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份合作制:一种过渡性的制度安排(论文文献综述)
段浩[1](2019)在《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法律制度构建研究》文中认为农业农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问题,也是我们党和国家的重点工作。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了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策略和实施要求,强调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和壮大集体经济的发展目标。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重点,应当构建起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来保障改革的顺利推进。传统的集体经营性资产管理体制存在资产产权、管理和收益分配等方面的现实问题和制度缺失,片面强调形式上的效率与公平,但对实质公平和经济效率的最终实现缺乏考虑。当前,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有利于农村劳动力、资金资源的有效配置、产权的有效保护和交易费用的降低,有利于保障农民的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权来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推进城乡协调发展。随着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法律制度的构建,这种影响会更加显着。然而改革并非一蹴而就的,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法律制度的制度效应也需要长时间的酝酿和传导。尽管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已经全面展开,并已经取得了一些阶段性成果,但在改革试点中也发现了一些不完善的地方,需要不断的政策调整与制度创新。因此,应遵循主线引领、多维考量、环节联动的法治化思路,以经济效率和分配公平的均衡协调作为主线,从国家、集体和农民三重维度来全面考量,以资产的产权保护、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等环节的制度建设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法律制度的体系化构建。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法治化进路的具体制度建设,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才能适应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和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改革预期目标的实现,保证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步入良性的路径依赖。当然,基于各地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自然禀赋差异和社会关系的特殊性,对于不同地区应当采取因地制宜的改革策略和制度保障,因而政府对改革可以采取分类指导的方式,在相关的制度构建中也应当围绕产权保护的实质来探索不同形式的产权保护制度,以提高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制度绩效。第一章“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缘起与进程”,旨在准确认定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构成,探讨其具备的集体所有、营利性、不可分割性以及与农民个体利益关联性等特点,概括和总结出谁投资谁所有、尊重历史和照顾现实等认定原则,深入分析集体经营性资产法律认定具有明确资产归属、提高资产经营效率、保障成员的集体收益分配权等现实意义。在此基础上,探析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的政策沿革与制度困境。主要表现为集体经营性资产产权制度不健全、管理制度不合理、收益分配制度不完善等问题。从理论上看,计划经济下的集体所有理论无法实现经济效率与分配公平的协调均衡,根源在于追求经济效率和分配公平的形式化价值取向。在改革实践中,主要体现为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闲置和流失、资产运营缺陷、资产运营效率不高等现实问题。总结梳理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历史演进和发展脉络,对改革的地方实践进行了样本分析和经验总结。第二章“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与构建目标”,全面分析了集体所有权理论、股份合作经济理论、公共利益理论,重点探求了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对传统理论的突破及其意义,提出了集体所有权资本化、股份合作以及公共利益的实现路径。在此理论指导下,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法律制度的构建应在明晰产权、规范管理、壮大集体经济等基本目标的情况下,重点实现对农民利益保护的制度目标。通过厘清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政治逻辑和经济逻辑,树立农民利益保护和农民利益发展的核心目标,建立农民利益行为分析及风险防范机制来确保农民利益的有效保护,依靠市场来推进农民利益的发展,通过过渡市场来实现保护和发展农民利益的调适策略。第三章“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与模式选择”,旨在探寻制度构建背后的理念,在综合考察股份合作制改革的经济基础、社会基础和法律基础上,从实质公平、经济效率、规则秩序和共同福利方面予以具体阐释。在综合比较传统的集体所有集体经营模式和新型的集体所有股份合作模式的基础上,明确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发展目标,提出以经济效率和公平分配的均衡协调作为改革法治化的主线,分别从国家、集体和农民三重维度进行综合考量,重点探索资源资产化、资产收益化和分配公平化等环节的联动机制,形成“主线——维度——环节”的法治化思路,提出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法律制度的体系化构建,探索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法治化路径。第四章“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产权保护法律制度构建”,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要求,通过建立和健全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评估、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范围的划定标准。同时,注重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主体范围确定,从主体的认定原则、认定因素和认定办法,解决主体认定的具体法律问题,完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登记制度。在此基础上,对于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股权设置、管理和流转等法律制度展开具体的方案设计和制度安排,强调既要尊重地方改革的特殊性,也要注意在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产权保护法律制度构建中的一些共性问题。第五章“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经营管理法律制度构建”,旨在对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决策、运营、执行、监督法律制度进行体系化建构,基于经营性资产的治理困境及其制度成因,从资产治理机构结构优化和管理人员激励机制完善,以及健全经营性资产信息公示和监管制度,有助于提高集体经营性资产市场化运营的专业性和规范性。以强化经营性资产的内部结构和外部监督责任作为创新思路,以强化信息公示和人才管理为手段方式,完善和优化经营性资产经营管理法律制度,维护集体资产管理组织的经济活动自主权和集体成员的合法利益,以立法和改革共同推进经营性资产管理主体的职能转变,规制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治理,推进经营性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第六章“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法律制度构建”,主要探析了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失序问题及其制度归因,着眼于资产收益分配不公开、成员的集体收益分配权缺乏保障以及民主监督权难以实现等问题,从资产收益分配程序规则、成员的集体收益分配权以及民主监督权方面探求制度与改革要求的间隙,合理调整资产收益分配关系。通过探究天赋人权、劳动贡献和利益均衡分配原则的适用规则,分析个人股和集体股以及其他分配规则的具体应用,同时对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以及公示公开程序制度予以分析和阐述,科学设计和合理设置经营性资产收益的分配规则与程序制度体系。最后,形成以产权保护、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为核心内容的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法律制度体系的研究结论,在法治思维、理论维度和法治进路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研究创新,并为以后进一步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法律制度的深入研究提供一定的条件和基础。
贾瑞珂[2](2019)在《青海省草地生态畜牧业股份合作社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青海省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屏障,草地生态畜牧业股份合作社促进青海省生态、生产、生活共同发展,是政府引领、牧民尝试共同探索出的模式,经过实践检验适合青海当地发展。本文运用个案分析法、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等方法对草地生态畜牧业股份合作社进行了系统研究。本文介绍了青海省草地生态畜牧业股份合作社现状与产权变化等情况,然后通过对青海六州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总结股份合作社发展的一般规律为:以草定畜入股、牲畜分群饲养、草地划区轮牧、社员分工分业、收益按股分红按劳计酬等,还发现各州合作社发展的独特做法,并从理论角度对股份合作社发展原因进行分析。在发展过程中合作社内部、外部都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合作社对政府的依赖性强、合作社内部治理水平不足、社员综合能力较弱、缺少资金。针对这些问题,文章提出增加合作社发展内生动力、提升合作社内部治理能力、提高社员综合能力、资金整合多元化、鼓励和完善联合社发展等建议,希望为合作社发展提供帮助。
于福波[3](2019)在《“三变”改革:农地股份合作制的新实践——以贵州省六盘水市为例》文中指出"三变"改革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产权改革的一次重大制度创新,对于盘活农村土地、助力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运用制度变迁理论,通过比较分析法,对"三变"改革与发达地区的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异同进行了分析。研究表明:"三变"改革与经典农地股份合作制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不同的是,"三变"改革产生于城镇化水平不高、二三产业相对发达、劳动力大量外流的欠发达地区;其制度成因具有诱致性和强制性制度变迁相结合的特点;制度特点表现为在经典的农地股份合作制中加入了资产租赁的做法,而且政府深度参与并主导了产业发展;"三变"改革的制度绩效表现为推动了城乡生产要素良性互动与乡村治理结构优化。因此,"三变"改革是经典股农地份合作制的升级与再造,是农地股份合作制在贵州的新实践。
张喜荣[4](2019)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组织形式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民法总则》第99条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法人地位,但并未明确其组织形式。目前一些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对此虽有规定,但存在效力层次低、立法内容混乱等问题。实践中各地建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采用的组织形式各不相同,是否设置为乡镇、村、组三级也存在差异。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以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有必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组织形式进行明确。第一部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性进行分析。《民法总则》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纳入特别法人的范畴,据此可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组织形式须具备一定的特殊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性主要表现在资产的不可分割性、成员的社区性、组织的稳定性以及职能的特定性等方面。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在选择其组织形式时,理应契合上述特别性的要求。第二部分:对实践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有形式进行考察。从横向来看,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法人资格的形式主要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司、股份合作社三种,而乡镇集体企业是否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形式还存在争议。从纵向来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分为乡镇、村、组三级。实践中多数地方都侧重于发展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乡镇级、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则相对缓慢。第三部分:从横向讨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应采用何种组织形式的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服务对象、成员构成、盈余分配等方面都存在不同,若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便不能有效契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性。公司法人以营利为主要目标,对成员出资和成员数量都有严格要求,其成员具有开放性,它的设立、变更、终止可随成员意志而变,这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性并不相符。而乡镇集体企业在性质上应为营利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其并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范畴。相比之下,股份合作制法人形式无须分割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其成员的进入和退出有一定的限制但并未完全封闭,它兼具股份制与合作制的优势,可以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性有效契合,将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横向组织形式应以股份合作制法人形式为主。第四部分:从纵向讨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应采用何种组织形式的问题。农村集体资产在乡镇、村、组三级中均有分布,农民集体分为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种,并且乡镇、村、组三级制具有一定的历史继承性,当前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以及村级债务的清偿都亟需建立乡镇、村、组三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因此,纵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应设置为乡镇、村、组三级。第五部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的完善重点进行探讨。从横向来看,应重点完善股份合作社。对此应尽快出台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相关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完善股份合作社的监督、决策以及激励机制;逐步取消集体股,以人口股和劳动贡献股为主设置个人股,将股权确权到户;允许股权的收益权对外流转,明确股份转让规则,构建股权回赎制度,并建立统一的股权交易平台。从纵向来看,应重点完善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对此应坚持“政经分开”的基本原则,由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承担经济职能,由村委会承担公共管理职能;对村委会本身的事务和村委会代行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事务进行区分,并由村委会分别主持村民会议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来讨论这两种事务。
应建均[5](2018)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确定及其实现》文中研究指明对我们大多数人而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既熟悉又陌生的事物。20世纪50年代以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直是影响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组织,是乡村微观经济组织体系中的重点和难点之一。然而1978年以来,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的推行与深化,以及乡村治理体制的变化与更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逐渐“淡出”了人们的视线,成为了一个几乎纯粹概念意义上的存在,没有一部法律对其内涵、范围等作出权威的规定和解释,法律制度建构十分粗糙。近年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正在悄然改变,政策法律背景也在深刻发展。一方面,国家政策、文件连续聚焦并不断部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与立法完善问题;另一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了进入《民法总则》的机会,被确立了法人的民事主体地位。因此,系统研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制度及其如何实现,于当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共六个部分。第一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变迁与启示。当前,人们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事实性存在极大困惑。一方面,在农业经济统计层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数量及其运行情况总体稳定,稳中有升;另一方面,在理论判断层面,学者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事实属性普遍持悲观的态度,或者认为已被取消,或者认为不复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动态演进的历史性概念,必须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史的纵向角度去理解其核心要义,评定其事实属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起源于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根据组织形式的差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变迁可以分为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人民公社以及改革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个主要阶段。其中,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结构形塑了当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格局。第二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辨析。当前,法律界以及地方立法中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定义卷轶浩繁,林林总总。归纳而言,比较有影响的定义范式主要有“广义——狭义”、类型化和特征描述三种。综合比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义的优劣,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种属序列,“农村”、“功能特殊性”以及“社区性”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义的必备“种差”。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在乡镇人民政府管辖的区域,以村民小组、行政村、乡(镇)等社区为单位建立,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和服务集体成员的经济组织,同时承担一定的集体公共社会功能。第三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及其证成。由于理论准备不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存在重大理论分歧。实践中,全国规范性文件缺位,各地规定相互矛盾,存在立法困惑和制度缺陷。因此,在民法典编纂前、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以及《民法总则》通过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并不是一项高度的立法共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具有必要性,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争取平等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实现物权主体统一于民事主体的需要,是因应国家政策,平衡改革探索和于法有据关系的需要,是推进中国农村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具有可行性,从政策引领、实践探索、历史渊源和时代契机等方面,都是可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的基本选项是特别法人。第四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作为特别法人,它的特别性是其得以独立于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能够独立建构的基础和依据,也是进行自我肯定的最简单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性反映在多个方面,具体表现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管理的财产性质的特别性、承担的职能的特别性、设立的特别性、终止的特别性和成员的加入和退出的特别性五个方面。同时,从特别法人内部的视角来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还存在与其他三种特别法人类型(机关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的内在特别性,需要体系上的补充。第五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组织形式。依据民法的主体规则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予以明确,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改革的核心问题。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农民专业合作社、乡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以及名为“XX(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并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可选择的组织形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选择应当贯彻组织形态法定缓和论,最具法律意义的因素是设立目的和意欲从事的活动类型。在恪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私法性、独立性、社区性的基础上,且有合适的方式予以公示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可采取多元化的组织形式,包括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以及公司、企业形态。第六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实现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主体层级、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股权设置与管理、成员大会的决议机制以及经营管理机制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实现机制完善中的五个重大争议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级组织的形成经历了发展变化的过程,不宜一般性地取消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或组集体经济组织。三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格局正在被逐渐打破,应当根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的不同归属、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情形,具体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主体层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资格应当采“生活保障+户籍”的双重标准:第一层次,以是否依赖农村集体土地为基本生存保障界分“全民”与“集体”,解决特定自然人“是否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的问题;第二层次,以户籍界分“集体”与“集体”,解决特定自然人“属于哪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股权设置应以成员股为主,成员股的种类、集体股的设置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并以贯彻动态管理模式为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大会的决议机制应当坚持“一人一票”为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经营管理机制可采自营或他营模式,他营模式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作为一种利益分配机制而存在的法人实体。
王蛟[6](2018)在《珠三角地区农村股份合作制股权流转管理机制探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的广东珠三角地区。农村股份合作制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部分区域农村集体经济管理体制在微观层面的自主改革探索。通过股份合作制改革,使农民由传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变为股东,理顺了成员和集体的产权关系,保障了农民在集体经济中可实现的财产权,提高了农民对集体经济发展的关切度,增强了其集体归宿感,完善了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激励机制。从而建立起以产权联结为核心,大家共同努力,一起发展集体经济,保障成果共享的治理机制。对珠三角地区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中股权流转管理机制进行探究,有助于丰富与发展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理论依据。完善对股权流转管理,能够实现农民带股进城、促进农村劳动力流转,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能够避免因股权频繁调整产生的矛盾,从而促进农村社会安定和谐。通过改革可以保障农民切身利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持续加快,在日益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农村经济社会结构、劳动力人口结构发生深刻变化,大量农村土地征用成为城市用地,农村居民转化为市民,农村人口流动、户籍迁移日趋宽松,城中村、城郊村等社区居民构成日趋复杂,导致作为集体成员的股东资格界定模糊不清、股权设置的单一、产权界定模糊、股权不能社会化流转等问题日益突出。我国东、中、西部地区发展不均衡,各个地区采用不同措施进行相应的改革探索,其中包括因地制宜有序的推行农村股份制改革及其优化举措。文章立足于珠三角地区改革实践,从制度变迁理论出发,运用股份合作制理论,分析股份合作制改革中股权流转管理。从农村股份合作制股权改革着手,探讨改革中股权流转管理机制。对珠三角地区在股东资格界定、股权固化改革、股权种类设置、股东权益及股权流转态势方面进行比较研究,总结他们在股权流转管理机制方面值得借鉴的政策,分析股权流转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障碍以及突破路径,积极探索完善股权流转管理机制的对策措施。通过对农村股份合作社股权流转管理改革探讨表明,优化股份制改革,首先要明确股东资格。股东资格的界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原则和现行政策,当法律政策规定不够明确时,应当基于适度灵活从宽的原则,尽可能覆盖较多成员;其次,要加快完成集体资产权属认定、清产核资,按照股权份额量化每股价值,确定固化时间点,采取一定固化模式进行固化;再就是明晰股东权益、探索农村股权流转的有效实现形式及完善管理办法,构建“流转顺畅、规范操作、监管有力”的实现机制,使农村股份合作社股东真正拥有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权、收益权,同时对股权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的处置权。
荣兆梓[7](2017)在《论公有制经济的微观效率》文中研究指明论文从公有制的本质特征与内在矛盾出发,分别从激励效率、配置效率和创新效率三方面全面讨论公有制经济的微观效率:(1)公有制的劳动平等关系具有强大激励效应,但按照传统的委托—代理理论,大规模公有制组织的多层代理制不可能有效率,论文提出"主动代理"理论,以说明公产代理制有效运转的机理,及进一步提高效率的途径;(2)劳动平等关系与资源配置效率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结合需要适当的企业产权安排,论文区分了公有制经济两种可能的企业产权类型——劳动主权型与资本主权型,在激励效率与配置效率统一的框架内分析二者的利弊得失,进而给出职工合作制、股份合作制和股份公司制等公有制实现形式的企业产权/效率曲线;(3)从公有资本的积累优势切入,讨论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中公有资本的再分配优势和创新激励优势,同时指出,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合理分配的社会负担,是国有资本积累发展的必要空间,在这样的制度环境下,公有资本完全有能力担负起自己的历史使命。
李博,李丹[8](2016)在《农地股份合作社文献综述》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从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内涵和性质、产生和发展机制、影响效应等方面对相关文献进行了系统梳理,并提出了相应的思考和观点。农地股份合作制是在各地基层实践中不断探索而逐步形成的适应性制度安排,具有旺盛的生命力。进一步研究中应将农地股份合作制置于农村经济演化进程和体制机制改革背景中来探讨,使理论研究更具前瞻性和指导性;应着重对农地股份合作制机制机理进行分类探讨,并探索构建符合中国国情、富有普遍阐释力的农地股份合作制分析框架;应更为广泛深入地开展农地股份合作制影响效应的实证分析。
赵艺萱[9](2016)在《农户分化视角下土地股份合作社对农民收入的影响研究 ——基于江苏省的实证分析》文中认为随着近年来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对农业生产、农村发展及农民生活水平的改善提出了新的要求,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进程地不断推进进一步丰富了农业生产组织形式,为提高农民收入创造了有利条件。在此背景下,农村土地作为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农村生产生活环境改善的核心要素,发挥着愈加重要的作用。如何合理安排土地资源要素配置以缓解农村人多地少的供求矛盾?如何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农村劳动力要素的供给结构以促进农民增收?这些问题都已经成为关系“三农”发展全局的关键问题。实际上,近年来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已经开展了相关的实践探索,尤其是针对当前的农业生产组织形式、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等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这一过程中,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培育和发展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本研究以江苏省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发展的现实状况出发,基于农户劳动力分化的视角,首先从理论上辨析农户加入土地股份合作社对其收入影响的程度;结合产权理论、农户行为理论、规模经济理论,深入剖析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组建机制、运行机制、收益分配机制等制度安排特点,着重分析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对农户收入影响的机理。在此基础上,通过对江苏省宜兴、昆山、宿迁等市实地调研获得的197个农户样本,运用双重差分模型(DID)实证分析了 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收入效应,并进一步验证了土地股份合作社对农户劳动力分化的促动作用;最后,提出土地股份合作社进一步健康发展、保障农民利益的政策建议。综合本文的研究结论,总体上看,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土地流转形式促进了农村土地流转,对现代农业发展也有促动作用;各地试点的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等,丰富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形式,降低了农户土地流转过程中的交易成本,增加了农民收入。此外,通过上述的土地流转制度安排有利于优化农村地区劳动力资源配置,拓宽农民收入渠道,改善农村家庭的收入结构,也进一步推动了城乡一体化的进程。具体而言,本文的主要结论概括如下:(1)江苏省土地股份合作社主要有三种类型,不同类型的合作社组织形式对农户收入影响不同,“内股外租型”合作社在土地流转的整体过程中,主要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自主经营型”和“兼营型”土地股份合作社可以实现二次分红。(2)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在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实现土地资产权责利益对称、促进劳动力流转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3)随着土地股份合作社的不断发展,由土地股份合作社所引致的外部规模效应、劳动力转移效应可以提高农户收入,同时股份合作社和专业合作社的链接可以节约生产成本、提升农户在市场中的谈判地位、增强农户农业生产的抗风险能力进而增加农民收入。(4)当前的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对农户而言不仅具有显着正向的收入效应,还对农户的劳动力分化有明显的促动效应。且其作用过程在于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出现能够显着地促进农户劳动力分化,使农户家庭资源配置实现帕累托改进,正向作用于农户收入。
赵家如[10](2014)在《北京市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变迁绩效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作为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被誉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创新。本文运用新制度经济学对北京市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的形成、创新和发展进行了系统研究。研究表明,北京市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形成的原因包括经济原因、制度原因和社会原因。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发展,产生了集体资产和收入分配的“外部利润”内部化问题,无法在传统集体产权制度下得到解决。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具有“确权不分产”的制度优势,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政府等社会主体共同推动之下,通过实施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解决了上述问题,创新了集体产权制度。虽然政府在改革过程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本质上是诱致型制度变迁。通过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确立了集体资产股权,强化了集体资产经营权,建立了按照股份分配集体收益的规则,落实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完善了传统集体产权制度、集体分配制度和集体经济组织制度,发展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社区股份合作制存在一些不足,例如,集体股比例偏高及产权仍不清晰、股权缺乏稳定性和流动性、集体经济组织亟待规范性建设、集体资产监管体系不完善等。社区股份合作制目前存在的绩效局限和创新不足,反映了集体经济组织迈向完整市场主体道路上改革还不深化。不能因为这些具体问题否定这场改革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应当继续深化改革,创造更大的制度创新和经济绩效。本文所做的努力,提出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组织是一种过渡性集体经济组织形式,将最终发展为比较规范的合作制组织或股份制企业。当前,北京市农村社区由封闭状态逐步走向更加开放,集体产权由静态使用权为主走向以动态流转权为主,城乡制度由二元状态逐步走向一体化。发展和完善社区股份合作制的基本思路,根本前提是坚持和完善集体所有制、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实现途径是确立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基本目标是发展集体经济和优化农村资源要素配置,支撑条件是深化士地制度改革。本文提出具体的对策建议,包括明确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组织为唯一集体经济组织,优化股份设置,开展股权固化和区县范围内流转试点,开展集体经济组织公司化试点,鼓励集体经济组织与社会单位广泛开展股份合作,加快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和扩权,完善社区内控和外部监督机制,开展集体经济组织立法,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等。北京市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具有普遍意义,它的深化改革为全国其他地区提供有益借鉴。
二、股份合作制:一种过渡性的制度安排(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股份合作制:一种过渡性的制度安排(论文提纲范文)
(1)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法律制度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框架 |
五、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缘起与进程 |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基本理论 |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构成 |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特点 |
三、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认定原则 |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法律认定的现实意义 |
第二节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历史沿革与政策演进 |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历史沿革 |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政策演进 |
第三节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实践与问题 |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地方实践 |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现实问题 |
三、传统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管理体制中的制度困境 |
第二章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与构建目标 |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集体所有权理论 |
二、股份合作经济理论 |
三、公共利益理论 |
四、理论突破与意义 |
第二节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法律制度的构建目标 |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法律制度构建的原则 |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法律制度构建的目标 |
三、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法律制度目标实现的调适策略 |
第三章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与模式选择 |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 |
一、保障集体经营性资产实质公平价值 |
二、发挥集体经营性资产经济效率价值 |
三、维护集体经营性资产规则秩序价值 |
四、实现集体经营性资产共同福利价值 |
第二节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法律制度构建的模式选择 |
一、传统的集体所有集体经营模式 |
二、过渡的集体所有混合经营模式 |
三、新型的集体所有股份合作模式 |
第三节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法治化的基本思路 |
一、一条主线:法治化的价值指引 |
二、三重维度:法治化的考量因素 |
三、三个环节:法治化的具体进路 |
第四节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法律制度体系的构建框架 |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法律制度体系化的必要性 |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法律制度体系的基本构成 |
第四章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产权保护法律制度构建 |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范围界定法律制度的构建 |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评估制度 |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清产核资制度的构建 |
三、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产权界定制度的构建 |
第二节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主体认定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主体的内涵辨析 |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权主体资格的认定原则 |
三、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权主体范围的认定因素 |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权主体资格的认定办法 |
五、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权主体登记制度的完善 |
第三节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权设置法律制度的构建 |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权设置理论 |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权设置原则 |
三、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权设置方案 |
第四节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权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权管理方式 |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权权能设计 |
第五节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权流转法律制度的构建 |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权流转的现状分析 |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权流转的法律思考 |
三、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权流转法律制度的构建路径 |
第五章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经营管理法律制度构建 |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决策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决策机构 |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决策管理目标及其原则 |
三、多重委托代理的经营性资产决策管理制度 |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决策制度 |
第二节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运营法律制度的创新 |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运营机构的设置 |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管理机构的职能 |
三、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组织管理的模式 |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经营权法律制度的创新路径 |
第三节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执行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执行机构的设置 |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运营法律制度的完善路径 |
第四节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监督法律制度的构建 |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监督机构的设置 |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运营公开公示制度的构建 |
三、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财务监督管理制度的构建 |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审计监督管理制度的构建 |
五、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民主监督管理制度的构建 |
第五节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治理困境与制度完善 |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治理中的运行困境及其原因 |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治理的完善思路与制度优化 |
三、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治理法律制度完善中需注意的问题 |
第六章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法律制度构建 |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失序问题及制度归因 |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问题的具体表现 |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失序的制度归因 |
三、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关系的法律调整 |
第二节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法律制度的构建 |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的基本原则 |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的具体规则 |
三、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调节机制的构建 |
第三节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程序法律制度的构建 |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民主决策程序制度的构建 |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民主管理程序制度的构建 |
三、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民主监督程序制度的构建 |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公开公示程序制度的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成果 |
(2)青海省草地生态畜牧业股份合作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综述 |
1.3.2 国内研究综述 |
1.3.3 评述 |
1.4 研究方法 |
1.4.1 文献研究法与实地调查法 |
1.4.2 定性分析法与定量分析法 |
1.4.3 个案分析法 |
1.5 研究内容 |
1.6 研究创新点 |
第二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1.1 生态畜牧业 |
2.1.2 股份合作社 |
2.1.3 草地生态畜牧业股份合作社 |
2.2 相关理论分析 |
2.2.1 国家理论 |
2.2.2 制度变迁理论 |
2.2.3 产权理论 |
2.2.4 股份合作制理论 |
2.2.5 有限理性理论 |
第三章 青海省草地生态畜牧业股份合作社发展现状 |
3.1 合作社发展情况与效益分析 |
3.1.1 合作社发展情况 |
3.1.2 合作社发展效益分析 |
3.2 草地生态畜牧业股份合作社与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异同分析 |
3.3 产权分析 |
3.3.1 传统草地畜牧业产权分析 |
3.3.2 草地生态畜牧业股份合作社的产权分析 |
第四章 草地生态畜牧业股份合作社运行机制—个案分析 |
4.1 案例选取与数据来源 |
4.1.1 案例选取 |
4.1.2 数据来源 |
4.2 个案分析 |
4.2.1 案例一——拉格日合作社 |
4.2.2 案例二——玉舟联合社 |
4.2.3 案例三——岗龙合作社 |
4.2.4 案例四——达玉合作社 |
4.2.5 案例五——高原丰收合作社 |
4.2.6 案例六——红旗合作社 |
4.3 运行机制比较分析 |
4.3.1 合作社运行的一般规律 |
4.3.2 各合作社运行的独特做法 |
4.4 草地生态畜牧业股份合作社发展取得成效的理论分析 |
4.4.1 国家大力支持 |
4.4.2 顶层设计与农民探索相结合 |
4.4.3 合作社减少交易费用 |
4.4.4 产权细分降低禀赋效应 |
第五章 股份合作社发展存在的问题 |
5.1 政府依赖性强 |
5.2 内部治理水平有待提升 |
5.3 社员综合能力较弱 |
5.4 发展缺少资金 |
第六章 促进合作社发展的对策建议 |
6.1 增加发展内生动力 |
6.2 提升内部治理能力 |
6.3 提高社员综合能力 |
6.4 资金整合多元化 |
6.5 鼓励和完善联合社发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作者简介 |
(3)“三变”改革:农地股份合作制的新实践——以贵州省六盘水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制度变迁:一个理论分析的背景 |
三、农地股份合作制的理论分析:一个文献的综述 |
四、“三变”改革与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异同:股份合作制的贵州新实践 |
1.“三变”改革与经典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内在一致性:股份合作制 |
2.“三变”改革与经典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差异:贵州新实践 |
五、结论与启示 |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组织形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性分析 |
(一)特别法人的立法逻辑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性 |
1.资产的不可分割性 |
2.成员的社区性 |
3.组织的稳定性 |
4.职能的特定性 |
(三)小结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有形式考察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横向组织形式 |
1.农民专业合作社 |
2.公司 |
3.股份合作社 |
4.乡镇集体企业 |
5.其他非法人的组织形式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纵向组织形式 |
1.乡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2.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3.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三)小结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的横向选择 |
(一)合作社法人的可适性分析 |
1.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区分 |
2.合作社法人形式的理论障碍 |
(二)公司法人的可适性分析 |
1.公司法人形式的不足 |
2.公司法人形式的例外适用 |
(三)股份合作制法人的可适性分析 |
(四)乡镇集体企业的可适性分析 |
(五)小结 |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的纵向选择 |
(一)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设置 |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设置 |
(三)村内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设置 |
(四)小结 |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的完善重点 |
(一)股份合作社面临的挑战及应对 |
1.法律依据缺失 |
2.内部治理结构不健全 |
3.股权设置不合理 |
4.股权权能残缺 |
(二)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面临的挑战及应对 |
1.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与村委会的区分 |
2.村委会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职能 |
(三)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确定及其实现(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之缘起 |
二、文献综述: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研究现状 |
三、关于本文的四点说明 |
第一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变迁与启示 |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事实性的困惑 |
第二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变迁 |
一、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历史起源的不同学说及分析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阶段 |
第三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历史变迁的启示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动态演进的历史性概念 |
二、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结构形塑了当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格局 |
第二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辨析 |
第一节 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式 |
一、基于内涵和外延的范围大小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二、基于类型化方法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三、基于特征描述法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第二节 本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义的选择 |
一、如何选择定义的范式 |
二、特征描述法再评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本质要素 |
第三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含义 |
第三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及其证成 |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事主体地位的理论争议 |
一、民法典编纂前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事主体地位的观点概览 |
二、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事主体地位的不同方案 |
三、《民法总则》通过后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事主体地位的立法审视 |
第二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的必要性分析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的可行性分析 |
第三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化选项——特别法人 |
第四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性 |
第一节 特别法人的提出与解释困惑 |
第二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性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设立的特别性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终止的特别性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加入和退出的特别性 |
第三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与其他特别法人的关系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与机关法人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与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
第五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组织形式 |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的实践考察 |
一、经济合作社 |
二、股份经济合作社 |
三、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 |
四、村社一体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
五、公司 |
六、乡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 |
第二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的理论梳理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的现实样态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的改革方略 |
第三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的选择 |
一、实践之评析与理论之反思 |
二、选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的原则与因素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与多元化组织形式 |
第六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实现机制 |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主体层级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层级:文本分析与实践探索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层级的改革及评析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层级的设立 |
第二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资格认定的地方立法探索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资格认定的司法实践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资格认定的应然标准 |
第三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股权设置与管理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股权设置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股权管理 |
第四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大会的决议机制 |
第五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经营管理机制 |
结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中国民法典表达、制度配套与法人制度再体系化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中国民法典表达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制度配套 |
三、《民法总则》法人制度再体系化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6)珠三角地区农村股份合作制股权流转管理机制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关于农村股份合作制内涵及相关范畴 |
1.2.2 关于农村股份合作制缘起及其演变发展 |
1.2.3 关于农村股份合作制股权管理研究 |
1.2.4 关于农村股份合作制股权流转问题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研究可能的创新点 |
2 珠三角农村股份合作制发展基本特征及股权管理模式 |
2.1 农村股份合作制相关概念阐述 |
2.1.1 股份制的概念 |
2.1.2 合作制的概念 |
2.1.3 股份合作制的概念 |
2.1.4 对集体产权的基本认识 |
2.2 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相关理论基础 |
2.2.1 产权理论 |
2.2.2 制度与制度变迁理论 |
2.3 珠三角地区农村股份合作制发展演变历程 |
2.4 农村股份合作制股权流转的基本趋向 |
2.5 农村股份合作制股权流转管理的现状 |
3 珠三角地区股权管理现状及流转态势 |
3.1 珠三角地区股权管理现状 |
3.1.1 股东资格界定 |
3.1.2 股权固化改革 |
3.1.3 股权种类设置 |
3.1.4 股东股权设置 |
3.1.5 股权管理模式 |
3.2 珠三角地区股权流转态势 |
3.2.1 股权继承 |
3.2.2 股权转让和赠与 |
3.2.3 有偿够股、项目入股 |
4 农村股份合作制股权流转管理的障碍因素及突破路径 |
4.1 股东资格界定纠纷多 |
4.2 股权固化后矛盾凸显 |
4.3 股东股权残缺不稳定 |
4.4 股权流转机制不健全 |
5 完善农村股份合作制股权流转管理的原则及对策建议 |
5.1 完善农村股份合作制股权流转管理的原则 |
5.2 完善农村股份合作制股权流转管理的意义 |
5.3 完善农村股份制股权流转规范管理体系的对策建议 |
5.3.1 依法指引明确股东资格界定 |
5.3.2 有序推进股权固化模式 |
5.3.3 指导完善股权种类设置 |
5.3.4 完善股权流转管理服务机制 |
5.3.5 构建相应的配套规范制度 |
6 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性认识 |
6.2 后续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7)论公有制经济的微观效率(论文提纲范文)
一、公有制的激励效率及其交易成本 |
二、公产代理制与“搭便车”障碍 |
三、政治企业家与主动代理理论 |
四、公有产权的主动代理与代理人行为的经济动因 |
五、公有制激励效率与配置效率的综合考察 |
(9)农户分化视角下土地股份合作社对农民收入的影响研究 ——基于江苏省的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内容 |
1.3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图 |
1.3.1 研究方法 |
1.3.2 技术路线图 |
1.4 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1.4.1 可能的创新 |
1.4.2 可能的不足 |
第二章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2.1 概念界定 |
2.1.1 农村土地 |
2.1.2 农户及农户分化 |
2.1.3 土地股份合作社 |
2.2 理论基础 |
2.2.1 制度变迁理论 |
2.2.2 产权理论 |
2.2.3 规模经济理论 |
2.2.4 农户行为理论 |
2.2.5 交易费用理论 |
2.3 国内外文献综述 |
2.3.1 国外研究综述 |
2.3.2 国内研究综述 |
2.4 研究述评 |
第三章 江苏省农户分化与土地股份合作制发展研究 |
3.1 江苏省农户分化的原因、形态及特点 |
3.1.1 江苏省农户分化产生的原因 |
3.1.2 江苏省农户分化的形态 |
3.1.3 江苏省农户分化的特点 |
3.2 江苏省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源起与发展模式 |
3.2.1 江苏省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源起 |
3.2.2 江苏省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发展模式 |
第四章 土地股份合作社影响农民收入的机理研究 |
4.1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内部治理结构与农民收入 |
4.1.1 土地股份合作社的产权设置与农民收入 |
4.1.2 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收益分配与农民收入 |
4.2 土地股份合作社外部溢出效应与农民收入 |
4.2.1 土地股份合作社引致规模效应 |
4.2.2 土地股份合作社促动劳动力转移 |
4.2.3 农地股份合作社与专业合作社垂直链接:以泗洪县为例 |
第五章 泗洪县土地股份合作社对农民收入影响的实证分析 |
5.1 土地股份社对农户收入效应的实证检验 |
5.1.1 模型设定与变量选取 |
5.1.2 数据来源与样本描述 |
5.1.3 模型估计与结果分析 |
5.2 土地股份合作社促进农户分化的实证检验 |
5.2.1 模型设定与变量选取 |
5.2.2 描述性统计与实证结果 |
第六章 结论与对策建议 |
6.1 本文的主要研究结论 |
6.2 本研究的对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北京市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变迁绩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图表目录 |
第一章 前言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目标、内容、方法、技术路线 |
1.4 基础理论 |
1.5 本文所作的努力及不足之处 |
第二章 北京市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基本情况 |
2.1 北京市集体资产的特点 |
2.2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的性质 |
2.3 北京市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基本做法 |
2.4 北京市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基本特点 |
2.5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北京市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的形成原因 |
3.1 北京市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形成的经济原因 |
3.2 北京市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形成的制度原因 |
3.3 北京市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形成的社会原因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北京市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的绩效评价 |
4.1 北京市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的制度创新绩效 |
4.2 北京市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的经济绩效 |
4.3 北京市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的不足及讨论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北京市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的发展完善 |
5.1 北京市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发展完善的社会背景 |
5.2 全国其它地区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的经验借鉴 |
5.3 北京市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发展完善的基本思路 |
5.4 北京市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发展完善的对策建议 |
5.5 北京市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的普遍意义 |
5.6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主要研究结论与进一步思考 |
6.1 主要研究结论 |
6.2 对集体资产股权的进一步思考 |
附录:北京市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相关文件摘要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四、股份合作制:一种过渡性的制度安排(论文参考文献)
- [1]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法律制度构建研究[D]. 段浩. 西南政法大学, 2019
- [2]青海省草地生态畜牧业股份合作社研究[D]. 贾瑞珂. 青海大学, 2019(04)
- [3]“三变”改革:农地股份合作制的新实践——以贵州省六盘水市为例[J]. 于福波. 农村经济, 2019(05)
-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组织形式研究[D]. 张喜荣.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确定及其实现[D]. 应建均.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2)
- [6]珠三角地区农村股份合作制股权流转管理机制探究[D]. 王蛟. 华南农业大学, 2018(08)
- [7]论公有制经济的微观效率[J]. 荣兆梓. 政治经济学报, 2017(02)
- [8]农地股份合作社文献综述[J]. 李博,李丹.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6(05)
- [9]农户分化视角下土地股份合作社对农民收入的影响研究 ——基于江苏省的实证分析[D]. 赵艺萱. 南京农业大学, 2016(04)
- [10]北京市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变迁绩效研究[D]. 赵家如. 中国农业大学, 2014(08)
标签:股份合作制论文; 农村论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论文; 农业合作社论文; 农村改革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