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小学校违法行为分析(论文文献综述)
宋丽丽[1](2021)在《社会共治助推控烟法规实施研究》文中认为目的:分析控烟法规中有关社会共治方面的规定内容,为应用社会共治助推控烟法规实施提供制度保障;基于社会共治理论,借鉴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和国外先进国家社会共治助推控烟法规实施经验,分析社会共治助推控烟法规实施的关键点,建立社会共治助推控烟法规实施方案框架;进行社会共治助推控烟法规实施实践,评估实践成效,总结经验,推广社会共治助推控烟法规实施实践经验,为其他地区和城市控烟法规实施提供参考借鉴,提高控烟法规实施效力,推动我国控烟工作进展,加快我国控烟履约进程。方法:1、控烟法规分析:运用内容分析法对选取的北京、深圳、上海等19个具有代表性的城市控烟法规文本进行分析。2、建立社会共治助推控烟法规实施方案框架:基于国内控烟法规实施现状,以社会共治理论相关知识为基础,借鉴国外先进国家控烟法规实施经验,结合我国城市控烟法规社会共治相关内容的规定,分析构建社会共治助推控烟法规实施方案框架。3、社会共治助推控烟法规实施实践:依据城市有全面无烟立法、执法工作开展较好,政府高度重视控烟工作的原则,选取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作为实践现场,结合街道控烟实际情况,以社会共治助推控烟法规实施方案框架为指导,建立“马峦街道‘无烟马峦共享健康’主题活动总体实施方案”,并进行实施。最后通过现场观察法、问卷调查法和访谈法对活动实施效果进行评估。4、社会共治助推控烟法规实施经验推广:通过经验交流会和组织实地参观的形式,进行经验推广。结果:1、控烟法规分析:19个城市控烟法规中有17个城市包含社会共治方面的控烟工作原则,占比89.47%。具体规定方面:控烟法规中包含对7类政府主导类的分析类目和7类社会协同参与类分析类目的规定。2、社会共治助推控烟法规实施方案框架:包括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该采取的措施和各类社会主体参与控烟法规实施的具体做法两个方面。政府应该为鼓励支持引导和督促其他社会主体参与、健全法规实施配套机制、建立奖惩机制以及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并建立反馈机制。各类社会主体需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积极参与控烟法规实施,公民积极投诉举报违法行为,主动学习烟草危害知识,重点人群发挥表率作用,带头禁烟控烟,烟草销售者及禁烟场所积极遵守控烟法规相关规定,媒体配合政府进行烟草危害知识宣传,曝光违法行为等,志愿者、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需要协会政府部门开展控烟工作,同时发挥协调、监督等作用,学校等教育机构和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两类特殊场所积极建设无烟学校、无烟医院。3、社会共治助推控烟法规实施实践:烟标识张贴率、合格率以及外观和内容完整率均为100.0%,未发现违法设置烟草广告情况。公众对控烟法规核心知识禁止吸烟的场所、个人最低罚款额和举报投诉电话的知晓率分别为78.17%、72.08%和54.06%,均高于2019年深圳市调查结果,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对吸烟和二手烟导致相关疾病等烟草危害的知晓率均高于79.97%。93.66%的公众支持(非常支持或比较支持)公共场所全面禁烟,高于2019年深圳市调查结果,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68.53%的公众认为公共场所吸烟情况减少(明显减少或有所减少)。烟具提供现象发现率为1 0.00%,违法吸烟现象发现率为10.00%。2.28%的公众认为控烟效果不理想。4.82%的公众不支持公共场所全面禁烟。有11.93%的公众认为公共场所吸烟情况增加(有所增加或明显增加)。4、经验推广:选取的9个进行实践经验推广的城市中,深圳、上海、兰州和秦皇岛4个城市借鉴马峦利用社会共治创建无烟街道的实践经验,开展控烟工作。深圳通过“一组两所”的形式在全市推广无烟街道;上海充分发挥志愿者的作用举办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CIIE,以下简称进博会);兰州通过党建理事会的形式发挥多家单位的作用建立无烟高铁站;秦皇岛利用志愿者的力量创建无烟沙滩。结论:1、控烟法规整体上为社会共治助推控烟法规实施提供了保障。2、社会共治助推控烟法规实施实践成效显着:禁烟场所积极参与控烟法规实施,遵守率提高;马峦街道公众控烟法规核心知识知晓率提高,烟草危害知识知晓率提高;马峦街道公众全面禁烟支持度提高、控烟效果满意度提高。3、社会共治助推控烟法规实施在实践过程中存在投诉举报电话知晓率不够高、执法连续性难以保持、仍有禁烟场所主体意识不强违法提供烟具和控烟法规实施经费保障不足等问题。4、社会共治助推控烟法规实施具体可推广性。建议:1、控烟立法:借鉴已有的控烟法律,针对政府主导和社会协同参与的相关内容进行明确规定,进而提高控烟法律的可实施性。2、社会共治助推控烟法规实施:在实践中,完善政府主导作用,为其他社会主体参与控烟法规实施建立支持性环境,落实其他各类社会主体的主体地位,各类社会主体自觉自愿积极主动参与到控烟法规实施工作中。3、社会共治助推控烟法规实施推广:探索可行的推广方式,扩大推广范围,推动更多的地方开展研究。
施诗[2](2021)在《日本中小学法治教育研究》文中指出为了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国家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开展全民法治教育。学校作为法治教育的主渠道,承担着培养学生法律意识和法治思维的重任,各级学校特别是中小学应该积极开展法治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的法治理念和法治素养,使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理念融入学生成长发展和日常学习、行为活动中,内化为心中的一种坚定信仰,帮助学生自觉成为法律的崇尚者、遵守者以及扞卫者,自觉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拥护者和热爱者。日本深受儒家文化的影响,在法治教育方面颇有建树,值得我国借鉴学习。本文首先分别从1868年明治维新至1945年,以及1945年以后两个阶段阐明日本中小学法治教育发展历程;然后阐述日本中小学校法治教育的课程设置、教育目标及其内容、教材、教育方法、法治教育的师资、学校与家庭、社会的合作方式等六个方面的具体举措;进而总结其优势与特色,其主要表现在将法治教育融入各门课程、教育方式方法多样化、社会参与体系相对健全、法治教育教师力量雄厚。论文最后结合我国中小学法治教育开展的现状及问题,提出日本中小学校法治教育对我国的启示和借鉴。当前我国中小学校法治教育仍存在学校法治教育重视程度不足、缺乏配套的法治教育评价体系、法治教育资源不足、法治教师专业化程度不高、教育教学方式方法较为单一、家庭与社会参与度不足等问题。日本中小学校法治教育对我国的启示和借鉴是:我国应明确中小学法治教育的重要性,进一步完善法治教育整体规划;完善学校法治教育工作制度;加强法治教师培养力度,提升教师整体法治素养及专业化水平;优化法治教育内容资源,创新法治教学方式方法,提高学生法治实践能力;充分发挥社会各方力量优势,促进学校、家庭和社会三位一体协同合作,构建社会常态化参与机制最终推动中小学法治教育取得更大成效,为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助力。
卢薛洁[3](2020)在《中小学校信息公开范围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政府信息公开是人民主权这一宪法性原则在国家行政领域的具体体现,它对于公民节省收集信息的成本、促进经济发展,监督政府行为、确保行政的公正和民主,特别是防止政府腐败都起到巨大的作用。目前,我国没有一部正式的法律对中小学校信息公开做出规定,因而中小学校信息公开范围的划定也较为模糊。只有明确了信息公开的范围,才能避免搪塞敷衍与“踢皮球”的现象,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公平。本文的基本思路是,以中小学校为切入点通过对信息公开范围的界定、分析,探究信息公开的理论范围后,采用数据统计的方法,在对全国主要城市教育行政机关和德州市部分中小学校信息公开现状梳理后发现学校间信息公开的范围各不相同,处理方式差异很大,究其原因,主要因为中小学信息公开范围没有理论指导,无任何法律法规对其加以规定。因此本文认为,中小学校信息公开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一部分,有其公共性又有其特殊性,需要完善信息公开的具体范围,应构建制度加以完善。文章主体由六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涉及内容为文章的研究意义、研究背景、研究创新点及研究方法,并通过详细梳理文献,总结前人的研究成果。第二部分主要涉及与文章相关的信息公开的基本理论问题,此章节详细阐明什么是信息公开,什么是信息公开的范围,以及界定标准是什么。中小学校与政府之间的相似之处,两者都具有公共性。因而将中小学校列为行政法规制对象。中小学校与政府不仅有共性,也有其独特性。正是因为其主体地位等方面的不同,才需要对中小学校信息公开的范围进一步探讨。不能完全照搬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应独立划定范围。第三部分阐述本文认为的信息公开的应然状态和对各地教育部门及德州中小学校信息公开范围调研及分析后的实然状态,为第四章信息公开范围问题的探讨奠定基础。第四部分,找到中小学校信息公开范围的问题及原因。第五部分提出完善建议。最后一部分,总结文章研究成果、研究不足以及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罗驹[4](2020)在《教职工侵犯未成年学生人格尊严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以人为本、充满人文关切的时代背景下,教育旨在培育受教育者健全的人格,维护学生的人格尊严,使其树立良好道德人格,而我国现代学校教育中,教职工无视未成年学生人格尊严,侵犯未成年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一直屡禁不止,严重危害了青少年的身心发展。近几年来,随着网络媒体的发展,诸多教职工侵犯未成年学生人格尊严的典型事件在网络上曝光,其中不少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频频见诸媒体,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探讨。然而,社会对该类事件的探讨上更多停留在教职工体罚、侮辱等具体行为本身,以及所侵犯的具体人格权,而不能明确指明教职工所侵害的未成年学生基础性的权利——人格尊严,在未成年学生的人格尊严的认识上存在生疏与忽视。学界对未成年学生人格尊严的研究也仅仅从体罚、侮辱等行为类型上进行研究,没有对未成年学生人格尊严进行整体性涵盖关注与研究,使研究不成体系,体罚、侮辱、心罚等行为类型割裂分散,不能明确界定相互间的区别与联系,对教育惩戒权的研究上更多从教职工教育管理权正当性角度进行研究,疏于对教育惩戒权与学生人格尊严的关联性进行研究,难以触及学生教育与保护的总原则——人格尊严。在对未成年学生人格尊严的立法上,法律虽然建立了保护未成年学生人格尊严的逻辑框架,但是依法存在立法道德化、抽象化、模糊化等问题,对于教职工侵犯未成年学生人格尊严的具体的行为缺乏明确的解释和说明,难以实现对教职工的教育管理行为有明确的法律指引作用。在对教职工的违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规定上较为单一,缺乏根据行为的性质、程度、危害后果等分门别类作出科学、合理的责任设计,导致教职工的对自己的违法行为的法律风险难以作出明确的评估,内部行政监督机构在对教职工的违法行为的执法中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使未成年学生的人格尊严的内部价值让渡与外部功利性教育价值,从而作出象征性警告处分或者调查而不处理。以上问题的存在,使在应试教育背景下,未成年学生人格尊严被严重忽视,让渡与外在性的教育功利价值被允许或倡导,难以实现教育者真正关注受教育者的本体人格,对受教育者的人格尊严予以保护与关爱的教育宗旨。为实现人格尊严对学校未成年学生教育管理行为的价值涵摄,对未成年学生的人格尊严进行整体性关注和研究非常的必要,不仅可以帮助教育者对未成年学生的教育合理性作出价值判断,使教育行为更多关注教育者的本体人格;而且可以帮助其认识体罚、侮辱等侵犯未成年学生人格尊严行为类型的法律底线,对其教育管理权的行为有正确的法律指引。为有效预防教育现实中教职工侵犯未成年学生人格尊严等违法行为,应立足于近些年发生的该类教育事件,细致地调查和分析我国教职工侵犯未成年学生人格尊严的现状,在现状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具体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理论揭示问题存在的原因,从而能提出贴合当今教育背景的有效预防教职工侵犯未成年学生人格尊严的现实对策。
秦雅楠[5](2021)在《中小学校安全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构建策略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中小学校安全事故频繁发生,学生人身受到伤害,一些学校处置应对不专业、不到位,导致家校纠纷日益增多,部分学生家长采取围堵校门、拉挂条幅、故意伤害他人及损毁公私财物等非法方式和行为,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影响。传统的协商和解、行政调解以及司法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难以满足学校及学生家庭的需要,亟需建立一个中立、权威、有效的第三方调解组织,即学校安全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此来化解学校与学生家庭之间的纠纷,构建和谐的家校关系,促进教育法治的发展。本研究运用文献分析法、案例分析法、访谈调查法以及比较研究法,对中小学校安全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构建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现实困境进行分析,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具体的构建策略。本研究以公共组织理论、协同治理理论、损害赔偿理论为基础,密切结合我国中小学校安全事故纠纷解决的相关规定及实践情况,对构建中小学校安全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理论依据和现实基础进行了阐析,并依据中小学校安全事故纠纷案例以及对中小学校长、教师、家长、学生访谈调查结果,结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对学校安全事故纠纷解决的现状以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过程中存在的组织建立规定不具体、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力度不强、人民调解程序中的专业性欠缺以及相关配套保障措施不足等困境进行了分析。通过对韩国、日本、美国等国家学校安全事故纠纷调解模式的借鉴,得出我国构建中小学校安全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发挥第三方调解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加大政府的推动力度、加强法律的保障作用、推进多元主体协同治理以及促进与保险公司的合作等启示。本研究在立足本国国情,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中小学校安全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构建策略,一是通过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以及加大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宣传推广来提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公信力。二是强调学校安全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构建必须遵循独立、专业、便民的基本原则。三是提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构建路径,包括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机构,明确建立主体、部门分工及工作任务;建设人民调解员队伍,严格调解员的选聘制度,开展对调解员的业务培训,使人民调解员具备专业的纠纷处理能力;设置人民调解程序,使调解过程有章可循。四是构建配套保障措施,从法律、物质、机制保障等方面支持学校安全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立与运行。
王雅静[6](2020)在《城区中小学教师依法执教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南京市G区为例》文中研究说明全面依法治国作为我国治国方略的主线,能否达到理想的法治状态和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其中最重要的因素是教育领域能否实现法治化。中小学教师作为依法治教的实践者、宣传者和推动者,其自身依法执教的水平和能力直接影响着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进程,影响着校园安全、师生权益及教育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因此研究中小学教师依法执教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是政策所向,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本研究以N市G区中小学教师依法执教现状为研究对象,在充分梳理和分析教师依法执教的相关文献及政策文本的基础上,从法律法规的认知现状、依法执教和依法治校现状三方面来设计问卷和访谈提纲,选取G区33所学校1500名教师及55位领导作为问卷调查对象,对10位中小学教师及领导进行了半结构访谈,以此为基础,探讨了G区中小学教师依法执教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从惯习权力层面、法律层面、学校层面及教师自身层面去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最后提出有助于提升中小学教师依法执教的策略及建议。研究发现,G区中小学教师依法执教的总体水平较好,绝大部分教师从法律认知、法律意识再到法律行为都能达到与法治要求相一致;中小学教师依法执教总体及各维度在性别、是否担任班主任、所教学段及任教学科等变量上存在显着差异;在教龄、学历、职称等变量上不存在显着差异,但在法律行为方面普遍存在显着差异;中小学教师依法执教水平与学校依法治校和本校其他教师依法执教水平存在显着相关。结合访谈,G区中小学教师依法执教的主要经验有以下几个方面:搭建多方协同平台,提升教师法律素养;注重师德建设与教育法律素养的培训相结合;将依法执教纳入科学考核机制等,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中小学教师教育法律法规的了解不够系统全面,部分中小学教师处理教育纠纷的能力不足,以及部分中小学教师教育法律行为有待规范等。造成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有惯习权力的影响,也有法律法规层面的问题,学校普法及执法方面的问题,还有教师自身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研究认为,改善当下中小学教师依法执教的现状,须从国家、学校及教师三方面去探讨提升教师依法执教的路径:健全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建立严格公正的教育执法制度,健全教育领域纠纷处理机制,完善并落实教师待遇;构建依法执教校园文化,加强职前职后对教师依法执教方面的培训,建立依法执教实践共同体,完善依法执教监督体系;自觉树立依法执教意识,加强自身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自觉做依法执教的实践者等。
张艳朋[7](2019)在《我国儿童乘车安全的立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我国汽车时代的迅速来临和机动车使用的广泛普及,儿童乘坐机动车的交通安全矛盾愈加突出、安全隐患问题愈加明显,已成为严重影响儿童生命健康和全面发展的主要因素。而目前,我国法学理论界对此关注研究相当单薄,相关立法工作相对滞后,儿童乘车安全的依法治理面临缺少专门立法、法条原则散乱、规范性、操作性不强的旭舱局面,玉需从法学研究视角展开对我国儿童乘车安全的立法研究工作,以期为建构我国儿童乘车安全法律规范体系提供思想进路和理论参考。;本文主要围绕道路交通安全的三要素:"人""车""路",运用文献分析法、规范分析法、解构建构法等研究方法,对我国儿童乘车安全的法律法规现状进行全面细致梳理,就我国儿童乘车安全法律规范方面存在的问题展开具体分析;围绕我国儿童乘车安全法律规范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展开对域外儿童乘车安全相关立法经验和科学立法技术方法的针对性考察;就做好儿童乘车安全的立法工作,建构我国儿童乘车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提出实现路径和立法修订建议。具体来说,本文在引言部分梳理了我国官方公布的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的数据情况,容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交通工具类型和近年来涉及儿童乘车安全群死群伤的典型校车重大交通事故,按照紧扣、分析、解决主要矛盾的思路,确定最容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一类交通工具:机动车,并根据官方数据公布的与儿童乘坐机动车数量最多、最容易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的两类机动车:家庭、个人小型私用车和儿童上下学专用校车,展开对我国儿童乘车安全的立法研究。在第一部分,对儿童乘车安全的基本概念作了区分,理清了我国儿童的基本含义和范围界定,道路交通安全与儿童乘车安全的内在联系,儿童乘车安全与儿童一般权利、特殊权利保护的作用关系,儿童乘车安全立法的基本概念和内在含义。在第二部分,围绕我国儿童乘车安全的"人"的因素,展开对我国机动车驾驶人法律规范、"校车驾驶人及随车照管人法律规范的现状梳理和问题分析。在第三部分,围绕我国儿童乘车安全的"丰"的因素,展开对我国机动车管理法律规范、校车管理法律规范、儿童乘车安全防护约束装置使用法律规范的现状梳理和问题分析。·在第四部分,围绕我国儿童乘车安全的"路"的因素,展开对我国儿童乘车安全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管理法律规范、儿童乘车安全路权的优先保障和特殊照顾法律规范的现状梳理和问题分析。在第五部分,围绕上述我国儿童乘车安全"人""车""路"法律规范梳理分析发现的主要立法问题,展开对域外相关儿童乘车安全立法的考察。在第六部分,就我国儿童乘车安全科学立法的建构提出实现路径,建议在我国儿童保护和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修订完善中,要明确保障儿童乘车安全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明确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和基本要求。针对我国儿童乘车安全现有法律规范中存在的机动车驾驶人礼让儿童、校车驾驶人严格规范管理、机动车和校车非法改装规制、校车安全规范运行、儿童乘车安全防护约束装置使用、危害儿童乘车"毒驾"行为依法治理、儿童乘车优先路权保障等内容缺失、不完善的主要问题,参考借鉴域外儿童乘车安全相关立法考察情况,提出我国对上述主要立法问题完善的主要思路方法。最后就儿童乘车安全未来立法需重点关注的自动驾驶规制、儿童交通安全法治教育立法、实习期机动车驾驶人禁止搭载儿童等重点问题进行了思考回应。总之,我国虽然已初步建立起儿童乘车安全法律规范体系,但还存在着法律规定散乱、内容模糊笼统、缺乏规范性和操作性等问题。随着我国迅速进入机动车普及的新时代,儿童乘车安全的依法治理问题更加突出;玉需从立法层面予以完善规范,研究做好儿童乘车安全法律规范的立、改、废工作,在儿童保护和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申明确保护儿童、儿童优先的基本原则,针对法律规范的主要疏漏问题做好法律规范修订工作,不断健全完善以《儿童福利法》为主导的儿童乘车安全保护专门法律规范体系,推动新时代我国儿童权利保障事业的更好发展。
冼萍[8](2017)在《中小学校周边卷烟零售市场监管研究 ——以三亚市为例》文中认为为阻止未成年人年吸烟,我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禁止在中小学校周边设置烟草零售点。而在2016年海南省党风政风行风建设社会公开评价现场,评价代表曝光了不少学校附近50米范围内,存在向未成年人公开卖烟的现象。较为宽松的销售环境让未成年人轻而易举的获得烟草制品,引发了公众对中小学校周边卷烟零售市场监管的担忧,加强该区域市场的监管迫在眉睫。本文通过对目前国内外未成年人吸烟的影响因素、预防未成年人吸烟的有效措施、基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卷烟零售市场监管制度等相关文献的阅读和学习,总结概括国内外已有的相关研究,梳理分析中小学校周边卷烟零售市场监管研究现状和主要影响因素。同时以三亚市为例,通过走访三亚市卷烟零售市场及中小学校周边卷烟零售市场,以问卷调查的形式,了解中小学校周边卷烟零售商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知晓、执行、违反有关规定后果的预见等情况及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部门对中小学校周边卷烟零售市场的监管情况,并深入挖掘存在问题,分析潜在原因,提出完善对策。本文有关加强中小学校周边卷烟零售市场监管的对策主要有:一、要逐步清退中小学校周边的卷烟零售商;二、在政策层面出台相关政策解释,根据实际情况对《三亚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做相应的调整;三、建立联合协作机制,联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时查处中小学校周边及隐藏在校园内的无证零售卷烟、向未成年人售烟的违法行为;四、建立长期监管机制,划分责任区域,指定负责专人,明确职责权限,加大监管力度和检查频率;五、加大对卷烟零售商的教育培训力度,强调在显着位置粘贴警示标示、询问年龄、出示证件等规定,同时推广“12313”投诉热线,加强社会监督。
宋娜[9](2017)在《公立中小学校会计监督问题研究 ——以天津市滨海新区为例》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国家对教育的进一步重视,财政拨款在教育方面的投入越来越大,公立中小学校作为公益性的事业单位,其对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逐渐引起民众的重视。因此,公立中小学校对本学校掌握的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要严加约束和监管。近年来,国家针对基层事业单位财政资金的使用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各地方学校单位也包括在内。另外,在此基础上,国家对学校内部的贪污腐败现象更加重视并予以严重打击,但其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和矛盾。因此,进一步加强对公立中小学校的会计监督变得尤为重要。我国相关法律都明确规定了会计监督的必要性和具体要求,但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财税制度不断地推进改革,包括公立中小学校在内的行政事业单位在会计监督方面仍然暴露出了很多问题,许多专家对此进行了研究并提出对策。如部分专家指出监管部门缺乏配合、配套措施不健全,社会监管不到位;单位对会计监督重视不足,会计监督缺乏独立性;作为基层学校,要完善基层学校的监督体制,会计人员的身份应得到改变、利益与所在单位利益相分离,完善会计工作的规范化,转变思想。对比美国的会计监督法制建设和体制,能发现我国中小学校会计监督的更多不足之处。本文以天津市滨海新区为典型个例,探讨了公立中小学校会计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滨海新区的实际从四方面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这些改进措施包括促进完善监督立法的进程、完善学校内部监督体制和制度、强化外部监督以及提高人员素质和人员配置,其对加强和改善学校内部管理,建立并完善针对财政资金的使用及监管机制,进一步提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贪污腐败现象都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刘建设,李茂康[10](2016)在《如何持久有效开展护学行动》文中指出今年4月份,公安部《推出28项便民利民举措》涉及户政、交管、消防、报警求助等方方面面,与广大人民群众工作生活息息相关。这些举措将在2017年年底前全部落地。公安交警部门如何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100米左右重要路段、上下学重要时段设置交警"护学岗",以维护校园周边治安、道路交通秩序,保护学生、
二、中小学校违法行为分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小学校违法行为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社会共治助推控烟法规实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常用缩略词中英文对照表 |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1 研究背景 |
2 研究意义与目的 |
3 研究内容 |
研究方法 |
1 社会共治助推控烟法规实施的法律基础研究 |
2 构建社会共治助推控烟法规实施方案框架 |
3 社会共治助推控烟法规实施实践 |
4 社会共治助推控烟法规实施经验推广 |
5 技术路线 |
研究结果 |
1 控烟法规研究结果 |
2 社会共治助推控烟法规实施方案框架 |
3 马峦街道社会共治助推控烟法规实施 |
4 社会共治助推控烟法规实施效果评估 |
5 社会共治助推控烟法规实施实践结果推广 |
讨论 |
1 社会共治助推控烟法规实施的法规制度保障分析 |
2 社会共治助推控烟法规实施方案框架分析 |
3 社会共治助推控烟法规实施实践的成效与问题分析 |
4 推广分析 |
结论与建议 |
1 结论 |
2 建议 |
创新性和局限性 |
参考文献 |
附录 |
1 附录1: 马峦街道活动实施方案 |
2 附录2: 禁烟场所调查问卷 |
3 附录3: 公众调查问卷 |
4 附录4: 访谈提纲 |
个人简历 |
致谢 |
(2)日本中小学法治教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选题缘由 |
1.依法治国背景下我国中小学法治教育愈发重要 |
2.日本中小学法治教育颇有建树,值得我国借鉴学习 |
3.笔者的实践经历与研究兴趣 |
(二)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研究目的 |
2.研究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及水平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1.比较研究法 |
2.文献研究法 |
3.历史研究法 |
(五)核心概念 |
1.法治与法制 |
2.法治教育与法制教育 |
二、日本中小学法治教育的发展历程 |
(一)明治维新时期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 |
(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 |
三、日本中小学法治教育概况 |
(一)法治教育课程设置 |
(二)法治教育目标及其内容 |
1.形成规则意识方面的内容 |
2.私法和消费者保护方面的内容 |
3.宪法方面的内容 |
(三)法治教育教材 |
(四)法治教育方法 |
(五)法治教育师资力量 |
(六)日本中小学校与家庭及社会三位一体协同合作开展法治教育 |
四、日本中小学法治教育的优势与特色 |
(一)将法治教育融入各门课程 |
(二)教育方式方法多样化 |
(三)社会参与体系相对健全 |
(四)法治教育教师力量雄厚 |
五、日本中小学校法治教育对我国的启示和借鉴 |
(一)我国中小学法治教育现状 |
1.学校法治教育重视程度不足 |
2.缺乏配套的法治教育评价体系 |
3.法治教育资源不足 |
4.法治教师专业化程度不高 |
5.教育教学方式方法单一 |
6.家庭与社会参与度不足 |
(二)日本中小学校法治教育对我国的启示和借鉴 |
1.完善法治教育整体规划 |
2.完善学校法治教育工作制度 |
3.提升教师整体法治素养及专业化水平 |
4.创新法治教学方式方法,提高学生法治实践能力 |
5.构建社会常态化参与机制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中小学校信息公开范围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
1.3.1 国内中小学校信息公开研究综述 |
1.3.2 国外中小学校信息公开研究现状 |
1.4 写作思路及研究方法 |
2 中小学校信息公开的一般问题 |
2.1 信息公开概述 |
2.2 信息公开范围的界定 |
2.2.1 界定信息公开范围的理论基础 |
2.2.2 界定信息公开范围的原则 |
2.3 中小学校信息公开范围的特殊性 |
2.4 中小学校信息公开范围的重要意义 |
3 中小学校信息公开范围的应然状态与现状考察 |
3.1 中小学校信息公开范围的应然状态 |
3.1.1 招生信息公开 |
3.1.2 考试信息公开 |
3.1.3 安全事故信息公开 |
3.2 中小学校信息公开范围的现状考察 |
3.2.1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信息公开范围的现状描述 |
3.2.2 中小学校信息公开范围的现状——以德州市部分学校为例的考察 |
4 中小学校信息公开范围存在的问题与原因 |
4.1 中小学校信息公开范围存在的问题 |
4.1.1 学校自由裁量权过大 |
4.1.2 信息公开范围规定不明 |
4.1.3 信息公开内容少 |
4.2 中小学校信息公开范围存在问题的原因 |
4.2.1 缺乏法律依据 |
4.2.2 缺乏法学理论指导 |
4.2.3 公开范围界定标准和方式具有模糊性和隐蔽性 |
5 中小学校信息公开范围的完善 |
5.1 明确中小学校信息公开范围的界限 |
5.2 制定相关法律,提升立法层级 |
5.3 解决知情权与隐私权的矛盾 |
5.4 修订相关配套法律体系 |
5.5 健全信息公开的救济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教职工侵犯未成年学生人格尊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案例分析与问题提出 |
(一)案例分析 |
(二)问题提出 |
二、教职工侵犯未成年学生人格尊严基本理论分析 |
(一)教职工与未成年学生概念 |
(二)人格尊严法律概念及保障 |
(三)教职工侵犯未成年学生人格尊严行为分析 |
三、教职工侵犯未成年学生人格尊严现状 |
(一)网络数据调查样本研究说明 |
(二)样本数据调查统计情况 |
(三)行为手段的特征与分类 |
(四)行为诱因特征与分类 |
(五)行为损害后果严重性分析 |
四、教职工侵犯未成年学生人格尊严归因分析 |
(一)教职工缺乏正确的人格尊严观念 |
(二)未成年学生人格尊严法律保护存在问题 |
(三)合理的教育惩戒权缺乏立法规范 |
(四)教育督导体制的不完善 |
(五)未成年学生申诉制度的不完善 |
五、预防教职工侵犯未成年学生人格尊严的对策 |
(一)提高教职工对人格尊严的认识 |
(二)平衡未成年学生人格尊严与教育惩戒权关系 |
(三)教职工侵犯未成年学生人格尊严行为类型司法认定探索 |
(四)完善教职工侵犯未成年学生人格尊严义务与法律责任 |
(五)完善中小学生申诉制度 |
(六)将未成年学生人格尊严的保护纳入教育督导范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中小学校安全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构建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三、核心概念界定 |
(一)中小学校安全事故 |
(二)人民调解 |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 |
四、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一)关于学校安全事故的研究 |
(二)关于人民调解的研究 |
五、研究方法 |
(一)文献分析法 |
(二)案例分析法 |
(三)访谈调查法 |
(四)比较研究法 |
第二章 中小学校安全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构建的理论与现实基础 |
一、学校安全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构建的理论基础 |
(一)公共组织理论 |
(二)协同治理理论 |
(三)损害赔偿理论 |
二、学校安全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构建的现实基础 |
(一)法律依据 |
(二)政策导向 |
(三)现实需求 |
(四)实践经验 |
第三章 建立中小学校安全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现实困境与原因分析 |
一、建立学校安全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现实困境 |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规定不具体 |
(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力度不强 |
(三)人民调解过程中的专业性欠缺 |
(四)人民调解相关配套保障措施不足 |
二、建立学校安全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现实困境的原因分析 |
(一)国家及公众对人民调解的重视程度较低 |
(二)人民调解制度建设基础薄弱 |
(三)教育法律政策的保障作用不够 |
第四章 国外学校安全事故纠纷调解的模式与启示 |
一、国外学校安全事故纠纷调解模式 |
(一)韩国设立学校安全保险联合会 |
(二)日本实施学生意外伤害共济给付制度 |
(三)美国实行学校保险制度 |
二、对我国学校安全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构建的启示 |
(一)发挥第三方调解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 |
(二)加大政府的推动力度 |
(三)加强法律的保障作用 |
(四)推进多元主体协同治理 |
(五)促进与保险公司的合作 |
第五章 中小学校安全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构建策略 |
一、提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公信力 |
(一)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 |
(二)加大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宣传推广 |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构建的基本原则 |
(一)独立性原则 |
(二)专业性原则 |
(三)便民性原则 |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构建路径 |
(一)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机构 |
(二)建设人民调解员队伍 |
(三)设置人民调解程序 |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构建的配套保障措施 |
(一)法律保障 |
(二)物质保障 |
(三)机制保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
附录二 |
致谢 |
个人简介 |
(6)城区中小学教师依法执教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南京市G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一)全面依法治国方略要求教师要依法执教 |
(二)校园安全问题的防范急需教师依法执教 |
(三)当下依法执教现状督促教师要依法执教 |
(四)教师专业发展的提升需要教师依法执教 |
(五)教育实习时的触动深感教师要依法执教 |
二、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三、概念界定 |
(一)依法执教 |
(二)中小学教师 |
四、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五、研究思路、技术路线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技术路线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中小学教师依法执教的理论研究 |
一、中小学教师依法执教的法学逻辑 |
(一)有法可依 |
(二)有法必依 |
(三)执法必严 |
(四)违法必究 |
二、中小学教师依法执教的内容构架 |
(一)广博的教育法律储备是依法执教的前提 |
(二)清晰的教育法律认知是依法执教的关键 |
(三)自觉的教育法律意识是依法执教的内在要求和保障 |
(四)规范的教育教学行为是依法执教的追求和体现 |
三、实现中小学教师依法执教的理想条件 |
(一)客观外在条件 |
(二)主观内在条件 |
四、中小学教师依法执教的理论基础 |
(一)福柯的微观权力理论 |
(二)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 |
(三)哈格里夫斯与富兰的实践共同体理论 |
第二章 G区中小学教师依法执教现状调查与结果分析 |
一、调查研究的设计 |
(一)调查对象 |
(二)调查工具的设计 |
(三)问卷的信效度检验 |
二、调查研究的结果与分析 |
(一)中小学教师依法执教现状调查结果的描述分析 |
(二)中小学教师依法执教现状调查结果的差异分析 |
(三)中小学教师依法执教现状调查的相关分析 |
(四)调查研究小结 |
第三章 G区中小学教师依法执教的经验与问题探析 |
一、G区在落实中小学教师依法执教过程中的基本经验 |
(一)多方协同:形塑依法执教治理体系 |
(二)德法共治:整合依法执教工作策略 |
(三)科学考评:构建依法执教评价机制 |
二、G区中小学教师依法执教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一)教育法律法规知识存在欠缺 |
(二)处理教育纠纷能力不足 |
(三)教育法律行为有待规范 |
三、G区中小学教师依法执教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惯习权力的影响 |
(二)教育法律法规不健全 |
(三)学校普法不宽、执法不严 |
(四)教师学法不端、法律意识淡薄 |
第四章 提升中小学教师依法执教的策略与建议 |
一、国家层面 |
(一)健全教育法律法规体系 |
(二)建立严格公正的教育执法制度 |
(三)健全教育领域纠纷处理机制 |
(四)完善并落实教师待遇增长机制 |
二、学校层面 |
(一)构建依法执教校园文化 |
(二)加强职前职后教师依法执教方面的培训 |
(三)建立依法执教实践共同体 |
(四)完善依法执教监督体系 |
三、教师层面 |
(一)自觉树立依法执教意识 |
(二)加强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 |
(三)自觉做依法执教的践行者 |
结语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我国儿童乘车安全的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相关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研究框架与主要内容 |
(五)研究创新与局限 |
一、儿童乘车安全的概念区分 |
(一)儿童含义的界定 |
(二)道路交通安全与儿童乘车安全 |
(三)儿童乘车安全与儿童人权 |
(四)儿童乘车安全立法 |
二、我国儿童乘车安全之“人”的立法 |
(一)我国机动车驾驶人法律规范现状及问题分析 |
(二)我国校车驾驶人及随车照管人法律规范现状及问题分析 |
三、我国儿童乘车安全之“车”的立法 |
(一)我国机动车管理法律规范现状及问题分析 |
(二)我国校车管理法律规范现状及问题分析 |
(三)我国儿童乘车安全防护管理法律规范现状与问题分析 |
四、我国儿童乘车安全之“路”的立法 |
(一)我国儿童乘车道路安全管理法律规范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
(二)我国儿童乘车路权保障法律规范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
五、域外儿童乘车安全相关立法的考察 |
(一)儿童乘车安全的机动车、校车驾驶人管理 |
(二)儿童乘车安全的机动车及校车管理 |
(三)儿童乘车安全交通秩序治理和路权保障 |
六、我国儿童乘车安全立法建构的主要路径 |
(一)儿童乘车安全基本法律的顶层设计 |
(二)儿童乘车安全主要问题的立法修订 |
(三)儿童乘车安全未来发展的立法规划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中小学校周边卷烟零售市场监管研究 ——以三亚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 研究缘起和意义 |
二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 研究思路和内容 |
四 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第二章 基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卷烟零售市场监管制度分析 |
一 卷烟零售市场监管的必要性 |
二 西方发达国家卷烟零售市场监管制度 |
三 我国卷烟零售市场监管制度 |
四 基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卷烟零售市场监管制度的中外比较 |
第三章 三亚市中小学校周边卷烟零售市场监管现状分析 |
一 三亚市卷烟市场现状 |
二 三亚市中小学校周边卷烟零售市场现状 |
三 中小学校周边卷烟零售市场监管工作现状 |
第四章 三亚市中小学校周边卷烟零售商监管情况调查 |
一 问卷编制 |
二 调查对象 |
三 调查过程 |
四 调查结果 |
(一) 卷烟零售商对有关法律法规的认知情况 |
(二) 卷烟零售商对有关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 |
(三) 卷烟零售商对有关违法行为后果的预见情况 |
(四)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
五 调查中发现的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 |
第五章 三亚市中小学校周边卷烟零售市场监管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 三亚市中小学校周边卷烟零售市场监管客观方面存在的问题 |
二 三亚市中小学校周边卷烟零售市场监管主观方面存在的问题 |
三 原因分析 |
第六章 中小学校周边卷烟零售市场监管的完善对策 |
一 逐步清除中小学校周边的卷烟零售商 |
二 建立健全长期协作监管工作机制 |
三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
四 中小学校周边卷烟零售市场监管应该注意的问题 |
结论 |
中小学校周边卷烟经营者访谈调查表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9)公立中小学校会计监督问题研究 ——以天津市滨海新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目的 |
1.3 文献综述 |
1.4 研究内容和预期创新之处 |
1.4.1 主要的研究方法和内容 |
1.4.2 预期创新之处 |
第2章 公立中小学校会计监督的相关理论 |
2.1 主要的理论工具 |
2.1.1 监督学理论 |
2.1.2 委托代理理论 |
2.1.3 公共治理理论 |
2.2 公立中小学校的界定 |
2.3 公立中小学校会计监督概述 |
2.3.1 会计监督的概念 |
2.3.2 会计监督的内容 |
2.3.3 会计监督的形式 |
2.4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
第3章 天津市滨海新区公立中小学校会计监督的现状与问题 |
3.1 天津市滨海新区公立中小学校会计监督的主要做法及主要成效 |
3.1.1 制定相关财务管理办法,提高财务管理的规范性 |
3.1.2 配置统一的会计核算财务软件 |
3.1.3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
3.1.4 制定大额资金审批制度 |
3.1.5 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
3.1.6 进行财务检查工作、内控自评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 |
3.1.7 举办校长财务工作座谈会,印发《财务工作校长应知应会》 |
3.2 天津市滨海新区公立中小学校会计监督存在的问题 |
3.2.1 预算编制、执行不科学 |
3.2.2 支出不合规 |
3.2.3 资金使用效率低 |
3.2.4 预算外资金使用混乱 |
3.2.5 国有资产管理不善,流失情况严重 |
3.2.6 缺乏必要的外部监督 |
3.2.7 缺乏定期监督检查制度 |
3.2.8 会计人员缺乏独立性 |
3.2.9 会计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配备不足,水平参差不齐 |
第4章 公立中小学校会计监督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1 制度方面 |
4.1.1 内控制度失调 |
4.1.2 缺乏必要的外部监督制度 |
4.2 体制方面 |
4.2.1 缺乏成熟的运行机制保证监督制度的落实 |
4.2.2 缺乏定期监督检查机制 |
4.2.3 会计监督人员岗位责任不清晰、缺乏独立性 |
4.3 人员素质方面 |
4.3.1 缺乏对财经纪律的认识和对会计监督工作的重视 |
4.3.2 会计人员专业水平不一,执业道德有所缺失 |
第5章 加强公立中小学校会计监督的建议措施 |
5.1 促进完善监督立法的进程 |
5.2 完善公立中小学校的内部监督体制和制度 |
5.2.1 建立健全公立中小学校内部监督机制 |
5.2.2 提高会计人员工作独立性 |
5.2.3 明确经济责任,落实关键职位轮岗制 |
5.3 强化外部监督 |
5.3.1 加强财务公开 |
5.3.2 制定定期审计审查制度 |
5.3.3 采用国库集中支付方式 |
5.3.4 全面放开外部监督 |
5.4 提高人员素质和人员配置 |
5.4.1 提高遵守财经法规和会计监督的意识 |
5.4.2 保障会计人员配置 |
5.4.3 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及职业道德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中小学校违法行为分析(论文参考文献)
- [1]社会共治助推控烟法规实施研究[D]. 宋丽丽.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21(02)
- [2]日本中小学法治教育研究[D]. 施诗. 广西师范大学, 2021(02)
- [3]中小学校信息公开范围研究[D]. 卢薛洁. 内蒙古科技大学, 2020(06)
- [4]教职工侵犯未成年学生人格尊严研究[D]. 罗驹. 西南大学, 2020(01)
- [5]中小学校安全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构建策略研究[D]. 秦雅楠. 沈阳师范大学, 2021(02)
- [6]城区中小学教师依法执教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南京市G区为例[D]. 王雅静.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4)
- [7]我国儿童乘车安全的立法研究[D]. 张艳朋.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1)
- [8]中小学校周边卷烟零售市场监管研究 ——以三亚市为例[D]. 冼萍. 海南大学, 2017(12)
- [9]公立中小学校会计监督问题研究 ——以天津市滨海新区为例[D]. 宋娜. 天津财经大学, 2017(05)
- [10]如何持久有效开展护学行动[J]. 刘建设,李茂康. 驾驶园, 201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