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完善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郭蓓[1](2021)在《民法典时代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研究》文中指出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行,使我们新的一年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其中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是备受法律界关注的一个问题。民法典第996条(1)规定违约责任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认可了在人格权遭受严重精神损害时,同时还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打开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之间的界限。精神损害指自然人因为人身权受到侵犯而造成的身体和心理上的损害。即自然人因人格权受到侵犯而产生不安、失控、暴躁、抑郁等消极情绪。这些消极情绪被统称为精神痛苦。此外,我国法人不存在精神痛苦,所以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我国立法只规定了侵权之诉中等精神损害赔偿,但是违约行为不可避免地会造成他人的精神损害,甚至是严重的精神损害,因此违约责任中精神损害的救济是值得关注的。但是《民法典》虽然对此制度有所涉及,但其规定过于原则性,想要在各级法院中加以适用必须经过解释。因此,本文以研究如何适用我国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为目的,拟通过对我国民法典996条的分析,结合相关学术理论研究,并借鉴域外立法经验,针对我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实际发展情况进行分析,并且就此展开探讨。本文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以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这一概念展开分析。先对违约精神赔偿这一概念做出定义,并且明确违约精神赔偿的性质,以及进行违约精神赔偿的必要性展开分析,以奠定全文的基础;另一方面,通过对我国民法典996条关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进行分析,梳理在实践适用中存在的若干问题。首先,没有针对违约精神赔偿的适用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实际使用过程当中,无法对该行为作出准确的界定;其次,没有明确违约精神赔偿的构成要素;此外,赔偿金额没有标准或者原则性规定;最后,此制度的责任性质归属有待明确。第二部分主要论述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首先,比较分析域外立法。其次,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并充分借鉴域外立法以及我国法学界专家的意见,提出用“合同利益”以及“人格权范围”两个方面对适用范围进行限制,在参考这两个考虑因素之外,再分析可适用的合同加以明确适用。用原则性的规定明确违约精神损害的范围。并进一步提出,判断侵犯的权利是否属于人格权应引申到“法益”层面,并由法官进行综合考量确定是否可以归于人格权。最后,笔者认为我国应修改旅游法相关内容,在旅游法领域完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第三部分是关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问题。在构成要件方面,借鉴于外立法,在分析我国民法典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第一案背景下,进一步结合我国制度配套和立法模式,提出现阶段应采取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结合的方式。其中主观要件包括符合可预见性要求以及改权利请求权的主体问题,因违约而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客观构成要件包括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一方当事人违约致使对方受到精神伤害,损害达到严重程度的标准,以及免责事由。第四部分主要探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中赔偿金额的确定标准问题。以英国和美国相关立法为借鉴,对因违约而产生的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英美法国家对于违约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维持限制且保守的状态。第二节针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提出原则性限制,首先,在违约精神赔偿原则性规定当中明确指出,在处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过程当中,主要采用安抚的方式来平复受害人的精神状态,并且对当事人进行惩罚来作为辅助措施赔偿被害人的精神损失。原则性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内容,即以抚慰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有所限制原则以及法官自由裁量原则。并明确指出,在判定当事人向被害人所赔付的赔偿金额时,通常需要考虑到多方面的因素。最后笔者提出确定赔偿金额时可以参考借鉴《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
李孟真[2](2021)在《外层空间私人商业化活动法律责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美东时间2020年5月30日,Space X公司的载人龙飞船(Crew Dragon)顺利发射,并将NASA的两名宇航员成功送入国际空间站。这次发射,是太空旅行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它标志着私人企业可向政府或者个人提供太空旅行的服务。私营公司正在慢慢走进大众视线的同时,我们也不得不对其可能产生的风险投入更多的关注。在国际外层空间法的法律框架下,我们发现私人发射实体有权进行外空活动,但是因其产生的法律责任主要由国家或一定条件下的国际组织承担,私人实体本身并未有相关法律责任的约束。这样一种权责不相称的法律制度,在伴随着外空私人商业化活动大力发展的背景下,势必对外层空间法的法律责任制度带来挑战。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梳理外层空间私人商业化活动法律责任的历史发展脉络、法理基础和立法框架。20世纪五十年代,美苏太空竞赛时期,《外空条约》《责任公约》确立了私人活动国家责任的原则。随着时代的发展,20世界九十年代渐渐进入太空商业化时代。私人商业主体的规模不断扩大,私人主体探索宇宙的意愿也逐步强烈,但是相应的外层空间私人商业化活动法律责任制度并未改变,仍然沿用着私人活动国家责任的原则。国家需要为私人主体承担国际责任和赔偿责任的规定日益受到重视,并且这样的法律责任也暴露出了诸多问题;关于外层空间私人商业化活动法理基础,分别从太空经济学理论、全球公共利益理论以及法不禁止即自由不适用外层空间这三个角度予以论述;关于外层空间私人商业化活动立法框架,则是从国际层面的五大公约和五个国家的国内空间予以梳理。第二部分,围绕如何认定外层空间私人商业化活动法律责任为中心,从外层空间私人商业化活动法律责任的性质、归责原则、构成要件以及责任形态四个层面,详细分析了外层空间私人商业化活动法律责任。第三部分,国家替代责任形态对私人商业化活动的应对及不足。首先在分析《责任公约》中发射国概念的基础上,提出了发射国责任标准不包含“实际管辖和控制方”的损害责任以及发射国责任标准不包含私人主体在全球公域发射的损害责任这两个具体问题。其次,以外空环境污染为切入点,说明了外层空间法责任制度对外空环境污染的规制漏洞。最后,就太空旅游和跨外空的洲际旅行为例,讨论了当下外层空间法法律责任体系中的空白领域。第四部分,首先,从国际外层空间法的角度,提出了针对私人商业化活动完善现有法律责任制度的建议。其次,构想建立外层空间私人商业化活动试验区,以率先尝试私人主体自己责任。最后,从国内法律角度,提出我国须积极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天法》的出台,并建议在航天法中加入私人责任条款,同时,在宏观上提出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构建外层空间治理的新模式。
熊璨琳[3](2020)在《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研究》文中指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民法领域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但其也是容易引起争议的制度。研究该制度的核心与基础在于探究其能够适用的范围。我国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适用范围的调查,是涉及被害者遭受的侵犯以及可能受到侵犯的权利而寻求赔偿和补偿。这不但有利于人格权的实现,也与国际社会对人权保护日益重视的趋势相符。近年来,我国民法领域对各类司法实务与理论调查在内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深度研究。在理论研究方面已经取得了一些改进,在相关司法审判中也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但是,相比于世界上法律制度较为健全和先进的其他国家,我国现有的研究成果还不是十分完善和成熟,仍然有许多工作需要去做。在实际的司法审判中,因为相关法律规定及监督制度的不完善,致使对于有关难题的妥善处理发生了很大的差异。综上所述,本文秉承着具体分析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细节为根本,通过对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及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等有关法案,连同当下社会的研究结论,就相关损害赔偿适用范围进行了具体讨论并发表浅薄的意见。全文内容分为三部分,分别是引言、正文及结论,其中正文分成四章。在第一章中,首先分析了精神损害与精神损害赔偿等基本概念,并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由来、功能与作用和发展进行了详细的研究,以及该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和价值。本章主要学术观点:1、侵权责任法之上损害的涵义,包含广义与狭义之分,笔者比较支持广义之上的涵义,即损害应是一种不利益的状态,应是由加害行为或是准犯罪行为造成。2、关于精神损害的涵义,对我国来说暂时没有清晰的概念,而全球所有国家中也只有1978年南斯拉夫提出的《债务法》中阐述了明确的内涵,也就是说,他人实施的侵害行为造成身心恐惧所引发的损害结果。《菲律宾民法典》第2217条,《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第151条中仅仅有所涉及。3、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涵义即对受害者精神损害的物质补偿。它只作为精神损害的救济和民法固有的非物质救济的一种,根据受害程度,加害者给予被害者一定的金额,救济受害者遭受的精神损害。4.定义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重要性如下:(1)避免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害之间的混乱。(2)促进相关立法目的的实现。(3)优化司法机关办公效率,缩减成本。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定义应该基于民法原则的基本价值,即“有侵害便有赔偿”、“损害的严重性”。第二章主要通过比较分析法国、德国、瑞士等国家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规定,找出其优势与先进之处,以供我国立法之参考。本章主要观点:法国、德国、瑞士等国家在对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规定有许多进步理念,是需要我国学习的。第三章中对当前我国的实践试行的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主要分为三个时间段,新中国成立之前、《民法典》颁布之前与《民法典》颁布之后,更细致的剖析该制度存在的优点与不足。本章主要观点:1、新中国成立之前的《大清民律草案》、《民国民律草案》与新中国成立之后的《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基本法中有就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规定。2、我国《民法典》关于该制度的规定有重要改变。3、我国有关对应法律遗留的主要问题包括,没有完全肯定财产权侵害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就违反合同问题引起的精神损损害赔偿的相关立法需要进一步补充和完善。第四章是对前面三章进行整体的思考,找出我国目前搭建的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所面临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和不足之处,给予一些完善与修正的建议。本章主要观点:1、对于财产权的侵害,应当认定可以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并且可以执行,对于财产权的侵害,精神损害赔偿额也必须遵循三大主要原则:处罚、慰藉与训诫原则。2、违反合同,需要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并且可以执行。对《民法典》中有关涉及到违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进行评析,对现行赔偿制度表示认同,但是还应当再次细化,以避免实践中出现争议。
张琪[4](2020)在《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文中认为在调整私生活身份关系的家事审判活动中,离婚案件作为审判机关依夫妻一方之申请对夫妻间身份关系的重新调整,不可避免地带来主体间情感与伦理的双重震动。涉家暴离婚案件因其具有的暴力侵害的风险性以及与之关联的损害赔偿与子女抚养的特殊性,使得其与其他类型的离婚诉讼案件相比呈现出更为复杂的样态。司法实践显示,无论是家庭暴力的实施对象还是因其产生的离婚诉讼都显现出典型的性别权力烙印,女性作为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受害者,其经验在司法裁判中面临着被忽视的现状。而在传统社会学以及法学的研究中,基于理论的性别盲点,往往不能很好地解释家庭暴力的实质并为保护受暴女性免于暴力、实现女性人权发展提供相应的理论支持。基于理论与实践的双重需要,女性主义的分析可以提供一种理论与方法的独特视角,发现受暴女性所面临的司法困境,分析司法困境产生原因并提供解决与完善的途径。无论是联合国于1967年通过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还是之后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宣言》,以及1995年在北京举办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都明确将家庭暴力问题列为女性保护的重点问题。除此之外,现行的《婚姻法》,还有即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以及《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都从立法角度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规制,通过预防制止家庭暴力以及确立保障离婚自由的立法价值取向,为已婚受暴女性提供了司法救济的援引。但在司法实践中,受暴女性常常会面临这样的问题,即司法裁判与女性对自身经验的理解犹如两条平行线缺乏交集,对于作为婚姻无过错方的受暴女性,其在实践中往往基于多种原因不能通过离婚诉讼获得人身安全保障以及经济救济。家庭暴力认定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一重司法困境。家庭暴力类型化的立法规制并不能概括受暴女性的实际经历,司法实践中所呈现出的复杂多样的女性受暴经验往往超越了法律规范对于女性经验的理解,这就造成了事实、理论、制度与实践之间的转化难题。法官对于家庭暴力的理解通常涉及到对家庭暴力类型、特征、程度、发生时限等多种因素的考察,当法官欠缺对家庭暴力以及受暴女性经验的理解时,则会造成对家庭暴力事实僵化的认定模式,在实践中以形式要件取代实质要件,造成明显的司法正义失衡。而法官对于证明标准高度“刑事证据化”的倾向,对家庭暴力证据的认定标准的个体化差异等等,都导致受暴女性举证责任畸重。除此之外,受害者往往面临着基于待证家庭暴力行为特征、受害者自身意愿、客观原因的取证不能、专业法律资源的运用限制等原因造成的取证困难。因此案件事实特殊性、法官执业能力水平、受害人举证限制是造成家庭暴力认定难的主要原因。离婚诉求实现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二重司法困境。受暴女性往往面临这样的疑问,即认定了家庭暴力事实是否意味着可以获得离婚判决呢?该问题实质在于,家庭暴力是否构成法官认定双方感情破裂的充分条件,其直接关系到受暴女性诉求能否实现。实践中,从司法说理的逻辑分析中可以看出,部分案件中的法官对夫妻感情破裂的说理模式不仅存在着自相矛盾的情况,也违背了常人的情感认知。受暴女性在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离婚诉求实现难,向当前的司法实践提出了两个重要问题:一是什么证据才能被认定感情破裂的证据,这种对证据的要求是否具有可实现性,是否变相加重了原告的举证责任,是否变相证明只有双方均同意离婚才能确实证明双方感情破裂;二是面对家庭暴力认定在司法确认阶段的消减现状,司法机关当如何落实在《反家庭暴力法》中所规定的相应保护义务。权益保障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三重司法困境。司法裁判属于对家庭暴力的事后救济手段,除却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合乎情、理、法的司法反馈外,还要充分考虑判决后一系列的伦理关系与社会关系的重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虽然为保障受暴女性的人身安全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实践中也存在着措施僵化导致的保护方式受限等情况。除却人身安全保障受限之外,受暴女性往往面临经济上的不利地位而未能通过判决予以弥补,部分裁判中所呈现的对施暴者不能“罚当其过”,不能充分体现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受暴女性却往往因养育子女等照顾义务而限制了自身发展。面对受暴女性在司法实践中所呈现出的困境,以及裁判者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所呈现的性别意识形态,传统社会学以及法学研究在提供相应解释时存在着理论的局限性。面对这种局限,女性主义不仅作为一种理论更是一种方法可以丰富和补充对受暴女性的家庭研究。女性主义提供了一种性别的视角还原了受暴女性的真实生活经历,指出性别不只是一个可以忽略或控制的变量,而是一种至关重要的社会关系,通过反思女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平等、正义和幸福等议题,指出女性的性别规范负担以及其遭受家庭暴力的可能性往往并不会随着女性的经济地位提高而得到彻底改变。通过女性主义理论,我们可以发现女性主义对父权制的批判,解释了家庭暴力的本质实际上是父权制下的性别暴力,以及受暴女性为何会出现“受害者退缩”的情况;通过女性主义方法的运用可以发现理性中立的法律规范是为何以及如何造成受暴女性的不利地位,对女性经验进行关注与解读使我们发现女性在生育、家务劳动以及对家庭成员照顾等方面的无形负担以及家庭暴力带给其的破坏性影响。女性主义并不是一种替代性的理论,其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是对传统法学实践推理的有益补充,使我们能够发现女性被忽略的经历以及基于特定社会历史环境中女性生存的不同样态。通过女性主义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受暴女性所面临的困境存在着复杂的社会历史文化因素。现行法律规范对家庭暴力的规制局限是造成家庭暴力事实认定难的原因之一,法律规范对家庭暴力形式类型固化的表述方式,限制了法官对于法律适用的空间从而忽略了家庭暴力的本质特征。而一般性程序性规范的制约,导致法官基于中立的考量往往不能主动释明或依职权为受暴女性提供帮助。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家庭暴力话语以及父权制形塑下的法官对家庭暴力的认知偏好,体现了权力和文化在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中的双重作用,导致法官对家庭暴力形成了一定的认知偏好,呈现出排除受暴女性个体经验的样态。女性主义认识论指出,法官对受暴女性的认知优势地位的忽略以及基于认识论不公产生的偏见性认知,阻碍了法官对于受暴女性在家庭暴力中的真实经历的获取,并对家庭暴力的认知造成了认识上的障碍。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家庭暴力后果基于公共秩序的考量,使得在家庭暴力理解与处置上呈现了典型的公私差异,导致了家庭暴力在事实认定过程中被人为淡化,在现实中强化了受暴女性的不利处境。在女性主义看来,除却家庭暴力认定难对受暴女性离婚诉求实现的限制外,尚有以下三方面原因造成了法官对于离婚诉求实现的限制。一是立法价值在个案中的冲突,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法官往往需要在秩序、自由、安全等价值中做出选择,其价值选择的位阶差异实际上反映了“新家庭主义”与“女性主义”所体现的不同的理论倾向,而法官对于秩序的优先考虑,实际结果则会以牺牲受暴女性安全为代价。二是法律家长主义对女性自治的干预,使得法官往往认为受暴女性作出的离婚判断并不那么符合自身发展的利益,法律家长主义意识与对受暴女性自治能力之间的认知冲突阻碍了女性实现离婚的自主选择。三是以照顾者义务为主导的家庭责任歧视,使得女性被限制在性别规范当中,因受制于家庭生活中的照顾义务而不能实现从家庭事务以及家庭关系中脱离。在受暴女性的权利救济层面,受暴女性基于自身选择的适应性偏好,其权利救济的选择范围往往是受限的。而法官基于自我角色的限制,导致其对家庭暴力的干预力度不足以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家庭暴力进行有效干预。而对于个案特殊性的忽略也常常导致法官未能及时有效的对受暴女性权利进行救济。因此面对受暴女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的种种司法困境以及其背后复杂的结构性成因,受暴女性对案件中司法正义的实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对受暴女性的保障不仅需要强有力的法律通过保护与预防作为后盾,更需要在实践中将这些法律落到实处,司法实践中法官不仅应当对意识到裁判不仅是对个案中个体经验的关怀,还应注意到其形塑了司法对女性人权保障的具体形态,以及对社会行为指引的重要意义。除此之外,对受暴女性的救济不能仅仅依靠单一部门发挥作用,还应大力协调相关部门以及发动社会资源形成系统性保障。
陈彩云[5](2020)在《论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以刘忠林案为切入点》文中研究指明有权利就会产生救济。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国家,中国的民主制度建设也是不断发展和改进。现时代,人的尊严和人格的发展已成为时代发展的重要课题。公民享有权利的同时,也会产生因权利遭受侵害而引起的救济。国家赔偿法的制定,是国家机关因其权力活动而引起的侵权责任的表现。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当行政司法机关侵犯公民权利时对公民精神利益造成损害的一种补救方式。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特别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它明确了中国对人权损害的救济途径,体现了中国人权损害的救济途径。同时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司法利益和精神利益,也是中国现代化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体现。但是,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在很多方面依然存在着很多的不足和司法实践相矛盾之处。主要可以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赔偿范围狭窄,仅仅是包括了生命权自由权等,没有将其他人格权纳入赔偿范围。第二,申请赔偿的主体范围非常有限,没有赋予法人、受害者近亲属、未成年人父母以及受害者配偶申请赔偿的权利。第三,赔偿标准十分模糊,计算方法不统一,授予法官很大的自由裁判空间,容易造成司法不公的现象。第四,精神损害的认定标准十分模糊,对于“严重后果”的定义缺乏官方明确的司法解释。本文主要采用分析文献法、比较分析法以及案例分析法,通过阐述刘忠林案例分析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同时以刘忠林案例引导出域外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相关制度的研究,梳理了现行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局限性。最后再依据中国国情针对相关问题借鉴国外的有效经验提出自己的重构建议。
柴爱萍[6](2020)在《刑事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1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第一次在立法层面确立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制度。2014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实践中给予了法院处理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依据。本文通过对2014年7月29日《意见》颁布后生效的刑事赔偿决定书及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发现刑事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具体适用情况。论文的基本思路是,以刑事赔偿决定书及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在对100份赔偿决定书及15个典型案例剖析的基础上,梳理出目前刑事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目前的适用现状。现状主要是从样本中的案件总体情况、案件类型、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情况与法院裁判结果、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及案件申诉情况等方面进行分析。根据现状发掘这项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有精神损害“严重后果”的程度认定标准不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确定地区差异明显、举证责任偏于严格及救助措施缺失等。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的措施,这些措施主要有统一精神损害后果程度的认定标准、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支付标准、完善举证责任条款的相关规定及增加救助措施等。论文共由六个部分组成。第一部主要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方法以及文献综述。第二部分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一般问题进行了讨论,主要包括精神损害的含义、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义和特征、精神损害国家赔偿的正当性。第三部分通过对国家赔偿决定书的分析,归纳出此制度的具体适用情况。第四部分则是在第三部分的基础上,通过分析现状发现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提出了相应的建议。第六部分主要说明了本文的结论、不足及展望。
张欣[7](2020)在《论死亡赔偿金的司法认定》文中研究指明生命权是人生而为人最根本的权利,是一切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对每一个自然人来说生命权都是最重要的权利。我国本着“以人为本”的宗旨建构了一个以“生命权保护”为核心内容的的基本法律框架,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现有的关于“生命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逐渐暴露出严重滞后性,甚至出现与最新出台的法律相互矛盾的现象,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与死亡赔偿金有关的法律制度,死亡赔偿金是特定主体享有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死亡赔偿金制度主要包括死亡赔偿金性质、权利主体、赔偿标准以及分配规则等方面的内容。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死亡赔偿金的规定日趋完善,但依然存在制度相对杂乱,缺乏统一性,从而导致司法实务中的裁判依据不明确、相关权利无法得到充分保障、同案不同判、同命不同价等问题的出现,尤其在死亡赔偿金的具体分配问题上,无论是《侵权责任法》,还是关于侵害生命权赔偿的相关司法解释都未对此进行规定,法律的缺位导致这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审判依据,完全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再者,目前学术界对死亡赔偿金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死亡赔偿金性质的探讨和深入上,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问题并没有过多的研究。因此本文将通过统计近几年关于“死亡赔偿金”方面的司法实务案例,着重从“死亡赔偿金分配问题”角度入手,分析实务中关于“死亡赔偿金”的司法认定,再结合现有的研究成果,试图寻求一套相对科学合理公平的死亡赔偿金制度体系。另外,想要构建结构科学合理、内容相对公平的死亡赔偿金制度体系的前提是厘清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死亡赔偿金制度体系的核心要素,对死亡赔偿金性质的认定关系着分配理念的确立,因此本文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问题也纳入到了此次研究的范围,结合司法实务中的典型案例,研究和探讨现行死亡赔偿金立法的缺陷,对比现有的法律条文和实务审判之间的距离,并对此提出自己的见解和构想,最终通过统计数据和研究结论对死亡赔偿金制度体系的构建提出自己的建议,在促进死亡赔偿金制度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的同时,也为司法实务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审判思路和参考方案。
高媛[8](2020)在《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实证分析》文中研究表明随着人类社会的经济不断发展和物质水平的提高,进入民主法治社会以来,仅关注于外部物质性权利已不再是人们所追求的,而是更着眼于更深层次的精神权益免遭侵害。法治国家的基本任务和目标之一就是保障人民权益不受侵害,国家赔偿制度作为在公民权利受到侵害后重要的救济途径之一,其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更是近年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重点。本文以理论研究与案例分析为出发点,对我国现阶段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实践情况进行实证考察与分析。首先介绍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历程、赔偿范围、功能定位标准、救济方式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取得的积极成就,对后文研究提供背景的介绍和理论上的阐述。在实证分析部分文章选取的案例主要依托“中国裁判文书网”,对2018年的精神损害赔偿相关文书进行收集并通过关键词筛选,最终选取了270个案例作为样本,并且在样本案例文书中提取相关因素并分析。在对精神损害赔偿样本案例整体情况进行分析以及案例裁判文书进行充分研读后,对其中必要因素赔偿请求人被羁押时间、人身自由赔偿金,以及酌定因素罪名及刑罚、诉求与获赔金额、年龄等不同因素总体情况及与法官最终决定精神损害赔偿考量因素之间进行了相关性分析。在进行案例的实际分析后,发现目前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实践中存在请求人诉求金额的随意性、赔偿义务机关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不一、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差异大、非财产责任赔偿的执行方式存在争议等问题,而以上的问题则会造成同案不同判、案结事难了等现实情况,既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会削弱司法的权威性与公信力。在分析和发现问题的基础上,提出通过在《国家赔偿法》立法中完善基本原则,使实践中在没有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通过适用基本原则来指导解决问题,同时完善相关司法解释以指导实践各地操作不一的情况,合理确定财产责任方式赔偿标准,适时适当的拓宽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在完善非财产责任方式的同时,发挥指导性案例制度、国家追偿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补充衔接作用,不断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切实履行保障人权的目的。
唐泽宇[9](2020)在《精神损害国家赔偿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民事主体合法权利遭受侵害后,可能会对其精神造成损害,因此民事主体会申请精神损害赔偿。这种赔偿可以补偿、抚慰受害民事主体,也可对侵权人起到惩罚作用。因此,对公民权利进行救济、对受害人补偿抚慰、对国家机关违法行为制约惩戒以及调整国家利益和公民利益关系是精神损害赔偿的四大功能。西方国家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纳入到国家侵权赔偿体系之中,其确立和发展都要早于我国。相较之下,我国在相关方面的明显滞后已不符合社会和时代发展的需要。从一定意义上讲,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到国家赔偿体系之内更能够体现国家赔偿的目的和功能,更好地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我国现行宪法明确写有国家赔偿制度,但未明确写入精神损害赔偿,1994年颁布的《国家赔偿法》中同样缺少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这导致司法实践中多起发生的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因于法无据得不到赔偿。正因如此,2010年12月1日修订并施行的《国家赔偿法》第35条首次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到了国家赔偿制度之中,无疑具有标志性意义。党的十八大以后,习近平总书记在多次重要讲话中反复提及,“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要做到这点,更凸显了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到国家赔偿体系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2010年新修订并开始施行的《国家赔偿法》首次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到了国家赔偿制度之中,标志着我国法治发展迈出了极其重要的一步,是在国家立法层面对于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加强保障的重要举措。但是由于现行《国家赔偿法》关于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不够细化,该法第35条仅仅表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被纳入到国家赔偿体系之中,在适用原则、赔偿范围、赔偿标准等方面都缺乏明确规定,此种缺陷极易造成司法机关在认定受害者所受精神损害赔偿时无据可依,导致案件得不到公正处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保障,且如若案件处理不当,极易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造成多方面不利影响。因此本文试图通过论述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理论,结合案例分析我国现行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对相关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个人建议。
苏野[10](2020)在《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是否应当允许受害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是一个一直存在争议的问题。依现行法,精神损害赔偿属于禁止之列,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允许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具有现实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同类型侵权行为在民事领域可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但在刑事领域却不能得到救济,难言合理。是否应允许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亟待研究。本文运用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对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进行研究。文章除导论和结语外,共四章:导论,阐述研究的背景和意义,综述国外现状和国内学者关于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的研究成果,为本文研究提供基础。第一章,阐述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理论,包括它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和范围。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是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请,具有附属性和一定的独立性。其构成要件包括:犯罪行为,精神损害事实,犯罪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以及犯罪行为与精神损害的因果关系。其范围受到结构性因素和限制性因素的限制。第二章,分析确立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价值、必要性和可行性。确立这一制度,于保障人权、彰显公平正义、弥补法律缺陷和打击、预防犯罪,均有其价值。基于司法实践的需要及消除法律之间的冲突等,有确立的必要性。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是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聚合,且在司法实践上并无不可克服的障碍,确立这一制度具有可行性。第三章,分析我国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在立法和司法上的问题。立法问题包括:部门法之间存在冲突,司法解释突破法律规定,以及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缺乏合理标准。立法问题导致司法问题,包括:同案不同判,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和判决结果执行难等。第四章,探讨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构建这一制度,须在指导思想上,正确认识和处理好精神损害与身体损害的关系,公正价值与效率价值的关系,以及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关系;遵循罪责刑与赔偿相区分原则、公平原则以及法官自由裁量原则;在制度设计上,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纳入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完善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及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结语,是对本文的简要总结。
二、关于完善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完善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民法典时代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选题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域外研究现状 |
1.3.3 综述评价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5 研究内容、框架、创新点 |
第2章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概述 |
2.1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界定 |
2.1.1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 |
2.1.2 民法典第996 条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 |
2.1.3 构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
2.2 我国民法典第996 条存在的问题 |
2.2.1 适用范围有待细化 |
2.2.2 构成要件有待明晰 |
2.2.3 赔偿金额的标准有待确定 |
2.2.4 责任性质有待明确 |
第3章 明确我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
3.1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比较法考察 |
3.1.1 英美法 |
3.1.2 其他地区 |
3.2 我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确定 |
3.2.1 我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考量因素 |
3.2.2 我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的合同 |
3.2.3 修订旅游合同等领域的相关规定 |
第4章 细化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
4.1 域外法中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构成要件 |
4.2 我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构成要件 |
4.2.1 我国民法典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第一案 |
4.2.2 主观方面 |
4.2.3 客观方面 |
第5章 确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 |
5.1 英美法中违约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 |
5.2 我国违约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外层空间私人商业化活动法律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 文献综述 |
三 研究方案设计 |
第一章 外层空间私人商业化活动法律责任概述 |
第一节 外层空间私人商业化活动法律责任的滞后 |
一 美苏太空竞赛时期私人活动国家责任的确立 |
二 太空商业化时代私人活动法律责任的缺位 |
第二节 外层空间私人商业化活动法律责任的法理基础 |
一 全球公共利益理论 |
二 法不禁止即自由不应适用于外层空间 |
第三节 外层空间私人商业化活动法律责任的立法框架 |
一 外层空间私人商业活动法律责任的国际立法 |
二 航天大国外层空间私人商业化活动法律责任的国内立法 |
第二章 外层空间私人商业化活动法律责任的认定 |
第一节 外层空间私人商业化活动法律责任的性质 |
一 国家责任的新发展——跨界损害责任 |
二 外层空间私人商业化活动法律责任性质属于跨界损害责任 |
第二节 外层空间私人商业化活动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一 绝对责任原则 |
二 过失责任原则 |
第三节 外层空间私人商业化活动法律责任的责任主体 |
一 私人活动国家责任——《外空条约》第六条 |
二 私人活动国家责任——《外空条约》第六条的密切关联性条款 |
三 私人活动国家责任——《责任公约》第一条 |
第四节 外层空间私人商业化活动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
一 私人进行的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 |
二 损害事实 |
三 因果关系 |
四 地表以外的损害需有过失 |
第五节 外层空间私人商业化活动法律责任的形态 |
一 国家替代责任 |
二 国家间连带责任 |
第三章 国家替代责任形态下私人商业化活动引发的法律责任问题 |
第一节 私人商业化活动对“发射国”责任标准的挑战 |
一 发射国责任标准不包含“实际管辖和控制方”的损害责任 |
二 “发射国”责任不问私人主体在全球公域发射的损害责任 |
第二节 私人商业化活动对空间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的冲击 |
一 空间环境污染责任中私人责任主体的缺位 |
二 凯斯勒综合征下私人主体责任的盲点 |
第三节 私人外空物体对外空旅客人身损害的责任问题 |
一 外空旅客法律地位仍存争议 |
二 外空旅客人身损害责任主体不包含私人实体 |
三 外空旅客的营救责任及优先顺位 |
第四章 构建和完善外层空间私人商业化活动法律责任的思考 |
第一节 尝试完善外层空间法现有不足 |
一 “发射国”标准的修正建议 |
二 建立全球最低的商业发射活动标准及评估框架 |
三 外空旅客法律地位的解释适用 |
第二节 构想建立外层空间私人商业化活动试验区 |
一 试验区构建的现实需求及宗旨 |
二 私人活动责任自负原则 |
三 以试验区带动私人主体责任分离 |
第三节 构建我国外层空间私人商业化活动法律责任体系 |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天法》的加速出台 |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天法》中责任条款的构思建议 |
三 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与私人法律责任制度的协调发展 |
四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引领下的外空治理新模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3)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精神损害赔偿概述 |
1.1 基本含义 |
1.1.1 损害之内涵 |
1.1.2 精神损害之内涵 |
1.1.3 精神损害赔偿之内涵 |
1.2 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界定 |
1.2.1 界定的重要性 |
1.2.2 确立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依据的准则 |
第二章 国外相关立法与启示 |
2.1 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域外考察 |
2.1.1 法国立法实践 |
2.1.2 德国立法实践 |
2.1.3 瑞士立法实践 |
2.2 国外的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三章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相关立法 |
3.1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立法演进 |
3.1.1 新中国成立之前的相关立法 |
3.1.2 民法典颁布之前的相关立法 |
3.2 我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 |
3.3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现行立法中的问题 |
3.3.1 未全面承认侵犯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
3.3.2 需进一步补充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
第四章 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构想 |
4.1 侵害财产权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
4.1.1 侵害财产权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 |
4.1.2 侵害财产权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行性 |
4.1.3 赔偿数额的构想 |
4.2 违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
4.2.1 必要性 |
4.2.2 可行性 |
4.2.3 对民法典中违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评析 |
第五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选题的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基本框架 |
第一章 受暴女性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所面临的司法困境 |
第一节 我国当前涉家暴离婚案件的司法现状 |
一、审判程序相关情况 |
二、当事人及审判结果相关情况 |
第二节 家庭暴力认定难问题 |
一、家暴行为界定难 |
二、家暴事实举证难 |
三、家庭暴力认定难的个案呈现 |
第三节 离婚诉求实现难问题 |
一、家庭暴力与感情破裂的关联性认定 |
二、基于结果考量的家庭暴力淡化处理 |
第四节 权益保障难问题 |
一、受暴女性的人身安全保障现状 |
二、受暴女性的经济救济现状 |
第二章 女性主义理论与方法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的独特价值 |
第一节 传统社会科学研究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相关问题的解释限度 |
一、社会学研究对家庭暴力概念的解释限度 |
二、传统法学研究对受暴女性经验的考察限度 |
第二节 女性主义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方法论支持 |
一、女性主义方法对分析涉家暴离婚案件的特殊意义 |
二、女性主义法学方法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的具体方法论支持 |
第三节 女性主义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理论支持 |
一、女性主义法学研究兴起概况 |
二、以平等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三、以差异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四、以多样性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第四节 女性主义法学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具体分析框架 |
一、对法律父权制基础的批判 |
二、对形式平等的关注与批判 |
三、对女性经验与价值的关注 |
第三章 家庭暴力认定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现行法律规范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的规制局限 |
一、现行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概念的具体表述 |
二、现行实体规范对家庭暴力类型多样性的表述制约 |
三、现行程序规范对家庭暴力举证特殊性的规制缺失 |
第二节 父权制形塑下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偏好 |
一、父权制形塑下东西方法律文化中的家庭暴力话语 |
二、权力和文化在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中的结构性作用 |
三、法官对家庭暴力认知偏好的表现形式 |
第三节 法官对女性作为经验主体的忽视与偏见 |
一、法官对受暴女性作为经验主体认知地位的忽视 |
二、法官对受暴女性基于“认识论不公”的偏见 |
第四节 基于公共利益考量的家庭暴力认定限制 |
一、公私分域下司法对暴力行为的干预差异 |
二、基于公共利益考量的家庭暴力认定限制 |
第四章 受暴女性离婚诉求实现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法官在个案决策中的立法价值选择 |
一、涉家暴离婚案件中蕴含的立法价值 |
二、法官在个案中的价值选择偏好 |
第二节 法律家长主义对受暴女性自治的干预 |
一、法律家长主义与女性自治的内在冲突 |
二、法律家长主义下的双重话语对女性自治的限制 |
第三节 以照顾者义务为主导的家庭责任歧视的限制 |
一、基于母职的照顾义务对受暴女性的限制 |
二、基于妻职的照顾义务对受暴女性的限制 |
第五章 受暴女性权益保障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对受暴女性选择的适应性偏好的忽视 |
一、适应性偏好概念的理论内涵 |
二、适应性偏好对法官的影响 |
第二节 法官角色的自我限制 |
一、法官角色自我限制的表现形式 |
二、法官突破角色限制的重要意义 |
第三节 法官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相关问题的视角限缩 |
一、对受暴女性基于生理产生的脆弱性的忽略 |
二、对中国语境下代际暴力与婚姻暴力关联性的忽略 |
三、对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抚养特殊性的忽略 |
第六章 受暴女性权益保障的制度与实践 |
第一节 以家庭正义理论为指导的制度建设 |
一、家庭正义的理论内涵与时代精神 |
二、以完善婚姻家庭制度为基本框架 |
三、以丰富涉家暴案件专门规范为内容补充 |
第二节 以保障女性人权为目标的司法实践 |
一、强化法官反家暴知识培训力度 |
二、注重女性主义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
三、提升法官案件办理规范化水平 |
第三节 以消除家庭暴力为宗旨的部门联动 |
一、公安机关强化好家庭暴力警情的规范处置 |
二、检察机关发挥好依法公诉及法律监督职能 |
三、相关部门及组织完善好反家暴联动机制运行工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5)论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以刘忠林案为切入点(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案情介绍 |
1.2 案情分析 |
1.3 案例意义 |
第二章 中国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 |
2.1 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义 |
2.2 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解析 |
2.2.1 立法背景 |
2.2.2 立法目的 |
2.2.3 立法发展进程 |
2.2.4 精神损害赔偿的类型 |
2.3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纳入到国家赔偿法中的必要性 |
2.3.1 限制公权力 |
2.3.2 保障公民权利 |
2.3.3 有利于体现私法精神 |
2.3.4 体现中国宪法原则 |
2.3.5 顺应国际立法趋势 |
2.4 中国目前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 |
2.4.1 缺乏统一的评价标准 |
2.4.2 精神损害赔偿覆盖面狭窄 |
2.4.3 缺乏追责、追偿机制 |
2.4.4 赔偿金额计算标准不清晰 |
第三章 国外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借鉴 |
3.1 国外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 |
3.1.1 英美法系 |
3.1.2 大陆法系 |
3.2 国外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立法的借鉴 |
3.2.1 酌定赔偿原则 |
3.2.2 限额赔偿原则 |
3.2.3 固定赔偿原则 |
3.2.4 比例赔偿原则 |
3.3 国内民事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借鉴 |
第四章 中国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重构 |
4.1 完善并落实责任追偿规定 |
4.2 扩大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
4.3 合理界定“严重后果”的判断标准 |
4.4 细化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认定标准 |
4.5 确定统一的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6)刑事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现状 |
1.4.1 国内研究现状 |
1.4.2 国外研究现状 |
2 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问题 |
2.1 精神损害 |
2.2 精神损害赔偿 |
2.2.1 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义 |
2.2.2 精神损害赔偿的特征 |
2.3 精神损害国家赔偿的正当性 |
2.3.1 精神损害国家赔偿否定说 |
2.3.2 精神损害国家赔偿肯定说 |
3 刑事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与司法实践 |
3.1 规范依据 |
3.2 司法实践 |
3.2.1 总体情况 |
3.2.2 刑事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类型 |
3.2.3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情况与法院裁判结果 |
3.2.4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 |
3.2.5 案件申诉情况 |
4 刑事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存在的问题 |
4.1 精神损害“严重后果”的程度认定标准不一 |
4.2 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确定地区差异明显 |
4.3 举证责任偏于严格 |
4.4 救助措施缺失 |
5 刑事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
5.1 统一精神损害后果程度的认定标准 |
5.2 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支付标准 |
5.3 完善举证责任条款的相关规定 |
5.4 增加救助措施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7)论死亡赔偿金的司法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选题原因与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第二章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分析 |
第一节 案情介绍及数据统计 |
一、案情介绍 |
二、争议焦点 |
三、死亡赔偿金性质司法认定的数据统计 |
第二节 死亡赔偿金性质的法律分析 |
一、死亡赔偿金的法律属性 |
二、死亡赔偿金性质的评析与界定 |
第三章 死亡赔偿金请求权主体的司法认定 |
第一节 案件介绍及数据统计 |
一、典型案件综述 |
二、死亡赔偿金请求权主体司法认定的数据统计 |
第二节 死亡赔偿金请求权主体的法律分析 |
一、死亡赔偿金请求权主体的范围及存在的问题 |
二、死亡赔偿金请求权主体范围的完善 |
第四章 死亡赔偿金分配规则的司法认定 |
第一节 案情介绍及数据统计 |
一、类型化案件综述 |
二、死亡赔偿金分配规则司法认定的数据统计 |
第二节 死亡赔偿金分配规则的法律分析 |
一、死亡赔偿金分配规则存在的问题 |
二、死亡赔偿金分配规则的完善 |
第五章 对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的新构想 |
第一节 死亡赔偿金制度下分配理念构建 |
第二节 死亡赔偿金制度下规则体系构建 |
第三节 死亡赔偿金制度下内容的建构 |
一、明确分配主体,特殊情形下权利主体的特别规定 |
二、统一分配原则与方法,降低司法自由裁量空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基本概述 |
1.1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历程 |
1.2 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
1.3 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定位标准 |
1.3.1 抚慰性标准 |
1.3.2 补偿性标准 |
1.3.3 惩罚性标准 |
1.4 精神损害的救济方式 |
1.4.1 非财产责任方式 |
1.4.2 财产责任方式 |
1.5 精神损害赔偿取得的积极成就 |
1.5.1 在立法层面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赔偿范围,赔偿案件数量增加 |
1.5.2 各省市不断尝试制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
第2章 我国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实证分析 |
2.1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样本案例来源与总体情况 |
2.1.1 精神损害赔偿样本案例来源与整理 |
2.1.2 刑事赔偿案件情况 |
2.1.3 行政赔偿案件情况 |
2.2 本文选取精神损害赔偿样本案例整体情况 |
2.2.1 案件地区情况 |
2.2.2 案由和赔偿义务机关情况 |
2.2.3 赔偿方式情况 |
2.3 不同因素与精神损害赔偿之间关系分析 |
2.3.1 必要因素 |
2.3.2 酌定因素 |
第3章 我国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存在的现实问题 |
3.1 赔偿请求人诉求金额存在随意性 |
3.2 赔偿义务机关对“造成严重后果”认定标准不一 |
3.3 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差异明显 |
3.3.1 在自由裁量权内裁判存在随意性 |
3.3.2 案件判决结果差异明显 |
3.4 非财产责任在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3.4.1 案例中非财产责任方式概况 |
3.4.2 非财产赔偿责任的执行方式及履行范围存在争议 |
第4章 我国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完善建议 |
4.1 不断完善精神损害赔偿立法与司法解释 |
4.1.1 通过立法明确精神损害赔偿基本原则 |
4.1.2 加快完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司法解释以指导实践 |
4.2 明确精神损害赔偿功能定位标准及拓宽精神损害赔偿范围 |
4.2.1 明确精神损害赔偿功能定位标准 |
4.2.2 拓宽精神损害赔偿范围 |
4.3 完善非财产责任赔偿方式 |
4.3.1 完善非财产责任赔偿的执行方式 |
4.3.2 支持近亲属的非财产责任方式请求权 |
4.4 完善相关补充衔接制度 |
4.4.1 发挥案例指导制度的作用 |
4.4.2 完善国家追偿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个人简历 |
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9)精神损害国家赔偿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理论 |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含义 |
1.精神损害的定义 |
2.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义 |
3.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 |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特性 |
(三)其他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浅析 |
1.其他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概况 |
2.其他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借鉴 |
二、我国现行国家赔偿制度中精神损害赔偿存在的问题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我国现行国家赔偿制度中精神损害赔偿存在的不足 |
1.功能定位侧重于抚慰 |
2.赔偿范围狭窄 |
3.缺乏量化的赔偿标准 |
三、对于我国现行国家赔偿制度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完善建议 |
(一)将“抚慰性”赔偿转为“救济性”赔偿 |
1.“抚慰性”赔偿不足以体现立法本意 |
2.转变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的“抚慰性”立法功能定位 |
3.杜绝“惩罚性”赔偿 |
(二)扩大国家赔偿制度中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
1.物质性人格权的赔偿 |
2.精神性人格权的赔偿 |
3.财产权的赔偿 |
4.其他特殊相关权利的赔偿 |
(三)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量化标准 |
1.精神损害赔偿量化的具体方法 |
2.考虑因素与民事精神损害赔偿相一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的背景 |
(二)研究的意义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的方法与逻辑构架 |
(一)研究的方法 |
(二)本文的逻辑构架 |
第一章 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一般理论 |
第一节 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和特征 |
一、关于精神损害赔偿 |
二、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 |
三、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的特征 |
第二节 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和范围 |
一、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
二、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
第二章 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的价值、必要性和可行性 |
第一节 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的价值分析 |
一、保障人权 |
二、彰显公平正义 |
三、弥补法律缺陷 |
四、有利于打击和预防犯罪 |
第二节 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 |
一、关于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必要性的争议 |
二、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分析 |
第三节 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行性 |
一、关于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可行性的争议 |
二、关于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行性分析 |
第三章 我国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和司法问题 |
第一节 立法问题 |
一、部门法之间存在冲突 |
二、司法解释突破法律规定 |
三、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界定缺乏合理标准 |
第二节 司法问题 |
一、同案不同判 |
二、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 |
三、判决结果执行困难 |
第四章 构建我国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构建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
一、构建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的指导思想 |
二、构建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 |
第二节 构建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若干建议 |
一、确立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
二、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
三、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范围和金额范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关于完善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民法典时代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研究[D]. 郭蓓. 山东财经大学, 2021(12)
- [2]外层空间私人商业化活动法律责任研究[D]. 李孟真.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3]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研究[D]. 熊璨琳. 河北大学, 2020(03)
- [4]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D]. 张琪. 吉林大学, 2020(04)
- [5]论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以刘忠林案为切入点[D]. 陈彩云. 山东大学, 2020(02)
- [6]刑事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D]. 柴爱萍. 内蒙古科技大学, 2020(01)
- [7]论死亡赔偿金的司法认定[D]. 张欣. 江苏大学, 2020(05)
- [8]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实证分析[D]. 高媛. 新疆大学, 2020(07)
- [9]精神损害国家赔偿问题研究[D]. 唐泽宇. 辽宁大学, 2020(01)
- [10]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研究[D]. 苏野. 广西民族大学, 20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