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关系变化影响夫妻关系(论文文献综述)
姚桐[1](2021)在《论夫妻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及其法律约束力》文中研究指明依据我国《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双方可以约定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此即“约定分别所有”之基本含义。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是指,男女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而是以口头或默示形式进行约定,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持续、稳定地以实际行为对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各自所有、独立管理和处分。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是狭义、绝对、约定的夫妻分别所有财产关系,是有实无名的约定分别财产制。通过访谈和案例研究发现,我国民众多数以口头或默示形式约定财产分别所有。如果仅因欠缺书面形式就一律否定当事人分别所有的财产关系,不仅与当事人实际财产关系状态严重不符,而且违背了当事人自主选择财产关系的自由意志,甚至危及个人合法财产权益。更严峻地是,对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认定为共同共有可能导致机会主义行为,从而加剧夫妻矛盾、扭曲人的价值观。故应对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法律约束力问题予以深切关照。认定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法律约束力在现实层面、价值层面和规范层面都可获得正当性依据。就现实层面而言,生产力发展使个人财富积累增多;女性地位提升导致男女日趋平等;丁克、再婚等多元婚姻形态弱化了男女双方合作程度;独生子女政策强化代际关系的同时对夫妻关系造成冲击。其结果是,无论感情牢固与否,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都开始实行财产分别所有。就价值层面而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法律约束力提供了价值泉源和检测标尺。对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赋予法律效力,符合自由价值、和谐与友善价值以及公平价值。就法律规范层面而言,首先,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存在相关规范上的漏洞,依其性质可以经由《民法典》合同编第464条转介,在合同编“找法”。其次,对《民法典》合同编第490条的参照适用为其法律约束力认定提供了具体法律依据。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包括如何认定双方达成财产分别合意的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就一般规则而言,夫妻双方均无共同共有的意思表示是认定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先决条件;当事人财产分别的客观行为是其必要条件。就特别规则而言,再婚、一方个人债务清偿不能和特殊婚姻状态下的典型财产分别行为有其特定的认定条件和举证责任分配。在承认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基础上,其对内效力包括以下几方面:个人财产方面,以财产分别发生的时间为界确定个人财产范围。个人无偿处分较大数额的财产应受到必要的限制。共同财产方面,财产分别发生前的共同财产一般遵循法定夫妻财产制规则,没有必要的可先不予分割,以节省司法成本;确有分割必要的,以均分为原则,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离婚财产规则为例外。财产分别发生后,双方可以约定按份共有。离婚补偿方面,在对具体补偿标准提出量化计算公式的基础上,结合婚姻类型化,对不同类型婚姻适用不同的比例系数,以发挥不同夫妻财产制的信号功能。同时,将过错、彩礼、经济能力作为自由裁量因素,防止公式的僵化适用。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对外效力主要包括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夫妻一方多个债务的清偿顺序。首先,为了尊重选择财产分别的当事人之意愿,约定分别所有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应当排除《民法典》第1064条但书条款的适用,以日常家事范围作为法定共同债务的唯一标准。其次,约定分别所有的,夫妻一方可能对另一方和第三人同时产生多个债务。鉴于债务清偿顺序直接影响到交易安全和家庭稳定的平衡保护,故在对债务类型进行梳理的前提下,借鉴运用破产法和继承法清偿顺序原理,确定债务清偿顺序,以实现生存价值优先、平等保护配偶和第三人、防止关联交易等目标。
房宣岐[2](2021)在《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理论逻辑》文中指出我国实施夫妻法定财产制度与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并行的夫妻财产制度,理论和实践中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存在诸多争议。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是我国重要的财产制度,指男女双方以订立财产契约的形式对婚前的个人财产、婚后的个人财产以及共同财产进行约定,约定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是在社会生产力提高、女性地位上升、人民意识觉醒、平等观念传播等社会、经济、伦理、法律背景之下产生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法律地位上应当优于夫妻法定财产制度或者至少等同于夫妻法定财产制度。因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有利于对婚姻家庭中的法律父爱主义进行限制,且家庭财产总量的不断上升、中国向橄榄型社会的不断进发以及家庭结构变化所造成的财产混同共同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独立存在提供了经济条件。此外,离婚率不断上升所导致的诉讼增加以及个人破产制度对夫妻财产制度所提出的新挑战,都要求我们更加重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以更好地应对现实问题。我国所建立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有其独立的价值诉求。首先,它追求平等价值,通过“个性化定制”、保护弱者及完善财产权多种保护方式来追求实质平等;其次,它维护婚姻自由价值,以契约的形式维护自由,并保障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的实现;再次,它促进家庭和谐价值的实现,通过明确财产归属、适应社会经济变化、防止夫妻双方社会价值差距过大等方式减少家庭矛盾和纠纷,避免家庭不睦的产生,促进家庭和谐;最后,它保障社会秩序价值的实现,一方面能够对保护交易安全产生积极作用,另一方面能够帮助实现离婚的平稳过渡,进而保障社会秩序。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规则设计过于简单且与其他制度规范存在竞合或矛盾,因而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我们应当通过明确财产契约的订立时间与生效时间,建立完善的公示制度并完善家务补偿制度,以促进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自身的完善。此外,还应当结合物权法的规则,对夫妻财产契约下的物权变动进行再观察,以厘清规则之间的适用关系。家庭是社会重要的组成部分,既关系着社会的和谐与秩序又承载着夫妻双方的平等与自由。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作为调整家庭财产关系的重要财产制度,其重要性不断提高。因此本文从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产生条件、法律定位、价值诉求入手,理解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现状与法律定位,并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实践中的问题进行分析从而提供解决思路,以期构建一个更加完善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张小余[3](2021)在《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与保护》文中研究表明生育利益不仅影响个人的生活、家庭的稳定,同时也影响国家的建设、社会的秩序,因此,为防止他人对生育利益的不当干预,应以法律的手段予以保障和救济。从我国已有法律体系来看,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明显弱于公法保护,不仅规范的数量较少,规定的内容也较为概括。而私法领域的生育利益案件涉及领域较广、发生数量较多、案件情节较复杂,对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疏漏,不仅降低了司法审判效率,也无法全面保护生育主体受损的生育利益。由此,从私法层面完善对生育利益的规制十分必要。生育利益的私法完善方向,应立足我国司法实践现状予以明确。通过分析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个人与组织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在参考国际文件和其他国家生育利益私法保护方式以及我国生育利益私法保护观念的基础上,针对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生育利益案件所反映的裁判问题,可更好地明确我国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路径选择。加强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既要由法律肯定生育权的民法地位,细化生育权的权利内涵,还应综合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其他规范,对个别类型化生育利益案件的特殊性予以特殊规制,进行及时、专业的调整。从而实现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以法律规范的补足促进实践问题的解决。完善生育利益私法保护规范,不仅有益于丰富生育利益私法保护体系,实现不同规范的协调统一,而且也能为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活动提供更为充分的裁判依据,增强司法裁判效能,更好地保障生育主体的生育利益。
王妍竹[4](2021)在《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夫妻财产制度在现实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传统的法定财产制度已经不足以适应日趋多变的现实生活以及夫妻多变化的现实需求,而现行《民法典》延续原《婚姻法》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其不仅规定了约定财产制的适用上优先于法定财产制,且通过列举式的方式提供了夫妻可以选择的财产类型,充分尊重了双方当事人的意志自由,亦彰显了约定自由的原则。然而,由于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出现较晚,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仍有些问题尚需明确,仍需要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学者加以研究和探讨。本文分为五个部分对我国现行夫妻约定财产制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使我们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有个初步的了解,为下文的分析奠定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性质、特征、立法意义等进行概述,并梳理、总结当前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于该制度的争议及学术观点;第三部分以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现状与不足为切入点,着重从生效要件、物权变动的效力、约定类型的模式及约定的公示和变更撤销制度等方面进行论述,提出了夫妻财产约定能否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的问题;第四部分通过比对典型国家的立法,梳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国外的历史沿革,分析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不足之处,并对国外的先进经验进行借鉴,为下文的完善部分做一个铺垫;最后一部分从夫妻财产约定的成立条件、明确物权变动的效力、设立财产约定的类型及设立财产约定的变更撤销程序等方面进行着手,提出了完善夫妻财产约定的若干建议。通过笔者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若干思考,希望能为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完善提供些许建议,进而促进实践中疑难问题的解决,为法治事业的建设增添自己的微薄之力。
史根芽[5](2021)在《乳腺癌患者及其配偶二元应对水平、创伤后成长与亲密关系的纵向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目的1.探讨乳腺癌患者及其配偶不同测评时间点二元应对水平、创伤后成长与亲密关系的动态变化;2.分析乳腺癌患者及其配偶不同测评时间点二元应对水平、创伤后成长与亲密关系的相关关系。方法采用便利抽样法,选取2019年11月—2020年11月在大连市某三级甲等医院乳腺外科接受手术治疗且后续需要进行化疗的乳腺癌患者与配偶作为研究对象。使用一般资料调查表、Locke-Wallace婚姻调适量表(Marriage Adjustment Test,MAT)、中文版二元应对问卷(Chinese Version of Dyadic Coping Inventory,CDCI)、创伤后成长评定量表(Post-traumatic Growth Inventory,PTGI)对乳腺癌患者及其配偶进行问卷调查。测评时间点为入院当天(T1)、术后第三天(T2)、首次化疗入院当天(T3)、第四次化疗结束时(T4)。入院当天(T1)向夫妻双方介绍医院及科室环境,主治医生及责任护士,以缓解患者刚入院时的紧张情绪。之后向其介绍本研究的目的及意义,取得研究对象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后,由研究者发放问卷至其手中,并在统一指导语下分别独立填写调查问卷,对不理解的条目可由研究者加以解释后填写。与研究对象交换联系方式,如:电话号码或微信号,以便日后进行沟通交流。随后于T2、T3、T4时均与夫妻双方保持沟通,为患者及其配偶进行相关健康宣教和答疑解惑后发放问卷进行调查。建立Excel表及时整理录入数据。应用SPSS19.0对数据进行描述性分析、重复测量方差分析、Pearson相关分析、多元逐步线性回归分析。结果1乳腺癌患者及其配偶二元应对及其各维度的动态变化情况T1:乳腺癌患者二元应对总分为(122.83±15.16)分;T2:二元应对总分为(130.91±20.55)分;T3:二元应对总分为(124.31±14.23)分;T4:二元应对总分为(122.71±14.47)分。T1:配偶二元应对总分为(123.90±16.84)分;T2:二元应对总分为(128.40±18.98)分;T3:二元应对总分为(124.91±13.70)分;T4:二元应对总分为(124.09±12.16)分。重复测量方差分析结果显示,不同测评时间点乳腺癌患者二元应对总分,支持应对、授权应对、共同应对以及配偶支持应对、配偶共同应对变化有统计学意义(P<0.05)。不同家庭人均月收入的患者其二元应对总分变化在时间与组别交互效应上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2乳腺癌患者及其配偶创伤后成长的动态变化情况乳腺癌患者不同测评时间点创伤后成长得分为T1:(51.60±14.10)分,T2:(57.36±12.73)分,T3:(57.19±9.43)分,T4:(60.07±9.35)分;配偶不同测评时间点创伤后成长得分为T1:(49.14±14.53)分,T2:(55.40±22.14),T3:(50.74±11.85)分;T4:(53.07±11.44)分。重复测量方差分析结果显示,不同测评时间点乳腺癌患者创伤后成长总分及其各维度变化均具有统计学意义(P<0.0 5),配偶仅新的可能性、人生感悟变化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不同家庭人均月收入的配偶其创伤后成长总分变化在时间与组别交互效应上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3乳腺癌患者及其配偶亲密关系的动态变化情况乳腺癌患者不同测评时间点的亲密关系得分为T1:(115.62±18.79)分,T2:(122.78±22.34)分,T3:(129.00±19.66)分,T4:(127.50±23.48)分;乳腺癌患者配偶不同时间点的亲密关系得分为T1:(118.29±16.32)分,T2:(122.86±16.89)分,T3:(128.93±14.63)分,T4:(122.02±16.02)分,均呈先上升后下降趋势,且双方各阶段亲密关系的变化均具有统计学意义(P<0.001)。4乳腺癌患者及其配偶二元应对、创伤后成长与亲密关系的相关性分析不同测评时间点Pearson相关性分析结果显示,T1:入院当天乳腺癌患者亲密关系与夫妻双方二元应对、自身创伤后成长呈显着正相关关系(P<0.05);配偶亲密关系与其自身二元应对呈显着正相关关系(P<0.05),与自身创伤后成长呈显着负相关关系(P<0.05)。T2:患者亲密关系与自身二元应对、配偶亲密关系呈显着正相关关系(P<0.01),与自身创伤后成长呈显着负相关关系(P<0.05);配偶亲密关系与患者创伤后成长呈显着负相关关系(P<0.05),与自身二元应对呈显着正相关关系(P<0.01)。T3:患者亲密关系与其自身创伤后成长、配偶二元应对、配偶亲密关系均呈显着正相关关系(P<0.05);配偶亲密关系与夫妻双方二元应对、配偶创伤后成长(P<0.05)呈显着正相关关系。T4:患者亲密关系与夫妻双方二元应对、双方创伤后成长、与配偶亲密关系呈显着正相关(P<0.05);配偶亲密关系与夫妻双方二元应对、自身创伤后成长呈显着正相关(P<0.05)。5乳腺癌患者及其配偶二元应对、创伤后成长对亲密关系的预测作用乳腺癌患者自身与他人关系、个人力量、人生感悟、消极应对、共同应对以及配偶共同应对对患者亲密关系存在一定正向预测作用(P<0.05),自身新的可能性对患者亲密关系存在一定负向预测作用(P<0.05);配偶自身消极应对、共同应对、个人力量以及患者与他人关系、消极应对和支持应对对配偶亲密关系具有一定正向预测作用(P<0.05),配偶人生感悟和患者个人力量对配偶亲密关系具有一定负向作用(P<0.05)。结论1乳腺癌患者不同测评时间点二元应对水平、创伤后成长呈动态变化,而配偶则趋于稳定;此外,夫妻双方亲密关系呈明显动态变化,医护人员应根据不同测评时间点乳腺癌患者及其配偶二元应对、创伤后成长、亲密关系变化特点,及时给予针对性干预措施;2不同测评时间点乳腺癌患者与配偶二元应对、创伤后成长与亲密关系呈显着正/负相关,且患者与配偶二元应对、创伤后成长与亲密关系彼此相关;3乳腺癌患者及其配偶二元应对、创伤后成长及其各变量能够相互正向或负向预测夫妻双方亲密关系,故建议医护人员应将夫妻看作一个整体进而实施干预。
彭露[6](2021)在《全职妈妈婚姻幸福感提升的正念干预研究》文中提出经济以及家庭育儿观念的转变使得全职妈妈比例越来越高,以往研究发现,全职妈妈面临诸多困境,其中婚姻问题由于受个体性、关系性以及制度性因素的影响,成为困扰该群体的一个重要问题。不幸福的婚姻给全职妈妈的身心健康带来隐患,同时,夫妻婚姻是否幸福一定程度对婚姻稳定性以及家庭和谐、子女成长都具有重要影响。研究以J县18位全职妈妈为研究对象开展干预研究。通过文献分析以及访谈发现,全职妈妈婚姻幸福感受自我情绪调节、自我接纳、对伴侣的接纳和共情等因素影响,针对这些影响因素,研究采取正念疗法进行干预,将自我情绪调节能力、自我接纳能力、对伴侣的接纳和共情力作为中介变量,婚姻幸福感作为结果变量。运用准实验设计的方法将研究对象分为干预组和对照组,对干预组进行小组干预,对照组不作任何干预,并进行量表的前后测。在明确全职妈妈婚姻幸福感问题理论及其干预因果逻辑的基础上,设计开发干预手册,并开展干预实践。通过介入全职妈妈对自我以及对伴侣的认知,提升自我情绪调节能力、自我接纳能力,增加对伴侣的接纳和共情,进而提升婚姻幸福感。在完成干预实践后,探讨该干预的成效。经过5次小组干预,结果显示:干预组的婚姻主观感受变量前后测得分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而对照组前后测变化不大,不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其中干预组的中介变量,即自我情绪调节能力、自我接纳能力以及共情能力均得到提升,由此可见,自我认知的改变以及对伴侣接纳和共情的增加对婚姻幸福感产生了积极作用。研究结果表明正念取向下的小组干预可提高全职妈妈的自我情绪调节、自我接纳以及共情能力,从而提升婚姻幸福感。最后,研究认为正念疗法的干预视角运用于小组中对于全职妈妈婚姻幸福感的提升具有可行性和有效性,其中夫妻系统的共同参与对于成效的体现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开展干预实践时,也要注意对正念的内涵加以解释,避免造成文化冲突。
杨陶[7](2020)在《夫妻财产契约制度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夫妻财产契约是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理念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具体体现,是婚姻契约理论的必然逻辑。夫妻财产契约制度对满足不同家庭的需要,促进和谐家庭关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比较法上,两大法系在婚姻家庭法中都有关于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立法规定,并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一些经典案例。夫妻财产契约制度涉及到社会利益、家庭利益、个人利益等诸多利益的平衡,然而对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的过度推崇,使得这一制度在立法和司法适用中出现了利益失衡。当前,随着经济快速发展、财富增加、跨国婚姻增多,夫妻财产契约制度亟待完善。同时,我国民法典正式通过,其所彰显的时代精神和科学体系,使得夫妻财产契约制度获得了新的解释空间。因此,从比较法的角度对其深入而系统的研究十分必要。夫妻财产契约的内涵和性质是系统研究它的基础。夫妻财产契约的内涵十分丰富,两大法系的立法和理论对其规定及理解不尽相同。大陆法系通常认为,夫妻财产契约的目的为变更夫妻法定财产制度。英美法系通常认为,夫妻财产契约为婚姻协议的一种,包含的内容更为广泛。在对两者及其关系全面比较的基础上,得出夫妻财产契约的概念,即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缔结的确定婚前财产归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关系及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问题的契约。夫妻财产契约的性质为身份财产契约,缔结契约不能妨碍夫妻财产制度所承载的扶养家庭、维护婚姻共同体利益、保护婚姻中弱者利益等功能的实现。夫妻财产契约被法定化后,形成的一系列制度即为夫妻财产契约制度。两大法系均接受婚姻契约理论,立法上均规定了夫妻财产契约制度。但婚姻关系十分复杂,它的身份性、合伙性和伦理性对契约性起到一定的限制和约束。此外,两大法系的夫妻财产契约制度均以鼓励缔结契约、注重两性实质平等、平衡个人利益与家庭利益、保护弱者利益和保障交易安全为价值取向。鉴于此,两大法系在构建夫妻财产契约制度时,均对它的有效要件规则、法律效力规则及法律适用规则作出了不同于一般商事契约的规定。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有效要件规则设计上,两大法系既有共性又存有差异。形式要件方面,两大法系均要求夫妻财产契约符合特殊的形式要件。大陆法系通常要求公证,英美法系通常要求律师参与或起草。两大法系所采的具体方式虽不同,但功能等值,都旨在确保每一方当事人理解契约的法律后果,确保双方当事人的签署是自愿的。实质要件方面,两大法系均对夫妻财产契约的实质要件予以规定。一是缔约主体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特定的身份。二是意思表示须真实,大陆法系一般通过公证形式确保意思表示真实,英美法系一般通过效力审查防止使用不正当讨价还价策略缔结契约或通过律师参与确保当事人理解契约的法律后果。三是缔约内容须合法,两大法系均允许当事人就财产的归属、管理、处分和分割等事项进行约定;均要求缔约内容不得违反夫妻的一般权利和义务规则,不得免除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和损害子女的受抚养权等;均认为人身性质的婚姻义务不具可执行性,拒绝执行夫妻财产契约中的“忠诚条款”。夫妻财产契约生效后,契约规定的内容即调整夫妻财产关系,产生对内、对外效力。就对内效力而言,基于夫妻财产契约的身份财产契约属性,各国均认为契约生效后即可直接产生物权变动效力。就对外效力而言,夫妻财产契约须进行公示,方可对抗第三人。同时,基于当事人有限的认知能力及维护公共政策的需要,两大法系均对契约进行效力审查。大陆法系法院通常依据公序良俗原则进行审查,英美法系法院通常审查执行契约的结果是否显示公平。两大法系的审查方法虽有差异,但审查标准存有共性:都视夫妻财产契约为夫妻财产关系的独立方面;都考虑签订契约时的情况是否发生改变;都认为契约免除补偿由婚姻引起的不利益或履行契约导致一方当事人极度贫困时,法院可撤销或修改契约。此外,两大法系均允许当事人变更或撤销夫妻财产契约,但为防止当事人通过变更或撤销夫妻财产契约损害婚姻当事人或第三人的利益,通常都要求变更或撤销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夫妻财产契约制度在实体法上已经得到两大法系的认可,相应的冲突法上也允许当事人依据意思自治原则选择夫妻财产契约准据法。但基于夫妻财产契约兼具身份属性,两大法系都采有限意思自治原则,即只允许当事人依法律规定的方式,在法律规定的时间、范围内选择准据法。若当事人没有合意选择准据法时,鉴于夫妻财产关系具有身份属性,两大法系通常都要求适用属人法。但两大法系在属人法连结点的选择上存有争议,大陆法系以国籍为连结点,英美法系以婚姻住所为连结点。两大法系还存在可变更原则和不可变更原则、同一制和区别制的理论争议。但也体现趋同化趋势,如以共同住所和共同国籍为属人法连结点,夫妻财产契约适用缔约时的属人法等。此外,两大法系都考虑到不动产的特殊性,对夫妻财产契约中涉及的不动产,要么明确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只允许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要么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不动产所在地法。通过对两大法系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比较研究,得出以下主要认知:若一国对夫妻财产契约形式要件规定地较为严苛,那么其效力审查要求则较为宽松,反之亦然。大陆法重形式,英美法重效力审查。近几年两大法系表现出融合趋势,大陆法从重形式到偏向实质,英美法从重实质到强调形式。但两者目的相同,都试图在契约自由和契约正义、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之间寻获平衡,且更注重追求契约正义。这一趋势与我国《民法典》中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立法价值取向殊途同归,即兼顾家庭利益和个人利益。且我国在立法理念上有所超越,更重视家庭的功能和价值,更注重家庭和谐,这符合我国婚姻家庭实际。基于此,应在考虑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实际情况和传承优秀家庭文化的前提下,选择性地借鉴国外成熟立法和完备的效力审查制度,实现我国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现代化。一是充分考虑夫妻财产法定制度所承载的扶养家庭、维护婚姻共同体利益、保护弱者利益等功能的实现,将夫妻财产契约定性为身份财产契约,并进一步限制当事人的契约自由。二是遵循《民法典》的逻辑体系,适用法律行为制度规范夫妻财产契约有效要件。三是结合我国婚姻家庭实际,借鉴国外完备的效力审查制度,适用公序良俗原则规制夫妻财产契约效力。四是注意《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民法典》总则编之外的独立与自洽,慎重直接适用一般财产法规则于夫妻财产关系。五是结合我国家庭实际情况,适时引入公证形式,增设夫妻财产知情权。六是与实体法相呼应,在充分考虑夫妻财产契约的身份财产契约属性,维护交易安全的背景下,进一步完善《法律适用法》中的有限意思自治原则和属人法原则,补全夫妻之间的准据法对第三人效力的规定。
张琪[8](2020)在《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文中认为在调整私生活身份关系的家事审判活动中,离婚案件作为审判机关依夫妻一方之申请对夫妻间身份关系的重新调整,不可避免地带来主体间情感与伦理的双重震动。涉家暴离婚案件因其具有的暴力侵害的风险性以及与之关联的损害赔偿与子女抚养的特殊性,使得其与其他类型的离婚诉讼案件相比呈现出更为复杂的样态。司法实践显示,无论是家庭暴力的实施对象还是因其产生的离婚诉讼都显现出典型的性别权力烙印,女性作为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受害者,其经验在司法裁判中面临着被忽视的现状。而在传统社会学以及法学的研究中,基于理论的性别盲点,往往不能很好地解释家庭暴力的实质并为保护受暴女性免于暴力、实现女性人权发展提供相应的理论支持。基于理论与实践的双重需要,女性主义的分析可以提供一种理论与方法的独特视角,发现受暴女性所面临的司法困境,分析司法困境产生原因并提供解决与完善的途径。无论是联合国于1967年通过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还是之后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宣言》,以及1995年在北京举办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都明确将家庭暴力问题列为女性保护的重点问题。除此之外,现行的《婚姻法》,还有即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以及《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都从立法角度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规制,通过预防制止家庭暴力以及确立保障离婚自由的立法价值取向,为已婚受暴女性提供了司法救济的援引。但在司法实践中,受暴女性常常会面临这样的问题,即司法裁判与女性对自身经验的理解犹如两条平行线缺乏交集,对于作为婚姻无过错方的受暴女性,其在实践中往往基于多种原因不能通过离婚诉讼获得人身安全保障以及经济救济。家庭暴力认定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一重司法困境。家庭暴力类型化的立法规制并不能概括受暴女性的实际经历,司法实践中所呈现出的复杂多样的女性受暴经验往往超越了法律规范对于女性经验的理解,这就造成了事实、理论、制度与实践之间的转化难题。法官对于家庭暴力的理解通常涉及到对家庭暴力类型、特征、程度、发生时限等多种因素的考察,当法官欠缺对家庭暴力以及受暴女性经验的理解时,则会造成对家庭暴力事实僵化的认定模式,在实践中以形式要件取代实质要件,造成明显的司法正义失衡。而法官对于证明标准高度“刑事证据化”的倾向,对家庭暴力证据的认定标准的个体化差异等等,都导致受暴女性举证责任畸重。除此之外,受害者往往面临着基于待证家庭暴力行为特征、受害者自身意愿、客观原因的取证不能、专业法律资源的运用限制等原因造成的取证困难。因此案件事实特殊性、法官执业能力水平、受害人举证限制是造成家庭暴力认定难的主要原因。离婚诉求实现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二重司法困境。受暴女性往往面临这样的疑问,即认定了家庭暴力事实是否意味着可以获得离婚判决呢?该问题实质在于,家庭暴力是否构成法官认定双方感情破裂的充分条件,其直接关系到受暴女性诉求能否实现。实践中,从司法说理的逻辑分析中可以看出,部分案件中的法官对夫妻感情破裂的说理模式不仅存在着自相矛盾的情况,也违背了常人的情感认知。受暴女性在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离婚诉求实现难,向当前的司法实践提出了两个重要问题:一是什么证据才能被认定感情破裂的证据,这种对证据的要求是否具有可实现性,是否变相加重了原告的举证责任,是否变相证明只有双方均同意离婚才能确实证明双方感情破裂;二是面对家庭暴力认定在司法确认阶段的消减现状,司法机关当如何落实在《反家庭暴力法》中所规定的相应保护义务。权益保障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三重司法困境。司法裁判属于对家庭暴力的事后救济手段,除却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合乎情、理、法的司法反馈外,还要充分考虑判决后一系列的伦理关系与社会关系的重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虽然为保障受暴女性的人身安全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实践中也存在着措施僵化导致的保护方式受限等情况。除却人身安全保障受限之外,受暴女性往往面临经济上的不利地位而未能通过判决予以弥补,部分裁判中所呈现的对施暴者不能“罚当其过”,不能充分体现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受暴女性却往往因养育子女等照顾义务而限制了自身发展。面对受暴女性在司法实践中所呈现出的困境,以及裁判者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所呈现的性别意识形态,传统社会学以及法学研究在提供相应解释时存在着理论的局限性。面对这种局限,女性主义不仅作为一种理论更是一种方法可以丰富和补充对受暴女性的家庭研究。女性主义提供了一种性别的视角还原了受暴女性的真实生活经历,指出性别不只是一个可以忽略或控制的变量,而是一种至关重要的社会关系,通过反思女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平等、正义和幸福等议题,指出女性的性别规范负担以及其遭受家庭暴力的可能性往往并不会随着女性的经济地位提高而得到彻底改变。通过女性主义理论,我们可以发现女性主义对父权制的批判,解释了家庭暴力的本质实际上是父权制下的性别暴力,以及受暴女性为何会出现“受害者退缩”的情况;通过女性主义方法的运用可以发现理性中立的法律规范是为何以及如何造成受暴女性的不利地位,对女性经验进行关注与解读使我们发现女性在生育、家务劳动以及对家庭成员照顾等方面的无形负担以及家庭暴力带给其的破坏性影响。女性主义并不是一种替代性的理论,其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是对传统法学实践推理的有益补充,使我们能够发现女性被忽略的经历以及基于特定社会历史环境中女性生存的不同样态。通过女性主义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受暴女性所面临的困境存在着复杂的社会历史文化因素。现行法律规范对家庭暴力的规制局限是造成家庭暴力事实认定难的原因之一,法律规范对家庭暴力形式类型固化的表述方式,限制了法官对于法律适用的空间从而忽略了家庭暴力的本质特征。而一般性程序性规范的制约,导致法官基于中立的考量往往不能主动释明或依职权为受暴女性提供帮助。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家庭暴力话语以及父权制形塑下的法官对家庭暴力的认知偏好,体现了权力和文化在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中的双重作用,导致法官对家庭暴力形成了一定的认知偏好,呈现出排除受暴女性个体经验的样态。女性主义认识论指出,法官对受暴女性的认知优势地位的忽略以及基于认识论不公产生的偏见性认知,阻碍了法官对于受暴女性在家庭暴力中的真实经历的获取,并对家庭暴力的认知造成了认识上的障碍。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家庭暴力后果基于公共秩序的考量,使得在家庭暴力理解与处置上呈现了典型的公私差异,导致了家庭暴力在事实认定过程中被人为淡化,在现实中强化了受暴女性的不利处境。在女性主义看来,除却家庭暴力认定难对受暴女性离婚诉求实现的限制外,尚有以下三方面原因造成了法官对于离婚诉求实现的限制。一是立法价值在个案中的冲突,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法官往往需要在秩序、自由、安全等价值中做出选择,其价值选择的位阶差异实际上反映了“新家庭主义”与“女性主义”所体现的不同的理论倾向,而法官对于秩序的优先考虑,实际结果则会以牺牲受暴女性安全为代价。二是法律家长主义对女性自治的干预,使得法官往往认为受暴女性作出的离婚判断并不那么符合自身发展的利益,法律家长主义意识与对受暴女性自治能力之间的认知冲突阻碍了女性实现离婚的自主选择。三是以照顾者义务为主导的家庭责任歧视,使得女性被限制在性别规范当中,因受制于家庭生活中的照顾义务而不能实现从家庭事务以及家庭关系中脱离。在受暴女性的权利救济层面,受暴女性基于自身选择的适应性偏好,其权利救济的选择范围往往是受限的。而法官基于自我角色的限制,导致其对家庭暴力的干预力度不足以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家庭暴力进行有效干预。而对于个案特殊性的忽略也常常导致法官未能及时有效的对受暴女性权利进行救济。因此面对受暴女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的种种司法困境以及其背后复杂的结构性成因,受暴女性对案件中司法正义的实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对受暴女性的保障不仅需要强有力的法律通过保护与预防作为后盾,更需要在实践中将这些法律落到实处,司法实践中法官不仅应当对意识到裁判不仅是对个案中个体经验的关怀,还应注意到其形塑了司法对女性人权保障的具体形态,以及对社会行为指引的重要意义。除此之外,对受暴女性的救济不能仅仅依靠单一部门发挥作用,还应大力协调相关部门以及发动社会资源形成系统性保障。
赵小丽[9](2020)在《家庭社会工作介入夫妻间矛盾问题研究 ——以结构式家庭治疗模式为例》文中研究说明家是社会的细胞核。孟子云:天下之本在国,而国之本在家。今天,习近平总书记谈家庭曾说:无论时代如何变幻,经济社会怎样发展,我们都不能忽视家庭建设。随着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变迁,人们的婚姻也从传统过渡到现代,从封建专制演变到如今的民主自由。但是,随着婚姻自由而出现的问题也层出不穷,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居高不下,民政部2017年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的离婚率为3.2?,“闪婚、闪离”现象层出不穷,其中又以80、90后居多。已经成为当代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学术界对于婚姻家庭方面的研究多从法制的角度出发去审视,社会学研究的切入点也多从家庭环境、家庭教育方面入手,对于夫妻互动的研究较少。但是,夫妻之间持续的、良性的互动无论是对夫妻本身还是整个家庭的和谐幸福都极其重要。在此现实背景和目的上,本文从组建家庭的夫妻双方入手,运用文献分析法和个案研究的方法,以家庭中出现矛盾或冲突的夫妻为研究对象,以夫妻在“家庭”这个场域中的互动为切入点,探究家庭社会工作介入的可能性及必要性。本文希冀通过此研究能够有越来越多的学者尤其是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关注此方面的问题,从而推动家庭社会工作作为一门专业学科自身的发展以及家庭社会工作在促进家庭和谐方面的建设性作用。
曾婷[10](2020)在《浅析夫妻忠诚协议之法律效力》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中的夫妻忠实义务是指夫妻双方要保持性专一、不得恶意遗弃和损害配偶方的利益,其性质是一种法定义务。夫妻忠诚协议作为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表现形式,其含义是指夫妻双方达成的,要求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忠实义务后实施一定行为的约定。该协议体现了婚姻契约的本质,是一种结合人身性内容和财产性内容的非典型性契约。关于本文研究主题之夫妻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在有效论、无效论、自然债务说和区分两元说的四种学说中笔者主张采用“以内容看效力”的方式进行区分对待。协议内容涉及身份关系变化的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无效,涉及财产关系变化和给付赔偿金的在法院认定其合法或赔偿数额适当后应当有效。在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效力的认定路径方面,笔者认为夫妻忠诚协议应当适用民法总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且该协议不具有单独可诉性,只能在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后,作为某项诉讼请求的依据。由于目前对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效力的理论存在争议,因此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理论应当从明确夫妻忠诚协议有效以及生效要件、规范忠诚协议的内容、完善证据收集及采信制度这四个方面进行完善。
二、经济关系变化影响夫妻关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经济关系变化影响夫妻关系(论文提纲范文)
(1)论夫妻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及其法律约束力(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
第一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界定 |
一、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基本内涵 |
二、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分类 |
第二节 否定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弊端 |
一、违背当事人意志、损害个人合法权益 |
二、加剧夫妻矛盾、扭曲人的价值观 |
第二章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正当性证成 |
第一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现实基础 |
一、生产力的发展 |
二、女性地位的提高 |
三、独生子女政策的实施 |
四、家庭形态多元化 |
第二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价值泉源 |
一、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自由价值 |
二、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和谐、友善价值 |
三、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公平价值 |
第三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依据 |
一、《民法典》第464 条的解释适用 |
二、《民法典》第490 条的参照适用 |
第三章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 |
第一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认定的一般规则 |
一、先决条件:夫妻双方均无共同共有的意思表示 |
二、必要条件:夫妻双方财产分别的客观行为 |
第二节 典型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认定的特殊规则 |
一、再婚者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 |
二、个人债务清偿不能后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 |
三、特殊婚姻状态下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 |
第四章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内部效力 |
第一节 分别所有下的个人财产范围及其权利行使 |
一、个人财产的范围 |
二、个人财产权利行使的限制 |
第二节 分别所有下的共同财产认定与分割 |
一、按份共有财产的认定与分割 |
二、共同共有财产的认定与分割 |
第三节 分别所有下的离婚补偿:兼与共同财产制比较 |
一、离婚补偿的计算公式 |
二、离婚补偿计算的裁量因素 |
第五章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外部效力 |
第一节 分别所有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 |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与法定范围 |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对外清偿与内部分配 |
第二节 分别所有下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清偿顺序 |
一、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类型梳理 |
二、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清偿顺序的基本原理 |
三、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清偿顺序的具体规则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2)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理论逻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概述 |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概念 |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历史沿革 |
二、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产生的背景 |
(一)社会背景 |
(二)经济背景 |
(三)伦理道德背景 |
(四)法律背景 |
三、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法律定位 |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优先适用的思想基础 |
(二)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优先适用的经济条件 |
(三)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优先适用的现实需求 |
四、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价值诉求 |
(一)追求实质平等 |
(二)维护婚姻自由 |
(三)促进家庭和谐 |
(四)保障社会秩序 |
五、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实践路径 |
(一)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自身的完善 |
(二)夫妻财产契约下不动产物权变动之再观察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3)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与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点 |
第一章 生育利益的涵义厘定 |
第一节 生育概述 |
一、生育的内涵分析 |
二、生育的发展沿革 |
第二节 生育利益的私法定位 |
一、生育权与生育利益的关系 |
二、生育利益公法保护与私法保护的差异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 |
第一节 生育利益案件的综合梳理 |
一、生育利益案件的收集 |
二、生育利益案件的选取 |
第二节 生育利益案件的类型分析 |
一、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 |
二、个人与组织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 |
第三节 生育利益案件的问题整理 |
一、生育利益的民事权利规制阙如 |
二、生育利益案件特殊规制的疏漏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路径探寻 |
第一节 国际文件对生育利益的保护指引 |
一、国际文件对生育利益的保护内容 |
二、国际文件对生育利益的保护趋势 |
第二节 国外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形态梳理 |
一、英美法系国家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 |
二、大陆法系国家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 |
第三节 我国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观念呈现 |
一、生育利益民法保护的观念差异 |
二、民法典建议稿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 |
第四节 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理性选择 |
一、法律的民事权利确认 |
二、其他规范的综合性调整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生育利益私权保护的规范设计 |
第一节 生育利益私权地位的民法确认 |
一、生育权的性质 |
二、生育权的主体 |
三、生育权的内容 |
四、生育权的实现 |
第二节 生育利益案件特殊规制的补充立法 |
一、补充婚姻家庭领域的生育立法 |
二、补充劳动用工领域的生育立法 |
三、补充医疗卫生领域的生育立法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4)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2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概述 |
2.1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界定 |
2.1.1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概念 |
2.1.2 夫妻财产约定的性质 |
2.1.3 夫妻财产约定的特征 |
2.2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意义 |
2.2.1 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
2.2.2 顺应中国当前婚姻家庭关系的新变化 |
2.2.3 实现夫妻和相对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
2.3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演进 |
2.3.1 1949年之前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立法 |
2.3.2 1949年之后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立法 |
2.4 本章小结 |
3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现状和不足 |
3.1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现状 |
3.1.1 约定主体 |
3.1.2 约定类型 |
3.1.3 约定形式 |
3.1.4 约定效力 |
3.2 我国现行夫妻约定财产制存在的不足 |
3.2.1 未明确夫妻财产约定的生效要件 |
3.2.2 物权变动的效力不明确 |
3.2.3 夫妻财产约定类型的模式不明确 |
3.2.4 欠缺夫妻财产约定公示制度 |
3.2.5 欠缺夫妻财产约定变更和撤销制度 |
3.3 本章小结 |
4 域外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考察及启示 |
4.1 域外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考察 |
4.1.1 法国的约定财产制 |
4.1.2 德国的约定财产制 |
4.1.3 日本的约定财产制 |
4.1.4 英国的约定财产制 |
4.1.5 美国的约定财产制 |
4.2 域外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启示 |
4.3 本章小结 |
5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完善 |
5.1 明确夫妻财产约定的生效要件 |
5.1.1 夫妻财产约定的主体资格 |
5.1.2 夫妻财产约定的生效时间 |
5.1.3 夫妻财产约定意思表示真实 |
5.1.4 夫妻财产约定不违反公序良俗 |
5.2 明确物权变动的效力 |
5.3 明确夫妻财产约定类型的模式 |
5.3.1 封闭式和开放式的理论争议 |
5.3.2 开放式更有利于满足夫妻双方需求 |
5.4 设立夫妻财产约定公示制度 |
5.4.1 夫妻财产约定公示的必要性 |
5.4.2 明确规定夫妻财产约定登记制度 |
5.5 设立夫妻财产约定的变更和撤销制度 |
5.5.1 夫妻财产约定变更和撤销的必要性 |
5.5.2 明确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变更和撤销程序 |
5.6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东北林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修改情况确认表 |
(5)乳腺癌患者及其配偶二元应对水平、创伤后成长与亲密关系的纵向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对象与方法 |
1 研究对象 |
2 研究方法 |
3 伦理原则 |
4 统计分析方法 |
5 技术路线 |
6 质量控制 |
结果 |
1 问卷完成情况 |
2 乳腺癌患者与配偶一般资料情况 |
3 不同测评时间点乳腺癌患者与配偶二元应对现状及变化趋势 |
4 不同测评时间点乳腺癌患者与配偶创伤后成长现状及变化趋势 |
5 不同测评时间点乳腺癌患者与配偶亲密关系现状及变化趋势 |
6 不同分组的乳腺癌患者与配偶二元应对的动态变化趋势 |
7 不同分组的乳腺癌患者与配偶创伤后成长的动态变化趋势 |
8 不同分组的乳腺癌患者与配偶亲密关系的动态变化趋势 |
9 乳腺癌患者与配偶二元应对、创伤后成长与亲密关系的相关性分析 |
讨论 |
结论 |
本研究的局限性和对后续研究的建议 |
参考文献 |
文献综述 慢性病患者与配偶亲密关系的研究进展 |
参考文献 |
附录1 知情同意书 |
附录2 知情同意书 |
附录3 |
附录4 |
附录5 |
附录6 |
附录7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文章情况 |
致谢 |
(6)全职妈妈婚姻幸福感提升的正念干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回顾 |
1.2.1 与全职妈妈相关的研究 |
1.2.2 婚姻幸福感影响因素的相关研究 |
1.2.3 婚姻幸福感对其他社会事实的影响 |
1.2.4 婚姻改善的相关干预研究 |
1.2.5 关于正念干预的相关研究 |
1.2.6 研究述评 |
1.3 相关概念与理论 |
1.3.1 相关概念界定 |
1.3.2 干预理论 |
1.4 研究方法 |
1.4.1 研究对象 |
1.4.2 测量工具 |
1.4.3 收集资料的方法 |
1.4.4 分析资料的方法 |
1.5 研究框架与干预思路 |
1.5.1 研究框架 |
1.5.2 干预思路 |
第2章 干预设计的理念与干预手册的开发 |
2.1 全职妈妈婚姻幸福感的风险性因素 |
2.1.1 全职妈妈婚姻幸福感的现状 |
2.1.2 风险因素分析 |
2.2 干预设计的理念 |
2.2.1 全职妈妈婚姻幸福感干预的问题理论 |
2.2.2 全职妈妈婚姻幸福感干预的逻辑模型 |
2.2.3 全职妈妈婚姻幸福感干预的变化理论 |
2.3 干预手册的开发 |
2.3.1 小组干预的目标 |
2.3.2 干预手册的结构 |
2.3.3 小组活动的方案设计 |
第3章 全职妈妈婚姻幸福感小组干预的过程分析 |
3.1 前期:小组关系的建立 |
3.1.1 明确:澄清小组目标和服务内容 |
3.1.2 融入:建立良好的小组氛围 |
3.1.3 辨识:小组成员对自我及关系的认识 |
3.2 中期:投入和改变 |
3.2.1 正念觉察:提升情绪调节与自我接纳能力 |
3.2.2 正念对话:在互动中发展共情 |
3.2.3 正念训练:相互理解与接纳 |
3.3 后期:关怀与维护 |
3.3.1 探索爱的对话 |
3.3.2 回顾与希望 |
第4章 全职妈妈婚姻幸福感干预的效果分析与评估 |
4.1 调节变量非参数检验分析 |
4.2 相关变量的描述与检验统计 |
4.2.1 变量数据的描述统计分析 |
4.2.2 干预组与对照组的独立样本T检验 |
4.2.3 干预组与对照组的配对样本T检验 |
4.2.4 干预研究结果 |
4.3 活动成效的质性评估 |
4.3.1 组员活动感受和分享 |
4.3.2 组员对小组活动的评价 |
4.3.3 干预对组员的持续影响 |
第5章 研究结论与反思 |
5.1 研究结论 |
5.1.1 小组工作方法的可行性 |
5.1.2 正念干预的有效性 |
5.2 研究反思 |
5.2.1 干预方案的反思 |
5.2.2 社会工作者面临的挑战 |
5.2.3 实践环境反思 |
5.3 研究局限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1: 全职妈妈婚姻幸福感及其影响因素现状调查问卷 |
附录2: 全职妈妈婚姻幸福感访谈提纲 |
附录3: 小组活动记录表 |
附录4: 小组活动满意度调查表 |
附录5: 回访访谈提纲 |
附录6: 全职妈妈婚姻幸福感干预手册 |
(7)夫妻财产契约制度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述要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论文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夫妻财产契约的概念解析 |
一、夫妻财产契约的概念 |
二、夫妻财产契约与相关概念辨析 |
第二节 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理论依据 |
一、婚姻家庭法的私法属性及公法化趋势 |
二、婚姻关系模式理论 |
三、夫妻财产契约的身份财产契约性 |
四、夫妻财产制度功能的实现 |
第三节 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价值取向 |
一、古代法时期的家族本位和夫权至上 |
二、近代法时期的个人本位兼及家长制 |
三、现代法时期兼及家庭价值和弱者利益的个人本位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有效要件规则 |
第一节 特殊形式要件规则 |
一、特殊形式要件的正当性 |
二、公证或独立法律意见要求 |
三、相互报告或披露财产要求 |
第二节 实质要件规则 |
一、缔约主体的适格性 |
二、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
三、缔约内容的合法性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法律效力规则 |
第一节 效力范围规则 |
一、对内效力规则 |
二、对外效力规则 |
第二节 效力审查规则 |
一、审查理由 |
二、审查标准 |
第三节 变更和撤销规则 |
一、能否变更和撤销 |
二、变更和撤销的条件和程序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法律适用规则 |
第一节 适用意思自治选择的法律 |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范围 |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适用 |
第二节 适用属人法 |
一、属人法连结点的选择 |
二、不可变更原则和可变更原则 |
三、同一制和区别制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现代化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一、实践现状 |
二、主要争议问题 |
第二节 价值取向现代化 |
一、历史回顾 |
二、应然选择 |
第三节 制度设计现代化 |
一、有效要件规则的设计 |
二、法律效力规则的设计 |
三、法律适用规则的设计 |
第四节 规范适用现代化 |
一、文义解释 |
二、价值解释 |
三、体系解释 |
四、漏洞补充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8)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选题的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基本框架 |
第一章 受暴女性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所面临的司法困境 |
第一节 我国当前涉家暴离婚案件的司法现状 |
一、审判程序相关情况 |
二、当事人及审判结果相关情况 |
第二节 家庭暴力认定难问题 |
一、家暴行为界定难 |
二、家暴事实举证难 |
三、家庭暴力认定难的个案呈现 |
第三节 离婚诉求实现难问题 |
一、家庭暴力与感情破裂的关联性认定 |
二、基于结果考量的家庭暴力淡化处理 |
第四节 权益保障难问题 |
一、受暴女性的人身安全保障现状 |
二、受暴女性的经济救济现状 |
第二章 女性主义理论与方法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的独特价值 |
第一节 传统社会科学研究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相关问题的解释限度 |
一、社会学研究对家庭暴力概念的解释限度 |
二、传统法学研究对受暴女性经验的考察限度 |
第二节 女性主义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方法论支持 |
一、女性主义方法对分析涉家暴离婚案件的特殊意义 |
二、女性主义法学方法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的具体方法论支持 |
第三节 女性主义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理论支持 |
一、女性主义法学研究兴起概况 |
二、以平等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三、以差异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四、以多样性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第四节 女性主义法学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具体分析框架 |
一、对法律父权制基础的批判 |
二、对形式平等的关注与批判 |
三、对女性经验与价值的关注 |
第三章 家庭暴力认定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现行法律规范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的规制局限 |
一、现行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概念的具体表述 |
二、现行实体规范对家庭暴力类型多样性的表述制约 |
三、现行程序规范对家庭暴力举证特殊性的规制缺失 |
第二节 父权制形塑下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偏好 |
一、父权制形塑下东西方法律文化中的家庭暴力话语 |
二、权力和文化在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中的结构性作用 |
三、法官对家庭暴力认知偏好的表现形式 |
第三节 法官对女性作为经验主体的忽视与偏见 |
一、法官对受暴女性作为经验主体认知地位的忽视 |
二、法官对受暴女性基于“认识论不公”的偏见 |
第四节 基于公共利益考量的家庭暴力认定限制 |
一、公私分域下司法对暴力行为的干预差异 |
二、基于公共利益考量的家庭暴力认定限制 |
第四章 受暴女性离婚诉求实现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法官在个案决策中的立法价值选择 |
一、涉家暴离婚案件中蕴含的立法价值 |
二、法官在个案中的价值选择偏好 |
第二节 法律家长主义对受暴女性自治的干预 |
一、法律家长主义与女性自治的内在冲突 |
二、法律家长主义下的双重话语对女性自治的限制 |
第三节 以照顾者义务为主导的家庭责任歧视的限制 |
一、基于母职的照顾义务对受暴女性的限制 |
二、基于妻职的照顾义务对受暴女性的限制 |
第五章 受暴女性权益保障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对受暴女性选择的适应性偏好的忽视 |
一、适应性偏好概念的理论内涵 |
二、适应性偏好对法官的影响 |
第二节 法官角色的自我限制 |
一、法官角色自我限制的表现形式 |
二、法官突破角色限制的重要意义 |
第三节 法官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相关问题的视角限缩 |
一、对受暴女性基于生理产生的脆弱性的忽略 |
二、对中国语境下代际暴力与婚姻暴力关联性的忽略 |
三、对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抚养特殊性的忽略 |
第六章 受暴女性权益保障的制度与实践 |
第一节 以家庭正义理论为指导的制度建设 |
一、家庭正义的理论内涵与时代精神 |
二、以完善婚姻家庭制度为基本框架 |
三、以丰富涉家暴案件专门规范为内容补充 |
第二节 以保障女性人权为目标的司法实践 |
一、强化法官反家暴知识培训力度 |
二、注重女性主义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
三、提升法官案件办理规范化水平 |
第三节 以消除家庭暴力为宗旨的部门联动 |
一、公安机关强化好家庭暴力警情的规范处置 |
二、检察机关发挥好依法公诉及法律监督职能 |
三、相关部门及组织完善好反家暴联动机制运行工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9)家庭社会工作介入夫妻间矛盾问题研究 ——以结构式家庭治疗模式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研究设计 |
1.3.1 研究对象 |
1.3.2 研究方法 |
1.3.3 研究思路 |
1.4 创新与不足 |
1.4.1 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1.5 理论基础 |
1.5.1 结构式家庭治疗理论 |
1.5.2 家庭系统理论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国内文献综述 |
2.1.1 夫妻关系与亲密关系 |
2.1.2 夫妻间互动问题研究 |
2.1.3 影响夫妻间亲密关系建立的因素 |
2.1.4 家庭社会工作理论与实务发展 |
2.2 国外文献综述 |
2.2.1 夫妻亲密关系研究 |
2.2.2 夫妻关系中的假性亲密关系研究 |
2.2.3 夫妻间互动问题研究 |
2.2.4 影响夫妻亲密关系建立的因素 |
2.2.5 家庭社会工作的实务发展 |
2.3 文献述评 |
第3章 个案研究设计及结构式家庭治疗的基本理念在个案中的体现 |
3.1 个案研究设计 |
3.1.1 研究方法的选择 |
3.1.2 研究对象的选择 |
3.1.3 研究者的角色 |
3.2 个案基本情况呈现 |
3.3 结构式家庭治疗的基本理念在个案中的体现 |
3.3.1 家庭对于“问题”的看法 |
3.3.2 家庭系统 |
3.3.3 家庭结构 |
第4章 结构式家庭治疗介入夫妻间矛盾问题研究 |
4.1 鉴别:识别夫妻在家庭结构中的互动模式 |
4.1.1 “进入”家庭,搜集信息 |
4.1.2 搜集信息,分析事实 |
4.2 破冰:挑战不良的家庭结构,破解夫妻间不良互动模式 |
4.3 重组:促进良性的互动行为,重组良性的家庭结构 |
4.4 巩固:维护已建立的良性互动模式 |
4.5 预防:避免陷入恶性循环的“陷阱” |
4.6 个案评估 |
第5章 结构式家庭治疗介入夫妻间矛盾问题反思 |
5.1 结构式家庭治疗在本土实务过程中的困境 |
5.1.1 宏观视角:家庭传统文化的冲突 |
5.1.2 微观视角:结构式家庭治疗理论在具体实务中的阻抗 |
5.2 家庭社会工作介入夫妻间矛盾问题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
5.2.1 可行性分析 |
5.2.2 必要性分析 |
第6章 总结与展望 |
6.1 总结 |
6.2 展望 |
6.2.1 .对结构式家庭治疗理论的展望 |
6.2.2 对本土实务的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10)浅析夫妻忠诚协议之法律效力(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第2章 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效力的案例及其引发的问题 |
2.1 案例介绍与裁判结果分析 |
2.2 从案例看审判现状及其引发的法律问题 |
第3章 夫妻忠诚协议概述 |
3.1 夫妻忠实义务和夫妻忠诚协议的概念界定 |
3.2 夫妻忠诚协议的类型与特征 |
3.2.1 夫妻忠诚协议的类型 |
3.2.2 夫妻忠诚协议的特征 |
3.3 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 |
3.3.1 夫妻忠诚协议具有道德和法律双重属性 |
3.3.2 夫妻忠诚协议体现婚姻契约的本质 |
3.3.3 夫妻忠诚协议是一种特殊的契约 |
第4章 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效力之争及认定困境 |
4.1 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效力的认定困境 |
4.2 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效力的学说之争 |
4.2.1 效力有效论 |
4.2.2 效力无效论 |
4.2.3 区分两元说 |
4.2.4 自然债务说 |
4.3 笔者对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效力的厘定 |
第5章 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适用 |
5.1 夫妻忠诚协议不具有单独可诉性 |
5.2 夫妻忠诚协议不适用合同法 |
5.3 夫妻忠诚协议不适用侵权责任法 |
5.4 夫妻忠诚协议不适用婚姻法 |
5.5 夫妻忠诚协议应适用民法总则 |
第6章 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效力制度的完善 |
6.1 明确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 |
6.2 确定夫妻忠诚协议的生效要件 |
6.3 规范夫妻忠诚协议的内容 |
6.4 完善证据的收集及采信制度 |
第7章 结论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四、经济关系变化影响夫妻关系(论文参考文献)
- [1]论夫妻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及其法律约束力[D]. 姚桐. 吉林大学, 2021(01)
- [2]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理论逻辑[D]. 房宣岐. 吉林大学, 2021(01)
- [3]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与保护[D]. 张小余.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4]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研究[D]. 王妍竹. 东北林业大学, 2021(09)
- [5]乳腺癌患者及其配偶二元应对水平、创伤后成长与亲密关系的纵向研究[D]. 史根芽. 大连医科大学, 2021(01)
- [6]全职妈妈婚姻幸福感提升的正念干预研究[D]. 彭露. 华东理工大学, 2021(08)
- [7]夫妻财产契约制度比较研究[D]. 杨陶.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3)
- [8]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D]. 张琪. 吉林大学, 2020(04)
- [9]家庭社会工作介入夫妻间矛盾问题研究 ——以结构式家庭治疗模式为例[D]. 赵小丽. 新疆大学, 2020(07)
- [10]浅析夫妻忠诚协议之法律效力[D]. 曾婷. 南昌大学, 2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