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采取多项措施 加强质量工作(论文文献综述)
杜鸣[1](2020)在《《中国计量》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计量》创刊于1995年,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主办的计量领域内的权威期刊,在20余年的发展历程中,《中国计量》始终以“从内容到形式是一流,从影响到效益是一流,在同类期刊中是一流”四个一流为目标,以宣传贯彻《计量法》为基本宗旨,扎根国内,面向基层,为推动中国计量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本文分为了以下五个方面,第一章主要阐述了为什么要研究《中国计量》,对《中国计量》在中国计量界的重要地位以及研究该期刊的作用与意义进行了简要说明,并在此基础上对当前国内学术、科技期刊的研究现状进行了梳理。第二章以时间为线索,通过对90年代中国改革开放的时代大环境以及市场经济体制下中国计量事业发展形势剧烈变化过程中一些重要历史事件和关键细节的梳理,引出了《中国计量》诞生的时代意义和所携带着的历史使命。第三章以中国计量事业发展过程的两条主线——计量的法制化进程与计量管理体制的建设为对象,深入分析了作为中国计量事业发展主要阵地的《中国计量》在两条主线的各个发展阶段所扮演着的不同的重要角色。第四章通过挖掘《中国计量》在航空航天、产业计量这两大科研创新领域发展中的贡献,凸显出了《中国计量》对中国科研创新体系的重要推动作用。第五章以《中国计量》中心,通过对期刊内容的梳理归纳,详实的勾勒出了国家颁布《“一带一路”计量合作愿景与行动》这一重大战略的全面情况,包括其发布的背景、国内计量界早期的应对举措以及发布几年间的合作进展等。
陈芬丽[2](2019)在《“三合一”改革后松溪县药品安全监管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药品是用于治疗各类疾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特殊产品。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一些药品企业无视法律法规,盲目追求个人利益,导致我国药品安全事故频频发生,“毒胶囊”事件、“清开灵”事件,以及近期将药品安全推向风口浪尖的“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疫苗”事件,都使药品安全成为影响人民群众“幸福感”和国家形象的重大问题。药品安全涉及多方面的原因,药品安全监管对其具有重要作用。当前,我国政府在监管法律法规完善以及体制改革方面都做了诸多工作。2013年起,各地开展了将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三合一”机构改革,希望通过机构改革来提升药品安全监管能力,但依然无法有效解决药品安全问题。因此,从药品安全监管的现状出发,对目前药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行辨析,寻求适合我国形势的药品安全监管手段,有效提高我们药品安全监管能力迫在眉睫。本论文以资料收集—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为线索,通过参考查阅相关文献和实地调研松溪县药品安全监管情况,采用访谈法、文献研究法、调查问卷法等方法,运用政府规制理论、公共治理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结合自身在松溪县从事药品安全监管的工作经验,分析“三合一”机构改革后,松溪县药品监管现状、松溪县药品安全监管存在的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边缘化、药品安全监管专业人才流失、药品安全监管机构职能划分不清晰、监管部门与乡镇政府未形成合力、社会参与度不高以及社会共治局面未形成等问题,并分析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如三部门监管模式差异削弱执法成效、地方政府财政紧张,药品监管经费有限、培训缺失、人员流动导致监管队伍专业化降低、多重考核机制下监管人员能动性降低等。结合松溪县药品安全监管实际,对松溪县药品安全监管提出科学配置监管力量,强化人员执法能力;提高机构装备配置,保障监管部门经费;完善法律法规,制定统一监督执法规程;明确职能划分,强化部门联动;拓宽参与渠道,营造社会共治氛围四点建议。
邹正[3](2019)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调研报告 ——以天津首例开工加装电梯工程为例》文中认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是解决家庭养老问题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提升老旧小区居住品质的关键举措。如何有效地解决加装电梯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快推广加装电梯工作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以实地踏勘——工程记录——问题探源——策略构想为逻辑路线对天津市首例开工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天津A居住小区25号楼4单元加装电梯工程开展调查与研究。首先,系统地了解和总结国内外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研究成果以及实例,通过调研住宅现状、加装电梯发起人、加装电梯建设单位和相关政府职能部门,针对加装电梯的申请、审批和建设等阶段展开深入研究;然后,结合本工程调研和全国多地加装电梯的实践经验,分析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指出主要存在三方面问题:业主意愿问题、实施模式问题和设计施工问题。其中,针对业主意愿统一难问题,提出了基于分歧管理理论的资金分摊方案,同时,提出了经济补偿和面积补偿两种针对低层业主的利益补偿措施;针对实施模式问题,分别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建立加装电梯市场主导型;实行加装电梯委托代理人制度;优化加装电梯审批程序。针对加装方案受限制问题,提出了业主利益最大化原则、平层入户优先原则和最低影响度原则三大加装原则,以此减少对加装方案平面尺寸的限制,同时作为规划审查依据。针对管线改造复杂问题,提出应成立加装电梯综合管线改造部门,明确了管线改造实施办法、收费标准及改造期限,以此提升管线改造效率。本文基于天津市首例开工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针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套涵盖意愿统一、审批报建和设计建设等环节的措施方法,以期为天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推广提供理论指导与实践借鉴。
段传龙[4](2019)在《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治理实践中的重要主体力量,是完善与保障我国社会领域建设的重要组织基础,因此提升我国社会组织的治理水平与能力将成为构建新时代“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关键突破口。但社会组织的类型纷繁复杂,各类组织的功能、性质与地位存在差异,对其很难在统一、概括的普遍性层面上开展细致性与深入性的研究。为了突出研究重点,本文选择行业协会这一社会组织的典型代表作为研究对象,力图对其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法治困境予以全面阐述,并尝试给出相应的制度解决对策。从整体来看,目前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环境仍然不够完善,行业协会治理的立法、执法与司法的实践监管水平仍待提高。行业协会在治理实践的过程当中不仅要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其同时也享有制定行业自治规范、开展行业管理以及惩治行业违法行为等多项公共管理权力,因而在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角色切换当中也随之产生了权力的不规范与权利的无保障等多种法律问题。当下我国针对行业协会的研究仍较多局限于政治学、历史学以及公共管理学等领域,缺乏从法学尤其是行政法学的研究视角对其在成立、运行以及注销等各个实践治理环节所面临的法治困境进行一次全面地实证分析与总结,从而梳理出当下我国行业治理中所存在的真实法治问题。因此本文从规范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公法视角出发,以行业协会作为贯穿全文的研究对象,立足于考察和分析其在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与挑战,并在充分总结国内外行业协会治理的历史经验基础上尝试提出行业治理制度改革的本土性回答,以期从法学层面为打造新时代社会治理格局做出应有的学术贡献。本文共计五章内容。第一章探讨了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第一节从历史发展与演进的视角,对清末社会团体的产生以及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变迁两大方面进行了概括性的回顾,简要分析和总结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发展历史及其功能定位,为后文展开奠定基础。第二节归纳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法律性质,指出其“公”“私”兼具的法律属性。从“私”属性来讲,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的民事主体,是指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会员共同利益而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而从“公”属性来讲,行业协会行使或参与行使着越来越多原本由行政机关享有的“公共行政事务”的管理权,并且此类权力与通常意义上的行政职权难以做出区分,其在行使上述法定管理权限之时明显具有“公”属性。第三节指出我国行业协会具有“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而“准行政主体”的定位主要是指行业协会在社会治理的实践过程中既有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的一面,又有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被治理者的一面,其并非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主体。第四节在对行业协会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章程以及北京、上海、南京等多个地区的行业协会开展实证研究的基础之上,归纳出我国行业协会在实践中主要履行自律、服务、协调以及代表四大基本职能,并对其具体职能的运行状况作了详尽论述。第二章详尽梳理了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权利保障层面所面临的问题与困境。第一节从立法层面切入,详尽分析了行业协会治理所涉及的包括基本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地方行业协会专门立法等在内的现有法规政策中存在的不足与缺陷。第二节从党的领导和政府执法的层面切入,以实践中行业协会的党建工作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执法个案为考察对象,全面分析了我国行业协会的实践监管不足。第三节则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行业协会同主管部门之间发生的行政诉讼判例为考察文本,详尽归纳了两主体之间诉讼纠纷的主要争议内容及相关规范困境。通过上述三个层面的详尽论述,本文力图全面呈现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外部治理领域的整体制度环境。第三章探讨了行业协会作为治理者在权力规范层面所存在的内部治理困境。延续第二章节的探讨思路,第一节同样先从“法规则”层面切入,归纳出包括行业专门立法、行业规章以及行业内部管理规则等内部治理依据中所存在的规则缺陷。而在第二、第三、第四节中,本文分别对行业内部治理中的主体、组织、行为、程序以及资产管理共五大方面存在的治理困境进行了详尽阐述,具体指出了行业协会存在内部机构设置不足、行业共谋行为、限制会员自由、破坏公平交易、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经营、监督程序缺失以及财政税收制度不健全等多个方面的治理实践困境。第五节则同样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我国行业协会同其会员或利害关系人之间所发生的诉讼纠纷案例为文本材料,梳理归纳了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纠纷中的实践争议内容及其存在的多种救济困境。第四章总结与反思了中外社会治理中的制度经验,以期对当下我国行业协会治理改革提供理论与经验支撑。第一节以我国古代的“公”“私”概念为载体,对春秋战国、宋、明以及清末民初等各个时期的公理思想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第二节则对民国时期社会部颁行的《社会法规汇编》三辑进行了全面梳理,归纳了民国初期、广州国民革命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以及抗日战争时期有关公民结社的立法和管理规定,并具体梳理了民国社会团体的法规范规定、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以及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三大问题。第三节总结了美国与欧洲在社会治理中所采用的第三部门理论,具体阐述了两地在第三部门理论领域的特征与差异,并对两地的第三部门理论在我国是否具有借鉴意义展开了相关反思,进而提出美国式的国家与社会平行、对立、冲突的组织机构设置与治理模式并不适宜我国本土治理,而欧洲模式则具有可借鉴之处。第四节讨论了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治理经验与改革创新实践,总结了我国国家治理的历史模式、逻辑和经验,并梳理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社会管理体制领域所作出的多项制度改革尝试与创新成果。第五章在对我国行业协会治理进行问题归纳与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了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第一节论述了新时代我国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的再定位问题。实践中,行业协会不论作为治理者还是被治理者,其前提都是自治权力(利)能被充分保障。此节再次回顾了我国国家公权强大而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背景,并对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功能及其同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进行了再认知与再划分。第二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内外治理的整体完善路径,具体从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行为、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以及完善行业协会资产管理共六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具体建议。第三节从整体上梳理了行业协会、政府以及法院等多个行业治理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清晰呈现了上述主体在权力责任、权利义务之间协调、冲突与对立的不同面貌。第四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完善要准确规范和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具体可从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以及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共五大方面具体着手。第五节重新界定了我国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责任边界,具体提出了落实行业自治的审核许可权、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以及全面推进行业领域信息公开义务共四大方面的建议对策。第六节提出了要健全行业争议纠纷的救济规则体系,并具体从理清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健全行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以及完善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共三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建议。
杨娱[5](2019)在《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的公众参与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古树名木是我国的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北京的古树名木是记载首都历史的史籍,从全球范围来看,北京也是保存数量和类别最多的大都会,加强北京市古树名木的保护与管理,具有重要意义。进入21世纪以来,北京市公民社会发展迅速,公众参与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的热情也逐渐兴起。这既顺应了自然文化遗产保护的趋势,也反映了我国政治文明和社会民主的进步。但目前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的公众参与正面临着急需解决的矛盾问题。一方面,北京市古树名木多、散、广、杂,面临管护资金、人员不足等问题,需要公众参与,且公众参与意识逐渐兴起,想要参与其中;另一方面,当前北京市古金的吸纳不足、公众参与在深度和广度上处于初级水平、尚未融入到文化遗产保护中、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的公众参与尚处于初级阶段,虽参与意识兴起,但绝大多数公众参与意识不足,参与形式少、参与机制缺失,公众并未全面有效地参与。两者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因此,如何提高公众参与水平,满足北京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需要,满足公众参与的需要,是目前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基于此,本文对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的公众参与问题进行了研究。研究的主要内容是:(1)北京市古树名木及保护与管理概况和公众参与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2)对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的公众认知、参与情感对参与行为意向的影响机理进行了研究。通过发放问卷,调查公众对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的认知、参与情感、参与行为意向;采用主成分分析法对认知、参与情感、参与行为意向进行探索性因子分析;采用列联表卡方检验研究受访者特征与公众认知、参与情感、参与行为意向的相关关系;基于拓展的知情行理论,构建结构方程模型,研究公众认知、参与情感对参与行为意向的影响。(3)对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公众参与形式的创新进行了研究。借鉴国内外公共管理领域的公众参与形式,以托马斯有效决策模型为理论基础,创新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的公众参与形式,并采用问卷调查法对其有效性进行了检验。(4)对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公众参与机制的构建进行了研究。借鉴国内外公共管理领域的公众参与机制,采用专家访谈法确定了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公众参与机制构建的初步构架;基于公众参与阶梯理论、霍夫兰说服理论,采用层次分析法、回归分析法、9分位比率法、调整系数法进行了机制的具体构建与分析;采用问卷调查法对构建的公众参与机制的有效性进行了检验;以托马斯有效决策模型为理论基础,构建了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的公众参与项目有效决策模型。(5)对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公众参与的监测与评估进行了研究。采用专家访谈法和问卷调查法构建了公众参与监测与评估的指标体系;以举办古树保护论证会为例,采用层次分析法、9分位比率法,对公众参与的监测与评估进行了实证分析。(6)为提高参与水平,从克服公众在参与中遇到的问题、增强公众的参与行为意向、创新和优化公众参与形式、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四个方面提出具体建议。本研究得到的主要结论如下:(1)从北京市古树名木及保护与管理概况和公众参与问题中得出,当前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公众参与成效并不显着,公众参与仍处于初级阶段,尚需进一步完善。(2)在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的公众认知、参与情感对参与行为意向的影响机理研究中发现:①当前公众参与形式的缺乏、公众参与机制的缺失,并未提供公众参与良好的客观环境,导致当前公众在参与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遇到诸多问题。②公众的认知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参与情感有待于进一步激发,参与行为意向有待于进一步提升。③基本认知、价值及重要性认知、信息认知、管护认知、参与情感对投入行为意向和保护行为意向具有显着正向直接影响。此外,价值及重要性认知、信息认知、管护认知通过参与情感,对投入行为意向和保护行为意向具有显着正向间接影响。④为提升公众的参与行为意向,应首要考虑增强基本认知和参与情感,其次是进一步促使价值及重要性认知、管护认知向参与行为意向的转化,同时,应不断增强信息认知。(3)由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的公众参与形式创新研究中得出:①当前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的公众参与形式存在对社会力量的调动不足、对社会资金的吸纳不足、公众参与在深度和广度上处于初级水平、尚未融入到文化遗产保护中、专门性的非政府组织少、公众参与形式少的问题。②在从个人、非政府组织、精英、企业、媒体、其他社会团体六个方面界定了参与的主体和从参与领域和参与范围界定了参与的客体的基础上,从七个方面进行了公众参与形式的创新:关键公众接触、由公众发起的接触、公众调查、多媒体参与、各种参与活动、公众会议、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非政府组织。每一方面均包括多个具体公众参与形式。各形式间相互融合,一个参与事项,往往涉及两个及以上形式。③通过对新型参与形式进行有效性检验发现,绝大多数受访者均认为新型的公众参与形式对于古树名木保护产生作用,且绝大多数受访者愿意参与到新型的公众参与形式中(或愿意表示支持)。相较于公众参与形式创新之前,公众的参与行为意向有了明显的提升。(4)由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的公众参与机制构建研究中得出:①目前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公众参与机制并不完善,因此构建了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的公众参与机制,包括:公众参与法治机制、公众参与教育机制、公众参与激励机制、公众参与资金投入机制、公众参与信息沟通机制、公众参与合作机制。从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方面构建法治机制;从大众教育、专业教育、职业教育方面构建教育机制;从经济激励、榜样激励、内容激励方面构建激励机制;从政府财政资金投入和公益性资金投入方面构建资金投入机制;从政府发起型信息沟通和公众发起型信息沟通方面构建信息沟通机制;从决策制定、决策执行、决策评估、决策反馈阶段构建合作机制。②在对构建的公众参与机制进行有效性检验中发现,绝大多数受访者均认为构建的公众参与机制对于古树名木的保护产生作用,且愿意参与到构建的公众参与机制中(或愿意表示支持)。相较于公众参与机制构建之前,公众的参与行为意向有了明显的提升。③在公众参与资金投入机制的构建中,首先对北京市40 721株古树名木的价值进行了初步概算,得出综合价值为137.66亿元。为使价值得以延续,应在古树名木的保护与管理中投入足够的资金。④通过构建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的公众参与项目有效决策模型,以“公开征询古树名木问题反映渠道”这一项目为例,分析其适用的公众参与模式为公共决策。(5)从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公众参与的监测与评估研究中得出,当前公众参与主体尚未全面参与到项目中,影响了公众参与监测与评估的结果。最后,本研究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为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参考,也为其他地区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的公众参与提供了有益借鉴。综上所述,在研究视角上,从公众参与的视角来对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进行研究,为古树名木相关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与思路;在研究内容上,涉及到了公众参与行为意向的影响机理、参与形式的创新、参与机制的构建、参与的监测与评估,对参与问题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在理论运用上,对知情行理论进行了拓展,将拓展的知情行理论、公众参与阶梯理论、托马斯有效决策模型及霍夫兰说服理论在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的公众参与问题上的应用进行了探索;在研究方法上,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采用主成分分析法、结构方程模型、回归分析法等多种定量分析方法,提高了研究的科学性,丰富了现有研究。最后,本研究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为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参考,也为其他地区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的公众参与提供了有益借鉴。
贾静[6](2019)在《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能转变中的问题研究 ——以济宁市兖州区为例》文中提出深化国务院机构改革,要着眼于政府职能的转变。在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应以推动现代化经济体系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加强和完善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本文以济宁市兖州区为例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转变进行了理论解读,以公共政策、公共经济学等理论知识为基础,运用了案例分析、问卷调查等研究方法,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能转变中的问题进行了分析。通过调研发现基层市场监管在维护市场主体准入秩序,规范交易竞争行为,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都做了大量工作,但在职能转变过程中依然存在基层市场监管履职不到位、监管队伍文化层次低,人才结构失衡、职能交叉严重,监管存在错位与失位、科学适用的体制机制建设缺位、监管乏力等问题,基层市场监管人员的素质和履职现状与当今经济迅猛发展以及严峻的监管形势相比,还存在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本文从人员、职能、执法、体制、信用监管和法律意识六个方面对问题出现的原因进行归纳、评析,进而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对策和思路,主要包括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优化人才结构提升素质,明确职能高效精准履职,强化执法力度改进模式,建设科学实用的体制机制,利用高科技大数据创新监管模式。这些措施旨在一定程度上为市场监管部门职能转变更好履职提供政策指导和决策参考。
甘露茜[7](2019)在《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核电是当今人类社会对核能进行和平利用的一种重要方式。作为世界上少数几个拥有完整核电工业体系的国家之一,发展核能是我国选择的应对当前急迫的能源需求、落实环境保护以及改善能源结构等问题的战略方向。因而核能行业是目前我国战略性的新兴产业。我国的核能工业自上世纪五十年代开始相关探索,自此之后不断发展。尤其是在自上世纪八十年代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军转民”的相关方针使得核能行业的发展重点由国防建设转向为社会经济建设。其后以秦山核电站、大亚湾核电站、红沿河核电站等为代表的一系列商业性核电站先后开始建设并投入使用,使得我国逐渐建立起了比较完整的一套核能行业体系。但同时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现有整个核能行业链条中,除核设施建设、运营、研究设计、建筑安装、设备制造、技术服务、人才培养等领域之外,对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和处置也是核能行业中十分关键的一环,更是体现核能行业发展真正水平的试金石。在我国核能行业不断发展的同时,相应的一系列的核能应用过程中已经产生并且将进一步逐渐累积起来更多的放射性废物。这些放射性废物以固态、液态乃至气态的形式存在,对我国的环境存在着较大的潜在危险。如何对放射性废物进行科学、合理且高效的监督与管理,这其中包括处理、运输、贮存和处置等各个环节以确保它们的安全,不仅对于核能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关键作用,更是实现我国环境保护目标所必须确保的要求。针对核能行业中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我国目前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基本法律以及我国国务院各个部委所颁布的部门规章、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导则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标准。同时,国家核安全局、环境保护部下属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以及各地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等相关机构也对放射性废物的安全进行着持续的监督与管理。为了对核能行业所产生之放射性废物安全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当前国际社会层面已经在一些基本的准则上达成共识,即由国际原子能组织(“IAEA”)颁布的于2001年起生效的《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截止2017年7月,该公约已有42个国家签署加入。在此公约基础之上,跟随国际原子能机构先后所发布的一系列与安全标准,构成了目前全球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基本法律框架。此外,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也对于辐射剂量防护等事宜发布了一系列体系原则性文件作为指导。目前各个拥有核能行业的国家也在结合IAEA、ICRP等国际组织有关公约、导则或建议后,根据各个国家其自身实际的政治结构、经济状况及社会发展的情况,去详细的制定符合国情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所相应的放射性废物管理战略政策、管理法制以及标准体系、处置体系等系统。其中不乏一些具有借鉴参考意义的各国实践可作为我国的参考案例。本论文从比较研究的角度通过对具有代表性的核能国家中放射性废物的法律安全管理进行研究,借此对我国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法律管理制度进行相应的思考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文章内容主要包含以下部分:引入本文研究内容的绪论、核能行业中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理论分析、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各主要组成部分之研究、我国核能行业中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目前之现状审视与不足之处,以及对于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进行完整构建的具体建议。目前全球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仍然较多的从物理学、工程学、地质学、环境学乃至项目管理等角度加以研究,而对于相关的战略以及政策,到具体的各项法律制度,其仍然处于一个较为初级的阶段。相信随着核能在人类社会经济生活中作用的不断增强,相关的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研究也必将越来越完善。在结合国内外相关研究的基础之上,本文研究的目的在于对国内外相关信息之收集与总结,再结合目前我国相关制度的现状,做进一步的比较、分析以最终实现对如何促进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提出意见与建议。文章的研究思路,则是首先对于相关法律制度所涉及的理论基础作深入探讨,再对相应的系列概念进行界定并对核能行业的发展历程及现状进行介绍。在对所探讨的主体做了学术研究准备及理论分析准备后,本文开始了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法律制度的各个构成部分通过单独的章节进行了单独的讨论。每个相应章节中包含了对域外数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在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战略与政策依据及相关法律制度本身主要构成的各个制度进行的比较分析与研究,并且对于这些域外国家之相关战略与政策依据与具体管理法律制度之发展趋势与特点进行了归纳与总结。同时,在每个章节中对我国相关制度所对应的具体情况也做了介绍,并进一步的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对我国相关制度做深入分析。比较分析研究的目的是为了对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进步与发展提供对比与参考的资料。最后,再基于已经获得的研究成果,专门聚焦于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上目前所存在的问题与可能的改善路径。整体来讲,本文的研究主要基于国际法学理论、环境法学理论,以目前现有的国际公约、国际惯例等为理论依据,以文献研究为主,大量搜集、阅读文献报刊资料,同时借助媒体网络,广泛收集与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有关的资料。通过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思辨和实证相互运用,重在实证研究,在文章中提出自己的见解,以期对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及实践操作形成更为合理的指导与改善。在研究内容方面,文章研究的内容是针对人类社会较为新兴的行业与面临的较为新颖的问题所开展的,文中专门针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之安全管理进行归纳、分析与归纳。研究角度方面,从“安全管理”角度出发,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的相关管理与监督活动进行总结,并从其安全管理制度之法律渊源、法律运行、法律监督等角度通过对现有相关各国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及国际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进行比较与借鉴。研究方法方面,则是分别应用了实证研究、比较研究与历史研究等方法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进行了研究。为充分的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进行研究,文章专门设立了章节就相关理论问题进行讨论。在对基础概念进行厘定后,可以确定本文的研究对象是指来源于核能行业(“Nuclear Power Industry”)的放射性废物,根据组成核能行业的各环节,其中包括对核燃料的地质勘探开采、核燃料的提炼精制、核燃料元件的制造、核燃料循环产生的放射性废物以及核设施退役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等。与此同时,在综合各种对于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相关的定义及概念后,本文认为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是指:为实现核能行业中上述各种活动相关放射性废物的安全,依据相关的法律战略与政策依据,通过相关许可制度、应急制度等途径,由相应管理主体所执行的,针对这些放射性废物的一系列监督管理活动。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正当性来说,其本身还应当具有合理性、必要性以及可行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正当性是其能够从根本上促进人的自由解放与全面发展的特质。如果说正当性是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进行研究的前提,那么理论基础则是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基石。针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主要有可持续发展理论、环境权理论以及风险控制理论作为对其开展研究之理论基础。这些理论从不同的角度构成了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基础。通过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一系列理论分析之后,可以确定本文所讨论的核能行业放射性安全管理法律制度正是从实证的角度,主要是指基于相关的战略、政策,通过具体的立法框架,对来源于核能行业中的放射性废物之安全进行监督与管理所相关各领域之法律规范、措施与方法的总称。通过上文中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内涵之专门的解析,再结合目前实践的可以看到该制度主要由相应的主体法律制度、许可法律制度、退役法律制度、应急法律制度以及信息交流与磋商制度所构成。此外,在相关法律制度的内涵与主要构成之外,相关法律制度的价值与功能及构建原则等也应当被纳入相应研究的范畴。针对核能行业所产生之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相关国家都会根据自身情况从国家层面制定相应的战略、政策与策略以作为整个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之基石与出发点。一个国家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是由该国相应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战略、原则、政策所支撑的,具体来说主要包括:技术路线、选址准则、决策程序、资金模式等。目前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相关战略与政策理据在技术方面与国外并明显差异,主要不同存在于决策过程透明化程度、资金保障机制等。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除基本的国家战略政策以外。还必须针对此相关的法律制度设置科学合理的立法体系。由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的特殊性质,使得对其的安全管理不仅要从一国国内加以严格要求,并且也必须要从国际社会的尺度进行合作落实。因此如何妥善的处理相关国际立法与国内立法之间的关系也就显得尤为重要。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相关的国际法体系,本身就是不断从领先国家的核能行业实践中汲取经验和教训以总结归纳而成。并且在相关国际法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也必须由相应的国内法律提供支撑与协调,从而有效的对这些国际性的法律文件加以实施。同时,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相关之国内法律而言,相关国际法律或规范性文件也对世界上绝大多数相关的国家提供了良好的引导。基于研究目的,本文的主要内容之一便是对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各种构成部分进行比较研究,通过对主体法律制度、许可法律制度、退役法律制度、应急法律制度以及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的中外比较,可以总结出目前域外各代表性国家所拥有的相关法律制度各主要构成部分的特点。亦可以在结合我国核能行业反射性废物法律制度现状后,看到目前相关法律制度主要有以下不足之处,即:相关立法框架存在缺失、相关管理主体职能设定分散不清、相关管理机制缺乏保障、应急准备与响应制度缺乏可操作性、相关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制度亟待发展。借鉴域外国家相关法律制度中的有益经验,可对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法律制度作出相应的建议。首先,应当对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立法框架加以完善。我国目前我国的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法规标准体系还不够完善,原子能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基本而又迫切需要的法律,构建相对独立的原子能法律是核能安全发展的必要前提,因此急需出台。我国在不断完善核燃料循环、核设施退役和放射性废物处置的管理政策,建立健全相关准入和执业资格制度的同时,还应加强“三废”处置经费筹措和使用的管理,制定核设施退役管理办法,研究并制定废旧放射源和核技术利用废物处理处置相关管理办法等。其次,应当对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制度加以完善。要完善此方面,需要进一步清晰划分各参与主体之具体职能并加强放射性废物管理主体之权威性与独立性。再次,应当对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运行制度加以完善,实现对放射性废物产生及处置活动中的全过程管理并保障相关管理活动之资金需求。之后,还应当对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准备、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制度加以完善。本文认为:对核能行业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安全进行有效管理并建立与之对应的科学和完善的管理法律制度,是保障核能行业不断进步的重要基石。本文采用了理论与实证、归纳与演绎互相融合的研究方式。在分析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一般概念、定义基础上,对目前国际中核能行业发展的几个代表国家有关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进行了总结与分析,同时也对我国核能行业的相关国际管理制度、公约等国际法环境进行了归纳和借鉴。通过对于各国之间以及中外之间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之比较,以及对于相关国际性规定与公约的分析,从中提取出对我国相关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具有价值的启示。最后再结合对我国核能行业中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法律制度之历史沿革、现实状态以及未来展望之分析,对我国目前相关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提出有益的意见与建议。
吕雯莉[8](2019)在《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当前,农村食品市场的安全问题具有紧迫性、多样性和整治难度大的特点,农村食品监管的特殊性呈现为“三多三少”,即食品经营网点多,流动摊贩多,农畜产品多;边远地区管理规范少,监管人员少,检验设备少。农村人口较为分散,消费水平低、价格优先,对食品消费安全意识淡薄,对食品标签不关注、对假冒伪劣产品的鉴别能力低下,缺乏法律维权意识。为保障农村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打通农村食品市场“最后一公里”,各地纷纷开展农村食品市场的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清理农村食品小食品加工作坊、农贸集市、食品批发市场等农村食品源头地带,也取得了一定进展。全国共16个省份率先出台了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其中明确了准入登记制度、小作坊责任和负面清单、农村集体聚餐备案制度、加强食品行业协会的管理、推行县乡村三级责任保证书和“以点带面”的基层食品网格化监管、构建信用监管和食品风险分级监管方式。2018年的国家机构改革,“多帽合一”后成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设乡镇市场监督所,以乡镇属地管理为主,业务上接受县市场监督局指导、对乡镇市场监督所进行双重管理,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过去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权责不清、互相推诿的状况,然而,农村食品安全缺乏针对性法律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和实践不对称性、监管机构人员设置不科学、农村食品市场追溯和召回制度不健全、基层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脱节、责任追究力度薄弱、缺少法律依据等问题。本文通过梳理农村食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对农村监管方式类型化总结分析以及从当前基层监管现状、法律制度规定等方面入手,提出如下法律建议:一是要健全以《食品安全法》为核心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对农村食品监管和责任追究在立法上予以明确;二是明确监管机构权责划分,加强改革后机构的顶层设计,建立职业化专业监管人员队伍,对监管对象实行差异化、全链条监管,形成“县—乡—村”网格化监管模式,落实定人员、定对象、定目标和考核计划,发挥群众监督、农村基层自治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共治作用;三是建立农村食品安全召回和追溯制度,完善召回义务人的法律责任,明确基层召回制度的监管主体,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小摊贩的索票索证和登记台账制度一体化,加强食品追溯制度和召回制度的有效对接,搭建统一的食品追溯平台;四是建立责任追究保障制度,加强农村食品风险防范制度,明确基层风险监测机构,应构建农村食品安全舆情全天候检测体系,扩大农村食品责任追究主体范围,对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全链条经营者纳入监管范围,同时加强农业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形成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立体追究体系。
肖炯恩[9](2019)在《跨源多维政务数据共享与服务创新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国家信息化与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的稳步推进,从国家到地方的电子政务系统建设取得许多进展,但与此同时,系统的转型升级正面临“数据孤岛”等问题的挑战,国家垂直系统和地方城市系统的数据互联互通,存在许多障碍。由于科技、商业模式、用户习惯的快速变化与发展,只是采用政务系统中单一来源的数据已经难以实现服务创新。因此,在新的技术与管理条件下,探讨适用的政务数据共享和服务创新的理论和解决方案,成为电子政务转型升级进程中一个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本研究以“跨源多维政务数据的共享与服务创新”为研究对象,基于电子政务治理理论与系统方法,具体研究解决这一课题中相互关联的四个重要问题的理论、模型和方法:首先,针对传统政务系统数据共享模式顶层规划薄弱问题,提出一种基于电子政务治理理论的跨源多维政务数据共享模型,从结构、制度、模式三个方面的协同升级服务创新,结合区块链技术提出了跨源多维政务数据共享的平台架构,奠定了研究与解决问题的理论模型与概念框架。其次,针对跨源多维政务数据共享影响因素识别问题,分析了建设中存在43项影响因素,采用灰色关联分析和模糊聚类的方法识别出最重要的影响因素。第三,针对政务服务亟待面向数据驱动的升级问题,提出了跨源多维政务数据服务创新的三种方法:以新技术为驱动力的服务创新,通过数字化改进传统政务服务;以服务理念变革为驱动力的服务创新,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以政企合作模式变革的政务个性化服务创新,通过数据运营单位和企业合作方式,规范引导消费者购买行为,进而改善营商环境。第四,通过基于超效率DEA的方法对跨源多维政务数据共享和服务创新的阶段成果进行绩效评价,提供了一种政务资源使用效率的评价方法。上述四个问题的研究和步骤,构成了一个跨源多维政务数据课题研究的完整系统闭环,同时也是一个解决实际问题的持续改进与完善提高的过程。本文研究工作,提出了跨源多维政务数据的概念,是政务数据概念的发展与补充,基于系统与电子政务治理理论的跨源多维政务数据共享理论、模型、方法和技术实现方案的研究,是服务科学、数据科学在政务领域的实践探索和理论总结,各阶段的研究融合了多项先进ICT技术,如区块链、数据管道、分布式计算等,提出的构建跨源多维政务数据共享平台的模型、方法,在进一步丰富电子政务治理理论研究的同时,为政务数据共享、服务创新、促进电子政务的转型升级提供了有指导意义和价值的示范和参考。
柯铭华[10](2016)在《标准化视域下福建特色农产品质量管理研究》文中认为农产品质量问题是制约农业发展和农业国际竞争力提升的重要问题,没有农业标准化,就没有农业现代化。判定农产品质量优劣的方法是通过对产品开展检验,而产品检验的依据是产品标准;农产品出口的验货依据也大部分按照国际标准。如果能规范农产品的生产者和加工企业的行为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和加工,尤其是按无公害标准组织种植或养殖,就有助于提升农产品的整体质量水平,从而降低农产品发生质量问题的概率。基于此,本研究的意义在于:以农产品质量管理的标准化基础作为切入点,对福建特色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普及率开展调查分析;采用灰色模型预测福建特色农产品生产及质量安全趋势;分析农产品质量和质量管理产生问题的原因;实证研究四类特色农产品案例;根据上述研究,构建农产品质量管理对策,以期在标准化视域丰富区域农产品质量管理理论。本研究以政府、农产品生产者和消费者为主体,以标准化视域下的福建特色农产品为研究对象,将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将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相结合。主要研究内容及结论如下:第一,对农产品质量管理的理论进行评述。主要包括论文研究的相关理论基础等内容。包括分析对农业标准化原理、信息不对称理论、农产品质量全程控制理论、灰色系统理论、环境外部性理论应用及其对本研究的指导作用。第二,对农产品质量管理的标准化基础进行分析。主要包括农产品质量管理的标准化基础,以及农产品生产各阶段质量标准化管理分析。第三,对福建特色农产品生产及质量管理现状开展分析。主要包括:福建特色农产品生产及质量管理现状分析,对生产资源基础、生产现状、福建特色农产品质量问题及其成因、对质量管理成效及其管理问题开展分析。第四,对福建特色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普及率进行调查分析。主要包括:福建特色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普及率的调查分析,并计算出五类特色农产品的标准化生产普及率数值,综合分析得出福建特色农产品的综合标准化普及率是47%,其中茶叶、蔬菜、水产品、水果、食用菌的标准化普及率分别是:38.81%、30.12%、45.55%、30.15和35.75%。第五,对福建特色农产品生产及质量安全趋势进行预测。主要包括:以灰色模型预测福建特色农产品生产及质量安全趋势,并对预测结果开展分析。研究结果表明:一是到2019年,福建特色农产品的价格和产量,均为2014年的1.3倍左右,产值也逐步提升,各方面预测数据都向好,福建省发展特色农业潜力较大,而且发展的态势较为稳健;二是在分析期内,其中农业标准化水平发展指数保持快速稳定的增长,呈现出较好的发展态势,标准覆盖率等重要指标亦取得明显提升;三是在分析期内,福建省内导致农产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的因素还在,比如农产品生产标准化率不高,无公害农产品规模大但发展不平衡。五类农产品中蔬菜的未来产量和价格都上不去,扣除物价因素,甚至可能倒退,由于蔬菜以个体农户经营为主,标准化规模化的种植集约性较差,因此质量受控能力弱,造成该产业竞争力弱且农产品质量问题频发。茶叶和食用菌整体向好,水果种植面积在萎缩,水产品的质量趋势显示质量走势不乐观。第六,开展案例研究,主要包括:基于标准化视域的南靖双孢蘑菇标准化示范区的做法与经验;基于标准化视域的平和蜜柚质量管理的经验与启示;基于标准化视域的龙海青葱蔬菜质量管理的经验与启示;基于标准化视域的平和白芽奇兰茶质量管理的做法与经验。通过对上述4个案例的研究得到启示第七,标准化视域下福建特色农产品质量管理对策构建,主要包括:理顺政府管理机构,整合政府管理队伍;完善福建特色农产品标准体系;落实标准化管理机制;强化政策扶持与财政资金补贴保障;构建特色农产品信息平台;强化政府监管责任,消除负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加强生产者方面的质量管理;完善福建特色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排查福建特色农产品质量风险点。
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采取多项措施 加强质量工作(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采取多项措施 加强质量工作(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计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缘由 |
1.2 研究综述 |
1.3 研究方法 |
1.3.1 文献研究法 |
1.3.2 历史分析法 |
第二章 《中国计量》的历史演变 |
2.1 期刊简介 |
2.2 创刊背景 |
2.3 《中国计量》历史发展 |
2.3.1 第一阶段:1995 年~2005年 |
2.3.2 第二阶段:2006 年~2018年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国计量》与中国计量的法制化进程、中国计量管理体制的建设 |
3.1 《中国计量》与中国计量的法制化进程 |
3.1.1 推进计量法制化体系建设宣传的重要“发声口” |
3.1.2 助力实施“390”计划及计量法修订的“推进器” |
3.1.3 彰显中国法制化体系精细建设的“里程表” |
3.2 《中国计量》与中国计量管理体制的建设 |
3.2.1 国家计量管理法规宣传的主阵地 |
3.2.2 国家计量管理体制建设飞速发展的跟踪器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国计量》与中国科研的自主创新 |
4.1 《中国计量》与航空航天的自主创新之路 |
4.1.1 《中国计量》与航天事业的结缘 |
4.1.2 《中国计量》与航天计量的宣传及科学普及 |
4.2 产业计量的开拓之路 |
4.2.1 中国产业计量萌芽的助力者 |
4.2.2 中国产业计量发展问题的“晴雨表”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计量》与中国“一带一路”国际化进程 |
5.1 《愿景》诞生的背景 |
5.1.1 “一带一路”倡议推进所面临的障碍 |
5.1.2 中国计量界的应对举措 |
5.2 《愿景》下中外计量多领域合作现状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简介 |
(2)“三合一”改革后松溪县药品安全监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3.3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1.4 研究思路及技术路线图 |
1.5 研究方法 |
1.6 本研究存在的创新与特色 |
2 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药品安全 |
2.1.2 药品安全监管 |
2.2 理论基础 |
2.2.1 政府规制理论 |
2.2.2 公共治理理论 |
2.2.3 信息不对称理论 |
3 “三合一”改革后松溪县药品安全监管现状 |
3.1 “三合一”改革后松溪县药品安全监管现状。 |
3.1.1 整合药品安全监管机构 |
3.1.2 整编药品安全监管人员 |
3.1.3 调整药品安全监管经费投入及设备配备 |
3.1.4 整合药品安全监管机构职能 |
3.2 “三合一”改革后松溪县药品安全监管成效 |
3.2.1 资源整合让多头监管问题得到解决 |
3.2.2 机构整合使部门协调成本明显降低 |
3.2.3 流程减少让监管效率得到提升 |
3.2.4 乡镇设所让监管触角有效延伸 |
4 “三合一”改革后松溪县药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数据来源与描述统计 |
4.2 “三合一”改革后松溪县药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 |
4.2.1 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边缘化 |
4.2.2 药品安全监管专业人才流失 |
4.2.3 药品安全监管机构职能划分不清晰 |
4.2.4 监管部门与乡镇政府未形成合力 |
4.2.5 社会参与度不高,社会共治局面未形成 |
4.3 造成“三合一”改革后松溪县药品安全监管问题的原因分析 |
4.3.1 三部门监管模式差异削弱执法成效 |
4.3.2 地方政府财政紧张,药品监管经费有限 |
4.3.3 培训缺失、人员流动导致监管队伍专业化降低 |
4.3.4 多重考核机制下监管人员能动性降低 |
5 “三合一”改革后加强基层药品安全监管的对策建议 |
5.1 科学配置监管力量,强化人员执法能力 |
5.2 提高机构装备配置,保障监管部门经费 |
5.3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统一监督执法规程 |
5.4 明确职能划分,强化部门联动 |
5.5 拓宽参与渠道,形成社会共治氛围 |
6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A |
附录B |
致谢 |
(3)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调研报告 ——以天津首例开工加装电梯工程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对象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对象 |
1.1.3 研究意义 |
1.2 相关研究概述及发展动态 |
1.2.1 相关研究概述 |
1.2.2 发展动态 |
1.3 存在问题 |
1.4 研究目标 |
1.5 研究方法及研究框架 |
1.5.1 研究方法 |
1.5.2 研究框架 |
第2章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可行性分析 |
2.1 加装电梯的业主意愿分析 |
2.1.1 老旧小区选取特性 |
2.1.2 老旧小区选取对象 |
2.1.3 调查结果 |
2.2 加装电梯的经济性分析 |
2.2.1 投资模式 |
2.2.2 资金筹措 |
2.2.3 工程成本 |
2.3 加装电梯的设计方案分析 |
2.3.1 加装方位 |
2.3.2 入户方式 |
2.3.3 电梯选型 |
2.4 加装电梯的实施办法分析 |
2.4.1 实施原则 |
2.4.2 实施条件 |
2.4.3 实施流程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申请阶段 |
3.1 住宅单元基本情况分析 |
3.1.1 住宅现状分析 |
3.1.2 业主基本信息 |
3.2 项目申请 |
3.2.1 申请及实施主体 |
3.2.2 申请办法 |
3.3 方案编制 |
3.3.1 设计原则 |
3.3.2 编制过程 |
3.3.3 施工图方案 |
3.4 协议筹划 |
3.4.1 业主加装意愿协议 |
3.4.2 业主出资协议 |
3.4.3 电梯运营及维保协议 |
3.5 方案公示 |
3.5.1 公示办法 |
3.5.2 异议表达 |
3.6 本章小结 |
第4章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审批阶段 |
4.1 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分析 |
4.2 房屋地质勘察与安全鉴定 |
4.2.1 房屋地质勘察 |
4.2.2 房屋安全鉴定 |
4.3 审批问题及解决措施 |
4.3.1 审批问题 |
4.3.2 解决措施 |
4.4 审批程序 |
4.4.1 施工图审查 |
4.4.2 规划审查 |
4.4.3 工程质量安全登记和施工备案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建设阶段 |
5.1 地下工程 |
5.1.1 管线改造 |
5.1.2 基础建设 |
5.1.3 电梯底坑建设 |
5.2 地上工程 |
5.2.1 电梯安装 |
5.2.2 连廊建设 |
5.3 工程验收 |
5.3.1 土建验收 |
5.3.2 电梯验收 |
5.3.3 竣工验收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问题分析及解决措施 |
6.1 业主意愿问题分析及解决措施 |
6.1.1 问题分析 |
6.1.2 解决措施 |
6.2 实施模式问题分析及解决措施 |
6.2.1 问题分析 |
6.2.2 解决措施 |
6.3 设计施工问题分析及解决措施 |
6.3.1 问题分析 |
6.3.2 解决措施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结论与展望 |
7.1 主要结论 |
7.2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发表论文和参加科研情况说明 |
致谢 |
(4)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 |
第一节 行业协会的历史发展及演变 |
一、清末时期社会团体的产生 |
二、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发展 |
第二节 “公”与“私”兼具的法律属性 |
第三节 “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
一、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 |
二、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行业被治理者 |
第四节 自律、服务、协调与代表的四大基本职能 |
第二章 作为被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外部治理困境 |
第一节 外部治理的法规政策领域 |
一、党对行业协会的领导与管理 |
二、行政业务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核 |
三、行政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审批 |
四、社会团体的资金财税规定 |
五、社会团体的处罚罚则 |
第二节 党和政府的实践管理领域 |
一、行业协会党建工作的困境与挑战 |
二、政府部门执法领域的规范性考察 |
第三节 行业协会与主管部门间的诉讼纠纷考察 |
一、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二、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困境与反思 |
第三章 作为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内部治理困境 |
第一节 内部治理的整体规范环境 |
一、外部法律法规的不当限制 |
二、内部治理规范的内容缺失 |
第二节 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的主体与组织缺陷 |
一、人员的引进与管理缺失 |
二、组织机构设置不够健全 |
第三节 内部治理的不正当行为 |
一、行业共谋的不当行为 |
二、利用先发优势限制会员自由 |
三、破坏公平交易的信息与机会行为 |
四、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正常经营行为 |
第四节 内部治理的程序运行及资产管理缺陷 |
第五节 内部治理的纠纷解决机制不全 |
一、内部治理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二、内部治理纠纷救济的困境与反思 |
第四章 中外社会治理经验与当前行业协会治理改革 |
第一节 古代公理思想的梳理与归纳 |
一、春秋战国的“公”“私”之源 |
二、宋、明两代的“公”与“私” |
三、清末民初的“公”“私”裂变 |
四、中西“公”“私”理念的特征与差异 |
第二节 民国时期公民结社的制度经验与借鉴 |
一、社会团体管理的规范性考察 |
二、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 |
三、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 |
第三节 欧美社会治理中的国家、社会与第三部门 |
一、美国第三部门理论的特征 |
二、欧洲第三部门理论的特点 |
三、欧美第三部门理论的反思与启示 |
第四节 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经验与改革创新 |
一、国家治理的逻辑与经验 |
二、社会管理体制的实践改革 |
第五章 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 |
第一节 新时代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再定位 |
一、国家公权强大、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再审视 |
二、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与功能再认知 |
三、我国社会自治权与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再划分 |
第二节 共治前提下的行业协会内外治理完善 |
一、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 |
二、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 |
三、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 |
四、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行为 |
五、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 |
六、完善行业协会的资产管理 |
第三节 政府、法院与行业协会等多主体间的法律关系辨析 |
一、行业主管部门同行业协会的法律关系 |
二、行业主管部门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三、行业协会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四、行业协会同非行业会员间的法律关系 |
第四节 准确规范与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 |
一、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 |
二、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 |
三、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 |
四、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 |
五、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体系 |
第五节 理清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权责边界 |
一、落实行业资质的审核许可权 |
二、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 |
三、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 |
四、全面推进行业领域的信息公开 |
第六节 健全行业协会侵权的救济规则体系 |
一、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定位 |
二、健全行业协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 |
三、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5)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的公众参与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问题的提出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逻辑结构及研究内容 |
1.3.1 研究逻辑结构 |
1.3.2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技术路线 |
1.5 研究的创新点 |
2 相关概念、理论基础和相关研究综述 |
2.1 相关概念的界定 |
2.1.1 古树名木的界定 |
2.1.2 公众参与的界定 |
2.1.3 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公众参与的界定 |
2.2 研究的理论基础 |
2.2.1 知情行理论 |
2.2.2 托马斯有效决策模型 |
2.2.3 公众参与阶梯理论 |
2.2.4 霍夫兰说服理论 |
2.3 相关研究综述 |
2.3.1 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研究文献综述 |
2.3.2 公众参与研究文献综述 |
2.3.3 现有研究述评 |
3 北京市古树名木及保护与管理概况和公众参与问题 |
3.1 北京市古树名木概况 |
3.1.1 古树名木含义及分类 |
3.1.2 北京市古树名木数量、类型、分布概况 |
3.1.3 北京市古树名木具有的价值 |
3.2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概况 |
3.3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
3.4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的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 |
3.4.1 实际参与主体人数少,参与客体有限 |
3.4.2 公众参与形式少,参与机制缺失 |
3.5 本章小结 |
4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的公众认知、参与情感对参与行为意向的影响机理研究 |
4.1 理论分析框架 |
4.2 问卷调查与样本统计 |
4.2.1 问卷设计 |
4.2.2 问卷的预调查及改进 |
4.2.3 问卷正式调查与数据搜集 |
4.2.4 样本描述性统计 |
4.3 信度检验和效度检验 |
4.3.1 信度检验 |
4.3.2 效度检验 |
4.4 探索性因子分析 |
4.5 受访者特征与公众认知、参与情感、参与行为意向相关关系研究 |
4.5.1 受访者特征与公众认知相关关系研究 |
4.5.2 受访者特征与公众参与情感相关关系研究 |
4.6 公众认知和参与情感对参与行为意向的影响实证研究 |
4.6.1 结构方程模型及原理 |
4.6.2 研究假设的提出与模型构建 |
4.6.3 模型运算、检验和结果 |
4.7 本章小结 |
5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的公众参与形式创新研究 |
5.1 国内外公共管理领域公众参与形式的经验与不足 |
5.1.1 国外公共管理领域公众参与形式的经验 |
5.1.2 国内公共管理领域公众参与形式的经验和不足 |
5.2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的公众参与形式的讨论 |
5.2.1 当前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的公众参与形式存在的问题 |
5.2.2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的公众参与形式创新应遵循的原则 |
5.2.3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公众参与的主体 |
5.2.4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公众参与的客体 |
5.3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新型公众参与形式分析 |
5.3.1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新型公众参与形式的分类 |
5.3.2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新型公众参与的具体形式 |
5.4 基于公众调查的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新型参与形式的有效性检验 |
5.4.1 公众对于新型参与形式作用程度的评价调查 |
5.4.2 公众对于新型参与形式的参与行为意向调查 |
5.5 本章小结 |
6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的公众参与机制构建研究 |
6.1 国内外公共管理领域公众参与机制的经验和不足 |
6.1.1 国外公共管理领域公众参与机制的经验 |
6.1.2 国内公共管理领域公众参与机制的经验和不足 |
6.2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公众参与机制构建 |
6.2.1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公众参与机制构建专家访谈 |
6.2.2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公众参与机制构建的原则 |
6.2.3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公众参与机制的构成 |
6.3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的公众参与法治机制 |
6.3.1 知情权 |
6.3.2 参与权 |
6.3.3 监督权 |
6.4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的公众参与教育机制 |
6.4.1 大众教育 |
6.4.2 专业教育 |
6.4.3 职业教育 |
6.5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的公众参与激励机制 |
6.5.1 经济激励 |
6.5.2 榜样激励 |
6.5.3 内容激励 |
6.6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的公众参与资金投入机制 |
6.6.1 北京市古树名木价值评估 |
6.6.2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的公众参与资金投入机制构建 |
6.7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的公众参与信息沟通机制 |
6.7.1 政府发起型信息沟通 |
6.7.2 公众发起型信息沟通 |
6.8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的公众参与合作机制 |
6.8.1 决策制定阶段 |
6.8.2 决策执行阶段 |
6.8.3 决策评估阶段 |
6.8.4 决策反馈阶段 |
6.9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的公众参与机制评价和项目决策 |
6.9.1 基于公众调查的公众参与机制的有效性检验 |
6.9.2 公众参与项目有效决策模型研究——以征询古树名木问题反映渠道为例 |
6.10 本章小结 |
7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公众参与的监测与评估研究 |
7.1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公众参与监测与评估的意义 |
7.2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公众参与监测与评估指标体系设计 |
7.2.1 基于专家访谈的公众参与监测与评估原则和指标体系的确定 |
7.2.2 基于问卷调查的公众参与监测与评估指标体系的确定 |
7.3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公众参与监测与评估案例研究 |
7.3.1 层次分析法原理及步骤 |
7.3.2 基于层次分析法的公众参与监测与评估 |
7.4 本章小结 |
8 研究结论、相关建议与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相关建议 |
8.2.1 针对性克服公众在参与中遇到的问题 |
8.2.2 采取有效措施增强公众的参与行为意向 |
8.2.3 创新和优化公众参与形式 |
8.2.4 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机制 |
8.3 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个人简介 |
导师简介 |
成果目录清单 |
致谢 |
(6)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能转变中的问题研究 ——以济宁市兖州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及目的 |
1.3 相关概念的界定 |
1.3.1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1.3.2 职能转变 |
1.4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4.1 国外研究综述 |
1.4.2 国内研究综述 |
1.5 研究思路 |
1.6 研究方法 |
第2章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发展历程及职能转变 |
2.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发展历程 |
2.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功能简述 |
2.2.1 工商行政管理 |
2.2.2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 |
2.2.3 市场监督管理 |
2.3 市场监管部门职能转变的内涵 |
2.3.1 简政放权放宽市场准入 |
2.3.2 强化监管加大监管力度 |
2.3.3 统一监管完善市场监管体制 |
2.3.4 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
2.3.5 创新方式推进综合监管执法 |
第3章 济宁市兖州区市场监管理职能转变的现状及问题 |
3.1 济宁市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成立 |
3.2 整合前工商局质监局机构职能概述 |
3.2.1 原工商局职能履行 |
3.2.2 原质监局职能履行 |
3.3 济宁市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职能转变及存在的问题 |
3.3.1 简政放权方面人才问题 |
3.3.2 强化监管方面错位失位 |
3.3.3 统一监管完善体制方面执法不到位 |
3.3.4 加强质量安全监管方面思想守旧 |
3.3.5 创新推进综合执法方面模式滞后 |
3.3.6 消费维权方面社会法律意识弱 |
3.4 济宁市兖州区放管服改革市场监管优化履职满意度调查问卷 |
3.4.1 调查问卷设计 |
3.4.2 问卷结果整理 |
3.4.3 调查结果分析 |
第4章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能转变中问题的原因分析 |
4.1 文化层次低和人才结构失衡 |
4.1.1 文化层次低 |
4.1.2 人才结构失衡 |
4.2 职能交叉严重导致监管错位与失位 |
4.2.1 职能定位不准交叉严重 |
4.2.2 分工不明监管错位失位 |
4.3 行政执法力度低和监管履职不到位 |
4.3.1 行政执法力度低 |
4.3.2 整合后综合执法不到位 |
4.3.3 依法监管履职不到位 |
4.4 科学适用的体制机制建设缺位 |
4.4.1 体制建设缺位 |
4.4.2 内控机制不健全 |
4.5 监管模式滞后科学性低 |
4.6 社会法律意识弱观念落后 |
第5章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能转变中问题的治理对策 |
5.1 提升人员素质和优化人才机构 |
5.1.1 加强培训提升人员素质 |
5.1.2 激励考核优化人才结构 |
5.1.3 转变职能强化服务意识 |
5.2 明确职能定位促进高效精准履职 |
5.2.1 明确职能定位 |
5.2.2 围绕“放管服”精准履职 |
5.3 强化执法力度和改进执法模式 |
5.3.1 深化综合执法加强力度 |
5.3.2 改进执法模式注重效果 |
5.4 建设科学适用的运行体制和内控机制 |
5.4.1 完善市场监管运行体制 |
5.4.2 优化内控机制和管理措施 |
5.5 与时俱进创新监管模式 |
5.5.1 加强行业自律促进社会共治 |
5.5.2 数据大平台助力科学智慧监管 |
5.6 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
5.6.1 加强思想政治建设 |
5.6.2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
第6章 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放管服”改革市场监管优化履职满意度调查问卷 |
致谢 |
作者简历 |
(7)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选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析 |
1.3 论文的研究目的与思路 |
1.3.1 论文的研究目的 |
1.3.2 论文的研究思路 |
1.4 论文的研究方法与创新 |
1.4.1 论文的研究方法 |
1.4.2 论文的创新之处 |
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之理论分析 |
2.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基本概念厘定 |
2.1.1 放射性废物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的界分 |
2.1.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含义厘析 |
2.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正当性 |
2.2.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合理性 |
2.2.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
2.2.3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可行性 |
2.3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
2.3.1 可持续发展理论 |
2.3.2 环境权理论 |
2.3.3 风险控制理论 |
2.4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内涵与构成 |
2.4.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基本内涵 |
2.4.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主要构成 |
2.5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价值与功能 |
2.5.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价值 |
2.5.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功能 |
2.6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构建原则与模式 |
2.6.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构建原则 |
2.6.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构建模式 |
3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战略与政策理据之一般分析 |
3.2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2.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2.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2.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2.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2.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2.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2.7 各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战略与政策理据的特点与趋势 |
3.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4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战略与政策理据之比较 |
3.4.1 技术路线之比较 |
3.4.2 选址准则之比较 |
3.4.3 决策过程之比较 |
3.4.4 资金模式之比较 |
4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立法分析 |
4.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立法之一般分析 |
4.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国际立法 |
4.2.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国际立法之宏观背景 |
4.2.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之国际法律渊源 |
4.2.3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国际立法中的参与主体 |
4.2.4 国际立法对于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之现实意义 |
4.3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3.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3.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3.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3.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3.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3.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4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4.1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相关法律 |
4.4.2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相关行政法规 |
4.4.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相关部门规章 |
4.4.4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标准及技术文件 |
4.4.5 国际法渊源与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立法之关系 |
4.5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相关立法之比较 |
4.5.1 立法框架之比较 |
4.5.2 法律渊源之比较 |
5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之一般分析 |
5.2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2.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2.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2.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2.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2.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2.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2.7 各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的特点与趋势 |
5.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4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之比较 |
5.4.1 主体设置之比较 |
5.4.2 主体职能划分之比较 |
6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之一般分析 |
6.2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2.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2.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2.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2.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2.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2.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2.7 各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的特点与趋势 |
6.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4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之比较 |
6.4.1 许可种类划分之比较 |
6.4.2 许可审批流程之比较 |
7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之一般分析 |
7.2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役法律制度 |
7.2.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2.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2.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2.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2.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2.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2.7 各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的特点与趋势 |
7.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4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之比较 |
7.4.1 退役计划模式之比较 |
7.4.2 退役保障机制之比较 |
8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之一般分析 |
8.2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2.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2.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2.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2.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2.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2.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2.7 各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的特点与趋势 |
8.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4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之比较 |
8.4.1 应急管理框架设定之比较 |
8.4.2 应急管理主导机构之比较 |
9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之一般分析 |
9.2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2.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2.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2.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2.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2.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2.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2.7 各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的特点与趋势 |
9.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4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之比较 |
9.4.1 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之比较 |
9.4.2 公众参与法律制度之比较 |
10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现状审视与完善 |
10.1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现状审视 |
10.1.1 相关立法框架存在缺失 |
10.1.2 相关管理主体职能设定分散不清 |
10.1.3 相关管理机制缺乏保障 |
10.1.4 应急准备与响应制度缺乏可操作性 |
10.1.5 相关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制度亟待发展 |
10.2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之完善 |
10.2.1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立法框架之完善 |
10.2.2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制度之完善 |
10.2.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运行制度之完善 |
10.2.4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准备与响应制度之完善 |
10.2.5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制度之完善 |
11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A 作者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目录 |
B 作者在攻读学位期间科研情况 |
C 学位论文数据集 |
致谢 |
(8)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和可能存在的问题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
第一节 农村食品安全问题频发 |
一、农村“三小”的食品安全隐患 |
二、农村集体聚餐中存在的问题 |
三、乡村旅游、农家乐中的食品安全问题 |
第二节 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的特殊性 |
第三节 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必要性 |
一、有利于消除监管二元结构,统筹城乡协调发展 |
二、有利于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构建服务型政府 |
三、有利于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
第二章 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的经济法学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市场规制理论 |
一、农村食品市场失灵的体现 |
二、市场规制理论的引入 |
第二节 政府干预理论 |
第三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理论 |
第三章 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 |
第一节 农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现状 |
一、基层食品安全监管的机构设置与分工 |
二、基层食品安全的监管环节 |
第二节 我国食品农村安全监管的立法现状 |
一、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刑法》及相关规定 |
二 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中有关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的规定 |
(一) 对农村“三小”的规定 |
(二)对农村集体聚餐的规定 |
第三节 农村不同地区监管方式的类型化分析 |
一、探索基层食品网格化监管 |
二、构建信用监管机制 |
三、实行食品风险分级监管 |
第四章 我国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农村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不完善 |
一、法律规定原则性、框架性 |
二、缺少针对性农村食品安全法律规定 |
三、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与实践不对称 |
第二节 基层食品安全监管缺失 |
一、机构改革后监管权责不清 |
二、基层监管人员配备不足 |
三、监管人员专业水平低 |
四、缺少社会共治机制限制监管覆盖面 |
第三节 农村食品安全召回和追溯制度不健全 |
一、农村食品召回制度不健全 |
二、农村食品安全追溯制度不完善 |
第四节 农村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缺陷 |
一、基层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脱节 |
二、缺少追责法律依据 |
三、处罚力度薄弱 |
第五章 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完善 |
第一节 健全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体系 |
第二节 完善农村食品监管方式和手段 |
一、明确部门监管职责 |
二、对监管对象差别化管理 |
三、加强全链条监管 |
四、创建农村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监管制度 |
第三节 建立农村食品召回和追溯制度 |
一、建立农村食品召回制度 |
二、健全农村食品追溯法律制度 |
第四节 完善责任追究保障制度 |
一、完善食品安全风险防范制度 |
二、完善责任追究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
(9)跨源多维政务数据共享与服务创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范围与目标 |
1.2.1 研究范围 |
1.2.2 研究目标 |
1.3 研究方法和研究路线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路线 |
1.4 研究主要内容与创新点 |
1.4.1 研究主要内容 |
1.4.2 研究创新点 |
第二章 理论基础 |
2.1 政务数据共享研究现状 |
2.2 电子政务治理理论 |
2.3 数据共享协同理论 |
2.4 电子政务服务创新理论 |
2.5 信息技术基础理论 |
2.5.1 数据管道技术 |
2.5.2 区块链技术 |
2.5.3 大数据理论 |
2.6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电子政务治理理论框架下跨源多维数据共享模型 |
3.1 传统政务数据共享交换模式与问题 |
3.1.1 传统政务数据共享交换模式 |
3.1.2 存在问题的系统分析 |
3.2 电子政务治理顶层规划框架 |
3.3 跨源多维政务数据共享模型 |
3.4 跨源多维政务数据共享创新 |
3.4.1 跨源多维政务数据共享的结构创新 |
3.4.2 跨源多维政务数据共享的模式创新 |
3.4.3 跨源多维政务数据共享的机制创新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跨源多维政务数据共享的关键影响因素 |
4.1 影响因素评价方法分析 |
4.2 分析流程与影响因素集 |
4.2.1 政策驱动力因素 |
4.2.2 本级政府的条件因素 |
4.2.3 外包实施团队条件因素 |
4.2.4 组织管理因素 |
4.2.5 运行与管理因素 |
4.2.6 已经取得成果因素 |
4.3 关键影响因素识别模型选择 |
4.4 灰色关联与模糊聚类模型 |
4.4.1 灰色关联分析 |
4.4.2 模糊聚类 |
4.5 灰色模糊聚类的实证研究 |
4.6 结合得分曲线分析 |
4.6.1 突出关键类影响因素分析 |
4.6.2 一般重点类影响因素分析 |
4.6.3 其他类影响因素分析 |
4.7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基于跨源多维政务数据的服务创新 |
5.1 跨源多维政务数据的服务创新 |
5.2 技术驱动的政务服务创新 |
5.2.1 基于区块链的政务系统协同创新 |
5.2.2 基于区块链跨源多维政务数据共享架构 |
5.2.3 数字身份架构 |
5.2.4 数字身份主要功能流程 |
5.2.5 基于区块链政务服务创新成效 |
5.3 服务理念转变的政务服务创新 |
5.3.1 改进分解矩阵的G2B推荐系统模型 |
5.3.2 G2B推荐系统的架构设计 |
5.3.3 推荐系统的流程设计 |
5.3.4 推荐系统的分布式计算 |
5.3.5 实证计算与分析 |
5.3.6 转变政府职能服务创新分析 |
5.4 服务模式转变的政务服务创新 |
5.4.1 营商环境与个性化服务案例 |
5.4.2 政务个性化服务案例研究假设 |
5.4.3 政务个性化服务案例实证分析 |
5.4.4 政务个性化服务案例研究结论 |
5.5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跨源多维政务数据共享与服务绩效评价 |
6.1 跨源多维政务数据共享评价的模型及方法 |
6.2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
6.2.1 跨源多维政务数据共享创新系统分析 |
6.2.2 评价指标描述 |
6.3 数据共享绩效评价 |
6.3.1 样本数据来源 |
6.3.2 结果分析 |
6.4 研究结论与启示 |
6.4.1 研究结论 |
6.4.2 实践启示与建议 |
6.5 本章小结 |
总结与展望 |
(一)研究工作总结 |
(二)结论的适应性 |
(三)研究工作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10)标准化视域下福建特色农产品质量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R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世界发达国家普遍重视农产品质量管理 |
1.1.2 中国越来越重视农产品质量管理 |
1.1.3 特色农产品质量管理是福建农业管理的核心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价值 |
1.3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1.3.1 农业标准化与生产效益分析研究 |
1.3.2 农产品质量管理信息不对称研究 |
1.3.3 农产品质量管理问题的农残研究 |
1.3.4 农产品质量标准的技术壁垒研究 |
1.3.5 农产品质量管理的政府规制研究 |
1.3.6 农产品质量可追溯管理对策研究 |
1.3.7 农产品质量问题的调查研究模型 |
1.3.8 文献评述 |
1.4 相关概念与研究对象界定 |
1.4.1 相关概念界定 |
1.4.2 研究对象界定 |
1.5 研究内容与技术路线 |
1.5.1 总体思路与逻辑框架 |
1.5.2 研究内容 |
1.6 研究方法 |
1.6.1 文献法 |
1.6.2 实地调查 |
1.6.3 案例研究法 |
1.6.4 灰色预测模型分析法 |
1.6.5 数据采集和统计分析法 |
1.7 论文可能的创新与不足之处 |
1.7.1 论文可能的创新 |
1.7.2 本文研究的不足之处 |
第二章 农产品质量管理的理论分析 |
2.1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1.1 理论的提出及其主要观点 |
2.1.2 理论的应用及对本研究的指导作用 |
2.2 灰色系统理论 |
2.2.1 理论的提出及其主要观点 |
2.2.2 理论的应用及对本研究的指导作用 |
2.3 农业标准化原理 |
2.3.1 原理的提出及其主要观点 |
2.3.2 理论的应用及对本研究的指导作用 |
2.4 农产品质量全程控制理论 |
2.4.1 理论的提出及其主要观点 |
2.4.2 理论的应用及对本研究的指导作用 |
2.5 环境外部性理论 |
2.5.1 理论的提出及其主要观点 |
2.5.2 理论的应用及对本研究的指导作用 |
2.6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农产品质量管理的标准化基础 |
3.1 标准的基本分类 |
3.1.1 农业标准管理的对象和内容 |
3.1.2 标准的分类、制定与使用 |
3.1.3 标准的综合效应 |
3.2 农业标准化基本联系 |
3.2.1 农业标准化学科的独立性与联系性 |
3.2.2 标准化与农业标准化的关系 |
3.2.3 农产品质量安全与产品标准的关系 |
3.2.4 农业标准化管理与质量管理的关系 |
3.2.5 农业规模化经营与农业标准化的关系 |
3.3 农产品生产各阶段标准化管理分析 |
3.3.1 农产品产前标准化管理分析 |
3.3.2 农产品产中标准化管理分析 |
3.3.3 农产品产后标准化管理分析 |
3.4 无公害标准与农产品质量管理 |
3.4.1 无公害标准关键点控制 |
3.4.2 无公害全程质量管理 |
3.4.3 无公害生产过程追溯 |
3.5 无公害标准用药要求 |
3.6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福建特色农产品质量管理现状分析 |
4.1 福建特色农产品的资源基础分析 |
4.1.1 土地资源 |
4.1.2 气候资源 |
4.1.3 水资源 |
4.1.4 林业资源 |
4.1.5 海洋资源 |
4.1.6 人口与劳动力资源 |
4.1.7 福建特色农产品资源 |
4.2 福建特色农产品生产现状分析 |
4.2.1 生产面积 |
4.2.2 单位面积产量 |
4.2.3 农产品单位价格 |
4.2.4 农产品产值 |
4.3 福建特色农产品质量管理成效 |
4.3.1 政府管理方面 |
4.3.2 标准化体系建设方面 |
4.3.3 检验体系建设方面 |
4.3.4 农产品规模化组织生产方面 |
4.4 福建特色农产品质量问题现状 |
4.4.1 农药残留量超标问题 |
4.4.2 食品添加剂含量超标问题 |
4.4.3 重金属等污染物超标问题 |
4.4.4 水产品药物残留超标问题 |
4.4.5 特色农产品假冒伪劣问题 |
4.5 福建特色农产品质量问题成因 |
4.5.1 政府管理规制问题 |
4.5.2 农业投入品持续大量投入 |
4.5.3 农产品标准化普及率较低 |
4.5.4 特色农产品信息不对称 |
4.5.5 食品添加剂违规超标添加 |
4.5.6 标准化主体利益驱动不足 |
4.5.7 小微食品企业的质量隐患 |
4.6 福建特色农产品质量管理问题分析 |
4.6.1 生产者质量管理方面 |
4.6.2 企业质量管理方面 |
4.6.3 消费者信息不对称方面 |
4.6.4 政府部门监管方面 |
4.6.5 法律法规执行方面 |
4.6.6 检测体系建设方面 |
4.6.7 农业标准化管理方面 |
4.7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福建特色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普及率调查与分析 |
5.1 标准化生产普及率调查方案设计 |
5.1.1 标准化生产项目简介 |
5.1.2 标准化生产普及率的指标设计 |
5.2 标准化生产普及率调查与数据处理 |
5.2.1 调查目的 |
5.2.2 调查对象 |
5.2.3 调查方法与内容 |
5.2.4 调查数据处理 |
5.3 标准化生产普及率调查结果与分析 |
5.3.1 茶叶 |
5.3.2 蔬菜 |
5.3.3 水产品 |
5.3.4 水果 |
5.3.5 食用菌 |
5.4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福建特色农产品生产与质量趋势预测研究 |
6.1 生产趋势预测 |
6.1.1 指标选取与预测模型选择 |
6.1.2 生产趋势预测 |
6.2 质量趋势预测 |
6.2.1 指标选取与预测模型选择 |
6.2.2 趋势预测 |
6.3 福建特色农产品生产与质量趋势比较分析 |
6.3.1 茶叶比较分析 |
6.3.2 水产品比较分析 |
6.3.3 食用菌比较分析 |
6.3.4 水果比较分析 |
6.3.5 蔬菜比较分析 |
6.4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福建特色农产品质量管理案例实证研究 |
7.1 标准化视域下南靖双孢蘑菇标准化示范区建设经验与启示 |
7.1.1 南靖双孢蘑菇基本概况 |
7.1.2 南靖双孢蘑菇质量管理的做法与经验 |
7.1.3 主要启示 |
7.2 标准化视域下平和蜜柚质量管理经验与启示 |
7.2.1 平和蜜柚基本概况 |
7.2.2 平和蜜柚质量管理的做法与经验 |
7.2.3 主要启示 |
7.3 标准化视域下龙海青葱蔬菜质量管理经验与启示 |
7.3.1 龙海青葱国家级种植标准化示范区基本概况 |
7.3.2 标准化视域下龙海青葱蔬菜质量管理做法与经验 |
7.3.3 主要启示 |
7.4 标准化视域下平和白芽奇兰茶质量管理经验与启示 |
7.4.1 平和白芽奇兰茶基本概况 |
7.4.2 平和白芽奇兰茶质量管理的主要做法与经验 |
7.4.3 主要启示 |
7.5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标准化视域下福建特色农产品质量管理对策建议 |
8.1 推进特色农产品实施标准化的机制 |
8.1.1 农产品市场准入倒逼机制 |
8.1.2 农产品出口标准导向机制 |
8.1.3 农业标准化示范推广机制 |
8.1.4 无公害标准认证奖励机制 |
8.1.5 食品标准备案程序简化机制 |
8.1.6 标准化的国际交流常态化机制 |
8.2 推进政府强化农产品质量管理 |
8.2.1 开展农业投入品专项整治 |
8.2.2 落实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
8.2.3 实施质量认证监督管理 |
8.2.4 监督管理农产品全程质量 |
8.2.5 强化日常监督抽查与巡查 |
8.2.6 保障标准化工作专项资金 |
8.2.7 建立质量奖励和财政优惠政策 |
8.2.8 引导规模经营提升标准化普及率 |
8.2.9 加强种植和加工标准技术培训 |
8.2.10 完善政府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 |
8.3 推进生产者管理的策略 |
8.3.1 生产许可制度引导食品企业实现正外部性 |
8.3.2 依法落实生产者和企业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
8.3.3 加强对在建省级农业标准示范区的巡查力度 |
8.4 推进信息平台建设的策略 |
8.4.1 加强生产企业信用平台建设 |
8.4.2 构建农产品可追溯管理机制 |
8.5 整合政府监管机构与监管队伍 |
8.5.1 整合监管机构 |
8.5.2 整合监管队伍 |
第九章 结论 |
9.1 主要结论 |
9.2 讨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1 |
致谢 |
四、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采取多项措施 加强质量工作(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计量》研究[D]. 杜鸣. 上海交通大学, 2020(01)
- [2]“三合一”改革后松溪县药品安全监管研究[D]. 陈芬丽. 福建农林大学, 2019(05)
- [3]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调研报告 ——以天津首例开工加装电梯工程为例[D]. 邹正. 天津大学, 2019(01)
- [4]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D]. 段传龙.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1)
- [5]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的公众参与问题研究[D]. 杨娱. 北京林业大学, 2019(04)
- [6]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能转变中的问题研究 ——以济宁市兖州区为例[D]. 贾静. 湖南农业大学, 2019(08)
- [7]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研究[D]. 甘露茜. 重庆大学, 2019(01)
- [8]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研究[D]. 吕雯莉. 南京农业大学, 2019(08)
- [9]跨源多维政务数据共享与服务创新研究[D]. 肖炯恩.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10]标准化视域下福建特色农产品质量管理研究[D]. 柯铭华. 福建农林大学, 2016(05)