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英国民族性看英国法特征(论文文献综述)
洪荞[1](2020)在《主编导读:英国法律文化研究评析》文中研究表明在1066年诺曼征服之前,不列颠岛的土着凯尔特人不断地被罗马人,日耳曼族的盎格鲁人、撒克逊人和朱特人,丹麦人等入侵并短暂统治。诺曼征服后的数世纪里,英国构筑起由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组成的独特法律体系,英国法的发展有力地支撑了英国的迅猛崛起。到17世纪,英国一跃而成世界上最早进入资本主义的国家,并在之后相当长时间内主导着现代世界的经济和主体文明。在法律体系和法治传统渐进形成的过程中,
田雪梅[2](2020)在《《长日留痕》的叙事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长日留痕》是2017年诺贝尔文学奖得主、英藉日裔作家石黑一雄的着名作品之一,1989年荣获了英语文学界享有盛誉的布克奖。这部小说主要讲述了英国一位着名庄园的管家史蒂文斯在新雇主的建议下开展为期六天的旅行,史蒂文斯采用日记体的形式把旅途中的见闻以及自己深有感触的事情记录下来,同时又不断回忆过去发生的事情,将当前的旅行与过去的回忆交织在一起。在当前的旅行中,史蒂文斯开展了西南诸郡之旅,感受了英国独具特色的乡村风景和热情开放的社会环境。回顾中,史蒂文斯叙述了爵爷组织召开的《凡尔赛和约》不公平条款讨论会和一九三六年安排德国大使与英国首相会谈的两次公共事件。作者打破了传统的线性时空结构,使得过去和现在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叙事时间上主要采用顺序和闪回,给人造成的混乱次序,通过史蒂文斯当前的旅行时间联结点而整理顺畅。在空间方面,史蒂文斯在生活的空间和荒野的空间中寻求身体和心灵的归属。在社会空间中,管家受到上层贵族阶级的压迫,达林顿府衰败,史蒂文斯工作上的成就也随之毁灭,通过旅行,对自我进行反省,找回真我。《长日留痕》将叙述时间设置在1956年7月,主人公的记忆却回溯至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的英国,以第一人称进行叙述。在第一人称叙述中,叙述者与被叙述者有着同一性,叙述者的叙述具有可靠性。叙述者“我”在经验自我和叙述自我两方面对身份进行定位。史蒂文斯所叙事件时间跨度中的三十年正是英帝国在国际上势力和地位衰退和没落之时,达林顿府易主,管家荣耀丧失,作为第一人称的主人公在叙述时为突显职业的荣耀,常常对自己和雇主在大事件中的真实态度和作为有所隐瞒和遮掩,使第一人称叙述变成了不可靠的叙述,在这种隐瞒和欺骗中展现了“管家”身份下史蒂文斯个人情感和职责理性的冲突与选择,愧疚与自我安慰。史蒂文斯对“伟大的管家”、“英式尊严”传统的追寻不仅是维护自己职业的尊严,对过去大英帝国荣耀的怀念,也是对自我身份的确认,他在对这份职责的维护中所包含的理智和情感及其矛盾更是英国民族性的体现。他通过乡村风景和管家职业重新探讨自我身份的建构,批判帝国主义的殖民意识形态。他的旅行及回忆也是为了重现已经衰败的英国辉煌,并企图通过乡村来重建民族身份。达林顿府易主,史蒂文斯仍留下来为新雇主服务,并努力寻求改变以适应新雇主,这也象征着英国文化和美国文化的相交,处于边缘状态的史蒂文斯重新定位身份,进行身份建构,同时,作品也暗示英国应该适应时代变化,成为有包容性的国家。石黑一雄是移民作家,深受英日两国文化的影响,在20世纪80年代末创作这部作品并不是为了表示对英国文化的认同和归化,而是透过对英国文化传统的探析,从身份理论的角度寻求新的跨越,使作品的主题上升到普遍的人性角度,在重建身份中表现出一种积极的态度。
杨明芳[3](2014)在《英国刑法一般辩护事由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英国刑法一般辩护事由是指当行为具有刑法要求的犯罪本体要件的外在特征时为什么不负刑事责任的理由,它在英国刑法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是犯罪构成理论的核心,是刑事责任的中枢,是联结刑事法律的纽带。本文通过比较的、历史的、类型化的方法,以从外向内的视野中聚焦、采撷刑事实体法、程序法、证据法中与一般辩护事由相关的要素,再以从内向外的路径中探寻和提练一般辩护事由与刑事法律关联的要素等,进而理出蕴含在英国刑法一般辩护事由中内在的价值、功能、规范、承继体系。我国刑法没有一般辩护事由的概念,并且在我国刑法学研究中,系统研究英国刑法一般辩护事由的成果也不多见。本文集中搜集和阅读了相关的着作与译着,从中进行了提炼和发掘,是对英国刑法一般辩护事由功能的总结概括。本文的成果性目标是:将英国刑法一般辩护事由的功能要素进行了集结,揭示了一般辩护事由功能所蕴含的特征、价值、要素,它是英国刑法的基因和灵魂,它在协调刑事法律关系、考量犯罪构成、平衡刑事责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一般辩护事由的功能反映出英国刑法的特色,其蕴含的价值理念与运行模式为我国刑事法律所欠缺,是研究、完善我国刑事法律足可借鉴的范式。一般辩护事由体现了英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法规则:它是法理学、法秩序、法意图的诸多价值理念的容器,是协调衡平立法、保障无辜、克制刑罚的刑事法律关系载体,是将立法意图、人文精神融入到责难犯罪与宽容行为人的司法适法实践的对立统一体,它保障英国刑法所维护的道德原则、公共利益、程序正义得到贯彻。一般辩护事由在犯罪构成中发挥着特殊的评判功能:它在犯罪构成中既处于上位层次(第二层模式),又贯穿于追诉犯罪的全程之中,它与犯罪行为、犯罪意图互为条件,既相互依赖又相互制约。一般辩护事由在犯罪构成中发挥了否定、平衡、修正的功能,引领着英国刑法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合理、准确地适用。一般辩护事由主导着刑事法律的整体联动关系:它将自身所蕴含的刑事实体法要素(包括其基本类型、刑事责任以及相关的免除、减轻、处置犯罪行为人的刑事处罚和其他处理方式),紧密地输入到刑事诉讼程序、刑事证据规则的运作中,使程序正义、证明责任、排除合理怀疑等司法原则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司法智慧融为一体,保障了犯罪行为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一般辩护事由是在英国深厚的民族法律文化的基础上积淀的,它源于英国法律学术的传统精神、学术精品、职业精英的有机融合,源于人文传承中的理性化、人性化和社会化的紧密融合,源于秩序传承中的良法、良知与良技的结构整合。一般辩护事由作为英国刑法的“局部”,关联着英国刑事法治的“全局”,在保障英吉利民族法治建设和国家发展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英国法是源远流长的法律,从诺曼征服时起算,至今已有了九百四十八年的历史。一般辩护事由具有独特的价值特色和结构,为我国刑事法律所欠缺,是研究、完善我国刑事法律足可借鉴的价值规范。我中华法系虽有几千年经历,但建国前业已断代,当代中国刑法典自1979年问世以来刚过“而立之年”。近年来,我国刑法学界所倡导的重构犯罪构成理论、践行刑事一体化、打造法律职业共同体、建立刑事判例制度等学术主张和司法改革建议,亦与一般辩护事由所蕴含的价值观念、司法经验相契合。当中国全面进入世界各个领域包括法治视界的时候,国人必须具有全球化的思维方式,并且中国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宪法原则,保障人权成为中国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和原则,在这种背景下,研究英国刑法一般辩护事由则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方乐坤[4](2012)在《精神利益保护与民事责任体系完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探讨了自然人之健全禀性如何能在民事责任体系中得以妥当表达的问题。基于人的精神性存在本质的判断,文章以人的精神利益保护和民事责任体系为主题线索,选取的宏观逻辑理路为:人的存在本质——传统民事责任体系对人的存在本质的理解偏差——对传统民事责任体系理解偏差的校正——校正的民事责任体系论之应用。通过逻辑展开,力图论证:为主体完整人格之维护计,统一民事责任(救济)法是必要的;在我国民法典之民事责任体系的构建上,亦不可过于强调合同不履行责任与侵权责任之间的绝对界限,而应本着适度融合的原则,有限度地采用统一民事责任法。第一章为绪论。主要是对论题所及之核心概念的基本内涵及其逻辑关系的一般性论述。本章认为,现代条件下,人之需求层面的精神利益的地位呈上升之势,而近代以来的民法体系对人的精神利益的总体保障却显不足;这样,精神利益概念便被赋予了保障人格完整和人的全面发展的规范价值。而主体人格需求结构决定着法律责任的构建模式,民事责任体系的状况则影响着人的精神利益实现的效果。在人的精神利益理应摆脱其式微地位并得以彰显的价值背景下,作为“精神利益”概念之外部体系的民事责任体系,亦应走出财产中心主义的近代模式,而在人格之完整保护目标下作出新的选择。第二章为历史论。主要以罗马法、英国私法和德国民法为场景,考察传统民事责任体系的历史由来和总体面貌,勾勒其有关精神利益保护的基本状况。本章认为,罗马法对于法律责任的理解以人的整体性维护为价值基点,具有回应法律主体全部合理诉求的潜在功能,蕴含着眷顾主体精神利益的内在机制。罗马法私犯形态及其重罚立场在近代民法中的消失,为后世提出了在民事责任法中如何救济道德损害以保证人的精神利益完整的问题。英国法民事责任体系的形成受制于司法理性,沿循一种实践推动模式,从而在划界上有其模糊性。一般认为,英国责任法针对应受责难之行为或应受保护的利益而构建,奉行“救济先于权利”的理念。与其欠完备的人格权保护体系形成反差的是,英国法有着较发达的实质意义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机制。就人的整体保护而论,罗马法在英国私法中的遗存更为可观。《德国民法典》民事责任体系的形成多为一种学术习得,更多服从于实证私法之体系构建及其逻辑自证的需要,而非德意志社会历史自身发展的产物。出于体系运作的需要,《德国民法典》最初将对主体精神利益的保护设定于有限的范围之内。而现代以来,此种保护正在走出传统民事责任体系的教条误区,明显呈现出扩展之势,具体表现为受保护的人格利益内容和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扩展。第三章为批判论。主要从现代条件下民法价值趋向的变化着眼,探讨传统民事责任体系在保护人的精神利益和整体存在上的功能缺陷。本章认为,现代条件下,民法的总体价值取向发生了变化,由追求符合法的安定性取向的形式正义向追求符合法的社会妥当性取向的实质正义过渡,由抽象人格的塑造向特定领域中具体人格的塑造过渡。而传统民事责任体系脱胎于近代民法的价值体系,在实现对人的保护上必不能适应现代民法的价值原则和内在要求,存在着规范功能上的缺陷。其缺陷主要表现为:绝对理性主义价值基础没有为人的情感留下空间;私法部门化不利人之整体存在的法律实现;私法关系货币化减损了人之存在意义;意志论义务基础有损实质正义。第四章为完善论。沿着克服传统民事责任体系功能缺陷的思路,探讨了物法领域里人的精神利益保护的问题。本章指出,面对人之存在意义日益凸显的客观趋向,现代民法秉持人的全面保护的理念,开始纠正传统民事责任体系的有关规则,对物法领域中某些特定结合情形下的精神利益予以强调保障。在人格与财产的关系问题上,本章认为,人格财产的概念的提出,其规范价值在于倡导财产与人身的适度融合以及对于物法领域之人格利益的尊重;人格财产之人格利益保护改变了传统民事责任体系中主、客体对立和“人—物”二分的既定格局,从而对民事责任体系提出调整和更新的需求。财产权的人格属性有其存在的客观必然性,它契合了现代民法关注人格完整性的价值走向。在有关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如何可能”的问题上,本章认为,应坚持人的保护的价值立场,遵循全面性和典型性的类型化原则,将违约精神损害归纳为直接精神损害和间接精神损害两大类型,该两大类型又可作进一步划分;同时,应确立“涉人身性规则”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诸限制规则中的统领地位,使之成为评断违约精神损害可赔性的根本规则。第五章亦属完善论。主要为寻求利于人之全面保护的民事责任体系宏观设计的探讨。本章指出,在应对人的价值之私法实现障碍这一问题的过程中,现代大陆法系国家均对自身的私法体系作出相应调整。这些调整的思路或体现为契约责任的扩张,或为侵权法规范范围的扩大,抑或为区域私法统一运动中更为宏观的协调与架构。相应地,在英美法系国家里,私法领域亦在经历着一场深刻的理论碰撞与更新;阿蒂亚所代表的意在寻求私法责任更高层次之协调的理论必将或正在对现代民事责任体系产生影响。此外,一些非典型法域国家的现代民事责任的立法和理论亦呈现出某些新动态,成为现代民事责任体系选择的参考素材。在此基础之上,本文认为,一种基于人的精神利益充分保护的民事责任统一化思路是可行的。统一民事责任法的实质是以利益保护为核心的损害赔偿法。其价值目标应遵循恢复性原则;其效力基础体现为不得侵害他人权益的一般法律义务的遵守,该义务的统一基础在于“法律上之注意”,乃是一个以注意程度的高低而依次排列的概念体系;其归责原则和责任构成应在扬弃“主观可责难性”概念的基础上,寻求一种对于“可责难性”的客观解释论,从而形成一个以归责事由为表现形式的综合评价体系。第六章为相关问题论。主要是关于以人的整体性存在追求为价值目标的现代民事责任法之特有样态及发展趋势的探讨。本章认为,精神利益为核心的利益保护取向要求一种以最大限度地保证人之精神性存在为目的的责任形式组合,亦要求每种责任形式具有服务于人之精神性存在本质的功能;同时,此种取向亦将影响到未来社会救济立法的选择。因而,“民事责任方式”、“惩罚性损害赔偿”、“民事责任法的未来地位”成为本章的关注点。就民事责任方式而论,本文力主一种多元化和淡物质化的组合模式,提出:对于非财产损害,宜改变厚金钱救济手段而薄非金钱救济手段的现状,强调宜使两类救济手段处于同等适用地位;对于财产损害,应在保证金钱救济为主的同时,亦不绝对排除特定情况下非金钱救济手段适用的可能。就惩罚性损害赔偿,本章指出,传统责任法中有关惩罚性赔偿的绝对规则正在逐一被修正,惩罚性赔偿的现代民法适用地位有所上升。由此得出的启示是:近现代民事损害赔偿制度不能有效救济道德损害;宜在现代民事责任体系中贯穿以人格在场为侧重的新的利益观;于立法选择上,不必照搬美国式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但应树立全面救济的民事责任立法理念。就民事责任法的未来命运的问题,本章认为,现代社会保障体系不能深入触及人的精神世界;唯有民事责任法,才能以其特有的伦理原则,救赎人的精神困境,最大限度地眷顾和还原人之生存的本质意义。人之精神性存在本质决定民事责任法具有不可替代性。第七章为本土优化论。主要意在对我国精神利益保护与民事责任体系的相关立法和理论作一概观,并力求对未来民法典民事责任体系的选择提出建议。在全面考察我国精神利益保护制度体系的基础上,本章认为,在制度层面上,我国对主体精神利益的总体保护态度是谨慎的,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主体精神利益保护需求与救济制度供给不足的矛盾,我国法中的主体精神利益保护面临着内在体系与外在体系的双重冲突。传统民事责任体系在我国立法和学理层面获得了相当的认同,同时,亦出现了对民事责任体系传统理论的反思与批判,民事责任与债的分离论、两大民事责任“边缘地带”的探讨以及民事责任统一化理论思路,均为我国未来民法典之民事责任体系构建提供了理论素材。最后,立足现代民事责任的发展趋势,在全面揭示诸民法典草案及学者建议稿于民事责任体系安排之不足的基础上,提出我国未来民法典之民事责任体系构建的总体思路,即:坚持人本理念和人的整体保护原则,以恢复和保持人格之圆满状态为救济目标;对现代社会实际保持必要的适应度,不宜明确地造成民事责任板块在制定法层面的尖锐对垒;借鉴我国《民法通则》和《荷兰民法典》的相关做法,采用有限度的统一民事责任法。
颜盟[5](2011)在《对抗制的历史演进及成因》文中研究指明在当代社会两大法系的背景下,总体来说存在着两种诉讼模式——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即对抗制与职权制。诉讼是一种对抗性的活动,对抗的动力和目的则是充分保护自身利益。对抗制是作为一种诉讼制度,其本质特征是在诉讼中进行法律规范下的对抗。不同的历史背景和文化气息造就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大相径庭的诉讼模式,对抗制萌芽于古罗马时期,在英国得到完善发展,历经12世纪到19世纪长期司法经验的积累,并伴随诸多相关制度不断完善,对英美法系其他国家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对抗制在英美法系大为流行,被许多人认为是保障个人自由不受国家权力恣意侵犯的重要手段,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开始吸收对抗因素,对刑事审判方式进行改革,正式开始了向对抗制方向的改革。当然,在实践的过程中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本文主要拟从对抗制的演进历程入手,在社会背景下以法理学的视角分析对抗制形成、发展的原因与条件,以及对我国司法改革的借鉴意义。
黄文艺[6](2010)在《法律与民族性格——一种法律研究范式的梳理与反思》文中指出从近代以来,从民族性格出发考察、解析某个民族法律的独特性或不同民族法律的差异性,构成了许多学者自觉或不自觉遵循的一种法律研究范式。进入20世纪以后,比较法学者、法律史学者、民族性格研究者纷纷应用这一范式解释各个国家法律思维、制度、行为模式等方面的差异性。虽然民族性格范式有其独特的解释力,但亦有其明显的局限性。
李杰赓[7](2010)在《布莱克斯通法律思想研究 ——以法律稳定性与变动性关系为视角》文中提出第1章绪论主要交代了本文论题的确定及其意义、论题的研究现状以及全文的论述进路和结构安排。将布莱克斯通的法律思想作为本文的研究对象,是由于笔者所关注的问题与布莱克斯通法律思想及其影响的契合。一方面,法律以及经由法律的适用所形成的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变动是我十分关心的问题。另一方面,由于启蒙运动的影响,欧洲国家试图重新开启一个新时代,一个试图与过去减少联系的新时代,但对布莱克斯通来讲,他是普通法传统坚定的维护者,他认为普通法传统是对英国人自由的保护,因此他极具保守的气质。虽然这一气质与这一时代的主流精神并不相符,然而布莱克斯通的法律思想在英美法律传统中却影响深远。基于此,布莱克斯通是如何在法律的稳定性与变动性中寻求平衡的,自然而然地成为了本文的研究对象。第2章主要考察布莱克斯通理论成就的历史背景及理论目的。将布莱克斯通恢复到其所处的时空中,指出对英国和布莱克斯通成就《英国法释义》影响的诸种时代因素:科学革命和启蒙运动之中人之理性地位的提升,民族国家的崛起对英国普通法价值的确信与认同,英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对于法律及法学的冲击以及1640-1689年的英国革命所导致的议会主权确立等的诸多后果。需要指出的是,对这一时代背景的考察是简要的而且也并非是全面的,只是选取了笔者认为的可能性因素。但即使这些不完全的考察,也表明了布莱克斯通所处的时代,是一个正在变迁的时代,他所在的英国社会正历经着这种变化;布莱克斯通不能回避这种变化,我们可以从他的《英国法释义》之中发现这种变化影响的痕迹。在这一背景之下,这一章继续考察了布莱克斯通所欲达致的目的:寻求法律稳定性与变动性的平衡,从而维护英国人的自由。虽然处于一个变迁的时代,但是布莱克斯通反对对英国法特别是普通法进行彻底的改革,原因就在于他对历史理性的珍视,对于英国人的自由的珍视,他不认为即时性的立法优于经由智慧累积所成就的普通法,普通法不仅使得英国社会稳定发展,而且普通法也是英国人自由的保障。为了协调时代的要求与普通法的保守特性,布莱克斯通提出了法律发展的渐进式道路,即法律发展在因循传统的前提下作局部性的调整,这种渐进式的发展道路虽然是指向未来的,但它却是以古老的盎格鲁–撒克逊的法律为参照的。第3章主要介绍了布莱克斯通对法律的概括性解释并分析了这一解释中的内在紧张之处。在他眼中法律被分为自然法、神启法、国际法和国内法,其中只有国内法有变动的可能性。英国国内法中又包含了成文法、普通法与衡平法,在他那里,成文法和普通法比衡平法更为重要,他对衡平法的适用做了严格的限定,以免法官滥用其裁判权。布莱克斯通明确指出了,英国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英国人的自由。在他那里,英国人的自由则是法律所要力图保护的对象。为了表明英国法比其他国家的法更为完美,他试图以自然法为逻辑前提,对英国法进行体系化的整合,以表明英国法与自然法的一致性。但是当他开始这一尝试的时候,已经为自己的体系化工作设置了障碍。因为,自然法是“应当”的法,而国内法是“是”的法。想要从应然的法中推导出实然的法则是一项不可能完成的工作。同时本文还将引入奥斯丁对布莱克斯通自然法观念的批判,试图表明布莱克斯通的法律观念在自然法学说和法律实证主义中的枢纽地位,奥斯丁对布莱克斯通的批判表明法律科学之更为“科学化”的趋势。不仅自然法与国内法存在着紧张关系,而且都是通过“上帝”获致了正当性的普通法与议会立法之间也存在着紧张关系,即在价值上普通法优于成文法,但当普通法与成文法发生冲突的时候,成文法优先于普通法适用。在本文看来,布莱克斯通法律思想中的普通法与成文法的这种紧张关系,是和布莱克斯通力图维护法律的稳定性与变动性这一目的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一方面布莱克斯通要维护议会的权威,以使得社会不再发生动乱;另一方面也要保存普通法的价值,以使得社会秩序能够得以承继,从而使得英国人的自由获得保护。对于这一紧张关系的解决,他是通过在法律实践中法律拟制和法官角色的运用实现的,即法官只能作为“神谕者”,而不能明目张胆地立法;当成文法与普通法冲突的时候,法官只能在维护成文法的权威下,通过法律拟制的变通,来实现个案的正义。第4章将会引入边沁对布莱克斯通的批判,以表明法律发展的两条不同的进路。对于边沁对布莱克斯通的批判的分析,主要围绕《政府片论》所提出的问题展开,即从政府的形成、反抗政府的权利和英国政体完美形式三个问题展开论述,而这三个问题与法律的稳定性与变动性紧密相关。经由这三个问题,本章试图表明法律发展的两种路径,一种是布莱克斯通渐进式的路径,一种是边沁的改革式路径,并指明两种路径的差异。第5章,将会对布莱克斯通理论的伟大意义进行再次阐明,同时也会对其理论内在的矛盾进行反思。首先,布莱克斯通将普通法进行科学化尝试的失败表明了普通法的两种不同面相:作为科学的普通法与作为与实践目的相关的普通法,而我们在此会发现布莱克斯通的普通法是历史的而不是逻辑的。普通法的科学化虽然难以完成,但这并不妨碍它很好地满足了实践的目的。而且,这一体系化甚至是科学化的失败也表明了不同法律文化中的不可通约性,罗马法不同于英国法,罗马法的体系结构对于表达普通法的规则并非是十分合适的工具;同时,这也表明了启蒙计划的失败,即从一个或几个公理出发进行推论,试图得出全面的知识谱系的失败,布莱克斯通试图从自然法中推导出普通法体系正是这一启蒙计划的具体体现,因此这一任务是不可能实现的。其次,对于本文来讲,考察的重点是通过对布莱克斯通法律思想的考察,来关注一个更为重要的问题,即法律以及经由法律适用形成的社会秩序,依据什么保持稳定,以及依据什么进行变动。对于中国而言,布莱克斯通在体系化过程中所保持的目的性,即法律要保持稳定与变动之平衡进而维护英国人的自由,则为我们当下中国法律发展提供了可能的参考。第6章结语部分,本文在对上述分析进行总结的基础上对布莱克斯通法律思想进行了简要的评价,指出了普通法的传统对法律稳定与变动之平衡以及自由之保护的重要意义,并开放出了另外一个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即在那些没有普通法传统的国家如何推进法律的发展?
胡桥[8](2009)在《衡平法的道路 ——以英美法律思想演变为线索》文中指出本文主要从英美法律思想史的角度,围绕衡平法的神圣化与世俗化,应然衡平法与实然衡平法的斗争与妥协这两条主线,对衡平法的兴起、转型、鼎盛和衰落的整个过程作了描述,勾勒出衡平法从神意到人意,从自然法到实在法,从道德法到规则法的基本演变轨迹,认为衡平法的道路,主要是一条规则之路或去道德化之路,并提出了中国法律衡平的道路问题。本文的正文由三部分构成:导论;本论:结论。本论部分共有四章:首先,分别论述了衡平法兴起的背景、原因和标志,旨在揭示衡平法的道路是如何形成的。作者认为,衡平法的兴起有两大背景,即教皇革命与普通法的成熟。教皇革命是衡平法兴起的历史前提,而普通法的成熟则是衡平法兴起的法律前提。这种前提性的探讨,不仅把教皇革命与衡平法联系起来,而且使衡平法置于整个英美法系的历史之中,从而大大拓宽了衡平法的研究视野,深化了其研究意义,打破了只以普通法的僵化作为衡平法起因的狭隘观点。衡平法的兴起有三大原因,即普通法的僵化、国王的干预及大法官的救济。普通法的僵化是衡平法兴起的法律原因,国王的干预是衡平法兴起的政治原因,而大法官的救济则是衡平法兴起的关键或根本原因。衡平法的兴起有三大标志,即特别救济程序的出现、大法官的良心、特别司法管辖权的确立。特别司法管辖权的确立是二元衡平法形成和兴起的根本标志,因为它赋予了特别救济程序及大法官良心的世俗法或法律的属性。特别救济程序是一种程序法,或者是一种人定法、实在法、人意法;大法官的良心是一种实体法,或者是一种自然法、应然法、神意法,这二者合起来就构成了衡平法,而且是一种二元的衡平法。其次,分别论述了衡平法转型的肇端;大法官身份的转变;衡平法院的成长,旨在揭示衡平法的道路是如何转折和发展的。作者认为,英格兰的宗教改革及法律世俗主义的兴盛是衡平法转型的肇端。16世纪英格兰宗教改革之后,衡平法发生了历史转型,即从神意衡平法、神法转向人意衡平法、道德法。这一历史转型的思想动力,源自作为宗教改革产物的法律世俗主义。大法官身份由教士向律师的转变,是衡平法实现历史转型的首要标志。作为衡平法继往开来的两个关键人物:一是衡平法的崇高地位的奠基人,也是教士大法官的杰出代表——托马斯·沃尔西枢机主教;另一是第一位世俗大法官,却满怀道德情怀的——托马斯·莫尔爵士。这两位大法官是衡平法实现由教士向世俗法律专家转型的典型代表。衡平法院的机构独立和目的转向,尤其是特别衡平法院的崛起,是衡平法实现历史转型的第二大标志,即如何从文秘署发展成衡平法院;衡平法院如何实现从良心救赎到社会控制的目的转向。另外,以星室法院为代表的特别衡平法院的崛起,也对衡平法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再次,分别论述了衡平法的辉煌一页;实体衡平法的形成以及作为衡平法扩张的结果——美国衡平法的产生,旨在揭示衡平法的道路是如何扩展为一条大道的。作者认为,1616年衡平法院的胜利,是衡平法历史上最光辉的一页,除大名鼎鼎的培根外,诺丁汉,哈德威克、曼斯菲尔德、埃尔登,堪称衡平法历史上的四驾马车。正是在他们的牵动下,衡平法才最终走上现代的规则之路。随着法律科学理论的产生,道德的衡平法理学开始转向技术的衡平法理学,推动这一转向的是以爱德华·科克和马修·黑尔等为代表的普通法学家。而衡平法格言的出现以及衡平法先例的确立,既是技术的衡平法理学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也是实体衡平法形成的标志。这表明衡平法自14、15世纪以来充当实体法的良心,到17、18世纪已经发展成一种有形的实体法。这样,缺少实在内容的、以程序法为特征的早期衡平法完全变成一种既有实在内容,又有程序规定的现代衡平法。美国衡平法正式产生于独立之后。清教徒认为,因个人的愚蠢和不慎所导致的损害不应该得到救济,因而对衡平法持否定态度。但后来随着社会和法律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从法律实用主义的立场出发开始拥护衡平法。因此,在是否继受衡平法的问题上形成了两派:其一是“糟得很”的观点,其二是“好得很”的观点。这也是美国各州为何对衡平法具有截然不同的继受态度的深层原因。最后,通过介绍狄更斯的《荒凉山庄》,19世纪末英国和美国的司法改革以及现在衡平法的状况,论述了衡平法在19世纪后如何衰落、如何趋于瓦解,尤其强调了司法改革对于衡平法乃至整个普通法所造成的深远影响。旨在揭示衡平法的道路如何趋于衰落。作者认为,由于狄更斯从童年起就生活在衡平法的阴影下,到青年时期又在衡平法院做过书记官,这些磨难和经历,为他写作《荒凉山庄》提供了动机和素材。《荒凉山庄》的出版,成为一般民众了解衡平法院及衡平法的窗口。后来的事实证明,《荒凉山庄》一书充当了19世纪末期司法改革的宣传机和播种机。衡平法的延迟是由当时英国民事司法制度的整体缺陷和衡平法的内在缺陷共同所致。其中,确定性的缺乏、大法官人数的不足及严格遵循先例是衡平法内在缺陷的主要表现。衡平法的瓦解始于法律实证主义的进攻,其代表人物是英国的边沁与奥斯丁,美国的肯特与斯托里、菲尔德与兰德尔。边沁与奥斯丁指责衡平法充满道德内容,因而缺乏确定性。所以,应然或道德的衡平法不是“法”,只有实在法才是法律。肯特与斯托里从实证法的立场出发,对于美国衡平法进行了改造。而菲尔德则完全走上了法典化的道路,兰德尔建立起法律形式主义的体系或概念法学。1873年的英国司法改革和19世纪末的美国司法改革,就是这种法律实证主义理论的一种必然结果。司法改革后,英国的衡平法院变成了大法官庭,美国的衡平法院除个别州保留外,其在绝大多数州已被撤并于普通法院。实在衡平法与普通法发生融合,表明二元的衡平法体系已趋于瓦解。衡平法的衰落指的是由二元衡平法变为一元衡平法的过程,也即,这是一个应然衡平法或道德衡平法的衰落,是实在衡平法与普通法融合的过程或趋势。当衡平法由二元变为一元,也即应然或道德成分被予以剔除,意味着衡平法的精神或灵魂已不存在。这样,经典的衡平法已经死亡。而司法改革后或现在的衡平法其实就是普通法。衡平法的衰落,是19世纪末以边沁、奥斯丁为首的实证主义法学的胜利。但是,实证主义在抛弃法的应然或道德成分之后,带给法律乃至整个社会的则是一场更大的危机。在当代英国和美国,法律实证主义是其基本立场,它决定了英国和美国实行的必然是一种规则至上的形式法治路线。由于法律的应然或道德成分被予以否定,20世纪的法律因而陷入了危机。但自“二战”以来,随着分析实证法学与自然法学、社会法学的三足鼎立,整个西方法学开始出现一种由分析走向综合、由形式走向实质的趋势。尽管这一切还谈不上衡平法的复兴,但这起码解释了衡平法至今“不死”的道理。在结论部分,作者总结指出,衡平法从兴起、转型、鼎盛到衰落已走出了一条司法之路、规则之路或去道德化之路。从司法角度看,衡平法的道路是一条司法之路,这条道路在19世纪末随着衡平法院的撤销,已宣告此路不通;从法律发展角度看,衡平法的道路又是一条规则之路,直到今天英国和美国仍然走在这条道路之上。从道德角度看,衡平法的道路是一条道德的法律化之路或去道德化之路,这条道路在17、18世纪随着实体衡平法的形成已初露锋芒,但到19世纪末的司法改革中,这条道路被推向极端,道德的法律化之路变成了一条消灭道德的之路。综上,从某种意义上说,衡平法的辉煌与衰落,是英国人为了驯服自然法和道德,为现代社会建构一套明确、肯定的规则之路的伟大探索。它启发我们,在飞速发展的现代社会,如何对待法律的确定性?如何界定道德的地位和作用?如何处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如何划分严格司法与自由裁量权的合理界限?特别是在中国这样一个道德大国,我们最终不得不回答,我们法律的问题在哪里?我们法律的衡平道路到底是什么?
刘凌[9](2008)在《英国普通法程序优先原则成因分析》文中研究指明"程序优先权利"是英国普通法最重要,影响最为深远的一项原则,本文试图从历史发展、哲学基础以及民族特性的角度分析其成因,以期加深对该原则的了解。
黄金兰[10](2006)在《法律移植研究》文中指出本文从对人类法制史上所发生的法律移植现象的简要回顾开始,展开对法律移植问题的探讨。这一探讨主要集中于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部分为法律移植概说。这一部分首先对法律移植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基于国内外已有界定的种种不足,作者从法文化视角对法律移植的概念进行了重新界定。指出,所谓法律移植是指在一种文化土壤中发展出来的法律秩序及其构成因素在保持相对完整性的前提下向另一文化土壤迁移的现象。 在此基础上作者对法律移植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进行了论证。文章认为,法律移植的必要性在于:法律发展的不平衡性,文化的不完全自足性,主体需求的多样性,效率的考虑,以及国际交流与对话的要求。而法律移植的可能性则在于:法律自身的特性,主要是指法律的相对独立性、技术性,以及法律在起源上的地方性;文化的开放性及兼容性;人类需求及基本价值追求的相通性。 在这一部分的最后,文章对否认法律移植的几种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即法律移植否定论进行了评析,并试图澄清学界对盂德斯鸠和萨维尼某些观点的误读。 第二部分阐述了法律移植的模式。在这一部分,文章运用法社会学和法文化学的研究方法,以经验材料为基础,从不同的视角对法律移植的模式进行了五种不同的分类: 其一,以移植受体对法律移植的自主程度为标准,将法律移植分为自治模式、殖民模式与综合模式:所谓自治模式是指完全基于移植受体的积极自愿,没有外力强加而进行的法律移植,典型的例子是中世纪欧洲各国对罗马法的移植;所谓殖民模式是指伴随着殖民扩张而进行的,由殖民者将法律强加给殖民地的法律移植模式,近代史上英国法在广大亚、非、拉国家的移植多属此类;所谓综合模式是指既伴随着殖民者的扩张,同时移植受体又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吸收某种外来法之自觉性的法律移植模式,英国法在美国的移植属于此种模式。 其二,以移植的相互性为标准,可将法律移植分为单向模式与双向模式:所谓单向模式是指在某一特定历史时期,对某一具体国家或民族来说,仅存在外来法律文化的移入或本国法律文化的移出,两种情形并不同时具备的法律移植模式,近代及近代以前人类法制史上所出现的法律移植现象多属此类;所谓双向模式是指在某一特定历史时期,某一具体国家或民族在将其本国固有法律文化输出的同时,也将某些外来法律文化输入
二、从英国民族性看英国法特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从英国民族性看英国法特征(论文提纲范文)
(1)主编导读:英国法律文化研究评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英国法的研究现状 |
二英国法研究中的问题 |
(一)深入理解英国法历史性的丰富内涵 |
(二)持续探索英国法司法性的本质特征 |
(三)注重对英国法的体系性研究 |
三英国法的历史形成研究举例评析 |
四英国法的理论发展研究举例评析 |
第一篇文章编选了陈灵海教授的《英国法史学的“汉马克拉维”———纪念弗里德里克·梅特兰逝世100周年》 |
第二篇文章编选了于明教授的《爱德华·柯克爵士与英国法学近代化》 |
第三篇文章编选了仝宗锦教授的《从查士丁尼到黑尔———关于〈英格兰法释义〉结构来源的知识考古学考察》 |
第四篇文章编选了何永红教授的《公共性与宪法研究———戴雪〈英宪精义〉意图考》 |
五英国法的制度构建研究举例评析 |
第一篇文章编选了咸鸿昌的《论英国普通法土地保有权的建构及其内涵特征》 |
第二篇编选了吴至诚的《英国法传统中信托受益权的性质》 |
第三篇编选了彭錞的《土地发展权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中国问题与英国经验》 |
六结语 |
(2)《长日留痕》的叙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长日留痕》的研究现状 |
二、研究理论与研究方法 |
三、选题意义和价值 |
第一章 《长日留痕》叙述的事件 |
第一节 当前叙述的事件 |
一、西南诸郡之旅 |
二、独具特色的乡村风景 |
三、热情开放的社会环境 |
第二节 回顾叙述的事件 |
一、管家的职责与荣耀 |
二、“伟大管家”的公共性 |
三、管家的私人事件 |
四、“公”“私”中的抉择 |
第二章 《长日留痕》的叙事策略 |
第一节 《长日留痕》叙事的时空交融 |
一、叙事时间——顺序和闪回的巧妙运用 |
二、叙事空间的转换 |
第二节 第一人称叙述 |
一、第一人称的可靠性 |
二、第一人称的不可靠性 |
三、从不可靠叙述到可靠叙述的转变 |
第三章 《长日留痕》的叙述主题 |
第一节 英国民族特性 |
一、英国乡村中的民族性 |
二、管家职业中的英国性 |
三、怀旧的殖民意识 |
第二节 身份的建构 |
一、史蒂文斯身份的建构 |
二、移民作家身份的建构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学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3)英国刑法一般辩护事由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 研究现状 |
三、 论文的基本框架 |
四、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一般辩护事由涵盖多重功能 |
第一节 一般辩护事由规范刑法评价 |
一、 罪行规格:判决必须与罪行相称 |
二、 定罪载体:刑事诉讼确定行为性质 |
三、 出罪条件:具有合法辩护理由 |
第二节 一般辩护事由界定刑罚基准 |
一、 无法律则无刑罚 |
二、 避免惩罚无辜 |
三、 罪刑相适应 |
第三节 一般辩护事由调控司法裁决 |
一、 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融合 |
二、 危害公共利益构成“社会危害性标准” |
三、 诉讼性质主导刑事后果 |
第二章 一般辩护事由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
第一节 一般辩护事由否定犯罪构成 |
一、 犯意变数的选向 |
二、 欠缺犯意的厘定 |
三、 司法裁判的取向 |
第二节 一般辩护事由平衡犯罪构成 |
一、 一般辩护事由与犯罪要件相辅相成 |
二、 一般辩护事由与犯罪行为相克相济 |
三、 一般辩护事由与犯罪意图相反相成 |
第三节 一般辩护事由主导犯罪构成 |
一、 先决性路径 |
二、 多维度应变 |
三、 多层面关联 |
第三章 一般辩护事由的司法价值 |
第一节 秉持实体法则 |
一、 合理事由 |
二、 能力事由 |
三、 特定事由 |
第二节 助推程序保障 |
一、 诉讼目的与一般辩护事由具有共同必要前提 |
二、 正当程序与一般辩护事由具有共同价值选择 |
三、 无罪推定与一般辩护事由具有共同权利品性 |
第三节 兼顾证明分配 |
一、 一般辩护事由的抗辩——举证责任 |
二、 一般辩护事由的证明——举证倒置 |
三、 一般辩护事由的推定——合理怀疑 |
第四章 一般辩护事由的借鉴 |
第一节 一般辩护事由体现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传承 |
一、 传统精神的沉积 |
二、 学术精品的荟萃 |
三、 职业精英的契合 |
第二节 一般辩护事由体现民族法治精神的坚持 |
一、 理性化法理 |
二、 人性化关怀 |
三、 社会化利益 |
第三节 一般辩护事由体现法律制度建设的导向 |
一、 良法的奠基 |
二、 良知的底线 |
三、 良好的技艺 |
第四节 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
一、 重构犯罪构成理论 |
二、 践行刑事一体化 |
三、 打造法律职业共同体 |
四、 建立刑事判例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 中文文献 |
二、 外文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4)精神利益保护与民事责任体系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精神利益·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体系 |
一、 “法益”和“精神利益”的学理界说 |
二、 “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体系”概念界说 |
第二节 精神利益的价值内涵和现代境遇 |
一、 精神利益的价值内涵:保障人的自我存在或全面发展 |
二、 精神利益的生活境遇:人之需求层面的精神利益现时地位上升 |
三、 精神利益的法制境遇:保障和实现状况总体不足 |
第三节 作为人的精神利益实现保障的民事责任体系 |
一、 民事责任体系对于精神利益实现的实质意义 |
二、 作为精神利益实现保障的民事责任体系的一般标准 |
三、 作为精神利益实现保障的民事责任体系的类型选择 |
第二章 传统民事责任体系、精神利益保护法的沿革与现状 |
第一节 罗马法中的民事责任体系和精神利益保护 |
一、 罗马法中的民事责任体系 |
二、 罗马法中主体精神利益的保障机制 |
三、 对罗马法中民事责任体系和精神利益保护的总体评价与反思 |
第二节 德国民法民事责任体系的历史由来 |
一、 中世纪时期欧洲大陆民事责任法发展状况 |
二、 启蒙的理性法时代法典中民事责任体系 |
三、 《德国民法典》民事责任体系的形成 |
四、 对中世纪以来德国民法民事责任体系沿革的评价 |
第三节 《德国民法典》民事责任体系和主体精神利益保障机制 |
一、 《德国民法典》和民法理论中民事责任体系的特点 |
二、 德国民法对于主体精神利益的保障机制 |
第四节 英国法民事责任体系的历史由来和轮廓勾勒 |
一、 英国法民事责任体系的形成 |
二、 英美法系民事责任体系的轮廓勾勒 |
第五节 英美法对人的精神利益的保障 |
一、 衡平法与实质正义:英国法对于道德损害救济的宏观保障 |
二、 精神利益之损害救济保护路径——精神损害赔偿 |
三、 人格利益之不完备的权利保护路径 |
第六节 比较观察:英德法精神利益保护与民事责任体系 |
一、 民事责任体系的产生 |
二、 权利与救济的优次关系 |
三、 限制精神损害赔偿的考虑因素 |
四、 损害赔偿与实际履行适用的优次关系 |
五、 民事责任的效力基础 |
六、 侵权责任与债务不履行责任的界限 |
第三章 民法的价值转型与传统民事责任体系的功能缺陷 |
第一节 民法价值转型背景下主体人格实现的应然取向 |
一、 民法的价值转型: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 |
二、 诸国民法理论或立法实质化转向的表现 |
三、 重塑人的意义世界:现代民法中主体人格实现的应然取向 |
第二节 基于精神利益保护的传统民事责任体系功能缺陷检视 |
一、 《德国民法典》代表的近代民法缺陷之一般批判 |
二、 传统民事责任体系功能缺陷之具体批判 |
第四章 人的精神利益在物法领域里的实现 |
第一节 人格财产:界限、保护及其它 |
一、 人格财产一般理论评析 |
二、 人格财产之人格利益的保护路径及其对传统民事责任体系的影响 |
三、 人格利益与住宅的特定结合:关于人格财产的一点延伸思考 |
第二节 财产权的人格属性 |
一、 财产权人格属性的客观基础 |
二、 财产权人格性问题立法虚置的缘由 |
三、 财产权的人格内涵 |
四、 两点余论 |
第三节 违约精神损害的类型化 |
一、 既有违约精神损害类型化方案述评 |
二、 违约精神损害类型化原则和切入点 |
三、 违约精神损害类型化建议方案 |
第四节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限制性规则 |
一、 国外有关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限制规则的立法例及学说 |
二、 诸限制规则的关系和分类 |
三、 “涉人身性”应成为救济违约精神损害的根本标准 |
第五章 现代民事责任体系的比较与选择 |
第一节 大陆法系有关民事责任体系的现代立法和理论 |
一、 欧洲统一私法运动中的民事责任体系 |
二、 契约责任扩张 |
三、 侵权责任扩张 |
四、 实质上的统一民事责任法 |
第二节 英美法系有关民事责任体系的现代理论 |
一、 “区分”与“趋同”之争:英美法系有关合同不履行责任与侵权责任关系的讨论 |
二、 “责任趋同论”在特定场域中的延伸 |
三、 英美法系契约法理论的宏观走向 |
四、 英美法系在民事责任关系问题上的现代司法取向 |
五、 总评 |
第三节 非典型法域有关民事责任体系的现代立法和理论 |
一、 债(合同+侵权)+一般规定(救济) |
二、 债(侵权+合同)+合同分则 |
三、 债(合同+民事责任) |
四、 统一民事救济法——以色列经验 |
五、 结论 |
第四节 统一民事救济(责任)法:一个基于精神利益保护的构想 |
一、 人的精神利益保护和统一民事救济(责任)法 |
二、 从责任竞合到统一民事救济(责任)法 |
三、 统一民事救济(责任)法之基本理论框架 |
第六章 精神利益保护视角下民事责任立法之特殊问题分析 |
第一节 民事责任方式的多元化 |
一、 对于非财产损害,宜强调金钱救济手段与非金钱救济手段兼施 |
二、 对于财产损害,以金钱救济为主,亦不排除非金钱救济手段适用之可能 |
第二节 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国外发展及其启示 |
一、 惩罚性损害赔偿在国外的发展状况 |
二、 现代条件下精神损害赔偿之制裁功能的强化 |
三、 惩罚性赔偿现代发展的启示 |
第三节 精神利益保护与民事责任法的未来际遇 |
一、 民事责任法的“现代危机” |
二、 本文的立场:人之精神性存在本质决定民事责任法具有不可替代性 |
三、 民事责任法不可替代性之展开 |
第七章 精神利益保护与民事责任体系的中国实践及其优化 |
第一节 我国有关精神利益保护的立法和理论评析 |
一、 我国现有精神利益保护的制度体系 |
二、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抚慰金的概念分野 |
三、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地位 |
四、 我国人格保护基本理论述评 |
五、 结论 |
第二节 我国民事责任体系相关理论述评 |
一、 责任与债的“分离”与“融合”之争 |
二、 对传统民事责任体系之“中间地带”的探讨 |
三、 民事责任统一化理论思路 |
第三节 未来民法典之民事责任体系选择 |
一、 旧中国民法、新中国民法典草案及学者建议稿之民事责任体系述评 |
二、 未来民法典之民事责任体系的应然选择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5)对抗制的历史演进及成因(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对抗制的历史演进 |
第一节 对抗制之形成——英国历史传统中的对抗因素及演变 |
一、对抗制的起源 |
二、古代控告式诉讼中的对抗基因 |
三、律师辩护制与民事对抗制的成立 |
四、对抗制在刑事审判领域中的确立 |
五、对抗制的全面建立 |
第二节 对抗制之成熟——美国对抗性文化 |
一、美国对抗性宪政文化 |
二、美国对抗制的特色 |
三、英美对抗制比较研究 |
第三节 对抗制之地域扩散 |
一、对抗制之地域辐射 |
二、对抗制的文化传承 |
第二章 探析对抗制形成的原因 |
第一节 对抗制形成的历史需求 |
一、政治形态透视 |
二、经济视角分析 |
三、民族文化铺垫 |
四、启蒙思想的推动 |
第二节 对抗制形成的现实条件 |
一、对抗制形成的理论基石 |
二、对抗制的思想基础 |
三、对抗制的制度保障 |
第三章 评析对抗制在中国的命运及启示 |
第一节 对抗制在中国的命运 |
一、我国引入对抗制诉讼的尝试 |
二、对抗制在中国的困境 |
第二节 对抗制对我国司法改革的启示 |
一、在传统与现代衔接处思考 |
二、有所取法,有所不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法律与民族性格——一种法律研究范式的梳理与反思(论文提纲范文)
一、导论 |
二、民族性格范式的理论奠基 |
三、托克维尔对民族性格范式的推进 |
四、比较法和法律史对民族性格范式的运用 |
(一) 民族性格对法律思维方式的影响 |
(二) 民族性格对制定法风格的影响 |
(三) 民族性格对法律发展方式的影响 |
五、非法学学者对民族性格范式的运用 |
(一) 林语堂对中国人性格与传统法文化的分析 |
(二) 本尼迪克特对日本人性格与日本法的分析 |
五、民族性格范式的有效性及其限度 |
(7)布莱克斯通法律思想研究 ——以法律稳定性与变动性关系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及其限定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对问题的限定 |
1.2 对布莱克斯通法律思想的研究现状以及研究的意义 |
1.2.1 对布莱克斯通法律思想的研究现状 |
1.2.2 对布莱克斯通法律思想研究的意义 |
1.3 本文论述的进路和结构安排 |
第2章 布莱克斯通理论成就的时代背景及理论目的 |
2.1 布莱克斯通理论成就的时代背景 |
2.1.1 人之理性地位的提升 |
2.1.2 民族国家的崛起 |
2.1.3 资本主义经济的影响 |
2.1.4 1640-1689 年英国革命的影响 |
2.1.5 余论 |
2.2 布莱克斯通的理论目的:寻求法律稳定性与变动性的平衡 |
2.2.1 布莱克斯通是如何坚守法律稳定性的 |
2.2.2 布莱克斯通是如何应对法律变动性的 |
2.2.3 英国法律发展的渐进之路 |
第3章 布莱克斯通对法律概括性的阐释及内在的紧张关系 |
3.1 布莱克斯通对法律的概括性的阐释 |
3.1.1 布莱克斯通对法律的分类:自然法、神启法、国际法、国内法 |
3.1.2 英国国内法的种类及其目的 |
3.2 自然法与国内法之紧张关系及奥斯丁对布莱克斯通自然法观念的批判 |
3.2.1 自然法与国内法之紧张关系 |
3.2.2 奥斯丁对布莱克斯通自然法观念的批判 |
3.3 普通法与议会立法之紧张关系及解决途径 |
3.3.1 普通法与议会立法之紧张关系:法律效力与法律价值 |
3.3.2 普通法与议会立法紧张关系的解决途径 |
第4章 法律发展的两种路径 |
4.1 边沁对布莱克斯通的批判 |
4.1.1 政府的形成 |
4.1.2 反抗政府的权利 |
4.1.3 英国的混合政体 |
4.2 法律发展的两种路径 |
第5章 进一步的反思 |
5.1 体系化失败的原因 |
5.2 法律稳定与变动的依据何在 |
5.3 布莱克斯通法律思想对当下中国法律发展可能的启示 |
第6章 结语:法律稳定性与变动性之难题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 |
后记 |
(8)衡平法的道路 ——以英美法律思想演变为线索(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动机、目的及意义 |
一、问题的起因 |
二、道路如何形成 |
三、学术价值与现实影响 |
第二节 术语界定与研究内容 |
一、术语界定 |
二、研究内容 |
第三节 视角、方法与线索 |
一、历史解读、司法解读与社会解读 |
二、历史方法,法理学方法与法社会学方法 |
三、理解与线索 |
第四节 研究综述 |
一、衡平法在英美的研究 |
二、衡平法在中国的研究 |
第一章 衡平法的兴起 |
第一节 衡平法兴起的背景 |
一、教皇革命的作用 |
(一) 教皇革命的发生 |
(二) 教皇革命的影响 |
二、普通法的成熟 |
(一) 普通法成熟的特征 |
(二) 普通法成熟的结果 |
第二节 衡平法兴起的原因 |
一、普通法的僵化 |
(一) 普通法僵化的表现 |
(二) 普通法僵化的根源 |
(三) 普通法僵化的后果 |
二、国王的干预 |
(一) 国王干预的原因 |
(二) 国王干预的途径 |
三、大法官的救济 |
(一) 大法官一词的由来 |
(二) 大法官的独特身份 |
(三) 大法官的救济特色 |
第三节 衡平法兴起的标志 |
一、特别的救济程序 |
(一) 特别救济程序的出现 |
(二) 特别救济程序的性质 |
二、大法官的良心 |
(一) 良心的涵义 |
(二) 良心的渊源 |
(三) 良心的作用 |
三、特别司法管辖权 |
(一) 特别司法管辖权的确立 |
(二) 二元衡平法的形成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衡平法的转型 |
第一节 衡平法转型的肇端 |
一、英格兰的宗教改革 |
(一) 宗教改革的起因 |
(二) 宗教改革的影响 |
二、法律世俗主义的兴盛 |
(一) 自然法思想 |
(二) 实证法思想 |
第二节 大法官身份的转变 |
一、上帝荣光下的教士大法官:托马斯·沃尔西 |
(二) 作为教士大法官的一天 |
(三) 对衡平法的贡献 |
二、第一位世俗大法官:托马斯·莫尔 |
(一) 托马斯·莫尔的生平 |
(二) 律师大法官的道德情怀 |
三、从教士到律师 |
(一) 教士大法官的是与非 |
(二) 职业法律家与衡平法的命运 |
第三节 衡平法院的成长 |
一、衡平法院的形成及发展 |
(一) 从文秘署到大法官法院 |
(二) 从良心救赎到社会控制 |
二、特别衡平法院的崛起 |
(一) 星室法院 |
(二) 其他特别衡平法院 |
(三) 结局与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衡平法的鼎盛 |
第一节 衡平法的辉煌 |
一、1616年衡平法的胜利 |
(一) 埃尔斯米尔与柯克的斗争 |
(二) 斗争的实质 |
(三) 衡平法最高权威的确立 |
二、永远的大法官 |
(一) 培根的贡献 |
(二) 大法官的受贿:培根与麦克尔斯菲尔德 |
(三) 衡平法的四驾马车 |
第二节 实体衡平法的形成 |
一、技术法理学的作用 |
(一) 从道德法理学到技术法理学 |
(二) 衡平法的路向 |
二、衡平法格言的发展 |
(一) 衡平法格言的内容 |
(二) 衡平法格言的渊源 |
(三) 衡平法格言的性质 |
三、衡平法先例的确立 |
(一) 衡平法先例确立的时间 |
(二) 衡平法先例确立的原由 |
(三) 衡平法先例确立的意义 |
第三节 衡平法的扩张:美国衡平法的产生 |
一、产生及背景 |
(一) 产生的阶段 |
(二) 特殊的背景 |
二、清教徒的敌视态度 |
(一) 清教徒的主张 |
(二) 宗教观念的决定性 |
三、继受的复杂性 |
(一) 糟得很与好得很 |
(二) 实用主义的折衷 |
(三) 衡平法的特色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衡平法的衰落 |
第一节 狄更斯的控诉 |
一、狄更斯与衡平法院的瓜葛 |
(一) 狄更斯的艰难人生 |
(二) 《荒凉山庄》的地位和作用 |
二、《荒凉山庄》中的衡平法 |
(一) 衡平法的灰暗和拖沓 |
(二) 大法官及律师的虚伪与贪婪 |
三、贾迪斯诉贾迪斯 |
(一) 旷日持久的审理 |
(二) 悲惨的结果与衡平法的迟延 |
第二节 衡平法的瓦解 |
一、法律实证主义的进攻 |
(一) 边沁与奥斯丁的鼓动 |
(二) 斯托里与肯特的改良 |
(三) 菲尔德与兰德尔的革命 |
二、衡平法院的改革 |
(一) 美国衡平法院的改革 |
(二) 英国衡平法院的改革 |
三、改革后的衡平法 |
(一) 衡平法院的衰微 |
(二) 衡平法的融合 |
第三节 现在的衡平法 |
一、实在衡平法的状况 |
(一) 英国的实在衡平法 |
(二) 美国的实在衡平法 |
二、应然衡平法的问题 |
(一) 道德与衡平法 |
(二) 自由裁量权与衡平法 |
(三) 自然正义与衡平法 |
(四) 法的确定性与衡平法 |
三、立场与危机 |
(一) 法律实证主义的立场 |
(二) 危机中的新趋向 |
本章小结 |
结论 |
第一节 衡平法的道路:进步与悲哀 |
一、司法之路 |
二、规则之路 |
三、根源探析 |
第二节 中国法律的衡平问题 |
一、中国问题的特殊性 |
二、问题与态度 |
第三节 创新与不足 |
一、主要创新点 |
二、不足之处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法律移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法律移植概说 |
第一节 法律移植的概念 |
第二节 法律移植的必要性 |
第三节 法律移植的可能性 |
第四节 法律移植否定论评析 |
第二章 法律移植的模式 |
第一节 自治模式、殖民模式与综合模式 |
第二节 单向模式与双向模式 |
第三节 整体模式与部分模式 |
第四节 域内法模式、域外法与国际法模式 |
第五节 替代型模式、补充型模式与重盛型模式 |
第三章 影响法律移植效果的因素 |
第一节 体制内因素──以欧洲大陆移植罗马法为例 |
第二节 体制外因素──以日本近代法律移植为例 |
第三节 补论:对一种观点的反驳 |
第四章 法律移植与法律文化 |
第一节 几个相关概念的界定 |
第二节 法律移植与法律文化冲突 |
第三节 法律移植与法律文化变迁──以伊斯兰法的变迁为例 |
第五章 法律移植与法律全球化 |
第一节 法律全球化是否可能 |
第二节 法律全球化之于民族国家的意义 |
第三节 法律移植:民族国家应对法律全球化的有效方式 |
第六章 法律移植与中国法制现代化 |
第一节 中国传统自身难以孕育出法制现代化 |
第二节 法律移植对于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已有价值 |
第三节 法律移植对于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应有价值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四、从英国民族性看英国法特征(论文参考文献)
- [1]主编导读:英国法律文化研究评析[J]. 洪荞. 法律文化研究, 2020(01)
- [2]《长日留痕》的叙事研究[D]. 田雪梅. 吉首大学, 2020(03)
- [3]英国刑法一般辩护事由研究[D]. 杨明芳. 吉林大学, 2014(09)
- [4]精神利益保护与民事责任体系完善研究[D]. 方乐坤. 西南政法大学, 2012(07)
- [5]对抗制的历史演进及成因[D]. 颜盟. 烟台大学, 2011(12)
- [6]法律与民族性格——一种法律研究范式的梳理与反思[J]. 黄文艺.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0(06)
- [7]布莱克斯通法律思想研究 ——以法律稳定性与变动性关系为视角[D]. 李杰赓. 吉林大学, 2010(05)
- [8]衡平法的道路 ——以英美法律思想演变为线索[D]. 胡桥. 华东政法大学, 2009(02)
- [9]英国普通法程序优先原则成因分析[J]. 刘凌. 科教文汇(下旬刊), 2008(05)
- [10]法律移植研究[D]. 黄金兰. 山东大学, 20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