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股票为什么不能质押?(论文文献综述)
顾哲荣[1](2020)在《投资者关注视角下股权质押对股价崩盘风险的影响》文中指出当企业面临着不断上涨的资金需求时,这些企业的股东会把自己的股权进行质押出,以获得充足的现金流。这些筹集来的资金可以暂时满足企业对资金的需求,从而改善企业的财务表现。但是,股权质押可给质押人以及企业带来一个新的风险,即控制权转移风险。因此,研究大股东股权质押对股价崩盘风险的影响对于维护我国股票市场的稳定很重要。在我国,股市的主要投资者为个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往往没有很高的知识水平,信息资源来源渠道单一。但在互联网时代,互联网资源的搜索行为成为了个人投资者的信息获取的重要方式,进而成为投资者交易的主要决策依据。因此,投资者关注、投资者信息搜索行为必然成为影响公司股价的重要因素之一。在交易中通常充当流动性角色。股价崩盘风险是近年来的热门话题,尽管大量学者对股价崩盘进行了研究,但是鲜有学者从投资者关注视角下考察股权质押对股价崩盘风险的影响。基于此,本文立足于投资者关注这一研究视角进行研究,从理论和实证两方面分析了投资者关注对中国股票市场的影响。本文基于2013-2018年中国A股公司的数据,研究大股东股权质押和投资者关注及其交互作用对股价崩盘风险的影响。研究发现:(1)大股东的股权质押行为会增加股价崩盘的风险。而且,股价崩盘的风险会随着被质押的股权占大股东所拥有的全部股权的比率的增大而增大。这表明中小股东权益会被大股东通过股权质押的方式而损害。为了保护中国资本市场的平稳有序的发展以及中国的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对大股东股权质押的监管,以保护中小投资者和中国的资本市场。(2)投资者关注能够减弱股价崩盘风险。实证研究的结果显示,投资者关注与股价崩盘风险的关系是显着负相关的关系。因为投资者关注可以促进上市公司信息的传播,加速信息融入股价的过程中,因此可以降低股价崩盘的风险。(3)投资者关注可以减弱大股东股权质押对股价崩盘的影响。虽然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之后,未来可能面临因股价下跌导致的追加保证金或平仓风险。但是,当面临质押带来的潜在风险时,大股东可能会动用一切可能影响股价的方法来维持股价稳定乃至提升股价,例如,股票回购、股票股利、真实盈余管理、策略性乐观披露公司业绩等,以此来吸引普通投资者的关注。一方面,投资者关注提高了股价信息含量,另一方面,投资者关注也增强了股票交易的流动性,进而弱化了股权质押对股价崩盘的影响。
张文[2](2020)在《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法律规制》文中研究说明股权,作为股东向公司出资行为而享有的特殊权利,具有财产性权利和经营管理权利等多项权能复合的权利属性。正因股权具有财产的属性,因而可以成为股东为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标的之一种。股权的交换价值,亦或者说股权的流通性,在上市公司领域表现的最为明显,不仅如此,专门为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提供交易场所和辅助性服务的证券交易所,为上市公司股权的转让提供了公开的市场和实时的转让价格,增强了上市公司股权的流通性。也正因上市公司股权具有较强的流通性,资金融出方愿意接受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作为担保标的,为其提供相应的融资服务。上市公司股东利用其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进行融资行为,具有私法层面的合法性。但是,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股东高比例质押其股权、多家上市公司股东涉及股权质押交易,在宏观经济下行的压力下,上市公司股东屡屡出现股权质押违约的发生,多家上市公司股东面临平仓风险,大面积、高比例的上市公司股票平仓成为我国证券交易市场的达摩克里斯之剑。2018年10月,深圳政府宣布成立专项小组,筹集150亿元“风险共济”资金,帮助存在股权质押、流动性压力的上市公司化解风险,随后北京、珠海、浙江、成都、厦门等多个省市宣布“救援”本地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风险。但是,由政府发起的资金援助只能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平仓风险实现短期内的纾缓,以缓解因市场风险给上市公司股东带来的流动性压力,并不能从本质上化解积存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风险,亦无法有效的防范新增股权质押平仓风险。本文正是选取现阶段威胁我国证券交易市场秩序和安全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平仓风险为起点,通过历史的方法、域外比较的方法以及实证分析的方法,分析以上市公司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担保交易活动之法理基础,由此探究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风险以及现有规则的不足,并针对不同的风险类型提出相应的制度完善建议,以期通过法律规制的方式,化解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风险。通过法治化的路径,实现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的长效管控机制。本文正是基于这样的思路,展开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化解法制规范的探讨,论文在结构上除去导论和结语共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聚焦于当前资本市场中广泛应用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活动本身,通过背景的梳理、交易特殊性的分析,以及对交易活动的经济学视角下的分析,以期为交易活动法律规制提供基础。第一章共有三节,第一节梳理了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背景,包括对这一交易活动历史沿革的梳理,以及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对应的经济基础和法律规制的演进。文章认为,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在现阶段的发展有其历史的原因,以及经济基础和法律制度的支持。从历史的视角看,我国改革放开后,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进步,我国建立了资本市场。在简单商品经济时期,即已出现了以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股权质押贷款活动。当时以商业银行作为唯一的资金融出方,并且以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质押贷款行为,符合传统担保法律制度的交易目的;同时,仅以我国《担保法》中有限的法律条文,亦足以满足当时股权质押贷款活动法律规制的需求。随着我国经济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进,开始着手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与此同时,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先后颁布,为巩固资本市场的改革成果,进一步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的构建发挥重要作用。在股权分置改革的背景下,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的流通性增强,同时鼓励投资者积极参与资本市场交易,鼓励金融创新活动的开展,为我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提供必要的基础。我国资本市场在制度的支持下逐渐活跃,在制度上允许证券公司作为资金融出方,参与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同时,资本市场的活跃也使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对流动性资金需求的增加,寻找更为便利、高效的融资方式。在制度完善和经济发展的共同作用下,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在我国资本市场迎来了扩张式的发展时期。在缺少必要的监管要求和法律规制下,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数量激增,市场参与主体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忽视了交易风险及担保物的质量,为当前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的发生埋下隐患。面对因资本市场波动而带来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平仓风险,监管者逐渐意识到该项交易对资本市场稳定带来的威胁,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发布相关监管规则,使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得以化解,并为日后交易的有序开展提供必要的法律引导。在简单商品经济背景下,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较为简单且数量有限,因而传统的股权质押式贷款活动足以满足当时经济发展程度下市场主体的交易需求。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体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经济迎来了快速发展的时期。与这一经济发展相对应,市场主体的交易模式变得丰富且复杂化,在金融创新的大背景下,市场主体探索高效、便捷的融资途径,进而逐渐形成股权质押式回购的交易模式。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随着全球经济进入金融化的时代,我国或为主动或为被动地参与到经济金融化的历史进程中。在经济金融化的趋势下,我国经济得到快速发展的同时亦埋下了金融风险。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进入到快速发展的阶段,并且过度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市场主体,使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忽视了对安全的价值要求,为我国金融市场带来了安全的威胁。除了经济发展背景的因素,我国当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广泛开展的背后还有我国制度因素的影响,也即是法律及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行为的约束。我国法律和监管机构,基于对上市公司、资本市场投资者等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对上市公司股东的减持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性规范。但是上市公司股东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规避“减持规则”的约束,在缺少监管要求的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中,上市公司股东能够间接的实现减持的目的。因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成为上市公司股东新的“套利”方式。在分析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形成的经济背景和制度背景后,第一章第二节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殊性进行法学视角下的分析。首先,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是传统质押法律行为的“异化”。这一结论所暗含的基本观点即是: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传统担保法律制度中的质押法律行为为模板,但又不同于传统质押法律行为,发展出了新的交易模式以满足股东融资目的的实现。其次,从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所涉及到的主体范围来看,呈现出结构性特征。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除了涉及到资金融出方和融入方两方交易主体外,还涉及到利益相关主体,包括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以及金融市场中的投资者;除此之外,还涉及到为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提供辅助服务的证券公司、交易所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最后,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已不仅是简单市场经济下的传统为债权之担保而形成的交易模式,而演变为更具专业性、更为复杂的具有金融属性的交易活动。本节除了对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本身的特殊性进行分析外,还通过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对比,突显以上市公司股权作为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殊性,以及其交易风险的危害性。第三节从经济学视角分析了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所具有的经济属性,为后续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制的制度设计提供多维度的参考。在经济学视角下,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具有效率优势和公允性特征,能够为交易主体提供便捷且公平的融资方式和权益保护的基础,但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中同样存在着第二类委托代理的问题,易于发生上市公司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大股东利用其地位和权利上的优势,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论文第二章在第一章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本身分析的基础上,对法律规制的必要性,以及对交易活动进行法律规制时,可能涉及到的价值冲突展开分析,以期为法律规制的具体规则设计提供价值指引。第二章共有三小节,第一节分析了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所具有的负外部性,包括交易活动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对上市公司利益的影响,以及对金融市场运行秩序和效率的影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对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大股东出于对个人利益的追求,而忽视了中小股东在上市公司中股东权利行使与利益保护,侵害中小股东权益;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对上市公司利益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大股东股权质押行为对公司商誉、股票价格等带来的负面影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对金融市场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处置违约的上市公司质押股票会加剧证券交易市场的价格波动,影响金融市场稳定。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外部性的存在,成为其需要通过法律制度予以规制的必要性基础。第二节是在前述外部性分析的基础上,针对法律规制时可能涉及到的股东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的协调,以及法律规则的制定对交易效率价值与经济安全价值的平衡展开分析。从交易主体的权源上来看,上市公司股东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源于股东对其股权的自由处分之权利,其权利行使之自由应该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但是,从其交易行为的外部性来看,该交易行为的结果影响到众多其他主体的利益,因而在对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法律规制时,应当考虑到股东个人利益与其他主体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协调。同时,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有效率的融资模式,但在上市公司股东不当或过度融资的情形下,其结果将会对金融市场运行的秩序和安全带来威胁。对于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法律规制时,既要关注于给金融市场安全带来隐患的行为予以必要的规制,同时也应考虑到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所追求的效率价值的实现,法律规制的制度设计应当平衡交易效率与经济安全之间的价值冲突。第三节基于法律规制的利益协调和价值平衡的分析,论文提出应当以私法与公法协同共治的方式,有效实现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法律规制。基于利益协调及价值平衡的要求,本文认为以私法赋权的方式保护股东个人的自由和经济效率目标的实现,同时,以公法限权及增加义务的方式保障公共利益和经济安全的实现。通过私法和公法规制手段相协同的方式,实现对股权质押交易的有效规制,既保护个人权利自由,又维护公众利益的实现;既尊重交易效率价值的实现,又保障经济安全的价值追求。通过私法自治和公法规制的合力,形成有效防范和化解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的长效机制。论文第三章在前两章交易分析和规制理论梳理的基础上,对我国当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在实践中存在的风险进行类型化分析,并结合域外的相关法律规则,检视我国现有的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之法律规制及风险化解措施。第三章共三小节,第一节针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进行类型划分,本文将实践中主要出现的风险划分为市场主体的道德风险、市场风险以及违约处置环节的风险三种类型,对于不同类型的风险应施以有针对的规制措施,以实现对现存风险的化解以及未来交易风险的防控。本文认为,因市场波动而引起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平仓风险,其原因来自于市场风险的客观存在。对于市场中本就存在的价格波动风险,法律难以通过规制的方式予以防范和化解,需要相关市场参与主体自行作出判断,以减小因市场风险而带来的经济损失。而能够通过法律规制的方式有效规制是市场主体的道德风险,以及通过有序处置违约股权,防范因大面积平仓行为而对金融市场稳定带来的威胁。基于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的类型化,对应地检视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及风险化解措施。第二节论文通过对比的方法,将我国现有制度与大陆法系传统担保法律制度中的权利质押制度,以及英美法系一元化的动产担保交易制度进行对比分析,以检视我国现有制度与域外制度的差异。与大陆法系国家相比,我国《担保法》与《物权法》在具体的规则设计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相比具有明显差异,其中较为突出的差异即是我国以物权法理论为统领的担保法律制度设计,未能充分考虑到商事领域、甚至金融领域中对担保制度的灵活运行,仅以传统民事法律规制作为担保法律制度设计的原则,难以满足商事、金融实践中主体对交易的灵活性、效率性的需求,制度涉及上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中,担保交易作为商事活动中一种独立的交易模式,美国《统一商法典》专门规定了担保交易制度,并以“担保权益”这一一元化的概念统领以权利类型划分的质权、抵押权、留置权等具体的担保情形。相比英美法系一元化的担保法律制度体系,我国现有以民事权利划分为基础的担保法律体系难以进行简单的形式上的移植,但是英美法系以商事行为为视角,构建的担保交易规则能够为我国担保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借鉴。同时,论文还分析了我国地方政府针对当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的纾困措施。就目前来看,各地方政府的纾困措施仅仅是针对因市场风险而引起的平仓威胁进行短期的“救助”行为,这一政府行为具有短期性,并不能形成对风险防范和化解的长效机制。另外,政府的干预不当还会产生更为严重的“政府失灵”,增加政府负债的同时影响市场的正常运行。而要形成对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长效的法律规制手段,需要对现有规制措施和规制理念进行对应的完善,也即是对现已积聚平仓风险予以有序的疏导,以及对新增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进行有效控制,防止未来风险的积聚。第三节基于前述对我国现有股权质押法律制度的检视,提出了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下确立商事思维下的“股权担保交易”的概念。首先,以“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交易活动具有金融创新的属性,并且在实践中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是以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交易种类之一,除此之外还有股权收益权信托、股权收益权质押等多种情形,但在本质上都是以股权的经济价值作为融资交易开展的基础;其次,传统以民法规制理念和手段的担保法律制度规则的设计,难以满足金融实践中各方主体利益平衡及权益保护之需求;最后,“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概念也难以符合我国民法体系下法律关系种类的划分,从民法理论上看,“质押”与“回购”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难以统合在同一个交易活动之中。因此,本文提出以“股权担保交易”之概念,以概称实践中所有以股权经济价值作为担保标的物的交易活动。第四章即是针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中的道德风险,提出构建多维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主体规制体系。通过对主体的规制,以控制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风险,本文主要以上市公司股东内部协议的自律管理方式、金融机构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相对方的风险管控,以及证券交易所、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外部监管功能的有效发挥,多方的共同作用实现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主体道德风险防控。本文提出以下思考路径:在上市公司股东之间的内部管理层面,上市公司股东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是上市公司的所有权人,因而股东之间为了实现公司的整体利益和保护股东自身在内全体股东利益,通过协商形成对股东权利的必要限制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上市公司股东之间的自治性规则的实现,需要上市公司股东具有一定的权益保护意识。我国公司实践中,股东自我权益保护意识相较于英美国家公司股东的权益保护意识较弱,典型表现即是我国公司章程的同质化明显,未能充分发挥公司章程的个性化权益保护的作用。对此,我国《公司法》可以对股东自治下的权益保护作出必要的规则指引,以形成股东之间有效的自治管理。在金融机构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相对方的风险管控层面,金融机构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资金的融出方,除了能够为出质股东提供必要的流动性资金外,金融机构作为特殊的市场主体,其行为受到我国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需要符合监管规则的要求,也即是说,金融机构需要承担必要的合规责任,而风险管控即是金融机构需要承担的一项重要的合规责任。一方面,金融机构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相对方,享有检查、监督上市公司股东资金使用的权利,以实时监控风险。另一方面,金融机构作为被监管的对象,需要履行监管者对其风险管控的要求。因而,金融机构在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中的严格履责,亦能够有效防控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风险。金融机构严格履责的重要的途径之一,即是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持续性跟踪,而对于金融机构的疏于履责行为应当承担必要的行政责任。在证券交易所及证券市场监管部门的外部监管层面,外部监管者只能以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负外部性规制为限,因而其规制的手段较为有限。而外部监管最为有效的方式之一,即是通过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则设定,约束上市公司股东的股权担保交易行为,同时为其他金融投资者提供重要的决策信息,最大程度的减小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上市公司股东的道德风险。论文第五章聚焦于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违约处置风险,以同类股权相同处置措施,不同类型股权差异化处置规制为原则,完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违约处置,以期及时、有效的纾解因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大面积违约而引起的积聚风险。对于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的化解,一方面应当从根源上控制新增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在未来更长的一段时间内,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的积聚进行必要的防范;另一方面,化解现已形成的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其重要措施之一即是通过统一、有效、影响范围最小的处置方式,对现已违约的上市公司股权予以处置和疏通,以减弱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大面积违约处置对金融市场的影响,以及及时恢复因股东违约对其他主体经济造成的损害。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违约处置的法律规制,首先应当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违约行为作出认定,以便及时识别风、减小损失的程度。除了一般借贷行为中债务人到期未能履约的行为,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合同增加了先兆性违约事件条款,在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发生技术性违约,或者其他交叉违约的情形时,资金融出方能够及时识别上市公司或者股东可能存在的违约风险,及时行使担保权,以减小担保权人经济利益损失。除了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违约行为进行必要的提前识别,对于不同类型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其处置的措施也应具有差异性。对于场内股权担保交易行为,其主要的处置措施通过场内平仓的方式处置担保股权。但是实践中对于证券公司的平仓行为存在一定的争议,例如证券公司并未通过平仓方式,而是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主张其权益的实现,股东对于证券公司的诉讼行为提出异议;除此之外,对于证券公司怠于行使平仓权利而造成股东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证券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纠纷。本文认为,证券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场内股权担保交易的相对方,有权选择是否通过平仓的方式实现其资金安全的合法权益,对此,证券公司享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同时,在股权担保交易违约情形已实际发生后,证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控制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而因证券公司怠于行使权利而造成的损害进一步的扩大,对于扩大部分的损失证券公司不能向出质股东主张相应的赔偿。在场外股权担保交易活动中,一般上市公司股东所持有的股权具有限售条件时,难以通过场内股权担保交易的方式实现融资需求,只能通过条件更为宽松的场外股权担保交易实现融资。在以限售股作为股权担保交易标的物时,我国学者曾对此有合法性争议,认为限售股之“限售”条件使标的股权不具有流通性,与担保法律制度中担保物“可转让性”的要求相冲突。但是,目前我国在司法裁判领域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共识,即限售股在担保权实现时,其限制转让的期限已经届满,限制转让的情形消灭,债权人在特定股权之上的担保权益能够有效设立,股权担保交易活动有效且生效。从限售股的本质来看,该类股权具有流通性,只是在一定期间内流通性受到限制;其次,限售条件设置的目的在于对股东之外的其他主体的利益予以保护,而非股权本身不具有流通性,因此,对于限售股的处置,在满足保护相关主体利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能够予以特殊的处置。因此,以限售股作为股权担保交易的标的物并不与传统担保法律制度中的“可转让性”相冲突。场外股权担保交易的另一个特殊性在于,资金融出方不具有强制平仓的权利,不能通过场内直接平仓的方式处置担保股权。因此,场外股权担保交易的违约处置,需要资金融出方选择诉讼程序、仲裁程序,以及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和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方式实现其权益保护。在具体的司法处置环节,对于有限售条件的上市公司股权,我国司法机构也在积极探索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合作,制定有效且合理的违约处置制度,例如上海金融法院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达成《关于协助上海金融法院办理上市公司股票司法强制执行的备忘录》,在证券交易所的配合下有效实现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违约股权处置,以减小因处置担保股权对证券交易市场稳定的影响。
曾琦[3](2020)在《股权质押下大股东利益侵占行为研究 ——以信威集团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传统意义上,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以及走向成熟,股权质押越来越受上市公司欢迎。在如今的经济形势下,作为一种融资渠道,股权质押有几点优点,首先,股权质押为公司提供了一种额外的融资方式,使得公司融资方式多样化;其次,股权质押可以将股权这一静态资产转变为动态资产。股权质押将控股股东持有的股权这种静态资产转变为可以流动的现金,经过这样的转变,实现了资源的有效利用,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上市公司和控股股东的流动性危机。同时,控股股东在股权质押后,只要能按时还本付息,就不会丧失对公司的控制权。但股权质押也有着很大的缺陷,进行了股权质押的上市公司,则表明其控股股东或者上市公司存在流动性危机。而且一旦控股股东不能及时偿还借款,那么控股股东就会面临控制权转移风险,公司也极有可能易主。股权质押还会带来一些代理问题,特别是关于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第二类代理问题,增加公司的代理成本。这些可能的不利因素导致股权质押成为一个热门话题。本文选取信威集团进行案例分析,信威集团是一家通讯行业公司,创办于1995年,于2014年9月借壳中创信测上市,受到近几年宏观环境的影响,公司业绩下滑明显。自上市以来,信威集团大量进行海外扩张,控股股东从2016年开始就借助股权质押的方式进行融资。然后,通过阅读大量国内外与股权质押相关的文献,本文对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为研究对象,将信威集团作为本文的研究案例,去分析信威集团控股股东为什么进行股权质押,以及股权质押给信威集团带来的经济后果。希望能得出一些适用于我国上市公司的建议。首先,本文会阐述股权质押当下的背景以及股权质押的研究意义,以及用笔者所学知识去概述什么是股权质押。本文还运用了几大与股权质押相关的理论。然后,本文将从信威集团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对信威集团的股价的影响、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对公司业绩的影响以及对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影响这四个方面去分析信威集团控股股东的股权质押行为给公司带来的影响。最后,本文通过分析信威集团控股股东股权质押这一案例,得出五点结论,并从上市公司、监管层以及投资者这三个角度提出了五点针对性的政策建议。由于信威集团陷入了流动性危机,加上其融资渠道受限所以不得不通过股权质押进行融资。信威集团控股股东高比例频繁进行股权质押损害了公司财务状况,导致公司业绩逐年下降,并且随着公司股权质押比例的不断攀升,公司股价发生了断崖式的下跌,投资者损失惨重。对于我国A股市场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这一方便,本文从上市公司、监管层以及投资者三个角度都提出增加筹集资金方式、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改进上市公司内部管理方式等政策建议,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风险降至最低。
侯红霞[4](2020)在《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的风险治理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的研究目的是对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中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研究,进而提出如何降低大股东在股权出质后所带来的一系列风险。本文研究的主要风险即大股东股权质押交易对第三方造成的负外部性问题,因为一般来讲大股东对公司的运营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但大股东的质押行为会导致其现金流量权与控制权的分离程度进一步加大,再加之目前立法并未对大股东融资去向进行监管,因此一旦对大股东的出质行为疏于监管,其容易扭曲激励引发机会主义行为的产生,进而对债权人的利益、公司的利益以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产生损害。股权质押本身从属于主债权合同,关于出质人与质权人的债权与质权的关系设定有合同法等私法所调整,但就大股东股权质押交易行为所产生的负外部性问题,当前立法及监管却并未进行规制,未对股权质押后所带来的公司治理方面的问题进行监管,即大股东股权质押后因投票权空心化导致的机会主义行为如何防范?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如何维护?因此笔者以委托代理理论为研究对象,为如何治理大股东股权质押后所带来的负外部性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与建议。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主要有案例分析和比较分析。第一章引用盈方微的案例提出当前大股东股权质押中存在外部风险,即大股东在股权质押期间实施机会主义行为以及事后违约行为产生的成本由交易方之外的中小股东承担;第二章以当前对股权质押的制度和司法现状分析,得出现有的私法体系只对质权人和出质人的权利义务进行调整,并未对股权质押所带来的外部风险问题进行监管,即未对大股东股权质押行为形成的空心投票权进行限制、中小股东的表决权无法得到实现、大股东股权质押的信息披露仍存在漏洞等;第三章以政府救市措施及被援助的部分企业情况进行分析,得出政府试图以资金救助的方式解决负外部性风险同样存在问题,并且在救援过程中市场还出现了其他机会主义行为难以解决;第四章本文结合法经济学的理论,运用了比较分析的方法,针对域外美国、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之间股权质押及公司治理的方式以及针对股权质押所采取的针对性措施进行分析,从而对比得出适合我国的治理方式;最后根据前文叙述提出如何降低大股东股权质押所带来的负外部性风险的具体建议,如限制大股东的空心投票权、构建权责统一的投票权征集制度、将大股东融资流向纳入披露范围、加大违法成本等,从而减少大股东在股权质押中存在的机会主义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以及质权人的利益。
翟少磊[5](2020)在《股票质押风险传染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研究 ——以~*ST印纪为例》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完善和发展,市场上开始不断出现新的企业融资方式,而股票质押融资则逐渐成为这些融资方式中的佼佼之选,是目前很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选择。虽然我国资本市场是在不断完善,但是目前来看,仍处于起步阶段,与市场所匹配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和成熟,由此也给股票质押融资带来了较大的外部风险。在股票质押交易如火如荼进行地同时,2017年后,大量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爆仓。股票的大量爆仓无疑给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造成了重大的不利影响,但同时也警醒了市场。我们更应该明白的是,已显露出的爆仓并不是最大的危机,危机永远来自于未知。因此,我们目前更应该关注的是尚未在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后显露危机的企业。同时,应该更加详细认真地去研究剖析企业在整个质押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暴露的风险。控股股东在质押行为发生之后,将面临一系列经营和财务问题,其中包括控制权的转移和个人财务风险的增加。现在我国的企业制度仍不完善,在上市公司中,控股股东拥有着绝对的控制权。当上市公司无利可图或者控股股东自身财务状况出现问题时,极可能通过自身的控制权做出有损上市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比如,激进投资、掏空上市公司等。这些行为无疑会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并对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不良后果。本文选取*ST印纪作为案例研究对象,以控制权理论、风险管理理论以及两权分离理论等为基础。研究分析了上市公司在控股股东进行股权质押后,公司的投资偏好会发生变化,同时公司的财务状况开始恶化。而且控股股东基于自身利益,会采取一系列增加公司财务风险的财务行为,以上这些无论是公司层面还是股东层面的行为都极有可能让公司的财务发生危机。正是基于以上现象的分析,本文将着重研究公司控股股东在自身进行股权质押之后的财务行为是否发生变化,如果发生变化,那么将发生什么变化。通过对案例公司的分析,在控股股东进行股权质押之后,上市公司出现过度投资的行为,而且关联性行为也较质押之前出现大幅增加,在高比例质押之后,控股股东甚至出现了非经营性资金的占用。与此同时,本文通过财务分析方法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研究。研究发现,控股股东在股票质押之后,会发生一系列相对质押之前更为激进的财务行为,这些行为增加了自身利益而削弱甚至损害了上市公司以及投资者的利益,并且影响了公司财务状况、加大财务风险。文章最后,则对如何弱化公司在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之后可能出现的财务风险增加、财务状况恶化这一现象提出意见。
于洋[6](2020)在《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对控制权转移的影响研究 ——以鼎龙文化为例》文中认为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将其所具备的股权作为标的物,经由向质权人提供股权担保来获得资金的操作行为。在其他融资渠道有限时,控股股东采取将股票质押的做法能迅速补足资金缺口换取短期贷款,避免了很多审核以及信息公开的流程,因此A股市场选择进行股权质押业务的控股股东越来越多。资本市场对于缓解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当流动性不足且其他融资渠道有限时,将股票质押以换取短期贷款的做法及通过股权质押为向金融机构贷款提供担保的做法都是非常普遍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股权质押行动引发媒体、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普遍关注,但与其应用范围逐渐扩大、频率越来越高的现象相伴相生,一系列由股权质押带来的问题渐渐浮出水面,个股股东股权质押潜在风险也逐渐暴露出来,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屡屡传出遭遇平仓危机的信息。从企业层面分析,在股权质押融资上出现风险的民营上市公司,自身的经营理念、业务模式与经营风格通常会存在一些问题:有的企业经营粗放,盲目扩大增长规模,过度加杠杆导致负债率高起,有的企业在应对市场方面缺乏规范和稳健的意识,无法满足和适应监管执法趋于严格的要求,另外还有些民企因为短债长投、融资期限错配,依赖影子银行融资。因此,在减持新规、股权质押新规以及金融去杠杆等政策措施出台之后,企业即刻就会遇到表外融资转表内的难题,导致环境融资恶化,资金链收紧,从而影响经营与持续发展。本文将控股股东的股权质押行为作为讨论对象,重点评价由于股权质押比例不断增加以及股价下跌迫使控制权转移的原因以及经济后果,意在为避免控股股东丧失控制权提供建议。本文起首梳理了A股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近况以及关联的概念和基础理论,为后续章节提供理论和现实背景支撑,在分析问题中主要结合鼎龙文化股权质押的案例,讨论控股股东股权质押行为整体过程中如何形成了变更控制权的局面以及相关原因的解释,并进而分析该过程中对与短期市场和公司财务行为产生的具体影响,因而在最后针对高比例连续股权质押导致一系列控制权转移的问题和经营风险,本文提出相关结论与应对建议。本案例的研究结论是:控股股东为了防范股权崩盘风险会采取停牌或者放出利好消息等措施,而且为了避免控制权转移控股股东市值管理压力增加,另外,在盈利能力持续不佳、流动性风险加剧的负面连锁效应下,过高比例股权质押会使控股股东不顾中小股东利益转移控制权,整体来看对于公司价值具有负面效用。
李晓宁[7](2020)在《上市公司控制股东的法律规制 ——以公众投资者保护为视角》文中研究指明股票质押是指持股人将自己所持有的股票作为质押担保,向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一种财务行为。(1)在我国,有大量A股上市公司的控制股东通过股票质押向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上市公司控制股东股票质押呈现出高比例、循环、滚动质押的特点。我国上市公司控制股东通常掌握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影响上市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业绩。在证券法中,强制信息披露制度是重要的公众投资者保护制度。通过持续性信息披露制度,公众投资者可以获取影响上市公司股价的重大信息,以便评估投资风险,作出买卖股票的投资判断。上市公司控制股东股票质押可能影响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上市公司控制股东股票质押信息可能影响公众投资者的投资判断。若上市公司控制股东股票质押信息不透明,公众投资者便无法重新评估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并且无法调整自己的投资策略,进而遭受投资损失。上市公司控制股东股票质押给公众投资者造成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上市公司控制股东大规模股票质押容易导致上市公司股价加速下跌。上市公司控制股东股票质押信息不透明,公众投资者缺乏充分有效的信息判断控制股东股票质押对上市公司价值的影响,从而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策略。直到控制股东股票质押违约处置导致上市公司大幅下跌时,公众投资者因缺乏退出通道而遭受严重的投资损失。其次,在股票质押期间,由于上市公司控制股东不享有标的股票上的经济权利,所以控制股东与公众投资者之间的利益不一致程度加深。上市公司控制股东可能将股票质押融资资金投向关联企业,而不专心经营上市公司,从而降低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在我国长期实施证券发行审核制的背景下,即使上市公司已丧失实际价值,但是上市公司依然具有“壳”资源价值,控制股东可以利用手中的“空表决权”为自己谋利。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行为损害了上市公司利益,也危害到公众投资者的根本利益。最后,上市公司控制股东股票质押违约处置可能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动,而大额持股披露规则、慢走规则无法规制此种情形。这会导致公众投资者缺乏足够的时间来充分吸收收购人的信息,从而无法有效地进行投资判断。上市公司控制股东股票质押违约处置涉及控制股东减持股份,控制股东减持股份可能受限售规则、业绩补偿承诺协议的限制。若控制股东因股票质押违约处置而规避限售规则和业绩补偿承诺协议的限制,限售规则和业绩补偿制度保护公众投资者利益的价值将会被减损。针对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及质押违约处置暴露的风险,监管机构出台了多项规制措施,包括约束股票质押融资资金用途、提高上市公司股票质押信息透明度、对限售股和业绩承承诺补偿股质押作出规定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正案)(以下简称“新《证券法》”)的发布对上市公司控制股东股票质押也起到规制作用:证券发行注册制度可以减少上市公司控制股东利用股票质押投机谋利的动机,禁止限售股转让制度减少了限售股违规转让的可能性。但是已有的制度仍不能有效解决上市公司控制股东股票质押危害公众投资者利益的问题。为了保护公众投资者不受控制股东股票质押的危害,本文提出以下建议:第一,提高上市公司控制股东股票质押信息透明度;第二,完善证券发行注册制,抑制“空表决权”引致的控制股东道德风险;第三,完善限售和业绩补偿规则,降低股票质押违约处置的危害。
金缦[8](2020)在《公司丑闻如何影响公司“用手投票”和“用脚投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公司丑闻是伴生在现代公司经营的每个时段的一种信息的激发性传递,且丑闻发生及持续时间的随机性使得该信息传递无法进行预先控制,发生后对公司内部治理、外部投资利益造成的影响也有巨大的差异。本文通过聚焦公司丑闻从制造、窖藏、披露、被媒体监督、引发外部、内部投资人“用脚投票”、“用手投票”的全过程,通过理论综述、案例分析、实证检验的方法,分析公司丑闻作为外部冲击如何形成外部治理对内部治理的效率影响,并得出结论:不仅外部投资人可通过“用脚投票”行为来标记和甄别在丑闻信息披露当期的公司短期和长期价值,控股股东作为内部投资人也会在丑闻披露当期显着减持,但高管(团队)则无法形成独立减持行动。公司声誉在丑闻信息中体现特殊的公司治理路径,一方面,丑闻的溢出效应较媒体负面报道更大,另一方面,公司治理成本在窖藏丑闻期间体现不同治理主体的不同成本状态,高管丑闻引发的治理成本在丑闻窖藏中较无丑闻公司高而控股股东丑闻则相反。在对公司的丑闻披露类型进行研究发现,公司会因丑闻披露——特别是监管部门的强制披露——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但通过监管进行的丑闻强制披露更多体现的是对信息劣势的中小股东的公平交易而非整体效率的提高。
陈时劼[9](2019)在《乐视网高管股权质押与减持案例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在我国上市公司发生的一系列问题中,出现了“股权质押”和“高管减持”两个高频词。不可否认,股权质押在缓解我国上市公司融资困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股权质押业务的弊端日益凸显。当股市发生震荡时,股价持续下跌,甚至跌破平仓线,如果不及时补救,就会引发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转移。如顾地科技、洲际油气、同洲电子、乐视网等公司股东的股权质押近几年就频繁爆仓,尤其是作为股权质押常客的乐视网,其高管股权质押的违约行为已经成为公司最大的风险源。2011年至2017年,乐视网高管贾跃亭进行股权质押近35次,同时伴随3次大规模减持活动。在如此高频率、巨额的股权质押与减持下,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受到严重侵害。因此,研究高管人员的股权质押与减持行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本文选取乐视网作为研究对象,基于乐视网财务报告和有关公告的数据,对乐视网高管的股权质押与减持行为进行了全面的分析。研究发现,乐视网高管使用股权质押拓宽了融资渠道,为其个人投资获取了大量现金流,同时也维持了原有的控制权。乐视网高管为了收益的最大化,利用了丰富的手段抬高股价,除了进行会计操纵外,还频繁炒作概念、发布“高送转”利好消息和联结券商发布激进研报等。乐视网高管股权质押与减持导致了市场财富效应降低、中小股东利益严重受损以及出质人风险增加的严重后果。最后根据案例分析和研究结论,分别站在上市公司、质权人和监管层的角度提出了加强公司治理与外部监督、提高质权人对股权质押业务的风险防范和完善高管股权质押与减持相关制度的政策建议,以求促进上市公司高管更加规范地使用股权质押与减持,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王鑫[10](2019)在《Y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股权质押这一新兴的融资模式,近些年在我国受到广大上市公司的关注与青睐,在质押规模与质押比例上不断创造新高。截至2018年,我国资本市场上市公司合计3500家,有1645家上市公司存在股权质押行为。股权质押在国内资本市场上的发展势头非常强烈。股权质押行为的被质押人通常为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股权质押最大的优点就是将账面上固定不变的股权价值转变为现金流,实现了资本的二次流通并顺利解决企业与大股东所面对的资金紧缺问题。而大股东因为在挂牌公司中的身份地位比较特殊,其股权质押行为备受瞩目。而且,近两年来股票市场动荡不定,不少进行股权质押行为的上市公司遭受股价暴跌而被强制平仓。这类事件暴露出股权质押存在巨大隐患,对股权质押的研究也越来越重要。大股东的股权质押虽是自身的财务行为,但是其股权质押行为也会对上市公司带来了不小的影响。本文以Y公司的股权质押行为为研究对象,从利益侵占视角深入研究大股东的股权质押行为。分析得出,大股东股权质押行为很可能引发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转变为大股东对中小股东及公司的利益侵占工具,实现隧道挖掘效应,以至于对公司价值以及股价上产生负面影响。一方面,实施股权质押后,大股东实际变相收回初始投资成本,降低了掏空成本;另一方面,股权质押直接导致大股东的现金流权受到限制,而其控制权不受影响,这样控制权和现金流权之间的分离进一步加深了委托代理问题。本文首选通过收集、归纳和引入许多国内外文献,对股权质押的概念及法律背景进行了简要的说明和总结,然后使用案例分析法对Y公司大股东权益质押行为进行了研究。在分析过程中,本文首先分析了大股东股权质押行为的动机,股权质押状况等,其次从三个角度具体分析大股东股权质押引发的利益侵占问题,然后从财务指标、市场反应两个主要方面对大股东权益质押给案例公司带来的负面影响进行分析。再者,对大股东股权质押问题背后产生的原因进行深入探讨,最后笔者在怎样预防大股东运用股权质押活动来侵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提出了了一些对策建议,以评价当前我国上市公司对股权质押这一资本运作手段的运用和效应,加深投资者对股权质押效用的认识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为之后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行为提供借鉴作用。
二、个人股票为什么不能质押?(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个人股票为什么不能质押?(论文提纲范文)
(1)投资者关注视角下股权质押对股价崩盘风险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和研究框架 |
1.2.1 研究内容 |
1.2.2 研究步骤 |
1.3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1.3.1 研究方法 |
1.3.2 技术路线 |
1.4 创新点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2.1 股权质押 |
2.1.1 股权质押的概念 |
2.1.2 股权质押的制度背景 |
2.1.3 股权质押的动因 |
2.1.4 股权质押的影响 |
2.2 股价崩盘 |
2.2.1 股价崩盘的概念 |
2.2.2 股价崩盘的成因 |
2.2.3 股价崩盘的影响 |
2.3 投资者关注 |
2.3.1 投资者关注的概念 |
2.3.2 投资者关注的影响 |
第三章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3.1 理论分析 |
3.1.1 股价崩盘风险形成机理 |
3.1.2 信息不对称理论 |
3.1.3 有限关注理论 |
3.2 研究假设 |
第四章 研究设计 |
4.1 数据来源与样本 |
4.2 变量定义及衡量 |
4.2.1 股价崩盘风险的衡量 |
4.2.2 股权质押的衡量 |
4.2.3 调节变量与控制变量 |
4.3 模型设计 |
第五章 实证检验 |
5.1 描述性统计 |
5.2 多元回归分析 |
5.2.1 股权质押与股价崩盘风险 |
5.2.2 投资者关注程度与股价崩盘风险 |
5.2.3 投资者关注对股权质押与股价崩盘风险关系的影响 |
5.3 稳健性检验 |
5.3.1 股价崩盘替代指标的稳健性估计结果 |
5.3.2 分类样本估计结果 |
第六章 结论、建议与不足 |
6.1 结论 |
6.2 建议 |
6.3 不足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2)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缘起 |
二、选题的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四、研究主要内容和框架 |
五、论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经济学分析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背景 |
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历史沿革 |
二、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产生的经济背景——经济金融化 |
三、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制度背景——公司股东“减持规则” |
第二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殊性 |
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是传统质押的“异化” |
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主体的结构性 |
三、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金融属性 |
四、上市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差异 |
第三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经济学基础 |
一、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效率优势 |
二、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公允性特征 |
三、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第二类委托代理 |
第二章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规制的法律价值取向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负外部性 |
一、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 |
二、对上市公司利益的影响 |
三、对金融市场运行秩序和效率的影响 |
第二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法律规制的利益协调与价值平衡 |
一、股东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协调 |
二、交易效率与经济安全的价值平衡 |
第三节 私法与公法协同的规制模式 |
一、私法以赋权的方式保护主体自由和经济效率 |
二、公法以限权及增加义务的方式保障社会利益和经济安全价值 |
第三章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类型及现有规制的检视 |
第一节 当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划分 |
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主体的道德风险 |
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市场风险 |
三、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违约处置风险 |
第二节 我国现有规制措施与域外相关制度的对比与检视 |
一、大陆法系股权质押制度为模板的“担保物权” |
二、英美法系以担保交易为核心的一元化的担保权益 |
三、对我国现行法律对股权质押规制的检视 |
四、我国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的风险纾困措施的局限性 |
第三节 确立我国商事思维下的“股权担保交易”的法律规制 |
一、准确识别以“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金融创新实践 |
二、现行以传统民法视域下构建的担保制度对股权质押规制的局限性 |
三、“股权担保交易”概念的提出 |
第四章 构建多维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主体的法律规制体系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东内部控制机制的发挥——自律管理 |
一、以股东自治为核心的股东协议 |
二、英美公司股东协议制度对我国上市公司股东自治的启示 |
三、完善《公司法》实现上市公司股东的自律管理 |
第二节 金融机构风险管控功能发挥——中间层控制 |
一、交易前调查对风险管控的作用 |
二、资金使用的持续监督 |
三、信息共享实现风险管控 |
四、风险管控规则的完善 |
第三节 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主体行为的约束——外部监管 |
一、美国有关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 |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信息披露的完善 |
第五章 完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违约认定规则 |
一、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一般违约情形 |
二、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先兆性违约事件条款 |
第二节 上市公司场内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违约处置——平仓 |
一、上市公司场内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殊性 |
二、平仓处置的合法性基础 |
三、证券公司平仓处置权利的保护与约束 |
第三节 上市公司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司法处置 |
一、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殊性 |
二、特殊民事诉讼程序的适用 |
三、限售股司法处置与传统担保理论的冲突与平衡 |
四、非限售流通股场外股权担保交易的特别处置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3)股权质押下大股东利益侵占行为研究 ——以信威集团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控股股东进行股权质押的原因 |
1.2.2 控股股东进行股权质押的经济后果 |
1.2.3 文献评述 |
1.3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文的基本框架 |
2 股权质押理论阐述及现状分析 |
2.1 股权质押的概念与特点 |
2.1.1 股权质押的概念 |
2.1.2 股权质押的特点 |
2.2 股权质押的理论基础 |
2.2.1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2.2 委托代理理论 |
2.2.3 控制权理论 |
2.2.4 信号传递理论 |
2.3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的现状 |
2.3.1 我国股权质押制度的发展 |
2.3.2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现状分析 |
2.3.3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行业特点 |
3 信威集团案例介绍 |
3.1 信威集团基本情况 |
3.1.1 信威集团公司简介 |
3.1.2 信威集团公司发展历程 |
3.2 信威集团控股股东和股权结构 |
3.3 信威集团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动因 |
3.3.1 公司大量国外项目投资需求 |
3.3.2 “绝对控制权”的股权结构 |
3.3.3 股权质押不会影响控制权 |
3.4 信威集团股权质押情况 |
4 信威集团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经济后果分析 |
4.1 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后公司股价变化 |
4.2 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
4.2.1 加剧两权分离 |
4.2.2 增加了公司的代理成本 |
4.2.3 公司面临控制权转移风险 |
4.3 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
4.3.1 盈利水平逐年下降 |
4.3.2 偿债能力逐年下降 |
4.3.3 营运能力逐年下降 |
4.3.4 成长指标持续恶化 |
4.4 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对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影响 |
4.4.1 对第三方金融机构的影响 |
4.4.2 对中小股东的影响 |
5 研究结论和政策建议 |
5.1 研究结论 |
5.1.1 财务状况不佳导致信威集团控股股东进行股权质押 |
5.1.2 控股股东频繁高比例股权质押会对公司治理造成负面影响 |
5.1.3 股权质押信息披露不完全助推公司股价下跌 |
5.1.4 控股股东高比例股权质押加重公司财务困境 |
5.1.5 控股股东高比例股权质押对相关利益者造成负面影响 |
5.2 对我国上市公司的启示 |
5.2.1 提高股权质押信息披露透明度 |
5.2.2 增加我国上市公司融资方式 |
5.2.3 控制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次数及比例 |
5.2.4 规范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治理机制 |
5.2.5 中小股东应重点关注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带来的风险 |
6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的风险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内容与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存在外部风险 |
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概述 |
(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概念 |
(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特点 |
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案例分析 |
(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现状 |
(二)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案例介绍 |
三、大股东股权质押中存在的问题 |
(一)信息披露违规现象严重 |
(二)中小股东的表决权无法实现 |
(三)监管缺位加剧风险发生 |
第二章 司法途径对外部风险治理的效果分析 |
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制度现状 |
二、有关股权质押案件司法判决的现状 |
(一)对质押合同实体约定内容争议小 |
(二)案件多为对出质人违约责任的认定 |
(三)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案件的结果 |
(四)法院判决适用实体法的情况 |
三、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制度及司法分析 |
(一)负外部性问题并未规定 |
(二)司法处置具有滞后性 |
(三)大股东空心投票权问题尚未解决 |
(四)信息披露制度存在漏洞 |
第三章 政府救市行为的实际效果分析 |
一、股权质押爆仓后的政府救市措施 |
二、政府救市情况分析 |
(一)股权质押违约规模整体下降 |
(二)政府救助企业情况分析 |
(三)市场出现新的机会主义行为 |
(四)政府救市中存在的其它问题 |
第四章 股权质押外部风险内在化的路径探讨 |
一、路径一:矫正税无法解决外部风险 |
二、路径二:政府管制可以有效控制外部风险 |
(一)美国的股权质押及公司治理规则 |
(二)德国的股权质押及公司治理规则 |
(三)我国台湾地区的股权质押及公司治理规则 |
三、治理股权质押外部风险的中国路径 |
(一)两权分离下对大股东表决权进行限制 |
(二)多重投票权制度相互配合 |
(三)严格信息披露制度 |
第五章 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风险防范的建议 |
一、限制大股东的空心投票权 |
二、构建权责统一的投票权征集制度 |
三、将大股东融资流向纳入披露范围 |
(一)强化大股东信息披露义务 |
(二)加大信息披露违规的成本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股票质押风险传染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研究 ——以~*ST印纪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方法及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第三节 创新点 |
第二章 股票质押相关理论与文献综述 |
第一节 相关概念 |
一、股票质押回购 |
二、出质人及质权人 |
三、风险传染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两权分离理论 |
二、委托代理理论 |
三、控制权理论 |
四、风险管理理论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外相关文献综述 |
二、国内相关文献综述 |
三、文献述评 |
第三章 我国企业融资与股票质押现状分析 |
第一节 我国企业融资现状 |
一、我国企业融资现状及分析 |
二、国家相关融资政策梳理 |
三、我国企业融资方式 |
第二节 我国企业股票质押现状 |
一、股票质押业务简介 |
二、股票质押相关法规政策梳理 |
三、股票质押规模 |
第四章 ~*ST印纪股票质押情况概述 |
第一节 公司简介 |
一、公司发展历程 |
二、公司主营业务分析 |
第二节 公司治理结构分析 |
一、公司董事会构成情况 |
二、公司主要股东及股权结构分析 |
第三节 公司股票质押具体情况 |
一、主要质押股东及质押规模 |
二、触及平仓线及股权冻结情况 |
第五章 ~*ST印纪股票质押对自身财务及经营的影响分析 |
第一节 股票质押风险传染机制的理论分析 |
一、股票质押风险传染的诱因 |
二、股票质押风险传染过程中的股东行为 |
三、股票质押风险传染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
四、股票质押风险传染对公司财务状况影响的数据分析 |
第二节 高比例股权质押后*ST印纪的财务行为分析 |
一、过度投资 |
二、关联交易 |
三、关联担保 |
四、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
第三节 股票质押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
一、盈利能力分析 |
二、偿债能力分析 |
三、营运能力分析 |
四、债务期限分析 |
五、基于Z-Score模型的财务风险测度 |
六、基于托宾Q下的公司价值变化 |
第六章 结论和建议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一、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后的财务行为会增加公司财务风险 |
二、股权质押比例的提高加大了公司财务风险 |
三、股权质押会成为控股股东侵占公司利益的手段 |
四、公司财务状况随控股股东的高比例质押而恶化 |
第二节 防范股票质押给公司财务及经营带来不利影响的建议 |
一、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
二、建立健全法律机制 |
三、在公司内部建立股权制衡机制 |
四、建立股权质押风险管控体系 |
五、削弱股东股权质押后的相应控制权 |
第三节 不足之处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对控制权转移的影响研究 ——以鼎龙文化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股权质押的动因 |
1.2.2 股权质押经济后果 |
1.2.3 控制权转移 |
1.2.4 股权质押相关法律法规 |
1.2.5 文献评述 |
1.3 研究方法与框架 |
1.4 本文创新点 |
第2章 相关概念和基础理论 |
2.1 相关概念 |
2.1.1 控股股东 |
2.1.2 股权质押 |
2.1.3 控制权及控制权转让 |
2.2 基础理论 |
2.2.1 委托代理理论 |
2.2.2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2.3 控制权私利理论 |
2.3 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动机 |
2.3.1 融资需求 |
2.3.2 转移风险 |
2.4 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经济后果 |
2.4.1 对公司经营而言利弊并存 |
2.4.2 加剧两权分离导致利益侵占 |
2.4.3 控制权丧失可能性加剧 |
第3章 鼎龙文化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及控制权转移过程介绍 |
3.1 鼎龙文化简介 |
3.1.1 发展历史 |
3.1.2 股东情况 |
3.2 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情况 |
3.2.1 经济背景 |
3.2.2 股权质押的动机 |
3.2.3 股权质押情况 |
3.2.4 股权质押特点 |
3.3 鼎龙文化控制权转移的过程 |
3.3.1 传统业务业绩不佳力求提升 |
3.3.2 探索文化产业大规模投资 |
3.3.3 子公司获利不佳股价波动加剧 |
3.3.4 并购计划落空终失控制权 |
3.4 鼎龙文化控制权转移的原因 |
3.4.1 股权质押比例过高加大财务风险 |
3.4.2 控股股东缺乏对市场风险的认识 |
3.4.3 公司风险控制机制存在缺陷 |
3.4.4 监管部门外部监督力度不足 |
第4章 鼎龙文化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及控制权转移经济后果分析 |
4.1 鼎龙文化股权质押及控制权转移市场效应分析 |
4.1.1 阶段一股权质押事件市场效应分析 |
4.1.2 阶段二股权质押事件市场效应分析 |
4.1.3 阶段三股权质押事件市场效应分析 |
4.1.4 阶段四控制权转移事件市场效应分析 |
4.2 鼎龙文化股权质押及控制权转移财务后果分析 |
4.2.1 对控制权与现金流权的分离程度的影响 |
4.2.2 对公司价值的影响 |
4.2.3 对财务绩效的影响 |
4.2.4 对市值管理行为的影响 |
第5章 研究结论与管理建议 |
5.1 研究结论 |
5.1.1 过高比例股权质押加剧控制权转移可能 |
5.1.2 控制权的变更会使公司价值下降 |
5.1.3 为防止控制权转移控股股东倾向市值管理 |
5.2 管理建议 |
5.2.1 公司内部加强对股权质押管控,健全公司资金管理体系 |
5.2.2 质权方从严管理股权质押行为,规范股权质押信息披露机制 |
5.2.3 监管机构出台规范缓解系统性风险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上市公司控制股东的法律规制 ——以公众投资者保护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目的 |
三、文献综述 |
四、创新点及研究方法 |
五、文章结构 |
第一章 上市公司控制股东股票质押的概述 |
一、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的基本概述 |
(一)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的概念与法律性质 |
(二)场外质押与场内质押 |
(三)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期间股票权利的分配 |
二、上市公司控制股东的概念及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
三、上市公司控制股东股票质押的现状 |
(一)非国有控制股东是主要的股票质押资金融入方 |
(二)上市公司控制股东高比例、循环滚动质押股票 |
(三)上市公司控制股东股票质押违约现象普遍 |
第二章 上市公司控制股东股票质押给公众投资者造成的危害 |
一、股票质押信息不透明,公众投资者易遭受严重投资损失 |
(一)控制股东大规模股票质押易导致上市公司股价加速下跌 |
(二)股票质押信息不透明,公众投资者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策略 |
二、“空表决权”加大控制股东道德风险,危害公众投资者利益 |
三、股票质押违约处置可能破坏原有的公众投资者保护制度 |
(一)控制股东股票质押违约处置可能成为规避权益披露规则的方式 |
(二)控制股东股票质押违约处置可能破坏限售和业绩补偿规则 |
第三章 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的法律规制及其不足 |
一、上市公司控制股东股票质押信息透明化的法律规制及其不足 |
二、证券发行制度改革对“空表决权”引致的控制股东道德风险的规制及其不足 |
三、上市公司控制股东股票质押违约处置的法律规制及其不足 |
第四章 完善上市公司控制股东股票质押的法律规制的建议 |
一、提高上市公司控制股东股票质押信息的透明度 |
(一)修改第四十六号文,充分披露控制股东股票质押融资资金用途信息 |
(二)监管机构加强合作,建立健全股票质押融资资金用途监管机制 |
二、完善证券发行注册制,抑制“空表决权”引致的控制股东道德风险 |
三、完善限售和业绩补偿规则,降低股票质押违约处置的危害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公司丑闻如何影响公司“用手投票”和“用脚投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与意义 |
(一)问题提出 |
(二)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内容与创新之处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之处及难点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一、关于公司丑闻的研究综述 |
(一)公司丑闻的概念 |
(二)公司丑闻的制造和窖藏 |
(三)公司丑闻的披露 |
二、关于媒体治理在公司丑闻层面的研究综述 |
(一)媒体治理有效论 |
(二)媒体治理失效论 |
(三)新技术与媒体监督 |
三、关于公司治理在公司丑闻层面的理论综述 |
(一)公司丑闻与“用脚投票” |
(二)公司丑闻与“用手投票” |
四、文献评述 |
(一)研究评述 |
(二)不足与改进 |
第三章 案例分析 |
一、研究设计 |
(一)研究方法与案例选择 |
(二)数据来源与分析思路 |
二、案例概况 |
(一)康美药业丑闻事件分析 |
(二)康得新丑闻事件分析 |
三、案例分析 |
(一)丑闻生产和窖藏特征 |
(二)媒体监督特征 |
(三)丑闻披露引发“用脚投票”和“用手投票”的后果 |
四、案例分析的结论和建议 |
第四章 公司丑闻的“用脚投票” |
一、样本选择和指标定义 |
(一)总样本选择 |
(二)变量指标定义 |
二、研究假设与模型构建 |
(一)研究假设 |
(二)理论模型构建 |
(三)实证模型构建 |
三、实证分析 |
(一)描述性分析和相关性分析 |
(二)丑闻与外部投资人用脚投票的行动集 |
(三)丑闻与内部投资人用脚投票 |
(四)丑闻与股权结构 |
(五)稳健型检验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公司丑闻的“用手投票” |
一、样本选择和指标定义 |
(一)总样本选择 |
(二)变量指标定义 |
二、研究假设与模型构建 |
(一)研究假设 |
(二)理论模型构建 |
(三)实证模型构建 |
三、实证分析 |
(一)描述性分析 |
(二)相关性分析 |
(三)回归分析展示 |
(三)稳健型检验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强制披露和自愿披露 |
一、样本选择和指标定义 |
(一)丑闻披露分类变量 |
(二)其他解释和被解释变量 |
(三)控制变量 |
二、研究假设与模型构建 |
(一)研究假设 |
(二)理论模型构建 |
三、实证分析 |
(一)描述性分析和相关性分析 |
(二)回归分析展示 |
(三)稳健型检验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结论与政策建议 |
一、主要结论 |
二、政策建议 |
三、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公司负面风险事件分类表 |
附录二 媒体变量的数据挖掘方法和流程 |
致谢 |
在学期间学术成果情况 |
(9)乐视网高管股权质押与减持案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股权质押与减持动因研究 |
1.2.2 股权质押与减持手段研究 |
1.2.3 股权质押与减持后果研究 |
1.2.4 文献评述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论文基本框架 |
第2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高管 |
2.1.2 股权质押 |
2.1.3 高管减持 |
2.2 理论基础 |
2.2.1 控制权私利理论 |
2.2.2 信号传递理论 |
2.2.3 有限注意力理论 |
2.2.4 媒体情绪理论 |
第3章 乐视网高管股权质押与减持情况 |
3.1 乐视网公司发展历程 |
3.2 乐视网高管股权质押情况 |
3.3 乐视网高管减持情况 |
第4章 乐视网高管股权质押与减持动因、路径及后果分析 |
4.1 乐视网高管股权质押与减持动因分析 |
4.1.1 融资需求 |
4.1.2 谋求个人私利 |
4.1.3 维持对公司的控制权 |
4.2 乐视网高管股权质押与减持路径分析 |
4.2.1 构造概念进行炒作 |
4.2.2 频繁披露“高送转”利好消息 |
4.2.3 券商配合发布激进研报 |
4.2.4 利用会计操纵粉饰利润 |
4.3 乐视网高管股权质押与减持后果分析 |
4.3.1 市场财富效应降低 |
4.3.2 中小股东利益受损 |
4.3.3 质权人风险增加 |
第5章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5.1 研究结论 |
5.1.1 内部结构失衡引发道德风险 |
5.1.2 过度股权质押和减持引发控制权转移风险 |
5.1.3 股权质押制度缺陷会增加法律风险 |
5.2 政策建议 |
5.2.1 加强公司治理与外部监督 |
5.2.2 质权方应提高对股权质押业务的风险防范 |
5.2.3 完善股权质押与减持相关制度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Y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目的 |
1.1.3 选题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关于大股东股权质押行为的研究 |
1.2.2 关于大股东股权质押利益侵占问题的研究 |
1.2.3 关于大股东股权质押对公司价值影响的研究 |
1.2.4 关于大股东股权质押与股价崩盘的研究 |
1.3 研究方法与内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内容 |
第2章 理论基础与制度背景 |
2.1 股权质押相关概念 |
2.1.1 股权质押的概念 |
2.1.2 股权质押的特点 |
2.1.3 股权质押的分类及优缺点 |
2.2 理论基础 |
2.2.1 委托代理理论 |
2.2.2 信号理论 |
2.2.3 控制权私利理论 |
2.3 法律制度背景 |
2.3.1 股权质押相关制度 |
2.3.2 信息披露相关制度 |
第3章 Y公司现状分析 |
3.1 传媒行业股权质押现状 |
3.2 Y公司股权质押现状 |
3.2.1 Y公司简介 |
3.2.2 Y公司大股东简介 |
3.2.3 Y公司股权结构及质押状况 |
3.3 Y公司股权质押动机分析 |
3.3.1 获取大量资金 |
3.3.2 加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 |
3.3.3 降低市场风险与自身风险 |
3.4 Y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的负面影响 |
3.4.1 企业价值整体下滑 |
3.4.2 股票市场崩盘 |
第4章 Y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4.1 Y公司股权质押前后大股东利益侵占问题 |
4.1.1 关联担保与大股东利益侵占问题研究 |
4.1.2 关联交易与大股东利益侵占程度 |
4.1.3 非经营交易与大股东利益侵占研究 |
4.2 Y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问题的原因 |
4.2.1 融资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不规范 |
4.2.2 Y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不健全 |
4.2.3 大股东凌驾于控制和制约的环境 |
4.2.4 信息披露制度不全面 |
4.2.5 中小股东未能重视大股东股权质押行为 |
第5章 完善Y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问题建议 |
5.1 加强融资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
5.2 优化上市公司内部治理 |
5.3 完善股权质押相关法律法规 |
5.4 扩增股权质押相关的公告信息 |
5.5 加强利益相关者的风险预警 |
第6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四、个人股票为什么不能质押?(论文参考文献)
- [1]投资者关注视角下股权质押对股价崩盘风险的影响[D]. 顾哲荣.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2020(03)
- [2]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法律规制[D]. 张文.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3]股权质押下大股东利益侵占行为研究 ——以信威集团为例[D]. 曾琦. 江西财经大学, 2020(10)
- [4]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的风险治理研究[D]. 侯红霞.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5]股票质押风险传染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研究 ——以~*ST印纪为例[D]. 翟少磊. 云南财经大学, 2020(07)
- [6]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对控制权转移的影响研究 ——以鼎龙文化为例[D]. 于洋. 天津财经大学, 2020(06)
- [7]上市公司控制股东的法律规制 ——以公众投资者保护为视角[D]. 李晓宁. 中国政法大学, 2020(10)
- [8]公司丑闻如何影响公司“用手投票”和“用脚投票”?[D]. 金缦.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12)
- [9]乐视网高管股权质押与减持案例研究[D]. 陈时劼. 湖南科技大学, 2019(05)
- [10]Y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问题研究[D]. 王鑫. 湘潭大学,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