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侵权行为透析(论文文献综述)
李华伟[1](2021)在《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商标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不同于传统的一般物权,无形性是其权利客体的最大特点,并且由于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商标权的损害通常呈现出一定的抽象性,导致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也往往面临着较于传统侵权更多的困难。随着我国法律的不断完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相继出台,对于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已经作出了巨大的改进和完善,但是在商标侵权民事纠纷中如何科学合理确定具体的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仍然面临着诸多困难。本文首先以文献分析法围绕研究的内容展开阅读学习,总结了国内外关于确定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研究现状,并对此进行了评述。在对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简要概述之后,总结了我国当前关于确定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立法现状,并以案例分析法通过对2257件民事类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的深入分析,逐案梳理归类裁判文书中的诉讼主体、诉讼请求、举证情况、判决结果等相关要素,透析关于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最后,通过适当借鉴国外做法及其经验,针对司法实践中确定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比如量化法定赔偿考量因素、统一损害赔偿裁判规则、创新批量案件审理机制等。在此基础上,着眼于立法层面,结合我国关于确定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最新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如细化损害赔偿规定、完善证据规则、拓宽惩罚性赔偿计算规则等。
胡宏雁[2](2020)在《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从知识经济时代到来、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到单边保护主义抬头、经济全球化曲折发展,国际投资规则和格局变化使得企业并购中知识产权获取与利用呈现出复杂化的状态,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日益增加,不可避免要涉及到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价值评估与转移等环节的法律问题,研究知识产权与跨国并购之间的关系及其相关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论文围绕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和各环节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个主线,重点分析了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责任认定、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法律影响因素、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和知识产权国家安全审查等方面问题。本文从跨学科的视角,运用经济学与法学相关理论对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进行理论论证与实证考量,以期为我国企业和政府如何应对外资为获取知识产权而进行的并购提供有益指导。厘清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基本原理与主要法律问题,是文章的逻辑起点和分析前提。其一,在界定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概念的基础上,总结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独有特点。其二,通过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不完全专属性与激励性阐述,分析知识产权纳入投资的经济特殊性。由知识产权资本的评价可能性、转让可能性分析知识产权资本的适格要件。其三,基于邓宁“国际生产折衷论”的一般理论分析和知识产权对并购投资实践影响的实证分析,探究知识产权获取对并购投资决策的影响。其四,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待解决的法律问题,文章围绕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和各环节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个主线,在既有文献基础上,将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各阶段相伴而生的相关的法律问题归结为: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责任分析、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法律影响因素考量、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及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既有平等主体也有国家层面的法律问题。知识产权尽职调查过程并不是仅仅考量知识产权“是什么”,更应该考虑在其司法管辖权内知识产权潜在的权利扩展,即“可以做什么”。识别目标方有无相关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有无涉诉或涉诉威胁、知识产权有效性问题、被许可知识产权的可转让性、知识产权有无抵押等障碍,从而减少潜在并购风险,并为确定合适的并购价格奠定基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中各方主体不尽责将导致合同、公司和知识产权的法律层面的责任问题,涉及到目标方的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违反重大事项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并购方违反保密协议的法律责任,律师等中介机构在尽职调查中的违约和侵权等方面责任,分清各方责任保证知识产权调查的尽职、审慎地进行。知识产权资产具有可评估性,评估是了解目标方知识产权价值的重要手段,科学的估值能为并购出价提供决策依据。知识产权的特质决定了其评估方法选择的独特性,其价值受到不同于其他资产的法律因素影响。论文首先分析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满足企业的战略发展、交易定价、税收设计、融资及法律诉讼等诸多领域现实需求,探究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必要性。其次,剖析传统价值评估方法,结合知识产权资产具体情况,探究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评估方法的选择。最后,结合并购具体情形,探究影响不同知识产权类型价值评估的法律因素考量。同时,注意考察跨国并购中的价值评估的时效性、针对性和参考性。评估对象限于此次并购中目标方的知识产权,评估针对本次跨国并购而进行,评估具有参考而不是决定作用,不能将知识产权评估值等同于成交价。反垄断审查与规制已成为重大跨国并购能否进行的重要决定因素。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的交叉具有历史与现实性,识别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的垄断行为,基于相对利益平衡原则分析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利益问题,探究如何对专利、着作权、商标滥用进行反垄断规制和救济是关键因素。此外,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还事关企业存亡和国家安全问题。具体而言,以获取专利为目标的并购可能引发的科技安全问题,基于着作权的并购可能引发文化安全问题,与商标品牌密切相关的并购可能引发的产业安全问题。分析与应对跨国并购中的知识产权垄断和知识产权转移引发的国家安全问题,需要平衡并购方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并购投资目的与东道国利用外资并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必要,加强国家安全审查,以期在相对利益平衡中促进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良性发展。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不仅事关企业知识产权获取,更是事关国家的整体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是一项复杂的经济与法律活动。从“引进来”到“走出去”,中国完成吸引外资和对外投资并重的战略转移。并购投资方式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重要投资方式选择,其中获取知识产权成为中国企业参与跨国并购的重要驱动力。但是,一些发达国家以反垄断、国家安全审查之名大行投资保护之道,使得我国企业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运行艰难。同时,“引进来”过程中,来华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利用并购中形成的市场优势破坏有序的市场竞争,利用并购获取中国企业稀缺的知识产权资源并引发国内知识产权层面安全问题,需要中国构建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反垄断和国家安全审查的防火墙。中国要在创新驱动中提升“走出去”的能力,在完善规则中提高“引进来”水平,积极参与新一轮投资规则重构,并提升中国在国际贸易投资规则重构中的话语权。
陈晓珍[3](2020)在《整体性治理视角下荔湾区治理商标侵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荔湾区作为千年商都的发祥地,自古以来商贸发达,引进来和走出使得荔湾老城区保持着经济的勃勃生机。在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大背景下,地区营商环境的优化以及区域自主品牌的培育将是持续带动当地经济发展的引擎。然而,近些年来,荔湾区商标侵权现象屡禁不止,侵权手段多样,侵权方式隐蔽,加之机构改革,使得商标侵权监管职能被边缘化,执法力量不足,监管手段落后等。机构改革的大背景和信息化时代,为部门之间的整合优化提供了契机。以往关于商标侵权治理的文献往往侧重于商标侵权泛滥的原因以及商标行政监管的研究,研究商标侵权泛滥的原因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理论基础,但是商标侵权治理不限于行政监管,信息时代背景下使得商标侵权更加复杂化、专业化等,涉及到跨层级、跨部门、跨领域的难题。目前,仍未发现从整体性的视角来研究商标侵权治理。本文立足于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对商标侵权违法犯罪行为的执法司法治理实践,以及相关权利人维权实践等,分别剖析出在荔湾区商标侵权治理中,行政执法监管存在部分执法标准不明确、执法力量不足、鉴定取证难、部门间调配机制不畅的问题;刑事打击存在刑事规范操作性不强、刑事司法机关配合不够默契、刑事打击效力不强的问题;司法治理门槛高、案犯没有区分性、案件审判效率低、执行力低等问题;社会治理力量缺乏平台建设,商标宣传不足、市场行业协会缺位等问题。其中,信息不对称、主体目标价值冲突、执法人员难以适应需要以及社会力量的缺失是荔湾区治理商标侵权失效的原因。借助于整体性治理理论和知识产权保护理论,通过跨层级跨部门协调运作、整体价值引导、注重信息技术运用、构建公共服务体系等方式为荔湾区商标侵权治理提供可行性的建议。本文按照第一章绪论介绍商标治理的背景、意义和国内外文献综述;第二章介绍商标治理的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第三章介绍整体性治理视角下荔湾区治理商标侵权研究,主要从荔湾区治理商标侵权包括荔湾区打假办、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多主体视角下的介绍荔湾区治理商标侵权实践现状,在此基础上,结合对工作人员和侵权商家的访谈、对荔湾区商家和荔湾区消费者的问卷调查、以及荔湾区执法案例实践剖析存在问题,同时,针对执法实践存在的问题分析出荔湾区商标侵权治理问题的原因:包括信息不对称、主体目标价值理念冲突、执法人员素质难以适应执法需要、社会治理力量缺失等;第四章介绍国内外整体性治理视角下治理商标侵权经验借鉴,主要介绍了国内城市苏州的“互联网+”商标治理路径以及深圳市先进的治理经验和理念,加以借鉴;第五章主要从整体性治理视角下提出优化荔湾区治理商标侵权的对策,提出了跨层级跨部门协调运作、整体价值引导、注重信息技术运用、构建公共服务体系等建议,以期为荔湾区商标侵权治理实践提供可行性的建议。
任小容[4](2020)在《涉外网络侵权的法律适用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从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到美国冲突法革命的“最密切联系原则”,国际私法的发展历程其实就是对冲突规范不断软化来完善国际民商事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以涉外民事侵权关系为例,当涉涉外侵权关系产生法律冲突时,法官需要按照冲突法的规定,选择一种合适的连结点来确定准据法。这是各国在审理涉步外侵权案件的通行方法。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涉外网络侵权纠纷也越来越多。而如何确定涉外网络侵权的法律适用,是当今世界各国面临的一个共同难题。一方面,涉外网络侵权对传统的法律适用规则造成很大冲击,比如传统属地和属人性连结点在网络空间中难以界定,使得传统的冲突规范难以发挥其作用。另一方面,涉外网络侵权类型的多样性,也使得准据法容易出现落空的情形。有鉴于此,论文不仅立足于国内立法中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同时充分借鉴世界其他国家有关立法中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灵活运用司法实践的具体案例,三者有机结合,共同分析和探讨类型不一样的涉外网络侵权行为所表露出的特征,从而加深对互联网中侵权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进一步研究和谋划。文章基于涉外网络侵权的法律适用研究,开篇从网络的特征出发,分析了涉外网络侵权的概念、特征和主要类型等。在此基础上,以涉外网络侵权的法律冲突及影响为主要内容。首先分析了涉外网络侵权法律冲突的产生原因、表现形式,从国际统一实体法和冲突法规范这两条路径出发,尝试解决涉外网络侵权的法律冲突问题。研究表明:前者路径无法有效解决网络侵权的法律冲突问题,而后者路径经过一定的加工改良则对问题的解决颇有助益。同时,传统的网络侵权不再适用当前的法律问题,对其具体表现也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并就如何解决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接着以国际社会为视角,分别从侵权行为地法、法院地法、属人法、意思自治原则、侵权行为自体法和来源国规则等多个维度来分析和探讨对于网络侵权的法律适用问题,立足自身实际,学习他国优秀经验,为自身的研究探索—条康庄大道。然后将研究的焦点聚焦在国内,探讨我国现阶段政策出台的法律法规在应对网络侵权上存在的诸多弊病和司法实践中不足与缺陷。特别是针对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关于涉外网络侵权的规定不全面、调整关系过于单—以及法律适用过于简单等问题进行分析。最后从立法和司法的角度,探讨当前我国在应对网络侵权问题中,制定的法律法规的局限和不足,并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之道。从具体层面提出了以网址为创新型连结点来确定准据法,以及在涉外网络侵权领域引入最密切联系原则,并增强其可操作性的方法。再分别就网络侵犯人格权的法律适用、网络侵犯财产权的法律适用以及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提出具体的完善意见。
齐芳[5](2020)在《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法律限制研究》文中指出商标淡化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在不相同也不相似的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从而削弱商标显着性与识别性的行为。随着各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大力推进与商标权人维权意识的逐渐觉醒,将淡化理论作为指导原则对驰名商标采取反淡化保护的国家数量也与日俱增。反淡化保护是基于遏制搭便车式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产生从而对驰名商标提供扩大保护的一种特殊保护制度,其主要目的为保障驰名商标的显着性与识别性免遭破坏的同时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以及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我国已在相关立法中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并正在司法实践中予以落实。实际上,如若一味将所有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与驰名商标相近似商标的行为都认定为淡化,就会赋予权利人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一旦权利人超越法律允许的范围使用该权利,极有可能会造成商标权人滥用权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与公共利益以及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等后果,对此,建议从立法、司法和政府层面采取切实的配套措施。立法上,针对立法不明晰考量四个重点:其一,对未明确商标显着性判断标准问题,建议将固有显着性或获得显着性作为判断驰名商标显着性的标准。其二,对未明确知名度的保护范围问题,建议基于行业与地域作出划分,结合我国立法国情明确知名度的行业范围和地域范围。其三,对未明确驰名商标淡化行为的构成要件问题,建议结合淡化行为的界定、淡化类型及行为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明确淡化行为的构成要件。其四,对未明确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理论依据问题,可以借鉴先进的淡化理论作为反淡化保护的指导原则,进而有效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司法上存在认定困境。其一,驰名商标认定原则未得到优化。建议根据案情需要选择个案认定原则、被动认定原则或按需认定原则审理案件,为反淡化提供更稳定的保护。其二,驰名商标认定程序存在漏洞。可以对认定程序作出扩充规定,借由对当事人身份与案由的严格审查减少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其三,驰名商标淡化行为责任承担未得到细化。应当结合《民法总则》、《刑法》与《商标法》明确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其四,司法政策与裁判规则中对反淡化认定标准不一致。建议采取实际淡化标准原则可以有效避免权利滥用与不正当竞争。此外,政府应当从禁止将“驰名商标”用于广告宣传、禁止将驰名商标数量作为政府政绩考量因素以及适度限制驰名商标的任意转让与许可等方面加强对反淡化保护限制的建设与管理。
沈成燕[6](2019)在《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公共利益条款在我国知识产权法中占据重要位置,在着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中均有规定。在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公共利益可以作为司法裁判的重要依据,直接对知识产权予以限制,并作为授予知识产权的考量因素。但我国司法实践中对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的适用却含糊不清,标准不一。因此,亟需对公共利益条款在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进行梳理和完善,以解决实务中存在的问题。本文首先从知识产权法中公共利益的内涵入手,论述公共利益的基本范畴,分析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的范畴、特征和立法宗旨,然后对我国知识产权公共利益条款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探讨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之理论基础,为界定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完善相关法律条款的司法适用提供理论支撑。通过梳理典型国家知识产权司法实务和国际知识产权争端适用公共利益条款的现状,为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之后探讨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条件,分析这些公共利益条款的司法适用实务,对相关典型案件进行研究,概括归纳我国在该领域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的具体措施。本文除导论和结语外,共有六章内容:第一章是关于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概述。本章主要分析了公共利益的定义、特征;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的范畴、特征及立法宗旨;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的规定及其法律效力。通过关于公共利益定义的不同观点的分析,及对“公共”、“利益”两大要素的探讨,可以说,公共利益是与文化、教育、环境、公共健康、公共安全等关系人类生存与发展,代表着不确定的多数人的正当利益。公共利益的主体不确定,其具有社会属性和效力层级性、普遍性和整体性。公共利益条款有广义、中义、狭义之分,本文所研究的是狭义公共利益条款。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条款是指着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对公共利益或类似表述作出具体规定,并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立法条款。我国着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制定了诸多公共利益条款,公共利益条款作为授权确权要件、实施强制许可依据、发布禁令限制依据、知识产权行使遵守标准、着作权行政处罚依据、域名注册保留依据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得以体现。第二章是关于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之理论基础。法官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时,适用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须以利益衡量论、不确定概念之价值补充、比例原则为裁判理论基础。首先,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须根据利益衡量论进行案件利益分析,即基于利益衡量的思考方法进行法律解释,遵循利益的层次结构规律,分析案件中的各项利益,考量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成本与收益,维护公共利益。其次,法官审理此类案件须利用不确定概念之价值补充以具体化公共利益条款。法官在对公共利益及公共利益条款进行价值补充时,应采用类型化的方法,凭借社会经验、法律原则和法益衡量的指引,依据公平正义等理念进行价值补充,不可任意将个人主观情感注入价值补充中。最后,法官在案件审理中要遵循比例原则。比例原则不仅是行政机关,也是司法机关需要遵循的重要原则,在知识产权司法案件审理中,特别是行政案件中,需要遵循这一原则所要求的目的妥当性、手段必要性和法益均衡性。第三章是关于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之域外考察。本章主要分析了公共利益条款在美国、德国知识产权司法中的适用和国际知识产权争端中的适用。美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分散于美国《专利法》等多部成文法和诸多案例法中。这些公共利益条款的法律效力主要包括:立法宗旨、实施强制许可的依据、合理使用的依据、禁令限制依据、披露商业秘密免责依据、专利申请信息披露的要求。美国成文法和案例法所规定的公共利益事由包括:公共健康、公共安全、披露犯罪或侵权行为、美国经济中的竞争性条件、消费者利益、科学进步、艺术进步等。在美国知识产权司法上产生重要影响,与公共利益条款密切相关的重要案例包括罗杰斯案、谷歌数字图书馆案与eBay案。罗杰斯案为言论出版自由的公共利益与商标权冲突时应如何处理提供了具体思路。在谷歌数字图书馆案中,法官确定了此类数字图书馆的公共利益性质。eBay案则表明美国专利制度正朝着严格专利权保护,维护公共利益,促进创新的方向发展。德国着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条款较美国少,分布在着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等知识产权领域。德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的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作为权利授予要件、权利行使的要求、实施强制许可的依据、商业秘密保护例外。德国知识产权法对公共利益采用折中式立法模式,其公共利益的范围较之前有所扩展,重视从程序上对公共利益进行规范,并注重衡量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其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中的公共利益事由包括:宪法理念、法治、国家任务、人民基本权利、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能源、消费者保护、文物保护等。在德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适用上产生重要影响的案例主要有教会-学校使用案、盐野义制药公司案。在教会-学校使用案件中,法院确认着作权法规定的教会和学校对作品的合理使用符合宪法。盐野义制药公司案是德国法院支持强制许可首案。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条约大多制定了公共利益条款,并将公共利益条款作为作为条约原则、实施强制许可条件、不予商标注册及拒绝或减少商标保护的原因、作为实验等数据的保密例外、拒绝披露某些信息依据。在知识产权国际争端中,公共利益条款主要适用于强制许可的情形,特别是专利领域。其公共利益内容通常包括公共健康、国防和经济发展。第四章是关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的条件。本章分别就知识产权授权确权、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诉前禁令限制、着作权行政处罚、强制许可中公共利益条款的司法适用条件进行分析。分别针对公共利益条款适用的公共利益事由、主观要件、公共利益损害程度、适用案件类型等条件进行探讨。在知识产权授权确权中,只有当产品及其构成要素直接损害公共利益,并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程度的损害时,才能将其认定为不符合公共利益要求,不授予知识产权或宣告权利无效。在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中,基于利益衡量的考虑,案件中不适用停止侵害请求权所带来的公共利益应当大于权利人所遭受的损失。诉前禁令中公共利益条款仅适用于简易案件,且须损害重大公共利益时,才可影响诉前禁令的发布。在着作权法中,行政机关因侵权人损害公共利益进行行政处罚的,根据侵权作品的数量、次数或持续时间进行判断侵权程度,只有侵权人的行为达到一定侵权程度,才构成“损害公共利益”,处以行政处罚,除此而外,还必须以侵权人具有主观故意和侵权行为以营利为目的为前提。强制许可对公共利益条款适用的条件最为严格,至今我国尚未出现基于公共利益需求的强制许可。因公共利益原因而实施强制许可的,此种公共利益主要是指为控制重大自然灾害、重大流行疾病、重大环境污染、重大粮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事件,只有在采用强制许可维护公共利益是必要的方式时,才予以适用。第五章是关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现状。本章主要从适用具体情况、典型案件、存在的问题三个层次展开分析。我国适用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的案件中,行政案件数量明显多于民事案件数量。其中,民事案件审理周期较长,涉及着作权纠纷的案件最多,案件主要分布在北京等13个省市地区。行政案件中商标纠纷最多,占比99%以上。这些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时,面临的核心问题是,什么是公共利益,案件事实是否关系公共利益,以及公共利益条款适用必要性、法律结果等。本章从近年来有较大影响力的案件,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年度典型案例予以公布的案件中,精选出四个典型案例,就法官对这些案件的审理及解决的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适用问题进行分析。最后,通过对我国相关案件,特别是80例样本案例的总结分析,可以看到,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存在公共利益用词不一致、公共利益事由不明确、公共利益判断标准缺失、裁判文书说理不充分、公共利益认定机制不规范、公共利益条款适用裁判不一等问题。第六章是关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之完善。本章主要从细化公共利益类型、确定公共利益事由、完善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方法、统一公共利益用词、确定公共利益判断标准、畅通公众参与公共利益认定机制六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公共利益的类型化可以使“公共利益”在实践中更具有操作性,本章首先对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进行详细分类。在正向类别上将公共利益分为国家安全、经济秩序、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公共资产、公共事业、弱势群体保护、社会公共规则等八种类型。在反向类别上,将个人利益、国家机关利益、行业组织利益、某职业群体利益、公司等团体利益排除公共利益范围。其次,进行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事由探讨。分别就着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中的公共利益事由进行分析。着作权法中的公共利益涉及作品的创作和传播、科学文化事业及经济秩序。我国专利法中的公共利益总的来说主要是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商标法上的公共利益主要是保护消费者不被欺骗的利益和保护各市场主体通过商标自由竞争的利益。其他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主要是保障农业安全、维护生物多样性、公共的非商业使用等事由。再次,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的司法适用也需采取适当方法。法官在案件中对公共利益进行判断时,采取实质性判断与形式性判断相结合的方式,在案件的审理中,处理好公共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衡量。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构建针对个案的法律分析范式及建立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案例指导制度,规范此类案件的审理及裁判。最后,通过统一使用“公共利益”一词来表述公共利益;确定公共利益判断的数量标准、受益标准、法定标准、合理性标准;保障当事人及其他公众对于公共利益认定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意见表达权等其他措施,以实现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的统一与完善。
靳璇[7](2019)在《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基于安徽省司法判例实证分析》文中研究表明商标作为企业的标志,具有无法替代的指示功能。知名度越高的商标越容易遭到侵权,加之商标侵权行为方式简单、成本较低,导致商标侵权诉讼与日俱增。其中,商标侵权损害的“赔偿难”一直是困扰实务界的一大难题,不断加大保护力度、提高法定赔偿上额限制、引入惩罚性赔偿的做法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损害赔偿问题的本质是,将权利人遭受的事实上的损害转化为法律上的损害,再到与侵权行为具有因果的损害即应赔偿的损害,最终金钱量化计算出赔偿数额,关键在于证据、计算方法的选择。通过对安徽省商标侵权案件的实证分析发现,商业维权案件激增,各方利益难平衡为法院审判带来新的挑战。法定赔偿适用泛化,主要原因在于适用无限制、举证困难,而法官自由裁量权扩张、证据采信不统一、判决理由解释不清同样造成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不合理。过度适用法定赔偿不仅使惩罚性赔偿被束之高阁,还为法定赔偿增加了“惩罚性色彩”,两种赔偿方式之间存在模糊与交叉。司法判决论证说理不明,使得酌定数额缺乏依据。缓解损害赔偿数额确定难,防止盲目追求大额赔偿,赔偿数额的确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价值选择要注重比例原则和利益平衡。针对商业维权案件和非商业维权案件的特点,采用不同的审理模式和判赔方式,在同一审理标准的前提下体现判决结果的差异化。设定法定赔偿适用提以限制权利人选择权,法院要建立精细化裁判规则综合各种考量因素,完善法定赔偿适用同时协调适用其他计算方法。细化惩罚性赔偿适用前提,使其更具可操作性。更重要的是增强判决文书的论证说理,提高司法裁判的公信力。
陈长杰[8](2018)在《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研究》文中指出互联网诞生至今已经将近半个世纪。一般而言,1969年9月2日被视为“互联网诞生日”。“互联网诞生日”就是为了纪念“数据交换测试”的成功,这一测试的初衷就是实现美国主要科学研究机构之间的互通和互联。这一想法最终由美国的高级计划研究署(ARPA)研发的“阿帕网”在美国西海岸的着名大学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获得成功。在2016年的美国总统大选中,互联网同样以实际行动宣示着它的地位,其中的重要角色之一便是域名。“川普集团购买的域名主要分为三类,一类是与特朗普名字相关的负面域名,比如DonaldTrumpSucks.com;一类是特朗普为竞选提前注册的宣传域名,比如Trump2016.com;其余是川普公司名下相关的产品名称域名。”1国内的实例则是一时间占据了各大新闻头条的雄安新区。2017年4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设立国家级新区雄安,据环球网报道,“与雄安有某种关联的域名已经面临着抢注的风险,并且有的已经开始明码标价予以销售。有的域名甚至售价不菲,比如“xiongan.com”域名的要价就高达176.4万,成功占据了与雄安有关的域名榜首的位置。,,2此外,在当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时代,域名的商业化进程始终紧跟电子商务的脚步。作为互联网IP地址对应物的域名表现的本来仅仅是其“技术性”的一面。然而,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域名的“标识性”功能得到了巨大的开发。这也造成了作为互联网地址指示器的域名与传统世界的商标、商号等商业标识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此外,域名发生变化的表现不止是功能方面的,更有形式方面的。域名形式方面的变化主要是,域名从最开始的“通用顶级域名”(gTLDs),到现在拥有了“新通用顶级域名”(newgTLDs)。域名与传统商业标识之间矛盾的加剧也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高度关注。域名作为一个新生事物还是给传统的民商事法律制度尤其是知识产权制度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冲击。面临着这种冲击,我国的域名法律保护制度该何去何从是摆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面前一个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文章第一章内容是“域名本体概述:概念、分类、结构与管理”。域名是一种标识,这种标识可以用来定位网络设备和主机在互联网中的位置所在。我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3号于2017年8月24日颁布并于2017年11月1日实施的《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中对域名给出了明确的的定义。根据该办法第六章第五十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第(一)项规定,“域名,是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IP地址相对应。”必须要首先予以承认的是,同任何其他事物的分类一样,采用不同的标准会出现不一样的结果,域名也不例外。目前,比较流行的分类方式主要有三种,而且法律专家或者说研究域名保护的专家与域名投资人士往往采用不一样的方式。域名的层次构成是多重的,根据其性质可以分为三个部分:前缀、中心域名和后缀。互联网数字分配局以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等机构是目前世界上重要的域名注册和管理机构。第二章是“域名的价值再造:特征及功能扩张”。研究域名的法律保护制度,自然避不开对“域名的法律特征”和“域名价值”的深入分析。关于域名的法律属性构成之一的法律特征,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无形性;标识性;唯一性;排他性;时间性以及可复制性等。关于域名的功能,其除了具有传统的技术性和标识性功能之外,还具有了商业价值。第三章是“域名的法律地位:不同观点及其必要性分析”。关于域名的法律性质,理论界学者的观点不一。本章拟从分析域名性质确定的必要性入手,分析域名法律属性的不同观点,进而得出域名可以成为知识产权新客体的认识。第四章是“域名与民事权益的冲突:冲突分类与案例分析”。现实中发生了许许多多的域名纠纷,概括起来主要可以分为如下四种:“域名与商标之间的纠纷”、“域名与域名之间的纠纷”、“域名与民法所保护的民事利益之间的纠纷”以及“域名注册申请人在域名注册过程中与域名注册机构之间产生的纠纷”。第五章是“比较考察:域名法律保护经验的域外借鉴”。域名法律制度的比较法考察。域名法律保护制度是一种在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普遍存在的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对域名进行制度构建,进而解决因域名产生于的与其他民事权益之间的冲突是世界上通行的做法。这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保护制度各有其特点,分析其优点和缺点,可以为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某种程度的借鉴。第六章是“现状与问题: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困境”。在目前这个阶段,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还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程度有限。主要体现在:《商标法》不适合域名;《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有限。第二,《域名司法解释》条文不够精细。第三,《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等文件位阶较低。第四,域名管理和裁决机制不合理。虽然行政程序在解决域名纠纷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优势和作用,但是域名行政管理缺乏效率也是不争的事实。比如我国现行域名规范对于域名争端的解决程序规定操作性欠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地位不明确以及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在争端解决中责任过轻等。第五,域名纠纷诉讼裁决缺乏效力等。主要是:判决在国外法院承认与执行的局限性;诉讼对域名进行确权的局限性等。第七章是“路径选择:完善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对策”。域名法律保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严重制约了这一制度的良好运行。因此,必须努力寻找合适出路以应对这些困境。可以考虑采取如下针对性的措施:第一,制定域名专门法律。要想对域名有更加完善的保护,就必须对“域名”进行特别的照顾,即对域名进行全方位仔细考量制定适于域名进行保护的专门立法。第二,完善域名注册的一些列程序。主要包括“构建域名注册防御体系”、“完善域名异议制度”、“设立专门纠纷处理机关”“充分发挥域名注册协议的作用”以及“采用域名注册续展制”等。第三,修订域名相关法律文件。对域名相关法律文件的修改的考量因素既有商标,当然也包括域名。具体措施是“修订《商标法》,吸收商标淡化理论”和“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加对域名抢注的规定”。第四,规范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服务机构的职责。第五,完善域名司法解释,以及第六,重视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在解决域名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李安琪[9](2017)在《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商标侵权责任》文中研究指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商标侵权责任问题,是随着网络购物的不断发展而产生的。互联网的发展正日益深刻地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对我们今天的社会关系也不断赋予新的内涵和外延,而社会关系的改变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法律调整的对象和方式。如何规制互联网上的商标侵权行为,成为全球范围内的一个新兴的法律课题。我国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网络侵权责任,为实践中存在的很多富有争议的网络侵权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互联网本身是一种新生事物,伴随着以提供网络购物服务为主的网络交易平台近几年的迅速发展,对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侵权责任的理解和适用仍会存在很多的模糊地带。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是否为其用户的商标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成为争议焦点。本文首先从典型案例切入,归纳司法实践中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商标侵权责任认定面临的困惑;界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定义及其法律地位;确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商标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认定标准以及免责事由;明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商标侵权责任。然后对域外主要国家(地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商标侵权责任的立法与实践进行比较分析,总结其可以借鉴的经验及启示。最后梳理分析我国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商标侵权责任制度的不足,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商标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张欢欢[10](2016)在《商标侵权中容易混淆的“容易”标准的认定》文中认为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商标在市场经济中可谓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对于企业来讲,商标作为一种无形的资产,对于树立企业的信誉和发展经济效益处于举足轻重的的地位,它与经营者、消费者和服务提供者的利益皆息息相关。也正是由于利益的驱使,使得有些人走上了商标侵权之路,借假冒商标通过给消费者造成混淆获得不义之财,在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的同时侵犯了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商标侵权行为或许会出现更多新的形态,也会变得更加复杂,所以在认定侵权行为时,必须深刻理解法律法规的内涵和外延。在将混淆标准适用于商标侵权认定的过程中,除了对相关公众、商标近似、类似商品、容易导致混淆等基本概念或者事实进行准确的界定,还应该将这些界定标准明确化,这也是我国司法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基于上述分析,通过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性质的分析,认为商标侵权行为本质上就是一种非法事实行为,因此需要以法律手段来保护在先使用人的在先使用权。同时对完善我国商标侵权认定制度提出具体建议,主要有应以混淆可能性标准作为商标侵权的前提条件、应以反驰名商标淡化标准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以及应该明确规定商标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我国现在的商标侵权标准是混淆可能性,是由2013年新《商标法》确立的,这也意味着我国摒弃了实施多年商标近似的侵权标准,是我商标法上的一大进步。但是查看我国新《商标法》的条文,我们可以发现,我国法律条文在混淆的前面加上了一个限定词“容易”,这说明我国的商标侵权不仅仅要达到混淆,还要达到容易的程度。目前,虽然我国不乏对于混淆可能性的研究论述,而对于如何认定容易的研究并不多。本文就这个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和看法。并结合国外的一些关于混淆可能性的相关规定,在这个基础上深入细化到“容易”程度的认定上。因为容易的认定在本质上是对混淆可能性大小的判定,所以对于容易的探讨研究,可以在混淆可能性的基础上深入细化。
二、商标侵权行为透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商标侵权行为透析(论文提纲范文)
(1)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理论概述 |
1.1 关于“损害”的理论基础 |
1.2 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原则 |
1.2.1 全面赔偿原则 |
1.2.2 赔偿衡平原则 |
第二章 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2.1 我国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2.1.1 实际损失 |
2.1.2 侵权获益 |
2.1.3 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 |
2.1.4 法定赔偿 |
2.1.5 惩罚性赔偿 |
2.2 确定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司法案例分析 |
2.2.1 案件审理情况 |
2.2.2 诉讼请求和法院判决 |
2.2.3 损害赔偿举证情况 |
2.2.4 诉讼请求赔偿数额与法院判决赔偿数额 |
2.2.5 赔偿方式适用情况 |
2.2.6 二审案件判决情况 |
2.2.7 批量维权案件审理情况 |
2.3 司法实践中确定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问题透析 |
2.3.1 赔偿方式的制度设计未能发挥应有价值 |
2.3.2 法定赔偿结果不尽统一且缺乏说理论证 |
2.3.3 当事人普遍怠于举证 |
2.3.4 证据采信率较低且认定不尽统一 |
2.3.5 批量维权案件商业化模式明显 |
2.3.6 惩罚性赔偿适用率相对较低 |
2.3.7 合理开支鲜有独立计算 |
第三章 其他国家确定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做法及经验 |
3.1 美国确定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做法 |
3.1.1 实际损失 |
3.1.2 侵权获益 |
3.1.3 法定赔偿 |
3.1.4 惩罚性赔偿 |
3.2 日本确定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做法 |
3.3 确定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经验借鉴 |
第四章 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之完善建议 |
4.1 司法实践之完善建议 |
4.1.1 强化商标市场价值考量定位 |
4.1.2 量化法定赔偿考量因素 |
4.1.3 充分发挥赔偿方式复合适用效果 |
4.1.4 统一损害赔偿裁判指引 |
4.1.5 加强裁判文书说理论证 |
4.1.6 创新批量案件审理机制 |
4.1.7 强化合理开支认定 |
4.2 立法层面之完善建议 |
4.2.1 细化损害赔偿规定 |
4.2.2 调整赔偿方式适用顺序 |
4.2.3 细化证据披露适用规则 |
4.2.4 “推定”损害赔偿数额 |
4.2.5 降低赔偿数额证明标准 |
4.3 惩罚性赔偿规则完善建议 |
4.3.1 细化惩罚性赔偿适用规则 |
4.3.2 拓宽惩罚性赔偿计算规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导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与创新 |
三、论文的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概要 |
一、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概念界定 |
二、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特点总结 |
第二节 知识产权纳入投资范畴的理论基础 |
一、作为“投资”的知识产权具有特殊性 |
二、知识产权纳入投资范畴的依据 |
第三节 知识产权保护对并购投资决策的影响 |
一、基于邓宁“国际生产折衷论”的一般理论分析 |
二、基于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实证考量 |
第四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主要环节的法律问题 |
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责任的认定与承担 |
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考量 |
三、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反垄断规制 |
四、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 |
第二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尽职调查法律责任分析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独特性 |
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内涵界定 |
二、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特征 |
第二节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解决的法律问题 |
一、识别目标方有无相关知识产权 |
二、识别目标方有无涉诉或涉诉威胁 |
三、识别目标方知识产权有效性问题 |
四、识别目标方被许可知识产权的可转让性 |
五、识别目标方知识产权有无抵押等障碍 |
第三节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法律责任认定分析 |
一、目标方的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责任 |
二、并购方违反保密协议的法律责任 |
三、管理层违反相关义务的法律责任 |
四、律师等中介机构的违约或侵权责任 |
第三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考量 |
第一节 并购中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界定 |
一、知识产权价值来源分析 |
二、并购中的知识产权评估特点 |
第二节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需求 |
一、价值评估的战略需求 |
二、价值评估的交易需求 |
三、价值评估的税收需求 |
四、价值评估的融资需求 |
五、价值评估的诉讼需求 |
第三节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及选择 |
一、市场评估方法 |
二、成本评估方法 |
三、收益评估方法 |
四、并购中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 |
第四节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法律依据 |
一、专利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二、商标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三、着作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四、商业秘密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第四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 |
第一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垄断行为辨析 |
一、跨国并购中的知识产权滥用界定 |
二、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的一般垄断行为分析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理论基础 |
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关系之辩 |
二、禁止权利滥用理论 |
三、相对利益平衡理论 |
第三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反垄断规制实践分析 |
一、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的国内实践评析 |
二、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的国际实践评析 |
第五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层面的国家安全界定 |
一、基于专利权的科技安全 |
二、基于着作权的文化安全 |
三、基于商标权的产业安全 |
第二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实践的思考 |
一、美国为代表的并购中新兴技术国家安全审查 |
二、加拿大为代表的并购中国家文化产业安全审查 |
三、中国为代表的并购中品牌依存度产业安全审查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3)整体性治理视角下荔湾区治理商标侵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综述 |
1.3.3 简要评述 |
1.4 基本思路和研究方法 |
1.4.1 基本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研究内容 |
1.6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商标 |
2.1.2 商标侵权 |
2.1.3 商标侵权治理 |
2.2 整体性治理视角下商标侵权治理内容 |
2.2.1 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海关要加强商标侵权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管 |
2.2.2 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商标刑事犯罪的治理 |
2.2.3 法院要加强对商标侵权民事纠纷的调解和判决 |
2.2.5 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商标侵权公诉案件的审判执行 |
2.2.6 相关权利人要向市场监管部门积极举报商标侵权行为 |
2.3 相关理论 |
2.3.1 整体性治理理论 |
2.3.2 知识产权保护理论 |
2.3.3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4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整体性治理视角下荔湾区治理商标侵权的现状 |
3.1 荔湾区商标侵权的特点 |
3.2 荔湾区治理商标侵权的现状 |
3.2.1 成立荔湾区打假办,统筹协调区级打击侵权假冒行为的工作 |
3.2.2 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受理投诉举报,有效打击商标侵权行政违法行为 |
3.2.3 荔湾区公安局加大治理商标刑事犯罪行为的力度 |
3.2.4 荔湾区法院和检察院通过调解和审判执行,打击商标侵权违法行为 |
3.2.5 荔湾区政府积极搭建平台为商标侵权的社会治理创造条件 |
3.3 荔湾区治理商标侵权存在的问题 |
3.3.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商标侵权的行政执法不规范 |
3.3.2 公安局对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查处不力 |
3.3.3 商标侵权的司法治理力度较低 |
3.3.4 商标侵权社会治理力量比较薄弱 |
3.4 荔湾区治理商标侵权存在问题的原因 |
3.4.1 信息不对称 |
3.4.2 主体目标价值理念的冲突 |
3.4.3 执法人员素质难以适应执法需要 |
3.4.4 社会治理力量缺失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整体性治理视角下国内外地方政府治理商标侵权的经验借鉴 |
4.1 国内地方政府治理商标侵权的做法及其经验借鉴 |
4.1.1 深圳市治理商标侵权的做法 |
4.1.2 苏州市治理商标侵权的做法 |
4.1.3 国内城市治理商标侵权的经验借鉴 |
4.2 西方发达国家城市治理商标管理侵权的做法及其经验借鉴 |
4.2.1 美国纽约市治理商标侵权的做法 |
4.2.2 日本治理商标侵权的做法 |
4.2.3 国外城市治理商标侵权的经验借鉴 |
4.3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整体性治理视角下优化荔湾区治理商标侵权的对策 |
5.1 加强跨层级跨部门协调运作和整体监管 |
5.1.1 跨层级协调运作 |
5.1.2 跨部门协调运作 |
5.2 培养组织和个人的整体价值目标 |
5.2.1 引导工作人员培养责任意识和价值感 |
5.2.2 引导组织树立以公共利益为导向的服务理念 |
5.3 加快信息技术运用构建信息共享平台 |
5.3.1 建立商标信息库,完善政府工作信息平台 |
5.3.2 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 |
5.3.3 注重培养信息技术人才 |
5.4 以公民需求为核心构建商标公共服务体系 |
5.4.1 开放商标信息库,提供服务访问功能 |
5.4.2 注重互动反馈,强化公众服务功能 |
5.5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4)涉外网络侵权的法律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 研究方法与创新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性 |
第2章 涉外网络侵权概述 |
2.1 网络侵权 |
2.1.1 网络的含义及特征 |
2.1.2 网络侵权的含义 |
2.2 涉外网络侵权 |
2.2.1 涉外网络侵权的含义 |
2.2.2 涉外网络侵权的特征 |
2.2.3 涉外网络侵权的类型 |
第3章 涉外网络侵权的法律冲突及影响 |
3.1 涉外网络侵权的法律冲突 |
3.1.1 涉外网络侵权中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
3.1.2. 涉外网络侵权中法律冲突的表现形式 |
3.1.3 涉外网络侵权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 |
3.2. 涉外网络侵权对传统法律适用制度的冲击 |
3.2.1 对法律选择方法的冲击 |
3.2.2 对连结点的冲击 |
3.2.3 对准据法的冲击 |
第4章 国外关于涉外网络侵权的法律适用 |
4.1 国外应对涉外网络侵权冲击的方法 |
4.1.1 适用新兴的法律选择方法 |
4.1.2 采用主观性的连结点 |
4.1.3 制定网络社区自治规则 |
4.2 国外关于涉外网络侵权的具体法律适用 |
4.2.1 侵权行为地法在涉外网络侵权中的适用 |
4.2.2 法院地法在涉外网络侵权中的适用 |
4.2.3 属人法在涉外网络侵权中的适用 |
4.2.4 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网络侵权中的适用 |
4.2.5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涉外网络侵权中的适用 |
4.2.6 来源国规则在涉外网络侵权中的适用 |
第5章 我国涉外网络侵权法律适用的现状及缺陷 |
5.1 我国涉外网络侵权法律适用的现状 |
5.1.1 立法规定 |
5.1.2 司法解释 |
5.2 我国涉外网络侵权法律适用的缺陷 |
5.2.1 法律适用单一 |
5.2.2 连结点设置单一 |
5.2.3 最密切联系原则缺位 |
5.2.4 对涉外网络侵权法律适用的分类规定不完善 |
第6章 关于我国涉外网络侵权法律适用的完善建议 |
6.1 适用来源国法 |
6.2 增加连结点的内容 |
6.3 引入最密切联系原则 |
6.4 完善对涉外网络侵权法律适用的分类规定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5)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法律限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 |
第2章 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法律限制研究概述 |
2.1 基本概念界定 |
2.1.1 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与淡化的界定 |
2.1.2 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予以限制的内涵与外延 |
2.1.3 与“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滥用”的甄别 |
2.2 关键性的理论根据 |
2.2.1 混淆理论:保护商标区别功能的理论 |
2.2.2 联想理论:保护商标承载商誉功能的理论 |
2.2.3 淡化理论:保护商标本身价值的理论 |
2.2.4 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限制的法理分析 |
2.3 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予以限制的必要性 |
2.3.1 驰名商标淡化行为的危险性 |
2.3.2 传统侵权判定理论—混淆理论的不足 |
2.3.3 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本身存在的风险性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国内外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法律限制现状 |
3.1 我国立法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限制性规定 |
3.1.1 《商标法》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限制性规定 |
3.1.2 《商标法实施条例》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限制性规定 |
3.1.3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限制性规定 |
3.1.4 《司法解释》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限制性规定 |
3.2 国际条约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限制性规定 |
3.2.1 《示范规定》中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限制性规定 |
3.2.2 《巴黎公约》中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限制性规定 |
3.2.3 《TRIPS协定》中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限制性规定 |
3.2.4 《联合建议》中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限制性规定 |
3.3 代表性国家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予以限制的不同立法 |
3.3.1 美国对淡化进行专门立法 |
3.3.2 德国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作出限制性规定 |
3.3.3 欧盟在判例和《商标法》中作出限制性规定 |
3.3.4 其他国家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予以限制中存在的问题 |
4.1 立法过程中相关考量因素尚不明晰 |
4.1.1 对“显着性”标准的规定不明晰 |
4.1.2 对“知名度”范围的规定不清晰 |
4.1.3 未明确驰名商标淡化构成要件 |
4.1.4 未明确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理论基础 |
4.2 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的困境 |
4.2.1 驰名商标认定原则存在局限性 |
4.2.2 驰名商标认定程序存在漏洞 |
4.2.3 尚未细化驰名商标淡化行为法律责任 |
4.2.4 驰名商标淡化认定标准存在争议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法律限制的完善建议 |
5.1 立法确立商标反淡化保护限制的裁量因素 |
5.1.1 以固有显着性或获得显着性作为显着性判定标准 |
5.1.2 明确驰名商标“知名度”的范围 |
5.1.3 明确驰名商标淡化行为的构成要件 |
5.1.4 反淡化保护应以淡化理论为主要理论依据 |
5.2 司法夯实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限制制度 |
5.2.1 以个案认定、被动保护与按需认定为基本原则 |
5.2.2 对驰名商标认定程序作扩充规定 |
5.2.3 明确驰名商标淡化行为的法律责任 |
5.2.4 明确驰名商标淡化认定标准 |
5.3 政府应当加强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建设与管理 |
5.3.1 禁止在广告宣传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 |
5.3.2 禁止将驰名商标数量作为政绩考核因素 |
5.3.3 适度限制驰名商标的任意转让与许可 |
5.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与述评 |
三、研究方法 |
四、主要创新 |
第一章 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概述 |
第一节 公共利益的涵义分析 |
一、公共利益的定义 |
二、公共利益的特征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的范畴 |
一、知识产权法的范畴 |
二、公共利益条款的范畴 |
第三节 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的特性 |
一、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的特征 |
二、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的立法宗旨 |
第四节 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条款 |
一、我国知识产权法关于公共利益条款的规定 |
二、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的法律效力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之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利益衡量论 |
一、利益衡量论的内涵 |
二、利益衡量论是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的衡量方式 |
第二节 不确定概念价值补充 |
一、不确定概念价值补充的内涵 |
二、不确定概念价值补充是公共利益条款具体化方法 |
第三节 比例原则 |
一、比例原则的内涵 |
二、比例原则是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的手段依据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之域外考察 |
第一节 美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 |
一、美国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条款 |
二、美国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事由 |
三、美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典型案件梳理 |
第二节 德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 |
一、德国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条款 |
二、德国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事由 |
三、德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典型案件梳理 |
第三节 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公共利益条款适用 |
一、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公共利益条款 |
二、知识产权国际争端适用公共利益条款情况梳理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的条件 |
第一节 授权确权中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的条件 |
一、须有损害较大公共利益的情形 |
二、大多均可适用于申请期间及授权后 |
三、不以主体主观恶意为要件 |
四、以产品或其要素进行认定 |
第二节 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中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条件 |
一、适用于已认定为侵权的行为 |
二、停止侵权行为有损公共利益 |
第三节 诉前禁令限制中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条件 |
一、适用于较为简单的案件 |
二、停止有关行为将损害重大公共利益 |
三、适用于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行为 |
第四节 着作权行政处罚中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条件 |
一、造成一定的公共利益损害后果 |
二、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侵权的恶意 |
第五节 强制许可中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条件 |
一、基于重大公共利益目的 |
二、非公共利益必要不介入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现状 |
第一节 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概述 |
一、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概况 |
二、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具体情况 |
第二节 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适用典型案例分析 |
一、微信案:商标注册中的公共利益考量 |
二、周正树案:专利授权中的妨害公共利益认定 |
三、星河湾案: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中的公共利益范围 |
四、泰山石膏公司案:其他不良影响中的公共利益因素 |
第三节 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存在的问题 |
一、公共利益用词不一致 |
二、公共利益事由不明确 |
三、公共利益判断标准缺失 |
四、裁判文书说理不充分 |
五、公共利益认定机制不规范 |
六、公共利益条款适用裁判不一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之完善 |
第一节 细化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之公共利益类型 |
一、知识产权法中公共利益类型化的价值 |
二、划分知识产权法中公共利益的具体类型 |
第二节 确定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的公共利益事由 |
一、着作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公共利益事由的确定 |
二、专利法公共利益条款公共利益事由的确定 |
三、商标法公共利益条款公共利益事由的确定 |
四、其他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公共利益事由的确定 |
第三节 完善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方法 |
一、完善法官的公共利益判断方法 |
二、构建针对个案的法律分析范式 |
三、建立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案例指导制度 |
第四节 完善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的其他措施 |
一、统一公共利益用词 |
二、确定公共利益判断标准 |
三、畅通公众参与公共利益认定机制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7)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基于安徽省司法判例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政策背景 |
1.1.2 实践背景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主要研究内容 |
1.5 研究方法 |
1.6 创新点 |
第二章 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理论概述 |
2.1 商标侵权“损害”相关理论 |
2.2 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基本原则 |
2.2.1 补偿性赔偿原则 |
2.2.2 惩罚性赔偿原则 |
2.3 商标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方法 |
2.3.1 权利人实际损失 |
2.3.2 侵权人获利 |
2.3.3 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 |
2.3.4 法定赔偿 |
第三章 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司法判例分析 |
3.1 分析样本的选取 |
3.2 商标侵权案件整体情况 |
3.3 商标侵权案件诉讼主体情况 |
3.4 商标侵权行为类型 |
3.5 商标侵权案件审理情况 |
3.5.1 原告诉求类型分析 |
3.5.2 法院判决类型分析 |
3.5.3 赔偿数额计算方法适用情况 |
3.5.4 二审审理情况 |
3.6 商标商业维权案件情况 |
第四章 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问题透析 |
4.1 商业维权诉讼规范之难 |
4.1.1 判决结果可接受性不强 |
4.1.2 利益平衡法院难选择 |
4.2 法定赔偿选择之难 |
4.2.1 法定赔偿适用泛化 |
4.2.2 证据采信未统一 |
4.3 惩罚性赔偿适用之难 |
4.3.1 适用条件内涵不清 |
4.3.2 法定赔偿“惩罚性”色彩浓厚 |
4.4 司法判决说理之难 |
4.4.1 类似商标维权案件不同法院判决不同 |
4.4.2 类似商标维权案件相同法院判决不同 |
第五章 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问题完善 |
5.1 规范商业维权诉讼 |
5.1.1 引导原告合理维权 |
5.1.2 确定法院价值选择 |
5.2 完善法定赔偿适用 |
5.2.1 完善案件审理模式 |
5.2.2 统一证据认定 |
5.3 明确惩罚性赔偿适用 |
5.3.1 具化惩罚性赔偿内容 |
5.3.2 与法定赔偿适用划清界限 |
5.3.3 拓宽计算基准范围 |
5.4 增强判决文书论证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学术活动及成果情况 |
(8)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
第一节 选题由来与意义 |
第二节 主题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主要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主要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主要的创新点 第一章 域名本体概述:概念、分类、结构与管理 |
第一节 域名的渊源与概念 |
一、域名的渊源与发展 |
二、中国域名的渊源与发展 |
第二节 域名的概念、分类和结构 |
一、域名的概念 |
二、域名的分类 |
三、域名的结构 |
四、域名系统 |
第三节 域名管理与注册 |
一、互联网数字分配局(IANA) |
二、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 |
三、网络方案公司(NSI) |
四、互联网名称分配公司(ICANN) |
五、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
六、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二章 域名价值再造:特征及功能扩张 |
第一节 域名的特征 |
一、域名的标示性 |
二、域名的唯一性 |
三、域名的排他性 |
四、域名的时间性 |
五、域名的稀缺性 |
六、域名的价值性 |
第二节 域名功能的扩张 |
一、技术性与识别性:域名功能的本质 |
二、商业性:域名功能的新维度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第三章 域名的法律地位:不同观点及其必要性分析 |
第一节 域名性质确定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域名法律性质不同观点述评 |
一、关于域名法律性质的不同观点 |
二、域名性质的不同观点评析 |
第三节 域名法律性质的再认识 |
一、域名具有财产属性 |
二、知识产权概念的开放性 |
三、域名是新型知识产权客体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四章 域名与民事权益冲突:冲突分类与案例分析 |
第一节 域名与商业标识的冲突 |
一、域名恶意抢注 |
二、域名善意抢注 |
第二节 域名与域名之间的冲突 |
第三节 域名与姓名权益的冲突 |
一、域名与利益之间的纠纷 |
二、域名与姓名权的纠纷 |
第四节 域名注册中的冲突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第五章 比较考察:域名法律保护的域外经验借鉴 |
第一节 美国的域名法律保护制度 |
一、《联邦商标反淡化法》 |
二、《反网络侵占消费者保护法》 |
第二节 欧洲域名法律保护制度 |
一、英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 |
二、德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 |
第三节 日本的域名法律保护制度 |
一、日本域名管理机构 |
二、日本域名注册和纠纷解决方法 |
三、日本域名争议解决机制 |
第四节 我国台湾地区的域名法律保护制度 |
一、我国台湾地区与域名争议有关的法律文件 |
二、我国台湾地区域名争议处理机构 |
三、域名争议司法实践 |
第五节 国际组织对域名的法律保护制度 |
一、WIPO的《最终报告》 |
二、ICANN的全球性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机制 |
第六节 本章小结 第六章 现状与问题: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困境 |
第一节 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
一、域名纠纷解决机制的立法 |
二、域名争议解决机制 |
三、域名纠纷司法解决机制的适用 |
第二节 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问题 |
一、《商标法》等法律不能提供有效保护 |
二、《域名司法解释》规则不精细 |
三、《解决办法》等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 |
四、域名争议解决机制不合理 |
五、域名纠纷诉讼缺乏效率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第七章 路径选择:完善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对策 |
第一节 制定域名专门法律 |
第二节 完善域名注册程序 |
一、构建域名注册防御体系 |
二、完善域名异议制度 |
三、设立专门纠纷处理机关 |
四、充分发挥域名注册协议的作用 |
五、采用域名注册续展制 |
六、规定域名预留制度 |
第三节 修订域名相关法律文件 |
一、吸收商标淡化理论 |
二、增加对域名抢注的规定 |
三、细化《域名司法解释》 |
第四节 规范域名注册管理和服务机构 |
一、明确CNNIC的性质 |
二、明确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责任 |
第五节 重视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 |
一、司法裁判与域名争议裁决的关系 |
二、域名争议仲裁是一种特殊的仲裁措施 |
第六节 本章小结 结语 主要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附录A: 部分法律文件对照表 附录B: 机构组织名称 致谢 |
(9)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商标侵权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依据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关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地位的不同观点 |
1.2.2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商标侵权归责原则的研究 |
1.2.3 关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是否具有商标侵权监控义务的研究 |
1.2.4 关于主观过错认定标准的研究 |
1.2.5 关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侵权责任制度的研究 |
1.3 本文的篇章结构安排 |
2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商标侵权的典型案例 |
2.1 典型案例案情简介 |
2.2 典型案例的问题归纳 |
2.2.1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法律地位的界定 |
2.2.2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监督义务的认定标准 |
2.2.3 “通知移除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
3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商标侵权责任的认定 |
3.1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定义及法律地位 |
3.1.1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定义 |
3.1.2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地位 |
3.2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商标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3.2.1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商标侵权的法律规范 |
3.2.2 过错责任原则 |
3.2.3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商标侵权的注意义务 |
3.3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商标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
3.3.1 侵权行为 |
3.3.2 损害结果 |
3.3.3 因果关系 |
3.3.4 主观过错 |
3.4 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商标侵权的免责事由 |
3.4.1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不知情可免责 |
3.4.2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已按要求采取措施可免责 |
4 域外主要国家(地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商标侵权责任的立法与实践 |
4.1 美国 |
4.2 欧盟 |
4.3 启示及借鉴 |
5 我国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商标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 |
5.1 我国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商标侵权责任制度的现状 |
5.2 我国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商标侵权责任制度的不足 |
5.2.1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商标侵权责任的认定亟需法律依据 |
5.2.2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地位不够明确 |
5.2.3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注意义务缺乏规范 |
5.3 我国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商标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 |
5.3.1 完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商标侵权相关立法 |
5.3.2 确立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地位 |
5.3.3 合理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审查和补救义务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商标侵权中容易混淆的“容易”标准的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论文的选题背景与意义 |
一、论文的选题背景 |
二、论文的选题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相关法律法规 |
二、相关学术专着 |
三、期刊论文 |
第二章 从商标侵权要素看“容易”混淆 |
第一节 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及构成条件 |
一、商标侵权行为的界定 |
二、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要素 |
第二节“容易”混淆在商标侵权中的地位 |
第三章“容易”混淆的本质认定 |
第一节 混淆的概念及类型 |
一、联想混淆 |
二、反向混淆 |
三、售前混淆 |
四、售后混淆 |
第二节 关于“容易”混淆的概念认定 |
第三节 判定“容易”的原则 |
一、个案原则 |
二、相关公众原则 |
三、综合判定原则 |
第四节 影响“容易”判定的要素 |
一、商标近似要素 |
二、商品或服务类似要素 |
三、相关公众要素 |
四、实际混淆要素 |
第四章 国外关于“容易”混淆的立法规定和判定因素及启示 |
第一节 国外关于“容易”混淆的立法规定 |
一、美国关于“容易”混淆的立法规定 |
二、欧洲主要国家关于“容易”混淆的立法规定 |
第二节 国外主要国家地区判定“容易”混淆的因素 |
一、美国关于“容易”混淆判定的因素 |
二、欧盟关于“容易”混淆判定的因素 |
第三节 国外“容易”认定判例及对我国的启示 |
一、美国关于“容易”认定标准的相关判例 |
二、美国关于认定“容易”因素适用的判例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五章 我国在认定“容易”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相关公众范围的界定及方法不明确 |
第二节 商标近似判定标准的缺失 |
第三节 判定因素的选择没有统一性标准 |
第六章 完善我国“容易”认定标准的建议 |
第一节 采用社会调查方法确定消费者范围 |
第二节 确立商标近似比例标准 |
第三节 建立法官自觉认知机制 |
一、个案操练 |
二、司法规训 |
三、程序机制中知识的竞争性输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四、商标侵权行为透析(论文参考文献)
- [1]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研究[D]. 李华伟. 兰州大学, 2021(12)
- [2]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研究[D]. 胡宏雁. 吉林大学, 2020(03)
- [3]整体性治理视角下荔湾区治理商标侵权研究[D]. 陈晓珍.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4]涉外网络侵权的法律适用研究[D]. 任小容. 西南交通大学, 2020(07)
- [5]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法律限制研究[D]. 齐芳.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20(05)
- [6]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研究[D]. 沈成燕.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2)
- [7]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基于安徽省司法判例实证分析[D]. 靳璇. 合肥工业大学, 2019(01)
- [8]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研究[D]. 陈长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
- [9]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商标侵权责任[D]. 李安琪.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2017(10)
- [10]商标侵权中容易混淆的“容易”标准的认定[D]. 张欢欢. 华南理工大学, 201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