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吉林省公益林生态补偿问题的研究(论文文献综述)
曾祥馨[1](2021)在《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研究》文中提出
王佳[2](2020)在《我国林权制度改革绩效及影响因素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全球化进程中“绿色发展”已经成为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共识。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发展是解决我国一切问题的基础和关键,必须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走绿色发展之路”,而林业是推动绿色发展的重要力量。林业制度体系是推动我国林业持续发展的基础,林权制度则是其中的核心。经过多次改革,逐渐清晰、合理的林权制度在明确各林权主体权利边界,释放林业经营潜能,增加林业经营者收入,保持森林资源可持续利用,发挥林业经济、生态、社会综合功能等方面的推动作用已经凸显。但改革没有完全释放我国林权制度功能,全面实现改革目标,林权制度仍待完善。林权制度改革绩效是对改革后林权制度实施过程中基础性作用效果的全面展现,所以林权制度完善需要以绩效评价为依据。因此,本研究通过对我国林权制度改革绩效及影响因素进行分析评价,更加有针对性的完善现有林权制度,提升我国林权制度改革绩效。本研究以我国林权制度改革绩效为研究对象。通过对我国林权制度发展历程和现状,现有林权制度改革绩效情况及影响因素进行重点研究,以促进我国林权制度改革绩效进一步提升。在对我国林权制度发展历程进行的研究中,明确我国林权制度发展的动因、特征、趋势,并在此基础上对林权制度现状进行分析,明确我国现有林权制度目标、主体构成、权责划分及改革前后制度实施效果对比情况。在林权制度改革绩效评价部分,首先构建林权制度改革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其次运用基于熵权的灰色关联分析方法对我国现有林权制度改革绩效情况进行评价,明确林权制度改革绩效整体情况和国有、集体两种林权制度改革绩效各自情况。以上述林权制度改革绩效评价结论为基础,探究形成如上结论的影响因素,并运用层次分析、效用值法、相关性分析、DEA、Malmquist等方法对影响因素进行深入分析,明确我国林权制度改革尚待改进之处,从而有针对性的提出优化我国林权制度改革绩效的对策建议。首先对我国林权制度发展历程和现状进行研究。我国林权制度发展经历了萌芽时期、探索时期、完善时期三个阶段。运用以政府主导林业经营者参与的调整方式,通过森林资源稀缺性及林权制度对外部环境的不断适应、对各林权主体利益不断满足的推动,使林权逐渐清晰,林权主体利益关系日趋协调,林权制度改革绩效逐渐多元化。现阶段我国林权制度目标为实现经济、社会、生态综合绩效提升及国家、集体、林业经营者多方共赢。并通过对林权合理的分配激发各林权主体积极性,通过林权主体对权利的行使与保护促进林权制度实施,从而推动林权制度改革绩效显现。其次对我国林权制度改革绩效进行评价。从经济、生态、社会三方面构建林权制度改革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并以此为基础对林权制度改革绩效进行评价。林权制度改革后,现有林权制度的实施使我国林权制度改革绩效得到提升,且集体林权制度优于国有林权制度。但国有、集体两种林权制度改革绩效水平不高仍存在提升空间,且两者在经济、生态、社会三方绩效上呈现差异。林权制度改革带动了林业第一、三产业的发展并对各产业内部结构进行整合使林业产业结构整体得到优化。林业经营者在产业经营中获得收益,收入得到明显提升。上述表现使国有、集体两种林权制度改革经济绩效均明显增长,集体林权制度稍占优,两者差距不大。林权制度改革对森林生态功能发挥的重视使林业经营者造林、护林的意识和行为效果均得以优化,国有林权制度实施更注重森林管护,而集体林权制度则更侧重提高森林数量,所以国有、集体两种林权制度改革生态绩效均呈现波动上涨,且集体林权制度占优。国有林权制度改革社会绩效在显着提升后呈现下降趋势,集体林权制度呈整体波动上升趋势,但国有林权制度整体绩效水平稍高于集体林权制度。说明随着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集体林权制度社会绩效的显现逐步明显,而国有林权制度受改革程度的限制社会良性影响逐渐减弱。基于我国林权制度改革绩效评价结果,对影响绩效的因素进行探究。林权清晰度、林业生产要素投入及区域发展环境是影响我国林权制度改革绩效提升及形成国有、集体两种林权制度改革绩效差异的因素。林权清晰程度越高越有利于林权制度改革绩效提升,其对增加各林权主体权利实施主动性和优化权利实施效果的影响显着。而国有林权制度改革后的林权界定相比较于集体林权制度模糊、局限之处较多,所以其绩效提升幅度较低。林业生产要素投入越充足、合理越有利于林权制度改革绩效提升。林权制度实施过程中资金要素投入对绩效提升的带动明显优于劳动力和技术要素。国有林权制度的技术进步不足和集体林权制度技术进步与技术效率不同步使两者改革绩效呈现出不同。区域发展环境越完善对林权制度实施的支撑越充分则绩效提升越明显。国有林权制度代表省份的区域经济、政务、法治环境评分均明显低于集体林权制度代表省份,限制了改革后国有林权制度的实施,使国有林权制度改革绩效水平低于集体林权制度。根据林权清晰度、林业生产要素投入及区域发展环境从微观、中观、宏观三个层面对我国林权制度改革绩效形成影响的分析结果,从提高林权清晰度、完善林业生产要素投入、优化区域发展环境三个角度进行对策设计支持并进行综合运用,从而实现绩效的进一步提升及多方主体共赢。
赵娟[3](2020)在《沈阳市地方级森林型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问题与对策研究 ——以白清寨和五龙山为例》文中研究指明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在政策完善度、资金来源、管理管护等方面均存在不足,使得生态补偿政策的实施难以达到预期的要求。本文以沈阳市为例,即对沈阳市2个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白清寨自然保护区和五龙山自然保护区进行研究,探讨出能够保障居民利益的,并切实有效的生态补偿对策。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调研等方法和途径对白清寨和五龙山自然保护区的相关信息进行了收集,利用市场价值法、机会成本法、影子价格法、影子工程法、旅行费用法和替代花费法等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评估模型,估算了白清寨和五龙山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即其生态补偿上限。并且通过发展阶段系数对生态补偿上限进行了校正,校正的结果为7538.9元/公顷和7393.9元/公顷。通过数学期望方法求出白清寨和五龙山生态补偿下限为3548.1和3750.9元/公顷。经调查发现,白清寨和五龙山保护区补偿资金仅由地方财政支持,缺少其他资金来源途径,造成了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资金短缺、重视程度低、生态补偿标准低等现状。因现有保护区范围划定的不严谨及现阶段法令法规的高标准约束,使得保护区内部分经济型林地也被划入保护红线之内,引发了林下经济难以发展、林木资源难以使用等矛盾。同时,白清寨和五龙山保护区周边居民老龄化现象明显,对事物接受能力较弱,而且地方政府仍采取较为传统的宣传策略,导致了普通村民对生态补偿了解程度低等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本研究提出了以下的生态补偿对策。一是可以对自然保护区重新进行规划;二是适当放开保护区部分林地资源的使用,适当发展林下养殖林下种植等;三是通过征收生态补偿税、建立生态补偿基金、设立专项资金等方式建立多元化的资金来源渠道,同时要加强对各项生态补偿资金使用的管理,以解决地方政府资金少的难题;四是保护区管理工作进行优化,进一步完善保护区生态补偿管理体制,强化管理,加强宣传教育,增加公众生态保护意识和自觉性。其中保护区的重新划分是现阶段最有效的矛盾解决方法,尤其是五龙山保护区可以在极大程度上缓解地方财政生态补偿的压力,而白清寨保护区还可以通过发展林下经济等其他方式进一步解决生态补偿问题。
张展,曹雪云,袁宝龙[4](2020)在《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研究》文中提出我国乃至世界正面临生态系统失衡、环境污染严重、各类资源趋紧的严峻形势。要实现生态环境改善、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目标,生态公益林建设刻不容缓。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是生态公益林建设中至关重要的环节。目前,我国生态公益林补偿制度已取得了一些进展,但仍存在公益林责任主体认识不清、补偿标准偏低、补偿模式单一、补偿方式简单、补偿机制缺乏科学规范性、经营者与政府之间存在矛盾、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等诸多问题,不利于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发展,必须明晰公益林的责任主体、提高补偿标准、丰富补偿形式、明确公益林的划分、规范补偿标准、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对公益林的宣传。不断完善补偿机制更有利于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也能更好地满足人类生态和社会的需求。
谭立鸥[5](2020)在《湖南省政策性森林保险财政补贴效率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林业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森林具有生态、经济和社会等多种功能。森林保险工作是深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金融配套措施,在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稳定林业生产、助力林业精准扶贫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建立森林保险体系是保障林业生产和提高林农等经营主体收入的重要手段,也是破解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农村林业发展瓶颈的一项重要制度。本研究结合森林保险的相关理论,如外部性理论、准公共物品理论、公共财政理论等,对湖南省森林保险的发展现状进行介绍总结与归纳,针对湖南政策性森林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深层次分析。本研究运用了时间序列DEA模型与三阶段DEA模型相结合的方法,从公益林财政补贴效率和商品林财政补贴效率两个角度,采用2011-2018年湖南省的数据以及2018年全国22个省(市、自治区)的数据进行横纵向比较,以湖南省为例,深入分析了其政策性森林保险财政补贴的效率。结果表明:(1)湖南政策性森林保险财政补贴具有一定的时滞性,政府部门应该遵循时间变化,针对保险财政补贴的投入力度和强度进行适时适量的调整,以补齐片面投入的短板。(2)发展地方经济是提高补贴效率必不可少的前提,提升农民可支配收入的同时,坚持可持续化发展,运川好协同机制,避免负向作用的产生。(3)对环境因素进行控制,是促进商品林生产效率方面非常重要的途径。如提高生产规模效率;针对农村现有劳动力,强化其林业经营技术培训的力度。针对上述研究结论,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关于如何提高湖南省政策性森林保险财政补贴效率的政策建议,如提高保险保障水平、加大商品林财政保费补贴力度、改革公益林和天然林保险赔付政策、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以提高林农参保意识等。
潘鹤思[6](2020)在《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研究 ——基于政府“规制-激励”视角》文中提出黑龙江省森林资源丰富,天然林分布集中,是东北地区乃至全国的生态屏障,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目前,黑龙江省可采资源枯竭,生物多样性明显下降,陷入森林资源“优势陷阱”和“资源诅咒”困境。虽然国家提供了大量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但囿于补偿主体单一、补偿标准偏低、补偿资金不足等原因,一直停留在“覆盖到”和“能补偿”的层面上,导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边际效率递减。党的“十九大”提出建立“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被多数学者认为是解决政府补偿困境、引导利益相关者参与、撬动社会资本投入的必然选择和有效途径。因此,本文立足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理论缺口和黑龙江省林区补偿的现实需求,基于“受益者付费”原则识别多元化补偿主体,构建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研究框架,以此为逻辑起点,探索政府补偿监管效率、揭示企业补偿参与意愿和居民补偿支付意愿是实现多元化补偿亟需解决的关键问题。本研究从政府规制和激励驱动视角研究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问题具有一定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具体研究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首先,从理论和实证层面分析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研究的科学性与合理性。通过相关研究成果的归纳和梳理,探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领域研究热点和研究前沿,科学界定森林生态效益、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及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内涵,并从生态价值理论、外部性及公共物品理论等方面构建基础理论体系分析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的科学性。在此基础上,基于黑龙江省森林资源现状、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和补偿现状,评估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价值,并归纳目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存在的问题,探究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研究的合理性。其次,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机理分析。从庇古税、科斯定理和集体行动理论方面确定多元主体参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理论依据。利用米切尔评分法,从“影响性-积极性-紧密性”三维视角识别出森林生态效益的利益相关者,然后结合“受益者付费”原则和“权责利”差异取向原则确定补偿主体,包括政府、受益企业和城镇居民。归纳多元主体协同参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理论框架基础上,分别研究引入政府“规制-激励”前、后多元补偿主体间的行为特征及影响因素。综上分析得出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有两种补偿途径,一种是政府补偿途径,另一种是受益企业和城镇居民补偿途径,其中受益企业和城镇居民补偿需要政府的规制和激励才能实现。再次,基于政府补偿、受益企业补偿和城镇居民补偿层面的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研究。这一部分本文每章节遵循“规范分析-理论框架-实证检验-推出结论”的研究范式。在政府补偿研究中,论文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条件性为研究视角,分析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过程中政府监管效率问题。利用演化博弈模型结合Matlab仿真技术分析政府和林场在补偿实施过程中“监管-管护”的博弈关系。研究得出政府监管积极性不足,补偿效率低下,为此提出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与政府购买服务融合的激励机制设计;在受益企业补偿研究中,论文从政府规制和激励的视域出发,构建基于计划行为理论的受益企业补偿参与意愿研究框架,运用Double Hurdle两阶段模型实证检验推动受益企业参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重要影响因素;在城镇居民补偿研究中,论文从政府激励视域出发,采用条件价值评估法和二元Logistic模型探索社会信任对居民生态补偿支付意愿的激励作用。研究得出政府规制和激励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协同受益企业和城镇居民参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最后,基于对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现状、森林生态效益价值、补偿机理、政府补偿、受益企业补偿和城镇居民补偿等关键问题的深入探索,同时充分参考实证分析结果,并从三个方面提出多元化补偿实施的对策保障体系:第一,强化多元主体参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思想认知;第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的配套支持;第三,创新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实施途径。本文旨在从多元化补偿主体的视角拓宽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筹资渠道,以期多维度、深层次地解构多元化补偿主体的内在层次逻辑及各自有效的补偿途径,同时为加快政府购买服务机制设计、引导社会资本融入、实现共享共建的环境治理格局提供切实有价值参考。
曹书[7](2019)在《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研究》文中提出随着我国现代经济体系改革的日益深化,在为国民经济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过程中,资源型城市国家能源、资源安全保障义务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权利间的矛盾冲突愈演愈烈,通过利益补偿机制化解该项“非对称性矛盾”已然成为区域协调发展紧迫的现实需求。为此,国家通过资源税改革及中央财政专项拨付等方式为资源型城市提供了纵向补偿,形成了补偿机制“纵多横少”的格局。但是财税体系的纵向补偿因周期性与有限性无法独力扭转资源型城市颓势,还须为资源型城市脱困振兴提供长效性横向补偿机制。2018年11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的意见》,在“健全区际利益补偿机制”当中将“健全资源输出地与输入地之间利益补偿机制”予以重点强调,指出“围绕煤炭、石油及其他矿产等重要资源,坚持市场导向和政府调控相结合,加快完善资源开采、生态治理等外部成本内部化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鼓励资源输入地通过共建园区、产业合作、飞地经济等形式支持输出地发展接续产业和替代产业,加快建立支持资源型地区经济转型长效机制。”可见,作为资源输出地的资源型城市获得作为资源输入地的非资源型城市横向利益补偿之正当性已经得到国家认可,资源型城市要避免矿竭城衰的悲剧,必须构建切实可行的横向补偿机制,引导非资源型城市利益回流,让资源红利反哺当地。但在当前,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问题仍停留在战略与指导思想层面,其具体机制的构建问题亟待学界破题。横向补偿研究的滞后主要表现于补偿主体、补偿客体、补偿权利义务关系、补偿原则、补偿标准、具体补偿方式等要素尚未制度化、权利化与法律化,一套科学合理的横向补偿法律机制能够为资源型城市的横向补偿提供理论基础与权利依据,以权利结构为指引设计横向补偿技术性措施,并在确权入法中引导和鼓励作为资源输出地的资源型城市与作为资源输入地的非资源型城市间建立约束性横向补偿关系,落实横向补偿效应,从而推动资源型城市利益横向补偿向权利化、法律化及常态化的补偿路径倾斜。截至目前,法学界对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理论研究还很少,无法为操作层面提供有效支撑。本文对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的法律机制展开研究,其目的即是为了从经济法学角度填补这个法律机制短板。因此,该项研究具备一定的理论价值、现实迫切性与实践指导意义。本文主文部分共分为六章,形成递进与总分的逻辑结构。首先以资源型城市补偿机制的演变为开端,指出横向补偿机制对资源型城市的重要意义;随后分析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核心构成;紧接着探讨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补偿技术;在前三章所述内容的基础上,对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具体方式展开论证,包括横向补偿基金的规则设计、横向补偿PPP项目的引导与规制及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路径三种类型。具体要点如下:第一章——“资源型城市补偿机制的演变”。本章主要讨论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损益间的因果律、资源型城市纵向补偿的不足、横向补偿机制的价值与缺陷,以及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作用。首先,界定资源型城市的基本内涵与外延。尽管人们对“资源型城市”一词早已熟知,但其具体内涵与外延却在随情势变更而不断变动,对其作出限定实有必要。同时,经济发展停滞、社会保障落后及生态环境恶化构成了我国资源型城市的发展障碍。因此,本文在深入探讨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之前,有必要将资源型城市的基本范畴与所面临的主要问题阐述清楚;其次,明确横向补偿机制的应有之义。补偿机制在各学科及同一学科不同领域均有广泛且深入的研究与应用,并衍生出众多的研究范畴。究竟是哪一学科最早将补偿机制作为一种专业术语加以使用,现已无从考证,但近些年在法学领域对补偿机制的研究持续升温却是不争的事实。法学的初期研究领域主要在于国家合法行为对公民损失的行政补偿机制,而后开始转向生态补偿机制的各要素研究。随着研究的深入,补偿机制开始分化为政府补偿与市场补偿、纵向补偿与横向补偿等机制类型,各自的内涵与外延也在不断丰富、发展与演进。故此,在本文深入研究横向补偿法律机制之前,对横向补偿机制的限定也十分必要;再次,提出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损益间的因果律,找准现有横向补偿机制的症结,为法律机制研究提供价值依据。从现实国情角度看,对资源的大量开发与过度开采,导致资源型城市的迅速崛起,为国民经济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因资源的有限性与不可再生性,长期开发后的资源型城市也必将面临资源储备量递减甚至枯竭,资源型城市也随之衰落,并引发了产业升级转型、下岗就业与再就业、社会保障不足、生态环境修复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仅靠资源型城市自身是无法承受的,也不该让其独立承担,亟待外部大量的资金、资本及其他带有活力的生产要素投入。相较而言,非资源型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程度要远高于资源型城市,这些城市在资金、资本及优质生产要素方面具有显着的比较优势,是改革发展成果的实际享有者。因此,本章揭示出资源型城市发展滞后与非资源型城市“受益板块”的高速发展之间存在显着关联性,提出“两类城市的损益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观点,并在梳理我国资源型城市的补偿机制之后,发现横向补偿机制的症结所在,为后续法律机制的构建指明了方向。第二章——“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构成”。本章主要讨论横向补偿机制的权利化意义、横向补偿权存在的必要性、生成的可行性,以及横向补偿权的基本内涵、生成逻辑与权利结构等问题。首先,明确由横向补偿机制向法律机制蜕变的路径。法律机制是有关权利与义务的规范工具,法学领域业已关注法律机制在资源型城市补偿实践中的重要作用。然而,对法律机制的含义、机制向法律机制转化的路径以及权利作为法律机制核心的认识等方面仍未深入,只谈法律机制之形,不谈法律机制之魂,造成机制与法律机制混为一谈。因此,在探讨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具体措施之前,应率先对机制向法律机制转化路径予以界定,并对横向补偿权的内容进行深入研究,以描述出该法律机制权利化的具体形态;其次,证明横向补偿权存在的必要性与生成的可行性。资源型城市的补偿权最早出现于因资源开采引发生态环境问题所进行的补偿实践,但资源型城市能源资源安全、生态安全等多重保障义务对传统补偿权提出了挑战。考察横向补偿权存在的必要性与生成的可行性,有助于更准确的理顺新型补偿权的内在法律逻辑,指导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具体举措的设计;再次,揭示横向补偿权的内涵、生成逻辑与权利结构。由于资源型城市的横向补偿属于现有行政区域关系的横向化,主要以横向补偿权为核心的法律机制来完成,故而将横向补偿权称为该法律机制的核心构成。此外,与传统生态补偿权不同,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权涉及的利益相关者众多且错综复杂,因此在阐述横向补偿权基本内涵与权利结构的基础上,应在不同类型利益关系中界定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第三章——“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补偿技术”。本章主要讨论横向补偿的原则、横向补偿方式的总体设计及横向补偿标准的设定三方面。首先,在进行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时,具体的横向补偿措施与补偿标准应当依据一定的原则设定。资源型城市的横向补偿须遵循区域利益协调、社会福利增加、多元主体参与及比较优势互补四大原则。其中,区域利益协调原则为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机制设计的基本原则,社会福利增加原则为横向补偿措施的评价原则,多元主体参与及比较优势互补则为横向补偿行为的适用原则;其次,总体设计横向补偿方式。基于前述分析,资源型城市确实存在“资金、公共事业与生产要素跨区域补偿”之客观需要,且该横向补偿客观需要具有显着的层次性。⑴资源型城市公共事业横向补偿因主要围绕民生改善,可被界定为满足生存需要的补偿,即生存性补偿方式,其在横向补偿方式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⑵对资源型城市资源价值、生态保护、公共事业及经济可持续的资金横向补偿虽可对资源型城市系统生存与发展各方面予以全面补偿,但无法做到按需补偿,是在保障资源型城市基本生存条件的基础上为其提供发展机会的适当补偿,即兼具生存性与发展性的适当补偿方式;⑶资源型城市经济可持续需要新兴产业的培育和接续产业的选择,关键在于劳动力、土地、资本、信息、科技及企业家才能等优质生产要素的引入,非资源型城市在良性资产充裕度和优质生产要素活跃度等方面均具有显着的比较优势,这些优质生产要素的跨区域补偿属于发展性补偿方式。本文认为,基金、公私合作PPP模式及对口合作三种制度的功能性与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的客观需要具有一致性。三种制度与具体补偿领域相结合,能够形成横向补偿基金、横向补偿PPP项目和短缺生产要素的对口合作三大横向补偿方式。三大横向补偿方式只有紧急结合,形成合力,方能全方位保障资源型城市的资源有效输出、经济可持续发展、民生改善及生态保护等多元任务的落实;再次,设定横向补偿标准。在将经济学外部性理论确定为横向补偿标准的理论依据后,本文深入探讨了横向补偿标准的量化方法、量化障碍与创新路径。第四章——“横向补偿基金的规则设计”。本章主要讨论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中的资金不足问题、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应对思路与缺陷,以及横向补偿基金的修正路径。首先,指出补偿资金不足与补偿需求充裕的矛盾。“资金不足”是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进程中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资源型城市的资源价格与价值剪刀差、生态环境的恢复与建设、产业升级与转型及民生福祉的提升均需要大量资金的注入,但资源型城市现有的地方财政收入及中央财政纵向补偿规模与上述事权并不匹配,资金缺口很大,亟需另觅补偿资金来源;其次,归纳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应对思路与缺陷。如前所述,资金缺乏是资源城市面临的共同问题,绝非某类资源型城市所独有。就此而言,中央财政专项划拨对资源枯竭型城市的补偿实质上是一种应急措施。早在首批资源枯竭型城市评选之前(2007年),国家就着手设计能够全覆盖各类资源型城市的基础性、长效性的资金补偿筹措机制——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并由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管理试行办法》,希望在2015年中央财力性转移支付结束之季由准备金制度接力,继续对资源型城市转型提供资金保障。但时至今日,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仍未出台,中央财政对资源枯竭型城市的补偿也已疲态尽显。那么,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在理论上如何设计的?是否在实践中已有试点?相关指引迟迟无法出台的原因为何?存在哪些缺陷?上述疑问均须作出准确解答;再次,总结横向补偿基金的修正路径。横向补偿基金具有多元的资金来源、分散的资金用途与多变的资金管理三大典型特征,将有效弥补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缺陷。横向补偿基金与可持续发展准备金既有相同点,又存在显着的差异。二者的相同点体现于资金用途的分散性,即所提取的资金均被用于资源型产业的升级、接续与转型、战略新兴产业的培育、生态环境治理、民生福祉的改善等资源型城市系统问题的解决,而非专门用于某方面问题的风险处置,这是横向补偿基金与可持续发展准备金之间形成合作关系的基础。二者的不同点在于:⑴资金来源方面。可持续发展准备金源于当地资源型企业,准备金的多寡与企业的资源开采数量正相关;横向补偿基金则由原始资金与积累资金组成。其中,原始资金来源于非资源型城市政府横向财政转移支付、非资源型地区资源使用权市场交易额的提成及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积累资金为原始资金的投资收益,原始资金与积累资金所形成的基金由中央政府集中用于资源型城市系统建设。⑵资金使用方面。总体而言,可持续发展准备金所负担的任务过重,有些任务并非仅凭资金支持即可解决,还须其他方式配套进行。同时,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对政府与市场在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中的分工作出了明确划分,但分配给资源型企业的负担过重,政府应承担的责任过轻;横向补偿基金在使用上须明确补偿基金的专用性与适当性,并须强调“哪些问题应该由政府承担、哪些方面要由市场实现”,充分考量政府与市场能力范围的前提下实现其责权利的平衡。⑶资金管理方面。可持续发展准备金不具备增值功能,横向补偿基金则应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投融资市场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与增值。总之,正是基于可持续发展准备金与横向补偿基金的异同关系,二者方能相互补充,形成合力,共同保障资源型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资金的充裕。第五章——“横向补偿PPP项目的引导与规制”。本章主要讨论PPP模式的横向补偿品质、横向补偿PPP项目的评审对象及横向补偿PPP项目的锁定期制度。首先,挖掘PPP模式的横向补偿品质。在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中,不仅可以通过设立横向补偿基金实现对资源型城市的资金补偿,还可以由非资源型城市优质社会资本方与资源型城市政府间通过PPP项目实现资本补偿,以大幅度提升资源型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质量与公共服务的效率。“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是PPP模式的精髓,这一精髓决定PPP模式具有横向补偿的品质;其次,设计横向补偿PPP项目的评审对象。资源型城市能够运用PPP模式在与非资源型城市公私合作中实现资本的跨区域补偿,横向补偿PPP项目可以成为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的主要方式。与一般PPP项目相比较,横向补偿PPP项目更加强调公私合作对资源型城市的补偿效果,这种补偿效果的落实须依赖横向补偿PPP项目评审对象的合理设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及相应合作类型、实施主体、采购方式、特定融资方式及评估方式五个方面;再次,规范与重构横向补偿PPP项目的锁定期制度。作为横向补偿PPP项目的先行者,国有资本应起到样板作用。但是,横向补偿PPP行业有效市场的形成更须充分激发民营资本的参与热情,PPP制度优势才能得以发挥。同时,也应清醒的意识到,由于资源型城市营商环境的恶化、机制体系的陈旧及支付与消费观念的落后,致使非资源型城市民营资本对该区域的PPP项目必将保持更加谨慎的态度。民企的谨慎态度主要源于因股权变更限制所导致的横向补偿PPP项目投资回报周期长和资本运营效率偏低问题。作为平衡政府与民企对股权变更限制与自由的重要工具,我国PPP模式锁定期制度应发挥消除民企参与横向补偿PPP项目的顾虑,确保横向补偿PPP行业形成有效的市场环境。第六章——“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路径”。本章主要讨论对口合作的源流与横向补偿效应、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思路与缺陷,以及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法制化路径。首先,梳理对口合作的源流,抽象其横向补偿效应。在横向补偿中,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不仅可以通过资金、PPP项目方式对横向补偿权予以具体化,还可以结成对口关系,以对口合作机制促成二者间的横向补偿关系。对口合作源于对口支援,但并非仅限于对口支援的适用范畴,将对口合作机制引入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的结对关系中,能够起到横向补偿资源型城市的效应。其次,指出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思路及缺陷。对口合作横向补偿应然效果以“飞地经济”为理论基础,但其应然状态转化为实然状态还须配备可行性路径。当前,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间对口合作主要以中央积极参与和地方主动对接为主要推动力,但存在“领导力与执行力”不足的风险;再次,设计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法制化路径。法制化能够为资源型省市与非资源型省市政府间对口合作提供稳定的领导力与执行力。法制建设的内在逻辑品质是从实践经验出发,发现规范对象的内在规律性、存在使命与本来面目,不仅要回答“是什么”,还须回答“为什么”的问题,只有实然与应然的结合才能够理解法制建设对于资源型省市与非资源型省市协调发展战略不可替代的现实意义。对口合作横向补偿效应的法制化是其“领导力与执行力”的长效来源,但地方立法对“对口关系”方互补共赢的规范力度不足,无法胜任该法制化要求,唯有跨区域经济法制建设才能满足对口合作横向补偿效应法制化的客观需要。为此,须在地方协同立法的基础上,加强国家层面的综合性立法与专门性立法,以便真正落实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间的对口合作横向补偿的实效性。
温薇[8](2019)在《黑龙江省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生态补偿作为调整生态环境与各利益主体之间关系的一种政策体制,是协调生态保护和生态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已逐步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新型激励机制。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以来,随着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五位一体”总布局的确立,生态补偿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更加凸显出举足轻重的位置,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已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近年来,我国积极探索地区间的生态补偿机制,实现了从原来的政策推动到现在法律规制的转变,倡导建立多元化的生态补偿协调机制,但基于利益相关者的复杂关系,除实践较多的跨流域生态补偿外,跨地域、跨功能区等方式的生态补偿实践却寥寥无几,相关的理论研究也凤毛麟角,我国有效的跨区域生态补偿机制并未形成。黑龙江省作为林业生态大省,拥有丰富的林业资源,但由于省内区域间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不同,导致区域间资源配置不均衡现象尤为突出,特别是主体功能区间生态服务功能和生态效益的不均衡。因此,充分发挥黑龙江省国有林区的优势,建立黑龙江省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已然势在必行。本文以黑龙江省为样本调研区域,在已有生态补偿机制理论研究和跨流域生态补偿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探究黑龙江省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即跨越黑龙江省不同区域空间范围,通过科学调控、协调互补等手段,以政府、公众、企业为补偿主体,主体功能区为补偿客体,市场为导向,建立公众参与机制、企业参与机制、政府协商机制、跨区域管理优先级机制、生态合作和生态交易等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实现区域间资源均衡配置,促进环保和经济协调发展。本文基于对国内外相关文献的查阅、收集和整理,归纳评述了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的研究现状,在博弈理论、协同理论和区域协调理论等全新理论指导下,系统的采用ArcGIS空间分析、验证性因子分析、问卷调查等统计分析方法,以实现区域经济均衡和生态建设协调为切入点,重点从公众和社会视角开展研究,确定不同利益主体协同演进为趋向的作用机理。从博弈视角出发,侧重研究跨区域生态补偿主客体的利益关系,逻辑关系,社会、公众的支付意愿、主体功能区之间的补偿协调方案、政策执行、协调机制构建与运行等内容中寻找协调路径。同时,基于调研数据对黑龙江省哈尔滨、大庆、齐齐哈尔、大兴安岭、小兴安岭、牡丹江、双鸭山、绥化等8个不同地区进行了差异化分析,运用离差系数最小化模型、CVM调查法、探索性分析、结构方程模型全面计量了功能区之间的协调度和支付意愿值,从公众角度测算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标准;围绕哈大齐工业走廊与大小兴安岭实施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运行的预期效果分析,梳理省域范围下不同区域之间补偿协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倡企业在发展受限时可以通过为生态服务付费,买卖碳排放权等跨区域生态补偿方式破解企业发展受限难题;最终针对黑龙江省跨区域生态补偿的协调保障进行了探讨,提出不断优化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的平台建设、加快建立跨区域生态补偿的多元投资机制、持续完善跨区域生态补偿的产业政策体系、构建不同主体之间的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的合作机制、建立跨区域生态补偿评价和反馈系统等构成的黑龙江省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保障体系。本文旨在突破区域限制,拓宽生态补偿协调渠道,提出具有科学性和建设性的协调机制和保障体系,促使黑龙江省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得到推广使用,为黑龙江省的生态补偿改革提供一定的指导与借鉴,完善我国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龚荣发[9](2019)在《退耕农户参与森林经营碳汇项目行为研究》文中认为鉴于以市场机制为主导的森林经营碳汇项目在完善、弥补退耕还林补贴到期后的生态补偿方面的优势和对退耕还林工程资源的高度依赖性,推动退耕还林工程和森林经营碳汇项目有效衔接不仅是退耕还林工程成效巩固、提升的重要途径,也是履行国际减排承诺、实现森林碳汇有效供给的必然选择。农户作为退耕还林工程和森林经营碳汇项目的重要主体,必然成为退耕还林工程和森林经营碳汇项目的重要桥梁,其是否有效参与森林经营碳汇项目,是巩固、提升退耕还林工程成效,实现森林碳汇有效供给的关键。因而,深入剖析退耕农户参与森林经营碳汇项目行为具有显着的现实意义。本文以供给理论、机制设计理论为主线,在对以往学者研究进行梳理、借鉴的基础上,构建了退耕农户参与森林经营碳汇项目行为分析框架,辨析了森林经营碳汇项目与REDD+机制、造林再造林项目、退耕还林工程的差异性,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分析了不同组织模式下退耕农户、地方政府、项目业主之间的行为博弈以及退耕农户最优行为模式选择,基于感知价值理论剖析了行为意愿的形成机理和资源禀赋、村域情境、项目制度对行为意愿的影响路径,基于生产要素理论探讨了林地投入和劳动力投入能力及其制约因素,基于机制设计理论从组织机制、激励机制、保障机制构建了退耕农户参与森林经营碳汇项目机制。研究结论显示:(1)退耕农户参与森林经营碳汇项目行为具有鲜明的特征。基于森林经营碳汇项目与REDD+机制、造林再造林项目、退耕还林工程的差异性,退耕农户参与森林经营碳汇项目行为与造林再造林项目农户参与行为和后退耕时代退耕农户行为存在显着的差异。(2)利益诉求差异导致退耕农户与地方政府、项目业主之间形成(强制型推动、抗争型参与)的博弈困境。囿于森林经营碳汇项目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诉求差异,项目业主、地方政府、退耕农户行为博弈面临困境,因地制宜,发挥中介组织引领作用,地方政府监督、调控作用,是退耕农户参与的最优行为模式。(3)退耕农户对情境风险感知最为敏感,是退耕农户是否履约决策的关键因素。感知利益的敏感程度依次为感知经济利益>感知社会利益>感知生态利益,感知风险的敏感程度依次为感知情境风险>感知经济风险>感知心理风险。强化对生态衍生负面效益的治理,是进一步激发退耕农户参与森林经营碳汇项目行为意愿的重要内容。(4)资源禀赋是导致退耕农户参与森林经营碳汇项目行为意愿差异化的最主要因素。三类制约因素对退耕农户参与森林经营碳汇项目行为意愿的影响程度为资源禀赋约束>村域情境约束>项目制度约束。通过延伸森林经营碳汇项目利益链、优先在社会资本丰富的区域开展、完善碳汇产权制度、落实项目契约、优化项目公示公告制度、强化森林碳汇知识宣传等是激励退耕农户有效参与的重要途径。(5)项目制度是影响退耕农户参与森林经营碳汇项目行为能力的最主要因素,三类因素对退耕农户林地投入的影响程度依次为项目制度约束>村域情境约束>资源禀赋约束。在满足碳交易市场要求的基础上适当放宽规范设置,放宽项目运行管理、增强技能培训、强化惠民产业等建设,针对不同类型的退耕农户建立差异化的参与方式,实现林地投入和劳动力投入分离等措施是保障退耕农户有效途径的重要举措。创新之处在于:(1)构建了退耕农户参与森林经营碳汇项目行为分析框架。基于供给理论和机制设计理论,借鉴利益相关者理论、感知价值理论、生产要素理论,从行为模式、行为意愿、行为能力三个方面构建了退耕农户参与森林经营碳汇项目行为的分析框架,系统性分析退耕农户参与森林经营碳汇项目行为,弥补了以往学者片面关注行为意愿的不足(创新点出处:第三章)。(2)以感知价值为基础剖析了退耕农户行为意愿的形成机理。以感知价值理论为基础,以“利大于弊”的主观价值评判替代传统的“收益大于成本”的客观标准作为行为意愿分析的基础,弥补了以往学者行为意愿研究对心理因素的相对忽略(创新点出处:第三章)。(3)以嵌入式社会结构理论为基础探讨了退耕农户行为的制约因素。以嵌入式社会结构理论为基础,深入剖析资源禀赋、村域情境、项目制度三类因素对行为意愿和行为能力的制约路径,丰富了农户行为研究的内容(创新点出处:第七章、第八章)。
刘兰兰,胡良文,彭泰中,金志农[10](2017)在《森林生态补偿绩效研究综述与展望》文中研究指明森林具有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特征,森林生态补偿在解决市场机制失灵造成的外部性、调节森林生态保护的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关系等功能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文章回顾了我国森林生态补偿的制度建设及其发展过程,综合梳理了森林生态补偿绩效的评价指标体系与评价方法、森林生态补偿绩效的评价结果及其影响因素等研究进展发现,由于学者对森林生态补偿绩效的评价指标与评价方法运用的不一致,导致了评价结果出现较大的差异。因此,森林生态补偿绩效研究应该更加关注社会效应指标的完善、补偿效率测算的效应滞后性和补偿制度的可持续性等问题。
二、吉林省公益林生态补偿问题的研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吉林省公益林生态补偿问题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2)我国林权制度改革绩效及影响因素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综述 |
1.3.2 国内研究综述 |
1.3.3 国内外研究评述 |
1.4 主要研究内容方法和研究技术路线 |
1.4.1 主要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4.3 研究技术路线 |
2 相关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产权制度 |
2.1.2 林权制度 |
2.1.3 制度绩效 |
2.1.4 林权制度改革绩效 |
2.2 理论基础 |
2.2.1 制度变迁理论 |
2.2.2 产权理论 |
2.2.3 规模经济理论 |
2.2.4 内生增长理论 |
2.3 本章小结 |
3 我国林权制度发展历程及现状分析 |
3.1 林权制度发展历程 |
3.1.1 萌芽时期的林权制度(1949年-1978年) |
3.1.2 探索时期的林权制度(1979年-2000年) |
3.1.3 完善时期的林权制度(2001年-至今) |
3.2 林权制度发展历程特征及动因分析 |
3.2.1 林权制度发展历程特征 |
3.2.2 林权制度发展历程动因 |
3.3 林权制度现状 |
3.3.1 林权制度目标 |
3.3.2 林权制度设计 |
3.3.3 林权制度实施 |
3.4 本章小结 |
4 我国林权制度改革绩效评价 |
4.1 林权制度改革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
4.1.1 林权制度改革绩效评价指标选取依据 |
4.1.2 林权制度改革绩效评价指标选取原则 |
4.1.3 林权制度改革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建立 |
4.2 林权制度改革绩效评价数据来源 |
4.3 林权制度改革绩效评价过程 |
4.3.1 熵权法评价过程 |
4.3.2 灰色关联分析法评价过程 |
4.4 评价结果分析 |
4.4.1 总体林权制度改革绩效分析 |
4.4.2 各维度林权制度改革绩效分析 |
4.5 本章小结 |
5 我国林权制度改革绩效影响因素分析 |
5.1 影响因素的选取 |
5.2 影响因素与林权制度改革绩效的关系解析 |
5.2.1 林权清晰度与林权制度改革绩效的关系解析 |
5.2.2 林业生产要素投入与林权制度改革绩效的关系解析 |
5.2.3 区域发展环境与林权制度改革绩效的关系解析 |
5.3 本章小结 |
6 我国林权清晰度对林权制度改革绩效的影响 |
6.1 指标选取 |
6.2 分析方法的选取及数据来源 |
6.3 评价过程 |
6.4 结果分析 |
6.4.1 林权清晰度对总体林权制度改革绩效的影响 |
6.4.2 林权清晰度对国有林权制度改革绩效的影响 |
6.4.3 林权清晰度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绩效的影响 |
6.5 本章小结 |
7 我国林业生产要素投入对林权制度改革绩效的影响 |
7.1 指标选取及数据来源 |
7.2 分析方法选取 |
7.2.1 相关性分析方法的选取 |
7.2.2 有效性分析方法的选取 |
7.3 结果分析 |
7.3.1 林业生产要素投入与林权制度改革绩效相关性结果分析 |
7.3.2 林业生产要素投入与林权制度改革绩效有效性结果分析 |
7.4 本章小结 |
8 我国区域发展环境对林权制度改革绩效的影响 |
8.1 林权制度省份区域发展环境评价 |
8.1.1 评价指标选取及数据来源 |
8.1.2 分析方法选取 |
8.1.3 分析过程 |
8.2 结果分析 |
8.2.1 区域发展环境对总体林权制度改革绩效的影响 |
8.2.2 区域发展环境对国有林权制度改革绩效的影响 |
8.2.3 区域发展环境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绩效的影响 |
8.3 本章小结 |
9 提升我国林权制度改革绩效的对策建议 |
9.1 提高林权清晰度 |
9.1.1 消除承包权经营权界定障碍 |
9.1.2 优化林权确权赋权环节 |
9.1.3 深化采伐许可制度调整 |
9.1.4 厘清林权主体关系 |
9.2 完善林业生产要素投入 |
9.2.1 维持林权制度实施资金供给 |
9.2.2 纠正劳动力投入偏差 |
9.2.3 持续强化技术投入 |
9.3 优化区域发展环境 |
9.3.1 保持市场经济运行顺畅 |
9.3.2 推动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
9.3.3 健全法治环境 |
9.4 本章小结 |
10 结论与展望 |
10.1 结论 |
10.2 研究的创新之处 |
10.3 研究的不足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3)沈阳市地方级森林型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问题与对策研究 ——以白清寨和五龙山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前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 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研究进展 |
1.3.1 森林的内涵 |
1.3.2 国内外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研究进展 |
1.4 森林生态补偿研究进展 |
1.4.1 生态补偿相关理论 |
1.4.2 国内外森林生态补偿研究现状 |
1.5 研究内容与技术路线 |
1.5.1 研究内容 |
1.5.2 技术路线 |
2 材料与方法 |
2.1 研究区域概况 |
2.1.1 白清寨自然保护区 |
2.1.2 五龙山自然保护区 |
2.2 研究方法 |
2.2.1 走访及问卷调查法 |
2.2.2 生态系统价值评估法 |
2.2.3 受偿意愿支付法 |
3 沈阳市森林型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问题及成因分析 |
3.1 调查结果 |
3.1.1 调查基本情况 |
3.1.2 研究区域基本社会信息 |
3.1.3 研究区域生态补偿意愿情况 |
3.1.4 保护区建设满意度调查 |
3.1.5 研究区受偿意愿影响因素分析 |
3.2 生态补偿存在问题 |
3.2.1 生态补偿的资金不足 |
3.2.2 缺乏有效的政策支撑 |
3.2.3 保护区管理问题 |
3.2.4 历史遗留问题严重 |
3.2.5 生态补偿的了解程度较低 |
3.3 白清寨和五龙山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问题成因分析 |
3.3.1 政府机构管理体系有待优化 |
3.3.2 保护区的管理约束与实际状况矛盾 |
3.3.3 生态补偿资金来源单一 |
3.3.4 生态补偿方式不够灵活 |
3.3.5 白清寨和五龙山地区生态补偿的宣传力度不强 |
4 沈阳市森林型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对策 |
4.1 生态补偿标准 |
4.1.1 白清寨和五龙山自然保护区生态服务功能评估结果 |
4.1.2 白清寨和五龙山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上限的调整 |
4.1.3 白清寨和五龙山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下限确定 |
4.2 生态补偿主体和受偿主体 |
4.2.1 补偿主体 |
4.2.2 受偿主体 |
4.3 生态补偿的方式与途径 |
4.3.1 政策补偿 |
4.3.2 经济补偿 |
4.3.3 优化保护区管理工作 |
4.4 生态补偿的资金来源 |
4.4.1 国家财政拨款 |
4.4.2 征收生态补偿税 |
4.4.3 完善森林生态补偿融资体系 |
4.4.4 多部门共同负担补偿开支 |
4.4.5 设立生态补偿专项资金 |
4.4.6 建立生态法人集资体系 |
4.4.7 多方合作实现共赢 |
4.5 生态补偿资金的管理 |
5 结论 |
5.1 生态补偿支付意愿影响因素 |
5.2 生态服务功能价值 |
5.3 生态补偿标准 |
5.4 生态补偿存在问题及成因分析 |
5.5 生态补偿对策 |
5.5.1 生态补偿主体与受偿主体 |
5.5.2 生态补偿的方法和途径 |
5.5.3 生态补偿的资金来源与管理 |
参考文献 |
附录 沈阳市自然保护区及森林生态补偿意愿情况调查问卷 |
致谢 |
(4)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 建立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的必要性 |
1.1 对经营者利益的补偿 |
1.2 弥补公益林建设投入的不足 |
1.3 避免少数投入和大众收益的不公现象 |
2 我国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存在的问题 |
2.1 责任主体认识不清,管理难度大 |
2.2 补偿标准偏低,林农得到实惠少 |
2.3 补偿模式单一,补偿方式简单 |
2.4 补偿机制不合理,缺乏科学规范 |
2.5 经营者和政府之间存在矛盾 |
2.6 法律机制不完善和监管缺失 |
3 完善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的建议 |
3.1 明晰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 |
3.2 提高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 |
3.3 丰富生态公益林补偿形式 |
3.4 明确生态公益林的区划,规范补偿标准 |
3.5 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
3.5.1 建立健全法律保障体系 |
3.5.2 建立完善的预防监督机制 |
3.6 加强生态公益林宣传工作 |
4 结语 |
(5)湖南省政策性森林保险财政补贴效率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4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4.3 技术路线图 |
2 研究的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森林保险 |
2.1.2 政策性森林保险 |
2.1.3 森林保险财政补贴政策 |
2.2 相关理论基础 |
2.2.1 外部性理论 |
2.2.2 准公共物品理论 |
2.2.3 公共财政理论 |
3 湖南省森林保险发展现状 |
3.1 湖南林业概况 |
3.2 湖南省政策性森林保险的发展历程 |
3.3 湖南省政策性森林保险的发展现状 |
3.3.1 森林保险的基本情况 |
3.3.2 运行基本模式 |
3.3.3 近几年森林保险工作创新举措 |
4 湖南省政策性森林保险财政补贴效率评价 |
4.1 评价方法 |
4.1.1 时间序列DEA理论 |
4.1.2 三阶段DEA理论 |
4.2 数据来源 |
4.3 决策单元选取 |
4.4 评价指标 |
4.4.1 评价指标体选取原则 |
4.4.2 评价指标选取 |
4.5 评价结果及分析 |
4.5.1 湖南森林保险保费补贴效率评价结果及分析 |
4.5.2 全国22省森林保险保费补贴效率评价结果及分析 |
5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5.1 研究结论 |
5.2 政策建议 |
5.2.1 针对制度改革方面的建议 |
5.2.2 针对监督管理方面的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研究 ——基于政府“规制-激励”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评述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3 国内外研究评述 |
1.4 研究设计 |
1.4.1 研究思路与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4.3 技术路线 |
1.5 研究的创新之处 |
2 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研究范畴界定 |
2.2 相关概念界定 |
2.2.1 生态补偿内涵与类型 |
2.2.2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相关概念 |
2.2.3 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概念 |
2.3 理论基础 |
2.3.1 生态价值理论 |
2.3.2 外部性与公共物品理论 |
2.3.3 演化博弈理论 |
2.3.4 利益相关者理论 |
2.3.5 计划行为理论 |
2.4 本章小结 |
3 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评估及生态补偿现状分析 |
3.1 黑龙江省森林资源及社会经济发展情况 |
3.1.1 黑龙江省自然条件概况 |
3.1.2 黑龙江省森林资源概况 |
3.1.3 黑龙江省社会经济条件概况 |
3.2 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评估 |
3.2.1 评估方法 |
3.2.2 数据来源 |
3.2.3 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价值核算 |
3.3 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现状 |
3.3.1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发展历程 |
3.3.2 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践概况 |
3.3.3 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监督管理概况 |
3.4 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存在的问题 |
3.4.1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法规不健全 |
3.4.2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主体单一及多元投资机制尚未形成 |
3.4.3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监督管理体系不完善 |
3.4.4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总量不足 |
3.5 本章小结 |
4 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机理分析 |
4.1 多元主体参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理论依据 |
4.1.1 庇古税视角的政府主体 |
4.1.2 科斯定理视角的市场主体 |
4.1.3 集体行动理论视角的社会主体 |
4.2 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主体识别 |
4.2.1 森林生态效益利益相关者分析 |
4.2.2 森林生态效益利益相关者的属性分类 |
4.2.3 多元化补偿主体识别及利益取向分析 |
4.3 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耦合模式及逻辑框架 |
4.3.1 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分阶段实施特征分析 |
4.3.2 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耦合模式 |
4.3.3 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逻辑框架 |
4.4 受益企业和城镇居民自愿参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博弈分析 |
4.4.1 应用演化博弈论进行分析的可行性 |
4.4.2 演化博弈情景设定 |
4.4.3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演化稳定策略及均衡点分析 |
4.5 引入“规制-激励”机制的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博弈分析 |
4.5.1 演化博弈情景设定 |
4.5.2 演化稳定策略分析 |
4.5.3 关联主体演化策略讨论及结论 |
4.6 本章小结 |
5 政府补偿途径下的监管博弈分析与激励机制设计 |
5.1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条件性的理论分析 |
5.2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监管博弈模型构建 |
5.2.1 问题描述与情景假设 |
5.2.2 演化博弈模型建立 |
5.3 基于非对称视角的监管博弈分析 |
5.3.1 林场管护策略的演化稳定性分析 |
5.3.2 政府监管策略的演化稳定性分析 |
5.3.3 政府-林场系统策略的演化稳定性分析 |
5.4 政府-林场稳定策略讨论及数值仿真 |
5.4.1 不同演化情形分析结果 |
5.4.2 监管博弈仿真分析结果讨论及结论 |
5.5 改善政府主体监管效率的激励机制设计 |
5.5.1 提高政府主体监管效率的视角—政府购买服务 |
5.5.2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与政府购买服务有效融合的机制设计 |
5.6 本章小结 |
6 “规制-激励”视角的受益企业补偿参与意愿分析 |
6.1 理论分析与假设 |
6.1.1 理论分析与框架 |
6.1.2 研究假设 |
6.2 研究设计与数据 |
6.2.1 问卷设计 |
6.2.2 调查实施 |
6.2.3 样本特征 |
6.3 受益企业补偿参与意愿实证分析 |
6.3.1 模型选择 |
6.3.2 变量选择与描述性统计 |
6.3.3 实证结果与分析 |
6.4 本章小结 |
7 “激励”视角的城镇居民补偿支付意愿分析 |
7.1 研究视角与理论分析 |
7.1.1 研究视角与理论假设 |
7.1.2 条件价值评估法与原理 |
7.2 研究设计与数据 |
7.2.1 问卷设计 |
7.2.2 数据来源与调研方法 |
7.2.3 样本特征 |
7.2.4 变量选择与描述性统计 |
7.3 城镇居民补偿支付意愿的交叉分析 |
7.3.1 公共信任与支付意愿 |
7.3.2 人际信任与支付意愿 |
7.3.3 控制变量与支付意愿 |
7.4 城镇居民补偿支付意愿的实证分析 |
7.4.1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支付水平 |
7.4.2 模型选择 |
7.4.3 实证结果与分析 |
7.5 本章小结 |
8 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保障实施的对策建议 |
8.1 强化多元主体参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思想认知 |
8.1.1 助推受益企业形成森林生态效益价值观 |
8.1.2 强化城镇居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认知 |
8.2 加强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的配套支持 |
8.2.1 构建可操作性的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政策框架 |
8.2.2 搭建政府主导型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信息资源共享平台 |
8.3 创新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实施途径 |
8.3.1 提高政府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效率 |
8.3.2 创新受益企业参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融资渠道 |
8.3.3 培育城镇居民社会信任体系 |
8.4 本章小结 |
结论 |
本研究不足及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 黑龙江省重点国有林区相关数据 |
附录2 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利益相关者调查问卷 |
附录3 黑龙江省受益企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参与意愿调查问卷 |
附录4 黑龙江省城镇居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支付意愿调查问卷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课题参与情况 |
致谢 |
(7)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 |
第一章 资源型城市补偿机制的演变 |
第一节 资源型城市的范畴与问题 |
一、资源型城市的内涵 |
二、我国资源型城市的分布与类型 |
三、我国资源型城市的经济发展困境与成因分析 |
第二节 补偿机制的分析 |
一、补偿机制的语义分析 |
二、纵向补偿机制与横向补偿机制的区分 |
三、本文语境下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机制的涵义与特征 |
第三节 我国资源型城市补偿机制辩考 |
一、纵向补偿机制的实效与资源型城市的补偿预期不契合 |
二、仅靠市场亦或自愿协商无法驱动横向补偿 |
三、横向补偿法律机制:对市场与自愿协商“不健全”的法律回应 |
第二章 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核心构成 |
第一节 由机制到法律机制的蜕变 |
一、机制与法律机制的法理界分 |
二、权利化: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生成的核心步骤 |
第二节 横向补偿权的证成 |
一、横向补偿权存在的必要性 |
二、横向补偿权生成的可行性 |
第三节 横向补偿权的内涵、生成逻辑与权利结构 |
一、横向补偿权的含义与特征 |
二、横向补偿权生成的宪法逻辑 |
三、横向补偿权的权利结构与类型 |
第三章 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补偿技术 |
第一节 横向补偿的原则 |
一、区域利益协调原则 |
二、发展成果共享原则 |
三、多元主体参与原则 |
四、比较优势互补原则 |
第二节 横向补偿方式的总体设计 |
一、横向补偿基金先行 |
二、横向补偿PPP项目筑巢引凤 |
三、生产要素的对口合作催动经济振兴 |
第三节 横向补偿标准的设定 |
一、确定横向补偿标准的理论依据 |
二、横向补偿标准的量化方法 |
三、横向补偿标准的量化障碍与创新路径 |
第四章 横向补偿基金的规则体系 |
第一节 补偿资金不足与补偿需求充裕的矛盾 |
第二节 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应对思路与缺陷 |
一、国内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理论与实践 |
二、我国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缺陷 |
第三节 横向补偿基金的修正路径 |
一、与横向补偿基金相关的立法规范及缺陷 |
二、横向补偿基金中原始资金的来源 |
三、横向补偿基金的用途 |
四、横向补偿基金的运营模式 |
第五章 横向补偿PPP项目的引导与规制 |
第一节 PPP模式的横向补偿品质 |
第二节 横向补偿PPP项目的评审对象 |
一、横向补偿PPP的项目范围、合作类型及具体方案 |
二、横向补偿PPP项目的实施主体 |
三、横向补偿PPP项目的采购方式 |
四、横向补偿PPP项目的评估方式 |
第三节 锁定期制度在横向补偿PPP项目中的重构 |
一、我国PPP锁定期制度的现实缺陷 |
二、锁定期制度在横向补偿PPP项目中的修正 |
第六章 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路径 |
第一节 对口合作的源流及其横向补偿效应 |
一、由对口支援到对口合作的演进 |
二、资源型地区与非资源型地区间的对口合作 |
三、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效应 |
第二节 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思路及缺陷 |
一、对口合作横向补偿的理论基础 |
二、对口合作横向补偿的现实障碍与应对思路 |
三、基本思路的缺陷 |
第三节 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法制化 |
一、省内经济法制的自足与对口区域间协同立法的空白 |
二、区域间协同立法的经验借鉴 |
三、国家层面立法的应有形态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黑龙江省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3 国内外研究评述 |
1.4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5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1.5.1 研究方法 |
1.5.2 技术路线 |
1.6 创新之处 |
2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跨区域 |
2.1.2 跨区域生态补偿 |
2.1.3 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 |
2.1.4 主体功能区与生态功能区 |
2.2 相关理论基础 |
2.2.1 公共物品理论 |
2.2.2 可持续发展理论 |
2.2.3 博弈理论 |
2.2.4 协同理论 |
2.3 本章小结 |
3 黑龙江省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现状及问题分析 |
3.1 生态补偿制度背景分析 |
3.1.1 生态补偿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 |
3.1.2 生态补偿政策产生的历史背景 |
3.2 主体功能区与生态功能区区划情况 |
3.2.1 宏观方面 |
3.2.2 微观方面 |
3.3 黑龙江省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现状分析 |
3.3.1 生态补偿整体概况 |
3.3.2 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状况 |
3.3.3 社会公众参与意识不断增强 |
3.4 黑龙江省不同生态功能区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面临的主要问题 |
3.4.1 缺失市域范围下跨区(县)域补偿协调机制 |
3.4.2 缺乏省域范围下跨市域生态补偿横向协调机制 |
3.4.3 缺少省域范围内的跨区协作监管机构 |
3.4.4 区域间利益相关者博弈关系错综复杂 |
3.4.5 跨区域生态补偿法律约束缺失 |
3.4.6 跨区域生态补偿政府资金投入不足 |
3.5 本章小结 |
4 黑龙江省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的经济博弈分析 |
4.1 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的基本范畴 |
4.1.1 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的内涵 |
4.1.2 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的维度 |
4.1.3 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的目标与内容 |
4.1.4 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度 |
4.2 生态功能区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博弈关系 |
4.2.1 生态功能区与生态功能区之间的博弈 |
4.2.2 地方政府与上级政府的博弈 |
4.2.3 生态功能区与地方政府的博弈 |
4.2.4 生态功能区与企业的博弈 |
4.2.5 生态功能区与社会公众的博弈 |
4.2.6 生态功能区、政府、企业与公众的多方博弈 |
4.3 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的基本假设 |
4.4 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的一般均衡分析 |
4.5 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的博弈模型 |
4.5.1 利益共享博弈模型 |
4.5.2 智猪博弈模型 |
4.5.3 跨区域静态博弈模型 |
4.6 本章小结 |
5 黑龙江省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的理论框架 |
5.1 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的构建原则 |
5.1.1 公平与效率原则 |
5.1.2 生态优先以人为本的原则 |
5.1.3 利益共享与责任共担的原则 |
5.2 黑龙江省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的机理分析 |
5.2.1 政府与生态功能区的协调 |
5.2.2 生态功能区之间的补偿协调 |
5.2.3 公众与生态功能区的协调 |
5.2.4 企业与生态功能区的协调 |
5.2.5 生态功能区与政府、公众、企业等多利益主体之间的协调机理 |
5.3 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的设计 |
5.3.1 公众参与机制 |
5.3.2 企业参与机制 |
5.3.3 政府协商机制 |
5.3.4 政府与功能区之间的跨区管理优先级机制 |
5.3.5 政府、企业、社会公众的生态合作机制 |
5.3.6 多利益主体的生态交易机制 |
5.4 本章小结 |
6 基于公众意愿的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的运行 |
6.1 协调机制的运行目标 |
6.2 公众参与的协调构成 |
6.3 公众补偿的协调运行 |
6.4 黑龙江省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公众补偿额度测算 |
6.4.1 公众补偿支付额度测算的流程框架 |
6.4.2 基于CVM调查法的公众补偿支付意愿现状分析 |
6.4.3 公众补偿支付的影响因素分析 |
6.4.4 公众补偿支付意愿的额度测算 |
6.4.5 公众补偿支付意愿的差异性分析 |
6.5 本章小结 |
7 基于社会视角下的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的运行 |
7.1 协调机制的运行目标 |
7.2 社会视角的协调构成 |
7.3 社会视角的补偿协调运行 |
7.4 构建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的运行实例 |
7.4.1 社会视角下跨区域生态补偿实例利益主体选择 |
7.4.2 政府主导下的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运行预期效果 |
7.4.3 企业主导下的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运行预期效果 |
7.4.4 “哈大齐—大兴安岭—小兴安岭”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运行启示 |
7.5 本章小结 |
8 黑龙江省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保障措施 |
8.1 不断优化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的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
8.1.1 搭建跨区域利益共享平台 |
8.1.2 搭建政府主导型的跨区域生态补偿对话平台 |
8.1.3 建立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基金监管平台 |
8.2 加快建立跨区域生态补偿的多元投资机制 |
8.2.1 国家财政投资 |
8.2.2 企业投资 |
8.2.3 社会公众投资 |
8.3 完善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的政策体系 |
8.3.1 制定跨区域生态补偿产业政策 |
8.3.2 深化林权改革 |
8.3.3 创新产业格局 |
8.4 构建不同主体之间的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的合作机制 |
8.4.1 搭建跨区域生态补偿协商合作 |
8.4.2 实现生态功能区间的跨区协作 |
8.4.3 建立生态功能区间的利益协调 |
8.5 建立跨区域生态补偿评价和反馈系统 |
8.5.1 静态评价 |
8.5.2 动态评价 |
8.5.3 反馈系统 |
8.6 构建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的保障体系 |
8.6.1 法律保障 |
8.6.2 社会保障 |
8.6.3 制度保障 |
8.7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附件 |
(9)退耕农户参与森林经营碳汇项目行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理论背景 |
1.1.2 现实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现实意义 |
1.2.2 理论意义 |
1.3 研究目的 |
1.4 研究内容 |
1.5 研究方法 |
1.5.1 文献研究法 |
1.5.2 调查研究法 |
1.5.3 计量分析法 |
1.6 研究思路 |
1.7 研究创新 |
2 相关概念及文献综述 |
2.1 概念界定 |
2.1.1 森林碳汇 |
2.1.2 森林经营碳汇项目 |
2.1.3 退耕还林 |
2.2 文献综述 |
2.2.1 森林经营碳汇项目的研究 |
2.2.2 退耕农户行为决策的研究 |
2.2.3 森林碳汇农户参与行为的研究 |
2.2.4 森林经营碳汇项目与退耕还林有效衔接的研究 |
2.2.5 文献述评 |
3 退耕农户参与森林经营碳汇项目行为研究的分析框架 |
3.1 退耕农户参与森林经营碳汇项目行为的内涵 |
3.1.1 退耕农户参与森林经营碳汇项目行为的特征 |
3.1.2 退耕农户参与森林经营碳汇项目行为的定义 |
3.2 退耕农户参与森林经营碳汇项目行为研究的理论分析 |
3.2.1 退耕农户参与森林经营碳汇项目行为研究的理论基础 |
3.2.2 退耕农户参与森林经营碳汇项目行为模式的理论分析 |
3.2.3 退耕农户参与森林经营碳汇项目行为意愿的理论分析 |
3.2.4 退耕农户参与森林经营碳汇项目行为能力的理论分析 |
3.3 退耕农户参与森林经营碳汇项目行为研究的逻辑框架 |
3.4 本章小结 |
4 森林经营碳汇项目发展现状分析 |
4.1 森林经营碳汇项目的特征 |
4.1.1 森林经营碳汇项目与REDD+机制的差异性 |
4.1.2 森林经营碳汇项目与造林再造林项目的差异性 |
4.2 森林经营碳汇项目的发展实践 |
4.2.1 区域分布特征 |
4.2.2 规模分布特征 |
4.2.3 时间分布特征 |
4.3 森林经营碳汇项目的障碍 |
4.3.1 组织开发难度大 |
4.3.2 履约激励不足 |
4.3.3 保障机制不完善 |
4.4 本章小结 |
5 退耕农户参与森林经营碳汇项目行为的调查分析 |
5.1 调研设计 |
5.1.1 调研问卷的设计 |
5.1.2 样本区域的选择 |
5.1.3 调研方案的设计 |
5.2 数据收集及整理 |
5.2.1 样本的总体分布 |
5.2.2 样本特征的描述 |
5.3 退耕农户参与森林经营碳汇项目行为的描述 |
5.3.1 退耕农户参与森林经营碳汇项目行为的具体内容 |
5.3.2 退耕农户参与森林经营碳汇项目行为的现状描述 |
5.4 本章小结 |
6 退耕农户参与森林经营碳汇项目行为模式分析 |
6.1 不同组织模式下利益相关者的博弈分析 |
6.1.1 典型组织模式 |
6.1.2 博弈模型构建 |
6.1.3 项目供给方的最优策略 |
6.1.4 退耕农户的最优策略 |
6.1.5 博弈困境 |
6.2 创新组织模式下的博弈分析 |
6.2.1 引入中介组织的博弈模型 |
6.2.2 中介组织博弈模型的对比分析 |
6.2.3 不同中介组织的差异分析 |
6.3 实证分析 |
6.3.1 模型构建 |
6.3.2 描述性分析 |
6.3.3 计量分析 |
6.4 本章小结 |
7 退耕农户参与森林经营碳汇项目行为意愿分析 |
7.1 研究假说 |
7.1.1 影响因素识别 |
7.1.2 资源禀赋约束的影响路径 |
7.1.3 村域社会资本的影响路径 |
7.1.4 项目制度的影响路径 |
7.2 指标量化及描述性分析 |
7.2.1 行为意愿的量表设计 |
7.2.2 行为意愿的描述性分析 |
7.2.3 资源禀赋特征的描述性分析 |
7.2.4 村域情境特征的描述性分析 |
7.2.5 项目制度特征的描述性分析 |
7.3 计量分析 |
7.3.1 模型构建 |
7.3.2 计量分析过程 |
7.3.3 计量分析结果与讨论 |
7.4 探讨:退耕还林感知价值对行为意愿的影响 |
7.4.1 理论基础 |
7.4.2 指标量化与描述性分析 |
7.4.3 计量分析 |
7.4.4 计量结果分析与探讨 |
7.5 本章小结 |
8 退耕农户参与森林经营碳汇项目行为能力分析 |
8.1 研究假说与模型构建 |
8.1.1 资源禀赋约束 |
8.1.2 村域情境约束 |
8.1.3 项目制度约束 |
8.2 指标量化及描述性分析 |
8.2.1 行为能力分析的量表设计 |
8.2.2 行为能力的描述性分析 |
8.3 计量分析 |
8.3.1 信度效度检验 |
8.3.2 模型拟合 |
8.3.3 计量分析结果与讨论 |
8.4 本章小结 |
9 退耕农户参与森林经营碳汇项目机制构建 |
9.1 退耕农户参与森林经营碳汇项目的组织机制 |
9.1.1 强化示范引领,引入中介组织降低组织开发的交易成本 |
9.1.2 增强监督调控,依托地方政府助推利益主体的利益均衡 |
9.1.3 注重因地制宜,依据区域特征选择不同类型的组织模式 |
9.2 退耕农户参与森林经营碳汇项目的激励机制 |
9.2.1 创新森林经营碳汇项目的区域识别机制 |
9.2.2 完善森林经营碳汇项目的运行管理机制 |
9.2.3 构建森林经营碳汇项目的示范引领机制 |
9.3 退耕农户参与森林经营碳汇项目的保障机制 |
9.3.1 建立差异化的退耕农户参与方式 |
9.3.2 健全森林经营碳汇项目相关制度保障 |
9.3.3 适度放宽森林经营碳汇项目制度规范 |
10 结论与展望 |
10.1 研究结论 |
10.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 I 退耕农户调查问卷 |
附录 II 村级调查问卷 |
致谢 |
作者简历 |
(10)森林生态补偿绩效研究综述与展望(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我国森林生态补偿制度的沿革 |
三、森林生态补偿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与方法 |
(一) 森林生态补偿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
(二) 森林生态补偿绩效评价方法 |
1. 投入产出法。 |
2. 综合指数法。 |
四、森林生态补偿绩效评价结果及其影响因素研究 |
(一) 森林生态补偿效果研究 |
1. 对生态系统的影响研究。 |
2. 对农户生计的影响研究。 |
3. 对区域经济的影响研究。 |
(二) 生态补偿绩效的影响因素研究 |
1. 项目的持久性。 |
2. 投入资金的影响。 |
3. 实施政策的影响。 |
五、评述与展望 |
四、吉林省公益林生态补偿问题的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研究[D]. 曾祥馨.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21
- [2]我国林权制度改革绩效及影响因素研究[D]. 王佳. 东北农业大学, 2020(07)
- [3]沈阳市地方级森林型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问题与对策研究 ——以白清寨和五龙山为例[D]. 赵娟. 沈阳农业大学, 2020(06)
- [4]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研究[J]. 张展,曹雪云,袁宝龙. 南方农业, 2020(18)
- [5]湖南省政策性森林保险财政补贴效率研究[D]. 谭立鸥.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2020(02)
- [6]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研究 ——基于政府“规制-激励”视角[D]. 潘鹤思. 东北林业大学, 2020(01)
- [7]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研究[D]. 曹书.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8]黑龙江省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研究[D]. 温薇. 东北林业大学, 2019(01)
- [9]退耕农户参与森林经营碳汇项目行为研究[D]. 龚荣发. 四川农业大学, 2019(12)
- [10]森林生态补偿绩效研究综述与展望[J]. 刘兰兰,胡良文,彭泰中,金志农. 新疆农垦经济, 201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