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支付备案调研文章

对外支付备案调研文章

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
  1. 答:一、加强服务意识,规范备案管理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备案属于纳税人事中信息报告环节,备案人提交资料齐全,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完整的,应当场办结。除神弊姿非确已发现境外收款人欠税,并出具从支付款项中扣缴欠税的书面决定外,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拒绝受理备案或者缓期办理支付备案。
    二、加强国税地税合作,及时共享信息
    各地国税局应尽早向地税局传递《备案表》,力争实时传递,最迟不得晚于办结支付备案次月7日。对游绝于国税、地税机构设置差异造成的地税机关无法获取对外支付信息的问题,由省地税局向省国税局协调解决,省国税局应积极支持配合。任何一方税务机关从外汇管理、商务等部门获取的对外支付信息要及时共享,保持对外支付信息共享渠道畅通。
    三、加强后续管理,优化管理方式
    主管税务机关应自收到《备案卜虚表》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类分级风险管理要求,启动后续管理,对风险较低的支付项目,可以随机抽查;对风险较高的支付项目,进行重点核查,查处时间不受15个工作日限制。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备案表》15个工作日以后,还可以视需要启动复查或追查程序。
    在风险管理过程中,主管税务机关要综合利用内外部数据进行比对分析,通过运用核查、检查、调查等管理手段,发挥合力加强后续管理。在境内难以获取涉税信息时,可按国际税收征管协作的相关规程,启动对外专项情报交换程序。
    四、加强创新意识,推行网上备案
    结合“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依托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等,研究推行网上办理对外支付备案,方便纳税人足不出户办理支付备案,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问:税务机关如何加强对外支付备案管理?
  1.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规定:“六、备案人提交的资料齐全、《备案表》填写完整的,主管税务机关无须当场进行纳税事项审核,应编制《备案表》流水号,在《备案表》上盖章,1份当场退还备案人,1份留存。
    《备案表》流水号具体格式为:年份(2位)+税务机关代码(6位)+顺序号(6位)。“年份”指公历年度后两位数字,“顺序号”为本年度的自然顺序号。
    ......
    八、主管税务机关应自收到《备案表》后1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人提交的《备案表》及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可要求备案人进一步唯缺提供相关资料。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备案信息与实际支付项目是否一致;
    (二)对外支付项目是否已穗搏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款;
    (三)申请享受减免税待遇的,是否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
    九、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发现对外支付项目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应书面告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履行申报纳税或源泉扣缴义务,依法追缴税款,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十、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事项的管理,及时统计对外支付备案情况及税收征管情况,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情况年度统计表》(见附件2),并于次年1月31日前层报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十一、各级税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加强信息交换工作。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上级部门反馈。
    十二、本公告自指族辩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1. 答: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是国家税务总旅手数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确立的一项关于外汇支付的管理制度。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流拆首程如下:
    1、选择常用的方式,登录电子税务局;
    2、点击我要办税、证明开具、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进入该模块;
    3、按要求填写申请表,点击上传附报材料后点击完成即可。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流程:
    1、填写申请表薯轿:纳税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2、上传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备案人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时,在首次付汇备案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加盖公章的合同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若同一笔合同之前已经做过支付备案并已提交过资料,则合同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为非必报;
    3、预览提交:系统将提供纳税人预览填写的表单信息和附报资料信息;
    4、前往银行办理付汇:提交完成后,纳税人可以持生成的受理编号前往具体的付汇银行支付,并由银行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支付备案核验。
    【法律依据】: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出具《税务证明》(一式三份)并编码,加盖“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后,自行留存一份,另两份交境内机构和个人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在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上填写相关项目并加盖“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留存一份,另一份交境内机构和个人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对外支付备案调研文章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