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世界贸易组织基本情况介绍(论文文献综述)
许菲[1](2021)在《多层外交理论视角下中韩城市外交研究》文中认为中韩自1992年正式建交,迄今已近30年,而两国地方政府间的交往历史远比这个时间更长,城市外交成为推动两国关系发展的独特因素。单就中韩城市外交的基本形式和主要成果——缔结国际友好城市来说,从1993年7月1日首对中韩国际友好城市——连云港市和木浦市正式缔结友城关系算起,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中韩间已缔结友好省市(姊妹城市)关系206对,韩国成为除日美两国外与中国签订友好城市协议最多的国家。最初,中国连云港市和韩国木浦市缔结友城关系,主要是基于经济方面的考虑,时至今日,中韩城市外交合作领域不再限于经贸投资领域,其交往发展广泛辐射到地方政务、文化旅游、科技创新、教育培训、医疗卫生、体育运动、妇女儿童权益、环境保护、城市治理等各个领域,交往成果可谓是全面开花。与此同时,中韩地方政府间的交往层次不断深化,由最初的省市一级行政单位发展到区县级行政单位,社会组织、市民团体乃至个人纷纷加入到该行列。可以说,城市外交为中韩地方关系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营造了有利氛围,其在经贸投资、文化旅游、教育培训、城市治理、生态保护等诸多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成果良多,惠泽民众。经历了初期的接触和探索阶段后,经过磨合与调整,中韩城市外交发展逐渐走向稳定增长阶段,其交往目的和目标由最初的注重获得转向合作共赢发展。在此背景下,中韩国际友好城市的缔结形式不再限于“一对一”关系,开始转向“一对多”方式,而交往模式则由双边为主发展到双边与多边并重,中韩地方政府更深刻地认识到城市国际组织的积极的建设性作用,交往对象也由经济发达地区逐步向其他地区辐射。总体来看,中韩城市外交发展势头良好,取得了令人欣喜的成果,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当然,不能就此回避中韩城市外交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友好城市总体发展不平衡、合作形式比较单一、民间主体参与不足、传播力度不够导致民众存在误解、扩大贸易引发双方经贸摩擦。虽然中韩地方政府为此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和探索,但往往是事倍功半。而究其原因则十分复杂,一些属于结构性的因素远非地方政府之力所能解决。如在超国家层面,国际组织越来越多的发挥作用而逐渐改变了既有的交往格局。在国家层面,中央政府的制约、国内政治等因素的影响难以排除。在民间层面,非政府组织、传媒集团等社会组织实体,也谋求在对外交往中表达利益诉求,都成为无法忽视的重要因素。国内政治与国际政治相交织,地方、国家和国际事务相交融,现阶段中韩城市外交发展面临着日益复杂的形势和环境,有待于进一步的深入的理论研究和政策探讨。有鉴于此,本文基于超国家行为体、国家行为体、次国家行为体、社会行为体四个层次,借助白里安·豪京的多层外交理论,并融合加里·马克斯、里斯贝特·胡格提出的多层治理理论,形成理论阐释和具象认识中韩城市外交发展的总体分析框架。从多层外交理论的视角审视,中韩城市外交发展中的一些现实问题系由多元行为主体的影响交互所造成,远非是地方政府层次一力所能突破解决。同样,在多层面政治舞台上发挥作用的,还包括超国家行为体层面的各类国际组织、国家行为体的代表——中央政府,以及社会行为体层面的非政府组织和日益活跃的各类传媒力量。由于公民社会、地方行政、国家政治、国际政治在囯际政治国内化、国内政治国际化的交互作用下日益结合为一个多层化的世界政治舞台,由此中韩城市外交发展所牵涉到各层面因素也越来越多。其中的任何一个行为主体要实现自身的价值目标,必须在社会、地方、国家和国际的多个维度层次上同时采取行动,才能够有望获得最终的成功。显然,中韩城市外交要取得持续健康的长足发展,离不开社会行为体、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和国际组织等多元主体层次的共同努力与合作。基于多层外交理论的视角,当前中韩城市外交发展存在合作形式单一、民间主体参与不足、传播力度不够、民众时有误解等突出问题,其中的一些问题虽然地方政府或能自力解决,但平衡区域发展、解决两国经贸摩擦等绝非地方政府能力之所及。以中韩地方经贸摩擦为例,虽然市民团体抗议、反倾销调查、构筑技术性壁垒等单一化的表象不时呈现,但实质却与国家层面的中韩同为外贸型经济增长模式不无关系。伴随中国产业结构升级转型步伐加快,中韩间产品差距减小、市场争夺趋于激烈,加之两国经贸依存度颇高,尽管中韩地方政府有较大意愿去寻求解决这些问题,但调整外贸、产业结构政策等属于中央政府权限,地方政府奈何不得,在政治、安全、外交等敏感议题上更是如此。不过,上述表象并不是说地方政府无可作为。其实,中韩地方政府可以借助参与国际次区域合作和国际城市组织的契机,为自身的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共同努力在国际平台上寻找更多的合作机会,也可以在联合国框架下、借助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来解决彼此间的争端。总而言之,积极推动中韩城市外交发展符合两国的核心利益诉求,有利于中韩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行稳致远、健康发展。在此过程中,包括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和国际组织在内的多个主体层次上的共同努力、统筹协调缺一不可。这其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是中韩友好城市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这不仅与中韩地方资源禀赋条件以及当地政府的治理能力和意愿有关,更与国家层面的宏观发展政策等密切相关。对此,除地方政府自身的积极努力外,还需要国家层次宏观政策上的资源平衡调配,尤其是向中韩发展落后地区予以政策性倾斜,促进其走上外向型合作发展道路,更多、更全面地展现城市外交在新时期中韩伙伴关系发展中的积极的建设性作用。
徐乾宇[2](2021)在《WTO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改革 ——基于中国受益的实证分析》文中指出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全球价值链的深入发展,为了适应WTO不同经济体成员国的发展诉求,WTO改革势在必行。然而,在特殊与差别待遇等议题上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争议不断。主要的争议点集中在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适用性、适用对象,以及如何界定特殊与差别待遇适用的发展中国家。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认为,WTO框架内,把自我认定(self-declaration)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方式是存在质疑的,也就是说,他们认为,部分国家借由自我认定的方式来获得发展中国家地位,并利用这一地位来享有特殊与差别待遇。这种自我认定方式可能造成滥用,使得发达国家面临不公平竞争,也使得在WTO框架下的多边贸易谈判难以顺利进行。其中备受指责的是中国。美国认为,中国不应继续被认定为发展中国家。WTO应该明确界定特殊与差别待遇所能享受的对象,不能允许部分国家借由发展中国家的身份享受特殊与差别待遇。毋庸置疑的是,过去几十年中国在贸易、经济和社会等方面取得了长足发展。自入世以来,确实取得了卓越的经济成就,但是,在其它一些指标上,仍与发达成员存在较大差距,尤其在人均GDP、人均收入、科技发展、经济结构等方面与发达成员存在较大差距。中国与发达成员的经济发展鸿沟,仍然悬殊。因此,美国选择性的使用个别总体指标夸大发展水平,并借此反对中国运用SDT的权利。从这个角度来说,美国看法是存在偏颇的。因此,对中国而言,如何回应欧美发达国家的质疑,是本文期望解答的问题之一。从中国的角度来说,在面对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改革问题时,是否有更为恰当的解决方案?是否能够避开争论不休又无法短期内有结论的发展中国家身份?是否能够在WTO谈判中提出更切实的、更具体的且行之有效的特殊与差别待遇改革方案,为中国乃至更广大的发展中国家提出可行的解决设想?这将是本文分析的重点。现有的文献对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享有的特殊与差别待遇都有所论述及研究,但是在解答特殊与差别待遇是否合理性上的观点较为模糊,且带有明显的负面倾向(Ornelas,2016)。那么,发展中国家享有特殊与差别待遇的适用基础仍需进一步的梳理。此外,作为中美关于WTO改革中较为聚焦的发展中国家身份问题以及特殊与差别待遇的适用范围等,有关文献都有所提及,但没有清晰阐述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理论依据。欧美等发达国家对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这一身份存在质疑。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一再的重申中方立场:“特殊与差别待遇”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的重要基石,是发展中国家参与经济全球化、实现自身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那么,阐释清楚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本质及适用性等内容,则显得十分必要性也具有现实的迫切性。自中国加入WTO后,经济获得高速发展,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不断质疑中国享受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权利,那究其根本,中国是否确因此权利而受益,就成为亟待回答的重要议题。已有文献从协议利用率角度指出,中国主要在农业协定下使用了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但诸如此类的宽泛表达,并未涉及具体的产品层面。也就是,中国究竟在哪些产品上使用了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尚不明确。在现有的国内外文献中,相关研究也非常缺乏。为此,本文拟采用双重差分模型,分析中国农产品部门和非农产品部门下不同产品的出口水平,从而探讨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对中国的实际受益情况。本文主要包含了七章节内容。在第一章绪论部分,本文提出待研究的议题,分析选题的背景和意义,简述了本文研究思路与主要内容,并指出本文的创新与不足。第二章梳理了已有的针对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问题的研究文献。从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积极作用、有限性和反面作用以及其更新与完善三方面对文献进行评述,并指出已有研究的不足之处,提出本文的待研究议题。第三章通过历史发展脉络的梳理,介绍WTO框架内的发展中国家、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含义,并阐释发展中国家自我认定方式的沿革、适用基础及其存在的争议。第四章从理论上阐述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本质,并分析其理论逻辑脉络,再借由Saggi和Sengul(2009)构建的博弈模型,阐述特殊与差别待遇对发展中国家及世界的意义。第五章分析了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具体使用情况,介绍了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分类、总体使用情况以及WTO部分协定中的SDT条款。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中国运用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具体情况,并提出中国在WTO中的角色定位。第六章介绍了中国部分产品的税率分布情况以及总体增长趋势,针对中国在特殊与差别待遇中的受益情况予以实证分析,通过构建双重差分模型,分析中国在哪些产品、部门享有了 SDT。根据实证结果做了更进一步的分析,得出中国SDT受益情况的总体分析。第七章依据SDT的改革困境和各国主张,提出保留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意义,并提出中国关于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改革的对策建议,进而合理回应了发达国家的诉求。本文基于现实背景和以往文献研究成果,提出:在WTO框架内发展中国家自我认定方式是有其适用基础,继续保留WTO框架内的自我认定方式;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本质是发展权,发展中成员适用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基础仍未改变,发展中国家应该享有特殊与差别待遇;中国仍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具体适用上,应采取产品差异化策略;同时积极推动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毕业”条款的制定,并且积极推动WTO与其它国际组织就发展问题加强合作。此外,本文还指出:中国在WTO中的身份应该是超大型新兴经济体,但由于存在地区和部门的差异性,这一特性进而决定了中国在WTO中的地位与角色。因此为作出更大贡献,中国可考虑放弃或减少一些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中国应该把坚持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战略与维持WTO发展中国家地位视为两回事,也就是,由于中国发展差异性特性的存在,在具体的WTO谈判中,中国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适当改变策略,具体化为在特殊与差别待遇适用范围上构建产品差异性,从而形成产品差异化特殊与差别待遇的谈判策略,这是更为现实的做法。进一步的,中国应从一般意义上的坚持发展中国家地位,转变为争取各个产品下特殊与差别待遇适用性的谈判差异化目标。显然,这一实证结论应该也可以拓展到区域、双边和多边协定谈判中;通过测量产品的关税敏感性等,构建从产品角度出发的差异化谈判目标。中国作为WTO核心大国,积极推动SDT改革,将有利于打破WTO改革僵局,从而令这一贸易组织焕发新的活力。
李宗芳[3](2021)在《机制复杂性背景下国际制度设计研究》文中指出为什么特定议题领域内新建(或转移)的国际制度却沿用了已有制度的规则与设计?随着国际制度扩散,很多议题领域国际机制间形成部分重叠,且不存在等级关系的“机制复合体”,已有研究认为新建重叠的制度是在对现有制度不满的条件下,通过新建或机制转移挑战现有规则、规范,追求实现与现有制度不同的目标。这一视角夸大了制度间竞争,本文发现新建(转移)制度延续了已有制度的规则与设计,并尝试提出分析框架解释这一问题。新旧制度间延续制度设计,主要指延续制度规则、成员资格和决策机制设计。特定议题领域内,现有制度安排会引导和限制新制度规则和设计。本文假定行为体是有限理性和损失规避的,一方面,行为体决策时面临诸多不确定,往往会选择较为满意的结果,而非最优结果;另一方面,相比较未来收益,行为体更在意失去现有收益,因此会冒险规避损失。议题领域内既有制度弹性和制度竞争促成了新旧制度间延续制度设计。制度弹性指制度规则多大程度上可以被新行为体重新解释和执行,或者说制度改革者在解释和运用旧规则过程中自由裁量权的大小。制度竞争是指由国家推动发起的,旨在改变制度现状,且与现有制度在制度规则和具体实践方面存在冲突的制度新建或制度转移形式。本文提出了三个假设:当既有国际制度弹性高,新建(转移)制度接受现有规则的可能性高,既有制度弹性低的情况下,新建(转移)制度更可能提出新的规则和设计特征;当既有制度弹性高,议题领域内制度竞争程度激烈的情况下,新制度更倾向于提出新规则;在既有制度弹性高,议题领域内制度竞争程度低的情况下,新建或转移的制度会延续已有制度设计,接受主要规则。因为既有制度弹性高低决定了制度规则可解释性和包容性的强弱,以及能否容纳新制度行为体偏好;制度间竞争程度影响制度“后入者”的竞争成本。在国际发展融资领域,由中国主导倡建的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接受了世界银行的主要制度规则,成员资格、决策机制也与世界银行相似。一方面,世界银行规则弹性高。世界银行规则可以被亚投行解释、运用在基础设施投资领域,虽然世行没有设置灵活性条款,但其专业权威保证了政策规则的中立性。另一方面,致力于发展融资领域的制度竞争程度低,世界银行享有焦点权威,不利于新制度规则的发展,反而通过与世界银行建立正式的联系,有助于亚投行获得国际社会的认可,使其成为一个真正的全球性国际组织。《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是知识产权领域重要的国际机制,提高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但严格的规则也引起了发展中国家对药品相关专利保护规则的不满,通过将与公共卫生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推上世界卫生组织的议程,发展中国家推动了机制转移,但世界卫生组织依旧在TRIPs规则体系内运行。本文发现,TRIPs设置了灵活性条款,并在发展中国家与非政府组织推动下,TRIPs规则灵活性进一步提高,发展中国家可以根据需要来解释和使用这些条款,保障药品获得;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虽然机制复杂,但由于议题涉及范围广泛,新出现的机制无法挑战TRIPs的优先地位,且TRIPs拥有保障其规则不被挑战的物质资源,对于推动机制转移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在既有制度体系内,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收益和进一步议价权力。基于理论分析和实证验证,本文认为议题领域内,行为体新倡建或推动转移的机制与已有制度间并不一定是竞争的,可能在制度设计过程和结果方面产生协调,有利于双方避免规则冲突,形成专业分工。中国作为当前国际制度领域的“后来者”,在一个高度制度化的环境中推动制度变革与发展,需要认清当前制度背景现状,通过制度内和制度间适应促成国际制度的渐进变革,维持制度变迁过程平稳、缓和发生,避免与现存国际秩序发生重大断裂或冲突。
姜帅帅[4](2021)在《贸易政策不确定性对中国企业出口产品加成率的影响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经贸环境日趋复杂,不稳定不确定性明显增强,2020年新冠疫情的大流行进一步加剧了全球经济的不确定性。在全球化转型的关键时期,经济政策不确定性的加剧必然推动全球贸易政策不确定性的上升。贸易政策不确定性将对一国对外贸易产生多维度的影响,关于贸易政策不确定性的研究已成为近年来经济学领域的研究热点之一。我国已进入经济高质量发展阶段,出口产品竞争需要从价格竞争向质量竞争转变,出口产品加成能力的提升无疑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所在。那么,在贸易政策不确定性背景下,我国出口产品加成率如何才能获得快速的提升,贸易政策不确定性会从哪些路径对出口产品加成率产生影响,这些作用路径的方向和程度又如何,政府和企业应该怎样去应对?对这些问题的研究探讨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论文以贸易政策不确定性对我国出口企业产品加成率影响为主题,着重对贸易政策不确定性侧重从哪些路径对我国出口产品加成率产生影响进行深入探讨。在理论分析层面,基于异质企业理论的基本假设和分析框架,沿用Handley(2014)的基本思路,从消费者和生产者行为入手,首先论证了企业出口决策的影响因素及临界条件。以关税变化作为贸易政策不确定性因素的替代变量,模型中纳入贸易政策不确定性因素,论证了贸易政策不确定性条件下,企业出口决策的条件;最后,结合模型推导的贸易政策不确定性与出口产品加成率的关系式,通过使用比较静态分析方法,论证并得出了贸易政策不确定性会抑制出口产品加成率提高这一基本理论假设。在实证层面,论文使用1998-2013年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和海关数据库的匹配数据进行分析。首先,在已有文献对贸易政策不确定性和出口产品加成率测度方法的基础上,测算并改进了关于贸易政策不确定性指数和出口产品加成率的测算方法,同时分别对这两个关键变量进行了测算和特征事实描述;其次,基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入世)做为准自然实验,构造双重差分模型(倍差法),系统评估了贸易政策不确定性对我国制造业企业出口产品加成率的影响。研究发现,从大样本来看,贸易政策不确定性的下降会提升我国出口产品加成能力,且此研究结论比较稳健;机制考察结果表明,贸易政策不确定性下降可以通过缓解企业融资约束、提高出口产品的技术复杂度及出口产品质量并降低出口产品边际成本路径刺激我国出口产品加成率的提升,研究结果并没有发现贸易政策不确定性下降会通过影响出口产品价格路径刺激我国出口产品加成率提升。最后,研究发现,贸易政策不确定性对我国出口产品加成率的影响存在显着的异质性特征。进一步地,论文还考察了贸易政策不确定性对行业加成率的动态影响效应,首先借鉴Melitz和Polanec(2015)的生产率分解思路对行业加成率的增长率进行分解。研究发现,贸易政策不确定性的下降使得企业内加成率显着提升,但并没有使加成率较高企业的市场份额提高,地区要素市场化程度的改善却存在显着的市场份额改善效应;贸易政策不确定性的下降使得部分加成率较低的企业进入了市场,从而降低了行业加成率平均水平;贸易政策不确定性的下降加速了加成率较低企业市场退出的概率。论文研究结论对贸易政策不确定性背景下我国出口产品加成率的提升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为有效规避贸易政策不确定性对我国企业出口产品加成率的不利冲击提供了决策依据。
熊国锋[5](2021)在《中国在国际贸易规则演变中的地位和策略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国际贸易是世界范围内商品交换和资源配置的基本途径,也是推动国际关系演进的基本动力。国际贸易规则既是全球贸易治理体系的法律基础,也是调节国家间经济利益关系的工具,对国际贸易和国际关系都发挥着重要影响。国际贸易规则经过二战后70多年的发展,当前正处于深刻调整演变的重要历史时期,面临着内外多方面的严峻挑战。中国是世界贸易大国,是120多个国家的最大贸易伙伴,在全球贸易格局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加强全球治理、推进全球治理体制变革不仅关系到中国应对各种全球性挑战,而且关系到为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定规则、定方向”;更关系到中国在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长远制度性安排”中的地位和作用。中国要积极参与国际贸易规则的调整演变进程,更准确把握国际贸易规则的本质、组成、当前演变态势,才能更好地把握中国在全球贸易格局中的定位,为引导国际贸易规则朝有利方向发展奠定基础。中国在国际贸易规则制定参与的时间并不算长,却跨越了进入学习、全面参与、主动引领的阶段,已发展成为国际贸易规则的重要引领方。为推动全面深化改革和更高水平上对外开放,统筹把握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营造的外部环境,有必要加大对国际贸易规则的把握和引领。本文主要研究中国在国际贸易规则演变中的地位和策略,研究的主要对象是国际贸易规则的本质、国际贸易规则的组成内容、国际贸易规则当前的演变态势、中国在国际贸易规则中的地位,中国参与国际贸易规则的优势、劣势、机遇、威胁,以及中国参与国际贸易规则制定的总体思路、坚持原则和政策措施。本文分为九章。第一章介绍了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对涉及的基本概念作了界定,提出了研究思路与方法,构建了研究的基本框架;第二章,对国际贸易规则涉及的经典理论和研究进展进行总结和归纳;第三章,分析了国际贸易规则的本质、作用机理,国际贸易规则与国际战略格局、大国竞合的关系;第四章,梳理了国际贸易规则的主要组成内容及其下步发展方向,将国际贸易规则划分为传统国际贸易规则和新国际贸易规则两大部分,重点对新国际贸易规则的发展态势和下步方向做出分析和判断;第五章,论述了国际贸易规则当前的发展演变态势,总结了国际贸易规则当前调整演变的几个特征;第六章,分析了中国在国际贸易规则中的战略定位,首次提出中国作为“贸易规则谈判的重要引领方+多边贸易规则体系的坚定维护方+发展中国家利益的主要代表方”的战略定位;第七章,深入分析了参与国际贸易规则与中国下步发展、改革和产业升级的关系,提出参与国际贸易规则制定与中国深化改革开放、进一步提升国际地位的一致性关系;第八章,使用SWOT方法对中国参与国际贸易规则的优势、劣势、机遇、威胁进行了分析;第九章,论述了中国参与国际贸易规则制定的总体思路、坚持原则和政策措施。总括起来,本文得出如下几点结论:第一,国际贸易规则的本质是全球贸易治理的法律基础,也是调节国家间经济利益关系的工具,受到时代主题、国际战略格局、大国竞合态势的影响;第二,国际贸易规则可以划分为传统国际贸易规则和新国际贸易规则,且新国际贸易规则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第三,当前国际贸易规则面临着严峻挑战,主要包括国际贸易规则与国际贸易活动的时空错位现象突出,多边规则与双边、区域规则的相互牵制影响增强,大国贸易规则“不确定性”特征进一步凸显,其他因素对国际贸易规则的影响加剧;第四,中国在国际贸易规则制定中的战略定位为“贸易规则谈判的重要引领方+多边贸易规则体系的坚定维护方+发展中国家利益的主要代表方”;第五,参与国际贸易规则制定与中国深化改革开放和提升国际地位的目标密切相关,中国必须在国际贸易规则制定中发挥作用和影响,把握主动权;第六,中国参与国际贸易规则制定面临着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局面,应坚持“发挥优势、缩小劣势、抓住机遇、应对威胁”的总体思路,坚持既定立场和原则,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多边、区域、双边、内部综合施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引领规则调整变化为下步发展创造空间。
刘滢泉[6](2020)在《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充足、可持续的能源供给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保障。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以及能源消费水平的提高,能源需求和生产之间的不平衡的矛盾愈加严重。能源的来源有很多不同种类,当前,世界能源使用很大程度上依赖化石燃料。大量化石燃料的使用、燃烧会带来酸雨、雾霾等严重的环境污染、破坏,产生的大量二氧化碳更会引起全球性的“温室效应”。“温室效应”带来的气候变化是当前人类面临的最大威胁,危及地球生态安全和人类生存与发展,已经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化石燃料大量使用在造成严重环境、气候问题的同时,也面临着不可再生带来的能源枯竭问题。化石燃料大量使用在造成严重环境、气候问题的同时,也面临着不可再生带来的能源枯竭问题。20世纪70年代的石油危机,促使国际社会的能源危机、能源安全等问题浮出水面,也让许多国家更清醒地意识到能源供给持续性和发展新能源的重要性。全球范围内屡次发生的核事故,尤其是日本福岛核电站泄漏事件引发了人类对核能安全的不信任。一些国家相继宣布“弃核”,并努力实现从核电到可再生能源的转换。因此,寻找替代能源,成为各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可再生能源低碳、清洁、可持续的优点,赢得了世界各国的青睐,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已经从过去个别国家、部分地区逐步扩展成为全球各国的一致行动。各国都对发展可再生能源给予了高度重视,通过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降低能源进口的依赖程度,保障本国能源安全,推进能源转型;保护环境生态,实现可持续发展;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可再生能源产业具有初始投资成本高、成本受技术创新进步影响大、长期成本有下降空间等显着特点,因此,可再生能源产生经济效益需要长时间的发展和积累。巨大的投资、研发成本给成立初始阶段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带来了很大的经济压力,使其难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与传统能源相竞争。考虑到可再生能源产业的这一特点,以及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带来的环境、生态、经济价值,各国纷纷出台各种法律、政策,用以支持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壮大。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使用,作为未来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内容之一,不仅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可以说,谁在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使用领域占得先机,就将在这场以绿色、智能和可持续为特征的科技革命中获得优势地位。世界各国既是气候可持续发展的利益共同体,更是经济社会存在竞争的利益个体,在逆全球化浪潮兴起的时代,国与国之间在发展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领域存在竞争关系、在争夺可再生能源产品、设备国际市场领域也存在竞争关系。补贴作为一种常用的政府激励措施,成为各国促进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发展的常用手段。随着可再生能源及其相关技术的不断发展,各国的可再生能源产业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发展,补贴措施是否还可以继续使用、应当如何使用成为了学者们关注的问题。在国际贸易领域,不断涌现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更是对各国可再生能源补贴措施的合规性问题提出了质疑。在各国普遍对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给予补贴的背景下,相比环境负面效应更大的化石能源补贴,为何可再生能源补贴屡遭国际争端诉讼?成为本文研究国际层面可再生能源补贴问题的出发点。从GATT到WTO,这个世界上最大的多边贸易组织经历了70多年的发展历程。WTO在国际贸易领域建立了秩序,为世界经济发展和世界和平维护作出了贡献,其制度的详实程度、争端解决机制的广泛实践,成为全球化时代成员方遵守的“模范国际法”。然而随着实践的发展,WTO既有制度的僵化、新规则的难以达成,都让成员方对WTO“究竟走向何方”产生了怀疑。争端解决机构难以完成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难以开展合规论证,正是WTO既有制度僵化的印证和缩影。与多边经贸规则难以达成相对应,区域贸易协定发展如火如荼。美国、欧盟、日本主导或参与了TPP、CPTPP、USMCA、EPA谈判,并达成了一系列高标准的区域贸易协定。具体到可再生能源补贴领域,前述区域贸易协定通过“非商业援助制度”“环境条款”“一般例外条款变通适用”等规则的设计,事实上改变了WTO框架下的补贴制度,体现了先进发达国家抢占21世纪国际经贸规则制定话语权的战略意图。虽然目前而言,这些区域贸易协定的规定相对原则,且未有争端实践适用,但结合多边经贸规则的形成过程来看,区域贸易协定的相关规定推而广之,也可能只是时间的问题。先进发达国家在推进诸边、双边层面经贸规则发展的同时,也在国内层面不断发展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体系,综合运用法律、政策手段,设计覆盖研发、投资、生产、销售环节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为国内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发展提供科学化的制度保障,并向全球输出了“上网固定电价制度”“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等制度设计,在国内法制度层面实现了领跑。而今,经过了长期的发展和补贴支持,先进发达国家更多地掌握了可再生能源的核心技术,其中部分类型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具备了参与自由市场竞争的实力。由此不难发现先进发达国家在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领域的整体设计图谱:第一,在国内法制度层面逐渐将市场因素纳入原有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以实现优胜劣汰,提升成熟可再生能源产业的竞争力;第二,把握既有多边经贸规则,发起对其他国家的可再生能源措施争端,为本国可再生能源产业争取更多的国际市场和发展时间;第三,通过区域贸易协定实践,制定有利于本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高标准条款,抢占21世纪国际经贸规则“立法权”。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也是人口大国,高速发展的经济带来了巨大的能源消耗,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能源消费国,巨大的能源消费带来了大量的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的排放,环境、资源问题已经成为了制约当今中国可持续发展的瓶颈。能源安全问题是国家能源发展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在核能安全性备受质疑的情况下,发展可再生资源产业已成为我国保护环境资源、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必由之路。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可再生能源生产者,近年来,中国也成为在可再生能源发展领域最大的投资者,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迅速。然而,近年来,在贸易保护主义不时抬头的当下,我国可再生能源产品、设备在国际上屡遭反补贴诉讼。研究国际法律制度,归根到底的落脚点在于,对接国际经贸规则,发展、完善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助力我国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的发展。补贴、反补贴法律制度对我国来说是“舶来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自2004年后未有新的发展。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缺乏系统性,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散见于法律、政策之中,且多以政策形式出现,与先进发达国家相比,法制化程度明显不足,部分制度的合规性也有待论证。制度的局限必然影响实践的效果,实践中“弃风弃光”现象一方面是电力消纳的统筹问题,另一方面也是对既有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合理性的实践质疑。如何对接国际经贸规则,发展、完善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成为本文研究国内层面可再生能源补贴问题的出发点。因此,本文将在既有多边贸易体系框架内,为可再生能源补贴寻找制度依据,并结合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实践,探析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路径及制度问题,并将归纳区域贸易协定、典型发达国家内国法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趋势,以推进多边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和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完善,为我国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发展提供科学化的制度保障。本文从法学视角出发,聚焦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探讨了可再生能源及其补贴的价值、实施可再生能源补贴措施与贸易自由化的关系;分析了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相关制度,结合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实践及WTO制度,归纳了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所应遵循的逻辑思路;研究了区域贸易协定中可再生能源补贴相关制度,从诸边、双边层面为多边层面制度革新提供参考借鉴依据;讨论了可再生能源补贴专向性、不可诉补贴与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关系、可再生能源补贴与GATT1994第20条的关系等几个法律问题,就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发展提出了建议;对标WTO既有规则体系及案例实践,审视了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制度、政策措施的合规性,在结合他国立法、实践情况的基础上,审视国内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的体系性、科学性,为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完善、可再生能源补贴问题的解决及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提出了建议。具体而言,本文由以下五章组成。第一章通过可再生能源、再生能源补贴概念的界定,明确文章的研究对象,从基础理论层面为开展进一步研究奠定了基础。结合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必要性分析可以发现,环境、气候、资源问题的日益突出及环境问题的无国界特征,寻求发展替代能源,大力发展可能再生能源已经成为了国际社会的共识。结合“幼稚产业理论”和“外部性理论”两种经济学理论的分析,政府通过“有形的手”,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合理化能源产品的最终成本,为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符合自然法的公平价值和理性精神,体现了自然法的核心诉求。在综合政策的支持下,可再生能源产业竞争力的提升有空间、可实现,国际社会的认可度高,可再生能源补贴作为各国政府常用的政府干预手段和调控措施,其存在必要性在实践中也得到了体现。然而,对可再生能源补贴的质疑、可再生能源补贴贸易救济措施、可再生能源补贴贸易争端频发,可再生能源补贴“深陷”国际法律争议,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合规性备受质疑,成为了本文进一步研究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的动因所在。第二章围绕WTO框架下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适用这条主线,在第一节分析了WTO框架下SCM协定、GATT1994、GATS和《农业协定》中的与可再生能源补贴相关的制度及对可再生能源补贴的适用性,发现除了SCM协定,其他协定中的补贴制度都无法为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提供充分依据;除了《农业协定》中的“绿箱”国内支持措施,其他涵盖协定中均无肯定可再生能源补贴环境价值、正外部性的补贴制度,有鉴于《农业协定》适用对象的特定性,因此当前WTO框架下没有专门适用于可再生能源补贴的特殊补贴制度;从制度层面来看,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论证遵循一般补贴认定、论证规则。在第二节中,结合WTO争端解决实践,以“加拿大-可再生能源案”为例,详细分析了WTO争端解决实践中确定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规则;并结合DSB裁决正、反两方面的评价肯定了既有合规论证规则的价值,同时也指出了其中的问题所在;并结合WTO补贴争端实践发展,发现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呈现“非补贴”化处理和高频度嵌入“国内成分要求”两个显着发展特点。而今,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路径发展呈现“停滞”状态,结合实践发展反思制度本身,发现WTO框架下补贴认定制度和分类制度都存在局限性,不利于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合规论证,无法在既有补贴制度框架内为可再生能源补贴提供豁免机会。DSB实践中形成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方法,是根据当前WTO框架下补贴制度做出的最无奈,也是最积极的选择,这种合规论证方法虽然暂时为非禁止性可再生能源补贴在事实上构建了暂时的绿色安全网,但从解决问题和长远发展的角度来说,依然不是根本之道。第三章围绕“非多边视角下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从“诸边、双边”区域贸易协定视角和“单边”内国法视角分别切入,系统梳理了重点区域贸易协定、典型发达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内容特点和发展趋势。在“诸边、双边”维度下,区域贸易协定的制度创新,事实上拓展了WTO框架下的补贴制度,从实体层面将环境因素融入补贴制度、通过非商业援助制度设计改变了国有企业补贴认定方式,从程序层面凸显了对透明度原则的重视。可以肯定的是,多个国家(地区)认识到了既有WTO框架下补贴制度无法适应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需求,并在区域贸易协定中进行了积极的制度发展尝试,这对在多边层面尝试制度革新提供了发展思路。当然,区域贸易协定中许多创新规则的设计还不够完善,相比WTO框架下的补贴制度,相对更为原则,实践中也未有争端案例适用这些创新规则,规则如何加以运用、解释还有待实践的发展。在“单边”维度下,列举国家都对可再生能源给予了形式各样的补贴,都有着自成体系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列举国家既有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制化程度高,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政策共同构筑了制度体系。列举国家相互之间在制度上也存在相互借鉴,同一补贴制度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金科玉律,需要特定国家结合本国能源市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加以适用。而今,市场因素逐渐并充分融入列举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可以预计,根据幼稚产业保护理论的逻辑,无论一国实施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究竟为何,随着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补贴的规模、数量都呈现递减的趋势,可再生能源产业最终面向的是自由市场,并将在自由市场的竞争过程中实现优胜劣汰。对列举国家可再生能源制度内容和发展趋势的把握,对多边层面制度革新及中国相关制度发展都有良好的参考价值。第四章根据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发展困境和制度适用问题,参考非多边视角下相关制度的发展实践,以WTO法律制度为基础,从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革新和一般例外条款制度革新两个层面出发,为多边视角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明确了方向。第一节聚焦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革新,通过对不可诉补贴制度恢复、修订,为具有环保、科研价值的可再生能源补贴构建了绿色空间;通过《环境产品协定》谈判视角下为可再生能源产品争取特殊待遇;参照《农业协定》分类模式为可再生能源补贴设计特殊规则,为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创新提供发展思路。第二节根据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特点,结合“具有‘国内成分要求’的可再生能源补贴无法在补贴制度范畴内得到救济”的现状,尝试在补贴制度之外,为含有“国内成分要求”的可再生能源补贴论证寻找制度依据;效仿EPA吸纳一般例外条款的做法,着力探析WTO框架下GATT1994第20条与SCM协定的适用关系,并在归纳GATT1994第20条实际适用效果的基础上,从适用方法变更、条款修改两种“必要的变通”模式出发,建立了可再生能源补贴援引GATT1994第20条的发展路径。虽然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革新阻力重重,但还是应当有制度革新的愿景和勇气,为可再生能源补贴合法性论证提供发展思路和方向指引。结合逆全球化发展浪潮,多边制度改革任重道远,不可能也无法一蹴而就,应当结合多边、诸边、双边、内国法实践发展,以原则导向的修订为起点,明确制度改革基本方向,以期实现从原则形成到原则接纳,再到规则形成到规则接纳的发展过程,有策略、有方法的实现多边经贸规则渐进式改革的目的。综合第四章的制度设计,本文将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性论证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第一,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需要多边层面规则的革新,无论是否最终在WTO平台解决,WTO既有制度和实践都会成为重要的参考依据;第二,在既有多边补贴制度框架内,最紧迫的就是重建不可诉补贴制度,在原则修订的基础上,为可再生能源补贴创造绿色空间;第三,对于含有“国内成分要求”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可通过在对GATT1994第20条进行“必要的变通”的基础上加以适用,为该类措施在制度层面再提供一次得以豁免的机会。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起步较晚,既有制度体系包括法律和政策两个层面的内容,且以政策为主。第五章在系统梳理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具体类型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内容,归纳了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的三个发展趋势: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在向“政府导向型、市场导向型并举”的方向转变;积极对接国际经贸规则;融入“低碳环保”“节能减排”内容。中国既有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呈现法制化程度不高、制度内容科学性有待提升两个明显不足,存在发展完善空间。基于可再生能源的价值,中国对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发展的需求,以及可再生能源补贴国际贸易争端的不断涌现,本章第二节对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完善提出了对策建议。第一,要推进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渐进式改革,在“遵守国际法义务”“借鉴他国有益实践”“坚持因地制宜思路”基本思路的指引下,针对第一节中提出的制度问题,着力提升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法制化水平和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内容的科学化水平,并对涉嫌“国内成分要求”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内容给予了特别关注。第二,要助力国际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创新,在“坚定多边立场”“坚持国际合作”基本思路的指引下,积极关注并参与多边、区域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创新,并对多边、区域贸易协定发展过程“非商业援助制度”“可再生能源市场基准”等问题给予了特别关注,并对“一带一路”能源国际合作背景下的中欧能源合作平台项目进行了发展展望。中国是WTO的重要成员方,也是多边贸易体制的实际受益者和坚定拥护者,围绕WTO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改革设计中国方案,既是履行负责任大国、代表发展中国家发声的重要举措,也是争取21世纪国际经贸新规则话语权的重要举措。无论WTO本身最终走向何方,多边经贸组织、多边经贸规则都不可或缺,在多边经贸规则重构的当下和未来,保持关注、持续参与、主动发声,都是避免成为新多边经贸规则“被动接受者”的积极作为。在国际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革新中,提交中国方案设计,是贡献中国智慧的有益尝试,也是坚定多边经贸谈判立场的实际行动。中国也应积极关注CPTPP、USMCA、EPA谈判的最新成果和发展走向,了解区域贸易协定在可再生能源补贴领域的制度创新和发展趋势,未雨绸缪。中国更应在自己主导的RECP谈判、“一带一路”倡议中,将能源合作、可再生能源制度加以融入,为区域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进行积极尝试。未来,人类文明必然会进入一个新能源的时代,但前往这条新能源的路上,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而今的新能源,在科技发展后可能会纳入可再生能源范畴,也会给既有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带来新的内容。即使在当下,化石能源依然是当今世界的主要消费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壮大仍然有赖于科技创新和政策支持,因此,一要统筹兼顾、遵循能源发展规律,重视传统能源法律制度建设,充分发挥传统能源在步入新能源时代的“桥梁”作用;二要为科技进步后,新型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产业化留有充分的制度发展空间,关注新能源领域的立法需求,展现制度的前瞻性,多面助力国家能源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发展;三要充分关注可再生能源资源高效利用、节能、生态税等层面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发展,以期为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构建更为全面的制度体系。
张文涛[7](2020)在《中东地区国际组织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论文从历史学的角度对中东地区国际组织进行系统研究。中东地区毗邻欧洲,扼守东西方交通要道,加之丰富的石油资源,一直是西方列强争夺的目标。在欧洲殖民扩张过程中,中东地区被纳入欧洲国家发起建立的国际组织体系中,从而为欧洲殖民扩张提供交通运输、通信联络以及预防疾病等方面的便利。中东地区虽然被动地加入以欧洲为主导的国际组织,客观上中东地区也成为国际组织最早的诞生地之一。近代以来,中东地区历次重大事件都与国际组织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世界上第一个全球性政府间国际组织——国际联盟的创立为包括中东地区在内的国际社会提供了解决国际关系争端等新思路。二战即将结束时,中东地区率先建立了区域性国际组织——阿拉伯国家联盟。随着中东地区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演变,联合国、阿拉伯国家联盟、石油输出国组织、伊斯兰合作组织以及阿拉伯海湾合作委员会等一系列国际组织开始在中东国际舞台上出现,在调解阿以冲突,推进中东和平进程,促进中东政治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非洲、欧洲、亚洲等地区的国际组织也与中东地区存在着错综复杂的互动关系。中东地区已经成为国际组织极为活跃的地区。对中东地区国际组织进行深入全面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学术价值。本选题以国际组织联合会(Union of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s,UIA)发布的《国际组织年鉴》(Yearbook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为工具,以22个阿拉伯国家加上土耳其、伊朗、以色列、阿富汗和塞浦路斯等5个中东地区国家为研究范围,通过对《国际组织年鉴》中正式注册的69862个国际组织以“中东”、“阿拉伯”、“伊斯兰”、“穆斯林”、“犹太”、“锡安”等关键词及27个国家与其首都为注册地进行检索,梳理出976个中东区域内政府间国际组织和国际非政府组织。同时,本研究对与国际组织相关的档案、文献、文集、专着、论文、网站、报道等材料进行整理,梳理出中东区域以外的国际组织在中东地区的活动情况,整体研究国际组织在中东地区产生、发展、演变及其在不同历史阶段的特点和作用,并对不同类别的国际组织在中东历史进程中的作用、特点和成效进行综合评价。本论文由绪论、正文、结论及文献附录等四部分组成,从历史学的角度对中东地区国际组织进行系统研究。论文的绪论部分介绍了选题的缘起和意义,分析了国内外研究的现状和本论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论文的正文部分分为四章。第一章论述了中东地区国际组织的产生、发展、类型和分布情况,论述了在西方文化和制度的冲击、欧洲国际组织的影响和中东民族国际体系形成的历史背景下,中东地区国际组织产生的过程以及国际组织的主要类型,陈述了国际组织在中东地区活动现状。本研究按照政府间国际组织和国际非政府组织两大类别,根据国际组织的活动范围,从全球性政府间国际组织、全球性国际非政府组织、区域性政府间国际组织和区域性国际非政府组织等四个维度对中东地区国际组织进行分类研究。论文第二章论述了近代以来中东地区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产生及发展历程,分别阐释了全球性政府间国际组织和区域性政府间国际组织在中东地区产生和发展的过程及其在不同历史阶段的作用。重点论述了国际联盟、联合国、不结盟运动、伊斯兰合作组织等全球性政府间国际组织深度参与中东地区政治、经济、安全、和平、教育、文化等事务的历史过程,论述了欧洲联盟、石油输出国组织、北大西洋公约组织、非洲联盟等中东区域以外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与中东地区的互动关系以及阿拉伯国家联盟、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阿拉伯马格里布联盟等中东区域内国际组织在中东追求民族独立和实现现代化历程中的历史作用。论文第三章论述了中东地区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历程及全球性国际非政府组织和区域性国际非政府组织在参与中东区域治理过程中的特点和作用,特别是冷战结束后,大量的国际非政府组织积极参与中东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以及人道主义援助等事务,成为中东国家和中东地区政府间国际组织实施区域治理,解决中东问题的有力助手。国际非政府组织在与政府开展合作的同时,也对政府进行舆论监督,在民主思想和意识形态领域与政府产生分歧,中东地区大部分国家对国际非政府组织采取严格控制政策,国际非政府组织在中东地区的发展遇到瓶颈。论文第四章总结了中东地区国际组织的特点,并对国际组织参与中东区域治理的效果进行了分析和评价。中东地区政府间国际组织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治理体系,在中东国际事务中作用明显。中东区域以外政府间国际组织参与中东事务的制度更加完善,方法更为规范,而中东区域内政府间国际组织则呈现出矛盾复杂化,难以形成合力的特点。国际非政府组织在中东地区无论在法律层面还是在区域治理方面,还有漫长的道路需要探索。结论部分是对中东地区国际组织的历史进行总体评价。认为中东地区国际组织参与中东事务和中东地区治理与中东地区的政治、经济、思想、文化及国际环境影响密切相关。国际组织虽然在协调和解决中东各种问题和复杂矛盾的效能方面还不明显,但总体来说,无论是政府间国际组织还是国际非政府组织已经成为参与中东事务和中东治理的重要力量,在中东地区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国际组织在中东地区还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论文的文献及附录部分列出了976个在国际组织联合会正式注册的中东地区国际组织名单,读者和相关研究者可以按照国家查询不同国际组织建立的时间及总部的位置,有助于提供中东地区国际组织的整体面貌和具体信息。附录部分还提供了相关国际组织的英文缩写及重大相关活动时间,有益于为以后有关中东地区国际组织研究积累资料。
胡磊[8](2019)在《石家庄海关推进贸易便利化对策研究》文中认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贸易便利化问题受到越来越高的关注,世界贸易组织等众多国际组织均对此展开了深入研究,以增强双边、多边以及区域性经济合作,推动国际贸易便利化进程。本文以《贸易便利化协定》的生效实施为切入点,详细分析我国海关部门尤其是石家庄海关在国际贸易程序和手续、适用法律和规定、基础设施的标准化和改善等方面做出的改革和努力。借助于对外经贸大学《中国省域贸易便利化调查报告》,结合河北省外贸发展现状,横向对比国内外贸发达省份,得出河北省贸易便利化水平不高的结论,尤其是“信息获得性与透明度”、“贸易伙伴关系”和“规费与征收”三项指标获得的评价均为“较不便利”。石家庄海关作为海关总署设在河北省的正厅级直属海关,下辖秦皇岛、京唐港、曹妃甸等18个正处级隶属海关,应严格对照《贸易便利化协定》相关要求,积极落实海关总署和河北省的各项改革部署,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内外部沟通协作,积极服务地方重点项目建设,切实提升河北省贸易便利化水平,促进河北省对外贸易更高水平、更高质量发展。本文运用了文献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将世贸组织《贸易便利化协定》具体条款和我国海关尤其是石家庄海关的改革措施进行逐项对比,指出石家庄海关推进贸易便利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从积极落实各项改革部署、提高自身管理水平、服务地方重点项目建设等方面提出对策和建议。
姜泽华[9](2019)在《全球化与收入不平等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我国代际收入流动性的影响》文中指出自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经济增长举世瞩目,但同时有批评声音认为全球化加剧了收入不平等现象。本文利用CHIP和CHNS数据,从实证角度探究了全球化对收入不平等的影响。以代际收入流动性为刻画收入不平等的度量指标,本文通过双重差分法得出了一些代际收入流动性的水平及变化趋势的评论。估计结果显示中国的代际收入弹性约为0.2,即父代收入增加10%,子代收入增加2%。这一结果低于美国和英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沿海地区的代际收入流动性改善显着优于内陆地区,从而支持了全球化促进收入分配更加公平的假说。除了传统的双重差分法生成的虚拟变量之外,本文还使用了来自国家统计局的进出口贸易数据进行回归分析。与基于省份特征变量的回归结果相比较,基于进出口贸易规模、基于出口贸易规模、基于进出口贸易总额增速、基于出口贸易额增速以及基于出口贸易额在GDP中所占比重的回归结果均表明了一致的结论。实证结果表明,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前,进出口贸易活动更为充分的沿海地区代际收入流动性相较于进出口贸易活动较少的内陆省份更差。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沿海地区或进出口贸易更活跃的地区经历了更大程度的代际收入流动性改善。除此之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的身份对代际收入流动性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陈红[10](2019)在《中美贸易摩擦背景下特殊与差别待遇原则的适用研究》文中认为2018年,中美贸易摩擦持续不断。2019年1月16日,美国又向WTO总理事会提交了一份报告,报告主要向WTO提出的问题是:如今的发展中国家都是自我认定的,很多发展中国家近些年得到了飞速发展,已经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它们所继续享受的特殊与差别待遇,损害了发达国家的利益。于是,在中美贸易摩擦的背景下,发达国家试图取消我国发展中国家的地位,并取消发展中国家所享有的特殊与差别待遇。但是,公平互利是国际合作与发展的前提,发展中国家所享有的特殊与差别待遇是不可动摇的。显然,目前对发展中国家的认定,特殊与差别待遇原则的适用是一个具有争议的问题。本文系统地分析了特殊与差别待遇原则与发展中国家的认定问题。主要说明了特殊与差别待遇原则的含义、内容和发展过程并对其进行了理论论证。总结了特殊与差别待遇原则的一般贡献和我国的适用情况。穷尽了WTO协议中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共155条,分析了这155条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条款用词模糊,发展的概念的相对性,普惠制的限制性等。最后提出特殊与差别待遇原则的适用建议并且表明中国始终坚持发展中国家地位的立场。
二、世界贸易组织基本情况介绍(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世界贸易组织基本情况介绍(论文提纲范文)
(1)多层外交理论视角下中韩城市外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与意义 |
(一)选题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既有研究述评 |
三、研究框架与方法 |
(一)研究框架 |
(二)研究方法 |
四、主要创新和不足 |
(一)主要创新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城市外交的界定、沿革和理论基础 |
一、城市外交的界定 |
(一)城市外交的定义 |
(二)城市外交的特征 |
(三)城市外交的形式 |
(四)城市外交的作用 |
二、城市外交的沿革 |
(一)城市外交的发展 |
(二)城市外交的繁荣 |
(三)中国的城市外交 |
三、城市外交地位的确立 |
(一)城市成为城市外交的主体 |
(二)城市外交被纳入国家顶层设计 |
(三)城市国际组织提振城市外交地位 |
四、多层外交理论对城市外交的阐释 |
(一)多层外交理论的内核 |
(二)多层外交理论的辨析 |
(三)对城市外交的再阐释 |
小结 |
第二章 中韩城市外交的演变发展与地位作用 |
一、中韩城市外交的发展历程 |
(一)接触探索阶段 |
(二)磨合调整阶段 |
(三)稳定增长阶段 |
二、中韩城市外交的基本情况 |
(一)中韩双边交往情况 |
(二)中韩多边交往情况 |
三、中韩城市外交的进展成效 |
(一)友好城市数量持续增加 |
(二)友好城市合作领域扩大 |
(三)友好城市合作层次加深 |
(四)发展成果惠及两国人民 |
四、中韩城市外交的发展特点 |
(一)交往对象的多层次性 |
(二)同层交往的非唯一性 |
(三)结好偏好经济发达地区 |
(四)从注重获得走向合作共赢 |
五、城市外交在中韩关系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 |
(一)城市外交在中韩关系发展中的地位 |
(二)城市外交对中韩关系发展的积极作用 |
小结 |
第三章 中韩城市外交主要行为体层次分析 |
一、超国家行为体层次 |
(一)全球性国际组织 |
(二)区域性国际组织 |
二、国家行为体层次 |
(一)居于支配地位的中央政府 |
(二)囿于地域主义的国内政党 |
三、次国家行为体层次 |
(一)具备担当城市外交主体能力和意愿的城市 |
(二)外部环境有利于作为城市外交主体的城市 |
四、社会行为体层次 |
(一)不能被忽视的非政府组织 |
(二)引领舆论的新旧传媒集团 |
五、不同行为主体间的相互作用 |
(一)次国家行为体与国家行为体的相互作用 |
(二)次国家行为体与超国家行为体相互影响 |
(三)社会行为体对次国家行为体的不同影响 |
小结 |
第四章 中韩城市外交发展中的现实问题及成因 |
一、各地区总体发展不均衡 |
(一)资源条件导致的友城分布不均 |
(二)政府偏好招致各项发展不平衡 |
二、合作形式单一、影响受限 |
(一)开展城市外交常用的合作方式 |
(二)倚重某一形式的现象普遍存在 |
(三)以浙江为例评估城市外交效果 |
三、民间主体参与程度不高 |
(一)中韩城市外交由官方主导 |
(二)官方合作欠灵活、效果不佳 |
(三)政府参与过多、民间积极性低 |
四、传播不足、民众易受误导 |
(一)塑造城市形象太重视官方交流 |
(二)效果不理想、应重视渠道和方式 |
(三)第三方误导易致民众看法片面 |
五、经济摩擦、贸易保护增多 |
(一)中韩双边经贸总体情况 |
(二)中韩经济摩擦现象增多 |
(三)韩国过度采用保护手段 |
六、多层外交理论下中韩城市外交问题成因分析 |
(一)相关利益集团的干预 |
(二)地方条件能力的差异 |
(三)国家制度体制的制约 |
(四)国际组织调解的盲区 |
小结 |
第五章 推动中韩城市外交发展的路径抉择 |
一、运用国家力量,统筹地方发展 |
(一)明确中央和地方的权力边界 |
(二)平衡中央和地方的资源调配 |
二、拓宽交往渠道,创新合作形式 |
(一)借鉴其他国家城市外交模式 |
(二)加深合作层次尝试内容创新 |
三、鼓励多方参与,建立互惠机制 |
(一)鼓励非政府组织的积极参与 |
(二)落实惠民机制争取民众支持 |
四、重视媒介作用,强化传播力度 |
(一)注重媒体公关树立良好形象 |
(二)拓宽传播渠道丰富传播手段 |
(三)加强对自媒体的监控和疏导 |
五、借力国家外交,融入国际组织 |
(一)借助国家外交改善外部环境 |
(二)大力发挥国际组织建设作用 |
六、促进发展战略对接,深化城市外交作用 |
(一)“一带一路”倡议与“新北方”“新南方政策” |
(二)发展战略对接对中韩城市外交发展的积极影响 |
(三)深化城市外交对中韩发展战略对接的促进作用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
附录二 |
附录三 |
附录四 |
攻读博士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2)WTO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改革 ——基于中国受益的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主要符号表 |
1 绪论 |
1.1 研究问题的提出 |
1.2 选题意义 |
1.3 研究思路 |
1.3.1 研究框架 |
1.3.2 本文主要内容 |
1.4 创新与不足 |
1.4.1 创新 |
1.4.2 不足 |
2 文献综述 |
2.1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积极作用 |
2.2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有限性和反面作用 |
2.3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更新与完善 |
2.4 现有文献的不足和本文待研究议题 |
3 WTO框架内的发展中国家与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含义 |
3.1 WTO框架内的发展中国家含义 |
3.1.1 对发展中国家无专门明确规定:1947-1954年 |
3.1.2 对发展中国家概念有了初步界定:1954-1985年 |
3.1.3 发展中国家区别的引入:1986-1994年 |
3.1.4 发展中国家积极参与:1995-2008年 |
3.1.5 发展中国家的再界定:2009年 |
3.2 WTO框架内发展中国家的自我认定模式 |
3.2.1 自我认定方式的沿革 |
3.2.2 自我认定的适用基础 |
3.2.3 自我认定方式的争议 |
3.3 WTO框架内的特殊与差别待遇含义及渊源 |
3.3.1 WTO框架内的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含义 |
3.3.2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沿革 |
3.3.3 特殊与差别待遇内容 |
4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理论依据 |
4.1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本质 |
4.1.1 SDT的适用对象:发展中国家 |
4.1.2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本质 |
4.2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理论逻辑脉络 |
4.2.1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理论意义 |
4.2.2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理论内涵 |
4.3 理论模型构建 |
4.3.1 开放会员的MFN俱乐部(Open membership,OM博弈) |
4.3.2 排他性MFN俱乐部(Exclusive membership, EM博弈) |
4.3.3 将关税优惠纳入模型中 |
4.3.4 模型结论 |
5 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具体使用情况分析 |
5.1 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分类 |
5.1.1 特殊与差别条款具体分类 |
5.1.2 类别简介 |
5.1.3 简单评价 |
5.1.4 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使用总体分析 |
5.2 WTO协定具体使用分析 |
5.2.1 1994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SDT条款分析 |
5.2.2 《服务贸易总协定》SDT条款分析 |
5.2.3 《贸易便利化协定》SDT条款分析 |
5.2.4 农业协定SDT条款分析 |
5.3 中国运用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具体情况分析 |
5.3.1 中国仍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 |
5.3.2 中国入世的承诺水平远高于其它发展中国家 |
5.3.3 中国运用特殊与差别待遇情况 |
6 中国因特殊与差别待遇受益的实证分析 |
6.1 背景 |
6.2 贸易特征性事实 |
6.2.1 中国部分产品的税率分布情况 |
6.2.2 中国部分产品的总体增长分析 |
6.3 理论机制和研究假说 |
6.4 实证方法和数据说明 |
6.4.1 计量模型设定 |
6.4.2 数据处理 |
6.5 实证结果分析 |
6.5.1 单变量分析 |
6.5.2 DID估计结果:基准回归 |
6.5.3 内生性问题:工具变量法 |
6.6 稳健性检验 |
6.6.1 平行趋势检验 |
6.6.2 安慰剂检验 |
6.7 扩展性分析 |
6.7.1 考虑出口国所在洲 |
6.7.2 考虑产品组影响程度差异 |
6.8 中国运用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受益情况分析 |
6.8.1 SDT受益规模较小 |
6.8.2 SDT受益结构不均衡 |
6.8.3 可考虑“毕业”条款 |
6.9 中国受益产品的个别分析 |
6.10 实证分析意义 |
7 中国关于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改革的对策研究 |
7.1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改革困境 |
7.1.1 如何界定“特殊性” |
7.1.2 如何界定“差异性” |
7.1.3 特殊与差别待遇具体问题 |
7.2 特殊与差别待遇改革的影响因素和各国主张 |
7.2.1 特殊与差别待遇改革的影响因素 |
7.2.2 发达国家对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看法 |
7.2.3 发展中国家对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立场 |
7.3 保留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理由 |
7.3.1 SDT对发展中国家的重要性 |
7.3.2 SDT对发达国家的重要性 |
7.3.3 SDT对世界贸易水平的重要性 |
7.4 科学合理应对发达国家诉求 |
7.4.1 部分发达国家认为不应采取自我认定的方式 |
7.4.2 部分发达国家认为应该取消特殊与差别待遇 |
7.4.3 部分发达国家认为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被滥用 |
7.5 中国关于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改革的对策建议 |
7.5.1 保留WTO框架内的自我认定方式 |
7.5.2 发展中国家应该享有特殊与差别待遇 |
7.5.3 中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 |
7.5.4 鼓励非线性的评估,采取产品差异化策略 |
7.5.5 “毕业”的主动承诺 |
7.5.6 推动WTO与其它国际组织就发展问题加强合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1 中国实际享受的SDT条款细则 |
附录2 WTO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名单 |
附录3 贸易便利化协定承诺情况 |
附录4 农业协定的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 |
附录5 水果组产品代号说明 |
附录6 寡头垄断贸易模式的关税建立 |
附录7 特殊与差别待遇效应的实证分析 |
1. 背景 |
2. 对发展中国家的效应模型 |
2.1 模型说明 |
2.2 计量模型设定 |
2.3 数据说明 |
3. 实证分析及检验 |
3.1 回归结果分析 |
3.2 识别假设检验 |
3.3 稳定性检验 |
3.4 结论 |
作者简历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3)机制复杂性背景下国际制度设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Abbreviations)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问题与选题意义 |
三、概念界定 |
四、理论框架和案例设计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国际制度设计理论回顾 |
第一节 中国与国际制度关系研究 |
第二节 国际制度设计理论视角 |
第三节 相似制度设计的理论视角 |
第二章 制度弹性、制度竞争与相似国际制度设计 |
第一节 国际制度设计相似性 |
第二节 理论假定 |
第三节 理论分析框架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新建制度与亚投行制度设计 |
第一节 亚洲地区多边开发银行现状 |
第二节 新建国际制度与影响 |
第三节 制度弹性、制度竞争与亚投行制度设计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机制转移与公共卫生相关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规则设计 |
第一节 知识产权保护兴起与演进 |
第二节 机制转移与影响 |
第三节 制度弹性、制度竞争与规则延续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际制度竞争与合作 |
一、国际制度间竞争与合作 |
二、反思制度竞争研究议程 |
三、国际制度间关系的前景 |
四、本文创新与不足之处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外交学院博士研究生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
(4)贸易政策不确定性对中国企业出口产品加成率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思路与主要内容 |
1.2.1 研究思路 |
1.2.2 研究内容 |
1.3 研究方法 |
1.4 主要创新点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贸易政策不确定性经济效应的相关研究 |
2.1.1 贸易政策不确定性经济效应 |
2.1.2 贸易政策不确定性研究述评 |
2.2 加成率影响因素研究 |
2.2.1 企业加成率影响因素研究 |
2.2.2 行业加成率影响因素研究 |
2.2.3 产品加成率影响因素研究 |
2.2.4加成率影响因素已有研究的不足 |
第3章 贸易政策不确定性对产品加成率影响的理论分析 |
3.1 基准模型构建 |
3.1.1 消费者偏好 |
3.1.2 生产和进口关税 |
3.1.3 企业出口临界条件 |
3.2 模型拓展: 纳入贸易政策不确定性因素 |
3.2.1 贸易政策不确定性情形下的企业出口决策 |
3.2.2 贸易政策不确定性对出口产品加成率的影响 |
3.3 贸易政策不确定性对产品加成率的作用路径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贸易政策不确定性与出口产品加成率特征事实 |
4.1 贸易政策不确定性测度与特征事实 |
4.1.1 贸易政策不确定性指数测算 |
4.1.2 贸易政策不确定性变动特征事实 |
4.2 出口产品加成率测度与特征事实 |
4.2.1 出口产品加成率测度方法 |
4.2.2 我国制造业出口产品加成率特征事实描述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贸易政策不确定性对出口产品加成率影响的实证分析 |
5.1 模型设计、变量构造与数据来源 |
5.1.1 计量模型设计 |
5.1.2 变量构造 |
5.1.3 数据来源与说明 |
5.2 实证结果与分析 |
5.2.1 基准回归结果与分析 |
5.2.2 稳健性分析 |
5.2.3 异质性分析 |
5.3 作用机制考察 |
5.3.1 融资约束路径 |
5.3.2 产品价格路径 |
5.3.3 技术复杂度路径 |
5.3.4 出口产品质量路径 |
5.3.5 边际成本路径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贸易政策不确定性对出口行业加成率的动态影响 |
6.1 行业加成率分解与测算 |
6.1.1 行业加成率的分解方法 |
6.1.2 行业加成率分解结果与分析 |
6.2 贸易政策不确定性对出口行业加成率动态影响效应的实证分析 |
6.2.1 计量模型设计 |
6.2.2 贸易政策不确定性对行业加成率变动的水平效应 |
6.2.3 贸易政策不确定性对行业加成率变动的资源再配置效应 |
6.2.4 贸易政策不确定性对行业加成率变动的市场进入效应 |
6.2.5 贸易政策不确定性对行业加成率变动的市场退出效应 |
6.3 本章小结 |
第7章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7.1 研究结论 |
7.1.1 理论研究结论 |
7.1.2 实证研究结论 |
7.2 政策建议 |
7.2.1 政府层面的政策建议 |
7.2.2 企业层面的对策建议 |
7.3 研究不足及未来研究方向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情况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5)中国在国际贸易规则演变中的地位和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第二节 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二章 文献综述与研究现状 |
第一节 经典理论综述 |
第二节 当代研究进展 |
第三章 国际贸易规则的本质和作用机理分析 |
第一节 以规则为基础的全球治理体系 |
第二节 国际贸易规则的本质和作用机理 |
第三节 国际贸易规则与时代主题、国际战略格局的关系 |
第四节 国际贸易规则与大国竞合的关系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际贸易规则的内容构成分析 |
第一节 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国际贸易规则的区别与联系 |
第二节 传统国际贸易规则及其发展 |
第三节 新国际贸易规则及其发展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际贸易规则当前的发展演变态势分析 |
第一节 国际贸易规则与国际贸易活动的时空错位现象突出 |
第二节 多边贸易规则与双边、区域贸易规则的相互牵制影响增强 |
第三节 个别贸易大国的规则“不确定性”特征凸显 |
第四节 其他因素对国际贸易规则的影响加剧 |
第五节 新冠疫情对国际贸易规则的影响分析 |
第六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中国在国际贸易规则演变中的地位分析 |
第一节 中国参与国际贸易规则的历程 |
第二节 中国在国际贸易规则演变中的地位及其特点 |
第三节 中国在国际贸易规则中地位的成因分析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中国参与国际贸易规则的价值分析 |
第一节 参与国际贸易规则对国家价值的政治经济学分析 |
第二节 参与国际贸易规则对中国发展战略的价值分析 |
第三节 参与国际贸易规则对中国国际地位的价值分析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中国参与国际贸易规则制定的SWOT分析 |
第一节 SWOT分析模型简介 |
第二节 中国参与国际贸易规则制定的内部优劣势分析(SW) |
第三节 中国参与国际贸易规则制定的外部机遇风险分析(OT)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九章 中国参与国际贸易规则的思路、原则和措施分析 |
第一节 中国参与国际贸易规则制定的总体思路 |
第二节 中国应在国际贸易规则制定中坚持的原则 |
第三节 中国参与国际贸易规则的政策措施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科研成果清单 |
后记 |
(6)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可再生能源补贴的法律发展困境 |
第一节 可再生能源及其补贴的概念演进 |
一、可再生能源的概念演进 |
二、可再生能源补贴的概念演进 |
第二节 可再生能源补贴的法律争议 |
一、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必要性 |
二、给予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必要性 |
三、可再生能源补贴面临的法律争议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适用 |
第一节 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合规分析 |
一、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依据 |
二、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合规论证 |
第二节 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实践反思 |
一、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实践发展特点 |
二、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局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非多边视角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 |
第一节 区域经济一体化视角下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一、欧盟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二、CPTPP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三、USMCA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四、EPA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五、区域贸易协定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小结 |
第二节 内国法视角下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一、德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二、美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三、日本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四、内国法视角下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小结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多边视角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建议 |
第一节 多边补贴制度革新视角下的发展建议 |
一、不可诉补贴制度革新的发展建议 |
二、多边视角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创新的发展建议 |
第二节 一般例外条款制度革新视角下的发展建议 |
一、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对一般例外条款的适用需求 |
二、GATT1994第20 条与SCM协定的适用关系 |
三、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援引GATT1994第20条的发展建议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完善 |
第一节 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反思 |
一、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依据 |
二、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发展趋势 |
三、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问题 |
第二节 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完善的对策建议 |
一、推进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渐进式改革 |
二、助力国际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创新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中东地区国际组织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缘起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及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创新点和难点 |
第一章 中东地区国际组织的产生、发展、类型及分布 |
第一节 中东地区国际组织产生的历史背景 |
一、西方文化和制度的冲击 |
二、欧洲国际组织的延伸 |
三、中东民族国家体系的形成 |
四、国际会议及协商解决国际争端的制度日臻成熟 |
第二节 中东地区国际组织的类型与分布 |
一、中东地区国际组织的分类标准 |
二、中东区域性政府间国际组织 |
三、区域外国际组织在中东的分支机构 |
四、中东区域内国际非政府组织 |
五、全球性国际非政府组织在中东的分布 |
小结 |
第二章 中东地区政府间国际组织 |
第一节 中东地区政府间国际组织发展历程 |
一、19 世纪初至“一战”前中东地区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萌生 |
二、两次世界大战之间中东地区政府间国际组织 |
三、“二战”后中东地区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迅猛发展 |
第二节 中东地区全球性政府间国际组织 |
一、国际联盟、联合国及其分支机构在中东地区的活动 |
二、不结盟运动与中东 |
三、伊斯兰合作组织与中东 |
四、世界贸易组织与中东 |
第三节 中东地区区域性政府间国际组织 |
一、中东区域外政府间国际组织 |
二、中东区域内政府间国际组织 |
小结 |
第三章 中东地区国际非政府组织 |
第一节 中东地区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历程 |
一、宗教性国际非政府组织 |
二、欧洲国际非政府组织理念的传入 |
三、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影响 |
四、现代化的冲击 |
五、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整合 |
第二节 中东地区全球性国际非政府组织 |
一、与政府联系密切的国际非政府组织影响力显着 |
二、人道主义国际非政府组织数量众多 |
三、人权类国际非政府组织发展举步维艰 |
第三节 中东地区区域性国际非政府组织 |
一、人道主义国际非政府组织占据主导地位 |
二、行业协会类国际非政府组织快速增长 |
三、民主政治类国际非政府组织举步维艰 |
小结 |
第四章 国际组织参与中东区域治理的特点和成效 |
第一节 政府间国际组织参与中东区域治理的特点 |
一、政府间国际组织已形成庞大的治理体系 |
二、联合国在中东区域治理体系中“一枝独秀” |
三、经济社会领域成为政府间国际组织发展的新方向 |
第二节 国际非政府组织参与中东区域治理的特点 |
一、国际非政府组织在中东地区表现突出 |
二、国际非政府组织参与中东区域治理杂乱无章 |
三、国际非政府组织在中东区域治理中的严峻挑战 |
第三节 国际组织参与中东区域治理的成效评价 |
一、联合国在中东区域治理中地位突出 |
二、国际组织在中东地区分布不均、效果差异较大 |
三、区域外国际组织参与中东区域治理的方法日臻完善 |
四、区域内政府间国际组织难成合力 |
五、国际组织成为国家利益角逐的平台 |
六、国际组织在中东地区面临着诸多挑战 |
小结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8)石家庄海关推进贸易便利化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的背景 |
1.1.2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研究现状评析 |
1.3 主要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贸易便利化和《贸易便利化协定》 |
2.1 贸易便利化概述 |
2.1.1 贸易便利化的定义 |
2.1.2 贸易便利化的意义 |
2.1.3 贸易便利化水平的评价 |
2.2 世贸组织《贸易便利化协定》 |
2.2.1 《贸易便利化协定》的谈判历程 |
2.2.2 《贸易便利化协定》的主要内容 |
2.2.3 《贸易便利化协定》生效的意义 |
2.3 《贸易便利化协定》在我国实施现状 |
2.3.1 总体实施概况 |
2.3.2 A类通报措施的实施情况 |
2.3.3 A类通报排除措施的实施情况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河北省贸易便利化现状及评价 |
3.1 河北省外贸发展现状 |
3.1.1 河北省进出口贸易现状 |
3.1.2 河北省口岸发展现状 |
3.2 河北省贸易便利化水平评价 |
3.2.1 我国省域贸易便利化水平评价 |
3.2.2 沿海省份贸易便利化水平对比 |
3.2.3 京津冀地区贸易便利化水平对比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石家庄海关推进贸易便利化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
4.1 石家庄海关推进贸易便利化现有做法 |
4.1.1 落实机构改革部署 |
4.1.2 推进“通关一体化”改革 |
4.1.3 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 |
4.1.4 优化口岸营商环境 |
4.2 石家庄海关推进贸易便利化存在的问题 |
4.2.1 政策法规透明度不高 |
4.2.2 贸易界参与度不足 |
4.2.3 海关特殊监管区发展滞后 |
4.3 原因分析 |
4.3.1 改革措施执行不到位 |
4.3.2 各隶属海关区域发展不平衡 |
4.3.3 口岸管理部门间沟通协作不足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石家庄海关推进贸易便利化对策建议 |
5.1 落实机构改革部署 |
5.2 深入推进通关体制改革 |
5.3 提高政策信息透明度 |
5.4 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和专业技能培训 |
5.5 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的引领作用 |
5.6 服务雄安新区开发建设 |
5.7 融入“一带一路”发展战略 |
5.8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9)全球化与收入不平等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我国代际收入流动性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序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文献综述 |
1.2.1 代际收入流动性的估计 |
1.2.2 中国代际收入流动性的相关研究 |
1.2.3 代际收入流动性与全球化 |
第二章 理论基础 |
第三章 实证研究 |
3.1 数据来源 |
3.2 实证研究 |
3.2.1 双重差分法的平行趋势检验 |
3.2.2 基于区分沿海省份与内陆省份的二元变量的回归分析 |
3.2.3 基于进出口贸易总额的回归分析 |
3.2.4 基于出口贸易规模的回归分析 |
3.2.5 基于进出口贸易总额增速的回归分析 |
3.2.6 基于出口贸易额增速的回归分析 |
3.2.7 基于出口贸易额在GDP中占比的回归分析 |
3.3 内生性分析 |
3.4 影响机制探究 |
3.4.1 父代工作性质对代际影响的贡献 |
3.4.2 父代工作状态对代际影响的贡献 |
3.4.3 父代政治地位对代际影响的贡献 |
3.4.4 教育投资对代际影响的贡献 |
第四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中美贸易摩擦背景下特殊与差别待遇原则的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课题来源及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1.1.1 课题的来源 |
1.1.2 研究的背景 |
1.1.3 研究的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
1.3 课题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特殊与差别待遇原则概述 |
2.1 特殊与差别待遇原则的含义及内容 |
2.1.1 特殊与差别待遇原则的含义 |
2.1.2 特殊与差别待遇原则的内容 |
2.2 发展中国家的含义 |
2.2.1 国际条约的规定 |
2.2.2 国际组织的界定 |
2.3 特殊与差别待遇原则的发展过程 |
2.3.1 1948年关贸总协定的发端 |
2.3.2 1954年至1955 年关贸总协定的修订 |
2.3.3 60年代关贸总协定的修订 |
2.3.4 1979年关贸总协定的授权条款 |
2.3.5 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的发展 |
2.4 特殊与差别待遇原则的学理内涵 |
2.4.1 公平互利原则 |
2.4.2 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
2.4.3 科斯定理所阐释的合理性 |
2.4.4 贸易自由与贸易保护的逻辑辨证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特殊与差别待遇原则的价值及我国适用 |
3.1 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价值 |
3.1.1 优惠的市场准入 |
3.1.2 保障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利益 |
3.1.3 承诺行动和政策的灵活性 |
3.1.4 过渡时期 |
3.1.5 技术援助 |
3.1.6 有关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条文 |
3.2 我国适用特殊与差别待遇原则的适用 |
3.2.1 我国适用特殊与差别待遇原则的历程 |
3.2.2 特殊与差别待遇原则对我国的经济贡献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特殊与差别待遇原则的立法相对性 |
4.1 条约用词的模糊性 |
4.2 发展中国家发展概念的相对性 |
4.3 普惠制的局限性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特殊与差别待遇原则适用优化与中国立场 |
5.1 特殊与差别待遇原则的适用优化 |
5.1.1 加强规范设计的约束力 |
5.1.2 发展概念的清晰化 |
5.1.3 增强条约的可实践性 |
5.1.4 改善国际合作的机制 |
5.2 中国应采取的立场 |
5.2.1 发展道路的坚定 |
5.2.2 政治家的倡议 |
5.2.3 和安文明的坚守 |
5.3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其它成果 |
致谢 |
四、世界贸易组织基本情况介绍(论文参考文献)
- [1]多层外交理论视角下中韩城市外交研究[D]. 许菲. 吉林大学, 2021(01)
- [2]WTO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改革 ——基于中国受益的实证分析[D]. 徐乾宇.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21(02)
- [3]机制复杂性背景下国际制度设计研究[D]. 李宗芳. 外交学院, 2021(11)
- [4]贸易政策不确定性对中国企业出口产品加成率的影响研究[D]. 姜帅帅. 山东大学, 2021(11)
- [5]中国在国际贸易规则演变中的地位和策略研究[D]. 熊国锋. 中共中央党校, 2021
- [6]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研究[D]. 刘滢泉.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7]中东地区国际组织研究[D]. 张文涛. 西北大学, 2020(07)
- [8]石家庄海关推进贸易便利化对策研究[D]. 胡磊. 燕山大学, 2019(06)
- [9]全球化与收入不平等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我国代际收入流动性的影响[D]. 姜泽华. 厦门大学, 2019(02)
- [10]中美贸易摩擦背景下特殊与差别待遇原则的适用研究[D]. 陈红. 哈尔滨工业大学,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