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环境下的着作权保护问题探析(论文文献综述)
胡雨祺[1](2021)在《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不足与完善》文中指出互联网技术发展至今,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案件层出不穷。与频发的各种互联网着作权侵权案件相比,原有的着作权相关法律已显得落后。本文以网络环境下的着作权保护机制为研究对象,通过对着作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社会公众之间利益平衡等理论分析,结合"韩寒等作家诉百度文库侵权"纠纷,探讨我国网络着作权保护存在的缺陷和难点,并且结合基本法学原理和司法实践,对完善互联网环境下着作权法律保护机制提出一些建议。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每个部分的基本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为前言,通过对"作家诉百度侵权案"的简单分析引出本文的研究对象:网络环境下着作权的保护和限制。第二部分幵始为正文,简述了网络环境下着作权的现存问题。第三部分是对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缺陷和难点的考察,结合"作家诉百度侵权案",分析网络着作权保护的几个难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机制、地域管辖的范围等,指出我国立法和司法在网络着作权保护方面都存在一定缺陷。第四部分是对完善我国网络着作权保护的几点建议,这一部分主要针对上文中提出的一系列问题提出笔者自己的建议,如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机制、建立补偿金制度等,以期对完善我国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制度起到一定作用。
朱楠[2](2021)在《论我国网络环境下着作权犯罪的刑事立法应对》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杨钰焜[3](2021)在《网络环境下摄影作品的版权保护研究》文中提出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加快了信息的传递与交流。现阶段,图文结合已经成为了信息传播过程中的标准配置,摄影作品的需求量与传播速度随之得到了提升,但互联网信息广泛性、即时性分享的现状也为数字摄影作品的版权保护提出了挑战。首先,技术的发展与进步使得版权人为摄影作品添加的技术措施易被破坏,版权人难以掌控其作品的非法复制与传播,使用者在使用摄影作品的过程中对于权利的真正归属也很难确定。其次,摄影作品的着作权人与使用者之间的授权渠道不畅通导致了摄影作品侵权现象的频繁发生。此外,图库经营网站利用摄影作品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优势地位对不享有权利的摄影作品进行维权,利用提起诉讼进行获利创收的不正当行为屡见不鲜。加强网络环境下摄影作品的版权保护迫在眉睫。本文以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框架对网络环境下摄影作品的版权保护展开研究。本文首先提出了网络环境下摄影作品版权保护存在的问题:摄影作品侵权案件频繁发生、摄影作品技术措施容易被破译、图库网站不正当维权现象的凸显。其次为问题的原因分析:授权渠道不顺畅导致侵权现象频繁发生,技术措施相关规定不够细致导致技术措施的保护可操作性不强,诉讼过程中对于摄影作品权利归属的认定标准过于松泛,摄影作品交易过程中版权信息不够透明与集中共同导致了图库网站的不当维权。第三部分为相关保护措施的域外分析,针对国外技术措施的保护规定、集体管理制度与建立线上交易平台展开介绍。本文最后部分为解决问题的建议。关于技术措施方面,要进一步明确技术措施保护的相关规定加强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同时灵活增设规避技术措施的例外情形以平衡版权者权益与公众利益。通过完善我国的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来解决网络环境下摄影作品授权难的问题,具体可借鉴国外集体管理组织的相关立法经验,改变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现状,适当引入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针对图库网站的不正当维权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要做到权利归属的严格审查,同时加大对图库网站的监管力度。此外,摄影作品交易过程中版权信息的不透明可依靠摄影作品线上交易平台的建立进行有效缓解,在促进网络环境摄影作品高效传播的同时也能减少摄影作品的侵权数量。
许新承[4](2020)在《网络着作权的刑法保护研究 ——基于96份刑事判决书的分析》文中认为数字网络技术的普及和发展推动了作品传播方式的革新,这在促进人类社会实现知识共享的同时,也给着作权的保护带来巨大挑战。相较于传统着作权犯罪,网络着作权犯罪的犯罪手段更加多样,危害后果更为严重,犯罪主体实施犯罪的难度亦有所降低。遗憾的是,在我国推行知识产权强保护战略的时代背景下,现行《刑法》并未专门针对网络着作权犯罪直接做出回应,这就导致我国网络着作权的刑法保护同打击网络着作权犯罪的现实需要相脱节。鉴于此,本文采用实证分析法、规范分析法、文献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通过分析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在立法层面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并适当借鉴域外经验,为实现我国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的有限扩张提出具有可行性的建议。除导论外,本文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现状分析部分,本章首先对“网络着作权犯罪”的内涵进行界定,进而对96个网络着作权犯罪案件的判决书展开实证分析,总结出近5年来网络着作权犯罪具有犯罪主体大众化、犯罪行为方式新型化、危害后果严重化、诉讼发生地具有相对集中性等特点。基于此,本章又对进一步强化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的必要性进行论证。立法考察部分,本章首先对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的现状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对网络着作权的刑法保护在立法层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一方面,现行《刑法》规制的行为类型有限,突出表现在未对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和破坏技术保护措施的行为进行专门规制。另一方面,“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目的要件设置欠缺合理性,不但限缩了刑法打击的犯罪圈,而且不合理地增加了司法机关的证明难度。最后,本章尝试从网络代际变革过快、刑法的介入需要过程这两个层面对前述问题的成因进行分析。实践困境部分,本章首先对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难以适用的困境进行梳理,并从司法解释过度扩张“发行行为”边界、司法解释对定罪标准设置阙如这两个角度对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在司法实务中被虚置的原因进行探讨。其次,本文针对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之量刑标准的选择性适用现象予以关注,并从量刑指导规范缺失、新型情节认定标准可操作性不强这两个角度对此困境的成因加以分析。制度完善部分,本文分别从遵循的原则、立法层面、司法层面提出完善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的对策。其一,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的完善应当遵循谦抑性原则与利益平衡原则。其二,可通过重置《刑法》规制的行为类型、废除“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要件、舍弃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在网络环境下的适用、增设权利人损失情节认定标准来重构网络着作权犯罪的罪刑设置,新设专门规制网络着作权犯罪的侵犯网络着作权罪。其三,针对实践中选择性适用情节认定标准量刑的现象,本文认为原则上应当从重适用情节认定标准,并对新型情节认定标准的优化适用提出具体建议。
梅孝银[5](2020)在《网络环境下侵犯着作权罪司法适用问题研究》文中指出网络和数字技术的发展促使作品在网络环境中蓬勃发展,作品在网络环境中的广泛传播使得作品的价值得到充分体现,作品着作权人不仅获取了巨大的经济利益也获得了社会荣誉,激发了着作权人在网络环境中创作作品的激情。作品能够网络环境中以传播的形式获取经济和声誉,在利益的诱惑下侵权人铤而走险在网络环境中实施侵犯着作权的行为以谋取自身利益,网络环境中的这种不仅侵犯着作权人利益也损害社会对着作权管理秩序的行为需要用刑法进行规制。但是,我国现行刑法第217条对侵犯着作权罪的规定在面对网络环境时存在司法适用困境,表现在行为人主观目的的认定、侵权行为的判断、技术手段性质的界定和定罪量刑标准的适用,刑法条文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在面对网络环境中的侵犯着作权行为时存在明显的滞后性。根据这些问题,将从三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整理近五年的司法案例情况并选取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总结出目前网络环境中侵犯着作权罪的主要司法适用困境;第二部分分别对网络环境下“以营利为目的”条款适用、“复制发行”行为定性、“深度链接”行为性质界定和量刑标准变化问题进行分析;第三部分对侵犯着作权罪的司法适用问题分别从两个方面提出解决思路,立法方面主要是把“以营利为目的”设置为加重处罚情节、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单独规制达到保护网络作品着作权的目的,司法方面把“临时复制”行为排除在刑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之外、把深度链接行为认定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以及把着作权人的“实际损失数额”作为量刑标准。希望研究内容对司法实务具有一定建设意义的作用,以促进我国网络作品着作权保护的发展。
赵健君[6](2020)在《我国网络表情包着作权保护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几年来,我国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等重要文件,颁布实施《版权工作“十三五”规划》,建立完善的网络着作权认定、保护、许可和交易机制,推进了网络版权文化产业健康运行。网络表情包作为网络作品类型之一,被称为中国的第五大发明,其着作权保护有利于促进我国网络版权产业的发展。鉴于我国目前并没有就网络表情包着作权保护进行具体法律规定,在实践中处理网络表情包着作权保护问题时,还是要与传统着作权保护求同,但对网络表情包着作权保护的特殊性也要存异。本文共分为六个章节:第一章绪论,主要是对课题研究的背景及意义进行说明,根据当前我国在网络着作权保护方面的相关政策目标,引出本课题研究的价值所在。通过对国内外网络表情包等网络作品的着作权保护现状进行了解与比较,明确我国当前网络表情包着作权保护的发展现状,并对本文的创新与不足作出说明。第二章是介绍网络表情包的基本概述。首先对网络表情包进行大体了解,指出网络表情包与表情符号之间的不同含义。其次对网络表情包的特点进行分析,总结出网络表情包的独特性。最后对网络表情包依照制作素材不同的标准进行划分,对不同素材的网络表情包进行具体分类。第三章是对网络表情包的作品进行着作权法上的认定。先了解国内外着作权法中作品的认定要件;然后就网络表情包作品是否满足作品要件进行具体分析;最后对具体类型的网络表情包进行作品类型认定。第四章是阐述网络表情包着作权保护的价值。一方面从理论意义上讲,网络表情包着作权保护填补了我国着作权法在网络作品这一方面的立法空白;另一方面从现实价值角度分析,对网络表情包着作权保护对经济、文化和社会带来了巨大贡献,从而充分肯定研究网络表情包着作权保护是有必要并且有意义的。第五章介绍了我国网络表情包着作权保护所遇到的问题。分别从立法、侵权认定、网络监管以及集体管理方面进行评价。通过一些举例的方式系统的说明问题,加上一些理论分析,总结出网络表情包着作权保护方面的不足。第六章是针对第五章所指出的问题提出相对应的解决方案。在立法方面,扩大作品种类,对合理使用范围进行调整,构建着作权法中有关网络作品的默示许可制度;司法实践方面,对侵权行为人的认定以及电子证据效力的认可提出相应建议;在网络监管方面,对于行政机关来讲,将网络表情包着作权保护纳入行政监管范围,同时网络服务平台也要加强用户实名认证;还有建立网络作品集体管理组织,将网络表情包作为其中的独立作品类型,进行系统专业的着作权管理。本文对网络表情包作出基本介绍,论证网络表情包适用着作权法保护的合理性及合法性,通过分析网络表情包着作权保护所遇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促进网络表情包在网络信息交流中的进一步传播,丰富整个社会文化。
郝明英[7](2020)在《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网络技术的发展极大地改变了信息传播的方式,近年来有关网络直播方式的出现,对知识产权现有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如何应对网络传播技术发展带来的冲击,是本文要研究的主题。探讨网络直播技术发展中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完善,着作权是核心问题,本文以着作权法律关系的分析为研究视角进行系统论述。着作权法律关系包括了着作权保护的客体、着作权内容、着作权主体及归属等具体方面。通过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为切入点,系统分析与阐释着作权法中的一系列基本问题,一方面为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完善提供建议,另一方面也为网络着作权理论的剖析与完善提供基础。在具体研究过程中本文采用法历史学、法经济学、比较法学等视角,综合运用历史考察法、实证研究法、比较分析法、法律解释等研究方法对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问题进行研究。本文的撰写思路主要分为三方面,一是从法律关系本身分析网络直播节目的着作权保护;二是从现有法律制度规定角度解释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问题;三是从应然角度分析如何发展与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以加强网络直播节目的着作权保护。具体分为六章内容。第一章为基础理论分析,明确本文的研究对象及研究的必要性。本文的研究对象为网络直播节目,具体可分为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综艺直播节目和游戏直播节目。网络直播节目是指基于互联网技术,对体育赛事、网络游戏、综艺节目等内容进行现场拍摄、制作并实时发布于网络的画面和声音的组合。对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进行研究,是网络直播产业发展的需求,也有助于促进着作权法在网络环境下的完善。第二章为实证分析,即从立法、司法角度分析网络直播节目的保护现状,并结合现状分析网络直播节目目前面临的知识产权保护困境。就网络直播节目面临的保护困境而言,主要为网络直播节目知识产权保护路径不清晰,目前包括了狭义着作权、邻接权、反不正当竞争等多个保护模式,在狭义着作权中还存在电影作品与类电作品、汇编作品、其他作品说等。其次,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存在多个问题,包括主体复杂、作品独创性定义及认定标准缺乏一致性、涉及作品类型认定标准模糊、权利救济规定混乱等。第三章主要从着作权保护客体角度分析网络直播节目,即分析作品定义及构成要件、独创性标准以及网络直播节目是否具有独创性问题的分析。本文认为独创性要求作品为独立创作,同时体现作者的选择与判断,判定某一智力成果的独创性,应以有无为标准,网络直播节目在创作中由作者独立创作,体现作者的个性与选择的,可认定其具有独创性。其次,分析目前相关作品类型的定义及构成要件,网络直播节目涉及的作品类型分析。本文认为与网络直播节目相关的作品类型为电影作品与类电作品以及邻接权中的录像制品,二者区分并不明显,这些作品类型的本质在于其由一系列连续动态画面组成。在着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建议将电影作品和录像制品统一定义为视听作品,删除制作手段、传播方式的限定,避免产生着作权与邻接权独创性高低的划分。第四章从着作权保护内容角度分析网络直播节目,即分析网络直播节目涉及的权利类型,明确各项权利控制的行为,进而分析网络直播节目的着作权保护可以归入何种权利类型。目前主要存在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兜底权利、广播组织权的讨论。我国着作权法中有关广播权的规定主要来自于《伯尔尼公约》,不能控制初始为有限传播的行为,广播权无法控制网络直播行为。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是交互式传播行为方式,而网络直播节目的传播特点是具有单向性,信息网络传播权无法控制网络直播行为。广播组织权是广播组织对其广播节目信号所享有的权利,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其保护范围尚不能延伸至网络环境,亦无法对网络直播节目的传播提供保护。运用“其他权利”保护网络直播节目也仅仅是权宜之计,由于法律并未明确何种权利可以纳入兜底权利范畴,适用兜底权利会带来司法判决的不确定性,应十分谨慎。第五章从着作权保护主体及权利归属角度分析网络直播节目。网络直播节目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包括了节目的制作者、创作者、传播者、表演者以及节目中单个作品的作者。分析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归属,需要结合我国法律制度的规定,综合考虑上述利息相关方发挥的作用。根据我国现行着作权法,网络直播节目的制作者应享有作品的着作权;根据着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过程中的送审稿,网络直播节目的着作权归属应优先从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财产权由制片者享有。第六章为完善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的建议。在上述五章分析内容的基础上,明确网络直播节目知识产权保护应坚持的基本原则,以促进版权产业发展为重点考量因素,坚持技术中立、利益平衡原则,坚持法律制度的确定性。并从实然和应然两个角度分析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的完善建议,从实然角度完善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司法保护,明确电影作品和类电作品独创性判断在于一系列连续动态画面是否具有独创性,并合理解释涉及传播的着作权内容。从应然角度完善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立法,一是完善作品的定义,明确作品独创性的标准。二是完善视听作品的定义及构成要件。三是明确视听作品的归属。四是完善有关传播权的定义及内容。
吴逸宁[8](2020)在《点评类影视剪辑视频的着作权问题研究 ——以合理使用界限为研究视角》文中指出随着短视频行业飞速发展,合理使用问题的研究迫在眉睫。本文以电影、电视剧解说短视频为例,以法学与新闻传播学相互结合的研究视角,探究点评类影视剪辑视频对原视频的引用究竟是侵权还是合理使用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全文共分五章。第一章“点评类影视剪辑视频”的法律性质分析。在着作权保护的语境下,从智力成果、独创性、可复制性三个维度出发,点评类影视剪辑视频是创作者独创性智力成果的表达,并且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复制,满足作品的属性。在《着作权法》中,汇编作品、演绎作品的类型与之相近。但,通过比较,发现点评类影视剪辑作品独创性高于汇编作品,但也不似演绎作品那般彻底改编。第二章结合实证研究,分析“点评类影视剪辑视频”与在先作品权利的冲突。笔者通过大数据对案例进行分析,从裁判文书归纳推导出点评类影视剪辑视频可能存在对原作品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改编权、汇编权的侵犯。第三章从国际和国内的视角分别阐释“网络环境下作品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合理使用制度旨在平衡着作权人的权利和公众对作品的使用权利,保护着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推动作品运用和文化创新。在各国着作权法制定的“合理使用”制度中,多以《伯尔尼公约》的“三步检验法”为蓝本。美国版权法的“合理使用四要素”也对世界各国立法产生一定影响,特别是“转换性使用”的应用。以《着作权法》和《实施条例》为裁判依据,辅以“三步检验法”和“合理使用四要素”,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官判定作品是否为“合理使用”的标准。依据第三章的阐述,在第四章对“如何判断点评类影视剪辑视频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进行说明。依据“三步检验法”,点评类影视剪辑视频对原作品的使用不属于某些特殊情形且与原作品的正常使用存在冲突、损害原着作权人利益。因此,不符合“合理使用”的条件;依据“合理使用四要素”,点评类影视剪辑视频使用行为具有商业性质,引用的原作品大多知名度很高且引用比例较高,对原作品的市场占有率具有一定的替代可能性,更不符合“转换性使用”这一情形,故对原作品的使用不具备“合理性”;依据我国《着作权法》,点评类影视剪辑视频是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而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种引用被认为是不“适当”的。第五章提出“点评类影视剪辑视频的综合治理”方面的对策与建议。我国现行法律缺乏“合理使用”的具体判断标准,笔者认为,以《着作权法》作为基础,司法解释详细规定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以此构成我国司法实践的判断规则。同时可以利用技术手段搭建平台,完善着作权的登记和管理并加强事先的审核。此外,还可以利用现有的视频网站搭建视频版权流转平台,建立视频版权流转的商业模式。
涂晰[9](2020)在《短视频着作权保护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因快节奏的生活方式和碎片化的时间管理,人们对信息获取以及社交模式提出了更高要求,在有限时间内获得所求信息并满足社交互动的需要,基于此,“短视频”应运而生。本文中,笔者将短视频定义为在制作和内容输出上有别于传统长视频,可通过专门平台拍摄、编辑、上传和实时分享,具有高强度社交性和交互性特点的新型视频模式。因满足当下人们的阅读需求和消费习惯,短视频行业在近些年发展迅猛,各大短视频平台及应用程序相继投入市场,此举在助力文化事业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侵权案件。自去年起,有关部门已经开展打击短视频侵权的系列活动,并出台相应行业规范以整治短视频侵权乱象。与此同时,该项举措引起了学界关注,短视频及其着作权问题已然放置于法律人面前,主要涉及:是否所有短视频都可以被认定为作品,从而受到着作权法意义上的保护;短视频作品的着作权保护范围有多大;不同类型短视频的着作权内容是否完全相同;为减少短视频侵权行为的发生,着作权法对原创作品应该如何进行有效保护,有关主体应做出哪些措施等问题。以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为基础,对短视频及其着作权问题进行法律分析,结合国内外相关理论来探求解决侵权乱象的具体措施为本文的研究路径。本文主体部分涉及四个方面的内容,具体如下:第一章短视频是否为作品。本章总体上是对贯穿全文的研究对象“短视频”进行整理和介绍:首先,通过梳理传统着作权法中作品的思想与表达二分法以及独创性标准,为分析短视频能否成为着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作铺垫;其次,阐述短视频的含义与特点、分类与独创性、不同类型下的着作权内容及范围,为后文研究其侵权行为奠定理论基础;最后,通过与传统视频相比较,对本文中的短视频加以定义,并总结归纳其特殊性所在。第二章短视频着作权侵权行为。本章在对短视频侵权行为进行展开的同时,研究传统着作权侵权行为抗辩理由。一方面,通过相关数据论证短视频行业发展过程中所引发的侵权乱象亟待使用相关措施予以规制。另一方面,详细介绍国外侵权认定抗辩理由的相关规则,并结合我国现有规定,考察短视频侵权认定情况。第三章短视频着作权保护制度考察。依据近些年发生的短视频侵权案件争议焦点,笔者总结目前短视频着作权存在的主要问题分别涉及短视频合理使用制度、短视频许可制度、着作权人声明保留制度三个方面。对以上问题的系统分析有助于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对策,由此证明短视频着作权侵权问题并非由单一因素导致,而是多方因素共同作用。第四章短视频着作权保护制度的完善。具体包括完善短视频合理使用制度、完善短视频许可制度、完善着作权人声明保留制度、以及大力发展短视频内容智能分析技术。为减少短视频侵权行为的发生,可以在改变合理使用封闭式规定的基础上,引入“转换性使用”理论;在短视频领域内考虑采取以默示许可为主、授权许可为辅的双轨制许可模式;并要求作者禁止使用声明与作品同时发表;除此之外,还应大力发展短视频内容智能分析技术。通过以上四个章节的阐述与分析,总结出为降低短视频侵权概率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并针对具体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旨在确保着作权人对专有权利进行控制的同时维护短视频行业的良性发展,希望本文对解决此类侵权案件以及促进我国文化交流与传播有所帮助。
胡竞之[10](2020)在《网络影视作品着作权法律保护研究》文中提出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许多行业的发展模式在互联网的影响下发生了转变,尤其是以传播范围为主要发展方向的影视作品,在网络的影响下改变了传统的传播技术,实现了影视作品制作者和使用者相结合,运用先进的网络技术强化了二者间的无障碍沟通,增进互相的了解。在网络环境下,影视作品不再是传统的、固定的形态,变得更加灵活,获取作品的途径也更加便利,能够时刻满足用户的观影需求,不再受时间、地域及传播媒介的限制。但从另一个角度分析,任何事物的发展都具有两面性,网络为用户带来方便的同时,影视版权纠纷也相继产生。目前我国针对影视作品版权制定的相关法律,内容分散并且不够完善,因此版权纠纷案件不能得到有效解决,这对于我国网络影视作品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围绕网络环境下影视作品版权保护进行了分析,重点对实施的过程进行分析,并结合国外先进经验对我国相关法律制度提出相应的意见或建议,目的是解决网络环境下影视作品版权纠纷问题,以期能为该领域提供一个健康、和谐、稳定的发展空间。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网络影视作品相关的概念、范围、特征等,为本文研究设定一个范围,确保研究工作的有效实施;第二部分,引入本文研究的重点,分析当前我国网络影视作品着作权侵权和保护的实际发展状况,找出当中不健全的方面;第三部分,引进国外先进的网络影视作品保护法,分析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中相关法律规范的优势并总结,结合我国发展现状借鉴国外有利的方式方法,加强我国网络影视作品着作权保护制度的完善;第四部分,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分别给出相应问题的意见及建议。
二、网络环境下的着作权保护问题探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网络环境下的着作权保护问题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1)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不足与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前言 |
一、网络环境下着作权的现存问题 |
(一)网络环境下着作权的现存问题 |
1. 作品的复制与传播简单 |
2. 区分合理使用与侵权复制困难 |
(二)网络环境下着作权的特点 |
1. 地域性的不明显 |
2. 专有性的弱化 |
(三)我国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现状 |
1.立法保护的现状 |
2. 司法保护的现状 |
二、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缺陷与难点分析 |
(一)我国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制度的缺陷 |
1. 网络着作权保护的立法不足 |
2. 网络着作权保护的司法不足 |
(二)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难点 |
1. 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机制 |
2. 网络环境下的着作权侵权管辖范围的确定 |
3.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的取证 |
三、完善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建议 |
(一)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机制 |
1. 弥补避风港规则的漏洞 |
2. 细化《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 |
3.建立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着作权人的合作机制 |
(二)理顺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管辖权的归属 |
1.现行法律对网络着作权侵权案件管辖的规定 |
2.对理顺管辖权归属的建议 |
(三)加强网络环境下着作权纠纷证据的取得和证据保全制度 |
1. 明确电子证据的地位 |
2.电子证据取得的方法 |
3. 强化电子证据的公证保全 |
(四)建立网络环境下着作权补偿金制度 |
1. 补偿金制度 |
2. 建立我国网络着作权补偿金制度 |
(3)网络环境下摄影作品的版权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网络环境下摄影作品版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
(一)摄影作品的界定与分类 |
1.摄影作品的界定 |
2.摄影作品的分类 |
(二)网络环境下摄影作品版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
1.网络环境下摄影作品侵权纠纷多发 |
2.摄影作品技术措施的保护存在困难 |
3.图库网站的不正当维权现象凸显 |
二、网络环境下摄影作品版权保护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授权渠道不顺畅导致侵权现象频繁发生 |
(二)现有技术措施保护规定存在不足 |
(三)图库网站不正当维权现象凸显的原因分析 |
1.司法实践中有关图库网站权利归属的举证标准不够严格 |
2.缺乏版权信息集中透明的交易平台 |
三、网络环境下摄影作品版权保护相关制度的域外借鉴 |
(一)技术措施的保护 |
1.美国技术保护措施的法律规定 |
2.欧盟技术保护措施的法律规定 |
(二)集体管理组织解决海量授权问题 |
1.美国的着作权集体管理模式 |
2.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 |
(三)线上交易平台的建立 |
四、完善网络摄影作品版权保护的建议 |
(一)完善技术措施相关规定 |
1.进一步细化技术措施保护的相关规定 |
2.灵活增设规避技术措施的例外情形 |
(二)发挥集体管理组织的优势 |
1.我国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存在的缺陷 |
2.完善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
(三)加强对图库网站的规制 |
1.严格审查原告权利归属 |
2.加大对图库网站的监管力度 |
(四)建立国家级摄影作品线上交易平台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网络着作权的刑法保护研究 ——基于96份刑事判决书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选题背景 |
(二) 文献综述 |
(三) 研究方法 |
(四) 可能的创新点与不足 |
一. 网络着作权犯罪的界定与现状分析 |
(一) 网络着作权犯罪的界定 |
(二) 网络着作权犯罪的特点 |
(三) 强化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的必要性 |
二. 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的立法考察 |
(一) 立法现状 |
(二) 存在的问题 |
(三) 问题的成因 |
三. 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的实践困境 |
(一)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难以适用 |
(二) 情节认定标准的选择性适用倾向突出 |
四. 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的制度完善 |
(一) 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应当遵循的原则 |
(二) 立法上重构网络着作权犯罪的罪刑规范 |
(三) 司法上规范情节认定标准的适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5)网络环境下侵犯着作权罪司法适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网络环境下侵犯着作权罪司法适用中出现的问题 |
(一)司法案例整理 |
1.近五年国内案件情况 |
2.典型案例情况 |
(二)司法案例反映出的主要问题 |
(三)网络环境下侵犯着作权罪司法适用问题研究的现实意义 |
二、网络环境下侵犯着作权罪司法适用问题 |
(一)网络环境下“以营利为目的”条款 |
1.网络环境下“以营利为目的”的适用困境 |
2.“以营利为目的”的存废改论述及其评析 |
(二)网络环境下“复制发行”行为 |
1.网络环境下“复制发行”行为的异变 |
2.网络环境下“永久复制”和“临时复制”的性质 |
(三)网络环境下“特殊深度链接”行为 |
1.网络链接的概念、分类及其危害 |
2.网络环境中深度链接行为的性质 |
(四)网络环境下的量刑标准问题 |
1.侵犯着作权罪的量刑标准演变 |
2.网络环境下量刑标准的适用困境 |
三、网络环境下侵犯着作权罪司法适用问题解决 |
(一)网络环境下侵犯着作权罪的立法完善 |
1.“以营利为目的”设置为加重处罚情节 |
2.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单独规制 |
(二)网络环境下侵犯着作权罪的司法完善 |
1.刑法意义上的复制不包括“临时复制” |
2.深度链接行为认定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
3.增设“实际损失数额”作为量刑标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我国网络表情包着作权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第2章 网络表情包概述 |
2.1 网络表情包的概念 |
2.2 网络表情包的特点 |
2.3 网络表情包的分类 |
第3章 网络表情包作品认定 |
3.1 国内外着作权法关于作品的认定 |
3.2 网络表情包作品要件分析 |
3.2.1 独创性要件 |
3.2.2 可复制性要件 |
3.3 具体网络表情包作品认定 |
3.3.1 文字类表情包作品认定 |
3.3.2 真人类表情包作品认定 |
3.3.3 影视剧作类表情包作品认定 |
3.3.4 动漫类表情包作品认定 |
第4章 网络表情包着作权保护的价值分析 |
4.1 填补网络环境下着作权法上的立法空白 |
4.2 网络表情包着作权保护有利于新兴文化产业的发展 |
4.3 网络表情包着作权保护有利于文化传播的多元化发展 |
4.4 网络表情包着作权保护有利于维护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 |
第5章 我国网络表情包着作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
5.1 立法保护缺失 |
5.1.1 作品种类划分模糊 |
5.1.2 合理使用的局限性 |
5.1.3 默示许可的缺失 |
5.2 侵权认定困难 |
5.2.1 侵权行为人身份认定困难 |
5.2.2 电子证据效力认定困难 |
5.3 网络表情包监管机制不健全 |
5.4 网络表情包着作权保护缺乏社会组织专业化管理 |
第6章 我国网络表情包着作权保护的完善 |
6.1 加快相关法律法规修改进程 |
6.1.1 扩充作品种类 |
6.1.2 调整合理使用范围 |
6.1.3 构建着作权法中的默示许可 |
6.2 强化司法侵权认定 |
6.2.1 明确侵权主体责任 |
6.2.2 提高电子证据效力 |
6.3 建立完善的网络监管体系 |
6.3.1 鼓励将网络表情包着作权保护纳入行政监管框架内 |
6.3.2 网络服务平台的内部行业监管 |
6.4 落实网络表情包着作权专业化管理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7)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基础理论 |
第一节 网络直播与网络直播节目的演变 |
一、网络直播技术的发展及特点 |
二、网络直播节目的生成及特点 |
第二节 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的必要性 |
一、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是产业发展的需求 |
二、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有助于促进法律体系完善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实证分析 |
第一节 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立法保护现状 |
一、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相关规定 |
二、网络直播节目相关法规规章 |
三、网络直播节目相关规范性文件 |
第二节 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司法保护现状 |
一、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着作权司法保护现状 |
二、综艺直播节目着作权司法保护现状 |
三、游戏直播节目着作权司法保护现状 |
第三节 网络直播节目面临的着作权保护困境 |
一、网络直播节目知识产权保护路径不清晰 |
二、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现存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客体 |
第一节 作品的定义及独创性标准分析 |
一、作品的定义及其构成要件 |
二、独创性标准的界定 |
三、网络直播节目的独创性分析 |
第二节 视听作品的定义及网络直播节目作品类型分析 |
一、相关作品类型概念解析及有关国家规定 |
二、网络直播节目与现有作品类型之间的联系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内容 |
第一节 传播权相关内容及比较分析 |
一、广播权 |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 |
三、广播组织权 |
第二节 网络直播节目涉及权利内容 |
一、广播权与网络直播节目 |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与网络直播节目 |
三、“其他权利”与网络直播节目 |
四、广播组织权与网络直播节目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归属 |
第一节 视听作品着作权归属分析 |
一、有关国家视听作品着作权归属的比较 |
二、我国视听作品着作权归属的立法选择 |
第二节 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归属分析 |
一、网络直播节目涉及利益相关方及其作用 |
二、我国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归属相关规定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完善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的建议 |
第一节 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
一、以促进版权产业发展为重点考量因素 |
二、坚持技术中立原则 |
三、坚持利益平衡原则 |
四、保持法律制度的确定性 |
第二节 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司法保护完善建议 |
一、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采用的法律解释方法 |
二、司法解释下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完善建议 |
第三节 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立法保护完善建议 |
一、关于作品定义的完善建议 |
二、关于作品类型的完善建议 |
三、有关权利归属的完善建议 |
四、有关传播权的完善建议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8)点评类影视剪辑视频的着作权问题研究 ——以合理使用界限为研究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一)对域外着作权合理使用的研究 |
(二)对我国着作权合理使用的研究 |
(三)不同作品的合理使用标准研究 |
四、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一)基本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点评类影视剪辑视频的法律性质分析 |
一、影视剪辑视频的概念界定与分类 |
(一)影视剪辑视频的概念 |
(二)影视剪辑视频的分类 |
二、点评类影视剪辑视频的着作权属性 |
三、点评类影视剪辑视频着作权类型与其他作品着作权属性比较 |
(一)与汇编作品的比较 |
(二)与演绎作品的比较 |
第二章 点评类影视剪辑视频与在先作品权利的冲突 |
一、影视剪辑视频的侵权现状 |
二、点评类影视剪辑视频与在先作品权利冲突的类型 |
(一)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 |
(二)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 |
(三)侵犯改编权、汇编权 |
第三章 网络环境下引用作品属于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 |
一、合理使用制度的历史沿革 |
二、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的法理分析 |
(一)保护着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
(二)维持网络环境的利益平衡 |
(三)推动精神文化的创新 |
三、合理使用的国际认定标准 |
(一)国际条约中的“三步检验法” |
(二)美国版权法的“合理使用四要素” |
四、《着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规定与标准 |
第四章 点评类影视剪辑视频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 |
一、依据“三步检验法”的分析与判断 |
二、依据“合理使用四要素”的分析与判断 |
三、依据《着作权法》的分析与判断 |
第五章 点评类影视剪辑视频乱象的综合治理 |
一、完善现行《着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 |
二、利用技术手段搭建平台加强事先预防 |
三、探索、优化视频版权流转的商业模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9)短视频着作权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1.国内相关研究动态及文献综述 |
2.国外相关研究动态及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一、短视频是否为作品 |
(一)传统着作权法中的作品 |
1.作品的思想与表达二分法 |
2.作品的独创性标准 |
(二)短视频的特殊性 |
1.短视频的含义与特点 |
2.短视频的分类 |
3.短视频的独创性 |
4.不同类型短视频的着作权内容及范围 |
5.短视频与传统视频的关系 |
6.本章小结 |
二、短视频着作权侵权行为 |
(一)短视频侵权行为 |
1.短视频的行业发展及侵权现状 |
2.短视频着作权侵权的认定 |
(二)传统着作权侵权行为抗辩事由 |
1.合理使用制度 |
2.许可制度 |
3.着作权人声明保留制度 |
三、短视频着作权保护制度考察 |
(一)短视频合理使用制度考察 |
1.我国现行规定存在局限 |
2.现行规定对短视频的不利影响 |
3.版权体系的经验:转换性使用理论 |
(二)短视频许可制度考察 |
1.短视频授权许可实施困难 |
2.默示许可性质尚未明确 |
3.短视频不适用法定许可 |
4.短视频强制许可适用极其有限 |
(三)着作权人声明保留制度考察 |
四、短视频着作权保护制度的完善 |
(一)完善短视频合理使用制度 |
(二)完善短视频许可制度 |
(三)完善着作权人声明保留制度 |
(四)大力发展短视频内容智能分析技术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本人在读期间完成的研究成果 |
(10)网络影视作品着作权法律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引言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选题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1.关于“免费使用”的观点 |
2.关于“功利主义理论” |
3.关于“市场失灵理论” |
4.关于“创造性破坏理论” |
5.关于法律与技术协同治理网络作品剽窃 |
6.关于引入“两分法”标准、“许可费推定”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 |
7.关于网络文学版权保护 |
8.关于提升法定赔偿的精细化水平 |
9.关于当然许可制度 |
10.关于利用法经济原理与方法解释和研究相关问题 |
11.关于网络着作权行政保护正当性 |
(三)研究内容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技术路线 |
二、网络影视作品基本理论 |
(一)影视作品的概念及特点 |
1.影视作品的概念 |
2.影视作品的特殊性 |
(二)网络影视作品的概念及特点 |
1.网络影视作品的界定 |
2.我国网络影视作品的发展现状 |
3.网络影视作品的特点 |
4.网络影视作品相关行为的性质认定 |
5.网络影视作品着作权归属 |
三、我国网络影视作品着作权侵权与保护现状 |
(一)网络环境下影视作品侵权现状 |
1.视频剧本抄袭 |
2.盗链 |
(二)网络环境下影视作品着作权保护现状 |
1.影视作品着作权民事法律保护现状 |
2.影视作品着作权行政法律保护现状 |
3.影视作品着作权刑事法律保护现状 |
四、网络环境下影视作品着作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
1.责任明确难 |
2.侵权赔偿定额难 |
3.案件管辖权界定难 |
4.侵权诉讼举证难 |
五、国外网络影视作品着作权保护经验及启示 |
(一)国际条约中网络影视作品侵权的规定 |
(二)大陆法系国家关于网络影视作品侵权的规定 |
1.法国立法情况 |
2.意大利立法情况 |
3.日本立法情况 |
(三)英美法系国家关于网络影视作品侵权的规定 |
1.美国立法情况 |
2.英国立法情况 |
(四)域外关于网络时代影视作品保护的规定对我国启示 |
五、我国网络影视作品着作权保护的对策建议 |
(一)完善网络影视作品着作权保护的法律基础 |
1.完善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2.制定专门网络影视作品着作权保护法律 |
3.探索补偿金制度 |
(二)协调网络影视作品着作权保护的利益平衡机制 |
1.完善网络影视作品着作权集体管理模式 |
2.建立着作权人与网络服务商的合作共赢模式 |
3.将广告商纳入责任承担主体 |
(三)加强网络影视作品着作权保护的行政监管 |
1.加强对互联网准入登记的监督 |
2.完善网络影视作品的登记制度 |
(四)构建网络影视作品着作权保护的法律文化 |
1.提升网络影视作品着作权人权利保护意识 |
2.培养网络用户的网络影视作品着作权尊重意识 |
3.提升网络服务商的行业自律意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网络环境下的着作权保护问题探析(论文参考文献)
- [1]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不足与完善[A]. 胡雨祺. 第十四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集(下), 2021
- [2]论我国网络环境下着作权犯罪的刑事立法应对[D]. 朱楠. 内蒙古财经大学, 2021
- [3]网络环境下摄影作品的版权保护研究[D]. 杨钰焜. 内蒙古大学, 2021(12)
- [4]网络着作权的刑法保护研究 ——基于96份刑事判决书的分析[D]. 许新承. 山东大学, 2020(02)
- [5]网络环境下侵犯着作权罪司法适用问题研究[D]. 梅孝银. 内蒙古大学, 2020(01)
- [6]我国网络表情包着作权保护问题研究[D]. 赵健君. 西南交通大学, 2020(07)
- [7]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研究[D]. 郝明英.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8]点评类影视剪辑视频的着作权问题研究 ——以合理使用界限为研究视角[D]. 吴逸宁. 中国政法大学, 2020(10)
- [9]短视频着作权保护问题研究[D]. 涂晰. 云南财经大学, 2020(07)
- [10]网络影视作品着作权法律保护研究[D]. 胡竞之. 云南财经大学, 20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