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证制度与律师制度的耦合

论我国公证制度与律师制度的耦合

一、浅谈我国公证制度与律师制度的耦合(论文文献综述)

张西恒[1](2021)在《走出碎片化:多元纠纷化解一体化平台的构建》文中研究说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面临碎片化困境,忽视纠纷化解机制发展的阶段性、层次性、体系性、地方性,各自为政,缺乏配合,重复设立,职能交叉,供求错位,当事人无所适从。其成因主要在于,社会转型使得部分纠纷解决机制面临合法性危机,陷入权力和资源贫困化处境,引发无序竞争,而以司法为中心、由法院主导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司法推动模式,与以立法为中心、强调立法保障的立法推动模式又应对乏力。因此,需要充分结合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行政部门统筹指导模式,遵循整合(以解纷功能为基础的组织重建)、协调(以人民为中心的一站式解纷服务提供)、集约(以提高使用效能为导向的资源共享)、融合(以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的功能深化)的宏观逻辑来构建多元纠纷化解一体化平台,并探索建立保密机制、疑难复杂案件审评机制、多层次纠纷解决条款效力认定机制。多元纠纷化解一体化平台立足于实现纠纷化解的整体性价值,有助于提升纠纷治理的专业化、社会化、智能化、法治化水平。

赖德斌,杨绪辉[2](2021)在《公证机构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的路径探索》文中指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为环境问题提供了软性治理方式,但磋商程序自身仍有证据获取难、监督缺失、强制执行依赖司法力量等不足。公证机构作为带有中立性质的法律服务机构,在磋商程序中能够调和公私主体的紧张关系,同时能够补强磋商程序在举据、监督、执行等环节的薄弱之处。

文静[3](2021)在《意定监护中被监护人的利益保护研究 ——以公证参与为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刘晨[4](2021)在《日本监护制度支援信托制度研究 ——兼论我国监护制度支援信托》文中研究说明意定监护制度的设立代表着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完善,但由于人口老龄化、立法不完善、陈旧的监护模式等问题导致我国成年在实践中被监护人并不能得到妥善的监护。例如:监护人侵占被监护人财产、忽视了对被监护人自我决定权的尊重等。本文通过研究与我国大环境相类似的日本所采用的监护制度支援信托的相关内容,通过总结该机制的优势和缺陷,进一步分析其在我国成年监护制度中适用的可行性。本文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在根据我国实际国情的基础上,借鉴日本监护制度支援信托,更好的保障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和稳定的将来生活。文章第一部分是对日本监护制度支援信托的概要和背景形成阐述。主要有对日本成年监护制度的、日本监护制度支援信托的背景与发展的介绍。第二部分是日本监护制度支援信托的主要内容。该部分通过系统全面的论述日本监护制度支援信托的全部流程,详细的介绍了监护制度支援信托的启动、成立后、终止时的情况和在监护制度支援信托中各方参与人的职责。第三部分是日本监护制度支援信托的特点介绍。该部分分析总结了日本监护制度支援信托的优势和缺陷。第四部分试探析日本监护制度支援信托在我国成年监护制度中适用的可行性。该部分从法律层面和实际层面分析是否能够借鉴日本监护制度支援信托。同时论述了公证处承担日本监护制度支援信托中法院家事法庭的职责的可能性,以及我国监护制度支援信托制度的构建可能面临的问题。

曾一鸣[5](2021)在《西班牙个人破产改革研究及对中国的启示》文中研究说明个人破产制度的确立在各个国家已经成为趋势,随着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的落地,我国个人破产法的研究也受到了理论和实践界的高度的重视。在比较法研究方面,主要集中在美日德等国家的个人破产制度,对于其他国家鲜有研究涉及,就西班牙个人破产制度而言,国内的研究领域处于空白状态。国内的学者大多是鼓励个人破产立法的,所以对个人破产立法的可行性研究较多。中国普通百姓受“欠债还钱”观念的影响,对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是排斥的。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于信贷消费的需求不断增长、生产经营中产生的风险、天灾人祸的降临,许多“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真实地承受着巨额债务而无法开始新的生活。有需求就有供给,法律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有必要在债务人走投无路的时候,释放债务人的债务,给与债务人“第二次机会”。本文主要研究西班牙个人破产制度的改革,西班牙个人破产制度自2013年确立和2015年改革以来,为个人免除债务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但同时也饱受争议。西班牙是一个中小企业占多数的国家,在2008年和2012年经济危机的影响下,很多债务人背负着沉重的债务,无法开始全新的生活,整个社会笼罩着失败的恐惧。原有的破产制度不能释放债务人的债务,更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为此,西班牙在2015年先后进行了两次破产制度改革。进入2020年,受新冠疫情的影响,又有大量债务人背负债务,个人破产再次引起关注,为此西班牙颁布了适用于自然人和法人的《破产法合并本》。此次立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整合原有的破产法律规范,统一措辞和规范相关程序,提高法律的适用性和准确性。至此,现行的西班牙破产法律体系正式形成。中国在2007年修订实施的《企业破产法》,并未涉及到个人破产的问题。2019年7月16日,国家发改委等13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研究逐步建立个人消费负债的免责制度,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中国第一部地方性个人破产法规。在地方个人破产制度已经确立,而国家层面的立法未出台之际,研究西班牙个人破产制度无疑会给我们带来一些经验、教训和启示。全文共分为四章,整体的写作思路是结合西班牙个人破产制度改革的背景,通过梳理西班牙个人破产制度的历史沿革,研究西班牙个人破产制度的主要改革内容及其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问题,总结出可供我国吸收的经验及应当引以为戒的教训。第一章阐述西班牙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改革的背景,具体包括产生及改革的原因、历史沿革以及改革的意义。第二章介绍西班牙改革后个人破产制度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庭外和解制度、破产免责制度以及破产管理制度。第三章分析了西班牙个人破产制度改革后存在的问题。第四章结合中国国情,探讨西班牙个人破产制度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闵瑞[6](2021)在《监护人抵押未成年人不动产纠纷案件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民法典》第35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该规定建立在法定代理的基础上,实为对法定代理范围的限制,因此该语境下的“处分”应理解为具有“处分”外观的代理行为。父母作为监护人抵押被监护的未成年人不动产之情形下,当监护人“为维护未成年人利益”时应认定为有权代理,进而认定该行为有效;当监护人“非为维护未成年人利益”时应认定为超越代理权限的无权代理,其抵押行为效力待定,此时未成年人之追认权作为最后的救济权利不能被代理。在现今同案同判的要求下,“为维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判断规则应在综合判断的基础上明确出具体方向,着重审查债务来源和抵押的必要性,特别是“合理对价”、“对家庭生活的影响”等因素应在尊重未成年人真实意愿的基础上谨慎判断。同时为缓和未成年人利益与交易安全之间的冲突,构建相对人“善意”的特殊认定标准是必要的,据此还应考查相对人对交易本身的信赖基础及与监护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而被监护人追认权的行使也应考虑到其行为能力,为防止因抵押行为长时间处于效力待定状态而损害当事人利益,可由具有判断能力的公证机关对抵押行为进一步甄别。

杨凯[7](2021)在《论公共法律服务与诉讼服务体系的制度协同》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公共法律服务和诉讼服务体系近年来都在积极探索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之道,但两种服务体系各自主导的纠纷解决机制在单独应对基层治理难题时,都面临着制度梗阻和运行机制不畅等问题,亟待通过制度协同方式来共同培育优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两种服务体系制度协同的理论基础在于其制度建构目标相同、化解纠纷环节相扣、服务供给标准相近。通过制度协同可促进两种服务体系纠纷解决机制协同运转,进一步整合政法公共服务资源,形成全覆盖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关口有效前移的"诉源治理"体系。

张艺[8](2020)在《新时代我国社会治安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改革开放40余年来,我国不仅在经济快速发展上创造了奇迹,也在社会长期稳定上创造了奇迹,“两大奇迹”为世界和平发展和全球治理提供了中国智慧。同时,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矛盾更为复杂多变,人民群众对于社会治安稳定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社会治安稳定已经成为人们对于美好生活的刚性需求,在社会治安治理过程中切实推进党委政府、市场组织、社会组织、人民群众等主体多元有效互动,确保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激发社会活力,探索社会治安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机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指导意义。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社会治安问题直接关乎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是人民群众向往美好生活的重要内容。因此,推进社会治安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当前深化社会治理创新的重大课题之一。我国社会治安治理正处于由单一主体向多元主体转型过程中,可社会治安治理多元主体之间协同治理机制还有待重新构建。论文紧扣社会治安协同治理这一研究主题,对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社会治理、整体性治理等相关概念和理论进行全面梳理总结,并分析了我国社会治安治理模式的变迁路径,即为社会治安管制阶段、社会治安管理阶段和社会治安治理阶段。随后本文对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主体进行全面分析,主要分为党委政府、市场组织、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等四类,并对当前我国社会治安协同治理困境进行了解析,认为主要存在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理念缺失、治理能力不强、职责不清和动力不足等问题。为全面分析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困境,分为两个维度进行原因分析,一是制度建构的角度认为是由于社会治安多元主体协同治理制度设计滞后造成的,主要体现为协同治理制度体系尚不健全,监督制度执行不力,反馈制度尚未建立,问责制度亟待完善。二是从运行机制的角度认为是由于社会治安协同治理运行机制不畅造成的,主要体现为协同治理目标认同机制缺失,互动机制不畅,共享机制不强,保障机制不够等。随后运用问卷调查获知社会对社会治安协同治理主体间行为的认知程度并进行量化测度,并构建社会治安治理演化博弈分析模型和系统动力学流率基本入树流图模型进行定量分析,最后提出社会治安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推进机制的政策建议。基于以上的分析,本文以社会治安多元主体协同治理为研究目标,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以社会治安治理的核心概念、理论基础、变迁路径、主体分析、协同困境、演化博弈、系统仿真、推进机制为研究脉络,通过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相结合的方法论述了社会治安多元主体协同治理问题。具体来说,本文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展开论述。1、梳理了我国建国70周年以来社会治安治理模式的历史变迁路径。论文认为我国社会治安治理模式主要分为三个阶段:一是1949年至1978年间为社会治安管制阶段;二是1978年至2012年间为社会治安管理阶段;三是2012年以后为社会治安治理阶段;明确指出了社会治安治理是我国社会治安政策的发展方向。2、系统分析了我国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主体及困境。论文认为我国社会治安协同治理主体主要包括了党委政府、市场组织、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等四种类型,并系统解析了这四类主体的行为及存在的协同困境。论文不仅明确指出了当前社会治安多元主体协同治理过程中的出现的困境表象,以及造成这些困境的制度成因。3、构建了社会治安主体协同治理行为的演化博弈模型进行分析。论文运用三方演化博弈模型验证了社会治安协同治理主体行为之间的选择策略,得出了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参与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意愿与党委政府采取的社会治安治理政策有关;党委政府、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参与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意愿与他们之间的信任程度有关;社会治安治理主体参与协同治理意愿与收益有关。4、构建了社会治安协同治理“三治融合”系统动力学反馈模型。论文运用了系统动力学流率基本入树流图模型对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自治系统、法治系统和德治系统进行分析,通过建立流位流率系揭示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系统复杂、动态的共同规律,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仿真预测,调控社会政策因子和司法政策因子,为社会治安协同治理政策建议的提出提供科学决策依据。5、构建了社会治安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推进机制。论文指出新时代社会治安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推进机制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完善党委政府主导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统筹机制;二是深化社会治安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理念认同机制;三是强化社会治安多元主体间的互动机制;四是完善社会治安多元主体的保障机制。最后从实践的角度提出了实现社会治安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路径探索。

李丽[9](2020)在《新时代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研究》文中指出法治要良好运行,健全完备的制度体系和公民深厚的法治观念是其必要条件,法治观念是推动法治发展的精神支撑和动力。新时代中国农民法治观念的培育既是农村法治社会有效建立的根本所在,也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的基础环节,更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然而与国家法治化进程相比,农民的法治观念还明显不适应法治社会的要求,农民法治观念培育也愈显无力和低效。现实抵牾催促着我们对农民法治观念培育进行反思和检视,以实现新时代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良性质变。缺乏理论的实践是盲目的实践,只有明晰基本理论问题,才能进一步把握培育农民法治观念的精髓和理想进路。法治是一种成熟、多元而独特的文化品格和制度框架,作为上层建筑,根植于社会现实土壤的中国法治必然彰显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内涵。法治观念是法治的个体观念表达,是个体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现象与法治规律的主观心理感受和把握,是其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能动反映和内在自觉。法治观念包含法治认知、法治情感、法治意志三个相互关联又逐层递进的结构要素。新时代中国农民的法治观念是指农民个体所具备的,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相适应的主观心理感受和内在自觉。新时代农民法治观念培育是培育者与农民的双向互动,既包括培育者的法治教育引领过程,又包括农民自主建构过程,是二者的有机统一。农民法治观念培育应包含培育主体、培育内容、培育方法、培育环境四要素,遵循法治知识的传授与教育、法治实践的体悟与认同,法治环境的联动与耦合的培育机理。我们对农民法治观念的内在结构、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要素和运行机理的理论解答,搭建起了新时代农民法治观念的培育架构和模型。新时代农民法治观念培育指向的“农民”是生活在广大农村地区的整体意义上群体,拥有广义的外延范围。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作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新判断,提出了实施乡村振兴的伟大战略规划,新时代背景为农民法治观念培育提供了新际遇。新时代中国农民法治观念的培育既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也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的重要环节,农民法治观念的提升为现代化农业的发展提供了内生动力,也为新型职业农民培养创造了条件。理论概括是把握事物本质规律的重要方式,任何一项研究都离不开理论的指引。新时代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应以马克思主义的法治观、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学说、农民教育思想作为其理论成长点和根基,并提取绵延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优秀基因,借鉴西方的成熟学说。这些理论成果为新时代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提供了强有力的学理依托。历史是真理之母。新时代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研究应链接历史,感悟历史经验对现实的启迪与昭示。改革开放是我国法治发展史上的重要转折点,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起点。1978年以来,我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经历了准备阶段(1978年——1985年)、起步阶段(1986年——1996年)、展开阶段(1997年——2011年)和新时期(2012年——至今)。脉络的梳理使得培育经验愈加清晰,四十多年来,农民法治观念培育始终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根本遵循;采取“送法下乡”模式,将农村纳入现代法治建设的轨道;紧抓依法治村,建立村民自治制度,为农民践行民主法治观念提供制度平台;坚持德、法共治,发挥思想道德教育在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助推作用;开展农村立法、司法、执法建设,注重农村法治建设为农民法治观念培育带来的积极影响。透过历史之境,总结培育经验,为新时代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提供历史参照与借鉴。疑乃思之始,问乃学之端。问题是创新的起点,是实践的指引,坚持问题导向是马克思主义最优良的方法论传统和最鲜明的方法论特征。新时代农民的法治观念既有积极表现,也确实存在不足,主要表现为法律知识不断丰富,但法治认知模糊;法治期待产生,但司法认同度不高;守法观念形成,但依法办事观念欠缺。农民法治观念培育在新时代的开展并非一帆风顺,面临着农民主体性的缺场,“唯培育者为主体”倾向;培育内容多以法律知识为中心,忽视法治的价值内涵;培育多采用单向度灌输式方式,忽视法治实践与交往互动;各培育主体未形成有效合理,农村普法机制运行不畅;农村法治建设不完善,培育微观环境不佳等多维度困境和挑战。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层面全面、深入、辩证地挖掘问题根源,能深化我们对新时代农民法治观念培育本质和规律的认识。研究当前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现实抵牾,有利于定位化解矛盾的着力点,为构建新时代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理路提供现实指引。在这样一个革故鼎新的伟大时代,我们必须顺应时代发展和社会变革的新要求,呼唤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回归和彰显,探究新时代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路向。理论、历史、现实像是三盏明灯,照亮了我们前进的道路。新时代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必须坚持培育的社会主义方向、主体间性原则和本土化原则,以完善农村法治建设、促进农民全面自由发展为根本目标,以提高农民法治认知、强化法治情感体验、增强法治信任、培养法治思维为具体目标,构建多层次培育目标体系。根据农民心理发展特点,农村培育环境与资源,结合农民法治需求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价值取向,培育应采用“唤起民众”式培育法、法治实践体验法、生活化培育法,重点培育农民的法律至上观念、权利保障观念、依法办事观念、权力制约观念。新时代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可遵循以下路径开展:发挥党政的主导作用,扩大社会主体的参与范围,凸出重点农民群体的培育工作,明晰各培育主体责任,共同构建“党政、社会、农民”协同联动的培育大格局;通过完善农民法治观念培育机构设置、加紧队伍建设、强化经费保障、健全评估体系完善农村普法机制,增强法治宣传教育实效;让农民在各类法治活动中,在依法治村的实践中,在纠纷处理解决中深化民主法治实践,提升农民法治体验;通过完善农村法治建设、推进农业现代化大发展、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构建“一核三治”的乡村治理新格局等途径优化新时代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乡土环境。

王相怡[10](2020)在《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研究》文中认为随着人权理念的不断深入,世界范围内普遍将是否合乎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评判一个国家或地区成年监护制度优劣的重要标准,国际上相继开始探索成年监护制度改革。在我国,为了与国际社会趋势及变化相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了成年意定监护制度体现出我国对成年监护理念的更新与进步。成年意定监护不仅要满足对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管理的基本需求,更要尊重其作为社会弱势成员的人权和自由意志。但我国相关法律仅进行了框架式规定,民法典分编草案有关监护的规则中也未涉及成年意定监护的具体规定,制度配套体系不甚完善可据以操作的细则较少,从而限制了制度在我国实务操作中的应用。成年意定监护合同在订立时由于缺乏指导或考虑不周导致内容缺漏,产生很多潜在的风险。因此本文以制度在我国现实中的实务运行为切入点,基于对成年意定监护案例的统计分析,为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建立具有可操作性及建构性的细则和规范提出建议,逐步改善我国老龄人口、身心障碍者等适用人群的生活、安全、健康以及进行社会活动的条件。论文除绪论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概述,从成年意定监护的概念、特征、法律性质以及与相关概念辨析方面对其进行界定,揭示出成年意定监护完善在应对老龄化问题、适合世界范围内人权保障新理念以及完善监护制度体系方面对我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第二部分为我国成年意定监护的立法与司法现状,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成年意定监护的具体内容及《民法总则》中的具体内容及进步性规定进行全面的梳理,并采用实证分析法对我国成年意定监护的司法裁判适用情况进行探究。第三部分为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存在的不足,该制度在我国的现实需求非常大,然而当前由于立法起步较晚、法律规定相对笼统、司法操作欠缺规范统一的机制、宣传不到位等原因限制了意定监护制度在我国的现实应用。本部分在前文论证的基础上,结合代表性案例对制度在意定监护合同法定要件、合同效力、保障机制三方面现存的具体问题展开分析。第四部分为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建议,在民法典编纂大背景下,要使成年意定监护此种为弱势群体权益提供救济的新途径真正发挥实效,需要对其进行更详实的规定。本部分借鉴了域外各国成熟的立法规定和我国意定监护公证的实务经验,相应的从合同法定要件、合同效力相关规定以及制度的保障机制三个层面提出完善对策。

二、浅谈我国公证制度与律师制度的耦合(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谈我国公证制度与律师制度的耦合(论文提纲范文)

(1)走出碎片化:多元纠纷化解一体化平台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一、纠纷解决的碎片化
    (一)实践层次的碎片化
    (二)认知层次的碎片化
二、纠纷解决碎片化的成因
    (一)部分纠纷解决机制面临合法性危机
    (二)合法性危机引发无序竞争
    (三)司法推动模式与立法推动模式应对乏力
三、多元纠纷化解一体化平台的构建
    (一)司法行政部门统筹指导模式奠定政策基础
    (二)多元纠纷化解一体化平台构建的宏观逻辑
        1.整合:以解纷功能为基础的组织重建
        2.协调:以人民为中心的一站式解纷服务提供
        3.集约:以提高使用效能为导向的资源共享
        4.融合:以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的功能深化
    (三)多元纠纷化解一体化平台构建的微观机制
        1.保密机制
        2.疑难复杂案件审评机制
        3.多层次纠纷解决条款效力认定机制
四、新的碎片化?

(2)公证机构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的路径探索(论文提纲范文)

1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实践困境及其成因
    1.1 现有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无法有效满足磋商准备阶段的举证需求
    1.2 磋商过程阶段监督主体未能充分参与监督
    1.3 磋商协议强制执行阶段依赖司法确认模式
2 公证机构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的可行性分析
    2.1 公证机构的自身优势有利于直接介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
    2.2 公证机构的参与有助于缓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的公私对立
    2.3 逐步完善的制度体系为公证机构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提供了现实基础
3 公证机构介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的路径(模式)分析
    3.1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准备阶段引入证据保全公证
    3.2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过程阶段应用现场监督公证
    3.3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执行阶段适用赋强公证
4 结语

(4)日本监护制度支援信托制度研究 ——兼论我国监护制度支援信托(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摘要
要旨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三、研究价值及意义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
第一章 日本监护制度支援信托概述
    第一节 日本成年监护制度
    第二节 法定监护制度支援信托的发展背景
        一、成年监护制度的利用率上升
        二、被监护人财产侵害事件频发
        三、违法犯罪的类型
    第三节 意定监护制度支援信托的发展背景
第二章 日本监护制度支援信托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 法定监护制度支援信托
        一、法定监护制度支援信托程序的启动
        二、信托合同的成立
        三、信托合同的履行和终止
    第二节 法定监护制度支援信托合同
        一、信托财产等金额的设定
        二、信托合同的期限
        三、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
    第三节 意定监护制度支援信托
        一、意定监护制度支援信托合同的成立
        二、意定监护支援信托合同的履行和终止
    第四节 日本监护制度支援信托中当事人的职责
        一、委托人的职责
        二、受托人的职责
        三、法院家事法庭的职责
        四、监护人的职责
        五、意定监护监督人的职责
第三章 日本监护制度支援信托的特点
    第一节 日本监护制度支援信托的优势
        一、财产托管模式
        二、法院家事法庭的介入权
        三、预防违法犯罪的有效性
        四、对当事人的自我决定权的尊重
        五、减轻监护人的负担
    第二节 日本监护制度支援信托的缺陷
第四章 我国监护制度支援信托制度的构建
    第一节 信托在我国监护事务中的应用
    第二节 我国对监护制度支援信托的现实需求
        一、老龄化进程的加快
        二、监护人职责未设立明确规定
        三、监护监督制度的缺失
    第三节 监护制度支援信托在我国适用的可行性
        一、法律层面的可行性
        二、事实层面的可行性
    第四节 我国设立监护制度支援信托制度将面临的问题
        一、监护制度支援信托的委托人限制
        二、公权力如何介入
        三、信托监督制度的缺失
结论
参考文献

(5)西班牙个人破产改革研究及对中国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摘要
Resumen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三、研究价值及意义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
第一章 西班牙个人破产改革的立法背景
    第一节 产生及改革的原因
        一、社会经济因素
        二、外部因素
    第二节 个人破产制度在西班牙的历史沿革
        一、第22/2003 号破产法
        二、第14/2013 号法
        三、第二次机会法
    第三节 2015 年改革的意义
        一、改革的必要性
        二、改革的功能性
        三、改革的突破
第二章 改革后西班牙个人破产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 庭外和解
        一、庭外和解条件
        二、庭外和解程序
        三、庭外和解的法律效果
    第二节 破产免责制度
        一、免责条件
        二、免责考察制度
        三、特殊免责制度
    第三节 破产事务管理
        一、公证员的作用
        二、破产调解员的作用
        三、破产公共登记处
第三章 西班牙个人破产制度改革的问题
    第一节 庭外和解问题
        一、庭外和解的启动
        二、庭外和解的影响
    第二节 免责问题
        一、免责范围有限
        二、免责条件的障碍性
    第三节 破产管理的问题
        一、公证员和破产调解员的任命
        二、破产调解员的性质
第四章 西班牙个人破产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第一节 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障碍性和价值性分析
        一、障碍性分析
        二、价值性分析
    第二节 与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比较与启示
        一、庭外和解协议的比较与启示
        二、免责制度的比较与启示
        三、破产管理的比较与启示
    第三节 避免破产权的滥用比较与启示
        一、善意债务人的标准
        二、相关规避措施
        三、西班牙对破产欺诈的规制
结论
参考文献

(6)监护人抵押未成年人不动产纠纷案件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案件概述
    (一)案情简介
    (二)案件处理
    (三)争议焦点
二、监护人“为维护未成年人利益”之抵押行为有效
    (一)对《民法典》第35 条“处分”的理解
        1.“不得处分”不能反对解释为处分权
        2.“处分”范围系被监护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
    (二)监护人“为维护未成年人利益”之抵押行为系有权代理
三、监护人“非为维护未成年人利益”之抵押行为应认定为无权代理
    (一)应认定为狭义无权代理
        1.监护人抵押行为不构成代理权滥用
        2.监护人抵押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二)认定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1.被代理人之追认权不能被代理
        2.无权代理人的责任承担
四、未成年人财产监护制度在不动产领域的完善
    (一)明确“为维护未成年人利益”判断规则
        1.国内外立法及国内学说、判例观点
        2.“为维护未成年人利益”判断规则的完善方向
    (二)未成年人利益与交易安全的冲突化解
        1.构建相对人“善意”的特殊认定标准
        2.建立被监护人行使追认权的公证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论文发表情况
致谢

(7)论公共法律服务与诉讼服务体系的制度协同(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一)基层社会矛盾纠纷高位运行发展态势亟待研判疏导
    (二)实质性和一体化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亟待培育优化
二、公共法律服务与诉讼服务体系制度协同的理论基础
    (一)公共法律服务与诉讼服务体系制度建构目标相同
    (二)公共法律服务与诉讼服务体系化解纠纷环节相扣
    (三)公共法律服务与诉讼服务体系服务供给标准相近
三、公共法律服务与诉讼服务体系制度协同的路径选择
    (一)推进两种服务体系解纷机制一体化运行的制度协同
    (二)推进两种服务体系一站式“诉非衔接”解纷的制度协同
    (三)推进两种服务体系多元解纷“诉源治理”的制度协同
    (四)推进两种服务体系平台、事项、规则融合的制度协同
余论

(8)新时代我国社会治安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导论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意义
    1.2 研究综述
        1.2.1 社会治安相关研究
        1.2.2 社会治安治理相关研究
        1.2.3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关研究
        1.2.4 协同治理相关研究
        1.2.5 简要评述
    1.3 研究内容、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1.3.1 研究内容
        1.3.2 研究方法
        1.3.3 技术路线
    1.4 本文创新之处
第2章 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2.1 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核心概念界定
        2.1.1 治安与社会治安
        2.1.2 治理与治理理论
        2.1.3 社会治安治理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2.2 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理论基础
        2.2.1 治理理论
        2.2.2 协同治理
        2.2.3 整体性治理
    2.3 社会治安治理模式的历史变迁
        2.3.1 社会治安管制阶段:1949年—1978年
        2.3.2 社会治安管理阶段:1978年—2012年
        2.3.3 社会治安治理阶段:2012年—至今
    2.4 本章小结
第3章 新时代我国社会治安多元主体协同治理困境解析
    3.1 新时代我国社会治安多元主体行为分析
        3.1.1 党委政府
        3.1.2 市场组织
        3.1.3 社会组织
        3.1.4 人民群众
    3.2 新时代我国社会治安多元主体协同治理困境解析
        3.2.1 我国社会治安多元主体协同治理困境的表象
        3.2.2 我国社会治安多元主体协同治理制度设计滞后解析
        3.2.3 我国社会治安多元主体协同治理运行机制不畅解析
    3.3 小结
第4章 社会治安多元主体协同治理行为的演化博弈分析
    4.1 社会治安协同治理多元主体行为测度
        4.1.1 党委政府主导行为的测度
        4.1.2 市场组织行为的测度
        4.1.3 社会组织行为的测度
        4.1.4 人民群众行为的测度
        4.1.5 协同治理主体行为的测度
        4.1.6 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机制的测度
    4.2 社会治安协同治理问卷调查
        4.2.1 问卷调查简要说明
        4.2.2 样本数据描述
        4.2.3 样本量表检验
    4.3 基于三方博弈的协同治理行为的演化分析
        4.3.1 基本假设及收益矩阵
        4.3.2 演化博弈模型构建
        4.3.3 社会治安协同治理演化博弈模型稳定性分析
        4.3.4 研究结论及分析
    4.4 本章小结
第5章 社会治安协同治理“三治融合”系统动力学仿真分析
    5.1 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系统理论分析
        5.1.1 社会治安“三治融合”理念
        5.1.2 社会治安“三治融合”系统分析
    5.2 社会治安协同治理“三治融合”指标体系构建
        5.2.1 社会治安自治系统
        5.2.2 社会治安法治系统
        5.2.3 社会治安德治系统
        5.2.4 社会治安“三治系统”耦合协调状况
    5.3 社会治安“三治融合”系统反馈模型的构建
        5.3.1 社会治安系统
        5.3.2 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自治子系统
        5.3.3 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法治子系统
        5.3.4 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德治子系统
    5.4 社会治安“三治融合”的仿真与调控分析
        5.4.1 合流图仿真分析
        5.4.2 合流图调控分析
        5.4.3 结论
    5.5 本章小结
第6章 新时代我国社会治安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推进机制探究
    6.1 构建我国社会治安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推进机制总体框架
        6.1.1 新时代社会治安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推进机制的界定
        6.1.2 构建新时代社会治安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推进机制的意义
        6.1.3 新时代社会治安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推进机制的框架结构
    6.2 完善党委政府主导社会治安治理的统筹机制
        6.2.1 提升社会治安治理的战略意识
        6.2.2 大力创新社会治安治理方式方法
        6.2.3 实施系列社会治安治理项目
    6.3 深化社会治安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理念认同机制
        6.3.1 提高社会治安多元主体协同的理念认知
        6.3.2 强化社会治安多元主体协同的行为联动
        6.3.3 增强社会治安多元主体协同的利益驱动力
    6.4 强化社会治安多元主体间的互动机制
        6.4.1 重塑社会治安多元主体的网络结构
        6.4.2 明晰社会治安多元主体的责任分担
        6.4.3 优化社会治安多元主体的资源共享
    6.5 完善社会治安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保障机制
        6.5.1 完善社会治安协同治理法治保障机制
        6.5.2 健全社会治安协同治理财政保障机制
        6.5.3 完善社会治安协同治理评价监督机制
    6.6 实现社会治安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对策建议
        6.6.1 树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治安治理理念
        6.6.2 完善社会治安协同治理多元主体建设
        6.6.3 提升社会治安治理主体的素质与能力
        6.6.4 构建多元主体参与的社会治安治理平台
        6.6.5 创新社会治安协同治理工具
    6.7 本章小结
第7章 总结与展望
    7.1 研究总结
    7.2 研究展望
致谢
参考文献
附录A 调查问卷
附录B 全国社会治安“三治融合”系统指标基础数据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9)新时代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问题的提出
    1.2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1.2.1 研究目的
        1.2.2 研究意义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综述
        1.3.1 国外研究现状
        1.3.2 国内研究现状
    1.4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1.4.1 研究思路
        1.4.2 研究方法
    1.5 创新之处
第2章 新时代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基本问题概说
    2.1 法治观念的透析
        2.1.1 法治观念的界定
        2.1.2 法治观念的结构
    2.2 新时代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界定
        2.2.1 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含义
        2.2.2 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要素
        2.2.3 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机理
        2.2.4 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新时代际遇
    2.3 新时代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思想溯源
        2.3.1 理论根基:马克思主义的相关理论
        2.3.2 文化基因:中国农民培育的相关理论
        2.3.3 西学借鉴:西方法治教育的相关理论
第3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历史回溯
    3.1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历史进程
        3.1.1 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准备阶段(1978 年——1985 年)
        3.1.2 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起步阶段(1986 年——1996 年)
        3.1.3 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展开阶段(1997 年——2011 年)
        3.1.4 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新时期(2012 年——至今)
    3.2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经验总结
        3.2.1 党的领导是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根本遵循
        3.2.2 “送法下乡”是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主要模式
        3.2.3 村民自治为农民践行民主法治观念提供了制度平台
        3.2.4 思想道德教育是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助推器
        3.2.5 注重农村法治建设为农民法治观念培育带来的积极影响
第4章 新时代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现实检视
    4.1 新时代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实效
        4.1.1 法律知识不断丰富,但法治认知模糊
        4.1.2 法治期待产生,但基层司法认同度不高
        4.1.3 守法观念形成,但依法办事观念欠缺
    4.2 新时代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中存在的问题
        4.2.1 农民法治观念培育呈现“唯培育者主体”倾向,农民主体性缺场
        4.2.2 农民法治观念的培育以法律知识为中心,忽视了法治的价值内涵
        4.2.3 农民法治观念多采用单向度灌输式培育,法治实践与交往互动重视不足
        4.2.4 农民法治观念培育未形成有效合力,农村普法机制运行不畅
        4.2.5 农村法治建设不完善,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微观环境不佳
    4.3 新时代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困境的根源剖析
        4.3.1 社会层面:“半熟人社会”的乡土社会结构
        4.3.2 经济层面:“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利弊考量
        4.3.3 政治层面:“非利益捆绑”的村镇关系
        4.3.4 文化层面:传统乡土法文化的掣肘
第5章 新时代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基本对策
    5.1 新时代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原则
        5.1.1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5.1.2 坚持主体间性原则,凸显农民主体地位
        5.1.3 坚持法治观念培育与乡村“本土资源”相结合
    5.2 新时代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目标
        5.2.1 全局性的根本培育目标安排
        5.2.2 系统性的具体培育目标设定
    5.3 新时代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内容
        5.3.1 以农民需求为导向的法律法规普及
        5.3.2 凸出对法治价值内容的教育与引导
    5.4 新时代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方法
        5.4.1 “唤起民众”式培育法
        5.4.2 法治实践体验法
        5.4.3 生活化培育法
    5.5 新时代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具体路径
        5.5.1 明晰培育主体,推进党政、社会、农民协同联动
        5.5.2 完善农村普法机制,增强法治宣传教育实效
        5.5.3 深化农民法治实践,提升农民法治体验
        5.5.4 优化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环境,营造良好氛围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附录一:新时代农民法治观念状况调查问卷
附录二:新时代农民法治观念培育访谈提纲

(10)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三、研究方法
    四、创新之处
第一章 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概述
    第一节 成年意定监护的界定
        一、成年意定监护的概念及特征
        二、成年意定监护的法律性质
        三、相关概念辨析
    第二节 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完善的现实意义
        一、有利于应对我国的老龄化问题
        二、有利于适合世界范围内人权保障新理念
        三、有利于完善我国成年监护制度体系
第二章 我国成年意定监护的立法与司法现状
    第一节 我国成年意定监护的立法现状
        一、《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成年意定监护的立法内容
        二、《民法总则》成年意定监护的立法内容及进步
    第二节 我国成年意定监护的司法裁判适用情况
        一、基于裁判文书网40个案例的数据统计
        二、司法裁判适用情况实证分析
第三章 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存在的不足
    第一节 意定监护合同法定要件规定原则化
        一、合同主体规定不完善
        二、合同的形式要件缺失
        三、合同内容及限制性规定未细化
    第二节 意定监护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定不明确
        一、合同生效规定不协调
        二、合同终止情形及法律后果不明确
    第三节 意定监护保障机制不完备
        一、登记规定欠缺
        二、监督机制缺位
第四章 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建议
    第一节 构建意定监护合同的法定要件规则
        一、完善合同的主体要求
        二、规范合同的形式要件
        三、细化合同的内容规定
    第二节 完善意定监护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定
        一、明确生效的条件规定
        二、明确终止情形及法律后果
    第三节 健全意定监护的保障机制
        一、建立合同的登记备案制
        二、构建多层次的监督制度
        三、加强公证的指导作用
结束语
致谢
参考文献
作者在学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四、浅谈我国公证制度与律师制度的耦合(论文参考文献)

  • [1]走出碎片化:多元纠纷化解一体化平台的构建[J]. 张西恒. 甘肃社会科学, 2021(06)
  • [2]公证机构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的路径探索[J]. 赖德斌,杨绪辉. 环境生态学, 2021(09)
  • [3]意定监护中被监护人的利益保护研究 ——以公证参与为视角[D]. 文静. 辽宁科技大学, 2021
  • [4]日本监护制度支援信托制度研究 ——兼论我国监护制度支援信托[D]. 刘晨.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21(12)
  • [5]西班牙个人破产改革研究及对中国的启示[D]. 曾一鸣.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21(11)
  • [6]监护人抵押未成年人不动产纠纷案件分析[D]. 闵瑞. 渤海大学, 2021(02)
  • [7]论公共法律服务与诉讼服务体系的制度协同[J]. 杨凯. 中国法学, 2021(02)
  • [8]新时代我国社会治安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研究[D]. 张艺. 南昌大学, 2020(01)
  • [9]新时代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研究[D]. 李丽. 武汉理工大学, 2020(01)
  • [10]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研究[D]. 王相怡. 吉首大学, 20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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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证制度与律师制度的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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