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税制的改革趋势(论文文献综述)
陈镜先[1](2022)在《新发展格局下中国国际税制竞争力的提升路径》文中认为国际税收法律制度竞争是国际税收竞争的核心,一国的国际税收竞争力从根本上取决于其税制的竞争力。近年来,各国提升国际税制竞争力的主要举措包括从全球税制向有限属地税制转型、加强税收协定中消极所得预提税税率的法律协调以及对吸引外资的税收优惠制度进行调整。在全球竞争的大背景下,中国应当在总结国内外国际税制改革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对自身的国际税制进行系统性改革,即加快从全球税制向有限属地税制转型,完善税收协定中的消极所得条款,调整企业所得税优惠以应对支柱二规则带来的挑战。
许恒瑞[2](2021)在《跨国数字平台企业避税机制研究——兼论经合组织“双支柱”共识的意义》文中指出上个世纪末以来,随着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全球经济中出现了经济数字化和数字经济化的现象,诞生了一些在全球范围内开展数字化信息业务的跨国数字化平台企业。这些跨国数字化平台企业一方面为全球用户提供了数字化信息服务,另一方面又利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用户创造的内容以及获得的各种用户信息,定向开发相应的产品、投放广告,从而赚取了巨额利润。"数字经济的迅速发展,不仅有力推动了经济增长,也带来了复杂的税收问题。"1通过双边国际条约确立的、以外国经济主体在本国有实体性存在和物理性的连接为课税依据的国际税收体制已经不合时宜。2跨国数字化平台企业依靠互联网技术,无需在每一个业务国家设立经营性实体,甚至可以出于避税的需要,将经营实体设在某些税率较低的国家或者地区。而在一些没有大型互联网企业的国家,尽管其国民作为互联网用户,对互联网企业的业务活动贡献了大量的数据,但因不存在与大型互联网企业征税连接点,而无法对跨国互联网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进行征税。这样,就出现了新技术带来的数字化经济与既有的国际征税制度的矛盾和冲突,也导致了各国对数字化经济发展所产生的利益分配不均衡的现象。近些年来,包括欧洲、亚洲、澳洲等部分国家,通过行使税收管辖权,开始单方面地对部分跨国数字企业平台进行征税。这种单边征税的做法也引起了部分国家的反对和抵制,从而对国际税收秩序的平衡发展造成了威胁。为了适应全球范围内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国际社会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和20国集团(G20)的框架下,最终就数字经济条件下的征税规则体系问题达成了框架性合意。3本文将对数字经济全球发展中,跨国数字企业平台避税的机制进行分析,并在基础上分析经合组织达成合意的意义,从而提出中国应对全球数字经济税制改革的思路。
罗秦,曾帅[3](2021)在《走向国际化的中国税收:“入世”二十周年的视角》文中提出入世二十年,我国经济深度融入全球化,税收国际化特征不断显现。通过从税制国际化和征管合作国际化两方面分别梳理入世二十年来我国税收改革大事,并与同时期的世界税收发展相比较,总结相关经验,可以得出三点启示:一是我国税收走向国际化是顺应经济全球化与改革开放的必然;二是国际化让我国税收改革的影响力延展至全球治理领域;三是国际化让我国税收改革实现从"引进来"到"走出去"的转变。在当前国际国内新形势下展望我国税收改革,有两点建议:一要坚持国际化方向,继续坚定维护本国税收权益;二要提升税收国际化程度,助力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崔晓静,刘渊[4](2021)在《OECD支柱二方案:挑战与应对》文中认为2021年7月1日,130个包容性框架成员就支柱二方案达成一致意见。支柱二旨在构建一项公平的国际税收体系,要求跨国公司就其全球所得至少承担15%税负。对于中国而言,支柱二将影响中国"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形成,阻碍"一带一路"建设,抑制海南自贸港的国际税制改革,并减缓粤港澳大湾区的一体化进程。面对这一挑战,建议中国积极推动达成更加包容、平衡、完善的支柱二最终共识方案,同时为维护中国利益,建议在全面、系统审视国内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倡议相互匹配式的排除适用机制,保留现行税收协定下的预提税优惠与税收饶让,并坚持海南自贸港的"参股豁免"制度,主张使其成为支柱二的例外条款。
付梦媛,席琼,薛钢[5](2021)在《税制竞争力对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实际影响——基于OECD国家的证据》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以2013—2018年的OECD成员国为样本,研究国际税制竞争力对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国际税制竞争力通过构建评价体系来度量,对外直接投资采用了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数据,运用GMM模型进行实证分析。结果表明:虽然各成员国国际税制竞争力水平差异较大,但呈现出逐渐改善的趋势;国际税制竞争力水平对对外直接投资存在正向的促进作用,其中企业所得税制竞争力对对外直接投资的贡献最大,其次是个人所得税。在此基础上,从提高投资效率、促进资本输出、助力企业更好"走出去"三个方面提出激励我国优化对外投资的建议。
何杨,王路[6](2021)在《2020年国际税收研究综述》文中指出面对经济数字化的深刻变革和全球化的螺旋式上升,我国深度参与并积极引导国际税收治理体系的重构。国内文献中关于国际税收问题的研究聚焦经济数字化与国际税收治理、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跨境税收合作(尤其是"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以及国际税制改革趋势等重要领域,从不同视角、维度拓展了国际税收问题的研究。总结梳理过去一年主要的国际税收理论成果,并予以适当评述和展望,可以更好地推动国际税收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化。
茅孝军[7](2020)在《新型服务贸易壁垒:“数字税”的风险、反思与启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国际上并未就应对数字经济的税制改革方案达成一致。法国、德国等国家积极推进"数字税"的现象值得反思。从制度逻辑来看,三种临时措施均围绕"重要经济实体"展开。法国"数字税"有效性尚待检验、增加税收不确定性,但其既能扰乱他国数字产业发展,又可保护本国数字产业。考虑到数字经济发展区域较为集中的特性,"数字税"构成事实上的税收歧视。在《服务贸易总协定》框架内,"数字税"的歧视违反国民待遇原则,无法适用一般性例外规定,必然构成一种新型服务贸易壁垒。在国际层面,中国可借助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推动应对数字经济的税制区域协商;在国内层面,中国应继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培育数字型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赵珂艺[8](2020)在《英法两国数字服务税制度研究及启示》文中研究表明信息化时代的来临和数字技术的发展,创新着商业模式的种类,也不断刷新着我们对数字经济潜藏的巨大发展潜力的认知。率先抓住时代发展机遇的互联网企业,在社交媒体、在线零售平台、流媒体广告播放、协作式参与平台等新兴商业模式中向前领跑,借助数字经济的高渗透性、数据即价值以及无需物理空间等特性,不断成长并扩充全球市场规模,赢得数字经济发展巨大红利,占领全球数字市场相当一部分地位。然而,一方面,数字经济的发展突破了现行收入定性方式以及常设机构概念等传统规则,造成企业部分应征收入处于税收征管之外的游离真空,形成税收流失问题;另一方面,也正是这些大型跨国互联网企业激进的税收筹划造成数字企业与传统企业间税负不公的问题,市场国较多的“价值贡献”却得不到应有利润,触及了收入来源国(市场国)与居住国关于数字经济在税收利益上的分配问题,迫使现行国际税收体系亟需变革。对此,OECD承诺将在2020年年底提交一份全球统一的解决方案,然而由于现实中国际利益协调一致的困难性以及数字经济税收问题的紧迫性,部分国家已率先探索对大型跨国互联网特定数字服务收入征税的方式,如:以英国与法国为代表的数字服务税。本文着眼于率先开征数字服务税解决部分数字经济税收问题的英法两国方案给我国带来的经验与启示,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分析。首先介绍数字服务税的概念及相关理论;其次,基于我国国情分析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状况及相关税制现状;再次,深入对比分析英法两国数字服务税的开征背景、税制要素和影响效应;最后,结合我国实际探索开征该税的可能性,并分析该税给我国解决部分数字经济税收问题带来的经验与启示,以期更好的促进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及税制完善。本文的研究发现:英法两国的数字服务税制度在征税对象等方面与我国所面临的数字经济发展局面有所不同,因此,在短期内,该方案有一定局限,基于我国现有税制在应对数字经济税收问题上的情况及税制改革方向等因素,我国应重点完善现行税收规则体系;长期内,仅当具备一定的开征条件,我国可考虑吸收数字服务税的优点结合我国实际转化为解决数字经济税收问题的备选方案之一。
付梦媛[9](2020)在《全球减税背景下我国税制竞争力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全球化程度的加深,资本的跨国流动变的更加自由,各个国家为了吸引资本和人才竞相展开竞争,全球范围内掀起了一股以美国“特朗普减税”为代表的减税浪潮,税收正在成为国家间竞争的一种重要手段,而税制是税收的载体,税制能否体现出竞争力成为各经济体关注的焦点。因此,税制的国际竞争力已经成为了政策制定者不得不考虑的因素,税制改革不只是聚焦国内,更要放眼全球。全球税收竞争无疑给我国带来了冲击,为了激发市场活力和创新动力,优化税制结构、提升税制竞争力已经成为我国面临的迫切需求。本文介绍了减税与税制竞争力理论,归纳了税制竞争力的含义和度量方法并构建了税制竞争力评价体系。该评价体系主要考虑了税制的竞争性和中立性,主要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零售税)、财产税、国际税制五个类别来构建。评价指标立足于具体税制,再根据各个税制的特点设置通用的子类别,又在各子类别下设二级指标,共计35个二级指标并对各指标设定打分规则,运用指标评级法和赋值法得出最终评价结果,在中国和OECD组织36个成员国之间做了一个相对排名。通过该评价体系进行评价和国际比较,得出了中国整体税制竞争力较强,但企业所得税制竞争力处于较为落后水平的结论。同时结合国际税收发展趋势和我国国情,提出以下几点政策建议:第一,增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扣除率,降低纳税人的遵从成本;第二,降低个税的最高边际税率,简并增值税税率、清理无效的税收优惠;第三,以“一带一路”倡议为契机,加强税收多边合作,逐渐趋向地域管辖权属地税制以消除重复征税,促进税收合作机制创新,增强税制竞争力,致力于建设更加公平、公正的现代化税收体系。
江金山[10](2020)在《论数字经济背景下征税权划分的冲突与对策》文中研究说明在人类社会进入数字经济时代前,世界各国以及OECD已经开始对电子商务模式下国际征税权划分问题给予了关注,囿于当时的互联网技术尚未迈入高速发展时期,且电子商务模式下的商业运作仍然以在市场所在国设立常设机构为主,因此传统国际税收规则仍然能够满足当时的征税需求。但是随着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无形化的商品可以通过互联网自由流通,高度数字化企业也通过互联网赚取了超额利润,传统常设机构规则在数字经济时代形同虚设,各国税务机关对数字化企业从本国赚取的超额利润无法找到有效的征税依据G20。进入新世纪20年代后,传统的电子商务时代已然飞速迈进数字经济时代,国际税收领域迫切需要创立一种新的联结度规则以满足当前对高度数字化企业行使征税权的局面。联合国经济与合作组织(以下简称“OECD”)一直致力于缓解市场所在国与居民国之间的矛盾,并于2014年在BEPS行动计划中将应对数字经济问题列为当前国际税收领域的第一项行动计划,并以20国集团峰会(以下简称“”)做背书,开展了一系列的研究工作。截止目前OECD已形成了一系列阶段性的工作成果,包括结合各国实践提出了“用户参与模式”、“营销型资产模式”、“显着经济存在模式”以及2019年底最新提出的糅合前述三种模式的“统一方法”提案。以上几种模式作为新近国际税法领域关于联结度规则最新发展将对整个国际税制产生历史性的影响,也将成为本文关注的重点。其不仅是对传统常设机构规则颠覆,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代表了新兴国家在征税权划分问题上的最新诉求。譬如,在我国对外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中,几乎无一例外地约定的OECD范本中的常设机构条款,这将使得那些高度数字化的巨型互联网公司可以在不用设立任何分支的机构的情况下从我国取得巨额利润,现在在新的国际税收秩序形成之后,此种局面将一去不复返。有鉴于此,本文认为,中国通过几十年的发展,尤其是近几年在数字经济领域的飞速发展,已经成为数字经济大国,不仅是对外进行数字服务输出,还是引进国外巨型互联网企业,都占有非常的体量。因此中国在数字经济时代如何做出及时应对,是如英法等国一样,率先推出针对数字经济的单边征税措施,亦或是围绕OECD的运行框架,主张通过全球性的努力形成一个多边共识,从而妥善解决数字经济问题,是当前亟需进行充分论证和解决的问题。本文认为,通过单边措施解决目前的问题并不值得提倡,一方面,如英国的数字服务税,其本身的理论基础尚存在巨大的争议,一些核心观点尚无法得到充分论证,譬如用户价值创造问题。此外通过单方面常设新的税种的做法对目前的国际税制并无益处,并且将很大程度上使目前的联结度规则产生混乱和复杂化。另一方面,数字服务税的征税对象基本被锁定在为数不多的几家美国互联网公司,其通过规则的制定巧妙的避开了国内的同类型数字化企业,这将有违税收中性原则。而通过OECD这个平台展开广泛的国际合作是目前最能接受的一个选择,这一点也被欧盟所接受和认可。
二、国际税制的改革趋势(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国际税制的改革趋势(论文提纲范文)
(1)新发展格局下中国国际税制竞争力的提升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际税收竞争与税制竞争力的理论构建 |
(一)国际税收竞争的产生基础与性质界分 |
1. 国际税收竞争产生的制度基础与经济基础 |
2. 国际税收竞争的性质界分 |
(二)税制竞争力的内涵界定与维度展开 |
1. 税制竞争力的内涵 |
2. 税制竞争力的维度展开 |
三、国际税收竞争背景下各国提升国际税制竞争力的经验借鉴 |
(一)从全球税制向有限属地税制的转型 |
(二)税收协定中消极所得预提税税率的法律协调 |
(三)支柱二规则出台背景下吸引外资税收优惠制度的调整 |
四、新发展格局下中国国际税制竞争力的现状及提升路径 |
(一)中国现行全球税制的局限性及改革路径 |
1. 中国现行全球税制的局限性分析 |
2. 推进中国从全球税制向有限属地税制转型的改革试点及完善建议 |
(二)中国税收协定中消极所得预提税法律协调的新发展及优化建议 |
1. 中国税收协定中消极所得预提税法律协调的新发展 |
2. 中国税收协定中消极所得条款的局限性及优化建议 |
(三)支柱二规则对中国税收优惠的挑战及应对之策 |
(2)跨国数字平台企业避税机制研究——兼论经合组织“双支柱”共识的意义(论文提纲范文)
一、跨国数字平台企业的利润创造与避税可能 |
(1)用户使用与数据功能。 |
(2)跨国数字平台企业的利润创造 |
(3)跨国数字平台企业的网络效果与边际成本 |
(4)成本投入、利润获取与分配 |
二、跨国数字平台企业的避税现象与危害 |
1. 跨国数字平台企业避税结构 |
2. 跨国数字平台企业避税的成因分析 |
3. 跨国数字平台企业避税的危害 |
三、经合组织“双支柱”方案合意的意义 |
1. 新的规则体系具有参与国家多、代表性强的特点,反映了国际社会对数字经济征税的共识,平衡了各参与方的利益。 |
2. 较好地平衡数字企业平台发展与合理分配利益的关系,有助于缓和跨国数字经济发展引发的分配不公问题。 |
3. 经合组织就国际税制达成的新共识,塑造了与数字经济相适应的新的国际税制框架,发展了新的数字征税理论。 |
四、结论 |
(3)走向国际化的中国税收:“入世”二十周年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入世与税收国际化 |
(一)学术研究的视角 |
(二)对外贸易税收收入的视角 |
二、入世二十年我国税收的国际化进程 |
(一)税收制度的国际化 |
(二)征管合作的国际化 |
三、入世二十年我国税收国际化的启示 |
(一)我国税收走向国际化是顺应经济全球化与我国对外开放的必然 |
(二)国际化让我国税收改革的影响延展至全球治理领域 |
(三)国际化让我国税收改革实现从“引进来”到“走出去”的转变 |
四、国际新环境下对我国税收改革国际化的展望 |
(一)坚持税收国际化方向,继续坚定维护本国税收权益 |
(二)提升税收国际化程度,助力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
(4)OECD支柱二方案:挑战与应对(论文提纲范文)
一、支柱二方案的机制设计与内在缺陷 |
(一)支柱二方案的机制设计 |
(二)支柱二方案的内在缺陷 |
二、支柱二方案对中国经济发展产生的负面影响 |
(一)影响中国“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形成 |
1. 对跨国公司向中国输入资本造成税收障碍 |
2. 对中国企业“一带一路”沿线投资造成税收障碍 |
(二)阻碍海南自贸港的国际税制改革 |
(三)减缓粤港澳大湾区一体化进程 |
三、中国应对支柱二方案的谈判建议 |
(一)推动达成更加包容、平衡、完善的支柱二最终共识方案 |
1. 建议设定15%~20%全球最低税区间 |
2. 建议明确STTR相较于UTPR的优先适用顺序 |
3. 建议以名义税率代替实际税率以执行支柱二方案 |
(二)积极提出维护中国经济利益的应对方案 |
1. 建议全面系统审视国内税收优惠政策,作好修改和调整的准备 |
2. 建议设立相互匹配式的排除适用机制,保留预提税优惠和税收饶让条款 |
3. 建议继续坚持海南自贸港的参股豁免制度,主张支柱二“参股豁免例外条款” |
四、结语 |
(5)税制竞争力对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实际影响——基于OECD国家的证据(论文提纲范文)
一、文献综述 |
二、税制竞争力评价体系的基本构建 |
三、税制竞争力对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影响的实证分析 |
(一)数据、变量与模型 |
1、模型构建。 |
2、变量说明 |
3、样本选择。 |
(二)实证分析 |
1、回归结果。 |
2、稳健性检验。 |
四、基本结论与政策建议 |
(一)主要结论 |
(二)政策建议 |
(6)2020年国际税收研究综述(论文提纲范文)
一、经济数字化与国际税收治理 |
(一)数字经济发展与国际税收规则挑战 |
(二)数字服务税的国际经验比较 |
(三)数字经济下的国际税收规则构建 |
(四)经济数字化与我国国际税收策略 |
(五)研究评述与展望 |
二、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 |
(一)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的证据与机制 |
(二)反税基侵蚀方案设计 |
(三)研究评述与展望 |
三、跨境税收合作 |
(一)涉税信息交换与跨境税收争议解决 |
(二)“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 |
(三)《多边公约》与税收确定性 |
(四)研究评述与展望 |
四、国际税制改革趋势 |
(一)国际税制改革研究梳理 |
(二)研究评述与展望 |
(7)新型服务贸易壁垒:“数字税”的风险、反思与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一、背景及问题 |
二、三种临时措施的制度逻辑 |
(一)全新的税收联结规则 |
(二)针对数字交易的预提税 |
(三)“数字税” |
三、“数字税”的可能风险:法国的镜鉴 |
(一)“数字税”制度的两大不足 |
(二)“数字税”可被用于保护数字产业 |
(三)法国“数字税”构成事实上的税收歧视 |
四、作为新型服务贸易壁垒的“数字税” |
(一)《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可适用性分析 |
(二)违反国民待遇原则 |
(三)无法适用一般性例外规定 |
五、“数字税”对中国的启示 |
(一)开征“数字税”需要国际合作 |
(二)应对“数字税”的中国方案 |
1.国际层面:区域合作中推动税制协商。 |
2.国内层面: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培育数字型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
(8)英法两国数字服务税制度研究及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四、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概念界定 |
一、数字服务与数字经济 |
二、数字服务税 |
第二节 数字服务税的理论依据分析 |
一、税收公平理论——传统模式与在线模式的公平竞争 |
二、公共产品理论——为政府有效提供公共服务做出贡献 |
三、税收管辖权理论——合理分配来源国与居民国税收权益 |
第二章 我国税制在数字经济层面的现状及政策梳理 |
第一节 我国数字经济的发展现状 |
一、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规模及态势 |
二、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呈现的特征 |
第二节 我国针对数字经济层面的税收征管政策梳理 |
一、间接税层面 |
二、直接税层面 |
三、其他法律层面 |
第三节 我国现行税制在应对数字经济发展层面的局限 |
一、部分增值税优惠规则给予税收筹划便利 |
二、所得税征管方面的旧规则面临挑战 |
三、涉税信息收集和监管面临挑战 |
四、缺乏针对性的税收政策法规 |
第三章 英法两国数字服务税制度介绍及效应分析 |
第一节 英法两国数字服务税的开征背景 |
一、直面困难——应对数字经济税收问题之难 |
二、追求公平——解企业间税负不公问题 |
三、避免垄断——推动数字经济可持续性发展 |
四、财政之压——亟需解决财政压力问题 |
五、配套组合——配合原有政策重拳出击 |
第二节 英法两国数字服务税制情况介绍 |
一、英法两国数字服务税开征历程 |
二、英法两国数字服务税税制要素对比分析 |
第三节 英法两国数字服务税的影响效应分析 |
一、对国家税收收入的影响 |
二、对征纳双方的税收负担的影响 |
三、对国际税收秩序的影响 |
四、对国际数字经济发展的影响 |
五、对税收—贸易争端的影响 |
第四章 数字服务税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及相关启示 |
第一节 英法两国数字服务税在我国开征的可行性分析 |
一、征税目标的一致性 |
二、征税对象的可行性 |
三、征税范围的可行性 |
四、征管技术的可行性 |
五、征收时效的可行性 |
第二节 数字服务税制度的开征经验启示 |
一、明确数字服务税的职能作用 |
二、立足国情充分评估税负的合理程度 |
三、与现行税制的兼容性及与税制改革目标的衔接 |
四、注重国际层面税收方案的协调统一 |
五、密切关注国际税制改革动向 |
第三节 数字服务税对我国应对数字经济税收问题的相关启示 |
一、总体完善思路 |
二、短期方案思考 |
三、长期方案遐想 |
第五章 结论与展望 |
第一节 相关结论 |
第二节 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本人在读期间完成的研究成果 |
(9)全球减税背景下我国税制竞争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述评 |
四、研究方法 |
五、可能的创新点与不足 |
六、研究思路与结构 |
第一章 减税与税制竞争力理论研究 |
第一节 减税与税制竞争力 |
一、减税与税收竞争 |
二、减税促进经济复苏 |
三、减税促进创新活力 |
第二节 税制竞争力理论 |
一、税制竞争力的含义 |
二、税制竞争力与经济增长 |
第三节 税制竞争力的度量方法 |
一、税收负担 |
二、边际有效税率 |
三、税务营商环境排名 |
四、税制竞争力指数 |
第二章 税制竞争力的评价指标体系 |
第一节 评价体系的构建 |
一、选择评价对象 |
二、选择评价指标 |
第二节 评价体系的评价指标 |
一、企业所得税制 |
二、个人所得税制 |
三、增值税(零售税)制 |
四、财产税制 |
五、国际税制 |
第三节 评价体系的评价方法 |
一、评价体系说明 |
二、各类别的赋值及计算 |
第三章 税制竞争力评价结果及分析 |
第一节 中国税制竞争力的评价结果 |
一、总体税制竞争力评价结果 |
二、企业所得税评价结果 |
三、其他税制竞争力评价结果 |
第二节 税制竞争力结果分析 |
一、综合分析 |
二、企业所得税制竞争力分析 |
三、其他税制竞争力分析 |
第四章 提升我国税制竞争力的政策建议 |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政策建议 |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 |
第三节 加强税务合作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研究成果 |
(10)论数字经济背景下征税权划分的冲突与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数字经济对传统征税权划分规则的挑战 |
第一节 数字经济商业模式概述 |
一、搜索引擎 |
二、社交媒体 |
三、在线中介平台 |
四、线上内容提供商 |
五、电子零售商 |
六、数字软件或硬件 |
第二节 数字经济对传统征税权划分标准的挑战 |
一、对常设机构原则的挑战 |
二、对税基认定的挑战 |
三、对独立交易原则的挑战 |
第二章 数字经济下征税权划分理论的新进展 |
第一节 用户参与模式 |
一、用户参与的认定 |
二、用户参与所带来的数据价值分析 |
三、传统货物交易中的商品互易行为在数字化交易中的体现 |
四、价值创造地的确定 |
五、利润归属方法 |
第二节 显着经济存在模式 |
一、“显着经济存在”关联度考量因素 |
二、利润归属方法 |
三、“显着经济存在”提案的问题分析 |
第三节 营销型无形资产模式 |
一、针对营销型无形资产征税的理论依据 |
二、营销型无形资产提案的征税逻辑及分配主张 |
三、利润归属方法 |
四、营销型无形资产提案的问题分析 |
第三章 有关国家及国际组织对于数字经济下征税权划分的立法和实践分析 |
第一节 有关国家相关立法和实践分析 |
一、英国 |
二、法国 |
三、印度 |
第二节 有关国际组织的的立法和实践分析 |
一、欧盟的立法和实践分析 |
二、OECD的立法和实践分析 |
第四章 中国应对数字经济背景下征税权划分冲突的现状与策略分析 |
第一节 中国应对数字经济背景下征税权划分冲突的现状 |
一、中国数字经济环境 |
二、中国应对数字经济的税收规则现状 |
第二节 中国应对数字经济背景下征税权划分冲突的应对策略分析 |
一、对常设机构条款进行修改的可行性分析 |
二、引入预提税方案以应对税基认定挑战的可行性 |
三、在OECD框架下进行国际合作的应对策略分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国际税制的改革趋势(论文参考文献)
- [1]新发展格局下中国国际税制竞争力的提升路径[J]. 陈镜先. 法学, 2022(02)
- [2]跨国数字平台企业避税机制研究——兼论经合组织“双支柱”共识的意义[J]. 许恒瑞. 电子知识产权, 2021(12)
- [3]走向国际化的中国税收:“入世”二十周年的视角[J]. 罗秦,曾帅. 税务研究, 2021(11)
- [4]OECD支柱二方案:挑战与应对[J]. 崔晓静,刘渊. 国际税收, 2021(09)
- [5]税制竞争力对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实际影响——基于OECD国家的证据[J]. 付梦媛,席琼,薛钢. 财政监督, 2021(10)
- [6]2020年国际税收研究综述[J]. 何杨,王路. 税务研究, 2021(03)
- [7]新型服务贸易壁垒:“数字税”的风险、反思与启示[J]. 茅孝军. 国际经贸探索, 2020(07)
- [8]英法两国数字服务税制度研究及启示[D]. 赵珂艺. 云南财经大学, 2020(07)
- [9]全球减税背景下我国税制竞争力研究[D]. 付梦媛.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10]论数字经济背景下征税权划分的冲突与对策[D]. 江金山.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