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澳门的成人教育法制(论文文献综述)
武星棋[1](2019)在《港澳教育扶贫政策比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贫困是当今世界发展所面临的重点问题之一,也是可持续发展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我国政府一直重视反贫困,如今,教育扶贫作为摆脱贫困代际传递的重要举措,已被列入国家精准扶贫战略规划之中。我国各地关于教育扶贫的开发也呈现出不同的发展态势,各放异彩。“九五”期间香港和澳门相继回归,在“一国两制”的政策安排下,教育扶贫发展方面各自都取得了较大的成效,对此就香港和澳门的教育扶贫政策进行比较,探讨其发展中的共同特点,希望对我国整体教育扶贫的发展和一国两制政策的顺利实施提供参考价值。本研究主要从四个方面来展开:第一章绪论。本章从全球贫困问题的客观存在和消除贫困的内在需求出发,在梳理国内外相关研究的基础上,对核心概念进行界定。阐述了基于扶贫开发措施中教育扶贫举措的价值定位和研究意义,并总体介绍了本研究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等。第二章和第三章,基于文献分析对香港和澳门两地教育扶贫政策状况进行探讨。分别从发展历程、重要主体、制度安排和实施特征四个维度进行分析探究。在发展历程的梳理上,通过探究两地从回归前的殖民期到回归后的共进期教育扶贫发展的演进历程,根据不同历史节点的发展状况合理划分时间段。针对教育扶贫的主体研究,则主要从政府官方主导和非政府组织的扶贫协助上进行分析。制度安排方面,分别对两地教育扶贫制度建构中的法律保障、战略计划和援助细则计划三个层面来展开研究。最后就香港和澳门教育扶贫政策的实施特征进行总结。第四章,在前两章的研究基础上,基于对比的研究方法,分别对港澳两地教育扶贫政策的几个重要部分进行深入级系统的比较研究,就能将两地教育扶贫政策存在的异同以系统有序的方式展示出来。希望通过对港澳两地教育扶贫政策的研究和分析,借鉴其合理的内容和科学方法,对其扶贫发展的未来走向和宏观定位进行了展望,也为充实和完善内地教育扶贫制度提供探讨价值。第五章,主要从我国内地教育扶贫政策发展的角度出发,对我国目前教育扶贫的发展现状和实际困境进行回顾和反思。在此基础上,分析并总结港澳在教育扶贫政策领域给内地的启示,最后从宏观层面完善我国整体的教育扶贫推进体制。本文对推进我国教育扶贫一体化的研究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分析港澳教育扶贫发展的现实问题来研究我国整体教育扶贫模式的问题。21世纪知识经济时代,教育扶贫是促进教育均衡发展和社会公平的重要途径。是从内生驱动阻断贫困代际的扶贫治本之策。香港和澳门作为我国极具政治、经济意义的特殊区域,其发展受到国内外的广泛关注,两地在发展中也逐渐加强与内地的联系,在其教育发展经验中不断寻求与内地的交流与合作。本文坚持以马克思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为指导,在维护国家利益的基础上,对港澳教育扶贫政策的异同进行比较研究,通过分析两地教育扶贫发展的特点结合我国内地教育扶贫开发的发展现状进行探讨,以促进我国整体教育扶贫政策的制度共进和理念共鸣,对提升我国整体的教育扶贫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赵明辉[2](2018)在《澳门廉政建设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贪污腐败是今日各国政府共同高度关注的问题,为此各国普遍从打击及预防两方面来制定对策,通过设置相应的专职部门,制订相应的法律法规,推广相应的廉政文化,构筑一套行之有效的反腐倡廉机制。本文以澳门特区廉政建设为研究对象,试图从专职机构的建设、法律制度的制订、部门关系的处置、廉政文化的倡导等方面入手,阐述澳门从回归前设置反贪公署到回归后改组廉政公署的廉政建设发展历程,并依据实证调查所得的资料来检视其得失成败。本文立足于学界目前所见的研究成果,着重依据廉政公署组织法和澳门特区其他相关法律制度,将其放置在区域政治发展框架之下进行规范分析,并择取在澳门特区相关媒体披露的新闻报道来佐证这套制度的运行状况。基于上述整体考虑,本文主要展开以下三方面研究:第一部分研究澳门廉政机构的建设历程,分别探讨澳葡政府时代的廉政机构建设,特区政府时代的廉政公署机构,廉政公署主要职能的拓展。第二部分研究澳门廉政制度在打击犯罪与保障民主方面的规范,具体包括廉政制度所涉犯罪主体,廉政制度所涉职务犯罪类别,廉政制度所涉民主保障问题。第三部分研究澳门廉政制度中针对公职人员的若干规范要求,一是公职人员必须遵循的廉洁纪律要求,二是廉政制度所涉公职人员的基本义务,三是廉政制度所涉利害关系回避问题,四是廉政制度所涉财产申报要求。本文最后指出研究这一问题的意义:一方面是理论价值,由于澳门廉政建设问题在学界的研究成果相对较少,其经验教训也常常被廉政研究领域主流学者所忽视或无视,目前仅有个别学者撰有相关着作,仅有少数学者发表零散论文,所进行的初步探讨也未尽人意,因此仍有理论探讨的余地。另一方面是实践价值,回顾与检讨澳门廉政建设发展历程,旨趣并非简单介绍澳门地区在此方面的所作所为,而是试图通过分析与总结其得失成败,归纳出具有比较政治学价值的若干规律,从而为中国内地的廉政建设工作提供有益的区域性参照。
陈志峰,王锦江[3](2017)在《澳门回归教育制度发展的回顾与前瞻》文中提出澳门现时的回归教育制度属持续教育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经过多年发展,让不少成年人或失学青年获得第二次接受教育的机会。不过,在社会发展、产业转型与其他教育政策互相影响下,现行回归教育面临着制度、资源与生源层面上的问题。通过整合教育数据和新闻报道,以及与教学机构管理人员、前线教学人员和政府相关部门人员进行深度访谈后,结合当今澳门回归教育体系所面临的困境,建议澳门特区政府适度调升资助、优化拨款机制、完善培训安排、切合实际需求、凝聚各方共识、各界合力推动转型。
浦海龙[4](2016)在《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主导体制》文中研究说明根据“一国两制”的制度设计,回归后,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并非“三权分立”,而是行政主导的政治体制。这一政治体制的特点是“行政主导、司法独立,行政和立法既相互制约又相互配合”。虽然《澳门基本法》与《香港基本法》的制度设计基本相同,一些条文表述甚至完全一致,但从回归以来的实践看,两个特区“行政主导体制”的实施效果却迥然不同。在澳门,行政长官和特区政府施政畅顺有力,行政立法良性互动,司法机关独立履行职权,这一实践效果准确体现了基本法的立法原意和制度设计者的初衷,与香港形成鲜明对比。之所以出现这一差异,与澳门的历史、法治文化、本地法律与行政主导的制度衔接、政治力量对比等多种因素有关。虽然澳门基本法实施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但由于基本法是实事求是的产物,是澳门社会的最大共识,对基本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不宜动辄启动基本法修改程序来解决,而应重视与基本法实施相关制度机制的完善,重视本地法律的制度设计,形成完备的制度衔接和配套。全文分为六章,主要内容摘要如下:第一章“绪论”。主要阐述论文的选题、学界研究的基本情况,以及对澳门行政主导体制进行研究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研究的思路与基本方法。第二章“行政主导体制概述”。对“行政主导”和“行政主导体制”两个概念进行辨析,明确行政主导是在分权的体制下行政权居于主导地位的一种政治现象,而行政主导体制则是行政主导的制度化、法律化。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澳门特区行政主导体制与“三权分立”的联系与区别,指出特区行政主导体制是国家统一领导的双层权力结构下地方自治权的分开配置,地方行政权力既对中央负责、又实现对特区自治权主导的一种多元的权力划分方式。它吸收了三权分立的积极因素而又完全不同于三权分立体制,是我国为实现国家和平统一而创设的一种新的政治体制。第三章“澳门特区行政主导体制的依据”。澳门实行行政主导的政治体制,并非简单的政治妥协,而是立足于澳门的历史、植根澳门的现实,具有充分的历史依据和现实依据。从历史上看,澳门政制发展史虽然经历了议事会、殖民统治、过渡时期以及特别行政区等不同时期,但行政权一直占据主导地位,在殖民时期甚至达到独裁地步,总督作为葡萄牙在澳门的代表,既是葡萄牙与澳门联系的纽带,也是葡萄牙遏制澳门当地自治权的重要工具。不同于香港回归前夕英国提前布局,实行代议制改革,澳门行政主导的历史贯穿了整个政制发展史。从现实上看,澳门特别行政区始终是中国不可分离的部分,中央对澳门享有完全的主权,在“一国”原则下,特区的高度自治权来源于中央授权。最恰当的方式是由兼具主动性、执行性的行政进行主导,确保中央领导权与澳门高度自治权的统一第四章“澳门特区行政主导体制的主要内容”。行政长官在澳门特区政治体制中处于核心地位。他既是澳门特区的首长,也是澳门特区政府的首长,享有广泛权力和基本法赋予的多重保障。其次,行政立法既相互制衡又相互配合。澳门本地法律确保了特区政府享有法案提出的主导权,行政立法须互相配合才能完成绝大多数法律的制定。立法会虽然享有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权,但具有程序性、有限性的特点。此外,司法独立履行职责,但尊重行政主导也构成了澳门行政主导体制的重要内容。澳门的行政主导体制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有利于维护澳门的长期繁荣稳定、有利于特区人权与民主的发展,具有多维价值。第五章“澳门特区行政主导体制的运作特点”。本章重点分析了回归以来,澳门行政主导体制在运作中表现出的三个鲜明特点,即:行政长官处于强势主导地位、行政立法既制衡又配合且重在配合、司法独立但尊重政府的主导性权力。这些特点的形成,得益于基本法以保留委任议员的形式,使行政长官在立法会中能够得到稳定的力量支持。而澳门本地《立法会组织法》、《立法会议事规则》、《对政府工作的质询程序》等法律、法规或决议,通过一系列“防火”机制,严格将立法机关的监督权控制在基本法允许的框架内,确保了立法会议政的理性和行政优先。在司法方面,澳门大陆法系成文法的传统,法官不具备通过审判“造法”的职能,有利于将特区本地法律纳入基本法的框架内。第六章“澳门特区行政主导体制的完善”。港澳回归以来的“一国两制”实践表明,行政主导体制运作的成效,不仅仅与顶层设计有关,更重要的是相关制度配套与制度支持。针对特区行政主导体制运作中存在“行政独大”等问题,本章提出,在中央层面,可通过完善与基本法实施相关的制度机制予以解决,如完善中央政府指令制度、完善行政长官在基本法解释中的地位与作用等;在特区层面,则应完善有关机制以有效保障特区政府的提案主导权,包括解决议员与政府提案权竞合问题、政府的重新提案权问题等。此外,还应完善立法会议事规则,完善“公共利益辩论制度”和“听证规章”,将不符合澳门实际情况的有关制度抓紧完善并切实纳入基本法轨道,确保行政立法良性互动。
朱慧楠[5](2016)在《单位过失犯罪比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如今,单位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饰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当今社会,单位犯罪现象逐渐增多,其中,单位过失犯罪行为已成为经济发展的一大痼疾。虽然是过失犯罪,但不容置疑的是,单位过失犯罪行为已然给社会秩序、人民生命健康、公私财产安全带来了重大威胁。所以,本文对单位过失犯罪展开了理论研究,通过比较研究、文献研究和实证分析方法,力图解决关于该理论的一些争议和问题,为完善我国刑法理论尽绵薄之力。本文主要分为绪论、正文、结论三部分,其中,绪论主要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及文献综述、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创新与不足等内容。正文则是通过比较研究、文献研究、实证分析的方法,对单位过失犯罪进行了系统性的研究。正文分为四章,首先,介绍了我国大陆单位过失犯罪的立法规定和特色。通过研究我国大陆单位过失犯罪的立法历程、现行立法规定和立法特色,建立本文对单位过失犯罪的宏观认识。其次,本文分析了我国大陆单位过失犯罪的学理争议,并通过整理我国学者的观点、文献资料指出了我国大陆单位过失犯罪规定存在的缺点和漏洞。第三,本文主要通过运用比较研究、文献研究的方法,对我国香港地区、澳门地区、台湾地区以及英国、美国、法国、日本关于单位过失犯罪的规定进行了分析研究。在此基础上,力图发现对我国大陆单位过失犯罪理论的有益借鉴。最后,结合我国学者观点和一系列国内外对比研究成果,本文提出了完善我国大陆单位过失犯罪立法规定的具体建议。结论部分对全文进行了总结概括。
孙涛[6](2015)在《我国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问题研究 ——基于政府责任与财政投入视角的分析》文中指出教育是民族振兴与社会进步的根本之所在,因为教育是提高国民素质,促进社会成员全面发展的最根本途径。教育的最终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强化对基本人权与自由的尊重。我国历来高度重视教育问题,并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是现代政府治理追求的目标,而基本公共教育是公共服务的重要领域之一,实现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更是现代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的实现程度如何,对国民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有效的推进也为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全新的教育发展策略。在我国政府近年来的重大文件和政策中,几乎都有关于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的论述。如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就提出,要均衡发展基本公共教育,并明确了要把教育放在加快推进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过程中。同时,该报告还指出社会公平包含教育公平,而教育公平的关键是机会公平,重点就在于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扶持困难群体;当前要从全局高度来合理配置资源,并向农村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加快缩小区域和城乡差距,最终建成覆盖城乡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确保每个公民接受良好教育。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教育事业已经取得了显着的成就,特别是作为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主体的“义务教育”得以全面普及,教育投入实现了大幅度的增长,办学条件得到了显着的改善,办学水平正不断提高。进入21世纪以来,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全面实现,职业教育快速发展,高等教育进入“大众化”阶段,农村教育得到加强,教育公平迈出阶段性的重大步伐。但我国教育事业尤其是“基本公共教育”还存在着诸多瓶颈。例如,教育观念相对落后,素质教育推进困难;教育体制机制不完善,学校办学活力不足;教育结构和布局不尽合理,城乡、区域教育发展不平衡,贫困地区、民族地区教育发展滞后,如现阶段的义务教育,不仅存在着城乡差距、地区差距,同一地区的校际间差距也很悬殊;教育投入相对不足,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没有得到完全贯彻落实。以上,都对基本公共教育服务的均等化形成了制约。本文从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的角度,以公共财政理论为基础,探讨了与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相关的一些理论问题,如政府责任、公共财政与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之间的关系,财政投入、财政支出及其结构与政府间财政关系对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的影响机理等,从而对现有的理论研究成果做出补充,因此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总体来看,鉴于“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与“公共产品供给”之间的紧密联系,其实质就是公共财政理论需要研究的问题;从财政收入角度分析,在很大程度上涉及到了“税制改革”问题;从支出角度分析,则是基本公共教育服务的供给及其均等化问题。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不仅仅是关系到社会公平、涉及社会长治久安的重大问题,体现了社会公平正义的教育思想与理念的坚守,更关系到我国经济能否持续发展以及改革进程能否顺利推进。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是解决目前教育领域存在的一些不平衡问题的必然选择,具有重大的政治和经济意义:首先,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实现的是市场主体享有同等的公共教育服务,这有助于全面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要实现基本公共教育的均等化目标,政府必须着眼于创造和维护所有市场活动主体能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政府和公共财政的介入,将会人为改变市场活动主体既有的成本和收益。政府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基本均等的基本公共教育,有利于维护起点公平或机会公平,促使有限优质资源在一定范围内合理流动。其次,厘清基本公共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逻辑关系,促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有助于推动经济高效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将基本公共教育等创新驱动型社会必备条件的成本外在化,可以快速提高国民整体素质和创新能力。推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涵,是建立创新驱动型国家的基本前提,是提高整个国民素质的重要基础。再次,明确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发展中的供需矛盾和现存体制,有助于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社会成员对公共服务需求的迅速上升与公共服务供给不足且配置低效之间的矛盾较为突出。教育是最大的民生,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途径和手段,而保障和改善民生正是我们推动教育均衡发展的本质和最终目的。最后,甄别出区域间和城乡间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差异化程度,并出谋划策,有助于保证社会稳定与公平正义。受教育权是我国公民具有的一项基本人权,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目的是在承认地区间、城乡间差异的前提下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水平大致相当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并逐步消除不同主体间、区域间和城乡间的教育差别,使公民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虽然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及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是当前研究的热点问题,目前国内学者关于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的研究成果也较为丰富,但却不够系统、全面和深刻。本文在充分借鉴以前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问题进行系统研究,试图从理论上对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进行论证与分析,从实践上对实施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进行探讨,并从政策上对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的实施提供组织形式、法律支持及制度保障,以期对我国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的实施贡献绵薄之力。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重点以政府责任与财政投入来分析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更好地抓住了当前我国完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框架的要害与实质。在公共管理框架下,就基本公共教育服务的均等化问题进行研究,在充分借鉴美国、芬兰、日本、韩国等国家在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的经验基础上,实现对我国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整体框架的搭建,以及实现均等化的具体操作方案的实施设计。第二,本文深入分析了我国基本公共教育服务的财政投入不足问题及城乡差异、区域差异等公共教育服务的不均等问题;全面系统的论证了造成中国目前教育不均等的制度因素、财政因素、政策成因以及收入分配成因;重点从完善公共财政框架下的财政收支体系、理顺政府间财政关系,规范转移支付制度、完善各级基本公共教育服务经费投入机制、完善基本公共教育财政保障配套制度建设等方面提出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的财政保障机制。第三,本文以基本公共教育服务的社会收益为衡量标准,着重研究了如何通过增加教育财政投入的绝对量,优化教育财政投入资源的配置,进而使得我们能够从地区间、民族间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来寻求基本公共教育的社会收益最大化。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问题与公共行政、公共管理紧密相联,因此不是单纯的财政问题,而是涉及政治、经济和社会等诸多领域和方面。本文存在的不足之处:是受时间和资料的限制,部分数据的可获得性较差,整理分析难度较大,即使通过实地调研,所获得的资料和数据也相当有限,对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现状的考察以及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存在问题的分析可能未必准确和到位。二是受篇幅和精力所限,论文主要从政府责任和财政投入角度分析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并作为研究的重点,而对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的评价标准等问题只能简单带过,从而难免挂一漏万,应该作为下一阶段研究的方向。总之,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的实施过程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动态的过程,内容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等诸多方面。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必将涉及到更多更深层次的问题,现有的研究可能又将滞后于实践的发展,需要在以后的学习和研究中不断加以弥补、深化和完善。
权麟春[7](2014)在《论澳门的青少年思想教育》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澳门回归后,政府对青少年进行了一系列的思想教育活动,形成了自己的教育特色。进行爱国教育,形成正确的归属感。加强公民教育,培养公民品质。通过法制教育和"成长列车系列活动",提高知法守法意识,推动品格教育。多维度正确引导,性教育取得了成效。但澳门目前的思想教育还应当着力抓好:由点到面普及,强化爱国主义教育;加强价值观教育,提高德育教育质量。
焦磊[8](2013)在《微型社会高等教育发展比较研究 ——兼论澳门高等教育发展策略》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澳门是一个经济发达、社会开放、国际化程度较高的“弹丸之地”,澳门回归后,特区政府高度重视高等教育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在澳门旅游博彩业蓬勃发展的背景下,澳门特区政府有充足的财政保障支援高等院校的经费需求。当前,澳门共有十所高等院校,其中四所公立院校,六所私立院校。然而澳门高等教育的整体水平并不高,亦无一所蜚声国际的知名院校。那么澳门缘何缺少一所世界知名的高等院校?澳门应如何规划其高等教育的未来发展路向呢?澳门属于典型的微型地区,世界范围内有诸多类似于澳门的微型国家与地区。微型国家与地区并非仅是巨型或大型国家的“迷你版”那般简单,微型国家与地区有其自身的独特性。因此,微型国家与地区的高等教育发展亦应紧扣这种独特性,在此境况下寻求高等教育发展的别样路向。有鉴于此,探讨澳门高等教育的发展应将其放置于微型国家与地区的视域之下。任何国家或地区的高等教育制度都难以达臻完美无缺,其高等教育的发展需借鉴他国或地区的优良经验。与其他国家或地区高等教育发展的比较是对自身教育制度的“反观”与“检阅”,亦是从“类群体”中找寻可资借鉴的优良做法。因而,本研究选取香港、马耳他两个案例,从高等教育发展的内涵所涉及的系统结构优化、规模增长与质量保障、国际化水平提升、社会适应性增强四个维度与澳门进行比较研究。在比较镜鉴的基础上探寻澳门高等教育发展的路向。澳门、香港、马耳他皆属于微型社会,微型社会有着不同于巨型/大型社会的典型性表征。首先,三者都有被殖民的历史;其次,微型社会经济规模有限,难以实现规模效益;第三,微型社会开放度高,文化多元。微型社会的这些相关特性形塑了其“微型高等教育”。澳门高等教育的发展可追溯至欧式圣保禄学院的建立,然而,圣保禄学院关停之后澳门高等教育陷入了“长时段”的空寂期。1981年私立东亚大学的设立可谓是澳门现代高等教育的肇始。因应过渡期对人才的需求,澳葡政府收购私立东亚大学将其转制为公立大学,自此澳门才有了本土意义上的高等教育机构,其后公立东亚大学一分为三。回归后,伴随社会对高等教育需求的增长,澳门高等教育得以跨越式发展。从高等教育系统结构来讲,澳门高等教育系统公私立高校并存,高等教育系统缺乏整体统筹规划;香港高等教育系统呈现出“差别有序”的特点,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通过“共展所长”的理念优化高等教育系统结构;马耳他属“双轨制”高等教育体系,其高等教育系统结构清晰、易于统筹管理。高等教育规模增长与质量保障方面,澳门、香港高等教育均已实现马丁·特罗意义上的普及化,马耳他高等教育规模增长则相对较缓慢,尚处于大众化阶段。澳门高等教育虽实现了“跨越压缩式”发展,然而却是量与质的非均衡发展,其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仍待健全;香港移植了英国高等教育传统,高等教育规模增长之初便注重质量保障,因而建有完备的内外部质量保障体系;马耳他则是在博洛尼亚进程的促动下引入了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高等教育国际化拓展方面,澳门具有实现国际化的先天优势,但“后天”发展受阻,其国际化水准仍有待提升;英国高等教育模式的移植为香港高等教育达致较高国际化水准奠定了基础,加之高等教育产业化战略及构建“区域高等教育中心”的目标有力地推动了其高等教育的国际化发展;马耳他在“欧洲高等教育区”整体目标的影响下,极为注重高等教育的欧洲维度,其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策略是以区域化驱动国际化。高等教育社会适应性方面,澳门、香港、马耳他皆表现出较高的社会适应性。这与微型国家或地区的可持续发展更加需要高等教育的支撑紧密相关。然而,三者相较而言,香港、马耳他高等教育的社会适应性更强,其社会适应机制更为完备,外部引导机制与高等院校的回应机制相得益彰。引导澳门高等教育适应社会的外部主体则相对单一,相关主体处于缺位状态。最后,本研究归纳了澳门、香港、马耳他三个微型国家或地区高等教育发展的路径,并就微型社会高等教育发展的共性困境及“理路”进行了归结。在此基础上,从六个方面提出了澳门高等教育未来发展的策略建议。
何志辉[9](2012)在《全球史观下的澳门法制史》文中研究说明一、作为考察视角的全球史观"全球化"已成当今毋庸置疑的客观事实,亦是未来可想而知的必然趋势,但学术界论及其历史进程(尤其是历史起点),则因各执己见而众说纷纭。有的认为全球化始于古希腊时期,依据是希腊古典文明由此扩散并产生全球性的影响;有的认为全球化始于基督教的诞生,依据是在《圣经》中即有关于世界与人类起源的整体性思想;有的认为全球化始于15世纪以来欧洲的"地理大发现",依据是它作为欧洲原始资本积累时期不仅为世界市场的形成开辟了道路,也结束了世界各地区的割据与孤立状态,使东西方之间连接一体而成真正具有世界性的历史;有的认为全球化始于18世
周红莉,林达蓉[10](2012)在《澳门成教质量评估探讨》文中指出澳门成人高等教育具有小而精、精而善、善而活的典型特色,但在短期内的急速发展中尚未建立起系统而完善的质量评估制度,引发了监督保障不力等问题。因此,从成人高等教育的定位、法律法规的保障、监督与评估机构或组织的设立等方面构建质量评估体系对提升澳门成人高教的质效具有重要意义。
二、澳门的成人教育法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澳门的成人教育法制(论文提纲范文)
(1)港澳教育扶贫政策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 国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研究现状 |
(三) 国内外研究述评 |
三、概念界定 |
(一) 贫困 |
(二) 教育扶贫 |
(三) 教育扶贫政策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和不足 |
(一) 创新之处 |
(二) 不足之处 |
第二章 香港教育扶贫政策研究 |
一、香港教育扶贫政策的演进历程 |
(一) 自由发展时期(1947-1970) |
(二) 体系初创时期(1971-1996) |
(三) 全面发展时期(1997至今) |
二、香港教育扶贫政策的实施主体 |
(一) 香港特区政府 |
(二) 市场 |
(三) 第三部门组织 |
三、香港教育扶贫政策的制度安排 |
(一) 法律保障 |
(二) 战略计划 |
(三) 援助计划 |
四、香港教育扶贫政策的实施特征 |
(一) 坚持政府扶贫与社会扶贫相结合 |
(二) 教育扶贫体系结构多元化 |
(三) 高效公平的扶贫项目管理 |
第三章 澳门教育扶贫政策研究 |
一、澳门教育扶贫政策的演进历程 |
(一) 放任自流时期(1987年以前) |
(二) 制度规范时期(1987-1999) |
(三) 奋进发展时期(2000至今) |
二、澳门教育扶贫政策的实施主体 |
(一) 澳门特区政府 |
(二) 社会组织 |
三、澳门教育扶贫政策的制度安排 |
(一) 法律保障 |
(二) 战略计划 |
(三) 援助计划 |
四、澳门教育扶贫政策的实施特征 |
(一) 注重教育质和量的保障 |
(二) 扶贫体系主体性和多样性并重 |
(三) 合理有效的教育管理体制 |
第四章 港澳教育扶贫政策的比较分析 |
一、港澳教育扶贫政策的类同之点 |
(一) 早期均带有浓厚的殖民色彩 |
(二) 逐步加强政府宏观管理力度 |
(三) 凸显多元化的教育扶贫特色 |
(四) 调整教育扶贫与经济发展相适应 |
二、港澳教育扶贫政策的差异之处 |
(一) 扶贫历史起因不同 |
(二) 扶贫理论依据不同 |
(三) 扶贫经费比重不同 |
(四) 扶贫管理体制不同 |
三、港澳教育扶贫政策的主要经验 |
(一) 以服务弱势群体为优先,推动教育与经济互动 |
(二) 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建立教育法律体系 |
(三) 扶贫主体多元,塑造“政府+市场+社会”的大扶贫格局 |
(四) 实施分类救助,完善扶贫保障制度体系 |
四、港澳教育扶贫政策的发展趋势 |
(一) 扶贫作用持续提升 |
(二) 扶贫力度持续加强 |
(三) 扶贫范围持续扩大 |
(四) 扶贫制度持续完善 |
第五章 港澳教育扶贫政策对内地的启示 |
一、内地教育扶贫政策的发展现状 |
(一) 内地教育扶贫政策的演进历程 |
(二) 内地教育扶贫实施的现状分析 |
(三) 内地教育扶贫发展的战略计划 |
二、内地教育扶贫政策的实施困境 |
(一) 扶贫范围和资源分配的阻滞 |
(二) 教育扶贫法制体系不健全 |
(三) 教育扶贫中的多元主体缺失 |
三、内地教育扶贫政策的战略建议 |
(一) 加大教育投入,均衡教育发展 |
(二) 加强顶层设计,构建完善的扶贫体系 |
(三) 调动社会力量,建立扶贫责任共同体 |
(四) 扩张扶贫规模,提高教育质量 |
(五) 优化扶贫体制,紧跟时代步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2)澳门廉政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意义 |
1.2 相关文献综述 |
1.3 本文思路及框架 第2章 澳门廉政机构的建设历程 |
2.1 澳葡政府时代的廉政机构建设 |
2.2 特区政府时代的廉政公署机构 |
2.2.1 法律规范的调整 |
2.2.2 机构定位的调整 |
2.2.3 廉政公署的角色 |
2.3 廉政公署主要职能的拓展 |
2.3.1 法独立调查 |
2.3.2 依法自由取证 |
2.3.3 要求相关部门配合 |
2.3.4 介入行政申诉 |
2.3.5 小结 第3章 澳门廉政制度的规范分析(I) |
3.1 廉政制度所涉犯罪主体 |
3.1.1 公营领域的犯罪主体 |
3.1.2 私营领域的犯罪主体 |
3.2 廉政制度所涉职务犯罪类别 |
3.2.1 受贿及公务上的侵占犯罪 |
3.2.2 滥用当局权力犯罪 |
3.2.3 违反保密及弃职罪 |
3.2.4 伪造、妨害公共当局或实现公正的犯罪 |
3.3 廉政制度所涉民主保障问题 |
3.3.1 为保障民主机制运作的相关立法 |
3.3.2 保障民主运作的廉政规范 |
3.3.3 从选举实践看廉政工作介入方式 第4章 澳门廉政制度的规范分析(II) |
4.1 廉政制度所涉廉洁纪律 |
4.2 廉政制度所涉公职人员义务 |
4.2.1 正面作出的品格义务 |
4.2.2 反面作出的纪律处分 |
4.3 廉政制度所涉利害关系回避问题 |
4.3.1 必须回避的法定情况 |
4.3.2 自行回避的法定情况 |
4.3.3 他方申请回避的酌定情况 |
4.4 廉政制度所涉财产申报要求 |
4.4.1 财产申报法的基本内容 |
4.4.2 财产申报文件的基本要求 |
4.4.3 财产申报义务履行不当的责任 |
4.4.4 小结 第5章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
(3)澳门回归教育制度发展的回顾与前瞻(论文提纲范文)
一、澳门回归教育制度的发展 |
(一) 1991年以前的澳门成人教育发展 |
(二) 《澳门教育制度》法律规定下的澳门回归教育发展 |
(三) 《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规定下的澳门回归教育发展 |
二、澳门回归教育的现况及其所面对的困境 |
(一) 澳门回归教育的现况 |
(二) 澳门回归教育当前的困境 |
1. 制度层面。 |
2. 资源层面。 |
3. 生源层面。 |
三、澳门回归教育发展的政策建议 |
(一) 适度调升资助, 优化拨款机制 |
(二) 完善培训安排, 切合实际需求 |
(三) 凝聚各方共识, 合力推动转型 |
(4)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主导体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的缘起和意义 |
二、研究方法 |
第二章 行政主导体制概述 |
第一节 行政主导的涵义 |
一、权力分立是行政主导存在的基础和条件 |
二、行政权在各种权力中起主导性作用 |
三、行政权力受到其他权力的制约 |
第二节 行政主导体制的概念 |
一、行政主导体制的要素特征 |
二、行政主导体制与三权分立体制的联系与区别 |
三、行政主导与行政集权 |
第三章 澳门特区行政主导体制的依据 |
第一节 澳门特区行政主导体制是历史的传承 |
一、议事会时期澳门的政治体制与发展 |
二、殖民统治前期澳门的总督独裁制与立法会的萌芽 |
三、总督主导体制的形成 |
四、几点结论 |
第二节 澳门行政主导体制的现实依据 |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
二、澳门特区的高度自治权来源于中央授权 |
第四章 澳门特区行政主导体制的主要内容 |
第一节 行政长官的核心地位 |
一、行政长官既是澳门特区的首长,也是澳门特区政府的首长 |
二、基本法为行政长官保持主导地位提供了多重保障 |
第二节 行政立法既相互制衡又相互配合 |
一、行政立法互相配合才能完成绝大多数法律的制定 |
二、立法会对行政机关监督权的有限性 |
三、行政会缓解行政立法对抗的制度功效 |
第三节 司法独立 |
一、回归前澳门的司法体制 |
二、澳门现行司法体制 |
第四节 澳门特区行政主导的多维价值 |
一、宪政维度: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 |
二、社会维度:澳门的长期繁荣稳定 |
三、政治维度:特区人权与民主的发展 |
第五章 澳门特区行政主导体制的运作特点 |
第一节 行政长官处于强势主导地位 |
一、澳门行政长官崇高的法律地位得到澳门特区的尊重 |
二、行政长官享有广泛的权力 |
第二节 行政立法既制衡又配合且重在配合 |
一、“行政主导”的概念得到澳门特区的广泛认同 |
二、行政立法既制衡又配合且重在配合 |
三、澳门立法会的组成及运作机制有利于行政、立法的配合与协作 |
第三节 司法独立但尊重政府的主导性权力 |
第六章 澳门特区行政主导体制的完善 |
第一节 基本法有关行政主导体制规定的完善 |
一、关于中央对行政长官的指令权 |
二、完善行政长官在基本法解释中的地位与作用 |
第二节 政府提案主导权及其保障 |
一、行政长官在立法提案权方面的主导 |
二、政府提案主导权存在的问题及其优化 |
第三节 行政主导与立法会监督权的平衡 |
一、立法会行政监督权概述 |
二、行政主导体制下立法会监督权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5)单位过失犯罪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文献综述 |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第一章 我国大陆单位过失犯罪立法规定及特色 |
第一节 单位过失犯罪的立法规定 |
一、单位过失犯罪的立法历程 |
二、单位过失犯罪的现行立法规定 |
第二节 单位过失犯罪立法规定的特色 |
一、单位过失犯罪的分布特征 |
二、单位过失犯罪的规制特点 第二章 我国大陆单位过失犯罪法律规定问题分析 |
第一节 单位过失犯罪的学理争议 |
一、单位过失犯罪的存废争议 |
二、过失内容的争议 |
第二节 单位过失犯罪立法规定的不足 |
一、单位过失犯罪的概念缺失 |
二、单位过失犯罪过失的分类不明 |
三、单位过失犯罪的立法范围狭小 |
四、单位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规定不完善 第三章 国内外单位过失犯罪立法规定比较研究 |
第一节 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单位过失犯罪立法规定研究 |
一、香港单位过失犯罪的规定 |
二、澳门单位过失犯罪的规定 |
三、台湾单位过失犯罪的规定 |
第二节 国外单位过失犯罪的法律规定 |
一、英国单位过失犯罪的规定 |
二、美国单位过失犯罪的规定 |
三、法国单位过失犯罪的规定 |
四、日本单位过失犯罪的规定 |
第三节 国内外单位过失犯罪法律规定比较研究 |
一、国内单位过失犯罪比较研究 |
二、我国大陆与国外单位过失犯罪比较研究 第四章 我国大陆单位过失犯罪法律规定的完善 |
第一节 完善单位过失犯罪的概念及过失的认定 |
一、完善单位过失犯罪的概念 |
二、完善单位过失犯罪过失的认定 |
第二节 扩大单位过失犯罪的立法范围 |
一、增加单位过失犯罪的罪名 |
二、增加附属刑法的规定 |
第三节 完善单位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规定 |
一、完善单位过失犯罪的处罚原则 |
二、完善单位过失犯罪的刑罚种类 |
三、完善单位过失犯罪的刑罚制度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
(6)我国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问题研究 ——基于政府责任与财政投入视角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回顾与述评 |
1.2.1 国外文献回顾 |
1.2.2 国内文献回顾 |
1.2.3 简要评述 |
1.3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与结构框架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结构框架 |
1.4 主要创新之处 |
2 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的理论分析框架 |
2.1 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的内涵分析 |
2.1.1 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相关概念的界定 |
2.1.2 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的必要性 |
2.2 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与政府责任 |
2.2.1 政府是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的责任主体 |
2.2.2 政府并不是基本教育的唯一提供者 |
2.3 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与财政投入 |
2.3.1 财政均等化与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的联系 |
2.3.2 财政投入是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的资金保障 |
2.4 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的理论依据 |
2.4.1 马克思主义公平分配思想与基本公共教育服务的共享 |
2.4.2 公共产品理论与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的必要性 |
2.4.3 公共治理理论与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供给中的政府职能转变 |
2.4.4 福利经济学与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供给的公平与效率 |
2.4.5 教育公平思想与基本公共教育服务的必要性 |
2.4.6 财政分权与基本公共教育服务投入体制 |
3 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的发展成效及现存问题 |
3.1 中国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的发展成效 |
3.1.1 基本公共教育服务法制建设不断完善 |
3.1.2 政府对基本公共教育服务的投入力度不断加大 |
3.1.3 公共教育基础设施建设水平逐步提高 |
3.2 中国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的现存问题 |
3.2.1 公共财政总体投入不足 |
3.2.2 人均教育财政经费水平低 |
3.2.3 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区域结构不均衡 |
3.2.4 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存在城乡差异 |
3.2.5 教育财政投入的社会收益水平低 |
3.3 本章小结 |
4 中国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供给“非均等”的影响因素分析 |
4.1 体制因素解析 |
4.1.1 经济转轨期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均衡 |
4.1.2 城乡二元分割体制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
4.1.3 教育财政体制影响财政教育经费投入均衡 |
4.2 财政因素解析 |
4.2.1 财政教育经费支出结构不合理引致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不均等 |
4.2.2 政府间财政关系不合理引致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不均等 |
4.3 政策因素解析 |
4.3.1 现行政府教育决策中的公共职责缺失 |
4.3.2 国家教育法制有待健全 |
4.3.3 基本公共教育服务资金监督机制缺失 |
4.4 收入分配因素解析 |
4.4.1 理论分析 |
4.4.2 模型设定与数据来源 |
4.4.3 模型估计与检验结果解释 |
4.4.4 结论与启示 |
4.5 本章小结 |
5 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的国际比较与经验借鉴 |
5.1 美国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 |
5.1.1 对不同学区和不同地区的教育生均经费的合理调节 |
5.1.2 对每位公民都有均等机会享有义务教育的保障 |
5.1.3 对义务教育财政均衡的法制保障 |
5.1.4 切实加强教育督导与问责力度 |
5.1.5 充分发挥择校制度的工具价值与市场作用 |
5.2 芬兰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 |
5.2.1 保障教育公平的教育管理政策 |
5.2.2 综合教育中的多元公平机制 |
5.2.3 学校制度纵横贯通,提供丰富的教育机会 |
5.2.4 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平策略 |
5.2.5 重视女性教育与移民教育 |
5.3 日本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 |
5.3.1 依据学校规划、基础设施及管理水平等实现基础教育均衡发展 |
5.3.2 以政府财力保障义务教育的发展 |
5.3.3 以师资和管理者的定期流动机制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
5.3.4 针对义务教育的财政均衡实施法律保障 |
5.3.5 对弱势群体实施倾斜政策 |
5.4 韩国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 |
5.4.1 教育经费投入“公私分明”,保障教育机会均等 |
5.4.2 “农村包围城市”的免费义务教育,优先扶助弱势群体 |
5.4.3 教育内部的均衡及教育分流 |
5.4.4 高效强化私立高等教育,遵从机会均等准则 |
5.5 国外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的经验和启示 |
5.5.1 选择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的最佳模式 |
5.5.2 构建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的法律体系 |
5.5.3 推进城乡、区域教育公平的综合策略 |
5.5.4 完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的监督管理 |
5.6 本章小结 |
6 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的财政保障机制 |
6.1 完善公共财政框架下的财政收支体系 |
6.1.1 加大基本公共教育服务投入力度 |
6.1.2 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 |
6.2 理顺政府间财政关系,规范转移支付制度 |
6.2.1 建立合理的投入分担机制 |
6.2.2 建立以均等化为导向的转移支付制度 |
6.3 健全基本公共教育服务经费投入机制 |
6.3.1 建立基本公共教育服务经费预算制度 |
6.3.2 合理划分省、市、县三级政府财权与事权 |
6.3.3 统筹城乡教育均衡发展 |
6.4 加快基本公共教育服务财政保障配套制度建设 |
6.4.1 构建基本教育服务的法制体系 |
6.4.2 推行规范化标准化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 |
6.4.3 统一教育财政投入经费统计口径实现资金精细化管理 |
6.4.4 建立科学合理的效益评价与考核评价体系 |
6.5 本章小结 |
7 研究结论与未来展望 |
7.1 主要研究结论 |
7.2 政策启示及建议 |
7.3 研究局限与未来研究方向 |
附录 |
在学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论澳门的青少年思想教育(论文提纲范文)
一、澳门回归前的思想教育 |
二、澳门回归后的思想教育 |
(一) 进行爱国教育, 形成正确的归属感 |
(二) 加强公民教育, 培养公民品质 |
(三) 通过法制教育, 提高知法守法意识 |
(四) 通过“成长列车系列活动”, 推动品格教育 |
(五) 多维度正确引导, 性教育取得了成效 |
三、注重点面结合, 提升思想教育质量 |
(一) 由点到面普及, 强化爱国主义教育 |
(二) 加强价值观教育, 提高德育教育质量 |
(8)微型社会高等教育发展比较研究 ——兼论澳门高等教育发展策略(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节 研究的背景与意义 |
第二节 研究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阐述 |
第四节 研究思路与结构脉络 |
第一章 微型社会及其微型高等教育 |
第一节 微型社会特征解读 |
第二节 微型社会下的微型高等教育 |
第二章 澳门微型高等教育体系的生成 |
第一节 中世纪大学东传:澳门圣保禄学院的兴衰 |
第二节 历史沉寂后的再现:澳门现代高等教育的肇始 |
第三节 历史机遇创生的转变:过渡期澳门高等教育的变革与扩充 |
第四节 回归后高等教育的求索:高等院校持续扩充 |
第三章 澳门、香港、马耳他高等教育系统结构 |
第一节 澳门微型高等教育系统结构 |
第二节 香港“差别有序”高等教育系统 |
第三节 马耳他双轨制高等教育系统 |
第四节 澳门、香港、马耳他高等教育系统结构之比较 |
第四章 澳门、香港、马耳他高等教育规模扩充与质量保障 |
第一节 澳门高等教育的规模扩充及质量保障 |
第二节 香港高等教育的规模扩张及其质量保障 |
第三节 马耳他高等教育的规模增长及质量保障 |
第四节 澳门、香港、马耳他高等教育规模增长与质量保障之比较 |
第五章 澳门、香港、马耳他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 |
第一节 澳门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 |
第二节 香港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策略 |
第三节 马耳他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 |
第四节 澳门、香港、马耳他高等教育规模增长及国际化之比较 |
第六章 澳门、香港、马耳他高等教育的社会适应性 |
第一节 高等教育社会适应性探析 |
第二节 澳门高等教育社会适应机制研究 |
第三节 香港高等教育社会适应机制探析 |
第四节 马耳他高等教育社会适应机制探析 |
第五节 澳门、香港、马耳他高等教育社会适应机制之比较 |
第七章 微型社会高等教育发展策略探究 |
第一节 微型社会高等教育发展的模式 |
第二节 微型社会高等教育发展的共性困境及理路 |
第三节 澳门高等教育发展策略 |
结语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澳门成教质量评估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一、锐意进取:澳门成人高等教育实施概况 |
二、发展瓶颈:澳门成人高等教育质量评估的缺失 |
三、直面挑战:澳门成人高等教育质量评估方向 |
1. 加强法制与组织保障, 提升战略地位 |
2. 明晰与优化评估策略, 推进质量评估的科学性与多元性 |
第一, 明确成人高等教育质量评估的标准、原则、要素和内容。 |
第二, 明确成人高等教育质量评估的主体。 |
第三, 严把出口关, 做好成人高等教育质量监控、跟踪工作。 |
3. 合理吸收第三方力量, 激发质量评估的民主潜力 |
四、澳门的成人教育法制(论文参考文献)
- [1]港澳教育扶贫政策比较研究[D]. 武星棋. 陕西师范大学, 2019(12)
- [2]澳门廉政建设研究[D]. 赵明辉. 上海师范大学, 2018(08)
- [3]澳门回归教育制度发展的回顾与前瞻[J]. 陈志峰,王锦江. 中国成人教育, 2017(16)
- [4]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主导体制[D]. 浦海龙. 武汉大学, 2016(06)
- [5]单位过失犯罪比较研究[D]. 朱慧楠. 兰州大学, 2016(11)
- [6]我国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问题研究 ——基于政府责任与财政投入视角的分析[D]. 孙涛. 东北财经大学, 2015(08)
- [7]论澳门的青少年思想教育[J]. 权麟春. 绵阳师范学院学报, 2014(10)
- [8]微型社会高等教育发展比较研究 ——兼论澳门高等教育发展策略[D]. 焦磊. 华东师范大学, 2013(10)
- [9]全球史观下的澳门法制史[A]. 何志辉. 中国法律史学会2012年学术年会论文集, 2012
- [10]澳门成教质量评估探讨[J]. 周红莉,林达蓉. 高教发展与评估, 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