究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重要性。再者,对学术界对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三种理论学说:认为冷冻胚胎具有民事法律主体地位的“主体说”、认为冷冻胚胎属于客观实体物的“客体说”以及认为冷冻胚胎属于人与物的“过渡性存在”的“中介说”进行解释和学说评析。然后,在比较法视野下列举并分析域外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对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认定。笔者再对以上与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相关的学说和域外经验进行论述和评析,目的旨在文末总结得出笔者的观点:冷冻胚胎应属于“人格化的特殊物”。界定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的目的在于解决冷冻胚胎的处置问题,但我国司法实践中现存的冷冻胚胎处置纠纷尚有不少问题和缺陷,因此第二部分紧接着第一部分对法律属性的探讨,主要围绕司法实践中冷冻胚胎归属及处置纠纷的案由选择、原被告关系、法院对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分析以及对冷冻胚胎归属及处置的裁判依据进行具体的统计学分析和案例分析。其中笔者通过不同原被告主体和纠纷类型选择了五个重点案例,对法院的裁判思路作出解读,发现在法律属性不明朗的情况下,法院的裁判思路存在诸多矛盾。而这些矛盾笔者将在该部分的最后予以最后的总结,旨在为下一部分具体分析冷冻胚胎的处置规则做铺垫和建构。第三部分系作者基于对冷冻胚胎属于“人格化的特殊物”的法律属性认定,对冷冻胚胎的归属和处置的具体规则作出的详细分析。“宜兴冷冻胚胎案”首次提出对冷冻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的概念,但我国法律中并未明确规定。故第二部分开篇首先解释在冷冻胚胎语境下监管权和处置权的内涵所在,明确冷冻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本质在于有特别限制的所有权,其实质仍是冷冻胚胎在实践应用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定内涵后,笔者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离婚、夫妻一方去世以及夫妻双方去世四个具体情形,分析对应情形下冷冻胚胎的处置问题。其中着重提及以夫妻合意为原则,当出现双方生育权冲突时对弱者的保护与利益平衡原则的考量以及冷冻胚胎的继承权问题。第四部分承继对第一、二部分的思考和研究,首先分析我国的立法现状,其中先从现有法律中对胎儿和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的法律规定突出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认定之法律空白和困境所在,然后通过对域外经验的列举和分析,以为后续提出我国立法建构作出铺垫。最后,本文将站在我国立法和司法语境下对冷冻胚胎法律属性与处置问题提出司法与立法方面完善建议。
朱刚[3](2019)在《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民事公益诉讼是因应现代工业文明快速发展和社会制度急剧变革所引发的侵害多数人利益的新型纠纷日渐增多而产生的新的诉讼类型。中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引入始于清末,现行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于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得以确立,初创时期的民事公益诉讼仍然面临观念、体制、制度和现实环境诸多困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两造失衡、系争利益集合化与扩散化等特征,法院职权干预主义、职权探知主义和职权进行主义等职权主义色彩浓厚。在程序规则方面,民事公益诉讼的受理规则、证明规则、裁判规则等均与传统民事诉讼有着较大差异,我国现行民事公益诉讼尚未形成独立完备的制度体系,需要进行系统的完善。全文共五章,主体内容约22万字,从中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生发背景展开,落脚于中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困境与完善。引言部分对研究缘由与价值、研究方法、研究综述及创新之处等作了交代。第一章为中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生成与展开。中国民事公益诉讼的产生具有经济社会发展、国家治理与发展理念变革、民众意识觉醒、理论发展与制度借鉴等背景。公益诉讼于清末引入我国,新中国成立初期即有探索,现行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于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得以确立,其规范体系包括程序基本法、实体单行法和司法解释性文件。中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统分结合的立法体系具有高度的包容性、开放性和前瞻性,并凸显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职能作用。对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认知需要把握公益诉讼的内涵、特征、诉讼构造、诉讼类型等。第二章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受理规则。作为民事公益诉讼受理审查的核心内容之一,对公共利益的判断是其基本前提和难点,包括集合性公益和纯粹性公益。我国现行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包括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英烈权益保护。当事人适格与诉的利益理论密切相关,其理论发展促进了公益诉讼当事人适格的扩张,起诉主体包括个人、团体、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诉讼请求与侵权责任方式和裁判方式关系密切,可分为预防性请求、恢复性请求、赔偿性请求、抚慰性请求以及费用请求等,其中赔偿性请求是研究重点。此外,公益诉讼受理规则中的重复起诉问题、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牵连问题需要具体把握。民事公益诉讼受理中存在一系列独特的规则,包括诉前程序制度、公告与告知制度、参加诉讼制度、支持起诉制度、禁止反诉制度等。第三章为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规则。民事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具有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的诸多特点,原告对公共利益可能或正在遭受侵害的事实和具有基本因果关系负担初步证明责任,被告对免除或减轻责任的事实、不存在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目前我国司法解释确立了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但在《民事诉讼法》中仍旧存在一些受客观真实说影响的条款,而对民事公益诉讼证明标准,我国立法并未进行专门规定。证据的调查收集是民事公益诉讼的一大难点,为此,除了在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明标准方面对原告予以照顾外,设定民事公益诉讼证据收集的特殊制度也是保障程序义务实质均衡的重要方面,包括证据调查令制度、文书提出命令制度、行政机关参与证据收集制度、“法庭之友”制度、法院依职权取证制度、证据保全制度等。第四章为民事公益诉讼的裁判规则。与普通民事诉讼相比,民事公益诉讼对撤诉、和解与调解、自认等处分权的行使存在限制。公益诉讼原告仅对诉讼结果享有名义上的利益,而诉讼利益的真正归属应当回归到社会公众,因而诉讼利益的实现、分配、管理、使用等方面必须立足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效保护。现有的民事诉讼成本制度是适应以保护私权为目的私益诉讼而确立的,其制度体系与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殊要求存在冲突,构建单独的公益诉讼成本制度是我国公益诉讼良性发展的必然要求。民事公益诉讼裁判效力的特殊规则集中体现在既判力扩张、预决效、执行力诸方面。第五章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困境与完善。初创时期的民事公益诉讼面临观念、体制、制度和现实等诸方面的困境,包括公益保护的社会意识和力量的培育和发动不足、公共政策形成和权利生成功能孱弱、尚未形成独立完备的公益诉讼制度体系、法定案件范围有限、起诉主体范围过窄且不明确、证明规则有待完善、诉讼成本畸高、诉讼利益归属失范、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存在诸多基础性障碍等。完善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本文研究的最终目的,应当从多个方面进行体系化完善,包括制定独立的公益诉讼法、适时扩大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放宽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资格、完善民事公益诉讼的管辖制度、创设和运用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与裁判方式、构建民事公益诉讼证明标准、完善诉讼利益归属制度、构建单独的民事公益诉讼成本制度体系、构建民事公益诉讼激励机制、完善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等。
罗珊[4](2017)在《中美环境公益诉讼比较研究》文中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行了大规模的城镇化建设,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二,虽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被污染的河流、被金属化的土地、被雾霾遮住的蓝天、被垃圾包围的城市,被癌症化的村庄等,无不表明环境质量的不断恶化,同时也暴露了环境管理的落后和环境治理的滞后。历史实践表明,环境的破坏和污染是人类生产规模化、市场化和社会化过程中很难规避的社会问题,是一个全世界性的问题。对任何一个国家来说,环境治理都是一个综合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更是一个需要时间解决的难题,它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而环境公益诉讼的确立则是司法领域在这个系统工程的体现,使得环境问题有了全方位的治理。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使得环境公益诉讼得到了法律上的确认。而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等司法文件的出台使得环境公益诉讼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从而形成了比较系统和实用的制度框架。这一诉讼机制为保护环境提供了重要的渠道和保障,推动了环境法治发展,符合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宗旨和理念。美国是最早确立现代公益诉讼的国家,而“环境公益诉讼”并非美国制定法中的概念,在美国环境法中的集中表现称之为“环境公民诉讼”,距今发展已有四十多年。当时美国面临着跟中国现在同样的环境问题,严重的环境灾害事件在美国接连不断:1943年洛杉矶发生的光化学烟雾事件、1948年的多诺拉事件、1967年托雷峡谷号游轮失事导致原油泄露、1969年圣巴巴拉海滩污染以及1969年凯霍佳河着火等公害事件使得美国处于环境危机之中,公民要求改变环境现状的呼声不绝于耳。在美国民众的要求下,美国自20世纪60年开始了对环境破坏和生态污染的反思,国会通过《清洁空气法》、《清洁水法》、《海洋倾废法》、《濒危物种法》、《安全饮用水法》、《资源保护与恢复法》等联邦法律以及一些州的环境法律构筑了公民诉讼的法律体系,也就是我们理解的环境公益诉讼法律体系。这一系列法案的出台使得美国的环境治理取得很大的进步,在确保环境法的实施方面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工具,在保护环境公共利益和环境治理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中美代表了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最大的能源消耗国和碳排放国,尽管两国在经济上存在竞争关系,但是环境保护是不显示国界之分的。“它山之石可以攻玉”,美国相关的立法、判例所表达的法律规则、公共准则以及政府制定的环境政策等都应成为我国建构环境公益诉讼学习研究的重要内容。因此,只有建立在对各自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充分认识与了解基础上的借鉴才更具有科学性和正当性,也才能为我国在绿色发展背景下的环境公益诉讼的推动带来更多福祉。本研究的理论命题是基于不同社会体制的环境公益诉讼有何异同。通过比较、总结中美两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共趋性问题和差异性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完善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建议。全文包括七个部分的内容,具体如下:第一部分:导论。本部分阐述了本文的选题缘由,较为系统地总结了中外学者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研究成果,在此基础上介绍了本文的基本思路、研究方法和资料来源。第二部分主要比较中美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性质和分类。概念界定上的“公益与公民”表现出了两者明显的差异,性质上则表现出“特殊诉讼与民事诉讼”的不同,由此分类上也展现了各自不同的走向,遵循不同的诉讼规则。第三部分比较了中美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原告主体上中美两国分别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的“二元”体系和任何人的“多元”体系。而被告范围两国也有所不同,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被告则具有一定局限性。第四部分是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可诉范围的比较,以损害行为和损害后果为具体比较内容。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损害行为不以违法为前提,而美国环境公益诉讼的损害行为的界定则需违法性要件。损害后果上,两国有一定的趋同性,都作了扩大解释,不仅包括实际的损害和潜在的危险,健康、审美和休闲等都属于环境权益。第五部分以中美环境公益诉讼的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为主要对比内容。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归责原则由于诉讼程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在民事公益诉讼中采用无过错原则,而行政公益诉讼中则是过错原则;而美国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归责原则则是严格责任原则,与无过错原则有一定的相似,但是其以违反保证他人安全的绝对义务为基础,体现对加害人的惩罚,又与我国强调对弱者的保护和社会的公平存在一定相异性。举证责任上,中国环境公益诉讼采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和原告提供初步证据的双重制度,而美国并无法律上的统一规定,而是根据具体个案而不同。第六部分是中美环境公益诉讼的损害救济方式和诉讼费用的比较。损害救济方式从财产型救济和非财产型救济来进行归纳总结,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财产型救济方式是损害赔偿,而美国环境公益诉讼财产型救济方式是罚金,两者性质功能不同,前者强调对环境生态的修复,同时兼顾惩罚、教育等功能;后者是一种惩罚性的民事处罚,除了具有制止和补偿环境损害的一般功能,着重对未来潜在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非财产型救济方式上中美两国都包括民事救济和行政救济,中国方式多样,且司法实践中有一定创新。诉讼费用方面,中美两国在费用构成、收取标准和分配方式上都有各自特点。第七部分:反思与借鉴。随着环境全球化的发展,美国环境公益诉讼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主要有理论上的局限、环保组织对环境公益诉讼的道德风险,环境公益诉讼的功能局限、环境立法过程中的博弈失衡以及环境公益诉讼在气候问题上的保守态度。毋庸置疑,纵观美国环境公益诉讼发展的几十余年,其一直值得借鉴和学习的主要表现在法律体系的完善、原告主体适格和成熟的公益组织。最后在总结中美两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当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实际效果,从观念转变和立法层面提出未来我国应采取的政策和措施。
雷娟[5](2015)在《强制医疗法律关系研究》文中认为强制医疗概念从传统上对实施犯罪行为但无法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以及药物依赖的“瘾君子”的强制治疗,向现代普发的传染性疾病患者及疑似患者的强制医疗变迁、推进,从强调自利性的治疗到更偏好公共利益的强制。乱象横生的强制医疗令人震惊和扼腕的同时反思法律制度应有的效能,透过这些表象触摸强制医疗具有共通特性的本质。从理论与实证两个相互联系、依次递进的层面,试图对强制医疗法律关系展开理论与体系化的探索:1.在对现有论争与理论依据进行理性批判的基础上,指出强制医疗法律关系的性质,即双阶段复合性法律关系。这一法律关系虽形态各异,突显的是能够对相对人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行政法律关系,规制的核心也集中于这一阶段。因此,为何仅因相对人作为患者无法防范的不意识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即可作出行政强制这一权力的质疑,引发正当性基础的讨论。这一讨论目的在于试图为权力行使提供合法律与合伦理的解释。然而任何单一政治哲学都可能为其他哲学所摈弃,在各种理论中寻求平衡,才是行为正当的真正源由。2.双阶段的性质决定着连接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医疗机构,由于同时兼具两种身份,也因此形成公法与私法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通过垂直与水平冲突的图解,诠释着行政抑或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区别于一般诊疗合同,厘清强制医疗法律关系中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尤其是患者的哪些权利应在这一法律关系中让渡。3.对行政权的制约,从程序入手无疑是最为有效的方式。打开视野,建立两个层次性战略体系,一为全球强制医疗到我国强制医疗,一为全国强制医疗到地方强制医疗个案。通过与欧盟Enhorn v.Sweden案所确立的制度和标准、美国Speaker和Daniels强制医疗事件及其制度、日本传染病防治法的基本程序制度进行对比分析,提出建立长效机制的设计方案。通过问卷调查进行实证分析,弄清以下一些问题:强制医疗的对象、强制医疗决定主体、医患双方的权利、治疗费用承担以及一系列附带问题,比如强制医疗决定的告知,强制医疗造成损害的赔偿机制等,掌握广州市公众对传染病强制医疗程序规则及补偿机制的态度,以形成结论。4.危机管理理论为国家在强制医疗法律关系中承担补充赔偿和补偿责任提供侵权责任之外的依据支撑,明确各方主体在医患纠纷中的法律地位并确定相应责任是解决医患纠纷的前提。至此,强制医疗法律关系体系基本构建。然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强制医疗权与法治的关系和平衡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的治理策略一样具有启发性。强制医疗为思考强制医疗法律关系、研究政治权力行使的每一步都必须服从于法律规则和程序提供了路径。
陆珏燕[6](2013)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之精神损害赔偿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十几年来,我国的经济、社会和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一方面,我国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使得交通事故不断频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大量涌入人民法院;另一方面,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依法治国和加大保护公民人格权的大背景下得到发展和完善起来,精神损害一词已经深入老百姓心目中,成为大家所熟悉的一种法律概念。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生理伤害或心理损害,使受害人精神痛苦、精神利益减损或者丧失的,侵权人除了赔偿相应的物质性损失以外,还应赔付一定数量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大多涉及精神损害赔偿。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22条明确规定因人身权益因被侵害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首次在民事基本法律上得到正式规定。通过在中国知网法律知识资源总库案例库、北大法律信息网、中国法院网搜集生效上网裁判文书的方法,对近年来机动车交通事故涉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647份典型一、二审民事判决书样本进行收集研究,发现实践中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较多,例如,法律适用模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保护,损害赔偿的认定困难和数额的确定差异过大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我们有必要对这个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使之明确清晰,更好地实现法的价值和功能。本文对机动车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归责原则、责任构成和实践中存在的困难进行归纳和总结,并在一定程度上借鉴和参考国外相关制度的经验,以此对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提出相关的建议。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机动车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涵义进行界定,阐述了归责原则的适用问题,并对责任构成要件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对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赔偿请求权的行使主体以及承担赔偿义务的主体进行了具体剖析。第三部分从立法情况以及司法实践方面分析了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它们分别是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狭窄,赔偿数额较低;无统一赔偿标准,赔偿数额难以确定;交通肇事违法行为同时构成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时,精神损害赔偿能否得到支持存在冲突;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性质模糊;交通事故精神损害保险普及率低,保险限额低。第四部分对域外部分国家和地区主要是德国、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在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适用范围、数额的确定等涉及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制度进行相关介绍,以此从中学习和借鉴能够符合我国现阶段社会发展时期的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第五部分则是如何完善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从法律制度、适用原则、考量因素、完善途径以及配套保险制度上等方面提出构想。本文在论述过程中运用的方法包括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案例实证分析法以及社会学分析方法。
管洪博[7](2013)在《食品侵权损害多元化救济机制研究》文中指出随着食品工业的快速发展、食品的跨地域销售越来越普及,食品侵权的危害后果也越来越严重。它不仅损害了众多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危害了社会的食品安全利益。如何对受害人的权益进行合理、充分地救济,更好的维护社会成员的公共利益,是我们亟需解决的社会问题之一。本文从救济食品侵权受害人利益的角度出发,主张构建民事救济、责任保险、赔偿基金以及国家救济的多元化救济机制。食品侵权多元化救济机制的构建,是为了解决传统的民事救济制度无法有效地实现救济大量受害人、修复遭到破坏的社会公共利益的现实问题而产生的。在食品侵权中建立多元化的救济机制可以实现对众多受害人的损害赔偿,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是满足社会发展现实需要的应然选择。不仅如此,建立食品侵权多元化的救济机制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法社会学中的社会工程法学理论和社会连带责任理论为食品侵权多元化救济机制的构建提供了理论支撑。分配正义理论强调权利、义务、责任的公平分配,多元化救济机制以损失分散作为损害赔偿的基本思想,符合分配正义理论的基本理念。现代民法的社会化趋势强调对弱者利益的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推动了食品侵权多元化救济机制的产生。多元化的救济机制不仅可以更好地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实现了对社会弱势群体保护的目的,而且保障了社会绝大多数成员的利益,实现了对公共利益的维护。侵权法对损害填补功能的强化和损失分散思想的运用,也对食品侵权多元化救济机制的构建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多元化的救济机制,通过把赔偿风险分散给社会或者特定的成员,加强了侵权人的赔偿能力,实现了对受害人的合理救济。民事救济制度是食品侵权受害人主张赔偿的根本保障,如何完善现有的民事救济制度,是解决食品侵权损害赔偿的重要问题之一。食品侵权的因果关系判定是解决食品侵权损害赔偿的逻辑基础。在食品侵权的因果关系判定中,应当坚持公平、正义、效率的原则,对不同类型的食品侵权行为适用不同的因果关系判定方法。解决食品侵权受害人的潜在损害赔偿问题,是实现更加全面、合理地救济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另一重要任务。美国对于环境侵权中有毒物质造成的人身损害,就适用了潜在损害赔偿制度。我国的食品侵权应当建立潜在损害赔偿制度,在制定具体的适用条件的基础上,通过设立公益机构帮助受害人举证以及由侵权人组建赔偿基金的方式,实现对受害人的潜在损害医疗检查费的赔偿。我国的《食品安全法》虽然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是在实践中并没有达到其应有的效果,究其原因在于忽略了惩罚性赔偿填补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的功能。本文主张完善我国的食品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规定,明确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应当结合侵权人的主观恶性,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以及受害人过错的综合因素进行考量。在适用数额方面,以建立统一比例原则为基础,套用刑法的加重情节或减轻情节的模式,在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又对其进行必要的限制。对于法院宣判的具体的惩罚性赔偿金额,实行受害人与政府按比例分配的原则。责任保险制度具有赔偿的及时性、法定性等特点,有利于解决我国食品侵权的损害赔偿问题。在我国食品侵权案件中适用责任保险制度具有积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基础。它促进了侵权责任法基本理念的实现、维护了侵权责任法的利益平衡、顺应了侵权责任法的发展趋势。我国现阶段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理念和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以及保险业的不断完善,为我国在食品侵权案件中适用责任保险制度提供了现实基础。但是我国食品侵权适用责任保险制度才刚刚起步,存在着诸多问题。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应当建立以国家为主导的适用模式,规定国家再保险制度,强制一些食品行业的企业投保责任保险,并发挥国家的组织协调作用,保障食品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落实和实施。建立同行业企业共同分担风险的责任保险制度,可以增加企业的投保金额,提高保险公司的赔偿额度,是保障责任保险制度发挥功能的关键。食品侵权赔偿基金的建立,具有增加侵权人的赔偿能力,保障受害人后期的持续治疗以及减轻政府救济压力等功能。国外在处理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问题时,也经常采用基金的模式解决众多受害人的赔偿问题。本文在分析总结国外赔偿基金适用的成功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学者对赔偿基金制度研究的成果,论证了食品侵权适用赔偿基金制度的必要性。食品侵权赔偿基金的建立,有利于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减轻政府的压力、填补相关救济制度的空缺。在制度构建中本文从以下四方面对赔偿基金的适用进行了框架设计。首先,赔偿基金的设立。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应当建立政府主导的赔偿基金设立模式。其次,赔偿基金的筹集。基金的资金来源可以包括肇事企业缴纳、同行业企业的捐助、社会的公益捐助以及政府的拨款。再次,赔偿基金的管理。对于赔偿基金的管理可以分为两方面内容。一部分是管理人和管理制度,另一部份是赔偿基金的运用。最后,赔偿基金的使用和监管。赔偿基金要明确赔付对象和赔偿标准,而且对赔偿基金的管理费用也要做出明确的规定。应当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对赔偿基金进行监管,保证基金的合法、合理运行。国家的救济责任在已发生的食品侵权事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食品侵权的国家救济责任是指在食品侵权案件中,政府代表国家履行的一切救济方式,包括救济资金的垫付、调解和安抚受害人的情绪以及组织、协调、监督救助工作进行等方面。本文通过社会契约论、国家伦理以及福利国家理论论证了国家救济责任的正当性。在对其他国家的国家救济责任立法考察中可以发现,对类似于食品侵权的大规侵权事件,很多国家都在立法上规定了国家救济的义务,这为我国建立食品侵权的国家救济责任提供了立法借鉴。此外,通过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可以发现,食品侵权中受害人权利救济的缺失、食品侵权的特殊性、相关私法救济制度的不完善以及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都要求在食品侵权中建立国家救济责任制度,从而更好的实现对大量受害人进行损害赔偿的目的。在实施过程中,应当规定食品侵权适用国家救济责任的基本原则,分析我国相关食品立法存在的缺陷,并在此基础上完善我国食品侵权国家救济责任制度的立法规定。只有综合协调的适用食品侵权多元化救济机制的各项基本制度,才能弥补各项制度的不足,发挥各自的优势,实现多元化救济机制在赔偿食品侵权受害人损害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积极作用。对各项基本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是综合协调适用各项制度的前提。根据我国现阶段各项制度的发展情况,应当建立各项制度独立适用的多元化救济体系。而且在具体适用中,应当坚持多元化救济机制的相对性与限制性、补偿与惩罚功能相结合的原则,科学合理的设计出各项制度之间的衔接方案,保障食品侵权多元化救济机制功能的发挥。
杨丽萍[8](2012)在《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现代化进程伴随着社会风险,随着我国社会转型的不断深化和经济的指数式增长,大规模侵权行为时有发生,给人们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前所未知的风险和威胁。大规模侵权行为和普通侵权行为相比,受害人数众多,损害后果严重,因果关系复杂,损害赔偿十分困难,如何及时、有效地救济受害人成为了法学界关注的焦点。笔者认为,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是解决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的一种有效的法律对策。除了引言外本文正文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从大规模侵权行为入手,在分析了大规模侵权行为的概念、特征、法律属性的基础上,通过大规模侵权行为认定的复杂性和损害赔偿的困境两方面着重论述了大规模侵权行为对现代风险社会的挑战。第二部分着眼于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的界定及正当性分析,为本文论证的基点。该部分从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的概念、特征出发,明确了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的法律属性,理清了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与普通责任保险之间的关系。在对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准确定性的基础上,从必要性和可行性两方面论证了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正当性。必要性分析包括对受害人救济之必要、对加害人经营之必要和对社会进步之必要,突出社会需求的必然性;可行性分析包括理论上的可行性和美国、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在开展责任保险中取得实践经验,突出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具有经验可循。第三部分是对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立法思路及具体规则的构想,这是本文的核心部分。立法思路方面提出将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纳入《保险法》和《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范围,同时建议国务院尽快出台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的实施条例,形成三位一体的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在此基础上,对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中的具体规则——保险模式、承保范围、承保机构、保险费率、责任限额、保险竞合下的赔偿规则、受害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责任保险人的垫付责任、代位求偿权以及理赔程序提出一些建议:在产品责任领域和环境侵权领域应当建立大规模侵权强制责任保险;承保范围应限定为有形损害赔偿责任,并且应排除故意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和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承保机构应采取“联合共保”的模式,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保险公司共同承保同-大规模侵权责任风险;保险费率应采取浮动费率制;责任限额的确定需要对大规模侵权风险进行精确预测和评估,达到充分保障受害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目的;发生外部竞合时适用“平行来源规则”,发生内部竞合时应突破合同相对性,公平合理地确定各个保单之间的责任分担;赋予受害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加害人故意实施大规模侵权行为时,保险人承担支付抢救费的垫付责任;保险人承担了保险责任之后有权向责任方追偿;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应当建立简捷、高效的理赔程序,建议成立事故调查专家组,对大规模侵权行为迅速进行勘察、定损、赔偿等。
姜凤武[9](2012)在《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自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以来,我国已经形成一个庞大的法规体系,但医疗损害责任在法律适用中存在着较为严重的二元化问题。医疗损害赔偿的二元化问题违反了法治的基本要求,导致法律适用不统一;影响着司法职能的发挥,凸显了法律体系的内部冲突;违反效率诉讼的要求,增加了医疗损害赔偿救济的成本;不利于构建诚信和法治社会,加剧了医患关系的紧张。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在立法层面取得了一定成就,首次使用了统一的医疗损害责任概念,明确医疗损害责任的完整类型体系,规范了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则原则体系。但《侵权责任法》也存在些许不足,比如仅确立了单一的医疗过错判断标准,没有规定应当考虑的相关因素;仍然回避了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的问题;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没有突出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特点。鉴于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性,作者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为参照,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通过中外法律比较研究,提出了主要以侵权责任为主进行规制,但在特殊情形之下,如在根据侵权责任时效已届满或者加害人可能因已尽到相当的注意义务而被免责时,也应赋予受害人追究医方违约责任的权利立法构思。作者通过比较法研究,对于如何重构我国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制度、完善医疗精神损害责任制度和医疗损害责任保险制度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关于如何重构我国的医疗损害诉讼中证明责任制度,作者建议参照德国证明责任的相关制度,引入表见证明理论、证明责任转换理论和妨碍证明理论,扩大法官裁量权,对治疗风险做出正确的考量。关于如何完善我国的医疗精神损害责任制度,作者从权利主体、赔偿数额、赔偿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详细地阐述。关于如何完善我国医疗损害责任保险制度,作者分析了我国实施强制医疗损害责任保险制度地可行性及具体构想,提出了该制度在施行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杨睿[10](2012)在《我国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救济多元化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现代这个危机四伏、大规模侵权频繁发生时代,环境污染公害严重、有毒有害食品、药品泛滥等现象,让人们的生活越来越没有安全感,众多受害人在大规模侵权中处于弱势地位,常常因为大规模侵权而陷入艰难,小则危及个人生计,大则造成社会动荡。现代社会是高风险社会,通过制度设计来预防大规模侵权的发生非常重要,但因为科学技术具有不确定性等因素,仍然不能避免大规模侵权损害的发生,所以对大规模侵权受害人进行救济成为大家关注的重点。面对这一现实,许多国家都针对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制定了相应的机制,但我国在这方面尚没有形成一套有效的多元化机制,而只是把重点放在了传统侵权损害赔偿这一层面,无法全面地应对现实的需要,这也是众多大规模侵权受害者无法得到有效救济的原因。因此,建立一套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多元化机制势在必行,为受害人提供及时、有效、公平、全面的救济和保护。基于此,本文从四个部分展开了对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多元化机制的研究:第一部分,选取近年来我国发生的大规模侵权样本案例进行简述,来分析我国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制度反映出的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障碍以及其它现实性问题,引出我国针对大规模侵权损害有必要建立一套多元化赔偿救济机制的意义之所在。第二部分,为我国构建大规模侵权多元化救济机制,提出了其存在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对美国、德国及日本的群体性纠纷诉讼制度、社会化救济模式作了简要介绍,其中不乏值得参考和借鉴之处,为完善我国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多元化机制提供域外先进经验基础。第四部分,论证了我国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的各项制度,并提出应建立以诉讼制度为主、以责任保险为先导、以补偿基金模式、政府救济制度为补充的多元化救济机制,对大规模侵权受害群体提供最效的救济,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
二、交通事故赔偿,还是侵权责任赔偿——江苏首例律师执业因车祸致残赔偿案引起社会关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交通事故赔偿,还是侵权责任赔偿——江苏首例律师执业因车祸致残赔偿案引起社会关注(论文提纲范文)
(2)人体冷冻胚胎的归属与处置问题研究 ——兼议处置问题引发的代孕困境(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三、研究价值及意义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第一章 人体冷冻胚胎归属认定的法理基础:法律属性 |
第一节 确定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重要意义 |
一、冷冻胚胎应用于人工辅助生殖技术 |
二、确定冷冻胚胎法律属性是解决处置纠纷的前提 |
三、法律属性不明引发胚胎归属后的代孕困境 |
第二节 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理论争议 |
一、生物学角度:冷冻胚胎属于“脱离人体的组织” |
二、国内关于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理论学说 |
三、国外关于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主要学说 |
第三节 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学说评析 |
一、对主体说和中介说的反对理由 |
二、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定位:人格化的特殊物 |
三、德国动物立法对冷冻胚胎法律属性认定的启示 |
第二章 人体冷冻胚胎归属与处置司法实践分析 |
第一节 冷冻胚胎的归属与处置实务判决统计学分析 |
一、案由的确定:物权与债权纠纷居多 |
二、原被告关系:多为受术夫妻与医疗机构 |
第二节 我国法院界定冷冻胚胎法律属性分析 |
第三节 我国冷冻胚胎归属与处置典型案例分析 |
一、“宜兴冷冻胚胎案”:内涵不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 |
二、受术夫妻双方要求医院返还冷冻胚胎经典案例分析 |
三、妻子去世、丈夫要求医院返还冷冻胚胎的案例分析 |
四、丈夫去世、妻子请求医院继续移植胚胎的案例分析 |
五、法院裁判思路总结:“两步走”判断路径 |
六、法院裁判分析:对后续的代孕问题模糊处理 |
第三章 人体冷冻胚胎归属与处置的具体规则探究 |
第一节 监管权和处置权的内涵:具有特别限制的所有权 |
第二节 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冷冻胚胎归属与处置问题 |
一、以夫妻双方合意为基础 |
二、未达成合意:以保障生育权为先 |
第三节 夫妻离婚时冷冻胚胎归属与处置问题 |
一、冷冻胚胎处置不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
二、离婚时应尊重夫妻合意选择处置方式 |
三、双方生育权冲突时的利益平衡与女性权益保护 |
第四节 夫妻一方去世时冷冻胚胎归属与处置问题 |
第五节 夫妻双方去世时冷冻胚胎的继承权问题 |
第六节 冷冻胚胎归属与处置引发的代孕问题 |
第四章 我国人体冷冻胚胎归属与处置的立法完善 |
第一节 我国关于冷冻胚胎归属与处置的立法现状 |
第二节 域外关于冷冻胚胎归属与处置的立法借鉴 |
一、英国的立法经验 |
二、瑞典的立法经验 |
三、德国的立法经验 |
四、美国的立法经验 |
五、法国的立法经验 |
六、对域外立法经验之思考 |
第三节 我国关于冷冻胚胎归属及处置的立法建议 |
一、制定《人工辅助生殖法》 |
二、明确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 |
三、规范冷冻胚胎的归属及处置规则 |
四、完善胚胎处置后的合理利用问题:有限制性地放开代孕 |
结论 |
参考文献 |
(3)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缘由与价值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 |
第一章 中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生成与展开 |
第一节 中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生发背景 |
一、经济发展与社会变革 |
二、国家治理与发展理念调整 |
三、权利与诉讼意识觉醒 |
四、理论繁荣与制度借鉴 |
第二节 中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演进 |
一、公益诉讼制度的引入与初创 |
二、现行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 |
第三节 中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特点 |
一、原则性与灵活性 |
二、包容性、开放性与前瞻性 |
三、阶梯性与兜底性 |
第四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认知 |
一、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 |
二、民事公益诉讼的内涵 |
三、民事公益诉讼的特征 |
四、民事公益诉讼的构造 |
五、民事公益诉讼的类型 |
第二章 民事公益诉讼的受理规则 |
第一节 公共利益的审查认定 |
一、公共利益学说概略 |
二、公共利益的类型 |
三、公共利益的特征 |
四、公共利益与相邻概念 |
第二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
一、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有限性 |
二、域外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 |
三、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 |
第三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
一、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学说 |
二、民事公益诉讼的当事人适格 |
三、民事公益诉讼之诉的利益 |
四、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 |
第四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 |
一、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的意义 |
二、民事公益诉讼的请求类型 |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 |
四、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 |
第五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重复起诉 |
一、起诉阶段的合并管辖 |
二、公告阶段的参加诉讼 |
三、裁判生效后的禁止再诉 |
四、公益与私益诉讼的并行提起 |
第六节 民事公益诉讼受理中的特别制度 |
一、“诉前程序”制度 |
二、公告与告知制度 |
三、参加诉讼制度 |
四、支持起诉制度 |
五、禁止反诉制度 |
第三章 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规则 |
第一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责任 |
一、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的特点 |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责任 |
三、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责任 |
第二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标准 |
一、民事公益诉讼证明标准的特点 |
二、域外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标准 |
三、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标准 |
第三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据收集 |
一、证据调查令制度 |
二、文书提出命令制度 |
三、行政机关取证制度 |
四、“法庭之友”制度 |
五、法院取证制度 |
六、检察机关取证制度 |
七、证据保全制度 |
第四章 民事公益诉讼的裁判规则 |
第一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处分权限制 |
一、处分权限制的法理 |
二、撤诉的限制 |
三、自认的限制 |
四、调解与和解的限制 |
第二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利益归属 |
一、诉讼利益的意涵 |
二、民事公益诉讼利益的功能 |
三、民事公益诉讼利益的归属 |
第三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成本负担 |
一、民事公益诉讼成本的意涵 |
二、民事公益诉讼成本制度的立法状况 |
三、民事公益诉讼现行成本制度的特点 |
第四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裁判效力 |
一、生效裁判既判力的扩张 |
二、生效裁判的预决效力 |
三、生效裁判的执行力 |
第五章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困境与完善 |
第一节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现实困境 |
一、社会层面:公益保护意识亟需培育 |
二、价值层面:公共政策形成功能孱弱 |
三、制度层面:缺乏独立完备的程序体系 |
第二节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
一、制定独立的公益诉讼法 |
二、完善民事公益诉讼受理规则体系 |
三、构建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规则体系 |
四、完善民事公益诉讼裁判规则体系 |
五、建立民事公益诉讼激励机制 |
六、完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4)中美环境公益诉讼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 |
1.2.2 国外研究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文的创新之处 |
第2章 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性质和分类比较 |
2.1 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比较 |
2.1.1 中国环境公益诉讼概念界定 |
2.1.2 美国环境公益诉讼概念 |
2.1.3 比较分析:环境公益诉讼与公民诉讼 |
2.2 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比较 |
2.2.1 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 |
2.2.2 美国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 |
2.2.3 比较分析:特殊诉讼与民事诉讼 |
2.3 环境公益诉讼的分类比较 |
2.3.1 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分类 |
2.3.2 美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分类 |
2.3.3 比较分析:分类不同 |
第3章 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比较 |
3.1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比较 |
3.1.1 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 |
3.1.2 美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 |
3.1.3 比较分析:二元主体与多元主体 |
3.2 环境公益诉讼被告比较 |
3.2.1 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被告 |
3.2.2 美国环境公益诉讼的被告 |
3.2.3 比较分析:范围不同 |
第4章 环境公益诉讼的可诉范围比较 |
4.1 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可诉范围 |
4.1.1 损害行为 |
4.1.2 损害后果 |
4.2 美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可诉范围 |
4.2.1 违法行为 |
4.2.2 事实损害 |
4.3 比较分析 |
4.3.1 损害行为的差异性 |
4.3.2 损害后果的趋同性 |
第5章 环境公益诉讼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比较 |
5.1 归责原则比较 |
5.1.1 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归责原则 |
5.1.2 美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归责原则 |
5.1.3 比较分析:单一与混合 |
5.2 举证责任比较 |
5.2.1 中国环境公益诉讼举证责任 |
5.2.2 美国环境公益诉讼举证责任 |
5.2.3 比较分析:双重制度与个案考量 |
第6章 环境公益诉讼的损害救济方式与诉讼费用分配比较 |
6.1 环境公益诉讼损害救济方式比较 |
6.1.1 财产型救济方式比较 |
6.1.2 比较分析:主要功能不同 |
6.1.3 非财产型救济方式 |
6.1.4 比较分析:民事与行政相结合 |
6.2 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费用比较 |
6.2.1 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费用 |
6.2.2 美国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费用 |
6.2.3 比较分析:差异与相似 |
第7章 借鉴与反思 |
7.1 美国环境公益诉讼的有益经验 |
7.1.1 完善的法律支撑体系 |
7.1.2 适当的起诉资格主体范围 |
7.1.3 成熟的公益组织参与机制 |
7.2 美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局限性 |
7.2.1 美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过于强化司法权 |
7.2.2 美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道德风险 |
7.2.3 美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功能局限 |
7.2.4 美国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博弈失衡 |
7.3 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本土化建设 |
7.3.1 培养环境意识、参与意识,推进环境公益诉讼专门化、经验化 |
7.3.2 梳理环境保护法律,落实环境公益诉讼常态化、普遍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5)强制医疗法律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缘起 |
二、选题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
三、研究方法与思路 |
四、本论文的架构 |
第一章 强制医疗法律关系基本构造 |
第一节 围绕强制医疗法律关系的论争 |
一、强制治疗、强制医疗之争 |
二、强制医疗法律关系性质之争 |
第二节 强制医疗法律关系的理论解读 |
一、现有理论解读及批判 |
二、强制医疗法律关系的确立 |
三、强制医疗法律关系的界定 |
第三节 强制医疗法律关系的特征 |
一、相对人的病人属性 |
二、运作机制上的公权主导 |
三、价值取向上的公共利益偏好 |
四、效果上的被动受益 |
五、行为上的应急性 |
第二章 强制医疗法律关系的类型分析 |
第一节 强制医疗对象类型分析 |
一、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法律关系 |
二、吸毒成瘾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法律关系 |
三、传染病人强制医疗法律关系 |
四、卖淫嫖娼人员强制医疗法律关系 |
五、儿童强制计划免疫法律关系 |
第二节 强制医疗实证类型分析 |
一、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例 |
二、传染病强制医疗事例 |
三、强制戒除瘾患案例 |
第三节 强制医疗功能类型分析 |
一、社会预防功能 |
二、公共安全功能 |
三、公共健康功能 |
第四节 强制医疗行为类型化分析 |
一、强制检查行为 |
二、强制治疗行为 |
三、强制隔离(检疫)行为 |
四、强制尸检、强制火化行为 |
五、强制接种行为 |
第三章 强制医疗法律关系成立的正当性基础 |
第一节 强制医疗核心价值 |
一、健康权规范之历史演变 |
二、健康权权利内容 |
第二节 强制个人受益的合法性依据 |
一、密尔伤害原则的禁锢 |
二、法律父爱主义的突破 |
小结 |
第三节 强制公民受益的合伦理性基础 |
一、社群主义的公共性说服 |
二、自由主义的权利性申辩 |
三、社群主义与自由主义的局限与融合 |
小结 |
第四节 正当性的第二种证成 |
一、行政过程理论的发生证成 |
二、行政法律关系说的目的证成 |
第四章 强制医疗法律关系的域外考察及启示 |
第一节 欧盟Enhorn V. Sweden案及启示 |
一、欧盟Enhorn V. Sweden案情及案件争点 |
二、对我国强制医疗程序立法的审视 |
三、欧盟人权法院判决对我国强制医疗程序立法的影响 |
第二节 美国强制医疗事件及影响 |
一、Speaker案和Daniels案事实 |
二、美国强制医疗的立法及判例 |
三、案件背后的制度缺失与实施瑕疵 |
四、对我国传染病强制医疗程序立法的启示 |
第三节 日本强制医疗基本制度借鉴 |
一、强制隔离治疗分级制度 |
二、强制隔离治疗说明理由制度 |
三、强制隔离治疗劝告前置制度 |
四、强制隔离治疗措施期限及送达制度 |
五、强制隔离治疗专家协议会制度 |
六、强制隔离治疗行政审查制度 |
第四节 台湾地区行政协力义务规则与启迪 |
一、适用相关原则进行控制 |
二、完善法律救济制度实现控制 |
第五章 强制医疗法律关系的运行 |
第一节强制医疗法律关系的形成契机 |
一、强制医疗法律规范的公法性 |
二、法律事实 |
三、强制医疗法律关系学理分解 |
第二节 强制医疗行政法律关系体系化尝试 |
一、法主体论——利益与归属 |
二、法权利论——利益之调整与保护 |
第三节 强制医疗法律关系各方权利义务 |
一、行政机关的职权职责 |
二、医疗机构的权利义务 |
三、患者的权利义务 |
四、协助机关的权利义务 |
第四节 强制医疗法律关系运行实践 |
一、传染病强制医疗程序 |
二、传染病强制医疗决定作出程序 |
三、传染病强制医疗医务人员权利 |
小结 |
第六章 强制医疗法律关系国家责任 |
第一节 强制医疗国家责任的性质 |
第二节 强制医疗法律责任之一:赔偿责任 |
一、国家赔偿责任的一般构成 |
二、国家危机管理补充责任 |
第三节 强制医疗法律责任之二:补偿责任 |
一、域外强制医疗国家补偿规定 |
二、我国强制医疗国家补偿责任的情形 |
第四节 传染病强制医疗国家责任实践 |
一、传染病强制医疗费用承担 |
二、传染病强制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附录一 |
附录二 |
附录三 |
附录四 |
后记 |
(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之精神损害赔偿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引言 |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涵义及构成 |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涵义 |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构成 |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主体 |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精神损害的赔偿权利人 |
(二)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
三、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现存问题 |
(一)赔偿适用范围模糊狭隘 |
(二)精神损害赔偿数额难以确定 |
(三)交通肇事刑事责任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冲突问题 |
(四)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性质模糊 |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精神损害保险制度不完善 |
四、域外国家及地区相关制度的立法参考和借鉴 |
(一)德国机动车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
(二)美国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概述 |
(三)日本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制度 |
(四)我国台湾地区关于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 |
五、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应当适用的原则 |
(二)确立机动车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应当考虑的因素 |
(三)完善机动车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途径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食品侵权损害多元化救济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1、问题的缘起 |
2、主要内容 |
3、基本思路与研究方法 |
4、重点难点与创新之处 |
第1章 食品侵权损害多元化救济机制的构建基础 |
1.1 食品侵权损害多元化救济机制构建的现实需要 |
1.1.1 食品侵权的界定及其损害后果的特点 |
1.1.2 食品侵权损害赔偿的复杂性及其实现机制的困难性 |
1.1.3 食品侵权损害多元化救济机制构建的应然选择 |
1.2 食品侵权损害多元化救济机制构建的理论基础 |
1.2.1 社会工程法学理论为食品侵权损害多元化救济机制的构建提供了逻辑基础 |
1.2.2 社会连带法学理论为食品侵权损害多元化救济机制的构建提供了发展方向 |
1.2.3 分配正义理论为食品侵权损害多元化救济机制的构建提供了基本原理 |
1.3 现代私法制度的发展变化对食品侵权损害多元化救济机制构建的影响 |
1.3.1 现代民法社会化对食品侵权损害多元化救济机制构建的推动 |
1.3.2 现代侵权责任法内部的修正与完善对食品侵权损害多元化救济机制的促进 |
第2章 食品侵权损害的民事救济制度 |
2.1 食品侵权损害民事救济中因果关系的判定 |
2.1.1 民事救济中因果关系判定的主要学说 |
2.1.2 传统民事救济因果关系对于食品侵权适用的困境 |
2.1.3 我国食品侵权损害民事救济因果关系适用的应然思路 |
2.2 食品侵权潜在损害医疗检查费制度的设立 |
2.2.1 我国食品侵权潜在损害的现实存在与救济困境 |
2.2.2 美国有毒物质潜在损害医疗检查费的适用及启示 |
2.2.3 我国构建食品侵权潜在损害医疗检查费制度的正当性论证 |
2.2.4 我国食品侵权潜在损害医疗检查费的制度构建 |
2.3 食品侵权损害民事救济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 |
2.3.1 食品侵权损害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反思 |
2.3.2 我国食品侵权损害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意义与现行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的设计缺陷 |
2.3.3 完善我国食品侵权损害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借鉴 |
2.3.4 我国食品侵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完善 |
第3章 食品侵权损害的责任保险制度 |
3.1 我国食品侵权损害适用责任保险制度的积极意义与基础依据 |
3.1.1 我国食品侵权损害适用责任保险制度对侵权责任法的积极意义 |
3.1.2 我国食品侵权损害适用责任保险制度的基础依据 |
3.2 我国食品侵权损害适用责任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
3.2.1 我国食品侵权损害适用责任保险制度的现实情况 |
3.2.2 我国食品侵权损害适用责任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
3.3 我国食品侵权损害适用责任保险的模式构建 |
3.3.1 建立以国家为主导的责任保险制度适用模式 |
3.3.2 建立同行业共同分担风险的责任保险制度适用模式 |
第4章 食品侵权损害的赔偿基金制度 |
4.1 外国赔偿基金制度的立法考察 |
4.1.1 国外运用赔偿基金制度典型案例概览 |
4.1.2 国外赔偿基金制度适用的启示 |
4.2 我国食品侵权损害设立赔偿基金制度中相关概念的界定及必要性论证 |
4.2.1 赔偿基金的概念界定 |
4.2.2 赔偿基金的分类 |
4.2.3 我国食品侵权损害适用赔偿基金制度的必要性论证 |
4.3 我国食品侵权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框架设计 |
4.3.1 食品侵权损害赔偿基金的设立 |
4.3.2 食品侵权损害赔偿基金的筹集 |
4.3.3 食品侵权损害赔偿基金的管理 |
4.3.4 食品侵权损害赔偿基金的使用和监管 |
第5章 食品侵权损害的国家救济责任制度 |
5.1 食品侵权损害适用国家救济责任制度的理论基础 |
5.1.1 社会契约论 |
5.1.2 国家伦理理论 |
5.1.3 福利国家理论 |
5.2 我国食品侵权损害适用国家救济责任制度的比较法借鉴与现实依据 |
5.2.1 国家救济责任的比较法借鉴 |
5.2.2 我国食品侵权损害适用国家救济责任的现实需要 |
5.3 我国食品侵权损害适用国家救济责任的实现机制 |
5.3.1 我国食品侵权损害适用国家救济责任的基本原则 |
5.3.2 我国食品侵权损害适用国家救济责任的立法缺陷与完善 |
第6章 我国食品侵权损害多元化救济机制的构建 |
6.1 食品侵权损害多元化救济机制的体系构建 |
6.1.1 食品侵权损害单一救济制度功能与效果的局限性 |
6.1.2 食品侵权损害多元化救济机制体系的互补性与系统性 |
6.1.3 多元化救济机制体系具有更全面的功能和最佳的效果 |
6.2 我国食品侵权损害多元化救济机制的构建设想 |
6.2.1 我国食品侵权损害多元化救济机制中各种基本制度的独立适用 |
6.2.2 我国食品侵权损害多元化救济机制构建的基本原则 |
6.2.3 我国食品侵权损害多元化救济机制中各基本制度的相互衔接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后记 |
(8)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2 研究现状分析 |
1.3 研究思路及方法 |
第二章 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逻辑起点——大规模侵权行为的界定及对风险社会的挑战 |
2.1 大规模侵权行为的界定 |
2.1.1 理论界的几种不同认识 |
2.1.2 本文观点 |
2.2 大规模侵权行为对风险社会的挑战 |
2.2.1 大规模侵权行为认定的复杂性 |
2.2.2 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的困境 |
第三章 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论证基点——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的界定及其正当性分析 |
3.1 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的界定 |
3.1.1 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的概念及特征 |
3.1.2 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的法律属性 |
3.2 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的正当性分析 |
3.2.1 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分析 |
3.2.2 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的可行性分析 |
第四章 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设想——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立法思路的确立及具体规则的设计 |
4.1 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立法思路的确立 |
4.2 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具体规则的设计 |
4.2.1 保险模式 |
4.2.2 承保范围 |
4.2.3 承保机构 |
4.2.4 保险费率 |
4.2.5 责任限额 |
4.2.6 保险竞合下的赔偿规则 |
4.2.7 受害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 |
4.2.8 责任保险人的垫付责任 |
4.2.9 代位求偿权 |
4.2.10 理赔程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9)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医疗损害责任概述 |
1.1 医疗损害 |
1.1.1 损害的概念 |
1.1.2 医疗损害的概念 |
1.1.3 与医疗损害相关的概念 |
1.2 医疗损害责任 |
1.2.1 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 |
1.2.2 医疗损害责任的类型 |
1.3 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
1.3.1 损害事实 |
1.3.2 医疗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 |
1.3.3 过错 |
第2章 外国的医疗损害责任 |
2.1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医疗损害责任 |
2.1.1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内容 |
2.1.2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特点 |
2.2 英美法系国家医疗损害责任 |
2.2.1 英美法系国家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内容 |
2.2.2 英美法系国家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特点 |
第3章 我国的医疗损害责任 |
3.1 侵权责任法前的医疗损害责任 |
3.1.1 立法概况 |
3.1.2 法律适用的二元化 |
3.2 侵权责任法的医疗损害责任 |
3.2.1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的立法成就 |
3.2.2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的立法局限 |
第4章 医疗损害证明责任制度比较 |
4.1 外国的医疗损害证明责任制度 |
4.1.1 德国法上的证明规则 |
4.1.2 美国法上的证明规则 |
4.1.3 日本法的证明规则 |
4.2 我国医疗损害证明责任 |
4.2.1 民事诉讼法 |
4.2.2 证据规则 |
4.2.3 侵权责任法 |
4.3 比较法下我国医疗损害证明责任的反思与完善 |
4.3.1 我国医疗损害证明责任制度的反思 |
4.3.2 我国医疗损害证明责任制度的完善 |
第5章 医疗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制度比较 |
5.1 外国的医疗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
5.1.1 德国法的精神损害赔偿 |
5.1.2 瑞士法的精神损害赔偿 |
5.1.3 日本法的精神损害赔偿 |
5.1.4 英国法的精神损害赔偿 |
5.1.5 美国法的精神损害赔偿 |
5.2 我国的医疗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
5.2.1 医疗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性 |
5.2.2 医疗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则 |
5.2.3 医疗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内容 |
5.3 比较法下我国医疗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反思与完善 |
5.3.1 权利主体 |
5.3.2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
5.3.3 赔偿方式 |
第6章 医疗损害责任保险制度比较 |
6.1 外国的医疗损害责任保险 |
6.1.1 美国的医疗损害责任保险 |
6.1.2 德国的医疗损害责任保险 |
6.1.3 日本的医疗损害责任保险 |
6.1.4 新西兰的医疗损害责任保险 |
6.1.5 澳大利亚的医疗损害责任保险 |
6.2 我国的医疗损害责任保险 |
6.2.1 医疗机构自行赔付方式 |
6.2.2 医疗损害责任保险赔付方式 |
6.3 比较法下我国医疗损害责任保险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
6.3.1 我国医疗损害责任保险制度的反思 |
6.3.2 强制医疗损害责任保险制度的可行性构想 |
6.3.3 强制医疗损害责任保险制度施行的问题及对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10)我国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救济多元化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样本案例折射出我国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现状及问题 |
(一) 大规模侵权样本案例折射出我国的救济现状 |
1、银广厦事件 |
2、阜阳大头娃娃事件 |
3、三鹿奶粉事件 |
(二) 我国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折射出的问题 |
1、大规模侵权民事救济中的问题 |
2、民事救济框架以外的问题 |
二、大规模侵权损害多元化救济机制的理论基础 |
(一) 权利需要被救济 |
(二) 从个人本位转变为社会本位 |
(三) 社会连带理论的必然 |
(四) 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
(五) 大规模侵权的特殊性使然 |
三、国外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机制的考察及启示 |
(一) 考察 |
1、美国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机制 |
2、德国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机制 |
3、日本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机制 |
(二) 启示 |
1、主流国家应对大规模侵权有专门的民事诉讼救济制度 |
2、主流国家应对大规模侵权有专门的多元救济机制 |
3、立足本国国情,建立相应的大规模侵权多元化救济机制 |
四、完善我国大规模侵权损害多元化救济机制的思考 |
(一) 建立和完善我国大规模侵权损害各项救济措施 |
1、完善我国大规模侵权民事救济制度 |
2、完善我国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救济制度 |
3、设立我国大规模侵权社会补偿基金(行业补偿基金)救济制度 |
4、规范我国大规模侵权政府救济制度 |
(二) 整合多种救济方式,完善我国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多元化机制 |
1、以民事诉讼救济制度为核心的三维救济机制 |
2、以责任保险救济制度为先导的四维救济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交通事故赔偿,还是侵权责任赔偿——江苏首例律师执业因车祸致残赔偿案引起社会关注(论文参考文献)
- [1]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在医疗美容侵权纠纷中的司法适用研究[D]. 胡月荣. 南京师范大学, 2021
- [2]人体冷冻胚胎的归属与处置问题研究 ——兼议处置问题引发的代孕困境[D]. 黎敏儿.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21(11)
- [3]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研究[D]. 朱刚.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1)
- [4]中美环境公益诉讼比较研究[D]. 罗珊. 湘潭大学, 2017(01)
- [5]强制医疗法律关系研究[D]. 雷娟. 苏州大学, 2015(02)
- [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之精神损害赔偿研究[D]. 陆珏燕. 西南政法大学, 2013(07)
- [7]食品侵权损害多元化救济机制研究[D]. 管洪博. 吉林大学, 2013(08)
- [8]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研究[D]. 杨丽萍. 西北大学, 2012(01)
- [9]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比较研究[D]. 姜凤武. 大连海事大学, 2012(12)
- [10]我国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救济多元化机制研究[D]. 杨睿. 海南大学, 2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